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6 17:26:33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八品 觀法相 第四十三課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為度化一切眾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下面我們講《量理寶藏論》第八品,前面七品主要從總反體的角度講述所知的量,第八品以後主要講能知量的自性。
乙二(決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一、法相之安立;二、抉擇各自事相之義。
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一、總說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二、分別決定量之法相;三、抉擇法相所表之義。
分別抉擇量之法相很重要。前一段時間我們講第二品的時候也說過,第二品講非量的篇幅比較多,到第八品的時候正量會講得很細緻。大家都知道,因明就是量學,是講述“什麼是正量”的學科。本品對“真正的正量”抉擇得非常詳細,所以我們一定要好好學習。
在講正量之前,講了法相、名相、事相。講這三種概念的時候,有諸多對因明前派遮破的辯論,顯得稍微有點難。但這些辯論,與“釋迦牟尼佛成立為量士夫”等辯論相比較,意義也不是很大。因為我們相續中必須真正生起“世尊為量士夫”、“佛法為正量”的定解,所以這些道理對我們來講意義非常大。並且,學習因明也是為了達到“對佛的信心永不退失”的目的。
丁一(總說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分三: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二、決定能遍三法之自性;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
三法周遍諸所知,是故闡釋彼安立。
這裏是說,這三種法是大家經常接觸的法相、名相和事相。我們平時要了知一個事物的時候,必須要通過這三種法來了知,這三種法實際上周遍所有的所知。
“所知”這一名詞,大家都知道,凡是我們心了知的對境,就叫做所知。所知可以包括有實法、無實法。如果從廣義的角度來講,有為法、無為法,包括涅槃在內的所有法,都可以包括在所知中。所知,我們有時候可以用“萬法”來代替,也就是“所知萬法”。輪涅所攝的所有法,都可稱為所知。這三種法,其實是周遍所有法的,沒有一個法不周遍,凡是輪涅所攝的法,這三種相必定具足。不論何法,只要心裏可以浮現出來,都具有名相、法相和事相,這三種法周遍所有的所知萬法,就像虛空遍於整個世間一樣。
在這裏,作者薩迦班智達通過正理來說明,這三種法如何安立。
此三種法周遍所有的萬法,這一點通過什麼道理來了知的呢?是通過自己的自證來了知的。我們通過自證了知的時候,一個所知法,當它浮現在我們心前時,所出現的與其他任何法截然不同的特點,就叫做法相。關於法相的分類,有些是從作用的角度來分的,有些是從本體的角度來分的,有些是從因果的角度來分的。不管怎麼樣分,凡是我們心前浮現出任何一個法的時候,顯現出來的一種與其他任何法不共的特徵,就是這個法的法相。
法相的名詞,我們平時學《俱舍論》、中觀,包括學一些密宗法的時候,經常會遇到,所以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以後遇到法相的時候,“哦,法相就是這樣的。”
意思就是說,比如你的心裏面顯現出一個人,當然你用語言能不能表示,這是你的事情;但是你的心裏面,這個人跟其他任何人有一種不同的特徵,不管是從相貌上還是從語音上,當你心裏面想起這個人的時候,“噢,這個人就是這樣的。”他有一個不共的特點,這就是法相。這個法相跟其他任何人與非人或者其他事物的特點不混雜,唯他具有。所有人的法相是解言知義,而這種不共特點也唯有人才具有,從嚴格的角度來講,其他的眾生是不具有的。所以我們這裏,不管是黃牛也好,或者人也好,瓶子、樹木等等,當它們浮現在腦海裏面的時候,與其他任何法有一種不同的特點,這叫做法相,大家一定要明白。
