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4 09:51:59
學習次第 : 進階

喇嘛網 日期:2010/06/04 09:47:59   編輯部  

CD(下)毗缽舍那 14-11    達賴喇嘛尊者傳授/蔣揚仁欽中譯

 

戍三、由名差別皆得成立 

第三由名差別皆得成立。入中論釋云:「此宗非但由世共許假立車名顯然成立,即此諸名差別,由無觀察世間共許而當受許。」如云:「即此有支及有分,眾生說車為作者,眾生又許為受者。」此說車待輪等諸支諸分,共許名為有支有分。如是觀待輪等所取之事,說名作者,觀待所受,說名受者,所以這些都是在唯名的情況下所安立的。自部有說唯許諸支諸分合集,異彼別無有支有分,可是自部卻說了,這個個別支體的和合體是有,但是卻又不說聚支者,這就很矛盾了,不可得故。如是唯說有業而無作者,又異所取不可得故,說有所取而無受者,彼皆倒說世間世俗。若爾,支等亦當無故。入中論於此密意說云:「莫壞世許諸世俗。」如於勝義無有支等,支等亦無。所以如同在勝義諦的角度,沒有聚支者就沒有支分般,同樣的如於世俗支等可有,有支亦有。就如同世俗諦上支分可以成立,所以聚支者也可以成立一般,這種的說法才是不壞二諦,所以在此說到,作如是說不壞二諦。

戍四、依此速得正見勝利

506頁)透過上述的七相觀察,會獲得如何勝利呢?在此說到:第四、依此速得正見勝利。入中論釋云:「如是觀察世間世俗雖皆非有,若不推察,共許有故。修觀行者以此次第,觀察世俗速疾能測真實淵底。」如何而測?「七相所無如說有,此有觀行師未得,此於真實亦速入,此中如是許彼有。」此說由其觀車正理,速測真實無自性義,故彼正理極為切要。觀擇實義諸瑜伽師,作是思擇而生定解。所謂車者,若有自性,由一異等七相門中,尋求有無自性之理,正推求時定無猶豫,七隨一中而能獲得,然於彼中皆無所得。

七相觀察對於無自性的認知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如果車子有自性的話,車與車支的關係,要不就是自性一、要不就是自性異,或者就是要自性互相的依賴,或者是車子必須要以自性聚有車支,或者是車支聚必須要形為車、或者車形,必須要形為車等,除此以外沒有其他的存在方式了。可是透過反覆的思惟,在七者裡面隨中一者,都沒有辦法獲得,雖由如是未能獲得,然車名言不可遮止。故言車者,唯由無明眩翳壞慧眼者分別假立,非自性有,此瑜伽師於真實義速能悟入。頌言:「此於真亦爾。」亦字顯亦不壞世俗。可是這種無有辦法獲得,並不是代表說車子的名言可以遮止。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我們去看車子的時候,雖然會看到車子的自性,可是這種自性的看法,是由無明的污染讓我們去看到的,但實際上並非是如此。車子沒有自性,可是車的名言卻是能夠不被破除,因此瑜伽師能夠,瑜伽師就是修行者,能夠快速的了解真實義。這也是為什麼之前在《入中論釋》裡面有說到了,「此於真亦爾」的這個「亦」字,是代表不壞世俗的意思。

破車自性最決斷者,七相推求,此最顯了破斥之理亦極明顯。故依此理,易於通達車無自性。總依前說車之建立有三功德,所以在此說到,以這種七相觀察,有三種功德,第一、易破增益諸法自性常見功德。二、易破無自性緣起非理斷見功德。三、此二功德以何觀察易於生起修觀行者推察次第。第三種功德最主要意思就是說到了,對無自性的理解,能夠更為堅定。第一者是破除自性,破除常見。第二者,是破除斷見。第三者是透過如是的功德思惟,所以對於無自性的內涵,能夠多引定解的意思。

初者,唯破一異而破有性,此理太略。如果光是以離一、離異正因來破除自性的話,太簡略了,所以難以通達。廣則太勞,如果講到理由太多的話,又不容易了解。七相推察極為相稱,可是以七相來觀察的時候,不多不少剛剛好,所以由此來破除人我的話,是非常適合的。

第二者,從初破時即於所破簡別而破,由此門中雖破自性,不壞名言有能所作。以七相去作推察的時候,像是離一、還有離異,或者能依、依賴著所依,或者所依、依賴著能依,都要多加自相的簡別。而且車子聚有車支的部分,也是必須要多加自相的簡別,或者是自性的簡別。因為多加自性的簡別,所以在此是破自性,而不是破除車與車支的這個異性,或者是能依、所依互相依賴的關係,或者是車、聚車支等的部分,這並沒有破除,名言上還是存在的。

