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6 14:03:17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十品 觀自利比量 第六十三課
蔣陽洛德旺波尊者著
索達吉堪布譯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為度化一切眾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量理寶藏論》中,我們繼續講三相推理,也叫做自利比量。三相中的第一相宗法已經講完了,現在講的是同品遍和異品遍。
壬二(同品遍異品遍之觀待事同品與違品)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諍論。
癸一(破他宗)分三: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三、斷除遮破非理。
子一、宣說對方觀點:
謂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與異品。
在這裏我們要知道三相推理中的同品和異品,第二個叫同品,第三個叫異品。同品和異品的概念或者法相有不同觀點,這裏主要是因明前派論師的觀點。因明前派夏瓦秋桑,還有鄂洛譯師,他們跟隨印度論師賢得瓦的觀點,立下了不同的說法。什麼樣的不同說法呢?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法,不具有所立法叫做異品法,他們認為這就是同品法和異品法的法相。它們的概念是這樣的:具不具所立法乃為同品和異品。為什麼這樣安立呢?因為他們認為任何一個法在通過比量進行論證的過程中,它的同品和異品可以這樣安立: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比如說用所作建立無常,凡是無常的東西都具有所立法。“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凡是無常的法都具有所立,這叫做同品法。然後,如果是常有的法,就不具足所立、不具足無常,這就是異品法。
對方論師認為:推理的時候同品和異品一定要互相相違,如果不存在相違,那麼真正的推理就沒有容身之地。所以他們覺得同品和異品應該直接相違。這裏講的是對方同品異品的觀點。
思維二品直接違,複慮出現第三品,
有師不知量對境,分實反體而說明。
稱實體法一異體,反體依於自反體。
因明前派的論師認為,同品和異品應該互相相違,如果這兩者不相違,那麼真因就沒有容身之地了;進而又害怕或者擔憂出現第三品。第三品就是我們平時認為的既是無常也是常有,或者既不是無常也不是常有,除了無常與常有之外不倫不類的第三品物體,這叫做第三品法。他們擔心:如果同品與異品一定要相違,那麼不是這兩者的第三品就會出現。對方的第一個觀點大家應該清楚,他們認為推理的時候,也就是建立的時候,一定要斷定同品和異品,如果沒有這樣就不合理。
對方論師對自相和義共相混合一體而成為比量的對境這一點沒有瞭解。我們前面也講了,他們經常在實體反體的概念上犯大的錯誤。我們不管是什麼樣的破立,都是自相和義共相混合一體而進行的。可是這些論師沒有懂得這一點,所以害怕出現第三品物體,於是認為實體和反體要分開講。怎麼分開講呢?他們認為依靠實體來建立一個法的時候,在實體上一定會斷定異品或者同品,但是從反體的角度來講,可以出現第三品物體,這是允許的。反過來說,如果依靠反體建立一個事物,那麼在反體上也可以決定為異品或者同品,但是在這個時候,因為並沒有判斷它的實體,所以在實體上出現第三品物體也可以。
比如說“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用所作來建立無常的時候,從柱子實體的角度來講,他們認為決定是常有或者無常這兩個,第三品法不存在。但是說第三品法存在的時候,一定要從柱子反體的角度來講,也就是說是從反體的角度來講第三品的:也許是無常也許是常有,這樣的第三品在反體上可以容有。