那什麼是名相呢?所謂名相,就是名言和心識互不錯亂可以耽著的對境的法。這是什麼呢?比如說,黃牛的法相是項峰、垂胡,這種法相其他任何動物都是沒有的,只是黃牛的法相。而具有這種特點的是什麼呢?就是黃牛。如果沒有黃牛的名稱,光是在腦海裏顯現,那就沒有辦法表示。所以人們就對法相所了知的法立名。它的名相跟心裏面所執著、耽著的對境,這兩個互不錯亂,這樣的一種法叫做名相。
比如說,我今天看見一個人,這個人的相貌在我的腦海裏面顯現出來,這種相貌跟其他任何人和天人或者是任何眾生都不相同,這就是他的不共特點——法相。如果沒有一個名稱,那我心識中的概念就沒有辦法跟外境聯繫,所以我就給他一個稱呼,或者他自己本有一種名稱,這就是名相。也就是說,他的名言跟我的心識兩個混合一體,沒有錯亂而耽著的對境,用名稱來代替這就叫做名相。
帶有特徵性而顯現的則為事相。比如剛才所舉的黃牛,從法相的角度來講就是項峰和垂胡;它的名相就是黃牛,實際上它是一種總相;然後必須要有一種代表性的,我們從世間的語言來講,必須有一種代表性。那代表性的是誰呢?哦,黃牛中既有花白的黃牛,也有黑色的黃牛,還有其他白色的黃牛,等等。如果我們把花白的黃牛作為這裏的例子來說明,那麼這就是具有特徵性的顯現。這樣以後,既有它的法相,項峰和垂胡在它的身上可以出現;而且從總的名稱來講,人們又把它叫做黃牛;然後就是具足這兩種特點的動物,“哦,這就是一頭黃牛。”我們單獨指出來,這就是事相,事相的概念就是這樣的。
不管任何一個法,只要你能給它取名字,或者只要能浮現在你的心前,它就有不共的特徵,法相也可以顯現出來,名相也可以顯現出來,事相也可以顯現出來。
學因明的過程中,大家也不要光是把《量理寶藏論》看一遍,其他什麼都不想,什麼都不觀察。這樣的話,你的智慧肯定沒有什麼進步。大概的理論我已經給大家作了介紹,下來過後你們自己也要詳詳細細地分析。比如心裏面顯現出來的電燈,它跟任何其他法有什麼不同特點?也就是它的法相是什麼,它的名相是什麼,它的事相是什麼?自己經常這樣串習,那我們表示任何一個法就會很容易。其實,我們學習任何一部論典,法相、名相、事相都很重要。如果我們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還知道事相,那麼這個法就可以無有困難地表示出來。如果我們不知道,那麼就很容易將這個法跟其他法混為一體。比如學《現觀莊嚴論》的時候,我們首先要知道:遍知的法相是什麼?遍知的名相是什麼?遍知的事相是什麼?接下來,它的分類、作用、果等等,再這樣繼續分析下去。所以,任何一個法都應該通過這三種相來了知。不僅僅是學因明,在學其他學問的過程中,這三相都非常重要。作者在這裏已經說了,這三種相遍於一切法。
其實,無實法也可以具有這三種相。比如有些人說“石女的兒子”,可能很多人的心裏面就會顯現出來:“哦!可能石女的兒子就是這樣的”。跟其他任何兒子不相同的一種特點,如果在你的腦海裏現前,那麼這就是他的法相。他的名稱叫名相。在不同方位,具代表性的不同行相,也可以根據你的遣餘識來決定。因為,石女的兒子不可能真正在自相上安立。像瓶子那樣,它的作用作法相,瓶子作為名相,金瓶作為事相,這種安立方法在石女的兒子上肯定是沒辦法的;但是我想,以遣余識可以安立。因此,我們心裏能顯現的任何一個所知法,都可以具有這三種相。
戊二(決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分二:一、認識本體;二、各自之法相。
己一、認識本體: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下面我們要詳細地分析:什麼是法相?什麼是名相?什麼是事相?首先是法相,它是能了知的法。任何一個法,依靠法相能了知它的特點、作用、本體等,所以它叫做能安立的因,或者是能了知的因。任何一個法,如果我們要想知道它,就必須依靠法相。比如說黃牛,在印度的一些經論中都這樣說的,在它背後有一個項峰,在它下面有一個垂胡。
現在,在印度南方和北方,還是有少數的黃牛。原來上師如意寶去印度的時候,當時我們特意去看了黃牛。上師說:小的時候,每天口頭上都講黃牛、黃牛,但現在真的到了印度,我們必須知道黃牛背後的項峰到底是什麼樣的?它下麵的垂胡到底是什麼樣的?實際上,跟水牛比較相似,但也有點不同。
