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1/09 00:57:58
學習次第 : 進階
日期:2012/01/09 00:55:42 喇嘛網 編輯部
菩提道次第略論十三之二 甘丹赤巴2010年
宗喀巴大師造 甘丹赤巴尊者講授﹝ 日宗仁波切﹞
中譯:如性法師
之前我們看到的是,「業決定之理」,這個科判當中的內容,上一堂課我們所介紹的是,「正文」,第二個部分提到的是,「說此即是一切白法之根基」。正文當中提到了,故諸苦、樂非無因生,亦非勝性、自在天等不順因生,苦或者是樂,它並不是沒有任何的原因而產生的。外道的順世派他們會認為說,「一切的萬法都不需要透由因緣就能夠產生。」但實際上這樣的一種主張,是沒有任何的理由,沒有任何的依據的,所以苦跟樂它並不是無因而生的。縱使它是有因而生的,但是也不是不相順的因緣,比方說「勝性」,或者是「自在天」等不相順的因而產生的,它是透由相順的因緣而生的一種果報。外道的數論派他們認為,「法是透由勝性而產生的」。承許自在天王的人們,他們認為「這一切的善、惡,好、壞,或者是苦、樂,都是自在天王給予的。」但實際上也不是如此。
苦樂既非無因而生,也不是不相順的因而產生的,乃由總善、惡業生總苦、樂;以總相而言,苦是由惡所產生的,樂是由善所產生的。以別相來說,種種各別苦、樂,亦由種種各別二業,毫無雜亂各自生起。於此業果,或決定相或無欺誑能獲定解,說為一切佛弟子之正見,讚為一切白法之根基也。如果我們能夠了解,「透由善業它能夠感生樂果,透由惡業能夠感生苦果」的道理,也就是業是決定的,並且它所呈現出來的相狀是不欺誑的。如果我們能夠對於這一點生起強烈的定解,其實這樣的一種見,稱之為是佛弟子的正見。而佛弟子的正見,它是一切白法的根基。
說實在的,以我們目前的能力想要完全的行善、斷惡,這對我們來說是相當不容易的一件事情。但是縱使短時間之內,我們沒有辦法完全的行善、斷惡,但是至少在內心當中,對於業果的法則要生起一定的信心,或者是一定的定解。當我們在承受任何苦樂的當下,我們都必須要能夠了解到我當下所承受的,不管是樂或者是苦,它都是透由相順的因,也就是善惡業所感得的一種果報。如果我們有這種定解、有這種認識,縱使短時間之內,我們並沒有辦法完全的行善、斷惡,但是自然而然的,你的內心當中,有這樣的一種念頭生起,它就會促使你往這個方向去前進。當你想要獲得快樂,想要避免痛苦的時候,你就會告訴你自己說,「我應該要行善,我應該要盡可能的避免造惡。」所以能夠生起這樣的一種正見,對我們會有相當大的幫助。
子二、業增長廣大(121頁)
縱由微小善業,亦能感生極大樂果;縱由微小惡業,亦能感生極大苦果。故如內在因果增長,外在因果無能等者。縱使是小小的善業,它也能夠感生非常大的樂受。縱使是再小的惡業,它也能夠感生非常大的苦果。舉一個例子,以外在的因果而言,小小的種子它透由眾多的因緣聚集之後,能夠長成一棵枝葉非常茂盛的大樹。古時候在印度有一種樹,它的種子比芝麻粒還要小,但是在不斷的灌溉,慢慢的藉由外在的種種因素聚集之後,它最後長成的大樹是非常的高,它的枝葉非常的茂盛,而且相當的寬廣。所以從這樣的一種外在的因果關係裡面,我們就可以發現到,縱使它的因緣非常的渺小,但是透由其他因緣的聚集,它還是能夠長成一棵非常大的果樹。
