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1 13:34:28
學習次第 : 進階
日期:2010/06/01 13:33:32 喇嘛網 編輯部 報導
毗缽舍那 2003-17
教授:甘丹赤巴法王 日宗仁波切
中譯:如性法師
(十七)2月26日-3
今天早上的那一堂課最後是上到了,第422頁的第六行這個地方。「此顯由許緣起,能除有事、無事二邊之理」,這一句話就是藉由緣起的正理,它能夠破除有自性的常邊,以及完全無的斷邊,這兩邊。藉由緣起是如何破除常斷二邊的呢?接下來看到以下的正文。此由說緣起義是自性無生,故能除有實事論。這個地方就是講到,藉由緣起的內涵,能夠了解諸法是無自性的。也是因為緣起的緣故,在自性之上並沒有辦法安立生滅,所以就講到了「說緣起義是自性無生,故能除有實事論」。藉由緣起的道理,它能夠承許諸法是無自性,以此來破除宣說有自性的這種論點,所以就講到了,破除有實事論。顯說能生如幻等果為緣起義,故能除無事論。藉由緣起的內涵,能夠了解諸法是如同幻影一般。雖然有生果的能力,但是實際上它的本質就猶如同是幻影般,所以藉此能夠破除無事論,也就是遠離了斷邊。言「有事」者,略有二義,謂自性義及作用義。之前藉由緣起的正理,來破除了實事論以及無事論的話,實事論當中的這個「事」,跟無事論當中的這個「事」,它所代表的內涵並不相同。接下來就做了解釋,「言有事者」就是實事論這當中的「事」字,跟無事論當中的這個「事」字,「略有二義」實際上來分的話,「事」它大略上有兩種的意思,「謂自性義及作用義」,第一種意思它就是有自性的意思,第二種意思是有作用的意思。雖然在字面上都是講到了「事」,但是實際上「事」當中,可以分為「有自性」的事,以及「能夠作用」的事,所以「事」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兩大類。實事師之有事,是有自性義;之前藉由緣起能夠破除有實事論,這當中所謂的實事師,就是宣說有事的論師。因為實事師這幾個字在藏文,直接翻譯過來,就是「宣說有事的論師」,我們在這個地方簡稱為「實事師」。所以宣說有事的論師,他們所宣說的「事」,是「有自性」的意思。因此可以藉由緣起的正理,來破除有自性的常邊。無事論之事,是有作用義。相同的,無事論的這個「事」,並不是有自性的意思,而是「有作用」的意思。所以在講到,諸法是沒有任何作用的當下,他們所提出來的論點,就是所謂的「無事論」。也可以藉由緣起的內涵,來破除「無事論」而遠離斷邊。因為無事論當中的這個「事」,是「有作用」的意思。除彼二執即破自性,顯有因果如幻化故。如果想要破除「實事師」他們所提出來的論點,以及「無事論師」他們所提出來的論點,這個時候必須要能夠破除「有自性」的這一分。藉由破除有自性,才能夠破除實事論師他們所提出來的論點。並且在破除有自性的當下,「顯有因果如幻化故」你必須要了解到,因果它是猶如同幻化一般。所以藉由這樣的內涵,來破除無事論師,他們所提出的論點。
又四百論釋云:「豈無緣過去境之念耶?這個時候他宗又提出了一個問難,他宗就問到:是不是沒有緣著過去已發生的境界所生的「念」呢?「豈無緣過去境之念耶?」這當中的「念」就是我們內心當中的一種念力。他宗就問到:是不是沒有緣著過去已經發生過的這些事情,或者是已發生的境界,而生的一種「念」呢?接下來自宗就作了回答,誰云其無?怎麼會說是沒有的呢?念力是有的。我等非破緣起,如其所有即如是定解。自宗又再做了一種解釋講到:我並不會破壞緣起,我是承許有緣起、有因果的。「如其所有即如是定解」而且事實上「念」它是存在的啊!既然它是存在,為什麼我不能夠承許它呢?論主已安立云:在龍樹菩薩所造的《中論》當中已經有講到了,念謂於倒義,唯顛倒而生,故念所緣是過去事。