項峰和垂胡,實際上是黃牛的不共特點,這是它形狀方面、肉體上面的一種特點。具有這種特點的,唯獨是黃牛,別的動物沒有。有些因明書裏面說,這是犛牛的特點,其實犛牛並沒有這個特點,犛牛只是青藏高原上的一個特有物種。因此,不能把這個法相安立在犛牛上,安立為黃牛的法相比較適合。法稱論師以及其他有關因明論典,還有一些中觀的講義,都經常講黃牛的法相。
這裏的能了知,就是依靠這個法相能明白某個法,也就是說它叫做能了之因。依靠它來了知某個法,所以稱之為因,就像項峰和垂胡一樣。而它,應該說是在外境上安立的一種法,是外境上成立的一種法。為什麼這樣講呢?因為,從耽著的角度來講,從執著的角度來講,這並不是黃牛的名稱,也並不是黃牛的代表性動物,它完全是黃牛的特徵,是在外面的事物上擁有的特徵,所以它叫做外境上的法,法相叫做外境上的法。
關於這個問題,解釋的時候稍微有一點困難。我們不能認為,法相真實在外境上存在。如果真正的法相在外境上存在,那麼知道法相的人就會知道這個事物。這樣一來,就像我們前面講遣餘一樣,凡是看見黃牛的項峰、垂胡的人,都會知道這是黃牛。比如說,以前從來沒有見過,也不知道它是什麼動物的人,一看見它的項峰、垂胡的時候,“哦,這就是黃牛。”有這個過失。因為,知道法相的話,這個事物就必定知道。如果法相在外境上真實存在,那就有這種過失。那麼,作者為什麼說它是境之法呢?因為,從耽著的角度來講,它跟名相完全是不同的,它是外境的一種特點。比如解言知義是人的法相,那麼解言知義的特點就應該在人上存在;而這種特點,也應該說是與遣餘識相結合,從耽著對境的角度來講,它是外境的法。
法相是外境的法,而名相是心識的法。剛才說了,名相是所了,也是心之法。意思是什麼呢?就是名相是所了知的法,如果我要知道黃牛,黃牛就是我要知道的對境的法,也就是通過法相能了知的果。所以說,黃牛這個名相是假立的,不是外境上真實存在的,因此我們稱之為心之法。這個問題還是比較關鍵,法相是外境之法,而名相是心之法,法相是能了知,名相是所了知,一個是了知的因,一個是了知的果,法相和名相是從這種角度來分類的。
第三個叫做事相。事相是怎麼樣的呢?能了知的法相和所了知的名相,這兩個要結合起來,需要依靠誰呢?依靠事相。所以事相既是所了知的法,也是依靠處。法相和名相都是依靠事相而了知的。比如說,項峰垂胡誰具足呢?黃牛具足。黃牛是名稱,黃牛這一名相依靠誰呢?就是依靠花白或者黑色的黃牛。因為名相和法相都具體依靠事相,所以事相叫做所依法。
境之法、心之法、所依法,這三個法各自有不同的特點。我們以前學中觀的時候也經常遇到名相、法相和事相,但那時沒有細講。我當時也說,到時我們講《量理寶藏論》第八品的時候就會知道。因為關於名相、法相和事相的詳細道理,平時我們以走馬觀花的形式,是絕對沒有辦法了知的。你學中觀的時候,不可能整天從它們的作用、本體和分類上這樣分析。所以現在,我們要在這裏進一步地、深入地學習和了知。
這三者之間,實際上有能立所立的關係,在這裏能立所立也就是能知所知的意思。也就是說,我們依靠法相能了知所知的名相,然後通過名稱能了知它真正事物的本體——事相。比如我們說,具有項峰垂胡的是什麼動物?就是黃牛。首先知道它的特點,然後就知道具有這種特點的事物的名稱——黃牛。這種名稱具足在什麼樣的動物上呢?然後我們就親自到牛圈裏面去,“哦!這就是真正的黃牛”,單獨指出了一頭黃牛。那個時候,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同時事相也展現在你的面前。通過這種方法,對任何法我們都會了知的。它們之間的能依所依關係,就像依靠印章出現印的花紋一樣。因為如花紋沒有,那麼你根本不知道印章上面刻的是什麼,或者印章上面刻的東西,通過它在紙上留下的印紋才能了知。這三者,一定是依靠我們的遣餘識來瞭解的,這也是非常關鍵的。因為因明前派的有些論師,不知道這三種法相是依靠遣餘來瞭解的,從而出現了下面的種種辯論。所以我們學習因明的時候,最關鍵的問題就是遣餘。如果我們知道了遣余,其實在黃牛的一個本體上,就可以從法相、名相、事相三種不同的角度來了知。但是在這個時候,也有一些境法和心法的差別。
