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6 14:15:28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十品 觀自利比量
第十品 觀自利比量
丁二(比量)分二:一、自利比量;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一、法相;二、抉擇意義。
己一、法相: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義。
自利比量的法相,也就是由三相齊全的因而覺知所量的意義。
己二(抉擇意義)分二:一、通達之因;二、說明由因所證之所立。
庚一(通達之因)分二:一、認識因之觀待事;二、觀待彼因之分類。
辛一(認識因之觀待事)分三:一、第一相之觀待事宗法;二、同品遍異品遍之觀待事同品與違品;三、安立彼等為觀待事之理由。
壬一(第一相之觀待事宗法)分二:一、總體思維比量之語義;二、決定場合義之差別。
癸一(總體思維比量之語義)分二:一、認識比量之語言照了境;二、如何緣取之語言法相。
子一、認識比量之語言照了境:
宗法即法與有法,聚合宣說乃真名,
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因明論典中所說的宗法或者所立的名言,要表達的對境就是所立法、欲知有法與聚合的意義。其中,表達所立法與欲知有法兼具運用的是真名;而為了撐握聚合意義的片面一方而使用單獨的法與有法任意一種假名。
子二(如何緣取之語言法相)分二:一、真名與假名之差別;二、思維實法與假法。
醜一、真名與假名之差別:
隨欲說依前命名,理解彼義即真名,
依彼個別之緣由,了達他法許假名。
不觀待其他必要與理由只是隨著想說的念頭而依靠以前命名的某一名稱來理解那一意義本身,就是真名。從依靠傳播給他眾的某一名稱的個別理由與必要中,由真名的所詮而瞭解、通達另外的意義,這種被承許是由其他名稱結合他法的假名。比如說,具有項峰、垂胡的黃牛,本是真名,而對於愚者來說就成了假名。
醜二(思維實法與假法)分二:一、思維兼義實法;二、思維支分為假法。
寅一、思維兼義為實法:
聚義即是宗法名,諸智者前原本成。
關於聚義就是宗法的名言這一點,在包括外道在內的諸位智者前原本就成立。
寅二(思維支分為假法)分三:一、立名之緣由;二、立名之必要;三、假法與實際不符。
卯一、立名之緣由:
立名觀待餘相似,以及相屬之理由。
對於命名來說,需要觀待相似、相關的其他理由,其中相似作為理由,例如,將黑色的芬芳鮮花命名為帶箭烏鴉。相關作為理由,包括四種,其一、果取因名,例如:日光說成太陽;其二、因取果名,例如將酒說成迷醉;其三、聚合的名稱而取在其中之一的事物上,例如,焚焦布匹的一方說成焚焦布匹;其四、其中之一的名稱取在聚合的事物上,例如,由根、境、作意聚合所產生的識,說成根識。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為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為宗法之必要。
辰一、法立名為所立之必要:
法取所立之名稱,相違之因妄執真,
為遣如此邪分別,或就組合而命名。
有人認為對於孤立的法取上所立的名稱,這對於相違的法來說,也有同品。正是為了斷除這種將相違因妄執為真因的邪分別,或者,也是在某些場合當中從詞語的搭配角度來命名的。
辰二(有法立名為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實必要;二、斷除與未經觀察相同之觀點。
巳一、真實必要:
若說有法具錯事,若遮諸邊延誤時,
若說真名失聲律,為輕易知故說宗。
如果說所謂的有法之法,那麼欲知法、同品喻與異品喻的三種有法當中,就不能確定第一欲知法,由於在同品喻與異品喻中存在著錯亂的現象。如果要說出所謂有法不是另外兩者的道理而否定一切邊的話,就會費很長時間的口舌。如果說所謂欲知有法之法的真名,那麼在“宗法有無同品”的場合中就會有失去詞語組合的過失。所以,為了用簡練的語句就能毫不錯謬、輕而易舉地了達意義,才稱為宗法的。
巳二、斷除與未經觀察相同之觀點:
謂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稱言有差別。
有些論師說:雖然詞句說起來倒是方便,但實際上並不能遮止顛倒妄念,原因是,宗法與有法二者同樣都有許多自己所涉及的方面,因此同等不能理解欲知法。
駁:這兩者完全不同,因為從盡人皆知的角度而有差別。
總結偈:
與法相屬宗法名,即所諍事如具手,
與法相屬有法名,不能確定如具首。
