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6 23:05:01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三品 觀總別 第十六節課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為度化一切眾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下麵繼續宣講《量理寶藏論》第三品觀總別,即總相和別相。
現在講破他宗分二:一、破實體異體;二、破實體一體。
破實體一體分三:一、破一總與多別一體;二、多總與多別一體;三、破同類之總。
破一總與多別分三: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破彼觀點分三:一、可現不可得;二、加以觀察;三、發太過。
首先第一個可現不可得的道理已經講完了,今天講後兩個科判:加以觀察和發太過。大家應該清楚,在這個科判中的對方主要是數論外道為主的有些論師。他們認為世間中的總法是一個整體性的東西,它遍於所有的別法。比如“瓶子”是一個整體性的總法,實際上它遍於不同時間、地點以及具有不同行相的每一個瓶子,即總法的瓶子在每一個別法上存在。所以,數論外道承認在每一個別法上面都存在這樣一個總法的實體,但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以上我們已經運用可現不可得的推理遮破過。
下麵再講加以觀察:
境時形相相違別,若于一總相關聯,
生滅本體皆成一,非爾一體二分違。
如果你們數論外道承認一個總遍於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形相的所有別法當中,那有很大的過失。
有什麼樣的過失呢?如頌雲:“境時形相相違別,若于一總相關聯,”頌詞中“相違別”是不同之別法的意思。我們以瓶子為例,即處於十方四隅不同環境中的瓶子,未來、過去和現在三時的瓶子,白色、紅色、藍色等不同行相的瓶子,以及金銀銅瓷等不同質地的瓶子,都與一個總法連在一起,那麼“生滅本體皆成一,”即這些不同環境、不同時間、不同形相的所有別法瓶子,它們的生滅就應該同時,一個瓶子產生的時候,所有的瓶都子應該產生;一個瓶子毀滅的時候,所有的瓶子都應該毀滅。
“非爾一體二分違。”否則在一個本體上存在一生一不生,一滅一不滅的相違兩部分,這是完全矛盾的,因為你們數論外道承認一個總體以及總別一體的緣故。在這個問題上,大家一定要搞懂總法和別法之間的關係,其中的推理關要尤其應該清楚。當然,總法、別法和遣餘等都是由分別念安立的,把不同質地、時間、方向和行相所攝的瓶子全部攝於總法瓶子的概念當中,即總法的瓶子遍於所有別法的瓶子,這一點在分別念當中是合理的;反之,總法如果不是在心裏安立,而真正在外境當中存在,即外境中有一個所謂的總法的瓶子,它在每一個別法的瓶子上存在,那麼就有剛才所發的這種過失。
為什麼我們自宗無此過失,並且安立名言如此方便呢?外道和因明前派的論師們承認的這種觀點,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他們不懂遣餘而造成的。遣餘在這裏略講,講到第四品時我們還會詳細宣說。事物實際的本體跟我們心裏的想法,一定要了知二者何時分開敍述,何時結合起來宣講,如果不懂此理,那麼我們學習因明或者在世間安立名言時就會非常困難。當然,如果你用心詳詳細細地觀察,則名言中任何一法皆不成立,不要說以中觀的勝義理論進行觀察,就是用名言中的因明理論來觀察時,也能了達其不成立之理。名言中,凡夫在一定程度上是憑自己的習氣、習慣和世間名言規律進行取捨、安立的,用現在世間人的講法,這樣就已經OK了。如果再詳細地觀察,則世間名言也根本沒辦法安立,所以世間名言也是到了一定程度就不能再觀察了,再觀察就了不可得,趣入空性了。
相對來說,人類的智慧要高一些,所以能夠利用名言溝通與交流。名言實際上是有人首先給某個事物取一個名字,然後大家依此進行串習,最後依靠取名和串習,在名言中我們就可以進行取捨了,這就是人類具有思維、能夠用語言交流的原因。而旁生則沒有這樣的能力,它們只不過有一些最簡單的思維能力。比如犛牛,見到河水時知道可以喝,有草的時候知道可以吃,它們互相之間僅僅有一些簡單的語言溝通,有時候聽見母犛牛“哞”的一聲,小牛也“哞”的一聲,然後就走過去,互相有這麼一個非常簡單的“對話”;除此以外,“給我把瓶子拿來”、“過來吧,我們這個地方有很好的草”等這些概念,一般在犛牛的思維當中根本不會有。不過有極個別的動物比某些人還要聰明,當然這是特殊情況。
總之,我們要明白,外道承許的“一個實有總法連在所有別法上面”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這樣承許,就會有世間上所有事物同時生滅的過失。
有些人可能會這樣認為:“不一定要同時生滅吧?比如說東方的這個瓶子,在工廠裏正在製造的時候,西方的瓶子它可以毀滅;並且在未來的瓶子還沒有產生的時候,現在的這個瓶子也可以出現。為什麼所有的瓶子要同時生滅呢?怎麼會有這種過失呢?”