有些人可能這樣問:既然它們全部是遣餘識的一種顯現,那為什麼法相叫做外境的法,名相叫做心識的法呢?這是從耽著的角度來講的。我們從耽著的角度來講,一說黃牛特點的時候,就根本不會認為是它的一種名相,會認為它的特點是實實在在。我們都這樣認為的,項峰垂胡存在的話,那它並不光是一個名詞,它是在黃牛上存在的。所以從耽著的角度來講,它應該是境法。但實際上,不管是名相、法相還是事相,全部是我們遣餘識的不同安立:一個法變成很多,很多法變成一個。知道了遣余識安立三相的原則,也就知道了它們的具體分類。所以遣余識在因明的前前後後都非常關鍵。
己二(各自之法相)分二:一、總說;二、別說。
庚一、總說: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無一切成錯亂。
這裏說,法相、名相和事相的安立或分類,應該有不同的理由。我們剛才講了,項峰垂胡叫法相,而其他的兩相——“黃牛”和具有黃牛特徵的花白的牛,這些不叫法相,這必須要有個理由;如果沒有這個理由,法相就不能安立。而且三相每一個都需要不共的理由,不能沒有理由。我們也這樣想,為什麼它的項峰垂胡就叫做法相,而其他兩者不叫法相呢?如果只有法相所表示的境法可以叫法相,而其他兩者不能叫法相,那麼應該有一個不共的理由。如果沒有理由,那麼我們整個世間的很多法,都成了既是法相又是名相了,這樣就有互相錯亂的過失。這是總說。
庚二(別說)分三:一、法相之理由;二、名相之理由;三、事相之理由。
辛一、(法相之理由)分三: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觀點;二、安立需要之法相;三、彼所遣過失之詳細分類。
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觀點:
在這個問題上,大家應該搞清楚,因明前派論師們的說法有些不同:有些說法相不需要法相;有些說法相的意義不需要法相,但是名稱上需要法相;有些說不但法相的意義需要法相,而且名相也需要名相等等。下面我們就對這個問題進行分析。
首先說對方的觀點:
有謂法相具實體,無需法相需無窮。
有謂義雖無所需,建立名言則必需。
餘謂義需其名相,同彼如因無窮盡。
這裏有三種觀點。下面一個頌詞是我們破對方的觀點。
因明前派論師的第一種觀點認為:法相不需要法相。
大家都應該知道,因明前派很多方面有實體的概念。他們認為,黃牛的項峰垂胡,實際上在外境當中真實存在,是認識它的本體的一種實體法,通過這個法相能完全了知黃牛,並不需要第二個法相,一個法相就可以了。
法相是一種實體,是實有的法,它完全能表示它的本體。法相有實體的緣故,不再需要法相,一次法相就可以了。如果再需要法相,那這個法相又需要第二個法相,第二個法相又需要第三個法相……,這樣就變成無窮無盡,最後第一個根本的法相也找不到了,有這個過失。所以法相不需要法相。(關於法相有沒有法相、名相、事相,下面還要辯論。)
但是我們自宗不是這麼簡單:法相第三次以後不需要法相,沒有超過三次時,為了表示法相也是所知的道理,還是需要法相。因為我們前面講過,所有的所知都具有三相,那法相的法相是不是所知?如果是所知,那它也必須要具有法相、名相、事相;如果你說它不具有法相,那它就不是所知了。前面我們第一個立宗,凡是所知都具有三相。所以對方“法相不需要法相,只要一次法相就可以了”的說法,是不合理的,我們不能承認。
第二種是夏瓦秋桑等論師的觀點:法相從意義上不需要法相,從名言上需要法相,“有謂義雖無所需,建立名言則必需。”我們前面也講了名言證成量和義理證成量。他們認為,從法相實在的本體上來講,從實在意義的角度來講,或從義理證成量的角度來講,法相不再需要法相。因為意義上,黃牛已經完全通過它的法相了知了,所以再不需要其他的法相。但是為了表示它的法相是所知,從這個角度來講,從它的名言的角度來講,還是需要法相。他們說從意義上不需要法相,而名言上需要法相,有這種說法。實際上這種說法也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種說法,如果它意義上法相不需要,名稱上的法相也是虛無縹緲而已,也實在不合理。
“餘謂義需”,其他論師認為,不僅在名言上法相需要法相,而且在意義上,為了表示它(法相)作為所知,法相也需它的第二個法相,第二個法相也需要第三個法相……,這樣直至無窮無盡;不僅法相無窮盡,名相也有名相,第二個名相也有第三個名相,第三個名相也有第四個名相……,這樣名相最後也到了無窮無盡,“其名相同彼”。同彼指名相跟前面的法相完全是相同,無窮無盡。“如因無窮盡”,“因”指的是推理,是說跟推理一樣。怎麼樣推理呢?