儘管單獨的宗法這一名詞所涉及的內容很多,但在這裏與法相關的宗法名詞要理解成是所諍事,比如,一說具手,並不牽涉凡是有手的事物而只會理解成大象。雖然與所謂法的名詞息息相關,但是以有法的名詞並不能絕對確定所諍事,比如,所謂的“具首”涉及一切有頭的事物,而並不實用於大象等每個事物。因此,有著人們共稱的差別。
卯三、假法與實際不符:
法與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法與有法各自並不是所立法,因為無有已證已違[1]而認定為所量才是所立的法相,這一法相對於法與有法每一者來說都不具備。如果無有已證已違的意義在心前憑藉正量已經證實,那麼再度證明也就沒有意義。對外境來說,倘若已經與正量相違,則即使建立也無法證明成立。
癸二、決定場合義之差別: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作為衡量的事物就是欲知法,在某欲知法上,現量或比量的因成立,就是第一相宗法。
壬二(同品遍異品遍之觀待事同品與違品)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諍論。
癸一(破他宗)分三: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三、斷除遮破非理。
子一、宣說對方觀點:
謂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與異品。
思維二品直接違,複慮出現第三品,
有師不知量對境,分實反體而說明。
稱實體法一異體,反體依於自反體。
有些論師聲稱:具有與不具有所立法分別叫做同品與異品。他們認為,如果這兩品互不相違,那麼真因就無容身之地了,而覺得這兩者是直接相違,進而又擔心不是這兩者的第三品物體出現。
對於比量的對境是通過自相與義共相混合來緣取這一點不瞭解的某些論師將實體與反體分別開來,他們說:在建立依靠實體的法時,在實體上斷定兩品,這時對反體而言即使出現第三品物也沒有過失,因為當時並不在反體上進行破立的緣故。同樣,在建立依靠反體的法時,在反體上斷定兩品,而實體縱然出現第三品物也沒有過失,因為當時並不在實體上進行破立的緣故。他們還說:建立的方式也有三種,如果建立實體法,則有以所作建立無常一樣的一體以及以煙建立火一樣的異體兩種;如果建立反體,則只有一種,那就是像所作的自反體以三相齊全推理建立一樣依靠自反體來建立。
子二(破彼觀點)分三:一、斷定二品非理;二、分開實體反體建立非理;三、分別依於自反體建立非理。
醜一、斷定二品非理:
實體反體如何分,無法決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實反體,諸智者前見成立。
無論如何分開實體與反體,都無法確定同品與異品兩方面,因為這兩品所涉及的實體、反體在諸位智者觀點前成立的緣故。這樣一來,在建立山上有火而運用灰白色的實體作為因的時候〔論式: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灰白色實體之故(因)〕灰白色的實體如果是同品,那麼氣體也成了有火;假設它是異品,則煙也成了沒有火。灰白色實體如果有兩品的可能性,顯然已失毀了斷定兩品的立宗。
再者,對於證明所作反體是建立無常的因來說,通常運用三相齊全作為因的時候,如果它是同品,那麼所有的三相齊全都成了建立無常的因;倘若它是異品,那麼建立無常的因也不可能成立三相齊全;假設它有兩種可能,顯然已失毀斷定二品的立宗。
醜二(分開實體反體建立非理)分四:一、若觀察則非理;二、太過分;三、與安立相違;四、非阿闍黎之意趣。
寅一、若觀察則非理:
若於外境行破立,量之對境不得知,
若於心前行破立,將成有無不定矣。
如果在外境單獨的自相上進行破立,就不能了知量的對境,因為在它上面僅僅破立的界限也不存在。假設在心識前進行破立,就會導致決定有、決定無、模棱兩可三種情況。
寅二、太過分:
不許欲知為宗法,故觀待事初成無,
若不許初觀待事,宗法法相實難立。
初觀待事定二品,其餘二種觀待事,
決定有無同異遍,啟齒而說亦極難。
如果斷定兩相,那麼在中間,第一相的觀待事欲知法不是這兩者而是第三品物這一點對方也不承認,由此一來三個觀待事當中第一項欲知法就不復存在了,如果不承認第一觀待事,那麼在此所謂的宗法實在難以另外立為第一相的法相。假設承認第一觀待事定為同品與異品中任意一者,那麼決定其餘兩個觀待事的同品存在、異品不存在的同品遍與異品遍也極難說出,這也是由於同品對境欲知法另行不存在的緣故,因為在真因的場合中所諍事也是同品;在相違因的場合中所諍事也是異品。
宗法二品若一體,亦以反體而區分,
諸因皆墮真違中,不定之因豈可能?
