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4 09:40:51
學習次第 : 進階
日期:2010/06/04 09:39:37 喇嘛網 編輯部 報導
菩提道次第廣論(第54-1講)
CD(下)毗缽舍那 14-10 達賴喇嘛尊者傳授/蔣揚仁欽中譯
酉二、自不同破之理
(495頁)第二、自不同過。也就是因為自宗不承許有自續因的緣故,所以不會有上述所說的過失。如果是有自續因的話,那變成必須要有立敵兩家,都要成立自相的能立之量,但是沒有任何的正量可以證明自相或自性的存在,所以變成沒有了共相有法,所以這種的因就沒有辦法成立了。所以自續因去破任何邪執的時候,都沒有辦法破除,因為它沒有辦法提出正因。可是自宗不同,因為應成派自宗認為,我們雖然不講自續因,可是我們說到了他許因。所謂他許因的意思就是說,按照他人所承許的模式,而來找出他人之間矛盾的地方。所以為了使他人棄捨自性的承許,而去找出他人矛盾的問題,而立出了他許因。因為所提出的這種反駁,是以他許因而來提出的反駁,所以不需要有產生共相有法,因為他的目標是在他人承許的內容當中,去找出他人之間的矛盾點,所以這個跟自續因是不同的。我們現在可以看本文:
若謂於他比量,說有有法及因不成等過。於自比量,豈非亦轉?是故於他不應徵難。所以宗大師在此回答說,答云:他有彼過,自宗是沒有這種問題,是因他許自續比量,他人有這種過失是因為,他人承許了自續之因,自續比量,我等不許自續比量,故無彼過。此中比量是說論式。在此的比量,並不是說現量、比量的意思,而是說自續因,最主要是講到宗因喻的這種形成正因的一個論式,並不是說現量、比量的這個比量的意思。
若許自續,則立自相之量先須立敵極成,次以彼量立敵二家成立三相再成所立。若無比量,則有法等皆不得成。如果要承許自續因的話,那就必須要由立家、還有敵家這兩者,都要共同去成立,成立三相才有辦法。可是因為沒有這種正量,可以去證明這三相自性的存在,所以變成有法等,宗因喻的這個「宗」就沒有辦法形成了。因為「宗」必須要有法和所立形成才叫做宗,所以「宗」就沒有辦法形成了,所以「則有法等皆不得成」。
若不許自續,則依實事師他自所許比量而成,於自不須以比量成故。但是如果是以他許因,來反駁他人的話,最主要是針對於他人所承許的內涵,去找出他人主張互相的矛盾點,並不是說自宗一定要去安立如同他方的承許般,所以這個跟自續因是不同的。諸論中所說比量,亦皆唯為破除他宗是他彼量,非自續量。所以在此應成派所說的這個因,所說的這個比量因,是指未破除他宗而說的他比量,或者是他許因,並非是自續因。
如中論第三品云:「此見有自體,於自不能見,若不能自見,云何能見他?」如以不能自見為因,成立眼等不能見他,自許此因宗之見他,無性中觀師亦許,此等量式名他比量。顯句論云:「我等不用自續比量,以諸比量唯破他宗而為果故。」此許立量皆非自續,及許唯為破除他宗,故非全不立量。
他比量的他許因的宗因喻,就像是眼睛有法,不應自性見青色,自不見自己故,如瓶子。像是這個宗因喻的因相來講,像是這個論式而言,這個叫做他許量。所以因為眼睛自己看不到自己,所以眼睛無法以自性去看到青色,所以就無法以自性去看到他者。為什麼呢?因為自己看不到自己的緣故,如同瓶子。這怎麼說呢?如果是有自性的話,所見者、所見處,能見者和見識,這三輪當中就不應該有緣起觀待的關係了。
見者、能見者為什麼會形成,是因為有見識,有所見處,才會有所謂的能見者的形成。所以它是完全依賴著,非屬於他者的情況當中,才有辦法形成。如果實際上並非如此,而是它自己本身讓它產生的話,那變成能見者的形成,不需要依賴著所見處,也不需要依賴著見識了。在這種不依賴的情況當中,就有所謂的能見者而形成的話,變成了沒有所見處,也有能見者了。如果沒有所見處,也有能見者的話,變成能見者就能看到他自己了,否則為什麼要叫做能見者,他看到什麼?因為那時候沒有所見處,那豈不是自己看到自己了。所以因為自己看不到自己,這一定要有個因緣,為什麼眼睛沒有辦法看到他自己?因為眼睛要看某個東西的時候,觀待因緣才有辦法看到。自己看不到自己的緣故,我們可以知道,不是由自性去看任何一法,所以以自性看青色,這是不成立的。