其實只要詳細推理,會很容易明白其中的道理。因為對方認為有一個總法的瓶子實有存在,並且跟所有別法的瓶子連在一起,如果這樣,假如上海某一個瓶子毀滅的時候,天津的瓶子就應該全部毀滅,因為上海的瓶子與總法連在一起,總法的瓶子與天津製造的所有別法瓶子也連在一起,既然都和實有的總法連在一起,而且總法只有一個,那麼上海的某個瓶子毀滅的緣故,天津的瓶子也應該隨之毀滅;不僅如此,未來過去現在三時,以及東南西北四方四隅等所有的瓶子,如果其中之一毀滅,那麼所有的瓶子全部都要毀滅,會出現這樣的過失。
又如外道承許人這個總法實有存在,它跟所有的人連在一起,如果這樣,一個男人死了,則世間上所有的男人、女人、黃門全部都要死掉,為什麼呢?因為總法與別法連在一起的緣故。某個別法與總法相連,而這個總法又跟其他的別法連在一起,這樣形成一個三角關係:一方面,總法連著這個別法;另一方面也連著其他時間、地點所攝的一切別法。這個別法若毀滅,則總法也必定要同時毀滅;如果總法毀滅,那麼與之連在一起的其他別法也要毀滅,如果不毀滅,則有一個本體變成兩分的過失,就如剛才我們所講的那樣,上海這邊總法的瓶子毀滅了,而天津那邊瓶子的總法沒有毀滅,如是則有一個實有存在的一體總法,其上存在毀滅和沒有毀滅的兩個部分,這是極其不合理的。
全知果仁巴在其講義中這樣破斥:別法毀滅時,總法是否毀滅?如果說總法不毀滅,那與你們所承認的觀點自相矛盾,因為你們承認別法與總法一體的緣故;如果說總法毀滅,那麼與這個毀滅的總法無二無別的其他別法也應該毀滅,因為一切別法與總法一體之故。剛開始學因明時,有人會覺得:怎麼會一個瓶子毀滅時,所有的瓶子都要毀滅呢?但如果真的如數論外道所承認那樣,有一個總法遍於所有的別法,那肯定有這種過失。
反過來說,法稱論師的觀點及其傳承中不會有這種過失,為什麼呢?因為自宗承許總法存在於心中,若詳加觀察,就會了知它是一種無實法而並非一種有實法。如此,則遍於和不遍於所有的別法並沒有什麼差別,人們只不過是為了方便安立名言,才把能遍於所有的瓶子的總稱叫做“瓶子”,這樣有很大的利益。如我們說“瓶子”存在,那不管是金瓶、銀瓶等哪一種瓶子,肯定都是存在的;假如我們說“瓶子”不存在,那麼別法的瓶子也全部被遮破了。因此,按照法稱論師的觀點,安立世間名言非常方便;而外道和其他有些論師,因為還沒有懂得因明的秘訣,所以在建立名言的過程當中非常麻煩,而且還會出現很多過失。
接下來講發太過。
總別若是一實體,縱許有支如何遮?
根亦應成有分別,諸違法成一實體。
此頌向對方發了三個太過。
以數論外道為主的宗派認為,唯一的總法與所有的別法連在一起。當然,一些因明前派的論師,雖然並沒有直接說總法跟所有的別法連在一起,但是認為總法是實有存在的,那麼也會有同樣的過失。
在這個問題上,克主傑尊者與薩迦班智達的觀點有些不同,但這裏分析太多了會花很長的時間,所以暫時不講;而全知麥彭仁波切的觀點與本論第三品的內容基本相同(但與第二品的觀點有些不同),所以在《釋量論大疏》、《因類學》以及尊者其他的一些因明論典中,觀察總法與別法時跟薩迦派的觀點是一致的,而且遮破因明前派以及外道的理證也非常相似。於此講總法、別法的有些道理,在《中觀莊嚴論釋》當中也曾提及過,但《釋量論大疏》之中講得更為詳細。
如果你們外道和因明前派承許總法和別法是一體,且唯一實有的總法在所有的別法上面都存在,即“總別若是一實體”,那麼會招致三大過失。
第一個過失:“縱許有支如何遮?”