相較於外在的因果,內在的因果增長的方式,是比外在的因果更為明顯。所以在這個地方有特別的提到,「故如內在因果增長,外在因果無能等者」。雖然說外在的因果,它透由小小的因,能夠長出非常大的果,雖然有這樣的一種特色,但是相較於內在的因果(也就是業果的道理),它是沒有辦法來作比較的。所以這個地方有特別的強調,「故如內在因果增長,外在因果無能等者」。
此亦如《集法句》中云:「縱造微小惡,他世大怖畏,將成大禍害,猶如入腹毒;這個地方第一句提到了,「縱造微小惡」我們大部分的人都會忽略掉小小的惡行,當我們在造惡之後,我們甚至會跟別人開玩笑說「我是不小心的」,或者是「我是在跟你開玩笑,你就不要把它放在心上」。但實際上你當下的行為,有可能已經損惱到對方,所以你的行為稱之為是惡行,你當下所造的業叫做惡業。但是我們時常會忽略掉我們平常所造的這些,我們自認為是微小的惡業。微小的惡業透由業增長廣大的這個原則,「他世大怖畏」,它在來生可能會帶來非常嚴重的苦果,「將成大禍害」。「猶如入腹毒」就比方說,縱使毒藥它的份量就只有一點點,但是一點點的毒藥,我們吃進肚子裡的話,都會帶來難以忍受的這種痛苦。縱造微小福,他世引大樂,亦作諸大義,如穀物豐熟。」
前面我們提到了「業決定之理」以及「業增長廣大」。如果我們了解「透由行善能夠獲得樂,透由造惡能夠感得苦」的這個「業決定之理」的話,這時候我們就要告訴自己,「我應該要盡可能的去行善斷惡」。而透由了解了業是會增長廣大的這個道理,我們就應該更進一步的告訴自己說,雖然我當下所行的善業看似非常的微小,但是由於業會增長廣大的緣故,所以我希望再小的善業,我也希望能夠努力的去成辦。相同的道理,雖然我覺得當下的惡行,是非常微不足道,非常渺小的惡行,但是由於業會增長廣大的緣故,我也應該盡可能的去避免。
提到了這個地方,如果我們當下所造的惡,它的力量是非常的強大,但是在造惡之後,如果能夠誠心的去發露懺悔的話,其實我們當下所造的惡,它的力量會從強變成弱。相反的縱使我們所造的惡業,它的力量是非常微弱的,但是由於我們輕忽它,這時候我們所造的惡業的力量,反而會由小變成是大的,這一點都是我們應該要去注意的地方。
子三、業未造不遇(122頁)
若未集聚能感苦樂之因諸業,則定不受彼業之苦樂果。受用大師所集無數資糧之果,雖不須集彼一切因,然亦定須集其一分。如果我們沒有造作相順的因,就不會感得相順的果。如果是這樣的話,有人就提出了一個質疑,他會覺得「受用大師所集無數資糧之果」,比方我們現今能聽聞到佛所宣說的佛經內涵,甚至現今有很多的人,希望能夠往生淨土。比方以阿彌陀佛的淨土來說,我們知道阿彌陀佛的淨土,是阿彌陀佛透由長時間累積福德以及智慧資糧之後,感得的一個果報。如果我們沒有集聚相同的這種業,怎麼會感得到投生阿彌陀佛淨土的這種果報呢?這時候有人就會提出了這樣的一種質疑,這個地方就作了以下的澄清。
「受用大師所集無數資糧之果」比方以阿彌陀佛的淨土來說,雖然阿彌陀佛的淨土,是透由阿彌陀佛他本身長時累積兩種的資糧,所得的一種善果,但是如果我們想要投生在這樣的一個環境當中,我們不見得要跟阿彌陀佛一樣,累積相同的福智資糧。「雖不須集彼一切因,然亦定須集其一分。」雖然我不用集聚相同的因,但是至少我們要累積部分的因緣,就比方說,我們要培養一定的福德,甚至我們要不斷的祈求阿彌陀佛的攝受。透由這些種種的善因,我們才能夠投生在阿彌陀佛的淨土當中。這個地方是提到了「業未造不遇」。
子四、業已造不失
