更新日期:2014/03/15 18: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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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喀巴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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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貴達賴喇嘛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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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次第 : 進階
菩提道次第廣論 第五部分 上士道 毗缽舍那6
宗喀巴大師著 達賴喇嘛尊者
經典裡面也說到了無明是生死的根本,這與《入中論》與《顯句論》裡面說薩迦耶見是生死的根本,兩者其實是不相違的。因為無明是總攝,薩迦耶見等屬於別支。薩迦耶見一定是無明,而無明不一定是薩迦耶見,故不相違。什麼叫無明?無明就是與明正相違。並不是隨便一個正量都叫做明的,明是指通達無我真實義、通達空性的智慧。相違品,並不是說並非是空正見或者是其他的法,而是與空正見的所執境—無自性正相違的自性執著,即增益有我。說到薩迦耶見是一切煩惱根本的時候,其實並不是否認了無明是一切煩惱的根本。《中論》裡面也說到,有法我執的時候就會有人我執。很明顯地說到了法我執是一切生死的根本,但法我執並非是薩迦耶見。所以人我執、法我執,一切的自性執著都是煩惱的根本,這並沒有什麼相違。
如是明無明之理,乃是龍猛菩薩所許。如《七十空性論》云:「因緣所生法,若分別真實,佛說為無明,彼生十二支,是真知法空,無明則不生,此是無明滅,故滅十二支。」《中論》二十六品云:「若永滅無明,諸行當不生,能滅無明者,由知修真實。由前彼彼滅,後彼彼不生,純一大苦蘊,皆當如是滅。」又與「乃至有蘊執」說執蘊為生死根本,極相符順。又是聖天所許,如前所引「如身根於身」等,及「生死本為識」等,顯了宣說。又阿闍黎於《中論》等盡其所說,破除所破,所有正理,一切皆為破除愚癡,于諸法上增益自性,而顯諸法皆無自性。故所說種種正理,皆是唯為破無明執。如《佛護論》云:「為何義故宣說緣起,答雲,阿闍黎耶大悲為性,見諸有情為種種苦之所逼切,為解脫故,欲顯諸法真如實性,隨說緣起。故雲:見非真系縛,見真實解脫。何為諸法真實性?答曰:謂無自性。諸不智者,由愚癡暗障蔽慧眼,而于諸法分別自性。由是彼等遂起貪,瞋若時了知緣起,發慧光明除愚癡暗,由智慧眼照見諸法無自性性,爾時無所依處,貪瞋不生。」
因為貪瞋都是要靠自性執取的境才有辦法產生,所以如果無有自性,貪瞋的依處都不存在了,貪瞋就沒有辦法生起了。
第二十六品結合文云:「問云,汝已宣說以大乘數,轉入勝義,汝今當說以聲聞教轉入勝義。答曰:無明覆後有」等。第二十七品結合文雲:「問雲,汝今當依順聲聞乘契經邊際,顯示惡見行相非有。答曰:說過去時生」等。故佛護論師亦許增益諸法自性為十二支初支無明,及許聲聞獨覺證法無我,極為明顯。是故聲聞獨覺證法無性,最大能立,當知即此以法我執為十二支無明之理。
佛護論師等也認為,法我執是一切生死根本的第一支—無明,也非常明顯地主張,聲聞、獨覺等小乘羅漢也了解法無我。從此我們可以知道,法我執並非是所知障,因為聲聞、獨覺也會斷除法我執而證法無我。
《四百論》:「縛為分別見,彼是此所破。」其分別者,非說一切分別,是說增益諸法自性之分別。釋論雲:「分別者,謂增益非真自性之義。」又許彼是染汙無明,若說凡是「念此為此」,一切分別之境,皆是正理所破者,是全未詳細觀察。若不爾者,其真實義,于諸異生非現見故,除分別外無餘方便能解空義。若謂一切分別之境,皆理所違害,則定智之境,亦如增益自性錯亂邪識。若爾,應無正見導赴涅槃,於中觀等論勤聞思等一切無果。
在《四百論》裡面說到,生死根本乃分別見,這是由空正見來破除的。這裡的“分別”,是指諸法並無自性,可是卻增益諸法有自性的分別執著,這才是要破除的,並不是指一切的分別。如果以為“這是瓶子、這是柱子”的分別心,都是正理所破,那是未經詳細觀察而說。
“異生”即凡夫,在現證空性之前,必須要比量先證空性。一切的比量都是具有義共相的執著識,屬於分別心的範疇。唯有透過比量分別心,沒有其他的方便能解空義,否則凡夫就永遠不可能成為聖者了。如果一切的分別都是自性執著的話,那要靠什麼來破除自性執著呢?