之前在《四百論》有引龍樹菩薩在《中論》所造的這兩句話,就是講到了「念謂於倒義,唯顛倒而生」。接下來在《四百論》的釋論當中又做了解釋,「故念所緣是過去事」。首先我們必須要先了解到,為什麼在這個地方,自續的這些中論師,以及應成的這些中論師,他們要討論是否有「念」的存在呢?因為所謂的念力,或者是念的心,它是必須要緣著熟悉的境界,它所緣的境界是必須之前所了解,而且是相當熟悉的境界。在緣著這個境界時,在不忘的當下,一再去思惟這種境界的心,我們稱之為「念」。所以從這當中就能夠了解到,「念」它的所緣境,必須是一件過去所熟悉的境界,或者是一件事物,並且在不忘的當下,一再去思惟的這種心,我們稱之為「念」,所以首先「故念所緣是過去事」。在探討「有無念」時,必須要先了解到,「念」它的所緣是「過去」所發生過的事情。若彼有性,其念由緣實有義故,亦可有性。當「念」在緣著過去所發生過的事情時,要是境界它本身是有自性的話,「若彼有性」它所緣的過去世是「有自性」的話,「其念由緣實有義故,亦可有性」,因為「念」它的所緣境本身是有自性的話,緣著有自性的境界所生的「念」,也應該是有自性的,但是並不然。若過去事全無自性,則緣彼念亦應無性,故云顛倒亦善成立。但是實際上「念」它的所緣境,也就是過去所發生的這件事情,它的本質是無自性的,所以這句話就講到了,「若過去事全無自性,則緣彼念亦應無性」,因此緣著無自性的境界,所發生的念力,它應該也是無自性的。「故云顛倒亦善成立」這個當中所謂的「倒」,就是這樣的意思。
言顛倒者,是無自性及緣起義,非是餘義。事斷無義,非顛倒義。之前在《中論》當中有談到了,「唯顛倒而生」當中的「顛倒」是什麼意思呢?是無自性及緣起義。在無自性之上,是必須要能夠安立緣起的內涵才行,所以這當中的顛倒,就是講到了「是無自性及緣起義,非是餘義」,除了無自性以及緣起義之外的意思,是沒有辦法來解釋《中論》當中「顛倒」的這兩個字。「事斷無義,非顛倒義」,尤其是「無事」或者是「無作用」的意思,更不是《中論》所要講的「顛倒」的涵義,所以就講到了「事斷無義,非顛倒義」,它只是要詮釋「無自性」以及「緣起」的內涵,並不是要強調「無事」或者是「無作用」的涵義。又過去事,非一切種全無所有,是所念故,見彼果故,這當中就談到,「又過去世,非一切種全無所有」,並不是過去所發生的事情,就是不存在的。在這個地方,所謂的「過去世」,在了解過去世之前,必須要先了解過去、現在以及未來這三時。以中觀應成派的角度而言,他們是認為,過去、現在以及未來都是沒有自性的。因此要安立這三種狀態,這三種時間,是必須要「彼此觀待」,才有辦法安立所謂的過去以及現在。
而實際上來說,過去世是否能夠真正的安立,這是有待考慮的事情。為什麼呢?因為所謂的過去,就是「已經消失」的意思。過去的這個字在藏文當中,還有另外一個意思,就是它是「已經消失」的意思。所以既然它是已經消失的,怎麼可以安立它是一件事物呢?所謂的「事」是必須要是「能作用」的東西,才能夠安立成「事」。所以過去世是否能夠安立,這是有待考慮的。但是以中觀應成派的角度而言,他在安立所謂的過去世時,是以「現今」來作觀待。也就是這一件事物跟現今來作比較的話,要是現在之前所發生過的事,我們就可以安立成是所謂的過去世。這個地方是所謂過去世它的意思,但是實際上能否安立過去世這個名詞,是有待考慮的。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們就是以中觀應成的角度來作判別,所謂的過去世就是「觀待現在的這個時間,觀待現在的這個時候」,而在這個之前所發生過的事情,給它一個名詞就是叫過去世。所以並不是過去所發生的一切事就是不存在的,這個後面就有舉兩個正因,第一個正因「是所念故」,為什麼它是存在的?因為在它之上,它是可以生起各式各樣不同的念力的緣故。所以過去所發生的事情,有可能是存在的,因為在它之上能夠生起種種「念」的心。第二個原因「見彼果故」,過去所發生的這件事,它為什麼是存在的呢?因為它是能夠生果的。這是第二個原因,因為它能夠生果的緣故,所以它是存在的。
