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18 00:17:14
學習次第 : 進階

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七

昂旺朗吉堪布

卷之七

    九月十五日講

  辛二、生起決定信為諸善之根本分三壬初、果惟業思總相任二、思惟差別相壬

三、思已應行止之法

  後世利樂,不以皈依三寶便足,尤須勤行業果取捨。如皈依佛自得加被力,但

又必依所教誡謹慎而行,方能得最後之救護,如遇良醫,固可安慰病人之心,但去

病仍在遵醫服藥。此科判指皈依入佛法之勝門後。

  壬初、思惟業果總相分二癸初、正明思惟總相之法癸二、各別思惟癸初、正明

思惟總相之法分四子初、業決定之理子二、業增長廣大子三、業不作不得子四、業

作已不失

  信業果之心,非人之所固有。倘屬固有,則成無因生矣。故對業果須講明其意

,加以思惟,然後信心乃能生起。以此推之,念死及皈依等之必須詳說之理,亦同

  子初、業決定之理

~P 422

  「謂諸異生及聖者,下至生於有情地獄,僅依涼風生起以上之一切適悅樂受者

,悉從往昔所集善業出生,若從不善而生樂者,無有是處。又下至阿羅漢身中所受

熱惱之苦以上,一切皆從往昔所集不善業生,謂善業生苦者,亦無是處。」

  業果有定,亦如世間鈐蓋印章然,決無變易。能於此獲得決定,即獲得世間清

淨正見,亦即入佛子行列。如經雲:「世間清淨此正見,誰能獲此正見者,百千劫

不墮惡趣。」蓋由善業生樂果,惡業生苦果,此乃總原則也。至苦樂二受,即以人

心之適悅與否為標準。如謂從不善業而生樂受者,絕無是處;從善業而生苦受者,

亦絕無是處。故不論異生、聖者、下至地獄有情,能獲一刹那涼風之爽感,皆非無

因而至。依俱舍,地獄有情,皆屬惡之現受業,如無善之現受業,則不應獲得適悅

之涼風。依大藏經說,佛說法放光。地獄有情皆得清涼,故知一刹那之涼爽,來非

無因。反之,下至阿羅漢身中所受少許熱惱,亦由往劫所積不善業力量而生。但此

理之決定,以世間橫豎過廣之故,非肉眼所能見,以致異論紛紜,然亦不難以喻明

之。世間播種果木,種佳則果佳,種劣則果劣,此理之至淺者,又以事證之,如善

和比丘,貌醜聲宏,由於善惡二業之不同。目犍連被擊入P 423滅等,皆不善業成

~P 423

熟之報。

  「寶論雲:『從不善生苦,而有諸惡道。從善有樂趣,並生諸安樂。』是故

諸苦樂者。非從無因及自性大自在等不順因生。乃從善不善之總業生總樂苦,及諸

種種別苦樂,亦從種種別別二業別別而生,無有爽誤也。」

  此明諸苦樂非無因而生,亦不從不順因生,印度外道,則有主張世之苦樂從無

因而生者,又有外道主張苦樂有總集自性,又有大自在派,則謂苦樂皆由天所造,

皆屬不順因。苦樂本屬無常,彼輩所立之因,皆墮于常邊。如謂無因生,則苦應常

苦,樂應常樂,衡之世間,決無此事實,如謂從不順因生,則日光可生黑暗,黑暗

可放光明,世間亦決無是事。依內道之理,則由總善惡生總樂苦,由差別善惡生差

別樂苦,各不相紊。例如佈施得富饒,持戒生人天,忍辱感相好,惡業重者墮地獄

,次墮餓鬼,再次墮旁生,即在人類,亦多感貧病種種不如意事,皆由差別善惡所

感,亦毫不相紊,至於雜業,仍視善惡程度,各別感果,下當詳說。

  「於此不虛謬之業果,能決定者,說為一切諸佛子之正見,贊為一切白法之根

本也。」

~P 424

  此明信業果定理,絕不欺誑。能如是信,即為一切白法之根本,故謂入佛子行

列在是,清淨正見亦在是。

  子二、業增長廣大

  「由小善業能生甚大樂果。又由小惡業,亦能生甚大苦果。蓋內因果之增長廣

大,迥非外因果之增長廣大所可及。」

  所謂外因果者,如桃李等核,能生無限桃李果。內心因果之以小感大,更自不

同。昔在佛世,有五百人諍訟,一比丘出而調解,又一比丘譏之,謂其行同婦人,

後,譏者感得五百世婦人身。又迦葉佛時,有僧修定,厭聞沙彌誦經,詈為蛙聲,

後感得五百世為蛙。又色都佛時,有樵者,自念貧貧,由於福薄,因積資購一金錢

,蓋于滿貯淨水之瓶上,持以供佛。後感得世世生後手握金錢,用之不竭,直至釋

加佛時,出家亦不須乞食,人呼為金錢比丘,後證阿羅漢果。又釋迦佛時,一富者

家,產一象,便溺皆成金,富傾全國,有以問佛。佛雲:此人因在色都佛時,以敬

佛故,于佛像上將佛所騎之象,塗以黃金,故感得此報。

~P 425

  「如集法句(聚集句經)雲:『雖作微小惡,後世招大怖,能有大損失,如毒

入腹中。雖作小福業,後世感大樂,能成大義利。如穀實成熟。』」

  藏語常有雲:「勿如靜坐種穀。」此語之來。蓋由昔有坐靜者,從曼達中,偶

遺數粒麥於庭,熟時得實盈握,複以此播種,由升而鬥而石,心樂之,遂棄坐靜,

還家種田,卒退道心。故後成為譏評之話柄。總之小善小惡,皆不可忽,尤其戒學

方面,應注意。龍王請問經雲:「世尊,我于初劫住大海中。時有拘留孫如來出現

世間,爾時龍族減少,自色都佛以後,龍種繁盛,世尊,有何因緣,而乃如此。世

尊告曰:龍王,若四眾於奈耶出家已,未能清淨圓滿屍羅,虧損軌則,虧損淨命

,虧損屍羅,此等不生有情地獄,當墮龍族。」並授記以後弟子犯輕戒邪命,當生

龍族者,有九十萬億,最後均得成佛,或證阿羅漢道,在賢劫千佛時亦然。

  子三、業不作不得

  「若于感受苦樂之因,業未積集者,則其苦樂之果,決定不生,然於佛所積聚

無量資糧之果,諸受用者,雖不須集彼一切因,亦須集其一分也。」

~P 426

  此明善惡業不作,則苦樂果不生,譬如播種,不先播瓜豆,而欲得其實者,絕

無是處。昔佛證道時,曾以其福德資糧,悉回向未來有情,但吾輩亦須積一分善業

,始能與佛回向相應,而食其賜。例如彌陀福德,雖已為眾生成就極樂世界,然亦

須眾生能修淨業,始能生彼世界。

九月十六日講

  子四、業作已不失

  「諸作善不善業者,出生悅意不悅意之果。殊勝贊雲:『彼諸婆羅門,謂福罪

可換,佛說作不壞,不作則不遇。』」

  凡一念鎮心,如未以四力對治,則千萬億劫,終當成熟。在未熟之前,絕不自

消失。故梵志(即殊勝贊)謂,善惡如果,可以互易,則佛說不作不得,作已不失

,即成相違也。

  「三昧王經亦雲:『作已無不受,亦無受他作。』戒經(毗賴耶阿笈摩)雲:

『假使經百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

  於此,有問業如當住,則犯常邊,此項答案,各部不同。經部解釋,業力不失

~P 427

,如債在券。唯識解釋,由業力習氣薰染第八識,其流相續。中觀自續解釋,業習

熏第六意識,其流相續。中觀應成派解釋。業力習氣存於蘊上所安立之我名上。以

上四種,皆佛所說,而以應成派釋為究竟。此為根本問題,有誤執佛智不他求一語

,謂自心清淨即是佛,應問為此說者,彼業力習氣究安立何處。抑安立於佛心上乎

 

 

  癸二、各別思惟分二子初正明十業道子二、抉擇業及果。

  子初、正明十業道

  「如是已知苦樂因果各各決定,及業增長廣大,不作不遇,作已不失者,當先

於業果之理,如何發起決定而取捨耶。」

  業果理極深細,非用理智各別思惟,不能獲得決定信心。而為善為惡之判別,

又即視此信心為轉移,故此信心極為重要。

  「總之,善行惡行運轉之門,決定為三,十業道雖攝不盡三門之一切善不善業

,然善不善之諸粗顯重罪,世尊攝其要者,說十黑業道,若斷除彼等,則大義之要

,亦攝入十,故說為十白業道也。」

~P 428

  十業道於善惡兩方,雖不能包括三門二業,然粗重惡業可總攝為十黑業道,重

要善業,亦可總攝為十白業道。

  「俱舍頌雲:『於中攝粗重,善不善隨類,說為十業道。』」

  十黑業道總攝粗重惡業,五無間罪如殺父母、殺阿羅漢、攝入身業,破和合僧

攝入語業。出佛身血,尚非殺業,可謂近於殺業。他如不敬三寶,或以手擊人等,

亦非身業所能包括至盡。又如一切煩惱,亦非意業所能盡括。故一切重要非僅限於

十業道。而舍十黑業入十白業,佛見為有大意義,由此可獲得成佛道路。黑白兩面

,實只一反一正,而得力處即在取捨二者之間,而善為分別。如僅不殺不盜等,而

未加取捨。則斷殺盜等所得,僅為無記業,尚不得為白業也。

  「戒經亦雲:『護語及護意,身不作諸惡,此三業道淨,當得大仙道。』是故

十地經中稱讚斷十不善戒律之義。入中論亦攝雲:『諸異生類及聲聞、獨覺定性與

菩薩,決定善及現上因,除屍羅外更無餘。』如是若于一種屍羅亦不數數修防護心

而防守之,而雲我是大乘,此誠極為下劣。」

  此明十白業,為一切善法之基礎,為諸經之所同贊。猶如大地,一切宮室建於

~P 429

其上,一切稼穡種於其上。人天果依於十善,有學無學位,亦依於十善,乃至於聲

緣菩薩,亦皆依於十善,故入中論、十地經稱讚十善,異生、聲、緣、菩薩,增上

生、決定勝因,除屍羅以外,更無其餘。若於任何一戒亦不數數防護,而自謂大乘

,極可呵責。現有以尋覓清淨心為成佛捷徑,專守此心,一善不修,是可憐憫,是

為下劣不堪造就有情。

  「地藏經雲:『以此十善業道,當得成佛。若人乃至存活以來,下至一善業道

亦不護持,猶雲我是大乘,我是求無上正等菩提者,此補特伽羅最為詭詐,說大妄

語,於一切佛前欺誑世間而說斷滅。如其愚蒙自作,其死必顛倒墮落。』言顛墮者

,當知一切惡趣之異名也。」

  此明成佛以十善為基,而圓滿一切功德。若人對成佛以下所有善行一毫不作,

而自謂我求無上菩提,善惡不著心自澄清(如水之自澄),是大欺誑,死當顛墮。

蓋此等說法,等於說斷滅法也。

九月十八日講

  子二、抉擇業果 分三 醜初、黑業果 醜二、白業果 醜三、別釋業之差別

醜初、黑業果 分三 寅初、正明黑業道 寅二、輕重差別 寅三、釋彼等果寅初

~P 430

、正明黑業道分十

  卯一、殺業

  「此中殺生之事者,謂他有情。于意樂三中,想者有四,謂如於有情作有情想

及非有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想之一三不亂,二四者錯亂也。於彼

發起有差別者,如欲唯殺天授而起加行。若誤殺祠授者,則不成根本正罪。蓋於彼

中須想不亂。若于加行時,有念任誰亦殺之,總發起者,則無須錯亂與不錯之別矣

。以此理趣,于餘九中,如應當知,煩惱者,三毒隨一皆可。發起者,希欲殺害。

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加行體性者,或器或毒。或明或咒等門中,隨

一而作。究竟者,謂以彼加行為緣,或即爾時,或于余時,死在己先也。」

  依攝抉擇分,分五:(一)事,(二)想,(三)煩惱,(四)發起,(五)