所以在此以這個宗因喻來講的話,這個叫做他許因。因為針對他人所承許的部分,而去找出他人內部的矛盾。所以再重覆一次的話就是「眼睛有法,不應以自性見青色,自己不見自己故,如瓶子。」就是在此所要舉例的這個論式。
安立量式破他宗者,如彼又云:「謂他分別眼是能見,彼亦許眼是不自見法,若無見他法,則許不生。是故破云:若彼彼法不能見自,則彼彼法不能見他,譬如瓶等。眼亦不能見自,故此亦不見他。故不見自,而見青等相違之他,違自比量,是以他已成比量而為破除。」在敵者名自許,觀待立者諸中觀師名曰他許,二同一義,
所謂他許因,或者是自許因,是要按照不同的角度來說。以中觀的立場來講的話,叫做他許因,因為是找出對方所承許的論點之間矛盾,而來舉出的這個論式,舉出的這個正因,而說到了他許因。如果是以敵者自己的角度來講的話,那就變成自許因了,所以這兩個是同一個內涵。立他許量破除邪執,極為切要,故當細說。所以在此要詳細的解說,何謂是他許因呢?
所以在此說到:(496頁)言「他已成」者,非謂有法眼同喻瓶不自見因,及所立法不見青等,自宗不許,唯是他宗,故因三相名唯他成。所以在此的他已成因,或者他許因,或者為他成因,並不是說宗因喻三者唯有他方去承許,這叫他許因,自宗完全不成立,不是這個意思。像是剛剛所說的這個他許因來講的話,其實自宗來講,宗因喻三者都承認了,眼睛有法承認;眼睛不應以自性看青色,這個宗也承認,所以他所立也承認,不應自性看青色的這個所立成立;有法加所立就變成宗了,這也成立;眼睛自己不看自己的這個因也成立,喻也成立,因為瓶子不會自己看自己,瓶子也不會看青色。所以宗因喻,不只是他人成立以外,其實自己、自方也是成立的。所以在此就說到了,「非謂有法眼同喻瓶不自見因」,並不是說只有他方知道而已,不是這個意思,其實自方宗因喻都一定要成的情況下,才叫做他許因。
若爾云何?這樣的話,那他許因是什麼意思呢?彼等自宗亦許,然能成立彼等之量,若量自性雖於名言自宗亦無。諸有性師成立彼時,定須彼量乃能成立,故無兩宗極成之量而量自性。故非共許,唯名他許或唯他成。如果是按照自宗的角度,無有自性的角度來說到宗因喻的話,他人沒有辦法安立。如果是以他人敵者的這個有性師而來成立的話,因為自方不認為有自性,所以無有辦法成立,所以這兩者沒有辦法產生共相,所以他許因就不叫做共許因了。那是什麼呢?「唯名他許或唯他成」的意思,就是按照他人的說辭,來作他人內部的矛盾,找出內部的矛盾來說出的反駁,所以才叫做他許因,或者是唯他成。
於是在此就有人回答到說:既然你說是他許因的話,那變成他人所承許的是什麼呢?就是有自性了。可是有自性在名言當中,沒有辦法以正量來安立的。若於名言亦無比量,則由彼所成,應如增益自性,為正理所害,則依彼等,云何能得中觀正見?既然是正理所害的東西,怎麼可以說由他許因來得到中觀正見呢?因為它本身是個顛倒識。若所依理為量所害,而能獲得無謬正見,一切邪宗亦當得故,那這樣一切邪宗都可以獲得中觀正見了。這是他人的反駁,因為他人認為所謂他許因,他許因的意思就是他人所承許的就是自性,所以他許因好像是成立自性的因,他人把它誤會成這種的意思。所以宗大師在此回答到說:謂彼敵者,許眼有法不自見因,眼睛看不到自己,這個是為因。如瓶之喻,并所立法不見青等,不以自性見到青等,此執之境,自宗亦於名言許有。故以正理非能害彼。其實在這個宗因喻上都是存在的,這不是由正理所害的,所以在他許因的宗因喻下,是沒有正理所違害,它並不是邪執。然由敵者未辨彼等有與有性二者差別,可是敵家,他沒有辦法了解有和自性有之間的差別,故執彼等由量自性量所成立。所以他覺得說有的話,就要自性有,所以他覺得說,能夠證明眼睛的量,就是等於證明眼睛的自性。於彼執境正理違害,豈以正理破他身中無損名言諸識所成?
