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22 03:10:30
學習次第 : 進階

喇嘛網 日期:2010/06/22 03:09:03   編輯部 報導

量理寶藏論 第七品 觀相違
蔣陽洛德旺波尊者著 索達吉堪布仁波切譯

己二(觀察相違)分二:一、相違之總法相;二、事相之詳細分類。
庚一、相違之總法相:
何法能害於某法,此即彼者之違品。
任何法能害某某他法,就是他法之違品的法相。
庚二(事相之詳細分類)分二:一、總說;二、別說。
辛一、總說:
違品有實不並存,無實互絕之相違,
觀待對境之差異,而承許有此二種。
關於違品,也有是有實法的不並存相違與一者是有實法另一者是無實法的互絕相違,這是觀待對境的差別而承許有此二種的。
辛二(別說)分二:一、不並存相違;二、互絕相違。
壬一(不並存相違)分四:一、法相;二、相違存在之境;三、滅除所害之時;四、確定相違之量。
癸一(法相)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子一、破他宗:
許不並存能所害,若經分析非應理。
有些論師承許說:不並存相違的法相是存在於兩個有實法的能害所害關係。如果對此觀點加以分析,則不合乎實情,因為力量強大者是能害而不是所害,力量薄弱者是所害而不是能害,所以你們說既是所害也是能害是絕不現實的。
子二、立自宗:
是故所害與能害,猶如因果為異體,
令其所害無能力,此因即稱能害者。
我們自宗聲明:所害與能害二者不可能同時,而是像因果一樣前後互為他體。何法作為導致所害無有力量的因,就稱為能害。
癸二(相違存在之境)分二:一、認識相違;二、遣於彼之諍。
子一、認識相違:
諸不並存相違者,有實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續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凡是不並存相違,既不可能是一個本體,也不可能存在另一者是無實法的情況。因此,有實法彼此之間是所害與能害,由於這二者的相續不會同時並存,所以是相續抵觸,而不該是刹那相違,因為所害與能害是所生與能生的關係。
子二(遣於彼之諍)分二:一、遣除觀察則非理之諍;二、遣除觀察實體則非理之諍。
醜一、遣除觀察則非理之諍:
謂刹那若不相違,相續不成違非理。
由從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後後生,
于彼增益為相續,能遣除之無過咎。
有些論師說:外境刹那如果不相違,那麼由於相續並不成立實體,因此相違的這一安立也就不合理了。
駁:並沒有這種過失,由遇到能害的前前刹那中產生前所未有的後後刹那,其中,從所害相遇能害的第三刹那以後假立謂相續,可見,能害足可消滅所害而無有過失。
醜二(遣除觀察實體則非理之諍)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答辯。
寅一、宣說對方觀點:
謂違微塵若並存,則已相違不並存,
不並存則毀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時。
假設辯方說:冷觸的微塵與熱觸的微塵相違的二法如果並行共存,顯然與不並存矛盾。如果不並存,那麼在相遇時摧毀一者,結果就成了因果同時。
寅二(答辯)分二:一、破他宗答復;二、說自宗答辯。
卯一、破他宗答復:
有者承許已隱晦,有者則許遇而轉,
個別承許無接觸,此等常派皆錯謬。
設若並存失相違,若轉則違許常有。
對上述觀點,數論派等有些論師認為:所害冷觸的微塵就像白天的星辰一樣,隱晦在能害熱觸之內。有些吠陀派論師則認為:熱觸塵與冷觸塵接觸以後,冷觸塵轉變為熱觸塵。有部宗等個別論師則承許:微塵有間隔地環繞、聚合,雖然沒有接觸,但其他冷觸塵來到的位置已被熱觸塵佔據,從而使冷觸塵不能組成粗塵。
你們這些聲稱微塵實有的觀點都是荒謬的,無論是冷塵隱形在熱觸的範圍內還是有間隔地環繞熱觸塵而存在,如果可以這樣並存,就已經失去了是相違的立宗。如果冷觸塵轉變成熱觸塵,則與你們自宗承許微塵常有的宗旨相違。
卯二、說自宗答辯:
是故微塵生微塵,令無力故不相違。
所以,我們自宗承許:如果熱塵與冷塵二者從前刹那產生後刹那,那麼為數眾多並具有能力者將對方變成為數鮮少而不具能力的微塵。由此絲毫也不相違,並且是所生與能生也具有合理性。兩個具能力者不可能共存,為此也是不並存相違。
