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4/28 21:27:30
學習次第 : 進階

喇嘛網 日期:2012/04/28 21:26:07   編輯部

 講述:甘丹赤巴  日宗仁波切

中譯:如性法師           手錄:鶴 林

(三十三)2012年4月14日 (上午)大悲精舍

首先在還未聞法之前,我們必須先調整聞法的動機,為了利益如虛空般的一切有情,我希望能早日獲得圓滿的佛果,以這樣的發心來聽聞今天的大乘法。今天所要為各位介紹的,是《入菩薩行論釋》第六品,«忍辱品»。

巳二、修習思擇法忍(分二)

午一、廣說(分三)

未一、瞋及懷瞋者等皆有賴因故非自主(分二)

未二、破有自主之因(分三)

申一、破數論師所許我及勝性有自主(分二)

酉一、破勝性能自主生起外相

酉二、破神我能自主受用諸境

申二、破吠陀師所許我有自主(分三)

申三、了知眾生皆如幻化,不應瞋彼

未三、遮止瞋之目的

午二、攝義

酉一、破勝性能自主生起外相(178“)

在«忍辱品»當中,最主要提到了修學三種的「忍辱」,而今天我們看到第二個部分「修習思擇法忍」。「修習思擇法忍」當中分二:一、廣說,二、攝義。在「廣說」的第一個科判裡面提到,「瞋及懷瞋者等皆有賴因故非自主」。第一個科判當中,最主要的內涵是提到了,心懷瞋念的敵人、以及他內心當中的瞋念、以及生起瞋念的眾多因緣,這一切法的形成都必須要觀待他者,而沒有自主,既然是如此,我們不應該瞋恚他人。第二個科判「破有自主之因」,這時有人就會提出,外道他們認為法的形成並不需要觀待他,就有辦法自主的形成,但這一點是違反正理,所以透由正理能夠破除的。所以第二個科判提到了,「破有自主之因」分三:一、破數論師所許我及勝性有自主,二、破吠陀師所許我有自主,三、了知眾生皆如幻化,不應瞋彼。首先第一個科判當中分二:一、破勝性能自主生起外相,二、破神我能自主受用諸境。首先第一個科判,「破勝性能自主生起外相」。

偈頌:承許有勝性,又假立為我,皆非刻意思,我將生而生。

爾時許生者,不生則無果。

正文,承許有勝性」,數論外道承許有「勝性」,所謂的「勝性」,他認為是遍一切萬法。這一點就如同上一堂課,我們所提到跟內道所謂「空性一味」的道理是很類似的。佛弟子認為「空性」──也就是「無自性」的道理是遍一切萬法,一切法最究竟的本質都是無自性,所以以無自性的角度而言,諸法是沒有任何的差異;但是在無自性的狀態下,法能夠呈現各種不同的相狀。相同的,數論外道他認為「勝性」它是遍一切法,並且在安立「勝性」時,謂塵、暗、精力三分相等,他認為它的本質是苦、樂、捨三分相等的,並具五相,能自主生外相所攝損害利益等事,它不僅遍於一切的萬法,並且它能夠自主的生起「外相所攝損害利益等事」,這當中的「外相」有點類似佛教徒所謂的二諦當中的「世俗諦」,而「勝性」類似佛教徒所謂的「勝義諦」。在勝義諦平等的狀態下,能夠呈現各種不同的世俗諦;相同的,遍一切法的「勝性」,它能夠自主的生起色、聲、香、味、觸各種的外相,所以提到「能自主生外相所攝損害利益等事」,這是第一個部分提到了「勝性」。

