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3/08/10 12:37:04
學習次第 : 進階

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四

寂天菩薩造頌 傑操大師注釋 隆蓮法師譯解

已二學波羅密多行之法分四 庚一修不放逸為不壞菩提心行之因 庚二釋學戒之理特明護正念知為清淨防護一切善法之方便 庚三釋學余四波羅密之理   庚四由回向支之門學釋佈施之理捨身財善根利他 初中分二 辛一釋論文 辛二出品名 初中分三 壬一總明修不放逸之理 壬二廣釋 壬三攝義 今初

  如是如來最勝子 已發堅固菩提心

  複應恒時無動搖 勵力無違諸學處

  諸如來子菩提薩埵如前所說,已堅固受持二菩提心,其心應刹那亦不動搖,常學六度四攝,無有違越,當勵力不放逸,守護勿失。

  壬二廣釋分二 癸一於菩提心修不放逸 癸二於學處不放逸行 初中分二 子一菩提心不可捨棄之理 子二捨棄之過患 今初

  若率爾作本無心 或雖觀察未詳辨

  是事雖已誓願為 容當再思慎作止

  若經諸佛及佛子 以大般若所觀察

  自心亦已屢研尋 此中尚複何猶豫

  若於某事未觀功過率爾從事,或雖略分別,而未詳察,則于此事初雖誓願為之,後時仍應再加思考,或作或舍,既思考已然後行止。如妙臂請問經說,然諸佛及彌勒等諸菩薩,于密嚴等經中,以大般若觀察菩提心贊其功德,謂不可棄舍,自心亦先由思維功德之門,以多因相觀察定應受持。即已善觀察而始受持,何故又複猶豫?應當守護,直至成佛,勿令失壞也。

  子二棄舍之過患分三 醜一入於惡趣之過患 醜二失壞他利 醜三障礙登地 初中分三 寅一入惡趣之因 寅二引證例知 寅三斷相違過 今初

  若已如是發誓言 而於其事不成辦

  則為欺誑諸有情 我當墮落生何趣

  若已如是誓願安立一切有情於大覺位,而不修加行事業,以成辦其事,則是欺誑彼等一切有情我當生墮何趣?非墮惡趣不可也。

  寅二引證例知

  經雲若心欲佈施 微少下劣尋常物

  其人佈施不果行 後當墮入餓鬼中

  今於無上菩提果 志心思維作施助

  欺誑一切諸眾生 欲生善趣何可得

  所施之物雖尋常劣少一搏之食等,若意中思維而未果行,如正法念處經雲:“若思欲施者有纖毫未施,當生餓鬼趣中,若已發願而不施,當墮有情地獄中。”

  分別諸趣經雲:“若人欲收嘉穀實,必於如是嘉禾本。心中發願欲佈施,由慳吝故不施予,彼生餓鬼世界中,所受痛苦無窮盡。”說為餓鬼之因。今既志心思維非徒空言,具足恭敬發言明瞭,願常為一切有情助伴,令得無上大樂及人天安樂,又複猶豫,欺誑一切眾生,何處善趣可生,不能生善趣也。

  寅三斷相違過

  或有棄舍菩提心 能成聲聞解脫者

  業果之理不思議 惟一切智能了知

  若爾經雲聖者舍利弗先發菩提心已,修行之時,魔乞右手,即斷右手,以左手持與之,魔出不悅之言,心生疲厭,舍菩提心,後成阿羅漢,應成相違,舍利弗等舍菩提心,仍證解脫果,業果之理,非異生所能思議,惟一切智方能了知,他人不能思維也。

  醜二失壞他利分三 寅一失壞菩提心成重罪故能壞他利 寅二若障他菩薩善法罪亦同等當墮惡趣 寅三明其因相 今初

  菩提薩埵諸墮中 退菩提心為最重

  若有違犯如是行 是壞一切眾生利

  失壞發心,于菩薩根本墮中為最重,若犯如是重罪,則壞利他意樂,損減一切有情義利,修行之所依壞故,大集經雲:“縱百千劫修行十善業道,若發心欲求獨覺阿羅漢果,其時即成犯戒過失,失壞律義起如是心,較他勝罪尤為極重。”謂已受菩薩戒者,舍菩提願,則成根本墮,未受戒者,失壞此心,其罪較別解脫戒之他勝為尤重也。