《四百論》:「言我般涅槃,非不空見空,如來說邪見,不能般涅槃。」又以前說無明所執之境為根本,自他宗部諸師,而更增益眾多差別。若拔無明所執之境,如拔樹根,則由邪宗一切假立一切俱斷,故具慧者當知俱生無明所執之境,為所破之根本,不應專樂破除宗派妄計分別。以破所破者,非無事而尋事,是見邪分別心執所破事,系縛有情流轉生死,故破其所境。能於生死系縛一切有情者,是俱生無明故。分別無明唯邪宗方有,為生死本不應理故。故能於此分別決定,極為切要。
要破除自性,應該是以俱生我執無明之境為破除的根本,而不是只在一種妄計分別上而來作破除。
如是計執所破究竟之邪分別,即十二支之初支,俱生無明。分別所破,亦以彼為根本,唯是增益。故根識等無分別識,一切行相,終非正理之所能破。故正理所破之心,唯屬分別意識。後以二種我執或於我執所計之境,增益差別諸分別心,非謂一切分別。由彼無明如何增益自性之理者,總此論師之論中,雖于諸世俗義,亦雲自性或自體等,設立多名。然此中者,謂于諸法或補特伽羅,隨一之境非由自心增上安立,執彼諸法各從自體,有本住性即是其相,如彼取境之諸法本體,或名曰我,或名自性,是就假觀察而明。
在此所說的法我執、人我執,就是十二緣起支裡面的第一支—俱生無明,也是一切煩惱的根本,其本身又是邪執。邪執可以分二:減損和增益。無明,是屬於增益的邪執。識可以分眼識等根識,分別識和無分別識等。在此的增益邪執不是根識,也非是無分別識,而是分別意識。沒有法我、人我,但卻增益為有的執著,就是這裡要破除的增益邪執。並不是說,所有的分別心都是要破除的增益邪執。
那麼法我執、人我執是怎樣增益出自性的呢?宗喀巴大師說:于諸法或補特伽羅隨一之境,認為非由意識安立而有,而是境上本身有自己存在的性質,這叫做“我”, 也叫做“自性”,“是就假觀察而明”。假觀察而明的意思,就是實際上沒有“我”,過去未曾有過、未來也不會有,完全不存在,但因為沒有瞭解空性的關係,我們會隨著看法上的錯誤而去執取有“我”了。這是以假設的角度而說有“我”,如果有自性的話,它就長這個樣子的意思。
如雲:「此皆無自性,是故我非有。」《四百論釋》:「若法自性自體自在,不仗他性。」此說彼諸異名,不仗他者,非謂不仗因緣,是說有境名言之識為他,非由彼增上安立為不仗他。言自在者,謂彼諸境各本安住不共體性,即彼亦名自性自體。此如計繩為蛇,其蛇唯就妄執之心假計而立。若觀何為彼蛇自性,則於境上蛇全非有,故彼差別無可觀察。如是諸法,亦唯于名言識,如所顯現觀察安立,若於境上觀察諸法本性如何,全無所有,不如是執,謂非唯名言識增上安立,執彼諸法各由自體有可量見本安住性。如《四百論釋》︰「惟有分別方可名有,若無分別則皆非有,此等無疑如於盤繩假計為蛇,定非由其自性所成。」此說自性所成之相。故若非由內心增上安立,於其境上就自性門有所成就,說彼為我或名自性。若於差別事補特伽羅境上無此,名補特伽羅無我。若於眼等法上無者,名法無我。由此當知,若於法上及補特伽羅執有此性,是二我執。如《四百論釋》雲:「所言我者,謂若諸法不依仗他,自性自體。若無此者,是為無我。此由法與補特伽羅有差別故,當知有二名,法無我及補特伽羅無我。」