因明中遮破外道承許有支的觀點,我們前一段曾經講過,並且在其他的論典當中也經常提及。外道承認的有支是一種遍於分支的有實法,例如“身體”遍于所有的頭目手足等肢體,即在每一個肢體上都有一個“身體”存在,這樣的身體就叫有支。為什麼呢?因為他們認為頭目手足都是“身體”,所以有支身體應該在每一個分支法上存在。但是,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我們在相關的中觀論典中也剖析過,如果所謂的有支身體在每一個分支上面存在,那麼其中一個肢體動搖的時候,所有的四肢都應該動搖;一個部位沒有遮障,那麼身體所有的部位都應該沒有遮障,如我的臉部沒有被遮障,那麼身體的所有部位都不應該有衣服的遮障;一個部位如果被染色,那麼其他的部位也應該被染色等,有許許多多的過失。如是因明前派為主的論師們,如果你們認為總法實有存在,那麼我們佛教怎麼能遮破外道有支的觀點呢?因為外道認為所謂的有支是實有的,它遍于所有的支分,而你們也承認總法是實有的一個整體且遍於所有別法;外道說“有支”,你們說“總法”,此二者只是說法不同而已,實際上都是一樣的。這樣一來,我們用中觀和因明的推理遮破外道的“有支”時,你們的總法也難逃其咎;如果你們不承許自己的觀點有誤,那外道的觀點也同樣沒問題,如是我們以佛法的推理怎麼能遮破外道的觀點呢?根本無法遮破。
當然,按照薩迦班智達的推理:剛開始破總法實有時,主要針對的是數論外道,但是應該不僅僅是數論外道,因為從“縱許有支如何遮”這一句話看來,應該是指佛教徒當中也有人承認總法存在;否則,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如果我們說:“你們如果承認總法,那麼怎麼破有支呢?”這個立論對外道而言根本講不通,如果他們說“我們並沒有破過!因為我們自己就是承認有支實有且遍於所有的分支法啊。”對方這樣說時,我們對此也沒有辦法回答。由此可以看出,此處的對方應指因明前派。
以因明前派為主的一些佛教徒,承許總法實有存在,而且也遍於所有的別法。如果這樣承認,我們用理證觀察,則總法跟外道所承認有支是一樣的,如此你們就不能破斥外道的有支了。但這種情況也不是你們所期望的,因為法稱論師在因明論典中,運用大量的教證、理證來遮破外道的有支、分支的觀點,尤其是在《釋量論》當中,有相當一部分內容專門講有支的問題。由此也可看出,對有支和分支的破斥,也是比較難的內容。總之,如果按因明前派的觀點,我們佛教根本無法遮破有支遍於各分支的觀點,這是第一個太過。
在學《釋量論》時,上師每天都講考,有一天抽到一位活佛,(有時候就是這樣,當時上師認為他很有培養前途,現在聽說他基本上沒有聞思,後來幾乎沒有來過學院了。)那時候他講不出來,只是“有支啊,支啊……”翻來覆去的念叨,後來我們看見他的時候,經常說:“有支、支,又來了”因為當時的印象比較深。我們這裏有些道友實在是講不出來的時候,也是顛來倒去說:“支啊,有支啊……”
下面講第二個太過:“根亦應成有分別,”
對方承認有一個總法遍於每一個別法上面,與前面不同的是,這裏承許別法為自相,比如說在我眼前的這根柱子,以眼識可以看見它的顏色、形狀等。
如果總法在每一個別法上面存在,那麼眼識就可以看見它的身體,耳識也可以聽到它的聲音,這樣一來,總法就成為根識的對境,即現量的對境了,由於別法成為現量的對境之故,總法也應該成為現量的對境。為什麼呢?因為你們承許別法與總法無二無別的緣故。比如眼識能見別法的藍色瓶子,而總法瓶子與別法藍瓶無二無別,這樣一來總法的瓶子就成了眼識的對境了。這是一個明顯的過失,你們這樣承認,是不合理的。因為前面講了,總相是分別念的對境,而現在總法成了眼識的對境,那麼有境眼識就成了分別念,但誰也不敢如此承認,所以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於此,薩迦派的果仁巴大師也說:“你們這些被惡知識的邪見毒藥迷醉之人,千萬不要胡言亂語。”總之,不管任何一種總相,不可能成為根識的對境,這是第二個太過。
第三個太過:“諸違法成一實體。”