第三者,若有自性,決定不出一異等七相,次於彼等一一逐次顯其違害,見七相中皆有妨害。由破能遍,所遍亦破。因為破除了能遍了,所以所遍自然就會破除。所謂能遍、所遍亦破的意思就是說,像是無常是瓶子的能遍,瓶子是無常的所遍。所謂所遍的意思就是說,無常可以遍佈於一切的瓶子,但是瓶子不能遍佈於一切的無常,所以瓶子並非是無常的能遍,相反的無常才是瓶子的能遍。所以無常一破的話,瓶子是一定破的,因為並非無常的話,就不是瓶子了。所以在此說到,由破能遍,所遍亦破。先知此已,次於無性多引定解。這是說到第三者功德的,就是透過了斷除常邊,這是第一功德;以及斷除斷邊,這是第二功德;之後第三功德,對於無自性的道理能夠多引定解。

此後觀見如是無性,然車名言不可遮止,便覺甚奇,會深深感到,業惑幻師幻此車等,極為希有。以從各各因緣而生,無少紊亂,各各自性亦非有故。如是能於緣起之義自性無生獲定解故。如四百論釋云:「瓶等諸法,從自因生為一為異,五相觀察雖皆非有,然依緣假立,而能盛取蜜及水乳,作用皆成寧非希有。」又云:「若無自性,然亦可得,如旋火輪,自性皆空。」

酉二、合義(分二)

 

戍一、合無自性義(分四)

 

亥一、破我與蘊性一品

亥二、破我與蘊性異品

亥三、由此亦能破諸餘品

亥四、依彼能見補特伽羅猶如幻化

戍二、合由名差別成就義

 

亥一、破我與蘊性一品

 

所謂合義的意思,就是之前說到了譬喻,是針對車子的譬喻了。現在講到人無我的內涵,透過這個譬喻來配合著,說到了人無我的內容。所以在此說到:總凡世間現見一法,心若決定彼為有對,遮其無對,若是無對,則遮有對。由此道理,總於一異或於一多,遣第三聚。有對無對即一多故。所以就說到了,以世間的角度來講的話,當我們說到了他有同伴,是有對的話,就會自然遮遣無對。或者當我們了解這是無對,他是沒有同伴的,就會遮遣有對,這是自然而然的。所以同樣道理,如果存在的話,要不就是一,要不就是異;或者是要不就是一,要不就是多,要不就是一個,要不就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多的就是兩個以上的意思,除此以外沒有第三條道路。

若能總於一多決斷,別於自性若一若異,亦能決斷,如是若我或數取趣有自性者,亦不能出若一若異,故當觀察我與取蘊,為一性耶,抑為異性。所以同樣的自性存在的話,要不就是自性一,要不就是自性異,除此以外,沒有其他第三者了,以這種方式來破除自性的。修瑜伽者先觀我、蘊二是一性,有何過失?於計一品當求過難。佛護論師於此宣說三種過失。所以我和蘊,如果是同一體性的話,同性是沒有過失,但是同體的話就有過失了。

同性和同體的差別是什麼呢?同性就是說到了,如果我們把奶倒入於水的話,在杯裡面的水,和杯裡面的奶,這是用肉眼分辨不出來的。所以以人的角度來講的話,這是同性的,因為我們無法用現量去辨別它兩者之間的差異。又像是瓶子和瓶子上的無常,或者聲音和聲音上的無常,因為當我們以現量去看到瓶子,或者以耳朵聽到聲音的時候,因為現量去看任何東西的時候,境上有什麼他就會看什麼?它不像分別心,會去選擇境上的一個特徵,而來把它取有的。所以當眼睛去看瓶子的時候,瓶子上的無常性,也會一起看到,這是沒有辦法辨別的。或者是瓶子上的存在性,或者瓶子上的有為法性,這些都會一起看到。所以因為眼識我們的無分別識,或者是現量,沒有辦法去區別他兩個性質的差別,所以叫做同性。

但是瓶子和瓶子的無常並非是同體,同體的話就是完全同一體性,那變成了解瓶子就要了解瓶子的無常,這樣的話就會有許多的過失。所以在此所說的一和異,是同體的意思,而不是同性而已。所以如果我和蘊是同體的話,就變成一個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會有什麼過失呢?在此說到,第一謂計我無義,這樣的話我就沒有意義了。什麼叫我就沒有意義呢?因為我和蘊是同一個的話,那摒除蘊以外,我就沒有辦法象徵任何的意義了。就像是我們說月亮也好,或者是以梵文或藏文來講的話,叫做具兔者,也就是月亮的另外一個異名,都是同一個內涵。如果蘊和我是如此的關係的話,那除了蘊以外,我就沒有特別的意義了,所以在此說到,謂計我無義、我應成多、應有生滅等的三種過失。

