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6 11:35:13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十品 觀自利比量  第六十四課

蔣陽洛德旺波尊者著

索達吉堪布譯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為度化一切眾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下面我們繼續學習因明的三相推理。三相推理裏面立宗已經講完了,現在講的是同品遍和異品遍之所觀待事同品與異品,它分三個方面:破斥他宗的觀點、建立自宗、遣除於此諍論。破斥他宗的觀點分三,其中第二破彼觀點又分三,其中第一個問題已經講完了,第二個問題分開實體反體非理分四個方面,今天講的是與安立相違,也就是與對方的觀點相違。

寅三、與安立相違:

若許所知定二品,觀待事三誠相違。

若許觀待事亦二,觀待彼因成二相。

現在主要講三相推理的問題,當然我們很多人,尤其是在漢傳佛教中,因明的辯論以前基本上都是沒有的。在沒有辯論的時候,可能我們都不知道現在講的三相推理的重要性。如果我們要辯論就必須用辯論的論式,沒有運用論式的辯論是不合理的。運用論式的話,要看這個論式是正確的還是相似的,也就是說是真因還是相似因。如果是真因,就能遮破對方的觀點;如果你運用的因是相似因,就不能遮破對方的觀點。所以我們一定要知道真因,真因必須具足三相推理。如果我們不知道三相推理的宗法,就沒辦法集聚第一相。沒有知道異品遍和同品遍,第二相和第三相就沒辦法集聚。

這幾天大家可能因為以前對辯論方面沒有很大的興趣,尤其是對因明的非常細微的邏輯思路不太感興趣,所以不一定覺得因明的這些道理有價值。但是對真正願意通過正理抉擇萬法的人來講,這種觀察方法相當的好。因為現在很多哲學、邏輯的推理中沒有藏傳佛教那樣尖銳明確的因明論式。所以說我們學習三相非常有必要。

頌詞講,在通過論式來抉擇萬法的時候,你們因明前派所承認的所知決定為二品(同品與異品)的觀點不合理。他們前面也講了決定為異品和同品兩品,而且這兩者必須要相違。但這是不合理的,觀待事三誠相違,所觀待事如果成為異品和同品,那麼這與能觀待事(三種因)成為三種因完全是相違的。因為它們是互相觀待的,如果所觀待只有兩種法:異品和同品,那這樣與能觀待的三種因相違。

在這裏,真正的因(推理)我們暫且不強調,主要講相似因。我們前面講過,在通過論式來說別人的觀點不合理、是相似因時,相似因有相違因、不定因、不成因三種,也就是說相似因包括在這三種因中。

這樣一來,如果所觀待事是兩種:兩品,那能觀待的因怎麼會是三種呢?這是不合理的,完全是相違的。如果像前面講的一樣,承認觀待事真的是二種:同品和異品,觀待彼因成二相,那麼觀待它的因也應該有二種了,不應該有三種。因為,對方把宗法包括在同品或者異品中,我們昨天在破他們的觀點的時候也知道,他們認為宗法本來是所諍事,所諍事要麼跟同品一起,要麼跟異品一起,單獨宗法的本體不成立。如果單獨的宗法不成立的話,那麼宗法已經不存在了,這樣三種似因中的不成因就不存在了。所觀待事只有兩種,而因本來有不成、相違、不定三種,那三種似因中的不成因就不存在了。不成因是什麼樣呢?前面也講了,因在所諍事上不成立叫做不成因。但是現在,只有同品和異品,除此以外沒有單獨的宗法,這樣三種相似因中的不成因就絕對不可能存在,有這個過失。

當然對方也不敢這樣承認,因為在法稱論師的究竟觀點中乃至所有因明論典裏面都強調三種因,從來沒有提倡過兩種因,所以這是不合理的。

下面是第四個問題,講這不是阿闍黎法稱論師的意趣,不是他的觀點的意思。

寅四、非阿闍黎之意趣:

決定同品異品二,此阿闍黎不承許。

若隨實體與反體,各自分開毀名言。

你們因明前派的論師認為,在通過論式的方式來決定的時候,觀待事安立在同品和異品中。其實,這種分法絕對不是因明的創始者、弘揚者,整個人間無與倫比的理自在陳那論師和法稱論師師徒的觀點,一點都不接近他們的觀點。

