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6 14:05:27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十品 觀自利比量  第六十二課

蔣陽洛德旺波尊者著

索達吉堪布譯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為度化一切眾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現在我們繼續講《量理寶藏論》第十品,第十品主要講自利比量,也叫做未知比量,有兩種說法。陳那論師的《正理論》也講了自利比量,他的《集量論》和法稱論師的《釋量論》第一品對自利比量也講得比較清楚。

我們學這一品的時候,一定要瞭解三相推理。我們以前講過,三相推理具足就是真正的比量,三相推理不齊全叫相似的量,不是真正的量。

現在正在講述三相中的第一相——宗法。昨天也講了,真正的宗法名稱是有法和法的聚合;有法或者法(所立)的單獨名稱也可以稱為宗法,但這不是真名稱,是假名稱。這是前面已經分析過的大概道理。我們是從三個方面來分析假名的一個是緣由,第二是必要,還有假名與實際不符合。昨天已講了假名稱的緣由。今天開始講第二個——必要。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為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為宗法之必要。

這個科判是非常關鍵的,大家一定要清楚。大家一定要知道法和有法,比如說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這裏的無常指的是法,柱子指的是有法。在三相推理的時候,法命名為所立,有法命名為宗法。為什麼這樣分開立名呢?如果沒有這樣立名就不能了知三相推理的宗法,有這樣的必要。

辰一、法立名為所立之必要:

法取所立之名稱,相違之因妄執真,

為遣如此邪分別,或就組合而命名。

這裏法取名為所立,不叫法而命名為所立,原因是什麼呢?有兩個必要。

第一個必要是什麼呢?有些人認為相違的法(相違的推理、相違的因)也有同品法,比如說柱子常有,所作之故。實際上這是一個相違的推理。對於這個相違的推理,如果從同品法方面來講,所作在柱子上成立所作是無常,那麼柱子的無常和所作就是同品。而柱子常有,所作之故。實際上是一個相違的推理。所以,我們千萬不能把相違的推理安立為真實的推理。如果安立為真實的推理,那相違因就不存在了,一切非因也就全部成為真因了,有這個過失。為什麼把單獨的法立名為所立而不說是法,原因就是有些人認為相違的法也可以有真正的推理,為了遣除這種將相違的因執為真因的邪念,我們就把法安立為所立。這是第一個必要。

第二個必要是什麼呢?如果我們直接說法,那麼在詞句的組合方面就不太方便。當然在藏文和漢文裏面,可能我們感覺不出來它在詞語的組合方面搭配不是特別相應。但實際上,法稱論師在《釋量論》中比較明確地說明了這個道理:在梵語中,如果在同一個詞句的組合中,法安立為其他法是不合理的,而法立名為所立,詞的配合就相當合理。

所以說有兩種立名的必要:第一種必要是為了遣除別人把相違的推理執著為真實推理的邪念,第二種必要是詞的搭配方面有一定的方便,有這兩種必要。因此,我們在運用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這個三相推理的時候,人們往往都把無常稱為所立,而並沒有說是法。為什麼這樣立名呢?原因就是這樣的。

總而言之,我們這幾天講來講去的原因是你要知道宗法到底是什麼樣。在某種場合中法和有法的聚合叫宗法,在某種場合中單獨的有法叫宗法、單獨的法安立為所立。法安立為所立的原因或者必要在這裏已講得比較清楚。這是第一個,法立名為所立的必要。

辰二(有法立名為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實必要;二、斷除與未命名相同之觀點。

巳一、真實必要:

大家都知道,凡是學過因明會三相推理的人,在分析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的時候,都不說柱子是有法,而說柱子是宗法。那麼,不叫有法而叫宗法的必要是什麼呢?原因或者必要就在這裏說明。

若說有法具錯事,若遮諸邊延誤時,

若說真名失聲律,為輕易知故說宗。

這裏講了三種原因。

我們在因明的辯論過程中,安立三相推理柱子無常,所作之故。的時候,柱子叫做有法,有法這個名稱本來是可以用的。一方面所諍事可以用有法這個名稱,另一方面在某種場合中所立法也可以用這個名稱,還有所立和所諍事的集聚也可以稱為有法。在通過有法這個名稱而運用方面來講,都是可以的。但是我們在因明的辯論中,柱子不叫有法而叫宗法,為什麼呢?有三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如果我們說有法就會具有其他的錯亂。什麼樣的錯亂呢?因為,如果一說有法,那麼有可能是指柱子,也有可能是指它的同品法,也很有可能是指它的異品法。很可能有這種錯亂現象:把有法錯認為除了欲知事以外的同品法和異品法。因此,在因明辯論中並沒有把所諍事叫有法而叫宗法。這是第一個原因。