508頁)其中初過,第一、我無義的意思是什麼呢?若許我、蘊二性是一,妄計有我,全無義利,以是蘊異名故,如月及有兔。中論亦說此義,二十七品云:「若除取蘊外,其我定非有,計取蘊即我,汝我全無義。」第二過者,若我與蘊自性是一,一數取趣如有多蘊我亦應多。如果我和蘊是同體的話,如同蘊有多少,我就應該要有多少,這樣的話變成我們有五蘊,色受想行識五蘊的話,變成我有五個了,這樣的話又有如此的過失。所以在此說到,如我唯一蘊亦應一,有斯過失。入中論云:「若蘊即我故,蘊多我應多。」

第三過者,十八品上云:「若蘊即是我,我應有生滅。」二十七品云:「取性應非我,我應有生滅。」應知此中取即說蘊。所以在此二十七品的「取性應非我」的這個「取」,宗大師在此解說,這是蘊性。於是有人說到了,如是許我剎那生滅當有何過?如果認為我是具有生滅的話,那有什麼過失呢?宗大師在此回答到:入中論本釋說三過失,一過、憶念宿命不應道理,二過、作業失壞,三過、未作會遇。今講初者,第一過失最主要說的就是,如果我們補特伽羅,就是人跟身蘊是同體的話,如同前一世的身體,和今世的身體是完全毫無相關的,所以同樣的,我的前世和我的今世就毫無相關了。如果是毫無相關的情況下,就不應該回憶起前世所發生的事情,因為你的前世是另外一個人,你的今世又是另外一個人,就像身體一樣。當然我是有生滅,並不是說我沒有生滅,可是在此的生滅是說,如果我與蘊體是同體的話,那這一種自性的生滅,會帶來完全的分開,完全毫無相關的分離,這就會有如此的過失,所以在此說到了:

若我剎那生滅,我之生滅應自性有,前後諸我自相應別。所以前後的我,在此的前後我是說,前世的我和今世的我,應該以自性存在才對,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是完全分離了,就是自性差別了。如果具有這種自性差別,自性分離的話,那就完全分離了。如果真是如此的話,若如是者,佛不應說:「爾時我是我乳大王」,我乳之我與佛之我二相別故。譬如天授念宿命時,不作是念:「我是祠授。」若不爾者,前者所受後者能憶,雖性各異,然不相違。則天授所受祠受不憶,亦當宣說不同之理,然不可得。

如果前世的我,和今世的我,它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毫無相干的人。那就變成佛的前世,釋迦牟尼佛的前世,和釋迦牟尼佛是完全毫無相干的,不是來自於同一個續流了。不是來自同一個意識續流的話,那釋迦牟尼佛不應該憶念起,當時我是我乳大王,因為這是毫無相干。就像天授這個人,在憶念前世的時候,不應該想說當時的我是祠授。如果可以的話,毫無相關的人,既然可以憶念起,變成天授所作的一切,祠授都要想起才對,毫無相關的人去作另外一個東西的時候,變成另一者都要想起才對,但是不會啊!

此如破他生之理,若他許種芽皆有自性而為因果,乃可難云:如此可成因果,則從火燄亦當生黑暗。然非許異,皆有彼難。這又像破他生的時候,如果因果的關係,是有自性的話,就是果是從自性他而生的話。因為說到了自性他了,是完全獨立,從他那方面而產生的作用的這個他,而去產生的話,那不應該生,因為這毫無相關。毫無相關的情況下,而去生的話,那變成黑暗可以從火而生,那難道火會帶來黑暗嗎?所以這以上最主要是破除了自性的他,而並非是破除他而已,名言上的他這並非要破除的。

若爾,彼經顯示佛與我乳二為一耶?所以在此又有人反駁到說,難道佛和佛之前的前世,我乳大王,他是同一體嗎?是同體嗎?應該講到名言上是否同體呢?彼經唯是遮他相續,非顯是一。宗大師在此回答說到,經中所說的,佛與佛的前世我乳大王,是來自於同一個意識的續流,並非是來自於別的意識續流,所以他不是毫無相關的人,但是並不是同一個人。如果你講說同一個人的話,又有過失了。故彼經云:「爾時彼者莫作異念。」此即月稱論師所許。誤解彼經有作是云:「佛與彼諸宿生有情應是一人。經云,我於昔時為彼說二是一。又有為法剎那壞滅,是一非理,故彼二常。」