所以理智去破除的時候,只有破除了自性的部分,是不可以破除名言的這個部分。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故自他宗未能共許能量自性之量,故非自續所能成立,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在此的,為了破除他人邪宗,或者他人自續的這個宗義,我們沒有辦法透過自續因,是因為沒有一個共同點。唯有一個方法是什麼呢?唯當顯他自許相違。只有找出他人內部的矛盾,來作破除的。此如前立他許量式,所以如同之前所說的,透過他許因的方式,而來作破除他人對於自性的宗立。眼有法上不能自見之因,於名言可有。所以眼睛,自己看不到自己,這是名言上有的,其有自性能見青等,於有法上名言亦無,但是以自性來看到青色等,這是在名言上沒有的。故前能破後,所以透過了眼睛不能看到自己的因,是能夠破除眼睛無法以自性看到青色的,所以眼睛以自性看到青色的後者,是能夠被前者所破除的。
若於眼上因及所破,有則俱有,無則俱無,彼二豈成能破、所破?如果前者和後者,他是兩者都必須要相同存在的話,那如何破?是沒有辦法的。故他比量之有法及法因等須名言有,所以宗因喻這三者,在此雖然沒有說宗因喻,在此宗大師說,有法、法、因,這三者必須要名言上所存在。有法就是指眼睛,在此的法是講所立之法,就是宗法的意思,並不是宗。宗是有法、加上所立之法,這兩者合起來才叫做宗,在此的法是宗法,就是宗的一部分。因,就講到能立的因,這三者必須都要存在。所以並非是唯有他許便能滿足,而是說實際上必須要存在,才有辦法形成他許因。非唯由他許有便足,眼等有法他已許有,中觀論師何須更成?中觀論師在舉他許因的時候,不是說他人已經承諾的東西,為了讓他人產生更加的堅定而來作反駁,不是這個意思的。就像眼睛,他人已經承許是有的,我們不需要再去為了他人樹立,眼睛是存在的這種理念,這是不需要的。若強抵賴謂我不成,更當成者,是則全無不賴之事,與此辯論徒勞無果,誰有智者與斯對論?如果明明知道眼睛是存在的,還抵賴說我不知道有眼睛存在啊!如果是遇到這種人的話,那為什麼要跟他諍論呢?這是沒有意義的。
(497頁)此又有說,在此又有另外一派的反駁了。他就是說到,我們透過他許因,也就是「眼睛有法,不應以自性見青色,自己無法見自己故,如瓶子。」就以這個他許因來講的話,在此的因,就是「自己不見自己」;那在此的所立法,也就是「不應以自性見青色。」所以在此的同品遍要形成的時候,必須因定屬所立,才有辦法形成同品遍。也就是「自己無法見自己」的緣故,所以「不依」一定不會以自性去見青色。所以從這個同品遍我們就可以知道,「自己見到自己」,以自性因見青色這是相違的。所以在此就說到,這種的相違,是誰來了解?是由正量了解嗎?如果是由正量了解的話,那敵家和立家這兩者都要了解,這樣的話,怎麼可以說是他許因?如果不需要以正量了解,只要承許的話,請問是誰承許?如果是敵家承許的話,敵家不許這是相違的,因為他覺得說任何的眼識,都是自己看不到自己的,可是任何的眼識都是以自性去看青色的,所以這是不相違的。如果是自家,也就是中觀論師自家有這種承許的話,自家雖然相違,可是不能以自家承許的相違,而說到對方相違啊!這樣就很可笑了。