接下來亦非有性,應性常故,應可現取故。」雖然它是存在的,但是它並非有自性。所以第一句就是講到了「亦非有性」,它為什麼是沒有自性的呢?接下來也舉了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應性常故」,如果過去的這件事情,它是有自性的話,這個時候就會發現到,它是不需要觀待他者,到最後推論會發現,過去的這件事它會變成所謂的「常態法」,但是實際上這是不合理的,所以它是無自性。要是它有自性的話,它就會成為常態法,這是第一個過失,「應性常故」如果它是有自性的話,它有這樣的過失。第二個過失「應可取故」在這個當中應該加現前的「現」,「應可現取故」。為什麼要加上這個「現」字呢?就是當「念」在執著境界時,境跟心發生的時間,是應該要有先後的次第。因為我們之前在講「念」這個字的時候,就是有談到,它是必須對於「過去」所發生的境界,生起熟悉感,所以應該是「境界」先產生,之後才會有「念」的心,所以它之間是會有先後的次第。如果「念」它所緣著的境界,是有自性的話,它應該會成為常態法。何謂常態法?所謂的常態法就是,它是必須在無時無刻都存在的一種法。既然它是無時無刻存在的話,在念力現起時,它所緣的境界也應該是存在的才對。如果這樣的話,「念」在這個當下就能夠現起這個境,但實際上這是違背了「念」的定義。因此過去世要是有自性的話,會有兩種的過失,它會成常態法,第二它會成為「念」所現取的境界。以上已經結束了《四百論釋論》的內涵。
接下來宗大師又做了解釋,此說過去等事,既非全無,亦非有性,其顛倒虛妄義即緣起義,非無事義。這當中講到「過去世」這三個字的時候,過去世它並不是不存在的,「既非全無」它雖然是存在的,但並不是有自性,「亦非有性,其顛倒虛妄義即緣起義,」這當中在講到過去世,它是顛倒義的時候,是在講述過去世它是透由緣起而產生,它並沒有自性,「非無事義」而並不是沒有作用的意思。故許諸法有自性者是實事論師,或墮有邊者,非說唯有法者,即實事論及實有師。因此承許諸法是有自性的這一派的人,我們可以稱之為實事論師,這邊應該加上「師」這個字。因為承許有自性的這些論師,是可以稱之為實事論師,或者是墮入有邊者。「非說唯有法者,即實事論師及實有師」,因此所謂的實事師,他是必須宣說諸法是有自性的內涵,並不是承許有諸法存在,就是實事師。因為實事師的這個「事」就是「有自性」的意思,所以當他能夠承許諸法是有自性,這個人我們可以稱之為實事論師,或者是墮入有邊者。而並不是說,他承許有法的即是實事論師或者是實有師。相同的道理,如是若說內外諸法,由作用空為無事者是無事論師,或墮無邊者,非說彼無性者即墮無邊。相同的,所謂的無事論師,就是講到了內外的諸法,它是沒有作用的這種論點的人,我們稱之為是無事論師,或者是墮無邊者,而並不是宣說無自性的這個人,他是墮無邊者,所以這兩者之間是有差別的。
若未如是分別全無與無自性,有自性與有之差別,第一句話就是講到,要是沒有辦法分別「全無」與「無自性」之間的差別,以及「有自性」與「有」之間的差別,而於破除有無邊時,這個時候他宗為了要破除有無二邊,就會做以下的宣說,但作是說:「我非說無,是說非有,他宗為了要破除有無二邊,這個時候他就會講到,「我不說無」但是「我說非有」。因為他講到「無」的時候,會墮入斷邊,這個時候他就講到,我不說「無」這個字,但是我說「非有」,這個是他宗的第一個論點。接下來,及非說有,是說非無者,並且我不僅不說「無」,我也不說「有」,而是說「非無」。因為他在講到「有」的當下,所謂的「有」就是「自性有」,因此如果講自性有的話,是會墮入常邊的緣故,因此他就講到,為了要斷除常邊,「我不說有」但是「我說非無」。純相違語,非能略說中觀深義。這樣的言論,純粹是相違的話語,根本沒有辦法解釋中觀的深義。因為「非有」就是「無」,「非無」就是「有」,你怎麼能夠說「我不說無」但是「我是說非有」?或者是「我不說有」但是說「非無」呢?因為實際上「非無」就是「有」,「非有」就是「無」啊!所以你所做出來的這種論點,純粹是相違的。也就是「非有」的當下,你就必須要承許是「無」,你不能夠說「我不說無」但是「我說非有」。這樣的話,你所提出來的論點,它本身就已經相違,怎麼可以說你是在闡釋中觀的正見呢?