究竟。宗喀大師為易於解釋故,將其中之想、煩惱、發起,並為意樂。於彼之外更

增入加行,共為四項即「:(一)事,(二)意樂,(三)加行,(四)究竟。(

一)事者,謂對具有生命之他有情所作之事。(二)意樂,分三,即:想及煩惱與

發起是。想,謂於有情所作之事,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

~P 431

情想。其中一與三非錯亂,二與四屬錯亂。其不錯亂者成根本罪,錯亂者不成根本

罪,例如欲殺天授而誤殺祠授者是。若最初發起此念時,謂任何皆殺,則在加行時

已無錯與不錯之分也。煩惱,謂三毒,貪鎮疑隨一。如殺仇敵,由鎮而起,如殺獸

而利其骨角皮肉,由貪而起。如執六畜為天生以養人,及依國法除暴有功之類(如

執國法以何種人為應殺,或殺毒蛇猛獸,蚊蠅蚤等以為除害),由疑而起者是。

發起,謂喜欲殺害,即悅意為之,如不喜欲,尚不成根本罪。(三)加行。分自作

及教他作之二,其罪相同。如將官命士兵殺敵,官兵同罪。並無差殊,而教作反重

。加行之體性,謂用刀杖藥咒等四者是。(四)究竟。謂由彼加行為緣。無論當其

時致人於死,或非當時異時而死,總之死在己先,即成根本罪。如主使者先死,不

見被殺者之死,不成根本罪。俱舍雲:「同時或先死,不成根本罪。」以造罪所依

之身心已轉變故。夥同殺生,不分首從,皆犯殺業,以已具殺之意樂故。傷未致死

,則未具足究竟條件,俱舍略攝為三支:一、想,非想誤殺,不成罪性。二、不錯

。三、他有情自殺,不成根本罪,但有加行罪,如醫誤人致死,或失手誤致人死,

均不成根本罪。

~P 432

九月十九日講

  卯二、盜業

  「不與取之事者,謂隨一他所守持之物,意樂三中,想及煩惱如前。發起者,

他雖未許,而欲令彼物離其原處也。加行中之作者如前。加行體性者,以勢劫暗盜

,任何所作亦同。又或借債及受寄託,以餘諂誑方便,不與而取。若為自為他,或

為損惱彼等而故作者,皆成不與取業。究竟者,謂生得心。又若教他或劫或盜,彼

生得心,即足成罪。譬如遣使殺他,隨彼死時,自雖不知,使殺者即生根本罪也。

  此中所分亦如前,(一)事,凡他人所有之一切物,不與而取之,即為盜。據

律,對自他相共之物亦同。(二)意樂,包括想及煩惱如前。發起,謂他未許而欲

其離彼。(三)加行,自作、教他,相同。加行體性。如強奪竊取,皆同。或受寄

,或貸借,諂誑不還,亦犯盜業。或為自利他利,或為損惱彼而作者,亦同。煩惱

中之屬於疑分。犯不與取者,如謨底外道,謂世界各物為梵天所造,婆羅門為梵天

種,故婆羅門於世界任何物件皆可受用,即其一例。發起中誤認他物為自物而取之

~P 433

,無犯。誤認自物為他物而取之,犯加行罪。又借債包括子金不還,及交易中以大

鬥小稱等欺騙所得,亦犯盜戒。又犯官府法律與地方規矩而取者,亦犯不與取。殺

害他方而取,如戰爭擄獲品,雖不自受,亦犯盜戒,同時且犯殺戒。(四)究竟,

依通義,凡物與主離,即成究竟罪,依本宗,心生已得者,即為究竟。物主,或謂

三寶物無主,如佛塔物,或荒山礦物,雖是無主之物,實則塔物有護法守護,取之

,等取護法物,荒山礦物,屬於國主,取之,等取國王物。許則無犯,不許則犯。

又遣人往盜,生得心已。即屬成罪,亦如遣人行殺,自雖不知,亦成根本罪。

  卯三、邪淫

  「邪淫之事有四,非所應行者,謂母等及諸母所守護之女人,並諸男與不男及

出家女也。非支者,除產門外之口等也。非處者,如師長等之附近,塔寺處等。非

時者,婦女孕期中,或住齋戒等也。意樂三中之想者,攝抉擇分雲:『於彼彼想。

』謂須不錯亂。毗奈耶中不淨行之他勝罪,謂想亂不亂悉同。俱舍注雲:『於他人

妻作己之妻想而行欲者,不成業道,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成與不成,其

有二說。』煩惱者,三毒俱可。發起者,欲行不淨行。加行者,于彼事進趣。究竟

~P 434

者,兩兩交會。」

  分亦如前,(一)事。分非所應行、及非處、非支、非時。除妻妾外,均為非

所應行。除胎門外,均屬非支。師長處及佛塔近處,均屬非處。胎前產後及受禁戒

時,均屬非時。(二)意樂。分:想,依俱舍,于他人妻誤作己妻想者,不犯。若

依戒律。但屬他妻,不論想錯與否,均屬為犯。煩惱,三毒隨一,對仇人妻女屬於

鎮行。或謬解密法者,以淫行為得樂方便,或如婆羅門謂婦女如花果,熟即應采。

是皆屬疑行。(三)加行。發起喜欲行淫。(四)究竟。二根相交,感受欲樂,即

為究竟。

九月二十日講

  卯四、妄語

  「妄語之事有二,謂見聞覺知四,又與彼相反之四也。所知境者,能解義之他

有情也。意樂三中之想者,於見等,欲言不見等。煩惱者,三種皆可。發起者,欲

變更而說。加行者,或說、或默然忍受,或動身表相,為自為他而說亦同。此中妄

語、離間、惡口三者,雖教他作,亦成彼罪,俱舍注中謂,語業四種,教他亦成業

~P 435

道。毗奈耶中則言生彼等之究竟罪,須自說也。究竟者,他瞭解也。若其不解,僅

成綺語,此俱舍注中說也。離間,惡口,亦同之。」

  分亦如前,(一)事。謂見聞覺知之事,分為真妄各八。八妄者,如見說未見

,未見說見。推之聞覺知三,各有其二。見屬眼根,聞屬耳根,覺屬鼻舌身三根,

知屬意根,此為俱舍義。在黃教自宗,則判眼耳鼻舌身屬於見聞,依正理覺察差別

為覺,依正理覺察而真實了知空性,為知。覺,謂由心推測感覺所得者,例如捕盜

,推知盜竊何物,由何處去來。知,則由心實了知者,如實知盜竊何物,由何處去

是。以如是之見聞覺知,又須對方能瞭解者,乃犯。如對畜類,則不瞭解其義,不

為犯。(二)意樂中之想,須不錯。煩惱,三毒隨一。如牟底外道以夫婦戲謔及媒

妁說合等,不為妄語。而在內道,對此即屬疑行妄語。發起,即喜欲妄語。(三

))加行。無論言說或默認,或以身手表示,皆同。例如人問汝已證空性否?不答

,即屬默認。又如已證阿羅漢,亦可不說已證,若有義利,則可說。又為防護他人

生命等而說妄語,對自有罪而小,對他有功而大,由悲憫行菩薩行,得開此妄語戒

~P 436

。但以純為利他而作,無絲毫為自心,乃合是例。若未生起菩提心,則不可援此。

依自宗,教他妄語,其罪相同。惡口、離間、綺語亦然。如依律儀,則須自作,乃

為根本犯。(四)究竟。對方領解已,即為究竟。對方未解,僅犯我慢。依俱舍釋

,為僅成綺語。蓋妄語之罪,在使人因此而變更瞭解,若未至變更瞭解,故僅成綺

語耳。

  卯五、離間語

  「離間語之事者,謂諸和順及不和順有情。意樂三中,想及煩惱同前。發起者

,於和順有情,欲令離間,於不和者欲不和合也。加行者,隨以諦實不實之語及雅

非雅之詞,為自為他而說俱可。究竟者,離間之語,他瞭解也。」

  分如前,(一)事。使和順有情不和順,不知順有情益不和順。(二)意樂中

之想,須不錯,煩惱,三毒隨一。如恐他人和合,於己不利。發於愛執,即屬貪行

。對仇離間,屬於鎮行。認間人為無罪,即屬疑行。例如使兩仇不睦,謂為應行之

類。發起,喜欲離間。(三)加行。不分真妄,雅與不雅,皆可成離間。凡離間。

無論為自為他,其性均同。(四)究竟。對方領解,即成。九月二十一日講卯六、

~P 437

粗惡語

  「粗惡語之事者,謂所忿恨有情。意樂中,想及煩惱同上,發起者,欲說粗惡

語。加行者,隨以實不實之語,依彼種姓身體,戒律威儀等過失,而說不和邪之言

。究竟者,隨其所說之境。彼解其義也。」

  分如前,(一)事。謂對為不善有情引起恚忿。(二)意樂。其中想及煩惱同

前。總上妄語、離間、粗惡語三,由疑煩惱現行者,多屬世間見解,不以為罪,而

反以為功。例如以愛子之心對他人發粗惡語,屬貪。如以惡語泄忿後心以為快,屬

疑。或以能詈人為能,亦屬疑。發起,喜悅粗惡語。如遣使詈罵,已行而悔,發起

轉變,不成根本罪,推之其他各業,皆同此理。(三)加行。隨以實不實語,對於

若種姓、若地失、若身體、若戒律、若威儀等,所起不悅耳之語皆是。如盲詈以盲

,同犯粗惡語,非盲詈盲,同時並犯妄語。如向人指說非盜者為盜,同時犯妄語、

離間語、粗惡語三語。如對方不瞭解其義。如外國人或畜生,則犯妄語,不犯粗惡

語。(四)究竟。對方瞭解即成

~P 438

  卯七、綺語

  「綺語之事者,即諸無義利之言。意樂三中之想者,謂於彼作彼想。然此中即

於所欲說之事。隨想而說,不須瞭解之對境。煩惱者,三種隨一。發起者,欲不相

續雜亂而說。加行者,于綺(語))說進趣。究竟者,說綺語竟也。」

  分如前,(一)事。謂無意義相應之事。(二)意樂。其中之想,依攝抉擇分

謂於彼作彼想。本宗釋為不必論對境錯誤與不錯,對方解與不解,但自己起說何種

無義之想即是。煩惱,三毒隨一。如不說但歌,原無意義,而反認為有功,屬於疑

行。凡無關見行修法而說之,皆等綺語。又所學法,如為名聞利養而動,亦成綺語

。發起,喜說雜亂語。(三)加行。進趣綺語。(四)究竟。說綺語畢,即為究竟

。綺語範圍極廣,大約凡真話閒話,如臧否人物,反唇相譏,冗述既往糾紛,曆述

經過苦況,或唱誦邪詞,或談天取笑,或義論軍國無關己事,或讚揚他人以圖利名

,或曠談一己之經營,自鳴得意,或虛諛他人之行誼,徒弄藻翰,甚或不為破他而

說外道典籍語等等,皆屬之。總之妄、間、惡三語,亦屬綺語。在十惡業中,特從

妄間惡三之外,開出綺語者,以三語視綺語重故。

~P 439

  卯八、貪業

  「貪心之事者,謂他之財物資具。意樂三中之想者,於彼事作彼想。煩惱者,

三種隨一。發起者,欲屬為我之所有。加行者,于所思事進趣而作。究竟者,想彼

財物等,願當屬我也。」

  分如前,(一)事。謂他財物名位等。(二)意樂。中之想,須不錯。煩惱,

三毒隨一。發起,欲屬己有。(三)加行。對所貪事起勤勇思惟。(四)究竟。謂

對他物起決定得心,或己雖無力,而願其屬己,即為究竟。依攝抉擇分,貪有五相

,即(1)執護自物。(2)對自物渴欲輾轉增長。(3)對他物起細微思惟。(

4))對他物起取得心。但取心亦有從鎮恚嫉妒心發動者。(5)為貪所壓伏,而

不以為過失。具足五相,即為具足貪業。如修長壽法。修財神法。以貪為動機,亦

屬之。為解脫成佛而發動者,屬於正取應行,則不屬貪。總之,凡為世間名利而發

動,即屬貪。

  卯九、鎮業

  「鎮心之事及想與煩惱,同粗惡語。發起者,欲為打等。或作是念。曷當令其

被殺及縛,又或由他緣,或自在運,於其受用而成衰敗。加行者,于彼所思而作加

行。究竟者,決定為打等之事。」

~P 440

  分亦如前,(一)事。(二)意樂。其中之想、煩惱,均與惡語同。發起,為

打縛等、或妒他人受用,願其任運衰損等一切害意。(三)加行。照發起心繼續不

已。(四)究竟。害意決定,即屬究竟。出家人所用息增壞誅,即和平、增上、自

在、威猛四法,前三亦屬貪,謂初由和平貪安逸,次思壽命福報增上,三思統攝全

境故。威猛則屬鎮,即修密法,不為利他,降伏非人,亦屬害意。故凡修法,須以

利益一切有情為前提,否則隨入貪鎮二業。鎮亦有五相,(1)有憎惡心。(2)