癸三(滅除所害之時)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諍論。
子一、破他宗:
有謂三成事刹那,有說長久相共存。
長期共處不並存,此一相違實稀有。
有些論師宣稱:所斷與對治在三成事刹那並行不悖。個別論師也指出,從現在直到獲得金剛喻定之間長久並存的所斷與對治也是存在的。作者以諷刺的口吻說:這兩種觀點無論是哪一種,這種長期共處自性的不並存,除了你們這樣的大智者以外,誰會知曉,這實在太奇特了。
子二、立自宗:
接觸令無能力生,三刹那境違品滅,
生起決定令增益,不復生即識相違。
熱觸與冷觸等所有外境法可以同時聚集,因此,第一刹那熱觸的多塵與冷觸的少塵相遇,第二刹那,冷觸不具備生起後面同類的能力,第三刹那,所害滅亡,能害產生。可見,外境無情法的違品相續是在第三刹那消失的,而作為增益等心識的相違,由於兩種分別念一刹那也不可能接觸,因此生起決定而使增益不再持續產生即是心法之違品消亡的形式。
子三(除諍論)分二:一、遣於外境相違之諍;二、遣於心識相違之諍。
醜一(遣於外境相違之諍)分二:一、遣觀察有分無分則非理之諍;二、遣觀察無礙功能則非理之諍。
寅一、遣觀察有分無分則非理之諍:
謂一刹那若無分,則粗相續皆成無,
如若有分成無盡,故三刹那難消失。
刹那原本無部分,相續亦唯刹那生,
微塵刹那不同故,於三刹那滅違品。
對方辯論道:一刹那如果沒有三刹那之分,那麼粗大的相續將無法組成。假設存在可分割的部分,也將變成無窮無盡。因此,違品在第三刹那消失之說難以立足。
答辯:作為刹那,觀待時間的緣故,不可分割,雖然相續只是刹那連串生起,但組成微塵團與刹那完全不同,因為微塵觀待方向故是有分,而刹那觀待時間故是無分。所以,在第三刹那時違品不復存在。
寅二、遣觀察無礙功能則非理之諍:
有者如是而聲稱,冷觸無阻之功能,
生具功能無功能,如何冷觸無需用。
冷觸無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
值遇相應俱有緣,方可出生彼之果。
有些論師說:與熱觸同時的冷觸的無阻功能到底產生自己後面有能力的刹那,還是產生無能力的刹那,如果產生有功能的刹那,也就無需熱觸而自行滅亡了,倘若產生無功能的刹那,熱觸也同樣毫無必要。
駁:冷觸的無阻功能只是本身第二刹那的近取因,而無論要產生有功能的果還是無功能的果,都要借助於有功能或無功能的俱有緣相違才能生果,假設熱觸力量強大,則生起無功能的冷觸,如若冷觸力量強大,則生起有功能的冷觸,比如,淤泥中土的成份占多數,就硬一些,如果水的成份多,則軟一些。
醜二、遣於心識相違之諍:
謂所斷體或斷種,無論如何亦非理。
亦有斷種之對治,定無增益無二過。
有些論師辯道:要使增益或所斷的本體蕩然無存,心專注在他處也能辦到,並不需要定解,而要斷除種子,定解也無能為力,因此,無論是兩種情況的哪一種,都不合理。
駁:決定的相續通過串習能夠斷除種子,因此它也具備斷除種子的對治。再者,只要決定一經生起,增益的本體就會被斷除。所以,沒有上面的兩種過失。
癸四(確定相違之量)分三:一、破外境相違;二、建立心前相違;三、遣除諍論。
子一、破外境相違:
猶如相屬此相違,亦於實境不成立,
唯以分別念增益,而安立此為相違。
正如相屬一樣,相違在真實的外境中也不成立,原因是:如果能害強有力而存在,則所害無有能力而不生,當無有功能的所害生起時,強有力的能害已經泯滅。由此可見,(能害所害)相續不可能共存,只是以分別念假立說此法與此法相抵觸而安立為相違的。
子二、建立心前相違:
除非可見不可見,無定相違之他量。
某法除了可見不可見以外並不存在能確定相違的其他量,就像因果那樣,首先無有能力的所害與有力的能害均未見到,之後看見有力的能害,隨後看見無力的所害,只能依靠這一正量來確定相違。
子三、遣除諍論:
謂冷觸滅火共相,不定具力則不成,
有者說用具力因。自體唯依火共相。
有些人辯駁說:對於冷觸的滅亡,如果運用火的共相,則有不定的過失,因為即使有火也不一定沒有冷觸。假設運用強有力的火作為因,則有不成的過失,因為當時冷觸不可見,故而比它力量強大這一點無法成立。
對於這一辯論,有些論師答復說:如果火力微弱,當時冷觸也應該見到,正因為冷觸不現,才能證實火力強大,是為此而運用強力之因的。
然而自宗認為:自本體是依靠火的共相予以證實的,因為只要火一經出現其違品——冷觸就不復存在這一點成立。
壬二(互絕相違)分二:一、宣說他宗非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癸一(宣說他宗非理)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子一、宣說對方觀點:
若謂某法離他法,即是互絕之相違,
分類直接間接違,間接違亦許二類。
實體反體之相違,各有二種共六類。
藏地大多數論師說:某法遠離他法,即是互絕相違的法相。並承許:如果對互絕相違進行分類,則有排除所破安住總反體的直接相違與間接相違兩種,間接相違也有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與不具直接相違差別法兩種。具體而言,實體有直接相違等三種,反體相違也有三種,也就是說每一個實體、反體都有直接相違與間接相違兩種,而間接相違內部也各有兩類,總共有六種相違。舉例來說,實體直接相違,諸如藍色與非藍色;實體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諸如,非藍色與青蓮花的藍色;不具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諸如藍色與黃色;反體直接相違,諸如非因與因;反體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諸如非因與所作因;反體不具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諸如所作反體與無常反體。
子二(破彼觀點)分三:一、真實遮破;二、破遣過之答;三、說明異體稱相違之密意。
醜一、真實遮破:
若離他法是相違,所有相屬成相違。
若承許此相違破,相屬則立皆失毀。
駁:如果說某法僅僅遠離他法就是相違,那實在是言過其實了,因為如此一來所有異體法均成了相違。假設認為事實的確是這樣,那麼火與煙等一切相屬也變成了相違。倘若認可這一點,那麼即使運用相違因也成了建立,而根本無法遮破其違品。相反,即使應用相屬因也不能建立相屬的對境,結果一切破立的安立都將土崩瓦解。
醜二、破遣過之答:
謂異體屬或無關,是自本體遮他體。
相違可得遮破故,可見不得成無需。
對方答復說:不管是火與煙等異體相屬也好,還是藍色黃色等實體反體異體毫不相關也好,只要是自本體就否定了他本體。
駁:倘若如此,那麼比如說,在運用見到藍色的地方不存在黃色,如果存在,應該見到,未曾得到之故這樣的可見不可得因進行推理就成了毫無必要,因為藍色、黃色與火、煙一樣的互絕事物,需要相違可得因才能否定。
醜三、說明異體稱相違之密意:
說異體法是相違,實是假立如相屬。
在因明的有些場合當中,說藍黃與火煙等互為他體的事物是相違,這是指假立,而不是指法相,就像兩匹馬拴在一起假立稱謂相屬一樣。
癸二(安立合理之自宗)分三:一、一體異體之安立;二、異體安立相違相屬之理;三、宣說互絕相違。
子一、一體異體之安立:
依因與識之差異,安立一體與異體。
由他體因與一體因所得出的法是實體的他體與一體,或者根據識前顯現的一體與異體的差別,而安立反體的他體與一體。
子二、異體安立相違相屬之理:
異互利害屬與違,無利無害唯他體。
這些異體法之中,互相有利有害,而依次立為相屬與相違,如果無利無害,則既不是相屬也不是相違,僅僅安立為異體而已。
子三(宣說互絕相違)分二:一、解釋直接相違與間接相違;二、遣除於彼之諍論。
醜一、解釋直接相違與間接相違:
遮非自即直接違,間違自破非能遍。
諸如藍色與非藍色、常有與無常一樣,如果是本身,則否定非本身的法,它們彼此之間即是直接相違的法相;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之間接相違的法相,以自身來遮破非自身的能遍法存在。如所作與常有,所作的非自身即是非所作,非所作的能遍是常有,如此加以遮破。
醜二、遣除於彼之諍論:
謂藍等非違不破,是互絕而非相違。
辯方提出:如果藍色與黃色既不是不並存相違也不是互絕相違,那麼就是能以是一者而否定是另一者了。
答辯:這兩者之間雖然是互絕,卻不是互絕相違。
總結偈:
互絕相違遮一體,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絕之二有實法,可見不可得遮破。
實際上,互絕相違是遮破一體的他體,在進行推理論證時,如果是它,則以非它的有害因加以遮破,彼此之間互相排斥的兩個有實法是同體,這一點依靠可見不可得因加以推翻,而並不是以另一者可得來否定一者的。
量理寶藏論中,第七觀相違品釋終。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