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法稱論師的《定量論》已經說了:相之名稱即宗法,宗法既不是同品也不是異品,講得非常清楚。通過觀察我們就會知道,除了同品和異品以外的一個宗法,按照法稱論師的觀點應該是存在的。

可是你們因明前派認為,宗法在同品方面存在的時候叫同品,在異品方面不存在的時候是異品,除了這兩者以外單獨的宗法絕對是沒有的。這種觀點怎麼符合法稱論師的究竟意趣呢?絕對不是他的觀點,你們這種觀點只不過是以其他論師的說法加上自己的分別念而建立,這種宗派我們絕對不能承認。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前面你們在抉擇宗法和同品異品的時候,已經把事物的實體和反體完全分開來,比如說在抉擇實體的時候,第三品事可以在反體上出現,它遍於同品和異品;抉擇反體的時候,同品或異品在反體上安立,第三品物體在實體上面可以出現。雖然你們把事物的實體和反體完全分開而建立自己的觀點,但這種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因為,如果你們真是將實體和反體完全分開,也就是把事物的自相和遣余完全分開來進行建立,那這是不合理的,這會毀壞整個世間的一切名言。為什麼這麼講呢?因為我們前面講能詮所詮的時候已經講過,在分析其他疑問中也講過:在宣講的時候,自相和總相完全可以分開,但是在趨入或者運用的時候,應該將總相自相混合而耽執為一體。不管是說的時候也好,實際運用的過程中也好,必須要把實體和反體法結合起來混合一體而建立。可是你們一再強調完全要分開,這非常不合理。

比如說,我們要對瓶子的自相進行破立,而它的自相任何人也沒辦法說、也沒辦法取捨。我說瓶子拿來時,如果我們真的在自相上破立,那誰也沒辦法說它的自相,也不可能拿到它的自相。因為,如果你真的能說它的自相的話,那說完以後自相就已經滅完了,去取的時候已經不是原來的自相了,有這個過失。

如果在單獨的反體上進行破立,而反體只是心上的一種分別念的影像,這種影像跟外面事物的自相完全脫離的話,那麼這種反體無論怎麼樣宣說、怎麼樣運用,與自相也毫不相干。

所以說,你們因明前派如果真的認為事物的反體和實體可以完全分開,那就有這種過失:整個世間的名言全部都毀壞了。名言全部毀壞的話,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溝通,還有各種取捨、安立全部都土崩瓦解、不存在了,這是完全不合理的。

這是講不是阿闍黎的觀點。

醜三、分別依於自反體建立非理:

前面已經講了,對方將實體和反體完全分開,有一部分依靠實體安立,有一部分依靠反體安立,但這種說法不合理。下麵講依自反體建立非理。

依自反體而建立,觀察此理無實質。

這裏講依靠自反體來建立的說法不合理。我們也知道,不管是建立也好、遮破也好,全部都是以自相和義共相混為一體的方式進行的,這是所有因明論典的究竟觀點。如果我們把實體放下來,只在它的反體上進行破立,那無論怎樣也不能成立。

怎麼不能建立呢?因為,假設能建立也只能有三種方式:因和所立無二無別的方式,因和所立完全他體的方式,因和所立也不是他體、也不是一體的方式。其實,要麼與柱子無常,所作之故。一樣,因和所立無二無別;要麼與山上有火,有煙之故。一樣,因和所立完全分開,不可能存在第三種方式。

實際上,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不能將自體和反體完全分開。這個問題我們大家應該清楚。我們前面講第八品的時候,對方說你們的法相有沒有法相?如果法相沒有法相,法相就不是所知了;如果法相有法相,那麼法相再有法相……這樣就變成無窮無盡。當時我們回答說,我們這種法相(樹葉、樹枝)跟根本立宗中的樹是以無二無別的方式來建立的,並不是將原來的自相和最後的反體兩者完全分開。如果完全分開,那麼在我們分別意識中,法相的法相、法相的法相……最後已經無邊無際。而且,它自己的實體一直如如不動地住在那裏的話,那麼始終都沒辦法互相瞭解。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首先根本的法相必須要建立,第二個以後就不存在了,這些法相全部在第一個論式中的所立()上面進行安立,當時我們這樣講過。其實,這個道理與這裏完全一樣。