如果承認總法在每一個別法上面存在,那麼世間上所有相違的事物全部都變成一體了,即世間當中的光明和黑暗、白色和黑色、無瓶和有瓶、石女的兒子跟柱子等全部成了一體。為什麼會變成這樣呢?我們用白色和黑色來說明,首先黑白皆是顏色的一部分,顏色即是所謂的總法。如果總法顏色與別法白色是一體,同時,顏色又與黑色是一體,這樣一來,白色和黑色就應該變成一體了。
這個道理也能以人為例來說明。如果認為所謂人的總法實有存在,並且跟男人和女人連在一起,則男人和女人應該變成一體。本來男人不是女人,女人不是男人,這是世間上的一個基本概念,但為什麼我們給對方發這樣的太過呢?因為男人、女人都與總法一體,而且這個總法不可能有只遍于男人而不遍于女人的部分,否則即在一個總法上具有兩種相違的法,如是推來,則男人與女人必定成為一體。以此類推,我們現量見到柱子的時候,應該看到一切柱子,因為總法的柱子跟所有的別法連在一起,在現量面前一個法既顯現又不顯現,這種情況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
剛開始進行推理的時候,有些人可能會這樣想:“黑色與白色、光明與黑暗等相違的法怎麼會變成一體呢?”如果按照對方所許的“總別一體”,那麼這些相違的法肯定成為一體。為什麼呢?因為光明是一種微塵,黑暗也是一種微塵,當然,我們從表面上看,光明和黑暗的顏色不同,但實際上它們都是顏色(也可以說是所知),因為黑暗的顏色與總的顏色無二無別,而總法的顏色跟光明的顏色也一體,那麼光明和黑暗也應該是一體,這樣一來,世間一切顏色全部都變成了黑色。為什麼呢?因為所有的顏色都與總的顏色無別,而總的顏色又與黑色是一體,那麼世間上所有的顏色全部與黑色一體;進一步說,我們現在應該看不見這個花花綠綠的世界,應該都是黑洞洞的,除此之外,其他什麼都沒有,有這個過失。如果能夠掌握這些因明推理的秘訣,那麼肯定能破斥那些破不合理的觀點,指出對方的過失。
我們應該了知,所謂的總法實際上並不存在,那是不是它在名言中也不存在呢?並非如此,在名言中可以存在。如人類只不過是一個總稱,實際上這種總稱並不存在自相;可是外道根本不知此理,反而認為遍於所有人的一個總稱存在。如果在外境上存在,我們詳細觀察時應該能找到,但是根本無跡可尋。
通過以上觀察可以了知,因明推理在安立名言上的正確與合理性。因此因明的兩大宗師—陳那和法稱論師被尊為世間兩大明目的原因就是這樣的。的確,就像全知麥彭仁波切在《定解寶燈論》裏面讚歎的一樣,在安立世間名言時,必須要依靠陳那和法稱論師的因明教理。有了這樣的教理,我們對世間的認識就不會迷惑,因為因明並不是一種盲目性、教條性的的理論,它所依據的理由絕不僅僅是憑藉“我們佛教是這樣說的”而已;其一字一句都是有根有據的,即安立見聞覺知等每一個問題時,都有充分的教證和理證。所以,學習因明對精通世間學問有非常大的利益。
剛才所講的這種推理叫做“是等遍推理”,是等遍的意思是“此是彼也是”。比如說瓶子是無常也是所作,而白色和黑色並非是等遍,這個推理以後我們還會講。如果認為總法存在於別法上,則有一切萬法都變成是等遍的過失。希望大家在剛開始學因明時,應該多記一些因明不共的術語,如總法、別法、自相、總相等,平時我們溝通時,這些名詞都有用的;但是從來沒有學過因明的人面前,你向他說總相、別相等,不管是“大和尚”,還是“大學者”,他不一定懂。不懂是他的事情,但我們還是要精進地學習這些道理。
一般學習因明的人,喜歡在路邊坐著,看到一個人路過時,就故意給他出難題:“你過來,我問個問題……”以前很多學因明的人是比較“調皮”的,當看見一個人時,對方說什麼話馬上就要反駁他,就像以前格魯派的有些小僧人一樣,很多人都不敢接近,一接近他就馬上跟你辯論;有些老出家人也不好意思生氣,但也不能對付他的辯論,就像剛才這個顏色的問題,不得不承認一切都變成黑色,但這樣有時候也有些“麻煩”。所以,學習因明可以增上自己的辯才。