反過來說,在依靠反體法建立的時候,他們認為要麼是異品要麼是同品,在反體上面一定能決定。比如說用所作因來建立無常的時候,所作因是建立無常的真正推理,因為三相齊全之故。三相齊全要麼是異品要麼是同品,從反體方面講,應該決定是異品或者同品兩種法,但是從實體的角度來講,也可以出現第三品物體。
我們一定要知道,在對方的觀點中有三個事情。
第一個事情,因明前派的論師認為,建立任何一個事物的時候可以決定為同品與異品兩方面且這兩品直接相違。
第二個事情,對方害怕出現第三品物體,於是他們把實體和反體分開來講,認為在實體上面可以斷定同品和異品,但是在反體上面可以出現第三品物體;反之,在反體上面可以斷定異品和同品,但是在實體上面可以出現第三品物體,這是因明前派的第二個觀點。
第三個事情,他們建立的時候有三種情況。其中通過實體來建立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柱子無常所作全部是從一實體的角度進行安立的。第二種是從他體的角度進行安立的:“山上有火,有煙之故。”以這樣的推理來進行安立的時候,實體是以他體的方式進行建立的。第三是從反體的角度安立的,在反體上面安立的時候是以自反體來安立的,比如說以所作因建立無常,建立無常的推理是真實的推理,因為具足三相之故,實際上這是真因,這是以自反體來進行建立的。對方是這樣在實體和自反體上面進行建立的。
我們大家一定要清楚,雖然因明前派的論師們一個個都是非常了不起的高僧大德,而且在整個因明的發展歷史上,也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這一點是人類世界,尤其是藏傳佛教界公認的一件事情;但是,在顯現上他們的有些觀點確確實實也有一些與自宗不同的地方。因此,薩迦班智達才在三相推理的過程中,先把對方的觀點一一列出,然後一個一個地遮破。
因明前派的論師認為,具不具有所立法分別叫同品和異品,並且建立任何一個事物的時候,它的同品和異品決定為兩品,這是一個觀點。然後,對方害怕出現第三品物體,於是認為在實體上面可以斷定同品和異品,但是在反體上面可以出現第三品物體;反之,在反體上面可以斷定異品和同品,但是在實體上面可以出現第三品物體,這是因明前派的第二個觀點。第三個觀點是他們把實體和反體分開,並以一體、異體、自反體來進行建立,其實這也是不合理的。
下面我們對上面所講的三個問題一一駁斥。
子二(破彼觀點)分三:一、斷定二品非理;二、分開實體反體建立非理;三、分別依於自反體建立非理。
醜一、斷定二品非理:
實體反體如何分,無法決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實反體,諸智者前見成立。
你們因明前派雖然分開實體和反體來決定同品和異品,但實際上你們所承認的決定同品異品的說法絕對不合理。
你們認為在實體上面能決定同品和異品,但實際上不能決定。不合理的原因是什麼呢?因為,事物的實體既涉及到同品也涉及到異品,還涉及到第三品,這一點在印藏高僧大德以及所有智者面前應該是成立的。因為所有高僧大德都承認真理,承認真理的話,那我們通過因明的推理來進行論證的時候,這一點也是成立的。
你們斷定實體在異品或者同品中可以包含,但是這一點確實沒有辦法成立。為什麼呢?我們可以通過一個論式來進行分析,比如說“山上有火,有灰色的實體之故。”在用這個推理的時候,你們因明前派認為斷定為二品,但是我們覺得不能斷定為兩品。為什麼呢?灰色實體到底是同品還是異品?如果它是同品,也就是灰色的實體有火這個同品,那這樣凡是灰色的實體都應該有火了。灰色的氣體、灰色的煙霧、灰色的布匹等,這些東西都應該有火了,有這個過失。如果說灰色的實體是異品,異品是沒有火的一種實體,這樣一來灰色的煙也應該不是由火因中產生的,有這個過失。再者,如果你們覺得灰色的實體既有火的同品部分,也有沒有火的異品部分,有模棱兩可的狀態,那前面你們不是已經說因決定為同品或者異品嗎,而現在卻出現了第三品,這樣一來,你們自己所建立的觀點就完全以此摧毀了,所以你們這種說法不合理。可見,從實體角度來進行分析的時候不合理。