由破他時觀察有無自性等而破,自亦現許彼二決斷。而又許有俱非義故。他宗以他的角度,在破斥對方的時候,他會認為這一法,要不是「自性有」就是「自性無」,他是以這種方式來破斥對方的,這是以他宗的角度而言。但是他在破斥對方時,「自亦現許彼二決斷」他也承許到要是「有」的話,它要不就是「自性有」,要不就是「自性無」,他是以這種方式來破斥對方。並且他也承許,「有」的當下要不就是「自性有」,要不就是「自性無」,這個是已經決定的事情。「而又許有俱非義故」但是他又承許要是「有」的話,它並不一定要包含在「有、無」這兩者當中,所以「而又許有」,就是「有」的這件事情,「俱非義故」「俱」就是包含了「有跟無」的意思。所以他承許,存在的這件事情,它是要包含在「有自性」以及「無自性」這兩者當中,但是它並不一定要包含在「有跟無」這兩者當中,這是他的論點,但是他所提出來的論點,可以看到很多的相違點。
隨於何事觀察自性,或有或無,於有無二,須能決斷,若第三聚非彼所攝,理不應觀自性有無。這句話就是講到,任何的一件事物,比如不管是瓶子、或者是柱子,我們在觀察瓶、柱它是否「有自性」,這個時候所提出來的論點,是必須在於「有」的一件法,它是必須要涵蓋在「有自性」或者「無自性」這兩者當中來作討論。所以第一句話,「隨於何事觀察自性,或有或無,於有無二,須能決斷」,我們必須要先了解到,任何的一件事情,它是包含在「自性有」以及「自性無」這兩者當中的。「若第三聚非彼所攝,理不應觀自性有無」,要是有一種法則,它既不是「自性有」,也不是「自性無」的話,也就是在「自性有」以及「自性無」之外,有第三者出現的話,這個時候我們根本就沒有辦法在一法之上來探討,這一法是「自性有」或者是「自性無」。因為所存在的法,並不一定要包含在「自性有」以及「自性無」當中,所以你根本就沒有立場來討論這個東西,它到底是「自性有」還是「自性無」。
下面就做了一個譬喻,如同有說顯色中有,問青中有或黃中有。比方說有一個人跟你講到,這個東西是有顏色的,他在說這個東西是有顏色的當下,要是你問他說:是黃色的,還是藍色,實際上這個問題,它本身就已經有問題了。因為顏色包含了很多種,顏色當中除了黃色以及藍色之外,還有各式各樣的顏色。所以當他人問到,這個東西是有顏色的,要是你問他說,是黃色的,還是藍色的?實際上你所提出來的問題,它本身就已經是一種過失。如果顏色只有兩種,比如它要不就是黃色,要不就是藍色的話,當他人說這個是有顏色的同時,你再問他這是黃色的,還是藍色的?這樣的問題才是正確的。因此如果我們要探討諸法之上,是有無自性的話,必須要先能夠了解,只要是存在的一件事物,它就是包含在「有自性」以及「無自性」這兩者當中。要是你剛開始,你沒有辦法成立這一點,你在「有自性」以及「無自性」之外,你又安設了一種法門的話,你根本就沒有辦法在其他的法上,比如在瓶子或者柱子之上來探討有無自性。因為沒有自性的話,它並不一定是要有自性啊!它不是有自性時,它也不一定是要無自性啊!因為實際上「法」並不包含在這兩者當中。所以如果想要探討法之上有無自性的話,你必須要先了解到,諸法它都是包含在「有自性」以及「無自性」這兩者裡的。
如是能斷自在有無決定者,須總於所知,能斷有無決定。如果你想要決定任何的一法,它都能夠包含在有自性以及無自性這兩者之間的話,你必須要先能夠了解另外一個道理,這個道理就是講到了「須總於所知,能斷有無決定」,你必須要先了解到「所知」,也就是一切的萬事萬法,它是包含在「有」跟「無」當中的。所以透由了解所知,它是包含在「有、無」這兩者當中,我們就可以了解到只要是存在的法,它就是包含在「有自性」或者是「無自性」裡。如於諦實,能斷諦實一多決定者,須總於一多能得決定。這邊又做了一個譬喻,比如這一法,它要是諦實成立的話,它是包含在「諦實一」以及「諦實多」這兩者當中。為什麼它是諦實成立,它就一定會包含在「諦實一」以及「諦實多」當中呢?