有些人把經文解釋為,釋迦牟尼佛以及釋迦牟尼佛的前世我乳大王,兩個是變成同體的話,在名言上不加自性簡別,如果是同體的話,又有過失了。此是前際四惡見中第一惡見。為破此故龍猛菩薩於二十七品云:「說過去已生,彼不應道理,昔時諸已生,彼即非是此。」若如是者,則一眾生應成六趣,彼等漸受六趣身故,前後諸人是常一故。如是亦破前後性別,若我有性,前後諸人或是一性,爾時應常,或是異性,則成斷見。故諸智者不當許我有實自性。

 如果在名言上說到了我和我的前世是同一個人的話,那名言上又產生了許多的矛盾。那就變成說,我的前世如果是畜生道的話,今世人道的我,就變成畜生道的眾生。因為我的前世和我是同體的,那變成今世人道的我,變成六道有情眾生,具有六種不同身體。而且前世的我,和今世的我,他是同一個體性,同體的話,那就變成我是常法了,因為我是不變性,變成第一剎那事物,在第二剎那的時候不會改變,而且第一剎那事物變成第二剎那事物,那就變成我是常性了,所以會有這種的過失,這名言上我是同體的話,有如此的過失。如果我是自性異體的話,那就變成毫無相關了。我和我的前世在名言上並非自性異體,可是並不代表說在名言上不是異體,我和我的蘊,在名言上是異體,只是並非自性異體。因為自性異體的話,就毫無相關,毫無相關的話,又等於否定了我有前世了。所以故諸智者不當許我有實自性,所以透過仔細觀察,我和我的蘊體,在名言上無有自性的緣故,無有自性異體,在名言上是異體的,是異體存在的,但是並非自性異體,這個差別必須要了解。

接下來講生滅過失的第二者,作業失壞者。因為之前說到了,如果我的蘊體和我,是自性異體的話,會有三種過失,那就是沒辦法憶念宿命,以及過作業失壞,和第三過未作會遇者。所以現在講第二,過業失壞者。如果我和蘊體是自性異體的話,自性分開那就毫無相干的情況下,變成過去所造的業,今世感果就沒有道理了。所以在此說到,二過、作業失壞者,謂若許我一一剎那自相生滅,前我作業後我受果,如下當破。先造業果應無人受,作業之我未受果前已滅壞故,無餘我故。前後諸法其自性異,故除前我別無後來異性之我,前未受果果無受故。若謂是一相續,下亦當破,故不能斷業失壞過。

三過未作會遇者。若謂前我雖已壞滅,然由後我受所作果,無失壞過。若爾,諸餘補特伽羅未作少業,當受彼業果報因緣,亦當受餘補特伽羅作業之果,以此自性補特伽羅所作業果,由彼異性補特伽羅而受用故。如果毫無相關的情況下,我們會去感得果報的話,那變成別人去造業,我就感果了。這樣的話,變成縱使自己沒有造這個業,也會得到果報了。這叫做未作會遇。這是第三過。

入中論云:「未般涅槃前剎那,無生滅作故無果,餘所作者餘應受。」又入中論雖尚說有餘三過失,然唯破除自部所許,今為破共,故不摘錄。

以上二理,二十七品云:「若此是餘者,無前亦應生,如是前當住,前未死當生,前斷業失壞,餘所作諸業,當由餘受果,此等皆成過。」月稱論師即錄業壞等二,言「若此是餘者」,義謂昔生時我與現在我二性若異。若爾於前全無依託,不依前者後亦當生。(510頁)又如造瓶,衣無須壞,後我生時前當不壞而常安住,又前不死當於此生。

佛護論師就說到了,我一開始從母親生下來的那個我,和現在長大的這個我,如果是自性異體的話,那就完全分開了。完全分開的話就變成,剛開始生下的那時侯小嬰兒的我,不需要壞滅的情況下,我可以長大了,因為他是毫無相干的人。就像是如果要造瓶子的話,衣服不需要壞滅一樣,所以為了要長大,我必須要脫胎換骨從這個小嬰兒,慢慢的演變成長大,那變成小嬰兒的那個我,永遠成為小嬰兒的模樣。如果我和我的蘊體,是自性異體的話,如同上述所說的例子,所以變成前世的我,永遠都是存在的,不用壞滅我就可以到今世來了,就會有許多種種的過失了。