  寅二若障他菩薩善法罪亦同等當墮惡趣

  若人但於刹那間 障礙菩薩作福德

  即為壞諸有情利 應受惡趣無邊苦

  若複有人,僅一刹那,於彼菩薩福德善行而作障礙,即是損減彼菩薩成辦有情義利之能力,彼為障者,應受惡趣生無邊數返。寂照神變三魔地經雲:“若人劫奪南瞻部洲一切有情財物,且斷其命,若複有人,障礙菩薩善法,下至施予畜生一搏之食,其罪較彼重無數倍。”是故於此應當留意。菩薩何處有不何知,此罪極易犯故,若能於此善為防護,依補特伽羅罪生罪之門,多能杜絕故。

  寅三明其因相

  壞一有情安樂事 尚於自身致衰損

  況壞遍滿虛空界 有情義利何待言

  如前說所行,何故有無邊罪,若壞一有情一生安樂,尚能退失自身增上生,況遍虛空際一切有情無上安樂之因,悉為摧壞,必生惡趣,複何待言。

  醜三障礙登地

  如是由斯罪墮力 複依菩提心威力

  輾轉升沉生死輪 登菩薩地常為礙

  若如前所說,舍菩提心者,其罪墮力,亦具菩提心威力,二者輪流牽引,輾轉生死,由業力故當生惡趣,由對治力當生人天。如是往返,久為障礙,不得登於極喜等地。是故當勤勵力,寧捨身命亦勿退失菩提心也。

  癸二學處不放逸行分三 子一慎止惡 子二勤修善 子三勤斷惑 初中分五 醜一若不防止罪墮惡趣當相續不絕 醜二為佛菩薩之所漠視 醜三暇滿難得 醜四若生惡趣無暇修善 醜五暇滿難得之故 今初

  是故如其所發願 我應敬慎期必成

  若不從今奮精勤 愈趨愈下轉沉弱

  是故如其所發為利有情當成佛之願,凡所應學修之事,我當敬慎令其成辦。今已發心受戒,今後於所學若不精勤,由罪墮力,當愈趨愈下,相續生於惡趣也。

  醜二為佛菩薩之所漠視

  往昔為利諸有情 無數如來出於世

  我由眾罪所障複 未得親承如來教

  我今壞戒仍如此 數數如初難值遇

  惡趣逼惱並系縛 備遭割截屠戳苦

  若恃諸佛菩薩救護,以為無妨,過去有無數諸佛作饒益一切有情之事,而我退失發心及所學,以自罪故,不為彼諸依怙之所教誨,如現證莊嚴所謂“雖令勝天降如雨”雲等,若冀後來救護以為無防者,我今若放逸而行,仍複如前,數數仍不得入于諸佛,作肓行境,當相續受苦,應住惡趣中,或雖生善趣,而遭病惱系縛又複於惡趣中受諸逼惱,割截手足,殺戳其身,痛苦無盡。

  醜三暇滿難得分二 寅一若退失菩提心則難得四緣具足之暇滿 寅二縱得之亦速失壞故應勵力 今初

  既值如來出世間 更得人身具信心

  堪修善法如今者 實為稀有難多得

  若作如是想,謂後世得暇滿時當勤勵力,勿作是想,如來如優曇缽羅花出於世間,於三藏等聖教敬信得人身,生中國諸根具足,業果無倒等堪修善法所依,自他圓滿具足,如是者堪為稀有,如是堪修二菩提心之暇滿何時可得,極難得也。

  寅二縱得暇滿亦速失壞故應勵力

  雖如此日身無病 飲食支身暫未死

  年命刹那難保信 色身須臾如泡影

  若謂已得此身,既無違緣,順緣亦具,且待後時勤勵力,不可如是推延。無違緣病惱之人身,如白日,言如此日者,謂無病之日。如此是具足飲食等順緣,無逼害等違緣,而此日仍刹那不住,迅速壞滅,誑惑不實,此身須臾如影,自無主宰,應即今勵力,不可推延也。