接下來,於「神我」假立為我,並且他又安立了一個「我」,在安立「我」的時候,他認為「神我」它是「我」,而「神我」是什麼樣的一種法?許能自主受用諸境,在之前「勝性」能夠自主的變現外相,而「神我」它能夠自主的受用勝性所變現出的種種境界,此皆非理。但以自宗的角度而言,數論外道所安立的「勝性」以及「神我」都不符合正理。因我、勝性皆非刻意思而生,因為不管是「神我」也好,「勝性」也好,它都不是在刻意思維之後而產生的。所謂的「刻意思維」是什麼意思?謂念:「為能自主受用諸境、生起外相,我將生起。」比方說以「神我」而言,它並不是刻意思維而產生的一種法。為什麼它不會刻意思維?它不會想到:「我為了要能夠自主受用勝性所變現的種種境界,所以我要生起」,它並不會有這樣的念頭;相同的道理,「勝性」它的心裡面也不會想:「我是為了要自主的生起外相,所以我要呈現出勝性的面貌」。不管是「神我」或是「勝性」,這兩者它本身都不會去刻意的思維我們之前所提到的內涵而生起,所以在偈頌當中有提到,「皆非刻意思,我將生而生」,故彼等同兔角,無有作用。以自宗的角度而言,不管是「勝性」或是「神我」,這兩者都沒有辦法自主的產生,這兩者的本質都如同兔角,是不存在的,沒有任何的作用。爾時,凡勝性能,皆不合理,所以在此同時,只要承許「勝性」能夠自主生果是不合道理的,彼不生故;因為「勝性」它是沒有辦法自主生果的,此有周遍,如果「勝性」它的本質是不生的,只要它是不生的,它就沒有辦法自主生果,自若不生能生其故。

酉二、破神我能自主受用諸境

第二個科判,「破神我能自主受用諸境」。在第一個科判當中首先提到了,數論外道是如何的安立「勝性」以及「神我」這兩種法。並且在提出了他宗所安立的主張之後,更進一步的,自宗破除了「勝性是能夠自主生起外相」的這一點。在破除的同時,自宗先成立了「勝性它本身是不會產生的,如果它不會產生的話,它就沒有辦法自主的生果」,所以你所提出的「勝性是能夠自主生起外相」的理論是不合理的。所以提到「爾時許生者」,當你認為「勝性」它是能夠自主生果的同時,「不生」它的本質實際上是如同兔角般,沒有任何的作用,「則無果」如果它本身的本質是不生的話,它就沒有辦法自主的生果。所以在第一個科判當中,最主要破除的是「勝性能夠自主生起外相」的這一點,而更進一步的,在第二個科判當中提到了,「破神我能自主受用諸境」。

第二個科判當中偈頌:應恆散於境,亦非能遮止。

正文,既已承許神我乃是受用境之恆常事物,則彼應恆散於境,故亦非能遮止神我受用諸境,因無不執諸境之時。如果數論外道你已經承許了,「神我它的本質是能夠自主受用外境的恆常事物」,數論外道他認為「神我」的本質是恆常的,但是又能夠受用外境,所以是「事物」,所以在正文裡面有提到「恆常事物」。「則彼應恆馳散於境」,如果「神我」的本質如同你所承許般「它是恆常的事物」,這時「神我」應該恆常的受用外在的境界。「故亦非能遮止神我受用諸境」,這一句話的中文翻譯,跟藏文的原文看起來似乎不太一樣,但是藏文的原文這個地方敘述的方式非常難懂,所以在翻了解釋之後,暫時把它譯成末學自己本身比較了解的內涵。

「故亦非能遮止神我受用諸境」,如果你認為「神我它能夠恆常的受用外境」的話,這時你就沒有辦法遮止「神我受用諸境」的這一點,「因無不執諸境之時」,因為「神我」它並沒有不執著外境的這個時間點。為什麼在這一段裡自宗要特別的提出,「故亦非能遮止神我受用諸境」呢?因為數論外道他認為,修行的人他透由修學襌定,到最後他能夠了解現今所感受、所受用的外相──也就是外在的境界,都是由「勝性」所變現出來的。而他們認為,如果一個人能夠了解,「他所感受到的境界,都是由勝性所變現出來」的話,這時很自然的他就不會再一次的想要去受用這些境界。而當一個人,他不會要想要再一次的受用「勝性」所變現出來的外相,此時他就獲得了解脫,而他面前所看到的一切外相,也會在此同時完全的收攝,所以數論外道他認為「神我如果能夠不受用諸境的話,他能夠獲得解脫」,他有提出這樣的論點。所以自宗就認為,如果你認為「神我它的本質是恆常的事物」,它就應該永遠安住在境界上面,而沒有「不受用諸境的時間點」會產生。所以提到了「你並沒有辦法遮止神我它會受用境」的這一點,如果你沒有辦法遮止這一點,你就沒有辦法承許你所安立的解脫。