怒不可忍心。(3)有怨恨心,思惟增廣。(4)有謀略心。(5)有覆蔽心。

九月二十二日講

  卯十、邪見

  「邪見之事者,實有之事也。意樂三中之想者,於所謗事為諦實想。煩惱者,

三毒隨一。發起者,欲為誹謗。加行者,于其所思,加行進趣。此複有四:於因謗

者,謂無善行惡行等。於果謗者,謂無善惡二者之異熟。於作用謗中又分三:謗殖

種及持種之作用者,謂無父殖種,無母持種也。謗去來之作用者,謂無從前世來於

此世,及由此世趣於後世也。謗當生之作用者,謂無化生之『中有』有情也。於實

~P 441

有謗者,謂無阿羅漢等。究竟者,決定誹謗也。此中意業思者,是業非業道。身語

七支者是業。以是思惟所覆之事故,亦是業道。貪心等三者,是業道而非業也。」

  分如前,三毒中最後為疑,此中特提出邪見者,依俱舍,十不善業之根即在邪

見。以十惡業中,此為最粗顯,最主要,足斷善根故。又此處所說之邪見,專指斷

見。所謗分六種,總攝之為四:即(一)謗因,謂無善惡趣行。(二)謗果,謂無

彼二異熟。(三)謗作用。此複分三:(1)謂無父殖種及無母持種作用。(2)