前面,柱子無常,所作之故。這種推理是自性因,自性因完全是真因,這是無二無別的建立方式;山上有火,有煙之故。這種推理是果因,果因也是正確的因,這是他體的建立方式。其實,這兩個因絕對不是將實體和反體完全分開來建立的,它們必須混合一體才能建立。除了這兩個以外,也不是一體、也不是他體,以這種自反體的方式來建立的論式或者法絕對不可能存在。

對方在前面講了,所作的反體是建立無常的真因,因為它具足三相之故。雖然對方以自反體這種方式來建立,但實際上跟我們前面的回答一模一樣,它也並不是以單獨的所作反體來進行建立,一定是以與柱子的自相混為一體的方式進行建立。所以說,你們所承認的依賴單獨自反體而進行安立的觀點完全不合理。

表面上看來,好像因明中的所有推理全部圍繞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如果你懂得柱子無常,所作之故。的道理以後,那麼所有的推理都可依此類推。比如我們學物理,裏面有很多論師發明的公式,其中牛頓定律經常運用,那是不是所有物理學全部包括在一個牛頓定律中呢?並不是這樣。實際上這種公式可以套很多未知數,也可以變換出很多道理。我們經常講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可能有些學因明的人:怎麼天天都說這個,可不可以換一下?可以換。其實,我們建立或者遮破任何一個法,都可以用這種方式來推,只不過如果我們在這上面學會的話,那其他推理依此類推就比較容易瞭解,是這個意思。

子三、斷除遮破非理:

謂若二品非直違,一切破立皆失毀。

破立非由二品為,定量相違相屬證。

依因所立相屬力,決定有無隨存滅。

謂若二品非直違,一切破立皆失毀。對方說,假設你們因明後派所承認的同品和異品不是直接相違,那麼一切破立全部失毀了。為什麼失毀呢?本來遮破所破可以成立所立,如我們說柱子不是常有,那麼它是無常就已經建立了;柱子不是常有的話,就是所作了,所作的道理可以建立起來。本來成立所立可以遮破所破,柱子是所作的話,無常就可以建立,常有和非所作就已經被遮破了;柱子是常有的話,(柱子本來不是常有,如果說它是這樣)它反方面的異品就已經被遮破了。可是,你們卻說常和無常不相違、同品和異品不相違;那麼,世間所有的建立和遮破全都已經毀壞了,有這種過失。對方給我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表面上看來,他們的說法好像真的是對的一樣。因為,建立或者遮破的時候,同品和異品完全是相違的。如果這兩者不相違,是不是三相推理就無法進行建立或者遮破?會有這樣的疑問。其實,只不過對方沒有真正瞭解因明的奧義而已,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

為什麼?破立非由二品為,破立並不是用異品和同品來進行的,同品和異品只不過是觀待事而已:看這個推理在同品上成不成立,在異品上成不成立,如此而已。而真正的建立和遮破是依靠量的相違和相屬來進行決定的,定量相違相屬證。我們什麼時候知道了量的相屬和相違的關係,什麼時候就可以進行破立。

比如說:我們知道了火和水之間的關係:噢!它們是相違的關係。一旦通達它們之間的相違關係,就會知道:強有力的火存在的地方,水絕對不可能有;同樣,強有力的陽光存在的地方,黑暗絕對不會有。這是通過相違的量來證明:一個法存在的時候,另一個法不存在。通過相屬的關係也可以證明,我們知道山上有煙之故,肯定有火。有了煙的話,有根本的火,因為火和煙之間的關係是彼彼所生。這是我們以前通過現量見到的,或者是依靠比量來推知的。知道了它們之間的關係以後,山上只要有煙的時候,就會知道這個地方肯定有火,因為它們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就像火灶裏面的火與煙一樣,這是我們現量能了知的事情。

我們大家應該瞭解:不管是現量也好、比量也好,都是依靠量的相屬和相違來證明法的存在與否。

依因所立相屬力,決定有無隨存滅。依靠所立和因之間的相屬或者相違的力量,才能決定它們之間另一個法是存在還是不存在?應該用這種方式來決定。它們之間的關係並不是依靠異品和同品的方式來進行建立。