申二、破吠陀師所許我有自主(分三)

酉一、常法不應生果

酉二、不應觀待因緣

酉三、與緣無有關連

酉一、常法不應生果(179“)

如果一法的本質是常態的,這時以自宗的角度而言,認為常法是沒有辦法生果的;如果常法有辦法生果的話,它應該無時無刻不間斷的生起自果,但這一點也沒有辦法透由正理來證成,所以更進一步的推翻了「常法能生果」的理論。

正文,吠陀師許:我為有色及恆常事,吠陀師認為「我」的本質是具有色法,並且遍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所以是屬於恆常的法。「事」,是指雖然它是恆常,但是它能夠生果,所以安立為「事」。所以提到「我為有色及恆常事」,並由彼生諸損害等,由於它能夠產生自果的緣故,安立為是「事」。

對於這一點偈頌當中:彼我若是常,無作如虛空;

正文,倘若彼我是事,顯然應無為虛空,如果「我」的本質是恆常的事物,這時「我」它就如同無為法的虛空,有生果用。虛空的本質,並不是觀待因緣而產生的事物法,而是無為法。就如同虛空沒有辦法產生「生果」的作用;相同的道理,如果「我」的本質是恆常的,照道理說也應該是沒有辦法生起「自果」。

酉二、不應觀待因緣

對於自宗所提出來的論點,吠陀師做了以下的回答,若曰:「自體雖是常法,然遇因緣便能生果。」「我」的本質是常態法,但是遇到了因緣之後它就能夠產生自果。

對於這樣的回答,偈頌當中:縱遇餘眾緣,於無變何用?

作時亦如前,則作有何用?

正文,常法定不遇緣;如果法的本質是不會改變的「常態法」或是「無為法」,它們共同具備的特質都是「不會與緣相遇」;與緣相遇的法,必須要是有為法、無常法才會與因緣相遇,所以「常法定不遇緣」。縱遇勤等其餘眾緣,縱使常態法的「我」,它能夠遇到內心中的想法,或者是想要努力的付出於行動的這些其他的因緣,所以提到「縱遇勤等其餘眾緣」,也就是「我」的本質它是常法的,但是它縱使能夠遇到其他的因緣,比方說它的內心中有了某種的想法,或者是更進一步的,努力的去付出等的種種因緣,然緣彼能有何用?但是這些外緣,對於沒有轉變的「我」──也就是常態法的「我」來說,它能夠產生什麼作用呢?毫無作用,彼我故;因為實際上而言,「常法」它是不會與周邊的因緣相遇的,縱使它能夠與周邊的因緣相遇,周邊的因緣也沒有辦法改變它是常法的事實。所以提到「毫無作用,彼我無轉變故」,因為它縱使遇到了周邊的緣,也不會改變它是常法的這一點。所以提到「於無變何用」,這當中的「於無變」三個字,指的就是不會轉變的「我」。所以常態法的我,縱使遇到了其他的因緣,對於它不會改變的這一點,是不會產生任何的作用。

此有周遍,眾緣利益,彼我未超出如前不生果之自性,所以當眾緣產生作用的同時,「我」的本質還是沒有辦法超出,之前所提到的不生果的這種自性,若不超出於彼,則作利益於我有何?所以如果它沒有辦法改變自己的本質,縱使遇到了其他的因緣,對於「不生果」的這一點來說,它是沒有改變的力量,「則作利益於我有何作用?」全無些許差別。

酉三、與緣無有關聯

這時他宗更進一步的回答,若曰:「雖未利益令其轉變體性,然能利益他事。」在之前自宗提出了,如果我的本質是常態法,照道理說它是不會與周邊的因緣相遇的;但縱使它能夠與周邊的因緣相遇,也不會改變它的本質是常態法的這一點。而接下來他宗又繼續的反駁,而提到「雖未利益令其轉變體性」,在與周邊的因緣相遇之後,雖然周邊的因緣並沒有辦法改變「我」是常法的體性,「然能利益他事」,但是它還是能夠產生生果的作用。所以他這時候提出的論點是認為,「周邊的緣」跟「我」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是本質相異的。

對於這樣的回答,偈頌當中提到:謂作用即此,與我有何關?