比如說,聲音是無常,所作之故。這一個推理是正確的論式,因為它三相齊全的緣故。第一個三相齊全的推理是正確的推理,因為具有第二個三相齊全的緣故……那這樣,為了證明第一個推理正確,需要有無窮無盡的後面的推理來證明,最後一直到無數。比如:第九十九個推理是非常正確的,為什麼呢?它具有三相之故,並且後面的第一百個推理也是正確的,因為它具有三相齊全之故。一直這樣推下去,最後變成無窮無盡。
以上是因明前派的三種不同觀點,這些論師們的觀點有些不同。對“法相到底需不需要法相”這一問題,大家應該深入思維、互相探討。
下面,薩迦班智達遮破對方的觀點:
安立之因未決定,所立之果若決定,
法相已成無必要,未定無盡皆失壞。
這是一次性遮破上面所講的一切觀點。前面,有些說法相不需要無窮無盡;有些說從意義上不需要,名言上需要無窮無盡;有些說意義和名言都需要無窮無盡。總之,有些說不能無窮無盡,有些說要無窮無盡,說法是不相同的。把這些說法歸納起來,我們用這種方式一併遮破。
法相是了知名相的手段,依靠法相能了知名相,這就是法相的作用和意義所在。既然這樣,“安立之因未決定,所立之果若決定,”“因”指的是法相。“決定”是確定、了知的意思。意思是說,你們能安立的因的法相在沒有決定或者沒有了知的情況下,所安立的果的名相決定還是不決定?了知還是不了知?也就是,你們依靠能了知的法相到底能不能了知所立的名相?能決定還是不能決定?如果說能決定,也就是能了知的因——法相雖然沒有決定、瞭解,但是所安立的果——名相可以瞭解;那麼,前面的法相已經成了沒有任何意義。為什麼呢?因為,在法相根本不需要的情況下,你們把所安立的果已經瞭解了。比如說,在項峰、垂胡根本沒有瞭解的情況下,就完全知道了黃牛到底什麼樣,那這個法相還有什麼用呢?根本沒有任何用。又比如,聲音是無常,所作之故,所作實際上是這裏的能了知的因,如果在這個因沒有了知的情況下,所了知的所立(無常)已經知道,那它的因就無有任何作用。所以,如果你說能安立的因沒有決定的情況下,果已經決定了或者果已經了知,那麼法相已經成了毫無意義,這是一個。
“未定無盡皆失壞。”剛才是決定,現在反過來說,沒有了知因的情況下果不了知。如果說不了知,那麼已經失毀了無窮無盡的立宗,“無盡皆失壞”。你們不是承認法相無窮無盡嗎,那現在卻說,在沒有了知法相的情況下,這個果是不能決定的,果是不能了知的。如果果不能了知,那麼了知果的機會永遠也沒有。為什麼沒有呢?因為你們承認法相是無窮的。既然法相無窮,那我們一直追追追,末尾的法相什麼時候能了知呢?沒有一個了知的時候。如果最後這個法相沒有了知,你們不是已經承認了嗎:在法相沒有了知、決定的情況下,果的名相不容知道;那這樣,你們因明前派的論師了知果的情況永遠也不存在。
這個推理方法,我希望大家詳細觀察一下,不然可能不是特別好懂。因明前派剛才說了三種不同觀點,概括而言我們可以這樣遮破,這個話簡單說很容易:沒有了知法相的情況下,你們的果(名相)知不知道?如果說知道,那法相就不需要。如果說不知道,那你們因明前派永遠也沒有了知名相的時候,因為你們承認法相無窮的緣故。很簡單,謝謝……(笑)!
我第一次學的時候,到了第八品,尤其後面還有一些比較複雜的,好像迷迷糊糊不知道在說什麼。我看很多人的表情不是這樣的,你們很厲害喲!