這個問題,我想大家也應該清楚。比如說柱子是無常的,所作之故。如果所作存在,那麼無常也存在,它們之間有隨存的關係;如果無常倒轉或者說不存在,那麼所作也不可能存在,它們之間有隨滅的關係。也就是說,因和所立之間的關係是依靠量的相違和相屬來決定的,但這一點因明前派並沒有瞭解到。所以薩迦班智達在這裏說,並不是以同品和異品的關係來建立事物的存在和滅亡,而是依靠量的相違和相屬來決定事物存在與否。這個問題應這樣來理解。

這以上,薩迦班智達通過不同方式對同品異品的錯誤認識進行了遮破。

癸二(立自宗)分三:一、分析同品異品;二、認識因之破立對境;三、遣餘破立之詳細分類。

子一(分析同品異品)分三:一、法相;二、認識相同對境;三、遣除諍論。

醜一、法相:

同品異品的法相比較重要,那它們的法相是什麼呢?

宗以所立之總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頌詞講得比較略,意思就是說宗法和對境以所立法相同叫做同品,宗法和對境以所立的法不相同叫做異品。大家應該這樣來理解同品和異品的法相。

意思是什麼呢?比如說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猶如瓶子。在這裏,柱子叫所諍事,也叫做宗法,宗法應該與所同的對境相同,那柱子跟誰相同呢?跟瓶子相同。瓶子是所相同的對境,柱子是相同者。以什麼樣的方式來相同呢?以所立法來相同,所立是無常。這裏的宗法與它的比喻相同,是以什麼樣的方式相同呢?以無常的方式相同。我們引用論式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猶如瓶子。的時候,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如果柱子作為所相同的對境,則瓶子作為相同者。

再比如說我叫做天祠,另外一個人叫做供施,我們兩個相同。我是相同者,我跟誰相同呢?跟供施相同。以什麼樣的方式相同呢?我們兩個的長相、心態,或者說我們平時的語言相同。以這種方式來相同。

如果所作的因在所立上面存在或者容有,這就叫做同品遍。大家要知道,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如果我說不遍,那所作在無常上不一定存在。如果你覺得所作在無常上真正存在,凡所作是無常,那麼這就叫做同品遍。

然後異品遍,異品遍不能從因倒過來,應該從立宗往後反過去,否則你說所作不是,無常也不是,在法稱論師其他的一些因明論典中,這對有些推理來講是合理的,但對有些推理來講不合理。

所以我們算同品遍的時候,如果因是,那麼立宗也是,因和立宗二者是從因開始倒過來算的。然後講異品遍的時候,所立不是,那麼它的因也不是。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如果無常已經倒轉為常有,是常有的話,那麼它的因所作也不是,或者說所作也不存在。應該從立宗往後算。

這裏我們要知道宗法——欲知法跟誰相同,與它的比喻相同。任何一個推理都可以這樣來推理。

當然你們有些道友以前沒有學過因明,剛開始接觸這種推理的時候,可能會在短暫的時間中坐一會兒飛機,這也是可以的。但我們這裏好像大家都特別感興趣,應該是很好的。

醜二、認識相同對境:

相同對境之宗法,假立遣餘非二者。

意思就是說,相同的對境指的是宗法。如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如果站在瓶子的角度來講,這個時候相同的對境指的就是宗法,也叫做欲知法。當然,這個相同的方式是以遣餘的方式來相同的,並不是以自相的方式來相同。也就是說,相同的對境並不是指欲知法的自相或者欲知法和所立的總合的真正宗法。

它相同的對境是什麼呢?是宗法。與宗法是以什麼樣的方式來相同呢?以遣餘的方式相同,與假名的宗法相同。真名的宗法是欲知事和立宗聚合的法,那與聚合的法怎麼相同呢?不可能。柱子的自相和瓶子的自相相同的話,那它們怎麼相同呢?它們之間一點兒相同點也沒有,因為都在刹那刹那地變化。我們前面講第三品的時候也講過,大家應該非常清楚。

因明裏面的分析方法,如果我們真的能反應過來,那就很容易推理。如果反應不過來,就像我們學數學一樣,學數學如果反應不過來,怎麼樣也特別困難;如果能反應過來,這種公式基本上明白的話,那以後就很順利、很容易。

我們今天就學到這裏!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