所以在此說到這種的反駁,我們可以從本文裡面看到,此又有說,若由他許眼不自見及見青等有自性體,顯示相違,其相違義由何而知?既然是相違的話,相違由什麼而知呢?若相違義由量成者,須兩極成,這是必須要敵家和立家兩者共同來成立,則不應說是他所許。如果是兩者共同成立的話,就不叫他許因了。若由他許立相違者,則他自許不能自見及能見他,二不相違,故以他許而立相違不應道理。如果是不需要正理來成辦,只要承許的話,則是由誰承許?敵家他不會有這種承許,因為敵家認為眼睛看任何一法的時候,都是以自性去看,所以以自性看青色,和自己看不到自己,這不相違。若由自許立相違者,太為過失。以於敵者云何可說?汝許此義不相違者不應正理,我等說此犯相違故。如果是因為自己承許相違的緣故,而說到敵人不應該這樣講「因為這是相違的」,那就很好笑了。所以在此宗大師回答到說:此過非有,這是沒有過失的。若不自見而有自性,犯相違過是由量成,非唯他許而為安立。這種的相違是由量來成辦的,可是由量去成辦的時候,不一定要敵家、立家兩者都要成辦的情況下,才叫做量所成辦。因為自己看不到自己,以及由自性去看青色,這是的確相違的,這是由量來成辦的,只要如此就應該滿足了,不需要說這個量必須要敵家,還有立家兩者之間來共同成辦這種相違能證之量,這是不需要的。所以也不是說,光是由他承許就可以安立他許因,也不是如此。
接下來又有第二個問題,若爾,於他顯示彼量,令其了知相違便足,何須依止他所許耶?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個了解這兩者相違的正量,我們就直接給他知道,這個正量確實能夠證明這個相違就可以了,何需要按照他人的承許的方式,去尋找他人內部的矛盾呢?這是不需要的。於是宗大師在此又回答到說,如果他人能夠了解到,「自己看不到自己」,以及「由自性見青色」這是相違的話,這時候他已經通達空性了。他已經通達空性的情況下,何需要再跟他,為了通達空性而去講說,有這樣相違的正量,這是沒有道理的。所以在此於本文裡面說到:於實事師成立相違之量,須待彼許自性乃能成立。若彼不許唯由自許,如何於彼能成相違。若他已許所量無性及立能量無相違過,則由彼量成立相違,他已獲得通達諸法無性正見,何須更成?若不自見見有自性而為相違。故欲通達月稱師宗,當於彼等審細觀察而求定解。
上述的宗大師的回答,最主要就是說,如果實事師要成立這種相違之量的話,首先他自己所承許的這個自性,如果要成立的時候,必須要由量去成立。可是實事師不成立、不承許無有自性之量,所以唯有自許自性,或者自相成立之量,所以如何能成相違呢?這是沒有辦法的。假設實事師,真的不只承許以外,也了解了「所量無性」,以及「立能量無相違」的這種過失,他真的能夠通達的話,也就是說「自己看不到自己」,以及「以自性看到青色」這是完全相違的,他已經確實,的的確確了解了,這種相違過失的話,由此了解相違的過失,即由比量,早就成立了,通達諸法無性正見。所以這時候再跟他講這是相違的,於是再用他許因,去破他的邪執,根本就沒有意義了。所以為了要了解到,或者通達月稱宗師,我們應該針對於中觀應成派,以及應成的中觀觀點來審細觀察,而求定解。