謂無前後世作用。(3)謂無中有受生作用。(4)謗事實,謂無阿羅漢等。一切

邪見又以此四為最粗顯,足斷善根。乃依前分:一事:,二、意樂,三、加行,四

、究竟以明之。(一)事者。謂實有義。(二)意樂中之想,謂於所謗義,作諦實

想。煩惱,則三毒隨一。發起,謂樂誹謗欲。(三)加行。謂於所思策勵而行。(

四)究竟。即上舉之謗因、謗果、謗作用、謗事實等四之所決定。攝抉擇分謂,上

四種又由五因圓滿而來。即(1)有愚昧心,謂不如實了知所知故。(2)有暴戾

心,謂樂於作惡。(3)有越流行心,謂于諸法不如正理善觀察故。(4)有失壞

心,謂謗無佈施,而樂殺牲祠祀。(5)有覆蔽心,謂不知過患之失故。雖邪見不

~P 442

僅於此,然具此五,則於惡行隨順,於善行生疑,能斷一切善根,為邪見之最重者

,而此在三界中,惟欲界有之,亦惟南贍洲有之。以邪見所依,不依於飲食,不依

于黃門,惟依於有男女欲事者。現世思想尤為易犯,如不善察,則易惑於謨底外道

與支那堪布之見,而為所動搖。如外道撥無因果、執神我、大自在天、自性、自然

等、故以殺業祭祀等,執非為是。又如支那堪布說,本覺固有,自性清淨,一切法

如夢幻,皆屬虛妄,等於說一切法虛無,則業果亦虛無,中有亦虛無,雖似佛法而

實誤人。(佛說一切有為法如夢幻等,乃指無自性言,與支那堪布所說不同。)邪

見因,所得為大寒大熱地獄果,最深重故,又此中意業之思,是業而非業道,身語

七支是業,亦是業道,以思所覆之事故,貪等三毒,是業道而非業,以煩惱為自性

故,此種分判,依自續派說,謂身語業,是依有色身而作。三毒非業,三毒皆以煩

惱為其自性,是業所作,故自非業,十業中,鎮、殺、惡語,由三毒發起,以鎮為

究竟。盜、淫,由三毒發起,以貪為究竟。邪見,由三毒發起,以疑為究竟。妄語

、離間語、綺語,由三毒發起,亦由三毒究竟。

~P 443

九月二十三日講

  寅二、輕重差別分二 卯初、十業道之輕重 卯二、兼略釋具力之業門。

  卯初、十業道之輕重

  「本地分中說,六種業重:一、現行者,謂以三毒或極猛利無彼三毒所發起業

。二、串習者,謂于長時親近修習,若多修習善不善業。三、自性者,謂身語七支

,前前重於後後,意之三業後後重於前前。四、事者,謂于佛法僧師長等處,為損

為益,名重事業。五、所治一類者,謂一向受行諸不善業,乃至壽盡而無一善。六

、所治損害者,謂斷所對冶不善業,遠離貪等,令諸善業離欲清淨。」

  此與攝抉擇分及俱舍、親友書中所說,大體相似,而微有不同。依抉擇分五,

依俱舍分六。如殺業,在抉擇謂一、由心方面重者,為三毒意樂猛利所作。二、由

行方面重者,細別甚多。如苛酷殺法,哀祈不饒,皆由加行而重。三、由對治力方

面重者,如作已無漸愧等。四、由邪見方面重者,如殺牲祭祀求福等。五、由對境

方面重者,殺大畜此小畜重。殺屬人種姓者,如墮胎比殺畜重。殺父母、阿羅漢、

以害意出佛身血極重。違此五因,為輕殺生罪。餘如盜業等。亦屬相同。盜業在對

~P 444

境方面,如盜三寶物為最重。有師謂,在上師手中盜取最重。又奪比竊重,在城市

奪竊,比在曠野奪竊為重,入宅比不入宅為重。淫業中對境方面以母女為重。妄語

對境,以父母師長為重。離間語亦同。尤以破和合僧為最重。惡語,以對父母師長

為重。尤以惡而兼妄為最重。綺語,以鎮恨鬥狠時所作者為重。貪鎮亦以對父母師

長者為重。邪見以上舉六種為重。以上五因,在善業亦同。本地分於此分六因:一

、加行故重。二、串習故重。三、自性故重。四、對境故重。五、所治一類故重。

六、所治損害故重。一中同抉擇分,二中長時作業,比間時而作者為重,如屠業等

是。善業亦然,禮拜皈依等不斷者力大。如綺語,於他有情無甚摧殘,力本輕,然

由長時串習任運而起者,輕業亦可變成重業,以其空過時日,棄義利故。三中,十

惡以損他論,前七支前前重於後後。以斷善根論。後三支後後重於前前。四中,同

抉擇,以邪見盡斷善根,鎮心損壞善根故。貪心微損,或不損壞善根。五中,如一

向作惡,自生至死,純未行善,例如回教徒。六中,指阿羅漢以上永遠斷除諸不善

品,令善清淨。吾人自檢生平,未如本地分之五因中一向不善,固可生喜。然以視

第六因中,斷諸不善,令善清淨,則相去甚遠,應作發願隨學。

~P 445

  「親友書亦雲:『恒時耽著無對冶,具德所依業由生,善與不善五大端,當勤

修習彼善行。』此以三寶等為功德所依,父母等為有恩所依,分之為二則成五也。

  常(恒時),謂串習所作,耽,謂猛利樂作。無對治,同前攝抉擇分之三,意

兼善惡,即本地分之五六。恩德,指三寶父母,前為具德,後為具恩。無論善惡,

以此五種力為大。

  卯二、兼略釋具力之業門 分四 辰初、田門力大 辰二、依門力大 辰三

、物門力大 辰四、意樂門力大。

  辰初、田門力大

  「田者,罪福之田也。三寶、尊長及等同尊長與父母等是。於此等前,雖無猛

利意樂,稍作損益,罪福大故。」田喻能生,謂一切罪福皆從此生故。如對三寶、

師長、父母等境,雖微作損益,所得罪福皆大。如目犍連以詈母故(曾詈母雲,如

是之母,應被他人打成肉醬。)數百生中,直至成阿羅漢,皆被人打擊。又如昔有

以五粒豆供佛者,得王四洲,與帝釋共座。藏方教誡,兢兢於事師法,眼見事師有

~P 446

虧者,往往夭折多災,或缺宏法因緣。頗公雲:「於僧寶物不與取,最當殷重」。

  「又念住經雲:『若三寶之物,雖極微小,不與而取,後仍歸還。其物屬佛及

法者,即當清淨。倘屬於僧,則在僧未受用以前,不成清淨。若系食物,則隨大地

獄。若是余物,當于無間近邊之大黑暗獄中受生也。』」

  此明盜取僧物之罪特重。不獨恒人,即僧對僧,盜一花一果,亦均成重業。如

以所取之物轉與居家者,亦不應受。以此業之重。其所應得罪,尚不僅隨無間等獄

,而且出獄後,尚應廣受餓鬼畜生等身,無手無足處於荒野。廣論引日藏經謂:「

寧刀碎自身,不以施僧物,轉授在家者。寧食須彌火,不受僧伽物。寧住猛火宅,

不住僧房舍。」尤以具戒人犯者為大。頗公雲:「於僧寶物不與取,最當殷重。」

又對於菩薩,善惡業亦皆大。

  「菩薩者,為最有大力之善不善田,如入生信力印經雲:『若以忿心背菩薩坐

,而作是言,此極惡人,我不看視。較以忿心將十方一切有情逼入黑暗獄中,罪尤

重大,而無可數量。又于菩薩生鎮害心,出不雅言,較將盡恒河沙數諸堵波毀壞

、焚燒,所生之罪,如上所說。』」

~P 447

  此謂以鎮恚心背菩薩坐,比陷十方有情于黑獄之罪為大。若對大乘菩薩善意瞻

視,發言讚歎,則比救十方有情拔出黑獄為大。

  「入定不定印經雲:『若于勝解大乘菩薩前,淨信瞻視,稱揚讚歎,較將十方

剜眼有情,以慈湣心,仍生其眼,複將前諸有情放出牢獄,於轉輪王位或梵天樂而

安立之,所生福德,尤為超勝,無可數量。』」

  康薩大師雲:在三大寺供一份錢、一包茶、比在他處修千供為大,以有真實菩

薩聚處故。同時有情以一念鎮心對三大寺,所生罪惡亦屬不小。拉薩號稱聖地,而

眾生福仍不隆者,即由是故,又對菩薩所作法施作障,其罪尤重。如:「最極寂靜

神變經雲:『若于菩薩所修善行,下至一摶之食,施與傍生之善,為作障難。較殺

南贍部洲一切有情,或劫奪其一切財物,所生之罪,尤無數量。』故于此處,應極

慎重。」

  由是推之,菩薩修六度行,為作障難亦同。但菩薩不易識,故對於凡作善行者

作障。均為不可。

~P 448

九月二十五日講

  辰二、依門力大

  「如鐵丸入水,雖小沉底,若作成器,雖大上浮,不善巧者與善巧者所作之罪

重輕亦同。蓋謂追悔先罪,守護後惡,罪不覆藏,修善對治者,是為善巧。若不如

是而作,從輕門中,知而故行,善巧自矜者,是則重焉。」

  此明所依力大,分具戒與不具戒,在家與出家,引喻甚明,鐵丸入水,雖小必

沉,鐵船入水,雖重能載。即此可證明作業有善巧與不善巧之差別。善巧者,謂能

知所依,則大可轉而為小。不善巧者,不知所依,則小可轉而為大。雲何為依。即

依懺悔、防護、對治、作已不覆等。能如是作,則大罪可減輕,否則雖殺一蟣

微,罪性與日倍增,積久成重。又所謂善巧者,不在精通三藏,惟在能遮三惡道門

,無論何乘,教人先務,莫急於此。涅槃經謂,不善巧者,作罪如吐痰於河,隨水

而去,不可挽救。蓋不善巧者,不能認識罪性,如不識毒物,任其入腹,不加醫治

,又複續服不已,日積日大,終於亡身。頗公雲:學法人如反見災難,事不順遂,

是即先罪減輕之象徵,以所依人身,加以依法懺悔,重罪輕報,提前而受,不致影

~P 449

響異熟。如削果皮,旋削旋小。作惡人如反見幸運,事多如意,是小罪成重,堆積

至後,得不善異熟之象徵,譬如堆積垃圾,愈積愈多。善巧者善果遲熟,積小為大

,惡果早熟,化大為小。不善巧者反是,猶之小債不還,利上複利,而累成大債矣

。又在家與出家,所依不同。

  「寶蘊經亦雲:『假使三千世界一切有情,皆住大乘,具轉輪王位,一一持燈

,油如大海,炷如須彌,供養佛塔,較之出家菩薩以燈炷沾油供於塔前,其福百分

之一亦不能及。』此中意樂及田,皆無差別。而物之相差雖钜,以依之力也明矣。

由是理推之,則以戒之有無,或具一具二具三之身而修行者,亦諸後後較之前前之

進步為迅速也。亦甚明。如以在家修佈施等時,亦以住於齋戒者所作,與無戒者所

作,二善根力之大小,迥然不同焉。」

  藏人凡欲供養三大寺,前一日必受八關齋戒,無論小乘八關,若大乘八關,均

取具戒力大之意。出家人犯輕罪,其力大於在家人犯重戒,其理亦同。

  「治罰毀戒經雲:『若破戒芻,以大仙幢相(身著三衣)覆身,於一曰夜受

用信施,所集罪垢,較之一具足十不善之人長時無間,於百年中積集其罪,尤為眾

多。』此亦由依門之罪大也。戒經(分辯笈摩經)亦雲:『猛熱鐵丸,吞之猶為

~P 450

勝,不以破戒身,向聚落乞食』此說毀戒(犯戒)及戒緩(包括對於學處放逸而言

)之二者,敦巴雲:『依於法之罪中,則十不善罪,是少分耳』。誠哉斯言。」

  仲敦巴所謂依法生罪,亦指依戒生罪言,具戒所生之善,以視十善,後者又覺

渺小。

九月二十六日講

  辰三、物門力大

  「佈施有情中之法施,與供養佛中之修行供養者,較之財物施供,特別超勝,

據此為例,餘亦當知。」

  物字,指上供下施之一切物,雖以多寡分輕重,然有形之財施,不如無形之法

法施為大。財物供養又不如修行供養,如彌勒日巴雲:「財施我獨無,對佛及上師

,以修行供養,反轉為超勝。」修行供養,比之物供尤為超勝,又無畏施,從苦難

中救人,比普通佈施為大。救人出三塗,比救通常苦難為大。救人出生死流轉比出

三塗為大。又具慈心佈施,其力極大,以六度言,後後之施,勝於前前。

~P 451

  辰四、意樂門力大

  「寶蘊經(即寶積經)雲:『若有菩薩,不離希求一切種智之心,雖僅散一花

,其所得福,較之三千世界之一切有情,各建佛塔,量等須彌,複於彼等塔,盡恒

沙數劫,以一切承事而為供養,所得福德,前者為多。』」

  此謂三千世界有情各建佛塔,長劫供養,比一菩薩依種智發心散一花功德,不

及遠甚。

  知上述四種力門,則修善極易,小善可以博得大果。所謂散一花功德者,如為

發心成佛學某種法,在壇場中所供不過一花,倘發心真實,則一花功德極不可量。

真實菩提心,誠不易生起,但相似菩提心,亦須串習。供一香,禮一拜,凡所作為

,皆為憶念眾生願使成佛而作。如六加行法,即以四力悉具,以一座聽經論,果為

利樂有情動機,則依于意樂一門力即甚大。又意樂中,分緣念自他之不同而為輕重

。,如緣念阿羅漢果而作者,勝於緣三果。緣獨覺果而作者,勝於緣阿羅漢果。為

他而作者,勝於為自作。

  「如是以所得勝劣及緣自他義利等之意樂差別。複於猛緩、久暫諸門,應當了

知。於惡行中。亦以煩惱猛利恒長者力大,然彼中尤以鎮恚力為尤大。」

~P 452

  雲何猛緩?久暫而為輕重,如誦一發菩提心文,猛利者勝於寬緩者,心念流注

久者,勝於暫住者。反之惡行亦如此分,而尤以鎮恨心力為最大。因單具貪心,尚

不致摧毀善根,而鎮心則可燒善根使盡。

  「入行論雲:『千劫所積施,及供如來等,凡其諸善行,一鎮皆能壞。』」

  此指對境為菩薩而言。

  「又或于同梵行者,彼中更以鎮菩薩為極重。三昧王經雲:『若一於一作害心

,持戒聞法不能救,靜慮及住阿蘭若,施與供佛皆莫救。』」

  對同梵行者生鎮,視對常人為重,對佛子生鎮,又視對梵行者為重。經謂清淨

梵行者所作佛塔,一拜禮敬,獲如其身軀所覆之微塵,一塵一轉輪王福。反之其罪

亦同。故三昧王經謂,如對佛子生鎮,互相損豁之業,非戒定所能救。

九月二十七日講

  寅三、釋彼等果 分三 卯初、異熟果 卯二、等流果 卯三、增上果。

  卯初、異熟果

~P 453

  「十惡業道,一一依於大中小之三毒而有三品也。彼中殺生者十,大者一一能

感地獄,中十一一餓鬼中生,小十一一畜生中生。此本地分所說。十地經中,小中

二果,其說相反。」

  此謂由三毒有大中小,感果亦如之而分大中小。本地分謂殺生等十,大者一一

感地獄果,中者一一感餓鬼果,小者一一感畜生果,十地經謂中小品感果相反,蓋

本地分指多數言,十地經指少分言也,故有不同。

十月初五日講

  卯二、等流果

  「出惡趣已,雖生人中,如其次第,壽命短促,受用匱乏,妻不貞良,多遭毀

謗,親朋乖離,聞違意聲,他不受語,貪鎮愚疑,三者增上。」

  此中分二,一因等流,二果等流。因等流,即造作之等流。果等流,即經過之

等流。如地獄中四山逼合等苦,即由其作惡時之情狀相似而來,前作即因等流,後

受即果等流。皆為等流果攝,又如寒熱等,則為其自性果,由其自性所感而來。等

流果雖得異熟,其因流未盡。於出離地獄後,雖得人身,而生命短促,即殺業之等

~P 454

流。如受用匱乏,即盜之等流,或妻不貞賢,即淫之等流。多被惡聲,即語四之等

流。貪鎮疑,即意三之等流,一切皆由自業所招,不當尤人也。又于人之幼時,亦

可觀其等流,如於喜殺盜妄語等,不待教而成是,所謂果等流是。俱舍雲:「等流

如流水、後逐前而來。」

  卯三、增上果

  「殺生者,能感外器世間所有飲食藥果等,微少無力。不與取者,常值旱潦,

果實鮮少等。欲邪行者,污泥糞穢,必所不樂等。妄語者,農事船業,不興盛等。

離間語者,地不平坦,高下難行等。粗惡語者,地多株杌荊棘瓦石沙礫渣垢等。綺

語者,果不結實,或非時結果等。貪心者,一切盛事年月日夜轉衰微等。鎮心者,

多有疫癘災害兵戈等。邪見者,於器世間勝妙生源。漸見隱沒等。」

  (講記原缺此節記錄,塗本菊本皆缺。已詢衡如,謂原未記錄。)

  醜二、白業果

  「白業者,於殺生、不與取、欲邪行中,思其過患,具足善心,而作防護彼等

之加行,與防護究竟之身業也。如是語四、意三,亦如是配。」所謂思過患者,即

~P 455

異熟等果之過患。善心,即離惡之心。

  「其差別者,當說為語業意業。此本地分中所說。事及意樂、加行、究竟等,

隨類配之。如配斷殺生業道,事者,為他有情。意樂者,見過患已而欲斷除。加行

者,於殺正防護而行。究竟者,正防護圓滿之身業也。依于此理,餘亦當知。此中

三果,初異熟者,以下、中、上善業,於人及欲天並上二界中生也。等流、增上二

果,反不善業而配之,如理應知。」

  (此節亦無講記記錄。)

  醜三、別釋業之差別 分三 寅初、引滿別 寅二、定不定受別 寅三、決定

受別。

  (此處依上師口授,與勇譯義略異。)