這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因為很多世間人極其傲慢、自以為是,其實在法稱論師的理證面前,他們根本就沒有什麼值得驕傲之處,如果用法稱論師的理證與他們辯論,其傲慢的依靠處—一些世間的淺薄知見,馬上就會被遮破無餘;當然,學習因明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辯論,而是依靠理證通達對世間名言的取捨,如對總相、自相的認識等;不僅如此,對因明最究竟的目的,法稱論師在《釋量論》中也講過,依靠這些正理能獲得證悟人無我的順緣。為什麼呢?因為我們通過正理詳細地觀察,就可以了知世間名言全部都是虛假不實的,如是我們在取捨、說話、做事的同時,就不會過於執著。了知這些全部是如幻如夢的,只不過是我們的共同業感成熟,暫時安立一個名言來進行取捨、互相溝通而已,實際上根本沒有一個經得起正理觀察的堪忍法存在,這一點是我們學習因明最究竟的目的所在。
以上已經遮破了總法遍於別法的觀點,下面宣說第二個問題。
破多總與多別一體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首先宣說對方的觀點:
倘若謂與一一別,相系之總有數多,
有些人不承認一個總法遍於所有的別法,比如說不承認所謂的“樹木”遍於所有分別的樹。那麼他們是如何承認的呢?他們認為每一個別法上面都有一個不同的總法,即承認每一個別法上都有一個與其關係密切,且不同於其他的總法存在。比如說金瓶上面有一個總法的瓶子,而銀瓶、銅瓶等每一個瓶子上面,都擁有一個與自己相關的總法瓶子,因為金瓶、銀瓶等實際上都是瓶子,所以總法“瓶子”在每一個瓶子上都應該存在;而且,根據別法的數量多少,相應的總法也會具有同等的數量。
下面破彼觀點。
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壞一切破立理。
以上說法完全不合理。為什麼不合理呢?如果這樣承認,第一個過失就是總法的法相不成立。在世間當中,總法和別法各自有它的法相。我們前面也學習了,所謂的總法是具有一種反體的假立法,也即它遣除了異類的事物,但沒有遣除自己的同類。如果說一個瓶子上具有一個總法,則這個總法既具足了一個反體的總法法相,又具足了兩個反體的別法法相,這樣一來總法的法相根本無法安立,這是第一個過失。
第二個過失,如果你們承許每一個別法上面都有一個總法,那是不合理的。當然,如果你說總法是假立的,那跟法稱論師的觀點沒有什麼差別。昨天我們也講了,總法是假立的,如金瓶、銀瓶等都是“瓶子”,用心假立“瓶子”是可以的,認為在每一個瓶子上面有“瓶子”這也是可以的,因為假立的東西不可能於外境上真實存在。但是如果你們認為,真實的總法瓶子存在,那就不合理,怎麼不合理呢?因為按照因明的傳統與法則,駁斥總法的時候也能駁斥別法,別法存在的時候也可以建立總法。比如說,我前面有男人存在,則人肯定存在;男人、女人的別法肯定不存在,因為人不存在故。或者我前面不可能有檀香樹、沉香樹,因為我前面沒有樹的緣故;我前面的樹一定是存在的,因為檀香樹存在之故。總而言之,有這樣的規律:依靠建立別法來建立總法,依靠遮破總法來遮破別法。
但是按照你們的觀點,每一個別法上都存在一個總法,則不能說“我前面有樹存在,因為檀香樹存在的緣故”。為什麼呢?因為與檀香樹關係密切的總法“樹”存在,不一定與沉香樹關係密切的總法“樹”也存在。又如一個縣有幾位縣長,他們沒有一個人在這裏,此時我說,這裏某某縣的縣長不存在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總法的“縣長”有很多個,我說前面縣長不存在,則與這個總法相連的縣長肯定不存在,但與另外總法相連的縣長存不存在我們就不知道了。