接下來又有另外的問題說到, 我們如何來知道,或者依靠他人的主張,來了解到「自己沒有辦法看到自己」,與「由自性看到青色」這是相違的呢?所以在此問到:若爾云何依他自許,顯示若不自見定無見他性耶?在此宗大師就引用了佛護論師所說的,若佛護論師說:「譬如有水見地滋潤,由有火故見水溫熱,由有蔻花見衣香馥,共見定須水等三上有潤等三,汝亦自許,如是諸法若有自性,自性於自理當先有,次於餘法乃見有彼。若先於自不見有者,云何於餘而見有彼?如於蔻花不見惡香,於彼香衣亦無惡臭。」此就敵者自許正理,隨有逆無先令決定,次合法時。所謂的「隨有逆無先決定」,也就是「有此必有彼,無彼必無此」,這叫做「隨有逆無先決定」。「隨有逆無先令決定」的意思是什麼呢?「隨有」就是「因有此所以必有彼」,叫做隨有。「逆無」就是反方向來講的話,因為剛剛說到了,因有此必有彼,所以他反方向的時候,就是若「無彼必無此」,就是逆無了,因為逆方向回來。先令決定就是決定「此」絕對是跟隨著「彼」的意思了。「是故於眼若有見性先於自見,次色等合而見色等乃應正理。然由彼眼不見自故亦不見他。」四百論亦云:「若法有自性,先當於自顯,是則眼於眼,何故而不取?」
於是在此又有反駁說到了,(498頁)若謂如火不自燒而能燒他,如是眼不自見而能見他亦無相違。也就是火不燒自己,所以同樣的火能燒木,因此眼不見自己,可是眼能見他,這是沒有問題的。作此反駁的時候,宗大師回答到說,非是總破火能燒木,眼能見色,而是破眼見他的這個自性。也就是說,我並不是破除火能燒木,或者眼睛能夠見色的問題,而是破除什麼呢?眼睛以自性見到青色,或者見到他色的這一種自性,那是要破的內涵,是破眼有見他之性。若如是者,須以火有燒木自性而為同喻,如果你一定要把它兩者列為相同譬喻的話,那火和所燒的木,就應該要有自性,這樣再去作同一個譬喻,我就能夠來作解說了。爾時引喻等同所立,不應道理。如果你說火和木像眼睛一樣,都是有自性的話,那是沒有道理的。為什麼呢?
謂火與木若有自性,自性不出或一或異。如果火與木兩者都有自性的話,那它是自性的同體呢?還是異體呢?如果是同體,自性同體的話,那就變成是同體了。如果是同體的話,變成火當自燒了,如同火燒木一樣,因為木頭和火是同一個的。如果一個,完全一模一樣,就是同一個的話,那如同火燒木一樣,火就燒自己了,就有這樣一個問題。二者為何?若是一者,火當自燒,復云何成火是能燒,木是所燒?而且就沒有所謂的能燒和所燒的這種差別了。如果你還堅持說有這種的差別的話,那我今天反過來說,若能成者,今我翻云:火是所燒,木是能燒,你要如何反駁我?當如何答?所以就會有上述種種的問題,這是同體的一個問題。
如果是自性異體的話,在此說到了,若性異者,則無木時火當可得,如無馬時可得其牛。如果是自性異體的話,就會變成沒有關係了,這樣的話,木頭是火的因,依由木頭才有火的。所以先有因後有果的這種因果關係就不成立了,因為它是自性有的。自性有的話,就是從自己獨立而產生自己的作用,所以自己作用的形成,不需要依靠他者了。所以不需要依靠他者的情況下,火要形成的時候,就不需要依靠他的因而來形成,這樣的話,就變成縱使沒有火因,也有火了。如果沒有火因,也可以有火的話,那就代表說,因果關係完全不成立。如果是這樣變成沒有馬的時候,就會有牛了。因為他毫無相關,如果你是說毫無相關的情況下,也有所謂的因果關係,那這樣沒有馬,就等於有牛,難道要這樣說嗎?因為這毫無相關,也可以成為因果關係,為什麼不可以。所以火還有木並非是自性一,並非是自性異,如果是自性存在的話,不出一或異,那現在兩者都不是,就無有自性了。所以在此引用四百論說到了:
四百論云:「火即燒熱性,非熱何能燒?是故薪非有,除彼火亦無。」如是於燒,若許自性,既不自燒、不應燒他,如果有自性的話,如同不燒自己般,也不會燒他。如是若許眼有見性,既不自見不應見他,前過未移,所以之前的過失還是仍然存在的。由見如是為許自性所說過難,即能棄捨執有性宗。所以現在是針對上述的這個問題,回答到說,他方要如何了解到自己不見自己,與自性有見青色是相違的呢?或者是說,他方要如何知道說,自己見不到自己,所以不應以自性看到青色的呢?所以在此宗大師就針對這題而作了回答。所以透過上述的引用的這些論文,我們反覆的去思惟的話,自然就可以了解到說,如果有自性的話,就會有上述種種的這種問題,所以先棄捨有自性的承諾,有自性的宗義。