第二個原因,有些人可能認為,即使錯認為同品法或者異品法,這也沒有什麼。因為我們可以一個一個地說:這個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異品法的有法,我們遮破第一個同品法的邊和第二個異品法的邊之後就建立起了欲知事,這沒有什麼不可以的。但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為什麼呢?因為如果遮破了其他邊,那就耽誤了很長時間。如果我們說:所謂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異品法的有法,而是所諍事或者欲知事,那這樣就耽誤了很長時間,所以沒有必要。有些人可能這樣認為,這也耽誤不了幾分鐘,很快就說完了,耽誤一點時間也沒有什麼,只要說清楚就可以了。但是,在《自釋》裏面作者對這個問題也回答了:對輕而易舉的一件事情,如果我們用很簡單的語言就可以描述,那就沒有必要遮破很多邊。就像我昨天給大家講的一樣,如果我們可以用非常簡明扼要的語句來表達一件事情,就沒有必要轉彎抹角一直囉囉嗦嗦說半天。平時我們說話的時候也是這樣,如果是在簡單的語言實在沒辦法表達的時候,當然你該說的話全部要說完,耽誤時間也不要緊。但是如果在不需要耽誤時間的情況下也能描述,那最好不要耽誤時間。因明的說法也是這樣的。所以遮破其他的邊沒有必要,因為會耽誤很長的時間。

第三種原因,有些人可能認為,那這樣不如說真名好。說真名指的是什麼呢?就是直接說欲知有法之法。大家都知道,三相中的第一個法——欲知有法,是柱子無常,所作之故。裏面的柱子,實際上柱子就是你想要知道的法,所以你應該直接了當地說欲知有法的真名。但直接說真名是不太合理的,因為已經完全失去了詞語的聲律或者詞語的組合。為什麼呢?因為我們不論在印度的梵語中或者藏文裏面,一般來講三相推理是用很簡單的語言來描述的:宗法有無同品。這一句話,第一個宗法的相已經說了,第二個有同品的相也已經說了,第三種無有同品的相(異品遍)也已經講了。宗法有無同品這一句話三相已經圓滿了。但是如果你直接把宗法的名稱——欲知有法之法說了,那在這一句話裏面詞語的搭配就根本沒辦法,會有一定的麻煩。有些人可能會想:麻煩一點也不要緊,反正我把內容表達清楚就可以了,詞句方面不是很關鍵。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與剛才從時間方面所描述的一樣,如果我們在詞語的配合上面能使用簡單的語言,那就沒有必要說很多複雜的話。平時我們說話的時候,說一些無關緊要的語句或者把毫無相干的話夾雜在裏面沒有必要。

現在,世界上、國際上對說話交流也非常重視。除了在有些特別鈍根者面前你可以特意廣說,一般來說在比較嚴謹的場合中語言一定要儘量精煉、簡練,不要特別煩瑣,沒有必要。所以,這裏詞句的配合也要儘量適宜,否則沒有必要。一句話就能表達的內容,你講三句、四句,這是多餘的事情。《自釋》裏面說,如果我們用指甲能切開的東西,就沒有必要拿斧子來砍。同樣的道理,本來用一句話可以描述的東西,你用半天的時間來說,那就已經失去了詞語的合理搭配,所以這是不合理的。因此為了某種意義,也就是所諍事或者欲知事能完全表達,最好用宗法。

現在,恐怕很多道友對三相推理中的第一個宗法已經瞭若指掌了:噢,原來法稱論師在因明裏面把三相推理的第一個叫宗法有這麼多的密意,有這麼多的必要!我以後既不說所諍事,也不說欲知事,我只說宗法。

如果說宗法,那不管判斷柱子也好,判斷瓶子也好,或者山上的火,大家都會明白第一個就是宗法。如果我們沒有把這樣的道理講清楚,大家都會有這種想法:其實宗法也可以叫有法,也可以用其他的一個詞來表示,那為什麼叫宗法呢?我們在這裏已經把為什麼只能叫宗法、不能叫其他的名稱的理由講得比較清楚了。

巳二、斷除與未命名相同之觀點:

謂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稱言有差別。

印度斯利雅普博等論師這樣認為:你們剛才講的,從語句方面來講倒是真的很方便,我們以後不叫有法或者欲知有法等都可以,因為這樣說起來非常方便;但是實際意義上,可能並不能遮止顛倒妄念。為什麼呢?他這裏說宗有法皆等同。宗法也好、有法也好,這兩者都涉及很多很多的法。為什麼這麼講呢?比如說宗法,有時候有法叫宗法,有時候所立法叫宗法,還有所立法和有法的總合也叫宗法,宗法涉及的面有這麼多。有法也同樣,有時候所立法叫有法,有時候欲知法叫有法,還有欲知法和所立法的總合(聚合)也叫有法。這樣的話,你們說三相推理中的第一相是宗法,其實宗法跟有法沒有什麼差別。原來你沒有命名的時候叫有法,現在你命名為宗法,實際上兩者的對境或者說兩者涉及面的廣狹並沒有什麼差別。這樣一來,你把有法命名為宗法有什麼必要呢?沒有任何必要。對方給我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作者對他們回答:兩者從表面上看好像相同,但實際上完全不相同。哪方面完全不相同呢?盡人皆知方面完全不相同。也就是說,在世間人們共同稱呼方面完全不相同,或者說在習慣上完全不相同。不相同的原因總結偈廣說。

總結偈:

與法相屬宗法名,即所諍事如具手,

與法相屬有法名,不能確定如具首。

本頌用兩個比喻來說明兩者之間的差別。

從意義上進行觀察的的確確也是,有法的涉及面也比較廣,宗法的涉及面也比較廣,好像兩者沒有任何差別。但是,世間人們有一種習慣,憑著別人的命名,外境的名稱與分別念——名言總相和義總相混合一體,有這樣一種習慣;所以,在實際運用中還是有所差別的。什麼樣的差別呢?雖然宗法和有法所涉及的內容同樣都非常多,但是在這裏與法相關的指的是什麼呢?指與所立法相關的名稱——宗法,也即所諍事,所諍事叫做宗法。因為在因明學界,或者凡是懂得邏輯推理的人,一說宗法大家都知道:柱子無常,所作之故。中的宗法指柱子。

雖然所立法也可以叫宗法,它們的聚合也可以叫宗法,但是一般情況下所諍事才叫宗法。在世間這是一種普遍的概念,是一種公認的現象。我們打個比方,印度辭藻學裏面的具手:實際意義上具手的牽涉面比較廣,凡是具有手的都牽涉。大象也有手,犛牛也有手,獅子也有手,很多動物都有手,還包括我們人類和其他很多眾生在內。有些有兩隻手,有些有三隻手,有些是一隻手,各種各樣的情況都有。有些殘疾人一隻手也沒有,這不叫具手。雖然很多眾生都有手,但是按照印度辭藻學的傳統,具手指的就是大象。說具手的時候他根本不會誤認為:這是不是犛牛?這是不是人?他不會誤認為是其他生命,因為這只是大象的名稱。這是一種比喻。

雖然與法相屬的所諍事可以命名為有法,但一般來講人們並沒有將所諍事或者欲知事安立為有法的習慣。雖然從道理上看所諍事也可以叫有法,但是習慣上是沒有的。我們舉一個例子,所謂具首——具有頭,大家知道哪一個動物都具有首,所以一說具首的時候,凡是具有頭的眾生都可以以概念的方式現前。雖然它涉及一切有頭的眾生,但不能確定是大象或者犛牛等每一個特指的眾生,因為人們的生活中並沒有這種習慣。同樣的道理,我們一說宗法,以人們的習慣就會知道是所諍事;而如果說有法,以人們的習慣不一定能了知是所諍事,這方面有一定的差別。

我們現在應該知道:噢,原來三相推理中的有法與法從單獨分開的角度來講叫宗法與所立還有這個必要!

下面說假法或者假名與實際不符合。因為剛才有法叫做宗法,法稱之為所立,這兩個分開是這樣命名的。但分開命名只不過是假名而已,它們的真正名稱如果稱為宗法或者所立就不合理。為什麼不合理呢?因為所立的法相不全。下面就講這個道理。

卯三、假法與實際不符:

法與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意思就是說,法和有法各自並不是所立,因為它們都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之故。剛才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這裏面的有法指的是柱子,法指的是無常。那麼柱子單獨能不能安立為所立呢?不能安立。為什麼呢?因為柱子並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之故。那無常可不可以安立為所立呢?也不能安立,因為它也不具足所立的法相。

當然,所立的法相在後文中可能也會說。《集量論》講了五種法相,《理門論》講了一種法相。我們在這裏歸納而言,實際上所立的法相就是沒有已證已違而認定的所量。

大家都應該知道什麼叫做沒有已證已違。那沒有已證已違的意思是什麼呢?如果在我們面前已經證實了、已經證明了,它就不是所立。什麼叫做所立呢?對方和我辯論一個話題,關於柱子,一個人說是無常,一個人說不是無常,我們對柱子到底是不是無常還沒有真正論證完畢。如果已經論證完了,它就不是所立了,而是我們兩人共同承認的法。所以說沒有已證,沒有已經被真實證明,這是所立的第一個法相。