諸已造作善、不善業,能生悅意、非悅意果。我們所造的業,不管是善或者是不善,如果是善業,在瞋心還未摧毀善的力量之前,這樣的善業縱使經過再長久的時間,它都不會消失。相同的道理,我們所造作的惡業,如果沒有藉由懺悔將它完全的淨化的話,縱使經過再長的時間,它也不會無緣無故的就消失了,這跟外在的因果是不同的。外在的因果,它有可能經過長時間、經過了某一段時間之後,這時候它會自然的毀壞,或者是自然的消失,但是內在的因果卻不是如此。這一點如同《超勝讚》云。這個地方翻譯應該是翻成《殊勝讚》,既然提到了《殊勝讚》的這個名詞,對於昨天晚上的翻譯作一個更正。昨天在第107頁的時候,有提到《殊勝讚》的這本論,當時的翻譯,是將它翻譯為是印度的論師馬鳴菩薩所造的,在這個地方作一個更正,它的造者應該是印度的另外一位大成就者,叫做陀增諸傑的這位大師。
這位大師所造的《殊勝讚》當中有提到,《殊勝讚》云:「梵志說善惡,能換如取捨;尊說作不失,未作無所遇。」這當中的「梵志」指的就是外道的婆羅門。外道的婆羅門,他們認為他們現今所感得的這些果報,是梵天王賜予他們的。甚至他們認為自己所獲得的善跟惡是能拿來交換的。但是導師釋迦世尊卻不是這樣說,「尊說作不失,未作無所遇」。《三摩地王經》亦云:「此復作已非不觸,他所作者亦不受。」這當中的「觸」,指的就是承受的意思。如果你造了相順的因,你造了相順的業,你就必須要去承受相順的果。《律經》亦云:「縱使經百劫,諸業亦不失,若得會遇時,有情自受果。」這個地方有特別的提到,「縱使經百劫,諸業亦不失」,我們所造的業,不管是善業或者是惡業,縱使經過了百劫這麼長久的時間,它也不會無緣無故的消失。有一天等其他的因緣聚集之後,自然而然的造業者本身,就必須要承受這樣的一種果報。
癸二、各別思惟(分二)
子一、顯示十種業道為主
子二、抉擇業果
子一、顯示十種業道為主(123頁)
「顯示十種業道為主」分三:第一個部分當中,「於經論中說為十種」。如是了知苦樂之因果各別決定、業增長廣大、未造不遇、已造不失,應當先於何種業果之理生起定解,而作取捨?總說趣入妙行、惡行之門,定有三者,三門一切善、不善行,十種業道雖不能攝,然諸粗分善不善法、罪惡根本諸極大者,世尊攝其要義而說十黑業道;導師釋迦世尊以善巧方便的方式,告訴我們了十黑業道以及十白業道。如果導師釋迦世尊一開始,就對我們廣泛的宣說何者為善?何者為惡?這時候我們並沒有辦法完全的掌握善跟惡的內涵。所以世尊將這些重點,統攝起來而宣說了十善業以及十惡業的道理。若斷此等,則諸極大義之要義亦攝為十,見此故說十白業道。《俱舍論》云:「攝其中粗分,善不善隨宜,說為十業道。」《律分別經》亦云:「應護諸語善護意,身不應作諸不善,如是善淨三業道,能得大仙所說道。」這個地方有提到身、語、意三門,這就如同前文當中,「總說趣入妙行惡行之門,定有三者」指的就是身語意三門。在十種的惡業當中,統攝在身、語、意三門裡的,語有四種,意有三種,身也有三種。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說因稱讚十種善惡的取捨」。是故,《十地經》中稱讚斷十不善戒律之義,《入中論》中亦總攝云:在《十地經》當中有稱讚,能夠斷十不善的律儀的這個內涵,在《入中論》裡面,總攝了《十地經》當中的原文之義,而說到了:「諸凡夫及佛語生,及諸自證菩提者,諸佛子之決定勝,增上生因戒非餘。」這當中提到了四種的有情,第一種提到了凡夫,第二種「佛語生」指的是聲聞,「自證菩提者」指的是獨覺,「諸佛子」指的是菩薩。不管是凡夫、聲聞、獨覺或者是菩薩,如果想要獲得決定勝,或者是增上生的話,決定勝以及增上生最主要的因,就是在於持戒。除了持戒之外,沒有其他的因能夠成為獲得增上生以及決定勝的主因。這是第二個部分。