“若法自性自體自在、不仗他性。”這裡的“自性自體自在”,是指完全由境本身而存在。“不仗他”,不是指不依賴因緣,而是指不依賴意識安立而有。“他”,指名言識。如果僅是不依賴因緣,一切的無為法都是不依賴於因緣而有的,但是無為法並不是自性有。如果諸法的存在有自性,那就不是透過意識安立而存在的,而是自己本身而有。
就像在黃昏時分,把遠處的一團草繩看成了蛇。為什麼很多印度經典裡面,大師們時常要用蛇來作比喻?是因為印度本身有太多的蛇。這個所看到的蛇,是唯有意識安立而有的,草繩上並沒有蛇存在,沒有任何蛇的差別即特徵或自性,再怎麼觀察也是看不到的。同樣的道理,當我們去觀察一個色法的時候,我們所看到的色法是唯有名言識安立的情況下才有,境上本身沒有任何色法存在。但是如果不被名言識安立而滿足,跨越了這個界限,再從境上尋找它的存在的話,這個就叫做自性。如果境上真的有它自己存在的真實性,那就與正理相違背了。如果境上真的有它自己存在的真實性,透過觀察應該越來越明顯地被看到才對,可是,觀察之後反而境的真實性越來越模糊,甚至完全不存在了。所以如果真是從境上本身而有,就像如果草繩本身真的有蛇的特徵存在,那麼在草繩上尋找蛇的時候,應該可以看到蛇才對,但是在繩上卻完全找不到蛇。
所以存在就只有兩者:一個是境上而有,是境本身存在;一個是由意識安立而有。既然從境上不存在,可是它的作用又確實是存在的,那麼這個存在的方式就唯有無奈地去選擇由名言識安立而有,是意識取有。而且這種取有的方式,是依據了此法的施設處而來安立有的,就是說是透過了一個不屬於它的東西而來安立了它。因為於一個境上,此境的施設處和此境本身永遠是相違的。可是此境的安立,永遠是透過此境的施設處而來安立此境的存在的。所以意識去安立境有的時候,是依據了一個不屬於此境的事物,是借由他事而來安立此境。所以境的存在不是由自力,而是完全依靠他力,叫做無自主唯他力。
你們聽得懂嗎?有感觸嗎?以前我對空性的認知,對色法本身沒有產生任何的疑惑,色法是存在的,這個根本就不需要去懷疑和否認,於是從色法上另尋一種真實自性,而來作破斥。後來我讀了《實執諍論》之後,才發現我原來的概念,剛好就是自續派的主張。色法本身,我們完全沒有去動搖,它的執著一直保存著,我們卻去色法上另尋一種自性來作破斥,這是完全錯誤的。這樣對色法執著本身,沒有辦法產生任何的傷害。所謂的自性,它本身是怎麼存在的?針對這一點,我們要仔細地去觀察才對。通過種種的觀察,當我們真正看到諸法的時候,會覺得說:啊,原來諸法的存在,只是唯名唯識安立而有。產生這種感覺的時候,似乎會有一種疑惑:意識想什麼,就會變成什麼嗎?可是仔細觀察之後,其實只有這條道路,沒有其餘的路。
為什麼蛇上有蛇的作用,而草繩上沒有蛇的作用呢?不是因為草繩的境和蛇的境本身具有蛇的作用,不是這樣去解說的。如果草繩上有蛇的作用,會被後者的名言識所損害;可是蛇身上具有蛇的作用,不會被名言識所損害,是世間共許。因為不會被名言識所損害、不會被勝義識所損害的緣故,所以蛇上產生蛇的作用。不是在蛇的境和繩的境上去作區別的。當我們透過這樣的反復觀察,發現境上完全沒有任何的作用,一切的作用都是唯意識安立而產生的時候,這真的是非常難理解,的確是要很大的福報資糧才有辦法瞭解。只有反復地去作觀察思惟,才有辦法真正地體會到,這也是宗喀巴大師說學習中觀最難理解的地方。