所立的第二個法相,相違在我們兩人面前沒有成立。如果以理相違,那兩個人都共同承認了。比如說火不是熱性,對方也不承認,我也不承認,我們都不承認火不是熱性。兩者都已經承認火是熱性的話,別人說火不是熱性,這是以理相違——與現量相違。所以,已經與正量相違的東西,我們再辯論也沒有什麼必要,這也不叫所立。

因此,還沒有成為已證的,還沒有成為已違的,必須要衡量的,這才叫所立。如果沒有衡量,世間這麼多的法也就不會成為所立。所以,我們必須要判斷這件事情,它必須要成為共同的話題。如果沒有成為共同的話題,那麼其他的石頭、水晶念珠等,我們在這裏也不會探討;因為不管它是無常也好、常有也好,與我們並沒有什麼關係。既然拿到桌面上我們要探討的話,那這已經成了認定的所量(衡量處)了。所以,只有具足這三種條件的法才叫做所立。

我們剛才已經講了,單獨的有法和法並不具足所立的法相。為什麼這麼講呢?比如說單獨的柱子,那我們之間有沒有辯論呢?沒有辯論。如果沒有加上無常,那麼你說柱子、我說柱子:柱子、柱子;這樣,我們之間有沒有什麼辯論呢?沒有。所以單獨的有法並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單獨的無常或者說單獨的法,它具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呢?也不具足。因為,是無常的話,那麼你說無常、我說無常,光說無常、無常,沒有柱子的前提,這也不會有什麼辯論。所以說單獨的法也不會成為所立。

真正的所立是什麼呢?就像我們前面所講的那樣:柱子是無常;柱子是無常的話,我們兩人就有辯論了。他認為柱子不一定是無常的,我認為柱子是無常的。所以有法和法的聚合才是真正的宗法、真正的所立,我們對這個問題一定要瞭解。

既然在每一個法上面沒有所立的法相,那它為什麼有這樣的假名呢?說是可以這樣說。前面也已經講了,柱子是無常,平時我們沒有詳細觀察的時候:柱子叫做宗法,無常叫做所立,所作之故叫做推理(),分開是這樣的。在這個場合中,無常可以立名為所立,但這是假名為所立的。

如果你真正去觀察,那麼無常根本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原因是什麼呢?因為,單獨的無常從來也沒有建不建立的概念。所以說你要安立所立的話,必須要有一個能立的東西把它建立起來才可以叫所立。所謂所立、能立,因是能立、立宗是所立,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建立。

三相推理中真實的宗法名稱為什麼一定是有法和法的總合,而且單獨的法和有法根本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其原因就是這樣的。

癸二、決定場合義之差別: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也就是說,作為衡量的事就是欲知法,在這上面如果因成立,就叫做宗法。

什麼叫做宗法呢?作為衡量的事是欲知法,比如我們說柱子是無常,那麼柱子作為所衡量的欲知法,在柱子或柱子的無常上面,所作的法成立還是不成立?當然成立的情況有兩種:有一種是現量成立,有一種是比量成立。現量成立的話,我們可以講山上有火,有煙之故。煙是眼睛現量見到的。在欲知事上面,現量的因已經成立,這叫做宗法。通過比量成立的話,那麼與剛才所推的一樣: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雖然所作的道理我們不一定現量看見,但是可以通過別人比較可靠的消息,或者通過其他理證知道。在欲知事上面,比量的因已經成立,這也叫做宗法。這以上已經說明了宗法。

總而言之,大家一定要清楚宗法到底是什麼樣的?也就是說因在所諍事上成立,宗法就成立。因在所諍事上成立的話,第一相已經具足了。所以我們在分析三相推理具不具足的時候,首先要明白第一相宗法:宗法的真正名稱是法和有法的聚合,推理的因在所諍事或在法和有法的聚合上成立,這就叫宗法齊全,第一相宗法已經具足了。

當別人說:柱子是常有,它是犛牛之故。我們說不成立。為什麼呢?因為三相推理中的第一個——宗法不成立。怎麼不成立呢?因為柱子根本不是犛牛,犛牛的因在柱子上不成立。如果在無常上,犛牛倒是無常的,在無常上成立;但是單獨的無常不是宗法,有法和法的總合才叫做宗法。因在所諍事或在有法和法的總合上成立,才叫做宗法。宗法的具足大家應該明白了。

這以上,三相推理中的第一個——宗法已經講得比較清楚了。但是,如果我們以前也沒有參加過辯論,也不知道三相推理到底是什麼樣的,那恐怕稍微有一點難懂。但你只要稍微看一下,尤其學習了《釋量論》、《集量論》、《理滴論》,以及法稱論師其他相關論典,就不是特別困難。

好!今天講到這裏。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