第三個部分,「避免矯揉造作」。如是若於一種戒律,亦不數修防護之心而作守護,反云:「我是大乘之人。」極為下劣。宗大師在這個地方所說的這一段話,指的對象就是指我們。我們大部分的人自認為是修學大乘法的大乘行者,但是我們仔細的想一想,我們可能連最基本的戒,甚至一條簡單的戒我們都沒有辦將它持守好。所以宗大師在這個地方就提到了,「如是若於一種戒律」,單一的一種戒律,「亦不數修防護之心而作守護,反云」反而說到:『我是大乘之人。』極為下劣。」其實這樣的人,他是非常惡劣的。
這一點在《地藏經》當中有提到,《地藏經》云:「由此十善業道,將能成佛;若於命存之間,下至不護一善業道,然作是言:『我是大乘之人,我求無上正等菩提。』此補特伽羅至極矯揉,這當中的「矯揉」指的就是裝模作樣。說大妄語,並且他當下說「我是大乘之人,我求無上正等菩提」的這些字句,其實是等於在說大妄語。是於一切佛世尊前欺誑世間,說斷滅語。此由愚蒙而至命終,顛倒墮落。」「顛倒墮落」,於一切中,應知即是惡趣異名。如果我們以這樣的一種方式,告訴別人說「我是大乘人,我求無上正等菩提」的話,實際上我們等於是在打大妄語。這時候我們所說的這一切,其實都是不真實的。所以以這種方式來度過一生的話,來生就只能夠墮於惡趣。
子二、抉擇業果(分三)
丑一、顯示黑業果(分三)
寅一、正顯示黑業道(分十)
卯一、殺生
寅二、輕重之差別
寅三、此等之果
丑二、顯示白業果
丑三、顯示餘業之差別
卯一、殺生(125頁)
附加的科判當中分二:一「正說業道」,二「業與業道的差別」。第一個部分,「正說業道」分十:十者當中一「殺生」。十種的惡業,是以事、意樂、加行、究竟,這四個條件來判定這樣的業道,或者是這樣的業是否是圓滿的。首先以殺生而言,殺生之「事」,這當中的「事」指的是對境,「殺生之事」,為他有情,也就是自己以外的其他有情。如果我們殺的對象是自己,比方現今有很多的人自殺,他殺的對象是自己的話,雖然自殺也會有惡業,但是它並不會犯根本罪。也就是殺的業道並不會圓滿,但是是有惡業的。所以殺生的對境,也就是殺生的「事」,必須是自己以外的其他有情。「意樂」分三:第一個提到的是想。一、想有四種,一般而言,想有四種的想法。如於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比方說對境它本身是有情,但是我們在面對這個對境的時候,我們的內心當中會有對境是「有情」以及「非有情」的這兩種想法。於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相同的,對境它有可能並不是有情,但是我們在面對著這個對境的同時,我們可能會對於這樣的對境,作「非有情」或者是「有情」想。所以「想」會有這四種:第一、三是不錯亂想,如果我們對於有情生起有情想,對於非有情生起非有情想的話,這兩種的想法是不錯亂的,所以我們稱之為是「不錯亂想」。第二、第四是錯亂想,如果對於有情生起非有情想,或者是對於非有情生起有情想的話,由於境界跟想法本身所執著的境,剛好是顛倒的緣故,所以我們說這樣的一種想法稱之為是「錯亂想」。第二、第四是錯亂想。