正文,亦不合理,有「令我生果作用即此能利益者」,這時你所提出來的論點,也就是周邊的因緣,它縱使沒有辦法改變「我是常法」的本質,但是透由周邊的因緣,還是能夠讓「我生起自果」,所以提到了「令我生果作用,即此能利益者」,所以周邊的因緣,它最主要產生的作用,是讓常態法的我能夠生起自果,而不是改變常態法的本質。但實際上這樣的論點,完全沒有正理作為依據,因為你認為周邊的「因緣」跟「我」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是本質相異的。一般來說本質相異的兩種法,它雖然有可能會產生相屬的作用,也就是它可能是有關聯性的,比方說因果,它本質是相異的,但是這兩者之間是有相屬的作用。但現今你認為我跟周邊的因,不僅是本質相異,而且它是完全自主的話,這時這兩者的關係會變成是毫無關聯的,所以提到,彼又與我有何關聯?這時周邊的緣跟我這兩者之間,到底有什麼關聯性?全無同體相屬及彼生相屬故。這兩者既非「同體相屬」也不是「彼生相屬」,為什麼不是「同體相屬」?因為你認為這兩者它的本質是相異的。為什麼不是「彼生相屬」?因為這兩者「彼生相異」的同時,又非因果,所以它並非彼生相屬。

申三、了知眾生皆如幻化,不應瞋彼(180“)

偈頌:一切皆依他,依故無自主。知已不應瞋,如幻化諸事。

正文,一切生果作用皆依;一法如果能夠產生自果的作用,這一切都必須要依於其他的因緣,諸緣亦前前因緣力而生起,而它所依的因緣,也必須要依次的依著前前的因緣力才有辦法產生,其果無自主生與不生,所以以果的角度而言,在不觀待前因的情況下,是沒有辦法自主生果的,如幻如化。也就是因此一切的法,都是在觀待他者的情況下才有辦法安立,所以並沒有任何的自主,它的本質有如同幻化。

提到了「如幻如化」,比方說,「真實的人」跟「電視機當中的人」,這兩者乍看之下,在我們的內心中都會顯現「我看到了一個人」,但實際上仔細的去思維,我們「所看到的人」跟「電視機當中的人」,相較之下你就會知道電視機裡面的人,它並不是真正的人,它只不過是機器透由外在的電力等眾多的因緣而呈現出的一種影像,所以它跟外在真實的人相較之下,它並不是真正的人。但是我們會認為,「一切的外境它的形成,都是由自方──也就是境界本身的方位,能夠自然的形成出來,它所形成的方式並不需要觀待任何的因緣,而執著為真實。」但實際上,一切的境它都如同是電視機中的人一樣,雖然能夠顯現出人的相貌,但是你仔細的去觀察,你卻沒有辦法找尋到一個真實的人。

對於這一點,如果我們仔細的來探討的話,以「房子」跟「電視當中的房子」,這兩者我們來作比較。我們所看到的房子,跟電視機當中的房子,這兩者它的本質其實都是由心去假立出來的。以境界本身的方位而言,它都沒有真實的自體性,沒有真實的自主性存在。但是雖然是如此,我們必須要分辨,一者它是真實的,一者它不是真實的,這一點又很難分辨。所以提到了這樣的理論,它是中觀正見當中最深細的一部分,也是最難了解的部分。