次亦能知無自性中,能作、所作皆悉應理,之後才會覺得說,在無自性的情況下,原來一切的作用還是可以成辦的,這是符合道理的,但是這時候還沒有了解空性。但是再反覆的串習,反覆的思惟的話,就能夠辨了無與無性差別,故亦能分有性與有的差別。又能通達無性之量,而量無性所量事等,之後才能通達無性之量,以及由正量來證量無性所量事等。
所以在此又有問到,通達火薪無性之量,彼非現量當許是比,若爾所依因為何等耶?如果是如此的話,這種通達火薪無有自性的這個正量,它並不是現量而是比量的話,那這個比量,他所依的正因是什麼呢?在此回答到:由見有性不出一異,破一異性定無自性,即成二相。決定了解無一異性,即宗法性,故有三相之因。在此是說到離一、離異之正因。由此為依,決定火薪無自相者,即是比量。由此當知前立他許三相量式,及正引生比量之理。若有自性,性應一異,若一性者,火應自燒。此等皆以他許為因,出他非樂,如是等類是為應成。以此為例,諸餘應成皆當了知。由是敵者乃至未捨事實宗時,必待量度自性所量而成能量。若時以量達無少法由自性成,即便棄捨事實宗見。所以先透過應成的方式,反覆的去思惟,讓他去覺得說,有自性和有是沒有辦法連在一起的,讓他看到問題,於是慢慢捨棄自己自性的這種宗見。
(499頁)明顯句論云:「有以隨一所成比量,即彼比量而破他耶?答:有謂以自成因而反破自非由他成,即於世間亦現見故。猶如世間有時立敵以證為量,由證語斷或勝或負,有時唯由自語而斷,非由他語,或勝或負,如其世間正理亦爾。唯世名言,於正理論正適時故。」此說可以他許為因,舉喻引證。諸分別師,說於敵者,以何等量成立三相,立者亦須比量而成,故許立敵二者極成。又破彼欲,即此論云:「設謂能立能破,皆須二家共許,非隨一成,或猶豫性。」彼亦當許如所宣說,依世比量,以教破者,非唯二家共許之教。若爾云何?亦以自許,自義比量,於一切種。唯以自許力強,非是俱成。故分別師所說之相,非所必須。諸佛亦以自許之理,於諸未知真實眾生,興饒益故。由是因緣,若以前說之量,立敵共成之因,成立所立,名自續因。
所以在此就說到了自續因的定義了,也就是立、敵兩家共同的量之所成的情況下,而產生了共相有法,共相之因的這種有法、所立、能立,這三相所形成的正因叫做自續因。若不以彼,唯由敵者所許三相,成立所立名為應成。不是以自續因的內涵,而是最主要是跟隨著敵者所承許的,而去找出他內部的矛盾,而來說到三相,就是有法、所立、能立這三相,來作反駁或者破斥的這種正因,為應成。此乃論師所有意趣最極明顯。這以上我們就已經跨越了毗缽舍那最難的高峰了,現在我們可以緩緩的往下走了,接下來就會比較輕鬆一點了。
未二、身生正見當隨誰行
第二、身生見當隨誰行?如是隨聖父子大中觀師。若有應成自續二派,應隨誰進行耶?此中是隨應成派行。此如前說,於名言中破除自性,破自性後,須善安立生死涅槃一切建立,於彼二理,當獲定解。此二論師,論中數說,若許諸法有自性者,則以觀察實性正理可推察轉,與聖父子諸論善順。由見是故,當許彼宗,故如前說,當許應成宗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