「須總於一多能得決定」,因為所存在的法,或者說東西它存在的當下,它要不然就是「一」,要不然就是「多」,也就是因為這樣的緣故,諦實成立時,要不然就是「諦實一」,要不然就是「諦實多」。為什麼在這個地方,會特別強調這個觀念?因為之前他宗,也就是西藏的論師,他們提到的觀點,講到我不說「無」但是我說「非有」,我不說「有」但是我說「非無」,到最後他的論點會變成「非有亦非無」的這個論點。自宗就是看到這個過失,講到了既然你所提的論點是「非有亦非無」的話,表示你根本就沒有辦法安立,諸法它是包含在「有」跟「無」當中的。既然你沒有辦法安立諸法是包含在「有」跟「無」當中的,你對於他人作問難的話,你怎麼可以問他人說,這個法是「有自性」還是「沒有自性」的?因為你已經沒有辦法安立「有」跟「無」的特色,怎麼可以問他人說:瓶子是有自性,還是沒有自性的?你在問他人有無自性時,必須要先了解到,諸法是包含在「有、無自性」裡。諸法是包含在「有、無自性」當中的道理,是必須建立在「所知」是包含在「有、無」之間來作取捨的。你對於這一點不清楚的話,怎麼能夠對他人做出這種問難呢?能如是決斷者,須能遮第三聚,故許有俱非之法,實屬亂說。因此你必須先了解到,存在的一件事,它是包含在「自性有」以及「自性無」這兩者當中,除了「自性有」以及「自性無」以外,是絕對不會有第三聚行,也就是第三類的法產生。因此「許有俱非之法,實屬亂說」,承許「非有亦非無」的這個觀念,實際上是不正確的觀念。
就如同,如迴諍論云:「若違無自性,應是有自性。」《迴諍論》當中講得很清楚,你要不就是「無自性」,不是無自性的話,應該是「有自性」才對。如是許者,隨於何法,皆不能遮第三聚法而得定數,唯懷疑惑,以於有無等決斷一品,則於他品不決斷故。這個當中就講到,「如是許者,隨於何法」任何的一法,要是沒有辦法涵蓋在「有、無自性」當中,它要是成為了「非有亦非無」的第三者的話,實際上在這個同時,你是沒有辦法討論任何的事情,所以在這個當下,你只會產生更多的疑惑「唯懷疑惑」。「以於有無等決斷一品,則於他品不決斷故」,因為你在破除一者的當下,另一者是無法成立的。這個字句剛開始看的時候,可能不太容易了解,但是它所要包含的就是,沒有辦法將法安立在「有、無」,或者是「自性有、無」這兩者當中,是沒有辦法來討論事情,只會在這個上面產生更多的疑惑。為什麼呢?因為在破除其中一者的當下,是沒有辦法安立另外一者的。一般而言我們在破除「無」的當下是要安立「有」,在破除「有」的當下是要安立「無」。但是如果以他宗的論點而言,他在破除「有」的當下沒有辦法安立「無」,在破除「無」的當下沒有辦法安立「有」的話,實際上到最後它只會產生更多的疑惑,而沒有辦法得到定解。
若許於是非等,無第三聚者,則於有無亦相同故。如果是在是非以外沒有第三類的話,就是說要不就是「是」,要不就是「不是」,如果在「是非」以外,如果承許在「是」以及「不是」以外,沒有第三者的話,那「有、無」也是相同的,在「有、無」之外是不會有第三者產生。然彼說者,是於中觀論,宣說非有非無之語,所起誤解。今天西藏的這些論師,他們為什麼會提到「非有亦非無」的觀念?最主要的就是在《中觀》的論典當中,在字面上有談到「非有亦非無」的這一句話。因此他們在承許自宗的論點時,就會引中觀的論典而講到,因為經論上面有說「非有」,也有講到「非無」,因為經論上有講到的關係,所以我在承許自宗時,我也是談到「非有亦非無」,但這是沒有辦法了解《中觀》論典,而起的誤解。若許爾者,如不可說為有為無,亦不應說非有非無,俱於四句如是說故。如果「非有亦非無」的這個觀點,是因為《中觀》的某些論典而引起的話,也就是在《中觀》的某些論典當中,字面上有講到「非有亦非無」的這個概念。如果你的這個觀點,是因為這些論典而起的話,那你也不應該說「非有亦非無」才對啊!因為在論典當中它是有談到「非非有、非非無」的這個觀念,因為這當中所謂的四句就是有講到了,非有、非無、非有無以及非非有無。如果你所提出來的論點,是因為在《中觀》的論著當中有講到「非有、非無」,你才闡釋這個觀念的話,實際上在論典當中它也有講到「非非有無」啊!你怎麼能夠承許是「非有亦非無」呢?這個論點實際上在這個當下就已經有相違了。