於此中有各別動機,在這樣的一種想法的基礎之上,可能會有不同的動機。譬如念云:「僅殺天授。」比方我們心裡面的想法是,「我只要把我的敵人,也就是天授給殺掉。」若起加行誤殺祠授,如果我們正式在殺的時候,誤殺了其他的對象,無根本罪,這時候我們並不會犯下殺生的根本罪,也就是殺生的業道並不會圓滿。為什麼不會圓滿?因為殺生的眾多條件當中,「想」本身並非是不錯亂想,因為想本身已經產生了錯亂。他原先的想法是想要殺生天授,但是殺到了祠授,所以他的想法是錯亂的。所以他並不會犯下根本罪,也就是殺生的業道並不圓滿,但是他還是會有所謂的惡業。所以這邊的想,必須是不錯亂想。故於此須不錯亂想;若念:「於加行時,任誰皆殺。」如果我們的想法,並不是單一執著在某一個有情身上,我們的想法是「我看到誰,我就想要殺誰」的話,如是動機於總相轉,則此不須不錯亂想。由於我們的動機,它的所緣是緣著所有的有情,所以這邊提到的「總相」,指的就是所有的有情。所以這時候就不需要所謂的不錯亂想,你殺誰都會犯下殺生的這種業道。如是道理,於餘九中,如其所應,皆應了知。這當中的「如其所應」指的就是任何一種,這邊我們所提到的內涵,在其他九種的惡業當中,任何一種都應該以這樣的一種方式來作解釋。
所以比方說,如果我們在晚上,我們看到了一個黑黑的東西在動,其實對方他並不是人,但是我們以為他是人,而更進一步的想要殺害他,而且我們也殺死了對方的話,雖然會造作惡業,但是這樣的殺業,它本身是不圓滿的,因為我們內心當中的想法是錯誤的。其實現今在有一些國家的法律上,他們在作裁決的時候,也會考慮到這個因素,也就是殺者本身他在殺的時候,他的想法本身是不是有錯亂,這一點也是會考慮進去的。
二、煩惱,三毒任一。第二個部分提到的是煩惱。煩惱當中包含了貪瞋癡,三毒任一。
三、動機,欲作殺害。也就是我們的內心,有一種想要去殺害對方的動機。如果內心並沒有想要殺害對方,但是我們拿棍子不小心把對方打死的話,這時候雖然也會犯下殺生的惡業,但是這樣的業,也是不圓滿的,因為動機的這個條件是不具足的。
「加行」,加行這當中附加的科判裡面,分二:一「作加行者」,也就是實際行動的人。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不管你親自去殺,或者是你教別人去殺,其實它的業都是相同的。第二個部分提到的是『加行之體性』,也就是藉由什麼樣的方式來殺害對方。加行之體性,以兵器、毒藥、明咒任一而作殺害。「究竟」,以彼加行為緣,於彼時或餘時,先己而死。透由之前殺害對方的行為作為因緣,在殺的當下,或者在其餘的時間點,如果比我們自己還要早死的話,這時候究竟的部分也就圓滿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今天我們想要殺一個人,這個人就是我們殺生的「事」,而意樂當中「想」,我們必須要對於這個人生起不錯亂想,也就是我想要殺誰,這個時候我的對境就是這個人,他的想法是不錯亂的。「煩惱」貪瞋癡三毒任一皆可,「動機」我想要殺這樣的一個人,「加行」以任何的手段殺他都可以,「究竟」透由這樣的一種手段,我們在殺害他人之後,如果他人比我們早死的話,這時候事、意樂、加行、究竟這四個條件都已經圓滿了。
卯二、偷盜