  醜四若生惡趣無暇修善分三 寅一生惡趣時無暇修善 寅二若生善趣時不勤勵力在惡趣中昧於取捨 寅三惡趣極難解脫 今初

  以我如今所行為 再得人身尚難必

  若時不能得人身 無緣修善唯作惡

  不應推延作是思維,謂暇滿人身,陸續可得,後世修行亦未為晚。如我今所行為,唯惡無善,後世人身尚不能得,若不得人身生於惡趣,唯有造罪,纖毫之善亦不能作,故善趣難得也。

  寅二若生善趣時不勤勵力在惡趣中昧於取捨

  若時有緣能行善 而我不作諸善業

  惡趣眾苦所昏蒙 爾時我何能為力

  若時有機緣行善,而我不勵力勤修善行,若生惡趣後,長時恒為苦受之所逼惱,於取捨處,悉皆愚迷莫辯,其時我纖毫善事亦不能作,故應及今得暇滿時勵力勤修也。

  寅三惡趣極難解脫

  若時眾善不修行 唯積眾罪多無量

  縱經百千俱胝劫 善趣之名亦不聞

  後世得暇滿極難,而今世又不修諸善,唯積眾罪,百千萬劫中善趣之名亦不能聞故。

  醜五暇滿難得之故

  以此之故世尊言 幸得人身極稀有

  如大海中盲龜項 幾希能值浮木孔

  由惡趣中難生善趣,以此之故,如相應阿笈摩中:“佛告諸比丘,若此大地變為大海,中有浮木唯具一孔,為風所漂,飄忽動搖,海中複有盲龜,百千萬年恒昂其首。汝等比丘,于意雲何,大海浮木唯一孔中,盲龜之項甯易趣入否?不也,世尊。佛言汝等比丘得人身難,亦猶如是。若不修善,惟積諸惡,善趣之名亦不得聞,以此之故,佛言如大海洶湧中,海波漂蕩往來,有一孔之浮木,經百千萬年始浮出水面之盲龜,其頸得穿入浮木之孔,其事甚難,亦猶如事。”故于此得暇滿之時,當於善法勤致力也。

  子二勤修善分三 醜一由先積有無邊之罪應勵力斷除 醜二僅唯一次受惡趣苦,苦雖已盡而惡業不盡之理 醜三是故于罪應勤對治之理 今初

  於一刹那作罪惡 當墮無間經長劫

  無始輪回積眾罪 不生善趣何待言

  如于菩薩起嗔恚心,僅一刹那所作之罪,亦當歷劫墮無間獄。無始輪回所積之罪,若不以對治力而摧毀之,因自相續有罪,不能生於善趣,更何待言。故應依四力門勤治罪障也。

  醜二僅唯一次受惡趣苦,苦盡而惡趣業不盡之理

  非唯僅受此罪已 便從惡趣得解脫

  即於正受此罪時 又複廣造諸餘罪

  或謂所造惡業之果盡已,當生善趣,故解脫惡趣並非難事。不爾,僅唯受先所造業之果已,唯盡彼業果,彼補特伽羅未能便從惡趣而得解脫,如是正受先業苦果之時,時時複造積別餘能生重苦之罪故。惡趣所依善力微劣,常積諸罪,當勤精進滅惡趣因也。