另外,如果認為:對於宗法與二品是一體而言,從因成立的角度來說也是宗法,從具有所立的角度來說也是同品;如果認為異品也是憑藉不同反體來辨別的話,那麼所有因就只會落到相違與真因兩種當中,而所謂的不定因又豈能有立足之地?絕不可能有。對此,有些書籍中有多餘的一句“聚義同品……”這也是將注釋中對方的觀點遺失到頌詞中的,因此不包括在內。
寅三、與安立相違:
若許所知定二品,觀待事三誠相違。
若許觀待事亦二,觀待彼因成二相。
對方承認所知決定有兩品、因有三種觀待事的觀點是矛盾的。實際上,如果承認觀待事也有兩種,那觀待它的因也就無需證實宗法,而成了只具備兩相。
寅四、非阿闍黎之意趣:
決定同品異品二,此阿闍黎不承許。
若隨實體與反體,各自分開毀名言。
無論是任何所知,通過一次論式來決定同品與異品這一點,法稱論師並不承認,因為《定量論》中明明說:“如是相之名詞即是宗法,而並非同品與異品任意一者,經過觀察(指同品異品二者)與一法分開決定(指宗法)相違之故。”可見,如果跟隨實體反體各自分開的觀點,則由於外境自相不是分別識的對境、分別識的對境單單以遣餘不可得到的緣故,將失毀一切世間的名言。
醜三、分別依於自反體建立非理:
依自反體而建立,觀察此理無實質。
如果對依賴自反體來建立的這種方式加以觀察,則沒有實質性可言,因為這種建立方式要麼是依賴無二無別的本體,要麼各不相同的他體,要麼是依於非一非異。前兩種是自性因和果因,無論是這兩種中的哪一種,都是以實體反體混合來建立的,否則,以單獨的反體不可能實現任何破立。
子三、斷除遮破非理:
謂若二品非直違,一切破立皆失毀。
破立非由二品為,定量相違相屬證。
依因所立相屬力,決定有無隨存滅。
辯方說:假設同品與異品不是直接相違,那麼由遮破所破來證成所立、由所立成立來遮破所破的立論將土崩瓦解。
駁:破立的要點並不是由二品來作的,不管對於任何法,都是通過決定量的相違、相屬來證明的,原因是,借著因與所立相屬由量來決定的力量才能證成所立與因定有、定無而隨存隨滅。
癸二(立自宗)分三:一、分析同品異品;二、認識因之破立對境;三、遣餘破立之詳細分類。
子一(分析同品異品)分三:一、法相;二、認識相同對境;三、遣除諍論。
醜一、法相:
宗以所立之總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自宗認為:所觀待的同品遍與異品遍是這樣的,借助因與所立相屬的力量,“無常”的所立隨著所作的因而存在,這是同品遍;所立反過來而使因也與前相反,這是異品遍。由此可知,宗法(欲知法)與對境相同與否是以所立的總體來確定的,這分別是同品與異品的法相。比如,凡是聲音,均是無常,所作之故,猶如瓶子;(聲音與瓶子相同點是以無常來確立的)(常有之法,皆非所作性故,)猶如虛空(聲音與虛空不同也是以無常來確立的)。(675)
醜二、認識相同對境:
相同對境之宗法,假立遣餘非二者。
相同對境的宗法也是假立欲知法的遣餘,而並不是欲知法自相與二者聚義的真正宗法。
醜三、遣除諍論:
於此無有他說過,論典意趣亦僅此。
關於這一點,對方說:如果按照你們的觀點,那麼真實的所諍事就成了違品,因為自己充當自己的同法絕不會有。
駁:根本不會招致這種過失,因為所諍事與其同品喻相同的緣故。(陳那、法稱)兩位論師論典的意趣也唯有我(薩迦班智達)才講得恰如其分,這一點以理成立。
子二、認識因之破立對境:
所謂實體即有實,遣餘之外無反體,
是故實體與反體,誤為一體行破立。
實體並不是有實法以外的事物,除了遣餘以外所謂的反體也一無所有,因此將外境自相的有實法實體與浮現在分別念前的反體這兩者誤為一體而進行破立。