若謂前後生我體性雖別,然無業壞及未造業會遇之過,相續一故。所以在此有人問到,反駁到,前生的我和今世的我,雖然是異體的,名言上雖然是異體的,但是沒有之前所說的作業失壞,以及未作會遇的過失,因為是同一個意識續流所產生的。所以宗大師在此回答到,以名言上的角度來講,的確是真的。可是現在是以自性的角度而言的話,就會有上述這些種種的過失了,所以在此從本文裡面看到:此同各別自相未成尚待成立,若自性異是一相續,不應道理。這是以遠離自相,而來說到這種的作用的。如果是自性異體的話,那你就沒有辦法說是同一個意識續流所形成。猶如彌勒鄔波笈多,入中論云:「真實相續無過者,前觀相續已說過。」前如何觀察者,即彼論云:「彌勒近護有諸法,是餘性故非一續,諸法若由自相別,是一相續不應理。」謂若自相各別如二相續,不可立為是一相續。第二十七品云:「若天人各異,相續不應理。」總謂若自性異,應堪觀察實性正理之所思擇,然以彼理詳審思擇,下無塵許堪思擇事。故自性異,前所造業後若受果,則異相續一切皆同,無可分別。此於一切處,皆當了知。

所以透過自性的觀察,如果的確真的是自性異體的話,應該要被觀察實性正理所思擇而堪忍才對,但是沒有辦法的,無法堪忍。縱使一點點的微塵的自性,也無法被堪忍的。如果是自性異體的話,那之前所造的業,就不需要被一個毫無相關的後者來感果了,而且自性異體的話,就沒有辦法說它是同一個意識而形成的。

若爾,自宗前時所受後時憶念,二者非一,如異相續,則憶先受及先造業,後者受果不應道理。所以就反駁說,那應成派你自宗,說到了前世造業的這個我,和今世感果的這個我,並非是同體,在名言上你也承許這是異體的。既然是異體的話,就應該是異相續,不應該來自於同一個意識的續流,這樣的話就無法憶念前世,或者會有上述所說的,先造業失壞,以及未作會遇等,這些種種的過失。

於是宗大師在此答云:無過,是一相續此宗無違。因為在名言上,它是來自於同一個相續的,所以沒有這種過失。唯於他宗是一相續不應理故,可是於他宗來講的話,因為認許了有自性,所以就沒有辦法安立來自同一個續流了。那以自宗來講,於名言上,因為來自同一個相續,所以前世的我所作的業,今世會感果,或者是我可以憶念前世,為什麼呢?就如同我們雖然沒有直接看到鴿子,可是透過鴿子的爪跡,我們可以知道說,鴿子曾經有來過。

同樣道理,如滿瓶酪置茅屋內,鴿住屋頂,雖鴿足爪未入酪瓶,然彼爪跡於酪可得。如是現法補特伽羅未往前世,然憶宿受亦無相違。四百論釋云:「諸因果法應離分別一性異性,由因差別果相顯現,唯有諸行相續無常,能取假我隨念宿生應正道理。於彼諸法皆無自相,若有如是諸緣現前變為餘相無不應理。是故當知,諸法因緣皆無自相,作用差別不可思議。如稀酪器置於屋中,多草覆頂,鴿居其上跡雖可得,然足入酪理定非有。」(511頁)入中論中,當廣研求,當釋正義。如是若許我蘊是一,二十七品云:「云何所取法,而成能取者,」此是大過。

如果我和我的蘊體是同一體性的話,那又有另外一種過失了,變成蘊體是所取,我是能取,所取和能取成為同一者了。這樣的話作業和作事,變成同一者。這樣的話變成製陶器的人,和陶器本身又變成同一者。或者是能燒的火,以及所燒的薪,又變成同一者,那就有許多種種的過失了。所以在此說到,如名言云:此數取趣受如是身,蘊是所取,我是能取。若許彼二是一,作業作者亦當成一。能斫所斫,瓶及陶師,或者是能燒所燒,火與薪等,皆當成一。如十品云:「若薪即是火,作者業成一,以此火薪理,我與所取等,及瓶衣等俱,無餘盡當說。」入中論云:「取者與取理非一,業與作者亦當一。」如是若許我蘊是一,那就有六種過失。那六種呢?一、許我無義,二、我當成多,三、作及作者理當成一,四、造業失壞,五、未造會遇,六、說憶宿生不應道理。有六過故,不當許一。有六種過失的緣故,所以不許我和我的蘊體,是為一體的,是為同體的。

 

 

菩提道次第廣論(第55-1講)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