  醜三于罪應勤對治之理分四 寅一得暇滿不勤修善是為自欺 寅二現生當受苦 寅三後世當為惡趣之苦所逼 寅四應勤止惡修善之理 今初

  獲得如是有暇身 我今若不修善法

  誑惑自欺無逾此 愚蒙過此亦無有

  如是有暇之身極為難得,得之能成大義,我今既已得之,於增上生及解脫因之善法,若不勤修,其為自欺,無餘方便能過於此,昧於取捨亦更無愚蒙過此者也。

  寅二現生當受苦

  若我即達如是理 由愚癡故行怯弱

  逮其臨欲命終時 必當心生大憂悔

  若我既知當勤止惡修善之理,由愚癡故,於菩提心行之諸學處,後複怯弱,將死之時,自知當墮惡趣,必起大憂惱,是故當生大精進也。

  寅三後世當為惡趣之苦所逼

  地獄烈火難堪忍 若於我身久燔矣

  熾然難忍憂悔火 定當熱惱逼我心

  由失壞菩提心等罪,當生地獄中,地獄難忍之火長時梵燒我身,爾時難忍憂悔之火,定為熱逼我心,故應勵力毋為罪墮所染也。

  寅四應勤止惡修善之理分二 卯一虛度暇滿複牽墮地獄等同無心 卯二當思愚昧之因 今初

  極難幸遇有利地 何幸我今忽遭逢

  我身若尚具慧心 後複牽纏入地獄

  豈非咒述迷我心 今我於此無知覺

  應當作是思維,此極難獲得,得已能成大義,暇滿有利之地,以誰之力而幸得之;我若尚具能辨利害之慧心,後複牽引墮於地獄者,恐是為惡咒所迷,故我于此時無成辦義利之心爾。

  卯二當思愚味之因

  不知何物令愚蒙 究竟我心有何物

  何物令我愚蒙耶?若我懈怠自在轉時,當作是思維,我雖不知何物所迷,令我惑亂,然我心中必有何物令我愚迷也。

  子三勤斷惑分三 醜一思維煩惱過患 醜二於斷煩惱之難行不應疲厭 醜三於勤斷能斷之性修歡喜心 初中分三 寅一思維煩惱害已之理 寅二不應于煩惱修忍 寅三為摧煩惱奮起心力 初中分四 卯一令我不能自主 卯二造無量苦 卯三為害之時無盡 卯四不可為煩惱助伴之理 今初

  嗔恚貪欲諸怨敵 並無手足能動轉

  亦非善巧具雄力 雲何役我如僕使

  根隨煩惱所攝之貪嗔等我之諸敵,既無手足,亦未持兵仗,既非大力勇士,亦非善巧智臣,雲何此諸煩惱,能役使我,令我不能自主也。

  卯二造無量苦

  泰然安住我心中 恣意於我作侵損

  於彼含忍不憤發 所忍非處堪訶遣

  若時諸天及非天 悉皆群起為我敵

  彼終不能牽挽我 令入無間烈火中

  彼煩惱敵具大力 能一刹那拋擲我

  須彌一觸成灰燼 猛烈無間巨焰中

  彼安住於我心中,恣意以地獄等苦而損惱我,於彼含忍而不發憤,忍所不應忍,是極應訶譴之事。應視煩惱如仇,精進消滅之。又煩惱之性相差別,因及作業等,如“現觀”論所說應知,而主要應致力觀其過患也,若時天及非天等,悉皆一致群起與我為敵,若我不隨煩惱自在而轉,彼等終不能牽我令入無間火內。唯自相續之煩惱,是我勁敵。無間烈火,若遇之者,須彌山王,亦能灰燼無餘,煩惱能於刹那間,擲我入於其內,故於煩惱敵,應精進摧伏也。

  卯三為害之時無盡

  我標所有煩惱敵 長時相逼無終始

  世間所有諸怨仇 未有如斯長相守

  複思別餘過患,我之隨一煩惱怨敵,皆常時存在,無間終始,別餘世間怨敵,未有能經歷長時如彼煩惱之久者,僅修一次煩惱之對治,任於何處彼終不復生,故應如流不斷恒常精進,盡力摧伏煩惱也。

  卯四不可與煩惱為助伴之理

  若能隨順及承事 他人悉為作利樂

  諸煩惱敵徒順承 後仍若厄相逼惱

  若于世間別餘怨敵,以飲食等隨順承事,而作依止,彼等悉當我助伴,令得利益安樂。若依諸煩惱敵而作承事,使其勢力增長,後複以苦痛來相逼惱,故唯精進摧伏之,方為令自身安樂之道。