  寅初、引滿之差別

十月初六日講

  「樂趣引業為善,惡趣引業不善,是也。」

  引謂牽引,即善法引之入於樂趣,不善引之入於惡趣,滿謂圓滿,即滿足其造

善惡業,使之領受也。

~P 456

  「滿業則無一定,雖生樂趣,猶有支節及根不全,顏色醜陋,短壽多病,貧窮

等者,以不善而感也。於傍生、餓鬼,亦有受用豐饒者,善所感也。如是於引業為

善引中,滿業亦有善與不善業二種。引業為不善引中,滿業亦有善與不善業二種,

共為四句也。」

  (此科各本皆不明,茲從廣論得來,俾易明瞭。)此明二業中,引業有定,而

滿業則無定。如生樂趣中者,亦有根缺、形陋、壽短、疾多、奇貧等之不滿,是由

其引業善而滿業不善之所致。又如傍生餓鬼中,亦有受用豐饒者,乃由其引業不善

而滿業善之所致。故引業雖為善所引,而滿業中,仍有善與不善之差別。引業為不

善所引,其滿業亦有善與不善之二種。是故此中分之為四。謂於能引善所引中,有

由善所圓滿及不善所圓滿。而不善引中,亦複如是,有由善不善之各別圓滿。如集

學論雲:「應知善不善業,能牽引及圓滿於善惡二趣之受生。」能牽引者,謂能引

異熟,能圓滿者,謂能令領受愛非愛等。簡言之,即善引中亦有由不善而得不圓滿

者,所謂美中有不足也。而不善引中,亦有由善而得圓滿者,所謂不足中複有美者

在。如人能持戒而不能佈施,即感人身而貧乏。得人身,乃其持戒之善業所引,感

~P 457

貧乏,乃由其慳吝之不善所圓滿。如能施而不持戒,則如畜生道中之噶窩龍王,與

餓鬼道中之閻魔王等,乃各由其引業之不善,而其受用勢力,又為其善業之所滿也

。吾人多黑白業相間,職是之故,苦樂順逆,亦互相間雜。

  寅二、定不定受差別

    定受與不定受,又視其作與積而差別。

  「定受者,謂故思而作及積聚也。不定受者,不故思作與未積聚也。作與積聚

之差別中,作者謂思或思已所起之身語也。積聚者,除夢所作等十種不屬之業也。

未積聚者,夢所作等十業也。」

  身語七支所造作者,為作。意之三支,恒常發起猛利思作者為積。積與作二者

兼具,則定受無疑。依淨業經謂,經懺悔、髮露、防護未來者,為作而未積之業。

反之,未經懺悔、髮露、防護者,為作而又積之業。數數思惟、發起、形於語言而

身未究竟作者,為積而不作之業。如無心偶作,一作便已者,作積支分皆不完備,

為不積不作之業。如擠牛乳用力過猛,因而致牛於死,本屬無心,即是其例。在道

~P 458

次廣論又稱此為善巧業。身語七支具四。(上述四種作積情況)意三支具一,作且

積。積而不作者,俱定受。餘二(即作而未積、不作不積)不定受。

  寅三、決定受差別

  「於決定受中,依受果時期有三,謂現法受者,彼業之果,於彼生受之。順生

受者,二世受果也。順後受者,三世之外而受也。」

  受分三期,此三期中:一、現生受,謂現生即受。二、順生受,即由第二世受

。三、順後受,三世以後始受。現法受者,不僅限於現身即受,謂從此生起受,而

推至二世尚續受者,亦稱現法受。推之順生受,謂從二生受起,不僅二生受完。順

後受,亦不僅彼生受完。如詈具足三學比丘為女人者,即生變為女人,是現法受。

二生以後尚未脫女人身,亦現法受。又有一業感多果者,有多業感一果者,詳見廣

論。但俱舍則謂一業感一果,無一業感多果說。一業感多果者,如詈比丘感五百世

女人身,即是其例。現法受有八,善不善各四:一、執此身而作不善。二、於有情

猛利殘害。三、于上師三寶猛利殘害。四、于父母猛利殘害。此四不善,現法即受

~P 459

。反上四種而作善業,亦現法即受。俱舍謂三受各有二,共為六種。在定受中分:

一、暫果決定受,而異熟不決定受。二、暫果與異熟均決定受。在不定中、又有暫

果不定受與異熟不定受者。自宗則謂定不定受,皆專指異熟而言,不問暫果如何。

善惡業均多相雜而造者,據經說:(1)視何業力大,何業先熟。(2)如業力相

等,則視有情臨終一念注于何業,則何業先熟。(3)如臨終時善惡兩念並陳,則

視念何業力強,則何業先熟。(4)如兩念力同,則視何業先作,則何業先熟。播

多瓦謂,如臨渡爭舟,力強者先登。此如(1)。同力則視舟近何人,何人先登,

此如(2)。同近則視舟子與何人較熟。何人先登,此如(3)。同熟則視何人先

開口,何人先登,此如(4)。

 

 

  壬二、思惟差別相

  「思惟差別相者,斷十不善,雖亦能得賢妙之身。然若能有一德相完全修習一

切智之身者,則修道之進步,非餘能比。故應修求如是之身,此中分二:

  癸初、異熟之功德及業用癸二、異熟之因

  癸初、異熟之功德及業用斷十不善業,雖亦能感得人天賢妙之身,然此尚非堪

~P 460

修種智之身。欲得能修種智之身,尚須具八種圓滿德相。雲何為八:即(一)壽量

圓滿,(二)形色圓滿,(三)種性圓滿,(四)自在圓滿,(五)言信威肅圓滿

,(六)大勢名稱圓滿,(七)具丈夫性,(八)大力具足。此八稱異熟功德,謂

由斷十不善而行善,感得人身所有功德。

  「初中有八:一、壽量圓滿。以先引業,感得長壽,如引而住。以是於自他義

利,能長時中多集善業。」

  此謂由過去引業感得長壽,如業所引,安住其壽。以此對於自他方面,能得長

時積福善業。倘不能如引安住,則雖具諸引業可得長壽,而其中又雜以惡業,便不

能使之圓滿,故得如引安住,是為甚難。

  「二、形色圓滿。形色姝妙,根無不全,豎橫相稱。以是所化機等,見生歡喜

,聽從教授。」

  此謂諸根具足,橫豎相稱。能使所化有情,見之生喜,易於信受。如阿底峽尊

者,形色莊嚴,曆事百余師。無不嘉之,及在西藏所作宏法事業之大,皆於形色有

關。

~P 461

  「三、種族圓滿。于世間敬重,共所稱讚之高姓中生。以是勸導,無所違越。

  世間習俗多重種姓,根器高貴,以此觀導有情,易得信仰。如釋迦為淨飯王太

子是。

  「四、自在圓滿。有大財位及廣大朋翼僚屬。以是攝諸有情而成熟之。」

  此謂自具足勢位富厚及大朋翼,如此攝受有情,容易成熟。

  「五、信言圓滿(威信圓滿)。由以身語不誑他故。令諸有情信受其語,以是

能以四攝攝受有情,令其成熟。」

  謂由語無欺誑,有情易於信受,能使四攝成就。

  「六、大勢名稱(圓滿)。具足勤修施等功德,成諸眾生所供養處。以是於他

一切事業而為助伴,他便為欲報恩故,速聽教化。」

  謂凡夫中,能于佈施功德等類,常時勤行,著大名譽,由此使有情對之生感恩

圖報之心,而樂從其教。

  「七、男性具足。具足男根,以是為一切功德之器,以欲精進增長智慧,處眾

無畏,與諸有情,以為共行,或處閒靜,無能為礙。」

~P 462

  此謂男根為出世之一切有功德之器。無論處眾處獨,皆無所畏,能作精進,從

聞思修得大智慧。

  「八、大力具足。以先業力,性少疾損,或全無病,以現世緣,有大勇悍。以

是於自他之事,無所疲厭,堅固勇猛,得思察力,速證通慧。」

  謂身無疾病,因此有大力量,勇於任自他利益,作為無厭,速證通慧。

十月初七日講

  癸二、異熟之因亦有八

  (一)不傷害有情,感長壽因。(二)佈施燈衣,感形色圓滿。(三)摧伏我

慢,感尊重果。(四)施不慳吝,感受用圓滿。(五)修習語業,言論自然威信。

(六)常發大願,攝持當來功德。(七)樂丈夫身,感得男根。(八)扶人施物,

能感大力具足。

  「初者、于諸有情不加傷害,及遠離傷害之意樂。如有頌雲:『若到殺生場,

施放故作饒益,遮止害有情,當能得長壽。恒作侍疾人,並施醫與藥,不杖石損他

,當感得無病。』」

  此為長壽正因。

~P 463

  「第二、惠施燈明及鮮淨衣等(能感形色圓滿),如雲(如前論雲):『依於

無忿惱,以施感妙色,不嫉垢果者,說感妙同分。』」

  由是推之,塑繪佛像,供衣莊嚴,對他有情,形色妙好及受用豐美者,不生嫉

妒,反加隨喜,如是則能感得妙色。

  「第三、摧伏我慢,于師長前及余人所敬重若僕。」

  慢心,多從富貴,或學識、眷屬、名譽等而生,以之驕人,則感(成)卑賤,

反之,能敬人者人恒敬之,尤其對師長,時申敬禮,乃至師之僕役犬馬,亦加敬重

,則感得尊貴果報。

  「第四、於求衣食等者,常行惠施,縱其不求,亦作饒益,及於苦惱,具德之

悲敬田中,無資具者,悉作佈施。」

  是為富饒正因,菩薩攝有情,先斷不予取,繼以財施,最後始用法施,故感受

用圓滿。

  「第五、修習斷除四種不善之語。」

  謂不欺誑,不詈人,不挑撥是非,不說無義空語,自然言論日趨威肅。

~P 464

  「第六、發願自于後世能修種種功德。且于三寶父母、聲聞獨覺、和尚阿

諸師長所,而修供養。」

  常發如是大願。

  「第七、樂丈夫德,厭婦女身,深見過患,于諸貪著女身之輩,遮止其欲,斷

男根者,為作解脫。」

  如稱絳區生巴、意喜喇嘛、俄吉墮、麥躬(般若會上菩薩之名)名,而禮拜之

,亦感得男身。

  「第八、他所不能,我為代作。於可共合,為作助伴,並施飲食。」

  如是等等,能感得大力具足。對三寶上師恭敬承事,供五妙味(糖、蜜、果、

乳、酥),亦感此果。又大力中,分身心之二,身力大如前述,心力大,以發增上

心為正因。

  「彼八種中,若具三緣,當得殊勝異熟。」

  由上八因,得八種果,但得八果後,又不定能即入於善,或反以之造惡者亦有

之。為防止以八果造惡故,應再發願,加上三緣,始能感得殊勝異熟。

~P 465

  「三緣者,(一、心清淨,二、加行清淨,三、田力清淨。)心淨清中(複分

自他之二),觀待於自有二:(一)修諸善因,回向無上菩提,不希異熟,及(二

)意樂至誠猛利而修諸因也。(以純厚意、決定意、猛利修善)。觀待於他有二:

(一)見同法者(同法者,如自行施,他亦行施,同心一德者是)。上中下三(品

),斷除嫉妒校量、毀訾(輕侮比賽之心),心生隨喜(勤修隨喜)。(二)若不

能者,亦應就日日於其所行,多次觀察焉。(即不能如是,亦應日日多次觀察他所

作事,見賢思齊)。加行清淨中(亦分二):(一)觀待自者,長時無間猛利所作

。(自方對八因長時殷重而作)。(二)觀待他者,未受正行,讚美令受,諸已受

者,讚美令喜,常恒無間,安住不舍。(他方未修八因者,贊彼令修,已修者,贊

之令增)。田清淨者,即彼二種意樂加行,獲多美果等同田也。(田清淨中,即彼

意樂加行所得之二果,美妙繁多,其力如田。故稱田清淨)。」

  田清淨,為菩薩地所無,此處補入。

  壬三、思己應行止之法

  總上業果道理,在使人認識因果關係,勸受善業。向來大德皆勸人當思業果,

~P 466

以業果比空性尤難,空性尚可以理解,業果超常理,不易信解,須常思惟,尤應思

惟應行應止方法,行止法為業果中最扼要,亦即正行之起點。此複分二:

 

 