而過去西藏前期的論師們,以瑪堪巴為首,由於他們沒有辦法分辨這兩者的差異,所以他們不得不說:「這兩者都是不存在的,而我們現今之所以會看到外境,這一切都是錯亂心的顯現」。但是以自宗的角度來說,如果一切的境都是錯亂心的顯現的話,中觀正見似乎不這麼難懂,但的確不是如此。所以在分辨的時候,有些人提出了一種主張,他認為雖然我們的肉眼看到「電視機當中的房子」跟我們「周邊的房子」時,都會現起有房子的影像,但是這兩者當中我們周邊的房子,它能夠產生房子的作用,它能夠呈現出這樣的特徵;但是電視機當中的房子卻沒有辦法。但是雖然我們知道這樣分辨,也知道該怎麼敘述這兩者的差異,但是在我們的內心中所顯現的時候,卻不是如此。

所以如果說一切的法,它都是錯亂心的顯現,中觀正見就不會如此的困難。但是要能夠仔細的區分這兩點,是不容易的事情。所以也就是如此,外道、或者是唯識宗、自續宗,每一個人對於「我」都有它獨特的見解。外道有它的見解,而自宗不管是唯識、或者是自續,他們也認為「我」應該要這樣安立才是對的。為什麼各宗各派在安立「我」的時候,會有如此大的差距,就是因為沒有辦法分辨出電視機當中的房子,以及真實的房子這兩者真正的差異所造成的,而這一點是我們平常應該要練習的。

雖然我們的嘴巴都會說,電視機當中的房子是假的,我們看到的房子是真的,而且一者有房子的作用,而另外一者是沒有房子的作用。雖然我們都會這樣去敘述,但是我們的心在對境的時候卻不是如此,我們會認為這兩者會呈現在我們的面前,都是由自方所形成出來的;我們不認為它的形成是必須要觀待他者的。而為什麼我們周邊的房子,它是真的房子,電視機當中的房子卻不是。是因為我們周邊的房子,它能夠呈現出房子的作用,所以它的形成是必須要觀待它有沒有辦法呈現房子的作用而形成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它的形成是必須要觀待他者,所以它並不是自方成立。

相同的道理,電視機當中的房子,為什麼不是真正的房子,因為它沒有呈現出房子作用的能力,所以它必須要觀待沒有辦法呈現出房子作用的這一點,而安立它並非真實的房子,所以這一點也是在觀待他者而安立的。我現今會這樣跟各位來解釋中觀正見,並不是要告訴你們我對這一方面了解得非常透徹,而是過去我的上師他們在教導我的時候,就是用這樣的方式來教導,所以雖然我本身對於這個部分的內涵並不是很清楚,但是就如同過去的傳承祖師們所教導我的方式,我以相同的方式來告訴各位。

或者提另外一個例子,有些人他每天都會照鏡子,在照鏡子的時候,會在鏡中看到一個影像,比如說臉的影像。「臉的影像」跟「真實的臉孔」這兩者是有差距的,一者它能夠呈現出臉的作用,一者是沒有辦法。而真實的臉,它之所以能夠成為臉,也是在觀待因為他有呈現臉的作用的這一點之後,它才能夠成為真正的臉;並且在安立的時候,他是透由正確的名言量所安立出來的。所以在名言量所安立的同時,如果能夠呈現出它自己本身的作用,這樣的法是存在的;相反的,鏡中的臉影,雖然乍看之下,你會覺得有一個臉在你的面前,但是它並沒有辦法呈現出真實臉孔所要呈現出的作用,所以它並不是真實的臉。

所以過去在西藏有很多的論師都主張,他所提出來的見解,是中觀應成派的見解。但是自認為中觀應成派的見解者,他們在解釋諸法形成的方式時,解釋的方式卻大不相同的。有一些人他沒有辦法「安立無自性」,或者是「非由自方所成」的這一點,所以安立了一切法都是由錯亂的認知所顯現的一種對境。而大師他並不這樣認為,他認為一切法都是在無自性、無有自方形成的方式下而形成出來的。但說真的想要仔細的分辨這兩者當中的差異,並不容易。

所以以四部宗義而言,中觀自續派的論師們,他們認為一切的法是沒有諦實,但是有自方的,如果法它並不是由自方所形成的話,是沒有辦法安立法的存在;但更進一步的,以中觀應成的角度來說,他認為法不僅沒有諦實,而且他也不是由自方所形成的。一切法的形成都是在觀待因緣的情況下,和合而形成的。