下面,對方是這樣說的:
因事相立所立義,是故無窮無過失。
這是對方說的。因明前派認為,我們無窮無盡的過失絕對是沒有的。為什麼沒有呢?因為因的事相,它能夠了知或者建立所立的意義。他們說,無窮的過失是沒有的。為什麼呢?他們認為,不僅僅是依靠法相來了知,而且推理的事相,它能夠了知或者建立所立的意義。因的事相指的是推理的事相。推理的事相呢,比如說:聲音是無常,它是所作之故,我們說這種推理完全是正確的,因為具有三相齊全之故;到第二次推理的時候,這個推理的事相就變成了剛才“所作之故”的事相。這個可能有點複雜,大家好好地分析一下。所謂因的事相,因的法相三相齊全,事相指的是第一次推理中的所作等,在這裏所作等是因的事相。所以對方認為,雖然法相無窮無盡,或者法相不了知的情況倒是有的;但是我們認為,依靠因的事相可以了知所立,不管是黃牛也好,或者是聲音的無常也好,這些都是依靠因的事相來了知的,所以你們給我們講的過失絕對是不存在的。因明前派這樣認為的。
我們進行駁斥,如果你們以因的事相來了知一切萬法,那麼以後用三項推理的時候,也不用三相推理了;或者,了知黃牛的時候,依靠項峰、垂胡,這也不需要了。那這樣,有很多事情非常不方便。下面用這種方式來破他們的觀點:
三相垂胡未決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無常黃牛亦應知。
本來,表示這是正確的推理(因),需要三相齊全;表示這是黃牛,也必須要知道它具有項峰和垂胡;但是,如果你們這樣承認,儘管沒有了知表示因的三相推理,以及表示黃牛的法相——項峰、垂胡,雖然這些都沒有決定,但“唯定所作及花白,無常黃牛亦應知。”僅僅了知所作或者是看見花白:在三相推理中,僅僅知道所作,無常的道理完全都該明白了;僅僅看見花白黃牛,就完全應知道:“噢!這是黃牛。”應該是這樣的。為什麼呢?因為你們說,依靠因的事相足能建立所立的意義。這樣的話,三相推理中所作就是事相,以所作能了知無常的話,那知道所作的人,在他的相續中永遠也不可能產生柱子是常有的增益了,有這個過失。然後,如果依靠事相真的能了知名相,那麼凡是看見花白黃牛的人,都知道這是黃牛。比如說,本來沒有去過印度的人,誰都不知道黃牛;但按你們的觀點,當一個從來沒有學過因明,也從來不了知黃牛的漢族人看見黃牛的時候,他也應該知道這是黃牛了,因為你們不是依靠事相來了知名相嗎。那這樣一來,凡是看見這種花白動物的眾生,都會知道它就是具有項峰、垂胡的黃牛,有這個過失。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因為必須要依靠法相才能了知。我們可以這樣說,現在看見的前面這頭花白動物,它就是黃牛,因為它具有項峰、垂胡之故。以這種推理我們完全能了知,“噢,原來我看見的這個動物就是黃牛。”然後,我們可以在不知道聲音是無常的人面前說,你所聽到的聲音絕對是無常的,因為它是所作之故,凡是所作都必定是無常的,猶如柱子,我們可以用這種方式來進行推理。但是,按照你們因明前派的觀點,這也完全是不合理的。
的的確確,因明前派的論師們非常了不起。最近在美國,他們專門收集藏傳佛教前輩高僧大德們的作品,有好多本。前一段時間給我帶來一本,我看了一下,真的因明前派的大德們的因明論著,相當豐富。從一個角度來講,他們對因明的貢獻也是非常大的。但是在顯現上,尤其是在遣餘的問題上,我們這裏法相、事相的問題上,前面總和別的問題上,始終都是有遣餘在外境上存在等等,在顯現上不太符合法稱論師的觀點。所以,因明後派薩迦班智達為主的高僧大德們,在有關因明論著裏著重進行駁斥。其實,他們是為了讓眾生開發智慧,打開思路,而在我們面前如此顯現的。因明前派的大德們都裝著不懂,非要說外境上存在自相,遣餘在外境上真實存在;這個時候,薩迦班智達開始站起來與他們進行辯論。
好!今天講到這裏。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