子三、遣餘破立之詳細分類:
依於有實無實法,以三名義立二法。
存在之有實法的近取者“瓶子”等,本不存在而作為運用無實法名言之所依的“兔角”等等,非有非無而以遣余可以增益“所知”等,依靠這三種而以三種名稱、三種意義在對境上證成義理與證成名言二法。
癸三(除諍論)分二:一、遣除觀察二方則不合理之諍;二、遣除觀察因與所立則不合理之諍。
子一、遣除觀察二方則不合理之諍:
謂煙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總所知,
觀察同品異品攝,則已失毀量安立。
煙及三相二遣餘,與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緊密相聯繫,反體聯二故合理。
辯方提出:如果按照你們所說實體反體不相分開來建立,那麼對於在由因證成“山上有火”中灰白色的實體與由三相齊全的因證成所作反體因時所知總反體或三相齊全的總反體包括在同品還是異品當中進行分析,結果不可確定,如此一來將失毀你們關於量的安立。
駁:並沒有這種過失,原因是,煙和三相的這兩種不共遣餘分別與灰白色和所知二者的自相息息相關,因此不會成為第三品物體。而且,由於灰白色和總所知的總反體也分別與同品、異品密切關聯的緣故,在心前安立第三品物也是合理的。也就是說,煙的灰白色是同品,非煙氣體的灰白色是異品,二者不相分割的灰白色的遣餘是二者的法。
子二(遣除觀察因與所立則不合理之諍)分二:一、宣說辯論及其他回答不合理;二、自宗之答復。
醜一、宣說辯論及其他回答不合理[2]:
遣破法因之二品,四種辯論他答錯。
關於這一道理,藏地因明前派的個別論師說:因如果在所立有法之外,那麼,“空性是無遮,遮破所破以後不引他法之故”中的這個因就成了自身所立無遮名言以外的法,因為無遮名言是所破法的緣故,如果這樣承認,宗法就無法成立,並且因也成了不存在同品遍,原因是,因不能應用在所立有法上。如果因是所破法以外的法,那麼“無遮的名言應成不是無遮,遮破所破以後引出他法之故”中的因就成了自己的有法以外的法,因為作為名言設施處的有法是無遮的緣故,如果承認這一點,那麼宗法就不得成立,原因是,因在有法上不成立。
對於這種辯論,某些論師回答說:因雖然在所立有法[3]以外,但不會導致無有同品遍的結局,原因是,遮破所破以後不引出他法的這一因儘管不涉及無遮的名言,但卻應用在無遮的本體上。
這種回答也不妥當,因為如果本體無二無別而應用的話,名言也成了無遮本身,就算是互為他體而涉及,但自性因的同品遍不成立。
第二辯論:對方辯道:因如果否定所破的有法,那麼前面遮破所破以後不引出他法的那個因就遮破自己的所立而成了破法的違品;假設因遮破所破的法,那麼前面遮破所破以後引出他法的那個因由於遮破自己的有法而成了破有法的違品。
按照前面那樣回答也只不過沒有懂得無實遣餘罷了。
第三辯論:對方辯道:在“空性是無遮,無有所立法之故”的論證過程中,所立的法——無遮的名言如果是同品,那麼它也同樣成了拋棄所立法的法,假設是異品,那麼因就成了不能應用在它上面。如果這樣承認,就成了不存在同品遍。
對此辯論,有些論師回答說:無遮的名言是異品,這樣一來雖然因不能在它上應用,但不會成為無有同品遍,因為那個因應用在無遮的本體上。
這種答辯也是沒有理解無遮遣餘而已。
以上三種辯論的對方實際上均是將無遮的名言認為是非遮而辯論的,以上的所有答復也同樣承認這一點而予以回答的,因此無有實質性可言。假設無遮的名言是非遮,那麼破立都成了一體,如果這樣承認的話,最終有實無實也都變成了一體。