而按照法稱論師假立總法的觀點,則有很大的功德。有什麼樣的功德呢?在破立的問題上,比如我說這裏沒有瓶子,這一句話雖然只有很少的幾個字,但實際上一切時間、地點、質地等所攝的瓶子全部都已被破除了,所以我們依靠遣余安立總法“瓶子”有很大的功德。可是按照你們的說法,每一個別法上面都有不同的總法存在,我說前面沒有瓶子,則別人可能會認為:這個總法瓶子是跟金瓶連在一起的,那金瓶可能不存在,但銀瓶可能存在。所以當我說“沒有瓶子”的這句話時,根本沒有形成真實的破立。或者我說前面沒有人,你可能會想:這是跟東北人相連的“人”,那東北人不存在,但是南方人可能存在。如此,則說者難以表達,聽者無法了知,人們相互之間就沒辦法溝通了。“你到那邊給我提些水。”“那邊沒有水。”“啊!可能是瓶子裏面的水沒有了,但是山溝裏面的水有啊!”如是名言中的觀念完全都不能用了,世間的名言建立和遮破也完全推翻了。如果這樣,建立任何一個世間的名言都是相當困難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按照法稱論師的遣餘來破立是非常有必要的。外道所承認的一個實有的總法連著所有的別法,或者很多的總法與很多的別法連著,這些都是不合理的,還有下面所承認的同類的總法也不存在。
學因明和講因明的時候,一定要投入法稱論師的“懷抱”;否則,因明本來就比較枯燥,如果沒有一點勇氣,那是聽也聽不進去的。
下麵破同類之總分二:一、破外境相同的總法;二、破心識面前相同的總法。
首先是破外境相同的總法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首先宣說對方的觀點。
傳聞法相同一總,與別乃為一實體。
據說有些論師(主要是指因明前派)認為,一個總法與所有的別法連在一起是不合理的,很多的總法與很多的別法連在一起也不合理,實際上總法相同,有一個相同的總法跟所有的別法連在一起。比如說人類有知言解義的法相,所有的人都具足此種法相,人都是相同的緣故,所以應該有一個相同的總法;所有的樹木都具足有枝有葉的法相,所有樹木都相同的緣故,因此應該有一個總法。表面上看起來,這個似乎有些道理,“是啊,你看人全部都會說話,具有相同的法相所以叫做人;所有的犛牛都具有相同的特徵、相同的法相,因此都叫做犛牛,這個所謂的‘犛牛’是所有的別法中相同的一個總法”。
對方的錯誤之處是把一種相同的事物認為是總法,並且不同的別法上面實有存在真正的總法。
下面破彼觀點。
相同乃由分別合,分別心法外境無,
若外境有相同法,見前未見亦成同。
對方的觀點是不合理的。怎麼不合理呢?“相同乃由分別合,分別心法外境無,”所謂的相同實際上是心分別假立的,在外境中不可能有“相同”存在。
有些人可能這樣認為:“外境中所謂相同的事物肯定是有的,比如說李先生與王先生,不但相貌相同,而且衣服的款式、領帶的顏色、走路的動作、說話的神態等各方面都是一模一樣,不知道的,會以為他們是雙胞胎,這可以說是相同吧!”但實際上這只是分別念假立而已,真正相同的事物根本不存在。不要說在所有的事物上面不可能相同的東西,就是在外境當中的兩個法上,相同的東西也找不到,因為所謂的相同,實際上完全是由分別心安立的。在這裏我們要瞭解,分別心安立的東西在外境中是不是都不存在呢?這有兩種情況,比如說我們分別心安立柱子是無常的,而實際中柱子也是無常的,這是符合道理的安立;也有不符合實際道理的安立,比如分別心安立二法相同,但實際不相同。那此二者是否矛盾呢?並不矛盾,理由下面還會宣說。
首先,分別心前符合實際道理的安立是有的,然而在外境上相同的事物是絕對不可能有的,因為相同的東西全部是用分別心來結合的,以分別心可以將兩個法銜接在一起,並安立兩者相同,實際上在外境當中不可能有相同的東西。為什麼呢?“若外境有相同法,見前未見亦成同”,假若外境真有相同的東西,那麼見到以前沒有見過的事物都應該知道是相同了。意思是什麼呢?如果不是以分別心安立相同,而是在外境當中真的有相同的自相存在,那麼我見到從來沒有見過的事物後,應該生起“此法與沒有見過的某法這兩者相同”的念頭。比如說我從來沒有見過李先生,當我看見王先生時可以說“王先生跟李先生非常相似”。為什麼呢?因為在王先生的本體上已經存在與李先生相同的特法之故,如果此相同的特法自相存在,為什麼不能引申出二者相同呢?如果是現而不定識,即使擦肩而過卻沒有引申定解,那可以說有其他理由;而在王先生的本體上已經存在了與李先生相同的特徵,並且也明明親眼所見,此時在相續當中應該生起相同的定解。