一切事物實自性空,然有作用,了不應瞋如幻化諸事,而當修學通達緣起無有自性,摧滅煩惱種子。「一切事物實自性空」,我們必須要了解一切萬法的本質是自性空,但是能夠產生作用。對於這一點我們之前有提到,「電視中的房子」跟「真實的房子」這兩者的本質都並非是由自方所形成的,也就是這兩者都是無自性。雖然都是無自性,但是一者能夠呈現房子的作用,另外一者則沒有辦法,這一點是很難區分的。在這兩種法皆是無自性的同時,要能夠安立一者能夠呈現房子的作用,另外一者卻沒有辦法,這一點是有困難的。

所以很多的人,沒有辦法區分這兩者的差別,所以在破除了電視當中的房子是真實的房子之後,更進一步的,也破除了周邊的房子是房子的這一點,所以認為一切境的顯現,都是錯亂的心所呈現出來的對境。所以如果破除了萬法,就表示我們並不了解「所破為何」,或者是在認定了一個所破之後,破除太過,而產生了「破一法則破全部」的這種特徵。所以如果我們沒有辦法了解空性的內涵,這時我們就應該要精勤的淨罪集資,然後努力的研閱相關的論著。

未三、遮止瞋之目的

偈頌:應以何破除?除亦不合理。依彼能斷苦,故無不合理。

正文,或曰:「若無塵許是由自性所成,則應以何對治破除何種所斷?能作、所作皆不合理,故能破除亦不合理。」對於自宗所提出的論點,他宗這時候反問:如果諸法的本質,沒有任何一絲絲是由自性所形成的話,這時我們應該要如何的安立對治以及所斷,更進一步的要如何的安立以對治來破除所斷的道理。「能作、所作皆不合理,故能破除亦不合理。」如果一切的法都沒有自性,這時能作者以及所作的對境,這些內涵都是不合理的,所以說透由對治能夠破除所斷的道理也是不合理的。

對於這一點自宗回答,此乃不知於自性空安立能作所作、妄執二諦相違之大邪見,提出這樣論點的人,他是不了解在自性空的狀態下,是能夠安立能作、所作的。而這樣的人,他虛妄的去執著,也就是錯誤的執著,「二諦」彼此之間是相違的;對治、所斷為自性空無不合理,因許通達對治、所斷為自性空,依彼能盡瞋等一切煩惱,因為如果了解對治所斷是自性空,按照這樣的見解,到最後是能夠完全斷除心中的瞋等煩惱,由盡滅彼能斷苦續流。更進一步的,透由斷除心中的煩惱,能夠斷除一切痛苦的續流。

午二、攝義(181“)

「修習思擇法忍」的第二個科判,「攝義」,統攝之前的內涵。

偈頌:故見敵或親,作非理加害,彼由此緣生,思已受如飴。

正文,是,若敵或親作非理加害,應當思維:「無自主,全由此煩惱。」所以不管是「敵人」或者是「親人」傷害了我們,這時我們應該要思維,對方是沒有自主的,「全由此煩惱緣所生」,是因為他內心中的煩惱控制了他,所以他會傷害我們。如此思已遮止瞋恚,不失喜樂,甘受如飴而修忍辱。不管是親人或是敵人,在輪迴當中的有情都沒有辦法自主,這一點是很清楚的。

在偈頌當中:若能自主取,皆不欲苦故,諸眾生皆應,無任何苦楚。如果輪迴中的有情有辦法自主自己的苦樂,就如同他內心中想要離苦得樂,更進一步的,他也能夠成辦一切的安樂、去除一切的痛苦,但是實際上卻不是如此。

        正文,非依緣,而能自主隨欲果,則諸有情皆不欲苦故諸眾生皆應無任何苦楚;然見有苦,但實際上我們現今看周邊的有情,絕大部分的人都是在面對痛苦,表示它並沒有辦法自主自己的苦樂,因彼無有自主,是故不應瞋彼,既然是如此,他一切的行為都是他自己本身所沒有辦法控制、沒有辦法自主的,所以我們不應該瞋恚他人,而當背棄煩惱。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