  寅二不應于煩惱修忍分二 卯二思維於心能作煩惱 卯二思維於身能作損惱 今初

  如是恒時相續為怨敵 損惱大聚唯一增長因

  若於我心不動常堅住 何能歡喜不畏生死輪

  如是常時存在無間終始與我為敵之煩惱,能普令苦等損惱大聚增長唯一無比之因,決定安住於我心中,何能於生死中歡喜無畏。既無安樂之時,故應精進摧伏煩惱。

  卯二思維於身能作損惱

  此是生死堅牢巡邏者 亦是地獄等處行刑手

  若住我心貪著纏網中 何由令我身心得安樂

  煩惱不許有情出離生死,故是生死牢獄之邏卒,又化作深阱等地獄,能殺戮惡趣天人等故為行刑屠膾。此諸煩惱,若住於我心中所貪著之網,不如理作意之內,焉有安樂之時,身心皆無安樂之時也。

  寅三為摧煩惱奮起心力

  乃至此敵未見決定降伏時

  一切時中我當不舍勤精進

  若人稍作損惱尚且發憤怒

  我慢盛者未降斯敵勿安眠

  若爾,一切不可愛樂之事,悉因煩惱而生,何時我於此難忍之怨敵,未現見其決定降伏,一切時中,我應勤修煩惱對治,刹那不舍。人偶遇世間輕微損惱,如以惡語相加等,亦忿恚懷恨,我慢增長,於彼怨敵,若未摧伏不能安寢,精進不懈,摧煩惱敵,亦應如是精進也。

  醜二於斷煩惱之難行疲厭分三 寅一能伏煩惱披甲精進於彼難行不應疲厭  寅二為摧煩惱而起精進之利益 寅三故於摧煩惱之加行應勤精進 今初

  不殺自死世間眾苦煩惱敵

  對壘交鋒奮力克敵欲致果

  縱為鋒鏃中傷創钜痛亦深

  所求大欲未成猶不甘退卻

  況為長時一切眾苦因 唯一自性怨仇欲摧伏

  縱令能生百千諸苦痛 應須勇毅不卻何待言

  不殺亦自然任運而死之苦,由諸煩惱而成。彼諸可悲湣者,軍陣合會,攻堅陷陣之時,為勵力欲摧伏敵軍。雖為槍箭等兵器所中而成重傷,然摧伏敵軍之事未成,尚終不退卻。今于常時能成眾苦之因,有生以來與我為仇之唯一怨敵,決欲摧伏,所有一切難行,縱有百千寒熱饑渴等苦加之於我,其應奮勇堅毅百折不回,乃至惑敵未伏以前,不舍精進,更何待言?

  寅二為摧煩惱而起精進之利益分三 卯一難行為自利圓滿之因故應安忍   卯二難行為他利圓滿之因故應安忍 卯三先已發誓願當令成就之理 今初

  為無義事遭敵曾負傷 猶如嚴身之具常矜炫

  為成大義而奮正精勤 縱受諸苦於我何足恤

  世人為無義小事,身為敵所創傷,常指以示人曰,此某時所負傷也,如身莊嚴而炫耀自得。今為成圓滿正覺之大義,發正精進之時,我縱受難行之苦,何足為害,唯是利益應當依止也。

  卯二難行為他利圓滿之因故應安忍

  若漁若獵或複事家田 僅為自身溫飽支身命

  祁寒蠍暑逼惱猶堪忍 利眾生故何苦不能堪

  漁人捕魚,獵人獵獸,農人耕稼,以自存活,僅求養活自身,尚能忍受寒熱等逼惱,為成辦無餘有情一切安樂,如我所受難行何不能忍應安忍也。

  卯三先發誓願當令成就之理

  十方虛空盡邊際 有情煩惱誓願斷

  既發是願而自身 不能解脫諸煩惱

  於己忖度不自量 所言安得非欺妄

  是故常應勤精進 摧諸煩惱毋退縮

  或謂許摧伏他人身心煩惱,然不應勤摧自己身心煩惱,如是即墮于寂滅邊故,其理不費然,已發心誓願解脫十方盡虛空際一切有情煩惱,或若時己身尚于諸惑不求解脫,既不顧他利,自利亦不能圓滿,隨煩惱自在而轉,不知自量,複言當解脫他人一切煩惱,豈非狂妄。自為生系縛利他不能圓滿,故於摧伏自身煩惱應勤精進也。