接下來看到424頁,中觀論云:「說有是執常,言無是斷見,故於有無二,智者不應住。」所以從《中觀論》的這個偈頌可以看到,為什麼之前的論師,他會提出這種論點?這個偈頌就有講到,「說有是執常」現在是以字面上的意思來作解釋,就是要是承許「有」的話,就是墮入了「常邊」,「言無是斷見」如果你說「無」的話,就是墮入了「斷邊」。「故於有無二,智者不應住」,如果你是一位智者的話,應該是不能夠墮入常、斷二邊。所以他就是看到類似這種論點,而講述了「非有亦非無」的概念。然非僅說有無,是說諸法若有自性,成常斷見,但是實際上在《中觀論》當中,講到了的「有、無」,並不是一般所謂的有無,所以「然非僅說有無」,而是說到,諸法若有自性的話,成常斷見,如果你說有自性的話,是墮入了常邊;你說諸法不存在的話,是墮入了斷邊。因此你要是承許諸法是有自性的話,其實在這個當下,你就已經是墮入了常斷二邊。所以最後一句話當中就是提到了,「是說諸法若有自性成常斷見」。
如明顯句論解釋前文執有執無,為有事無事見。在《明顯句論》當中,有解釋《中論》這一句的意思,解釋的時候就有談到,「前文」也就是「說有是執常,言無是斷見」的這一段文當中,所謂的「執有」跟「執無」是什麼內涵?唯「有事」或者是「無事」,這當中的「有事」就是「有自性」,而「無事」就是「無作用」。因此要是執著諸法是有自性的話,就是墮入了常邊,要是認為諸法它並沒有作用的話,就是墮入了斷邊。其後又云:並且在這個之後又講到,「何故若見有事無事成常斷見耶?為什麼執著著「有事」以及「無事」會墮入常、斷二邊呢?「若有自性者」這後來就有一段話,若有自性者,非無故應常;若先有現無,是故應成斷。這句話就是講到,若說法由自性而有,性無可滅終不應無,故許有自性應成常見。接下來就作解釋,如果這一法它是有自性的話,「非無故應常」既然它是有自性的,就表示它是存在的一種法,所以它是存在的當下是「非無」的,它是存在的。它存在時,因為它是有自性的緣故,所以它應該成為常態法。為什麼呢?「有自性」就表示它是不需要觀待因緣,既然它不需要觀待因緣,它就是不會產生變化。因為無常的法,為什麼會變化?是因為它必須要觀待因緣,因緣在變化時,法它本身也會變化。既然諸法它是有自性,就表示它是不需要觀待其他的因緣,因此它是不會變化,而是常態法。「若先有現無,是故應成斷」,如果你在安立諸法是有自性時,又安立了先前的這個法,在之後會消失的話,實際上你在這個同時已經墮入了斷邊。為什麼呢?因為之前你有講到諸法是有自性,既然它是有自性的話,它就是恒常不變的才對,那你怎麼可以說,它之前是存在的,之後是不存在的呢?所以「若先有現無」在之前要是有,但是在之後,也就是在現前,要是沒有辦法安立的話,實際上在這個同時,你已經墮入了斷邊。這個是透由承許「有自性」它會直接的墮入常邊,以及間接的墮入了斷邊的承許方式。因此就做了解釋「若說法由自性而有」,要是諸法它是有自性的話,「性無可滅」既然它是有自性,就表示它是沒有辦法抹滅,它是存在的一法,「終不應無」它不應該是不存在的,「故許有性應成常見」也就是因為它是有自性的緣故,所以它會成為常態法,這已經是直接的墮入了常邊。又先住時許法有自性,如是後壞許為無故,應成斷見。」既然承許諸法是有自性的話,在剛開始的時候,所有的一切法它也是有自性的。之前所承許有自性的這個法,要是到後來是承許是不存在,或者是它會變化,或者是它會損壞的話,實際上在這個當下,你已經是墮入了斷邊。因為諸法它既然是有自性,它就是恒常不變,它是沒有變化,所以你怎麼可以說,它之前有、之後無呢?這個當下它已經間接的墮入了斷邊。所以承許有自性,它是會墮入常、斷二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