如何不是從境上帶來,而是透過唯名識安立的情況產生作用?如果我們反復地去思惟,絕對會感受到一種唯名識安立而有的體會,透過深入的觀察思惟,我們絕對可以對空性產生堅定的信心,在看諸法的時候,覺得如同夢幻泡影般。因為看到的時候,雖然好象是從境上而產生作用的,但在實際上絕非是如此。因為從境上沒有任何的作用,所以就更需要緣起,唯意識安立而有的這種緣起概念會更加地強烈。這樣才有辦法依由勝義諦極順安立世俗諦,由勝義諦去累積智慧資糧,由世俗諦去累積福德資糧,才有辦法成就佛的法身和色身的果位。
若謂執補特伽羅有自相,為補特伽羅我執,不應道理。若不爾者,緣他補特伽羅執有自相,亦應是補特伽羅我執。若爾應成薩迦耶見,彼不執我薩迦耶見,不應理故。執補特伽羅有自性者,理應許為補特伽羅我執,如前說補特伽羅有性,為補特伽羅我故。然非補特伽羅我執,皆是薩迦耶見。若爾何為薩迦耶見我執,薩迦耶見分別我執。如正量部一分說緣蘊執我,雖無決定,然俱生我執,《入中論》中破蘊為所緣,釋說緣依蘊假立之我,故非緣蘊,唯緣補特伽羅。複須可執為我之補特伽羅,故他補特伽羅亦非所緣。於此所緣執相雲何?《入中論釋》:「薩迦耶見執我我所行相而轉。」謂非但執有自相,須執為我。《入中論釋》︰「惟薩迦耶見是所應斷,此由悟入無我之我,即能斷除。」此說通達所緣之我,無其實我或無自性,由其行相相違而斷,故是執著慧相違品,此後是執補特伽羅有自性,即是執有自相之我,執有我所薩迦耶見,亦當了知。若不執為我及我所,唯執實有補特伽羅,即愚補特伽羅我之無明,非不染汙。由是因緣,以有自性所立之我及念我心取境之我,二中初者是正理所破,後者許名言有,故非所破。此顯不破薩迦耶見俱生所緣,然非不破彼執行相自性之我。譬如不破執聲為常所緣之聲,然破彼執境之聲常,無有相違。故聖父子及此二論師之論中,「若自性有,若自體有,若自相有,若是實有」,其自性等應知如前所說。顯無彼之句義,當知亦是顯示無明所執之義無。
有人反駁說:如果把執補特伽羅有自性(或有自相)叫做人我執,這是沒有道理的。不然,緣他人執有自性,也叫做人我執嗎?如果是的話,那緣他人的自性執著也應是薩迦耶見。但是,它並不是執我薩迦耶見啊,所以不對。
宗喀巴大師答道:緣他人的自性執著是人我執並沒有錯,可是人我執不一定是薩迦耶見。薩迦耶見,是緣“我”和“我所”產生的自性執著。“我所”即是“我的”意思,緣“我所”僅是很單純地指緣取“我的”而已,而不是緣我的眼睛、緣我的鼻子等,是屬於法我執的內涵。所以緣他人和他所的補特伽羅的自性執著,並不是薩迦耶見的所緣境,不叫做薩迦耶見。這並沒有相違。
那麼薩迦耶見的執相是什麼呢?《入中論釋》裡面說到:“薩迦耶見執我我所行相轉”,最主要是緣“我”、“我所”而執取為有自性。這個薩迦耶見與空正見是正相違的,因為薩迦耶見一定是執取“我”和“我所”有自性,而空正見是否定、破除有自相和有自性,所以兩者在所執境上是正相違的。