  寅三於摧煩惱之加行應勤精進分二 卯一應勤煩惱之對治 卯二任於何時悉應勉力勿隨煩惱自在而轉 今初

  我于此事應貪著 懷恨不舍而遣除

  雖如是具煩惱相 能斷煩惱非所斷

  或謂若言我於此煩惱對治品應當貪著,深信倚任,于煩惱應執惡不舍鬥爭摧伏,即於能斷對治法生著,於所斷執惡不舍,亦是煩惱是所應斷不爾。貪對治法,忿恨所斷,現如是相之相似煩惱,是能摧煩惱之對治品,非所斷類。本論後文又言應摧伏者,是所斷已淨,不須更以能斷對治制伏故。

  卯二任於何時悉應勉力勿隨煩惱自在而轉

  刀鋸鼎鑊加我身 雖斷吾頭亦易事

  終不應於煩惱敵 甘心俯首而歸順

  欲斷煩惱,眾多苦不可量,何不即隨順煩惱為善?不爾。雖以火焚死或斷我頭,亦較輕易,不過舍現世之身而已,煩惱怨敵,能生地獄等大苦,障令不得所樂義利,故無論如何,終不應於彼歸敬,隨其自在而轉也。

  醜三於勤斷能斷之性修歡喜心分三 寅一自相續之煩惱根本拔除已彼無安住所依 寅二從顛倒因生故若依精進必能斷除 寅三根本拔除已彼無餘處更可依止故應斷除 今初

  世間怨敵被驅雖出境 還於他國潛伏收殘餘

  養精蓄銳卷土複重來 煩惱怨敵其相不如是

  若煩惱如世間怨敵,一次驅去,有力之時,複來為害,於彼唯有隨順。不爾,通常世間怨敵,一次驅去複住於他處,收復諸城蓄養精銳,有力之時,為報仇敵,又複遠來。煩惱怨敵,相不如是,根本拔除已,更不能住於他處,亦不能有力還來故。

  寅二從顛倒因生故若依精進必能斷除

  煩惱以識煩惱慧眼斷 從何心中遣除更何住

  住於何處還來為我害 唯是自心怯弱乏精勤

  煩惱一次根本拔除已,更無安住之所依故。煩惱根本從顛倒生,以通達空性之般若慧眼,勵力斷其種子,斷已即已由我心中遣除,更複能往何處?依何處住長養力能,複來為我作損害乎?必不能也。若能如是者,亦唯由不能精進一次拔除自身之怯弱心為害也。

  寅三根本拔除已彼決無餘處更可依止故應斷除

  是諸煩惱不住于境不住於根不住中

  此外亦複不住他處依於何處損有情

  彼如幻故心離怖畏正知不倒勤精進

  為無義事地獄等苦何能侵損及我身

  或謂諸惑從自續而生,自性成就,一種亦不能斷。諸煩惱自性不住於色等境,若如是諸阿羅漢,見色等時,應生煩惱故,如是亦不住於眼等根聚,思維住理之義時,雖有眼等不緣煩惱故,亦不安住於彼等中間,亦不住於彼作業之外,故一次根本拔除已,彼諸自性成就之煩惱,依可處住,于諸有情而作損惱,任於何處亦不存在故。此煩惱自性成就故如虛空,而如幻顯現,自性成就,爾時被作自性成就不能根本拔除想,為斷煩惱,應勤精進生起通達空性之般若,斷其怖畏。既能如是為無義事,何能令地獄等諸惡趣苦損惱於我,不應理也。昔諸師亦言種子拔除已于彼諸處悉皆不住也。

  壬三攝義

  如其宣說應修諸學處 如是思維應當勤奮修

  不聽醫言而欲求醫治 其疾能療古今所未有

  如前所述多方思維,前所言之菩提心,及為守護學處故,如佛所教,不放逸勵力修行。若患必需療治之病,而不聽治病醫生之言,其病能愈未之有也。如未醫治故。是故應遵我佛醫王教言,勵力而斷煩惱。

  攝頌雲:令自相續清淨離罪染,不壞善法輾轉益增上,應須堅毅勤修毋懈怠,轉信善巧恒常具恭謹。

  辛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釋不放逸品第四竟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