第四辯論:對方辯道:在“所作,是建立聲為無常的因,三相齊全之故”的論式中,三相齊全的總反體如果是同品,那麼所有的三相齊全都成了能夠建立聲音是無常;假設它是異品,此處的推理也成了三相不全。
對此辯論,有些論師回答說:單單以所作因建立名言的時候,三相齊全是同品,而在建立聲音是無常的時候,它就是異品。這樣分開場合來答復其實也只是沒有懂得三相的總反體浮現在心識前可以涉及三方面的道理。
醜二、自宗之答復:
無遮名言即無遮,總反三品故合理。
無遮的名言並不是除了無遮以外的他法,由於因排除在所破法以外,並且因遮破所破法,為此完全可以避開上述所羅列的這些過失。自宗認為,總反體在心識前是非二品的第三品物體,所以這些因合情合理。
壬三、安立彼等為觀待事之理由:
凡是安立為因者,悉皆依賴三種事,
真實任一事不齊,然識前許觀待事。
凡是安立為因全部是依靠三種觀待事,就算是實際中任意一種觀待事不齊全但是承許在心識前觀待三種觀待事。
為了能明瞭上述的所有意義而說總結偈:
于依遣餘行破立,分開實體及反體,
二品辯過無妨害,精通量之對境故。
對於通過遣餘進行破立的這一觀點來說,分開實體、反體分析包含在同品異品中而認為不合理的辯論過失不會有妨害,因為精通量的對境顯現與假立混合在一起這種遣餘的道理。
辛二(觀待彼因之分類)分三:一、真因;二、相似因;三、彼等因之定數。
壬一(真因)分三:一、法相;二、事相;三、名相之分類。
癸一(法相)分二:一、認清法相;二、彼成為法相之理。
子一(認清法相)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諍論。
醜一、破他宗:
一相直至六相間,相似安立許他錯。
外道扭戒吉(器主派)聲稱:真因的法相就是所謂其他不合理這一相。
藏地有些論師說:真因的法相有宗法與同品遍或者宗法與異品遍兩相。
吠陀派主張說:欲知法上存在是前法,同品上存在是餘法,異品上不存在是總未見,以現量及教證二者無有妨害是無相違,共有四相。
有些論師說:三相加上各自決定和無有妨害的有境,共有五相。
還有些論師說:在三相的基礎上,再加上排除有害所立的因——無害的有境、排除無誤相違——欲說法、以心決定三相,共有六相。
從一相到六相之間的相似安立方式,除了三相以外承許其他觀點都是錯誤的,原因是,如果三相不全,就無法推出所立,為此不能成為真因;假設三相齊全,其餘所有法相就沒有意義了。關於如此直接有害所立按照下文中所論述的那樣,有量相違,這是通過宗法成立來排除的,對於三相以量成立來說,無誤、相違也不可能存在,因為在宗法成立的事上,如果所立不存在,就不會有無誤,如果存在,也不可能與之相違。
醜二、立自宗:
宗法成立相屬定,即因無誤之法相。
在此,宗法成立與關聯確定即是因的無誤法相。這裏“宗法成立……”一句也是注釋遺落在本頌中的。
醜三、除諍論: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異品二過無。
有些論師說:宗法成立與關聯確定就成了只有兩相。
駁:如果沒有能在同品上建立、在異品上遮破的二量,關聯就不得成立,如果關聯成立,同品遍與異品遍才得以立足,因此無有過失。
對方又辯道:一般同品遍是錯亂的,而作為特殊同品遍也已經包含了異品遍。所以,如果承認要依靠同品遍來引出異品遍,那顯然不合理。
駁:如果存在,才是有的同品遍,如果反過來異品遍也無錯誤,因此無有相違。可見我們的觀點並不存在上述的兩種過失。
子二、彼成為法相之理:
可定非因懷疑故。決定是因能了故。
於此無有他說過。
如果對方問:真因到底是三相已經決定還是僅僅可以決定?