如果不執著“我”和“我所”是真實有、自性有,只是很單純地執取自性的補特伽羅,那麼就叫做人我執,或者叫做人我執之無明,這是煩惱障。“我”,可以分自性的我和很單純名言有的我。自性的我是可以被正理所破的;很單純的名言有的我,並不能破。所以薩迦耶見的所緣境“我”和“我所”是不能夠破的,同樣的,人我執所緣取的名言有的“我”,也是不能夠破的。要破的是什麼呢?是薩迦耶見的所執境,因為所執境執取“我”為有自性,而不是那個很單純的名言有我。至於薩迦耶見的所緣境“我所”到底是“人”還是“法”?不同的講義有不同種的解說,有的講義說是“人”,有的講義說是“法”。但是如果我們在講“這是我的”的時候,在產生那個“我的”想法的時候,都會跟“我”的想法一起產生,不是嗎?仔細想想,真的會有這種感覺。所以破除的不是薩迦耶見的所緣境,而是薩迦耶見的所執境。例如,以把聲音執為常的常法而言,它的所緣境是緣取聲音,它的所執境是緣取聲音之後,執取聲音上的常性,它的所執境是錯誤的。聲音並非是常法,它的所緣境是對的,聲音是存在的。無明的所執境是沒有的,這是要破除的。而無明的所緣境,卻只是名言上很單純的“我”或“法”,這是不可破除的。
第二于餘所破加不加之理。若石女兒及兔角等,諸畢竟無,直可云無,不須簡別。如是雖於所知有,然依時處有有、有無,若說彼時處無,亦不須簡別。若中觀師雖于名言不許彼有,唯由自他實事諸宗,不共增益,破彼等時雖就意樂,有時須加,然實無須新加自性簡別,以彼諸宗已許彼義故。除彼所余中觀諸師,于名言中所立諸義,任破何義皆須簡別。若不簡別,則於能破之正理,過失同轉唯成似破,又如前說中觀諸師,于名言中所立諸義,必須觀察有無自性之正理及名言量所不能害。若不爾者,則于名言不許大自在等,而許色聲等所有差別全不得成。
如果是完全不可能會有的,就不需要加自性的簡別。所以我們只要說沒有石女兒、沒有兔角就可以了,並不需要說沒有自性的石女兒、沒有自性的兔角,不需要這樣去多作解釋。石女兒和兔角,是“沒有”的比喻,而不是對可能有的東西來作觀察,所以我們在否定有的時候,只要直接說沒有石女兒、沒有兔角就可以了。如果實際上是存在的,但是有時候會有、有時候會沒有,我們只要直接說它是在某個時候有、某個時候沒有就行了,並不需要說它在某個時候是有自性、某個時候是沒有自性,不需要多加自性的簡別。
以中觀師的角度來講,名言上是不存在無方分、無時分等的,但是有部和經部認許有無方分等,這時只要直接破除無方分或無時分就可以了,不需要加簡別。但如唯識派認許的三法性和三無性,這是唯識派的不共增益,要破唯識派的見解,就要多加自性的簡別了。佛說的依他起無生性,是指依他起無自性的生性,所以中觀師是以這種的方式來作破除的,一切的諸法不應該有不同的三種無性,而應該有共同的無性,那就是無有自性。如果是破除無方分、無時分或者無自證分等的時候,就不需要多加自性的簡別。要不要加簡別,最主要是要看當時的情況,這個差別我們必須要瞭解。
除此之外,經典裡面說到無眼耳鼻舌身意、無色聲香味觸法、無瓶柱等的時候,都必須要多加自性的簡別。如果沒有多加自性簡別,就會否定一切的世俗諦,名言上就沒有任何的存在了,這會產生許多的問題,造物主的大自在和色聲等,都被一起破除了,這是不成道理的。造物主的大自在沒有自性也沒有,觀察之後也找不到。可是這跟色聲等是不同的,色聲等沒有自性,尋找之後找不到,可是色聲等是存在的。這兩者不能混為一談,這個差別我們也必須要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