從反體的角度來進行分析,你們因明前派所承認的決定二品的說法也不合理。怎麼不合理呢?比如說:“以所作來建立無常的推理是真因,因為三相齊全之故。”這是通過反體來建立的一個推理。我們又同樣問對方,三相齊全的因,它是同品還是異品?如果你說它是同品,那麼所有三相齊全的因就全部變成建立無常的因了,但是這一點是不能承認的,因為三相齊全的因中有建立無常的因,還有建立其他事物的推理,這是千千萬萬、非常多的,所以對方不敢承認。如果你說三相齊全的推理是異品,那麼剛才的推理就已經變成似因了,也就是說,通過所作來建立無常的推理就不應該成為真因,因為它是異品之故。如果對方說這兩者都不合理,三相齊全也有同品的部分也有異品的部分,那以此觀點就毀壞你們自己的承許了,因為你們前面說從反體的角度來講決定為二品,那現在已經決定不了,還有第三品物體存在。所以說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
薩迦班智達通過他的理證智慧來分析因明前派決定為二品的說法,並予以遮破,這是簡單給大家介紹一下。
醜二(分開實體反體建立非理)分四:一、若觀察則非理;二、太過分;三、與安立相違;四、非阿闍黎之意趣。
寅一、若觀察則非理:
我們知道,從開始到現在因明前派都特別喜歡分開反體實體。我想,我們學了這部論典之後就會了知,不僅僅在因明的場合裏面,就是在實際生活和修行中,很多人始終也搞不清楚實體和反體、自相和共相,將這些混在一起。這樣,對我們取捨名言或者取捨因果,以及在很多方面都會造成一些影響。所以,我們學習因明的的確確有很大利益。但學一天兩天不一定能立竿見影,就像小孩子讀書一樣:今天我學習了,現在我對一切知識都遍知了,沒有這樣的效果的。當我們學了這些比較理性、比較尖銳的法之後,一般來講很多人的智慧逐漸逐漸會磨煉出來。一些簡單的詞句、一些粗略的語言根本騙不了我們。應該說學習因明的人都會有一種理性智慧,這一點就是學習因明的重要性所在,也是學習因明的利益。我們現在應該分析實體反體千萬不能分開進行破立的道理:如果我們分開進行破立,那麼對因明的道理就會有不瞭解的情況。
若於外境行破立,量之對境不得知,
若於心前行破立,將成有無不定矣。
這裏是說,雖然對方認為反體和實體分開來進行破立,但是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我們破立的時候千萬不能分開,應該像前面所講的那樣,以自相和義共相混為一體的方式來進行,這樣就會有結果。否則,如果將分別念完全拋開,而在外境的自相上真實行持破立,那就不能了知比量的對境,有這個過失。怎麼會有這種過失呢?比如我們說柱子無常,應該說在柱子的自相跟我的概念——腦海中的總相混合一體的情況下,“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可以成立。如果真是在柱子的自相上進行破立,那就沒辦法。怎麼不能破立呢?因為柱子的自相是指柱子本來是什麼樣就是什麼樣,它如果是無常,那我們也沒辦法破:變成常有是不可能的;它如果是常有,我們也不能讓它變成無常。佛陀在佛經中也講了,如來出世也好,不出世也好,一切諸法的自性本來如是。同樣的道理,自相上的破立誰也沒辦法,即使佛陀來到我們面前,柱子的本性也不可能有破立。從自相的角度來講,絕對不可能有。如果有,那麼所有的比量智慧都不能了知對境了,有這種過失。凡是學習過本論前面部分的人都會知道,在事物的自相上無論怎麼樣也沒辦法破立。它本來是無常的話,我們破斥為常有,或者本來是無常,我們建立為常有,在自相上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所以說在自相上破立不合理。
反過來說,如果不是在事物的自相上破立,而是在單獨的意識面前破立,那也不合理。為什麼呢?因為在單獨的意識面前進行破立的話,那就與外境一點關係都沒有。我的意識一會兒說常有也是可以的,一會說無常也是可以的,意識怎麼樣胡思亂想都可以。決定有也可以,決定沒有也可以,或者說常有,或者說不常有,我心裏隨隨便便怎麼樣想都可以。我說世間萬物是空性,世間萬物不空,世間萬物空不空(雙俱),世間萬物非空非不空(雙非)等等,在我的心識面前怎麼樣變都是可以的。所以,在單獨的心前建立和破斥都不合理。
那麼我們怎麼承許呢?應該像前面所講的那樣,必須要把自相和共相結合起來。比如,柱子是無常的,這個道理許許多多人都不知道,我們通過推理來進行論證以後,別人就知道:噢,原來柱子是無常的,只不過我自己沒有知道而已!又比如,很多人不知道釋迦牟尼佛是量士夫,我們通過論證抉擇以後,別人就會知道:噢!原來釋迦牟尼佛是真正千真萬確的量士夫,這種理論可以建立。但是,這必須要將自相共相混合為一體。