  癸初、總示癸二、別以四力淨修之法。

  癸初、總示

  「入行論雲:『從不善生苦,如何從彼脫,我晝夜常時,唯思此應理。』(此

頌即謂應常思業果理趣之意)。又雲:(前論又雲)『一切善品根,佛說勝解是,

又彼之根本,常修觀異熟。』知黑白業果已,當數數修習,以其最極隱覆,難獲決

定故。」

  此謂一切善根之根本,即在勝解業果,而業果勝解之根本,又在常常修習異熟

果之道理,乃能生起取捨勝解心,由取捨勝解心,乃能生起一切善品。蓋業果理極

隱微,極難獲得決定。過去噶當大德,每遇業果有疑處,即檢閱經藏關於業果事理

,如前引噶窩龍王故事等,務使生起,檢閱經藏,即由深信佛語而來。因業果非同

空性可以以一異諸門為正量,而比知其無自性,業果不可依理依量抉擇。惟有依聖

~P 467

言量,循佛所說,跡以求之,而又須先信聖言無不是量。

  「如三昧王經雲:『月星可損墜,山邑可崩壞,虛空變為餘,佛不說虛語。』

于如來語須生決定信。在未獲此無偽決定以前,隨學何法,亦不得佛所歡喜之決定

也。」

  此謂佛之語業,無有染汙,凡所說法無不可信,如於業果未得決定,任修何法

,等於修貪鎮邪見,欲得諸佛歡喜,決無是處。以未得業果決定見者,對於佛語即

未深信,未深信佛語,則自修皈依起乃至空性,皆無從生起。

十月初八日講

  「有一類人,自謂於空性已獲決定,於業果未能決定,於彼不作數者,其於空

性之見解成顛倒矣。達空性者,即於空性見為緣起之義,能為於業果生決定之助伴

故也。」

  此謂真達空性,必信業果,如謂已達空性,於業果無所礙,善不善一切皆空,

因此任意妄行,不擇善惡,及謂但達空性,一切法皆不需要。如此種種見解,恰與

空性相反,彼謂但達空性,餘法皆可不用,如病癒不須服藥,此喻固有相似之一部

~P 468

分理由,以空性能除生死根故。但成佛不專恃空性,尚須與方便和合。如專用空性

而棄其餘,即等於鳥僅一翼,亦稱誹謗菩提心。真達空性者,知一切法依緣而生,

則對於業果愈益生信。

  「前經又雲:『如同幻泡幻電,一切諸法似水月,雖然不緣身死後,往他世

之數取趣。但已作業非成無,當如黑白熟其果,此道理門甚奧妙,微細難見佛行境

。』」

  此頌,一依無常義,一依空性義,依無常義,一切有為法,如幻泡陽,刻刻

在變,刻刻在壤。依空性義,幻泡陽,各由諸緣和合,貌雖是有,實際是空。但

水月喻,如解為無月,則微有誤,水月朗然顯現,不可謂無,只是依緣顯現,而非

真有一月在水,推之幻泡亦然,一切有情,在六道受生,有種種可名,然實無『自

性之有情』可得,而照所作業或黑或白,一一承受異熟,無絲毫錯亂。此中理趣,

極細極微,惟佛真實行境乃能知之。大善和識覺勒格西雲:「達空性者,對於業果

,比未達空性時愈見生信。」故于擇上師時,欲知其人達空性與否,即觀其人是否

深信業果,如於業果有疑者,任其自命如何,絕不可依以為師。

~P 469

  「以是當於黑白二業因果,生起決定,常於晝夜觀察三業門,斷絕惡趣。若初

於業果差別,未能善巧,或稍了知,而三門放逸者,是唯開惡趣之門。」

  如真怖畏三途苦趣,欲求脫離,皈依三寶,雖為重要,而尤要在觀察葉果,得

其決定,而從三門實行取捨。倘或對於業果約略了知,並未決定,放蕩三門,即無

異開闢三途之門,任修何深法,皆不能救。

  「海問經雲:『龍王諸菩薩,以一法而能正斷險惡趣之顛倒墮落,一法為何。

謂于諸善法數數觀察,念我如何住此度諸晝夜。』」

  故修法雲者,非僅在如何念誦,而在用正知正念不斷觀察善惡,從心取捨,如

是即為真實修行。從上廣說業果差別,其作用在作為觀察自心緣境。噶當巴善知識

雲:

  「當以業果道理與心相應。」亦即此意。總而言之,諸善法數數觀察,如是思

已,遮止惡業,是為修行要訣。往時,余與法友,同謁地摩仁波卿,友本博通經教

。所問皆甚深甚廣,仁波卿最後答雲:汝所問者,皆是正法,但覺與汝心相去尚遠

,希望從輿汝心較近之法注意。

~P 470

  「如是思已,遮止惡行之法者,諦者品雲:『大王,汝莫殺生命,眾生於命極

護惜,是以欲保長壽者,心中亦不思斷命。』于十不善等諸罪,雖惟發起之心,亦

不可輕(於)動(念),應多修習防護也。」

  推之十惡,皆應從意根斷除,多修多習。

  「康隆巴對普窮瓦雲:『格西敦巴謂,唯業果甚關重要,吾意現今講說聞修皆

非希罕,唯修此業果者,難矣。』普窮瓦報曰:『如彼當作。』又敦巴雲:『仁者

,心量莫粗,此緣起甚細。』」

  意謂細微惡業,能感大果,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不可不慎。

  「普窮瓦雲:『我于老時,惟依靠賢愚因緣經。』夏惹瓦雲:『隨生何過,佛

不責餘,鹹謂以作此緣,今生此過也。』」

  隨生何過,佛不歸咎于方所宅舍,但說作此業,食此果也。

十月初十日講

  癸二、別以四方淨修之法

  「如是于諸惡行,亟應努力無使有染,若因放逸及煩惱熾盛等緣而生罪者,亦

不可任意放置,當須勵力於佛大悲所說出罪方便。」

~P 471

  罪不懺。無可逃,前引聚經已經說過。若因放逸或煩惱熾盛,致造罪業,應依

大悲大師所說出罪還淨法門,極力懺除。

  「又彼墮罪還淨之儀軌者,如三種中戒別別所說。罪還淨者,當依四力。」

  還淨對犯戒言,在三律儀中,如金剛乘戒,犯何佛之戒,依何法懺除,各有儀

軌,在菩薩戒亦然,總之無論何罪,用四力法無不可除。四力心要,對作而不積,

或積而不作,或不作不積三者,固可盡除,即作而又積,如現法受、順後受之重罪

,亦可斷淨。故四力具足能斷過去一切罪性,防護未來一切罪性。四力者:一、能

破力,謂有劫奪罪性功用。二、現行對治力,有銷滅罪性功用。三、遮止力,有根

除罪性功用。四、依止力,有防護異熟功用。凡造罪不懺,則與日倍增,用能破力

,即可將已成之罪劫奪回來。用對治力,可將將成之罪銷滅下去,已成之罪日日滅

輕。用遮止力,能使未成之罪,根株掘盡,永不再生。用依止力,則罪性應感之異

熟,可以斷除。異熟有大中小三,等流有二,以習氣等流為尤重。(四力之殊勝作

用,能破即追悔力,可劫奪已往之罪)。

~P 472

  「第一能破力者,謂於無始來所作不善,多起追悔,欲生此心者,須修能感苦

異熟第三種果之理趣,修時可依金光明懺,及三十五佛懺法二種而作。」

  修此力時,在思惟三果理趣,對於過去惡業數數追悔。以殺生論,一蟣之微

,其異熟可感三途,其等流能使生生嗜殺,廣造罪業。其增上能使一切境遇惡劣,

故須立起追悔。追悔之心,應如如毒入腹中,知其能危及生命,異常恐懼,立即設

法吐出,絕不容忍。如此追悔生巳,可依金光明經懺、三十五佛懺,此二在宗喀大

師集中皆有之。三十五佛懺即具四力,初皈依,即依止力,二稱佛名,即對治力。

三髮露,即能破力,今後皆懺悔一句,即遮止力。但修此不在口誦,而在心中鬚髮

起悔念。

  「第二對治現行力,有六:一、依般若等經句,受持讀誦等也。二、依勝解空

性,住入無我而明顯之法性,空信本來清淨也。」

  般若經有廣中略,如金剛經、心經等,依之念誦,思惟空義,此中一謂依經思

惟,二謂依勝解空義,趣入無我光顯自性,因二無我性,本無染汙,自性光顯,須

從聞思修,瞭解此性,本來清淨,聚喇嘛雲:「心之自性最光顯,一切染汙所蒙蔽

~P 473

。」但他宗多誤解此義,謂心即是佛,為客塵煩惱所染蔽,故成凡夫,去此染汙,

即成為佛。故主張一切有情無不是佛。此種見解,稍欠明瞭,即致顛倒。須知心之

光顯雲者,系指心之法性而言,所謂心之自性,即心之法性,非即指心也。心之法

性即無實有自性之空性,其本來光顯固無染,而心則有染。因心有染汙,非心之法

性上亦有染汙。故只能說心之法性光顯無染,即一切有情成佛法身之方便,而不能

謂一切有情皆是佛也。

  「三、依持誦百字等諸殊勝陀羅尼,如儀軌而持誦之。」

  百字咒等,謂依百字明咒等儀軌,或依盧遮那咒及彌陀還淨咒等皆可。

十月十一日講

  「妙臂經雲:『猶如四月火焚林,無有遮障然遍野,以念誦火戒風燃,精進猛

焰燒罪惡,猶如日光照雪山,不堪威光而消融,戒日光明念誦熾,罪惡雪山亦歸盡

。如於暗中置燈光,黑暗無餘而除滅。千生所集罪黑暗,以念誦燈速遣除。』」

  野燒焚林,無藏不盡。由念風戒火,可以燒盡罪惡,現世有以十萬百字明、十

萬禮拜、十萬曼遮、十萬皈依,為加行定量者。頗公謂此,不當以數量為斷,應以

~P 474

罪淨相現否為斷。淨相縱現,亦非便休,不過可減少其數,以移修他法耳。誦百字

咒故在自身生起本尊觀,乃須持戒清淨,以戒光與咒合方可。又如日光消雪,暗室

燃燈,皆為消除罪惡之喻。

  「此複乃至未見罪淨相而誦之。相者,謂於夢中夢吐惡食,又酪及乳等,或飲

或吐,或見日月,或於空行,或遇猛火、水牛黑人,或見芻尼之僧眾,或出

乳樹、象及牛王、山與獅子座,並微妙宮殿而為上升,或夢聞法。此准提陀羅尼中

說也。」

  如上所述種種,皆為罪淨之象徵,但須於正誦咒或修法聞法時,數數發現,乃

為證驗。如夢服乳酪、夢吐惡食蛇、夢見日月、夢飛行、夢騎象、寶馬、登山、

登獅子座、入微妙宮殿、夢聞法、夢入白色帳幕、夢沐浴、皆為淨罪之相。但在平

常亦有此等夢相,如風大盛,則可夢飛,以故不在誦咒修法時數數顯現,不足為證

。又此皆為外淨相,有時非人欲障行者,使生驕廢,或故為播弄,亦能使夢見本尊

,吐蛇等。故外淨相亦不足為證。應以內淨相觀察,煩惱是否日銷,心念是否轉

變,及是否遷於善法。如煩惱未減,縱令長期閉關,反增驕慢,罪甚於前。

~P 475

  「四、依形像力,於佛獲信已,塑其形像也。」

  此須對佛確實生起淨信,以淨信心塑像,即能消罪,若以世俗心為炫耀計,適

得其反。塑像應不從品質上分別,土木金銀,皆同真佛,不地品質重者,獲福稍勝

耳。

  「五、依供養力,於佛及塔,興種種供養也。」

  對於佛、菩薩、塔、像、勤行供養,亦除罪法。

  「六、依名號力,于佛及諸大菩薩名號,聞而持之。此等唯是集學論中所正出

者,餘亦多矣。」

  餘,指道次從依師起,乃至修菩提心,皆為除罪方便。

  總上六種中之依塑像力,即專為斷除罪性。又六種中,除解空一項外,余皆易

辦。至解空非凡夫所易能,最低限亦須能知一切法無自性方可。又餘五中有涉及財

力者,須知供養不定在如何多財,總在至心奉行,如照道次至心修行,即為無上供

養。又任作何善,皆為淨罪回向,亦方便之一。

~P 476

  「第三遮止力者,謂正防護十不善也。以是能摧昔所造作一切自作教作隨喜他

作之殺生等三門惑業,及法之障。此日藏經中說。意謂若無至誠防護之心而懺者,

僅成空言,故律中問『後防護否。』廣釋中說也。是故後不更作之防護心,頗為重

要。然此心生起,又從初力而自在也。」

  此謂發願未來決不再作惡行,或力有未能,發願短期不作,漸漸延長,乃至永

斷,亦是一法。用此法對十惡謗法罪,皆可斷除。但不在口說,而在誠意防護。律

中有問「後防護否」一語,即為防後使不再作,最為重要。生起此心,又重在最初

之追悔心能破力。由多追悔,如服毒痛吐後自能見毒即防,決不再服也。

  「第四依止力者,皈依三寶,修菩提心也。」

  皈依三寶,由知三寶功能,誠心依怙,故成依止力,發菩提心一念功能,能消

無量罪障,故亦成依止力。

  「總之,佛為初心學人,雖說多種懺悔之門,然對治圓滿者,四力為善也。」

  佛說種種淨罪方便,如禮拜、繞塔、淨瓶灌頂及觀金剛薩諸法,而最圓滿者

~P 477

,為具足四力。例如對於過去罪惡深深追悔,而以持名念咒,對治現行,心中懇切

皈依三寶,策發菩提心,誓斷後流,永不再作,如此即為四力具足。「罪淨規者,

于諸當生惡趣大苦之因,轉生小苦因,或雖生惡趣,竟不受苦,或但於現身稍患頭

痛等,即成清淨。如是諸須長期受苦之罪,或成短促,或竟不受。此亦視懺者力有

強弱,及四力對治全與不全,力勢急緩,時期長短,以為等差,而未有一定也。」

  所謂力強弱者,如持菩薩戒者,比持五戒者其力為強,餘可類推。

  「經及律中謂『假使經百劫,所作業不亡』者,蓋對諸不修四力對治者而言。

若以四力如說而懺者,則雖定當受果,亦能清淨。此八千頌釋中說也。由是諸以懺

悔及防止等力,而壞出生異熟之功能者,縱遇餘緣,果必不生,如以邪見鎮恚斷壞

善根,彼亦同之。此分別熾然論(燒戲論)中說也。」

  觀上二種說法,若具足以四力淨懺,雖定受之業,亦可消亡,如練金去垢,火

力小則垢小損,火力大則垢大損,火力具足,則垢悉盡,以依止力懺淨亦然,此力

能使一切異熟種子變壞,不再生果,亦如麥種經襝鍛或煮,縱遇水土諸緣,亦不能

~P 478

生芽。定受業及謗法業等粗重罪,若具四力,如法懺除,亦能清淨。但小乘如經部

有部,則解釋不同,彼釋定受者,謂異熟業已成,決定當受。複以經說「百劫不忘

」及「異熟不可壞」,反駁大乘,謂八千頌所說定業可淨,非佛語。在自宗宗喀大

師解釋,則謂業本體原有定受與不定受二種。定受業經四力對治後。變為不定後,

與本體不定受者不同。佛說指業本體言,故大乘所說與佛不違。又異熟不可壞者,

如盲者已盲,跛者既跛,則不可改變。其在未盲將盲,未跛將跛時,即用對治,尚

可以改變,即異熟已究竟者不可壞,尚未究竟者猶可壞也。由追悔及防護力,即可

以損其能感異熟之功能,雖過餘緣,亦定不能感異熟。如殺九百九十九人尊者,罪

淨仍得證道,證道即罪淨之徵。不過罪淨之後,亦仍有受果者,如殺九百九十九人

尊者,臨終仍現墮相,此種受果情形,正如阿黎倫敦吉所著之大吉拋波弄(炙燒

戲論)中所喻,謂如拍球,著地即起,不致受苦,以體輕故,隨其禪力而起。凡業

力,經對治後,不復能強牽,不過表示業果不失之相而已。又地獄業經四力對治,

變為感受頭痛等苦,地獄異熟即無餘消失。諸家對此認為疑案,辯論頗多。大致如

問:經頭痛後,異熟清淨否,當答清淨。又問:此種頭痛,是否由於業力,當答由

~P 479

業,但是變化後之業,乃間接非直接也。

  「然以懺護清淨,雖能令無遺余,若初無罪染之清淨,與懺已而淨之二,則大

有差別。」

  以間接與直接二者,迥有不同也。

  「如菩薩地中言,根本罪生,雖能重受還淨,然於現生不能證得初地。」

  即犯金剛乘戒,亦可依具足儀軌懺還令淨,但即生不能成佛,以即生成佛,賴

金剛乘戒故。

  「經(研磨經)中亦雲,若生經中所說一種謗法之罪,於七年中,每日三時懺

悔,罪雖清淨,然任如何疾速,欲得忍位時,須經十劫也。以是無餘清淨之義者,

是於不悅意之果清淨無餘。生起證道等者,則為甚遠。故于從初無染,當勵力焉。

是故說言,諸聖者等雖為命難,亦於小罪不知而故行。倘若懺淨與初即不生二者無

別,則無須如是作矣。譬如世間傷損手足,後雖治癒,然與初未傷損,終不同也。

  是故行人應多思異熟果道理,以業果為明鏡,置於心中,監別善惡,務求自始

~P 480

無犯,是為最上。業果道理,大概如是,應總加思惟求遠離不善,與八種圓滿相應

    以上講業果竟。

 

 

十月十四日講

 

  思惟業果為車(即依朗忍科判)

 

  第一、思業果總相 第二、各別思惟 第三、思已應行止法。

 

  第一、思業果總相

 

  由怖畏三途苦,知三寶功能而求救護。如死囚求免,應聽從長官命令,故正皈

依,唯法是依,於佛說業果,深生信忍,而後能如法取捨,不再造三途因,乃能離

三途苦。昔大善知識阿旺奪得把(與阿底峽尊者同時人)一次行至危橋,遇一弟子

,急令供曼遮,為說要法,雲:「在未解脫以前,以業果為切要。如忘業果,任何

善巧,任何成就,不能免三途。」又昔印度有修大威德法者,因忽略業果,死墮餓

鬼,欲來西藏乞食,時阿底峽尊者在藏宏法,以神通知之,急修朵馬施食,以阻其

行,免使貽害藏地,饑餓不安。又後藏烹波地方,有婆羅門瞻那加修心吉寧寫(對

治閻王法)已得共通成就,因不注意業果,死墮餓鬼,而現節金本尊相,有喇嘛當

放朵馬,彼於門外現形,問之,自言為餓鬼,日於此得食,今因汝當以事遲延,使

我饑渴難忍,請速施食,詰其前因,答:為曾竊僧食所致。又印度有班智達乍把他

,深通五明,缺於業果,死入地獄。又迦葉佛時有比丘,善巧說法,弟子盈萬,亦

以缺乏業果取捨,死生龍族。此資糧道菩薩之墮苦趣者,據經教,未得加行忍位菩

薩,不注意業果,均有墮三途之虞。不過資加菩薩,以具有菩提心,雖入三途,亦

易拔出。業果關係如是其大,故先宜思業果俾生信忍,上師教授:以知人身難得,

暇滿大義,為道次之首。以發心為修法之首。以業果為正法之首。若業果不明,雖

修他法,亦徒然耳。故應於未上座前,多閱經藏中關於業果道理,反覆思惟。上座

修時,先修六加行,繼思三途苦,皆由業果所致,啟請上師加持我,於業果速得通

達。如單修業果,則于頂上上師啟請,言我及一切如母有情無始流轉。皆由不明業

果,請師加持,令速通達,觀想上師即佛放光明甘露,下降加持如前,特別以不明

業果所生者,悉皆清淨。業果思惟分四,如下:

 

  (一)業果決定之理。經雲:「由此此業,得此此果,作彼彼業,得彼彼果。

」從外因果思惟,如種葡萄得葡萄,種底達(如海椒)得底達,決不爽絲毫。外因

如是,內因亦然,種善決不得苦果,種惡決不得樂果。種時之大小強弱,得果亦爾

,如供鈴比丘故事,即其明證。故因與果,亦如影之隨形,不可思議。如不從經教

,多看過去故事,亦難通曉。如盜牛比丘故事,有失牛者,見比丘所煮之食為牛肉

,誤為盜,捕之入獄。數日後,失主自尋得牛,往告執法者,而執法者竟忘之,時

經半年,始獲釋出。眾往問佛,佛雲,業由自造,彼過去曾盜牛,以皮血等置山中

,誣一習靜者,使入獄片時,始得白,故今感得六月之誤羈也。業果之深細,較空

性尤難通達,如孔雀羽毛何以有如是紋彩等類,雖阿羅漢亦不能晰。故非依聖言量

,于經藏求之,無從信入,信入以後,知業決定,如影隨形。再觀自己所作之業,

多屬惡業,即當從今猛醒,遠離不善,勤行於善。

 

  (二)業增長廣大。繼思業果不但決定,且能增廣。從外因觀察,一粒之種,

入土則獲實無量,千尋之木,其始不過一核,由種而實,實而種,輾轉無已。外因

如是,而內因則尤甚焉。昔佛乞食,一淨信女,以一摶食供佛,佛為授記,當得阿

羅漢果。其夫心疑佛為漫語,尚未出口,佛已知之。謂之曰:汝見耶難樹否,其枝

能蔭車五百乘,答曰見。問見其種否,答曰亦見,其小如豆,佛言,小種能生大樹

,吾前言亦複如是。又一次佛行,路遇群兒戲嬉,問佛曰:沙門,懼獅子否,我輩

列隊為汝擊鼓前驅。佛即為之授記,此輩童子,未來世當得獨覺果,皆以鼓音名。

此亦正如詈比丘為猿者,後感五百世猿身,詈比丘如婦者,後感五百世女身,知業

果之增廣如是,則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又小善易為,如前說拋豆供

佛者,一豆之微,即感四洲王果。又如具衣比丘,生即具衣,出家後三衣自至,弟

子以問佛,佛雲:色篤佛時,有夫婦二人,見國王供佛,心生羡慕,自恨無力,惟

有一衣,夫婦互易而出,婦令其夫遙供佛,自急避入草中,佛時贊為無上供,即為

授記,國王亦善之,大加賞賜,並授以職業,衣食無缺,獲得現報,益行善事,後

于佛時出家,三衣自至。由以上觀之,故於善惡,無論大小,均應注意取捨,勇猛

勿忽。

 

  (三)業不作不得。不種人天因,決不得人天果。亦如外因不下稻麥種,決不

得稻麥實。同一父母所生之子女,智愚強弱,賢不肖,各有不同。乃至同析之財產

,而盛衰興敗,亦各有不同。推之世人,有技術善巧,又長於經營應付,而終其身

蹭蹬不得發展者,即業不作不得之明證。佛時,有國王名暇巴者,與婆門種作戰,

兵敗王宮被焚,王自知業力難逃,乃投火死,其眷屬中有能飛者,亦不得免,惟一

婢獲出。弟子以問佛,佛雲:王與眷屬,于過去世曾作焚業,惟一同伴未舉火,即

此婢是。又如昔乍左城被天雨金銀泥土淹沒,城中僅二人逃出,並多得寶。弟子以

問佛,佛雲:此城國土,過去曾迎聖者修法,後王惑于讒言,以塵穢潑聖者身,驅

之,故有此埋城之果。又其城中先有老女,棄塵,適值比丘過,塵撲其身,老女旋

得嫁佳婿,城中遂信以塵撲比丘為吉,習為風氣,唯二長者非之。今之得出者,即

彼是也。業不作不得如是。

 

  (四)業已作不失。經雲:「縱使經百劫,所作業不失。」以業既作已,非如

外種豆麥,可經久而自陳腐,不能再生。而內種雖經百劫,仍如影之隨形,絲毫不

爽。喻如鳥之飛空,影實隨之,及其集止,影亦隨集,在鳥固不自知也。有情縱得

人天身,以受用福報故,亦不能覺察其所作之惡業,而業實隨之不離,及其福盡下

墮,即與惡果相合矣。依經說,業不論大小,除其中有經轉變者外,絕不稍失,雖

至阿羅漢不受後有,亦須償還其未淨之舊業。例如諤軍比丘,在佛時已證阿羅漢果

,而仍以餓死,其平日行乞,非先為他比丘掃室,則乞不得食。及老,身不能行,

依制,乞可倩代,殊最後七日,均以缽托上座代乞,而其所得,恒在中途為鷹犬劫

奪,或無意傾倒。一次有上座親為護至,缽忽隱沒,至最後一次,食變塵土,不能

入口,結果以絕食而死。弟子問佛,佛雲,彼過去曾因其母不安於室,禁閉數日,

以不得食而死,故感此報,今將不受後有,故須清償此債也。

 