如果僅僅可以決定,那就不是真因,因為仍舊存在懷疑的緣故,已經決定才是真因,因為依靠它能瞭解所立。對此方式,並不會招致其他論師所陳述的“在三相沒有決定之前不是因,對它生起執著為因的心應成將非因執為因”的這種過失,因為我們承認所安立為因的本體是由煙與所作等中生起執著為因的心,而並不認為是由因的法相三相決定中生起的,這是由於承認執著因的心是執著差別事的心,決定三相是執著差別法的心。
癸二(事相)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離諍之自宗。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有者承許所諍事,所差別法因事相。
非有否定依諍事,而是我等無諍議。
別有否定無同遍,所立之法與其同。
有些論師認為,所諍事作為所差別法,“山上的煙”與“聲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如果某因在欲知法上單單的非有否定是以所諍事的聲音而作為因,那麼我們雙方沒有什麼可辯論的,因為我們也承認這一點。假設是所諍事以外的別有否定,那麼此因在同品喻上不存在同品遍,結果就無法避免成為不共不定因。所立法火與無常等也與之相同,如果在所諍事上是非有否定就合理;倘若是別有否定則不合理。
子二、安立離諍之自宗:
因之事相即遣余,於此無有他過失。
我們自宗認為:因的事相就是遣餘,也就是將不區分時間地點的煙、所作等的總反體與所安立的因耽著為一體。對此,不會招致他宗所說的“因之共相不可能存在”的過失,儘管實體的共相不存在,但遣餘的共相是存在的,因而絕不相違。
癸三(名相之分類)分三:一、如何辨別之理;二、決定分類之自性;三、破於此等相屬顛倒分別。
子一(如何辨別之理)分二:一、安立分類之其他異門;二、認清此處所說。
醜一、安立分類之其他異門: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門別類成多種。
如果對於具足此法相的因加以分析,由於分門別類各不相同而導致有多種多樣的分類,從所安立因的角度,分為安立無遮因與安立非遮因兩種;從所立法的角度分為建立無遮因與建立非遮因兩種;從相屬的角度,分為同體相屬因與彼生相屬因兩種;從建立方式的角度分為證成義理因與證成名言因兩種;從能立的角度分為共稱因[4]與事勢理因兩種。
醜二、認清此處所說:
具德法稱阿闍黎,由論式言定三類。
法稱論師在《釋量論》與《定量論》中從論式的角度而確定有三種因,一切所破因[5]可包括在可見不可得因當中,因為在一個比喻上面可以抉擇,所以歸屬在一因之中;一切所立因在一個比喻上面無法抉擇,因此分為自性因與果因兩種。總共有這三類因。
子二(決定分類之自性)分三:一、不可得因;二、自性因;三、果因。
醜一(不可得因)分三:一、法相;二、分類;三、決定所破因相屬之方式。
寅一、法相:
遮破所破具三相。
不可得因的法相即是遮破所破具足三相。
寅二(分類)分二:一、雖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決定不存在之不現不可得因;二、建立決定無有之相違可得因。
卯一、雖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決定不存在之不現不可得因[6]:
體不可得有四類。
本體不可得包括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與果不可得四種分類,下面依次舉例來說明:一、自性不可得:不具備大腹形象的泥團上不存在瓶子,因為,如果存在瓶子,則可以見到,然而有瓶子以量不可得;二、因不可得:冒青色物的湖上沒有煙,因為無火之故;三、能遍不可得:無有縫隙的石板上面不存在柏樹,無樹之故;四、果不可得:遠離障緣的虛空底下沒有親因[7]的火,因為沒有親果[8]的煙之故。
卯二(建立決定無有之相違可得因)分二:一、不並存相違可得;二、互絕相違可得。
相違可得分二種。
相違可得因有兩種,即是不並存相違可得與互絕相違可得。
辰一(不並存相違可得)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四類熱觸滅冷觸,故說論式十六種。
功能無阻非為火,無相續故非能滅。
雖然他宗說:冷觸、冷觸之因功能無阻、寒冷之後果汗毛直豎、寒冷之所遍霜觸四者如果依靠火而滅,那麼就有四種相違自性可得;如果以檀香火而滅,則有四種相違所遍可得;如果以煙而滅,則有四種相違果可得;如果以火因——功德無阻而滅,則有四種相違因可得,總共定數有十六種論式。然而,其中的功能無阻:由於在第二刹那決定生火的是木柴而不是火,而且安立功能無阻是指刹那的反體而沒有相續,所以它並不能滅盡冷觸。
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論中雖說多安立,能滅即是前十二。
儘管所有因明論典中宣說了多種安立,但是可以包括在除了功能無阻以外前十二種能滅當中。