我們知道,反體是在心裏面安立的,實體是在事物的自相上安立的。如果把事物的反體和實體兩者完全分開,就沒辦法進行破立。在因明論典中,這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大家在學習或分析中觀和因明的過程中一定要知道這一點。現在世間很多人都沒有這方面的教育,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也就搞不清楚,就像我們在講第五品——觀所詮能詮的時候一樣,自己到底說的是自相還是共相都分不清楚,有這種情況。所以學習這些道理以後應該會明白很多知識。這是講的“若觀察則非理”。
寅二、太過分:
不許欲知為宗法,故觀待事初成無,
若不許初觀待事,宗法法相實難立。
這裏繼續破斥對方的觀點。
如果你們斷定為二相(兩品),也就是三相推理中的同品和異品完全能斷定的話,就不合理。為什麼呢?因為,第一相觀待事的欲知法絕對不可能是同品或者異品;這樣一來,三相中的第一個——所諍事或者說欲知法就不能成立了。對應頌詞:“不許欲知為宗法,”不承認欲知法為宗法;“故觀待事初成無,”這樣一來,三個觀待事中最初的宗法就沒辦法成立了。
因為按照對方的觀點,“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在這個三相推理中它的同品是什麼呢?同品就是具有無常的法。而異品就是同品的反方向:不具無常的常有之法。本來因在所諍事上建立叫宗法,但是現在宗法(欲知法)成了同品法了;這樣,單獨的宗法現在絕對沒有了,有這個過失。
“若不許初觀待事。”初觀待事指的是第一個觀待事——宗法;那這樣,“宗法法相實難立。”宗法的法相就沒辦法安立。因為同品完全成了宗法。我們不是經常講三相推理嗎,按照你們因明前派的觀點,三相推理的宗法就絕對不存在了,有這個過失。
初觀待事定二品,其餘二種觀待事,
決定有無同異遍,啟齒而說亦極難。
這裏是說,按照你們的觀點,如果真的不承認第一個觀待事——宗法,因為宗法的法相沒有了,它已經成為同品或者異品中的任意一者;那這樣,第一相宗法或者能決定同品和異品的同品遍和異品遍都沒辦法安立。(在同法中存在叫做同品遍,異法中不存在叫做異品遍。)不能安立的原因前面已經講了,因為宗法已經成了同品或異品。你看:“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所作和無常之間的關係叫做同品遍,所作和無常反方面的關係叫做異品遍,如果你決定宗法是這兩品之一,那前面的宗法就沒辦法單獨安立,這樣一來同品遍和異品遍也無法安立。如果這兩者(同品遍和異品遍)不能安立,那就有很大的過失,所以說對方的觀點不合理。
如果對方這樣安立,那在真因的場合中所諍事全部變成同品了,因為所諍事決定是兩品;而在相違的推理中,所諍事完全變成了異品,因為除了異品和同品以外沒有所諍事。反過來說,如果所諍事要麼變成同品、要麼變成異品,那麼宗法哪里都不存在了,有這個過失。
宗法二品若一體,亦以反體而區分,
諸因皆墮真違中,不定之因豈可能?
對方認為,宗法和同品異品本來是一體的,但是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安立:因在所諍事上面成立叫做宗法,從具有所立的角度安立為同品,從不具有所立的角度安立為異品。
如果對方真的認為宗法和同品異品一體,且以三種不同反體來進行安立:一個是因建立在所諍事上面,還有具有所立法和不具有所立法,那就不合理。怎麼不合理呢?“諸因皆墮真違中,”所有的推理(因)墮入到真因或者相違因當中去了。為什麼呢?因為,所有所諍事決定為同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真因中,所有所諍事決定為異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相違因中,除了相違因和真因以外,不定因絕對不存在,有這個過失。這樣的話,不定因跑到哪里去了?本來相似因包括三種因:相違因、不定因和不成因,不定因在我們因明的因當中決定是存在的。但如果按照你們的觀點,只有兩種因了,所以對方的觀點完全不合理。
好!今天因明講到這裏。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