「事」,他所持有之任一物。也就是其他的人,所持有的任何一種物品。「意樂」分三:一、想與二、煩惱如前。這當中的「想」,跟之前在殺生的時候所提到的「想」是相同的,也就是它必須具有不錯亂想。並且在想的這個基礎點之上,如果他的動機是想要偷「某一個特定的物品」,他去偷的時候,他就要專偷「這樣的一個東西,」這樣的想才是不錯亂想。但是如果一開始他的想法是,「反正到時候我看到什麼,我什麼都偷。」以這樣的一種想法來偷的話,這時候不管偷什麼樣的東西,它都是符合不錯亂想的這個條件。煩惱如同之前所說的,三毒任一。三、動機,他雖未許,欲令離彼。偷盜的另外一個名詞,稱之為是「不與取」,也就是在別人不答應、不允許的情況下,你擅自的去拿他人的東西,這時候就稱之為是不與取。所以在這當中的動機,就提到了「他雖未許」,他人雖然沒有許可、沒有答應,「欲令離彼」但是我們就是想要把別人的東西佔為己有。
「加行」中「作加行者」如前。所謂的「作加行者如前」,就包含了自作或教他作。加行之體性,以力劫奪、暗中竊盜,任作何事皆同。又於債務及寄存物,這當中的「債務」,比方是我們積欠別人的債務,或者是其他的人寄放在我們這個地方的東西。在其他人沒有答應的情況下,我們想要佔為己有,這個時候就以各種陰險的手段,亦以狡詐及餘詭計不予而取,以狡詐的手段,或者是其他的計謀,「不予而取」。或為自利,這當中的目的,不管你是為了自利,或為利他,或為損惱他人等故,所作皆成偷盜。
「究竟」,生起得心。當你藉由各種的手段,拿到了對方的東西之後,你的心裡面生起了「我已經獲得了這個東西」的心態,這時候究竟的部分就已經圓滿了。此復若是教劫、教盜,彼生即可。如果這時候「作加行者」是我們所教唆的另外一個人的話,比方我們叫其他的人去搶劫,或者是去偷盜,「彼生即可」這時候「究竟」也就是「生起得心」的這個條件,只要是我們所教唆的這個人,他的心中生起這樣就可以了。譬如自雖不知遣使已殺他人,然他何時死歿,其教殺者即生根本罪也。就比方說在殺生的時候,我們叫其他的人去殺另外一個人,這時候當我們所派出去的這個殺手,已經殺死了對方,在殺死的當下,其實教唆的人(也就是我們自己本身),已經犯下了殺生的根本罪,所以這不管是在殺生,或者是在偷盜這一點都是相同的。
卯三、邪淫(126頁)
《略論》裡面在介紹邪淫的時候,是以男眾的角度來作介紹的。「事」中分四:一、非行,於母親等及母所護之女子等、所有男眾、黃門、出家女。對於自己的母親,或者是受到母親所保護的年幼女子,更進一步的意思是提到了,在母親未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我們跟這樣的女子發生了不淨行的話,這時候他就已經符合了「非行」的這個條件。「所有男眾、黃門」,「黃門」指的是中性人,也就是不男不女的人,「出家女」。
二、非支,除產門外之口等。三、非處,如上師等附近、塔廟處等。四、非時,懷孕及受齋戒等時。「意樂」分三:一、想,這個部分『智者們所承許的三種方式的第一種』,《攝分》中云:「於彼作彼想。」是說須不錯亂;在《攝分》當中提到了,邪淫的業道如果要圓滿的話,必須要具備有不錯亂想,這是第一種的主張。『第二種的主張』,《律經》當中,於不淨行之他勝罪,說想錯亂與否皆同。三、《俱舍論釋》中云,『第三種的主張』,在《俱舍論》的釋當中有提到:作自妻想而趣他妻,不成業道;若於他妻作餘妻想而趣行者,說有成與不成二理。二、煩惱,三毒任一。這當中以貪心為主。三、動機,為欲作不淨行。「加行」,乃於彼事進取。也就是準備行不淨行。「究竟」, 兩兩 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