其中,四種相違自性可得是指,自性相違自性可得、因相違自性可得、果相違自性可得、能遍相違自性可得。按順序:其一、自性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冷觸,因為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二、因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寒冷之後果汗毛直豎,因為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三、果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冷觸之因,因為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四、能遍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霜觸,因為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
四種相違果可得:是指自性相違果可得、因相違果可得、果相違果可得、能遍相違果可得。論式:其一、自性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冷觸,因為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其二、因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寒冷後果汗毛直豎,因為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其三、果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冷觸之因,因為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其四、能遍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霜觸,因為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
四種相違所遍可得,是指自性相違所遍可得、因相違所遍可得、果相違所遍可得、能遍相違所遍可得。其一、自性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冷觸,因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二、因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寒冷後果汗毛直豎,因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三、果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冷觸之因,因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四、能遍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霜觸,因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
假設對方說:由於以檀香火作為差別法的緣故,可以包括在相違自性可得因當中,所以四種相違所遍可得皆無有必要。
駁:沒有這種過失,因為檀香火是火,所以足能滅盡冷觸,並且與總火他體可以在心裏浮現。如果不是這樣,那麼破除黑暗用酥油燈、遮破無常用勤作所發等等,論典中所羅列的所有別法將一概泯滅,因為這些的總法歸根到底是光明與所作等之故。
還有人說:檀香煙遮破四類冷觸而運用自性相違所遍果可得等四種因,是合理的。
駁:絕不合理,濃煙噴起能滅盡冷觸,是從未見到火只見到煙的角度而言的,檀香火尚未決定而檀香煙已決定下來的情況是不會有的,並且檀香火決定下來的當時理當以檀香火作為因,而不該用它的煙作為因。
辰二、互絕相違可得:
互絕相違於實法,因與立宗無論式,
然而彼所差別法,能遍相違可得因。
互絕相違,對於有實法來說,諸如常與無常一樣,如果肯定一方,就已經否定另一方。儘管因與立宗二者不存在論式,但它的所差別法可得就是能遍相違可得。比如,聲音無有常法,所作故。對此,所破常法決定是非所作,與之相違的所作可得就稱為能遍相違可得。
以量有害之相違,亦屬能遍相違得。
以量有害的相違,例如,樹並不是壞滅不壞滅不一定,因為它壞滅並不觀待其他因的緣故,這種不定的對立面——決定的所遍立為無觀待因,而遮破不定,這也包括在能遍相違可得當中,另外無有。
寅三(決定所破因相屬之方式)分二:一、說他宗錯誤觀點;二、立無誤自宗觀點。
卯一、說他宗錯誤觀點:
實法相屬已遮破,謂不並存聚生錯。
承許有實法上存在相屬的觀點前面已經遮破完畢。有些論師聲稱:不並存相違,在對立的具力等四種都不存在的情況下產生。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對立的因火雖然已經消失,但不冷不熱的所觸有可能存在。