  以上四種,統應從內外因果,多閱經教,生起決定信。但此決定信心,非僅口

作是言,如雲,我已皈依,又常聞法,修學、供養,當然信業果,而後能如是。然

此猶未足以表生起決定之真實。如真實信業果,必見善如獲異寶,惟恐不及,見不

善如探湯,如避毒藥,於善行之意樂極強,於不善行之厭離最猛,乃其象徵。但信

業果,亦甚不易言。博多瓦雲:「但能於業果生猶豫心者,亦屬難得,以有猶豫心

,尚可生起希望心故。如為善而疑其或可以得善果,如此尚有得善果之希望心,即

較不信者為勝一籌。例如旱地,耕者猶望其有積水栽種之一日也。然一般人能生此

猶豫心者,亦不可多得,遑論真實決定信心哉。」

 

十一月十七日講

 

  複次、各別思惟、科判略異。一黑業、二白業、此二乃一反一正,可合為(一)

黑白業,(二)業門力大。

 

  (一)中又分為三:(1)正思業果,(2)輕重差別,(3)果。

 

  (1)正思惟者,座間仍照道次及俱舍,思十惡業,惡業本不止十,此處略攝

為十。如殺生罪性,分:一事、二意樂、三加行、四究竟等。逐一分想,四支完具

,則殺業即成就。其餘盜淫等,亦照此思惟。或從初即不思四支亦可。貪嗔疑系意

業,只要心生決定,即為業成,故與身語不同。所以必如是思惟者,在認識何為黑

業,於發動之頃,即遮止不作。如不認識,則犯一種不知之罪,且因不知,而造罪

更易,尤以貪等易犯。俗人從朝至暮,均在貪取名利之中,固不待說,即修學、辯

論,有貪取名利恭敬之心,亦屬貪攝。嗔心在害意一面,亦最易犯,如見人失利,

立起幸災樂禍之心,即是害意現象。尤其對於敵我利害,國家勝敗之際,更為易熾

,應細細觀察。

 

  (2)輕重差別。座中應將道次輕重六種,加以思惟。甲、自性(即本體)輕

重,身語七支,前重於後,意業三支,後重於前。乙、想之輕重,即視作善作惡之

動機猛利與否。丙、加行輕重,如殺業用淩遲法,較從其要害突然致死者尤重,作

善亦然,不易作而作之,其力尤大。丁、處之輕重,三寶父母處所,所作力大,戊

、時之輕重,長時串作者力大。己、對治輕重,已對治者力小,不對治者力大。如

是從輕重兩面思惟,則對於善業知從力大者作之,對於惡業,縱不能一時悉斷,亦

當從力大遮止。又如作善,知不易作者力大,則雖勞神費思,亦能不倦。如發起力

大,則能事事回向菩提,知長時力大,則能一貫而作,不致中斷。

 

  (3)果修法。座中仍照道次,從異熟、等流、增上三果上仔細思惟,對異熟

,應思我今生已得人身,當發歡喜。對等流,則思今生疾病貧困等十種未能如意,

皆由過去惡業感召,絕不怨天尤人,和歸咎時間方所。總之對於不順方面,隨時均

須消歸自業。對增上方面,關於人生受用,照道次所舉之例,一一思惟。又凡事心

不欲作而不能自主,竟至作者,此皆業力為之。其不遇緣,終無成功者,亦屬業力

。所處常遇污穢,不易避開者,亦屬業力,以現在論,兵疫水火諸災,比昔為甚。

昔人在人事方面,知識技能不及今人,而昔人災害較少,可見此類災難,屬於業力

,業力乃災害之根本,不專在人事方面,如歸咎人事,則人事益精,而災害愈重,

又將何說。

 

十月十八日講

 

  (二)業門力大、此門在使人勇於為善。分四

 

  (1)所依 (2)田門 (3)意樂 (4)物門。

 

  (1)所依門力大。分有戒無戒,與戒之大小。以造善論,有戒與戒大者,比

無戒與戒小者力大。以造惡論,則無戒者比有戒者力小。於此如或疑戒反為使人增

罪之具。須知功罪相比,有戒者功多,例如受五戒者與不受五戒者,在一日之間,

同不作殺,無戒者只能得不殺之善根,而有戒者則於善根上,更有不殺之功德。有

戒者只須不犯,縱令放逸,功德亦等流不斷,亦如長期屠兒之殺業不斷然。入行論

雲:「受菩薩戒有情,縱令在嬉戲睡眠中,功德不斷,有如長流,所獲福報,量等

虛空。」

 

  (2)田門力大。此就對境方面言。如行佈施,施畜不如施人力大,施富人不

如施窮人力大。對父母及出家眾,則供父母不如施出家人力大,推之施聲聞大於施

恒僧,施菩薩大於施聲聞。菩薩又分諸地,直至於佛。供佛一花,勝過佈施所有凡

夫一月功德。

 

  (3)意樂門力大。意樂,以菩提心為最。以菩提心佈施,其力無比。

 

  (4)物門力大。法施比財施力大。尤其供養上師。如法修行供養,其力最大

。總上諸門,在使人對於十惡不作不積,對於十善,作而且積。又複當知,單具一

門二門三門,其力固大。尤以具足四門,最為圓滿。例如自己受戒修六加行,所依

為具戒之身,田為上師諸佛,意樂為菩提心,物為修行供養,即具足四門之法。

 

    第二、思惟業差別。譬如農人,對於某土因施肥。收穫較豐,自特別珍視施肥

,對於其他田土亦勤行之。當念今生已得人身,即為過去耕種所獲之豐收,應特別

珍視此身,使後世更加圓滿。照道次次第思八種圓滿之因。壽量,由於不殺與護惜

生命而來。形色,由於施光明與無妒而來。種姓,由於謙卑。自在。由於惠施。威

信,由於離語惡,名勢,由於發願。丈夫性,由於樂男德。大力,由於代他作業。

修此八種殊勝之因,在得殊勝身之果。得殊勝身,始能修即身成佛之法。但比勝身

又不能世世無退,故於八因之外,須再加四願:一、願生生世世生於有佛法地。如

生在無佛法地,雖身為國王,而不能聞法,反而因以為惡,則害益大。故生有佛法

地,最為重要。二、願值遇善知識。三、願能聞思修。四、願樂於種植福德。欲得

此八因四願,又在於能護戒。能善護戒,善發願。即能感得世世殊勝異熟身,對於

成佛道路,自然不遠矣。

 

  第三、思已應行止之法。在座上,觀上師即佛在我頂上,由上師即佛心中放光

,顯現對面三寶資糧田,于此修懺悔法,如為特別犯罪而懺者,則對於所供身語意

所依之前,廣陳供養,觀想十方諸佛,誠心懺悔。一面誦三十五佛懺或金光明懺。

初業行人,以淨障為第一,蓋此生以前,所造惡業不知凡幾,未學法以前,所造惡

業,亦不知凡幾,故須先行懺淨,必須罪淨相數數發現,證明過去罪惡漸盡。嗣此

即隨時覺察,有犯即懺,如是漸入清淨,而後聞思修易於入理。下士修習心要,大

致如是。但行者,雖自死無常至業果,已經全聽,其人是否已得法要,尚須觀其能

否重後世輕現世心。如於重後輕現心已生起,即為已得法要。不應徒重廣見多聞,

重在聞已即修,使心與法合。否則如提婆達多等亦精通五明,而仍不免於墮落。故

道次解釋,聞為知,知為修,知而不修,等同綺語也。

 

  講馬車竟

 

十月十九日講

 

  己二、發心之量者

 

【往者為求現世,心不虛偽,於求後世,僅隨言辭轉耳。若能易地而觀,求後為主

,求現為兼者,是即生也。雖然,尤須堅固,彼雖生已,仍當努力修之。】

 

  此謂修習發心之量,須將過去虛求後世,實求現世之心理,一步一步修習,掉

轉過來,以希求後世為主,現世為輕,複欲令此心生起堅固,故須努力修善。頗公

雲:「應須力修,乃能獲得入於道次。」昔敬俄瓦問普穹瓦雲:「得五通八成就,

比道次身心生起者,為何如。」答曰:「對道次全體身心生起,誠為不易,但能了

達一部意義,亦為清淨解脫正因,勝過於前。」即此可知道次之重要。複次,信業

果者,須除四種相。雲何四種:一、除偏於貪欲。二、除偏於鎮恨。三、除偏於愚

疑。四、除偏於恐怖。例如有以利誘往殺其仇,如信業果,則貪欲輕微,即不為彼

所動,又如鎮心輕微,即遇違緣,亦以知業果故,必能遏止,同時善心即生,否則

即不能如是。又于一切作為,對於業果先加明辨其應作與不應作,即能滅除愚疑,

不致盲行妄動。即有不知,亦能立請上師指示,或檢閱經教。又遇恐怖生時。強半

由平時未將業果辨清之故,果認清業果,如對地方官府禁令,自能不犯。即無恐怖

。能信業果,慎於取捨,即驟遭變故,亦不驚恐。

 

  己三、除邪分別者

 

【有一類人,以經言,于一切世間圓滿,皆須棄舍。而作錯亂之根據,作如是想,

謂受用等圓滿善趣者,不出世間故,於彼希求不應理也。夫于所求,有現時及究竟

所求二種,世間身等圓滿者,雖求解脫人,現時亦所當求,由依彼身漸次輾轉而得

決定善故也。所有一切身財眷屬圓滿之善趣,非皆世間之所攝。身等圓滿究竟者,

是佛色身,及彼之刹土,彼之眷屬等故也。】

 

  此段謂世間有一類人,作此邪分別。謂經教中說,不應貪著一切世間圓滿,以

彼一切受用等圓滿,不出世間,皆屬生死輪回,不應希求。彼不知所謂希求圓滿者

,有二種,一為現近圓滿,一為究竟圓滿。人天身為現近圓滿,解脫為究竟圓滿,

希求究竟圓滿,亦須先得人天身等現近圓滿、而後可達。譬如登梯,自下而上,經

所謂一切世間圓滿應捨棄者,意指不應沉溺于世間圓滿而言。世間法屬於輪回生死

,固應斷離。而為究竟故,于世間圓滿則不應離,以其過患不在圓滿而在沉溺故。

又身受用及眷屬等圓滿,非盡為生死所攝,以身之圓滿,至於究竟,即佛色身。受

用圓滿究竟,即佛刹土。眷屬圓滿究竟,即菩薩眾。故為現近計,此種圓滿固所當

求,為究竟計,此種圓滿亦不當舍。希求關鍵,惟在意樂上如何,如以解脫為意樂

而希求圓滿,此種希求,即無過失。如以現世意樂而希求圓滿,即屬集諦矣。(劉

衡如注:集諦,為一切苦所集聚。)

 

【於彼密意,故壯嚴經論中說,以前四度,成辦身受用眷屬圓滿之善趣。又多經中

亦說以彼等而成辦色身也。已釋共下士道修心之次第竟。】

 

  莊嚴經論雲:「增上生為受用身,圓滿眷屬勤圓滿。」即說前四度成辦增上生

。餘經亦多作是說,由四度而成就色身。故一切菩薩,于前四度勤奮而作,即在同

時希求現近人天身與究竟佛身,故能成辦此身勝因。

 

  複次,屍羅為解脫道之根本,由居士而沙彌而比丘,須輾轉向上圓滿。廣論於

此尚有詳釋,謂有一類以謹持戒律,即能成辨諸善趣,則五戒已足,何須更受比丘

戒。當知比丘戒不僅以得解脫為限,而在得圓滿佛陀,故應以下下律議受上上律義

。以上說下士共道修心之次第竟。

 

    卷七終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