卯二、立無誤自宗觀點:
相屬境反屬法反,故反相屬心前成。
本性可得是指相屬對境反過來,相屬法本身隨之倒轉這一點以量決定。因此,反相屬在分別心前成立,而外境相屬不存在。因不可得與果不可得是反彼生相屬;自性不可得、能遍不可得、互絕相違均是反同體相屬。相違可得是指,如果對立法成立,則以有害另一方來遮破,所以無需觀察反相屬[9]。
醜二(自性因)分二:一、真實宣說;二、遣除過失。
寅一、真實宣說:
證成其是具三相,本體無別自性因,
彼之同分攝其中。
證成其是、具足三相就是自性因的法相。因此,具備此法相而與所立法本體無二無別證成的一切正理均是自性因。
自性因有兩種分類,其一、淨盡差別自性因:比如,瓶子是無常,存在故;其二、觀待差別自性因:例如,它的因運用所作。這兩者安立為淨盡差別因與觀待差別因的理由是,一說“存在”,則不觀待因緣也會認為存在;一說“所作”就會觀待分析“以何因緣而作”。它的同分外道所承許的因緣齊全估計可生果以及煙因——功能無阻證成無常之煙等其他因也歸屬在此範疇內。
寅二、遣除過失:
一故不染他體過。
對方說:依靠煙因——功能無阻證成無常的煙,不能作為自性因,因為實體不同之故。
駁:這兩者雖然實體不同,但由於因安立為功能無阻觀待現見正在冒煙,實際上正在冒煙與無常的煙二者是同體,因此不會染上成為他體的過失。當然,如果從因本身來考慮,由於是他體,所以不是自性因。
醜三(果因)分二:一、真實宣說;二、遣除諍論。
寅一、真實宣說:
證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屬即果因。
彼之同分攝其內。
能證成有所需三相齊全就是果因的法相。因此,凡是具足這一法相立為彼生相屬的均是果因。它有三種分類:其一、因反體證果因:比如,具煙的山上有火,有煙之故。其二、先因證成果因:諸如,空中煙霧繚繞,是由自因先前的火所致,因為是煙之故。其三、因法推知果因: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煙,因為林中失火之故。外道所承認的由水鳥之因推測水等所有同分的其他因都可以包括在果因的範疇內。
寅二、遣除諍論:
立異體故無過失。
對方辯論道:諸如,通過瓶子的語言使分別念浮現出瓶子的共相,這不能作為果因,因為從無實法的共相中不能生出有實法的語言。
駁:無實法與有實法既不成立一本體也不成立異本體,但是依靠遣餘的緣取方式能夠建立他體,由此便可擺脫過失,因為浮現共相的欲說法作為近取因,舌、齶等的作用充當俱生緣,從而形成語言。
子三(破於此等相屬顛倒分別)分二:一、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醜一、說對方觀點:
有謂相屬分九類,能知相屬有四種。
有些論師說:一般而言,相屬共有九類:相屬法有“煙子”之類的真實相屬法、“冒出藍煙”之類的彼之能差別法與“聞煙味”之類的彼之所差別法三種;相屬境也有“火”一樣的真實相屬境、“通紅的火”一樣的彼之能差別法與“火焚事物”一樣的彼之所差別法三種。每一個相屬境對應三種相屬法(共有九種相屬)。
其中,真實相屬境與兩種所差別法(即相屬境所差別法與相屬法所差別法)相屬能引證,而與能差別法相屬不能引證,因為能差別法如果存在,那麼所差別法存在也已決定。真實相屬法與兩種能差別法相屬能引證,而與所差別法相屬不能引證,因為通過在所差別法上周遍不能證實在能差別法上周遍。所以,能了知的相屬有四種。並且認為,認清能差別法與所差別法,也是像手杖與持杖者一樣有一個反體與兩個反體。
[1] 已證已違:心境中已經正量證成,事境中已與正量相違。前者不需再證,後者不能強證。
[2] 此處注釋中他宗第四辯論及其他回答混在自宗的答復當中,翻譯時按照自釋而加以調整,而且本釋中自宗答復裏後面的一句話“假設無遮的名言是非遮,那麼破立都成了一體,如果這樣承認的話,最終有實無實也都變成了一體”與他宗第三辯論的後面重複,所以沒有加上。
[3] 所立有法:本釋藏文原文是所破法,根據上下文理當是所立有法,懷疑是錯字。
[4] 共稱因:三種真因之一。也有譯極成因,即以世間共同承許之理由,作為此宗依即是所立法之能立因。如雲:“懷兔可以說名為月,以于思維境中承許有彼之故。”此除是名言、思維所立,世間共許之外,別無其他理由。
[5] 所破因:某一能立因所立之事物,是應當破除者,此能立因,名所破因。如彼成立全無可得之因。
[6] 不現不可得因:真不可得因之一。所破依處可現為有,而無可以作為破之屬性,或於所諍事中,雖不能證成所破屬性之定無,而於破除其定有則三相具備。如雲:“在正前方,不能見鬼者不當立宗說是有鬼,以依正量不得確定鬼物之真實定見故。”
[7] 親因:即直接因,能生因之一,直接生起自果,謂與自己所生後果之間,無需經過其他事物者。
[8] 親果:即直接果,由因直接生起之果。此因與其自果之間,別無他因間隔而直接生起之果法,如事物之第二刹那,是其第一、刹那之親果。
[9] 反相屬:與相屬逆反,比如,從因可得推果可得是彼生相屬,由果不可得推出因不可得即是反彼生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