但是此二者,如果一者見過而另一者沒見過,我們就說他們相同,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如此一來,你們因明前派承認的相同總法到底是什麼意思?到底這個總法是如何存在的呢?如果相同的總法自相存在,那麼李先生和王先生都是人,在每一個人的上面都應該存在相同的總法,而我親眼看見一個人的時候,那麼與另一未見者“相同”的總法就應該同時見到,此時則應生起與另一未見者相同的概念,但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我們平時覺得這個也相同,那個也相同,其實這完全是由分別念來銜接造作的。在一些詩學中,經常會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詞句,但是在學因明時,說得嚴格一點,真正相同的東西在世間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前面科判當中已經講了,在外境中不可能有相同的事物,如果你認為外境當中有相同的法,這僅是分別念假立而已。如剛才的兩位先生,他們穿的衣服、戴的領帶都相同,其實並不相同,因為一者衣服或者領帶上的少許微塵,與對方衣服上的微塵也不可能相同,而且某一法的特徵也不可能遷移到其他法上面,這就是諸法的一種自然規律。其實,所謂兩種事物或兩個人相同的說法,只不過是人們把兩種存在的法連在一起,然後假立名言說這兩個相同而已。有時,這種假立的相同與自己的習慣有一定的關係,否則,在分別念當中也不可能生起這樣的念頭。因此所謂的相同是不成立的,下面對這個問題還要進行分析。
破心前相同之總。
此處破心識面前相同的總法,也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如果說所謂的總法相同,還有一種過失,實際上不能稱為相同,因為在人的概念當中,所謂的總法只有一個東西,而兩個法以上才可以說相同,所以總法根本不能用相同這個詞來表達。比如說“人”在男人、女人或者東方人、西方人等別法上面存在,此總法人只是一個東西。
實際上,以分別念假立總法非常有必要,因為總法可以涵蓋具有相同特徵的同一類別的法,但這種相同也只不過是分別念假立的,實際上並不存在,在這個問題上,大家要好好地分析。原來我剛學習因明的時候,聽到說相同不存在時也感到很吃驚,同樣,可能很多人會有這樣的想法:“相同怎麼會不存在呢?法稱論師也說某法與月亮、虛空相同等,而且也講了很多同品喻、異品喻;如果相同不存在,那相似等這些詞也不合理了。”當然,這些觀點法稱論師確實講過,但這只不過是在暫時建立名言時安立的;而且法稱論師也不會愚笨到這種程度,連一個相似的比喻與本體上實有這兩個也分不清楚、混在一起。所以我們一定要清楚,因明前派所承許的這種相同總法不可能存在。下面還要用一些理由來證成,不但在外境中一個自相的相同不存在,而且在心識面前真實的相同也不存在。
我們前面已經遮破了外境存在的總法和相同的總法,接著對方會想,在分別念前執著兩個事物相同沒什麼不可以吧?這種說法看起來與我們自宗的觀點有些相同,比如說人全部都能知言解義,或者所有的樹木都是有枝有葉的,從法相的角度來講有共同的特點,從而以分別念假立為相同,安立為總法。這樣也不可以,為什麼呢?因為所謂的總是一個東西,但只有兩個法以上才可以說相同;如果說一個事物自己像自己,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比如我說:“我像我”,大家都覺得特別奇怪:“你怎麼像你自己啊?你一個人怎麼比較啊?”
相同不容一實法
執著一個法相同是不合理的。
為什麼呢?如果說相同,最少兩個法才可以,根本不可能一個法與自己相同,這種自己跟自己相同的說法是誰也不可能承認的,所以一個法相同是不可能的。
非一不具總之聲,
如果不是一個法,那總的名稱、概念也不會有。因為總顯現上只能是一個法,如金瓶、銀瓶、銅瓶皆是瓶子,雖然它們各自都不相同,但遍於它們的就是一個瓶子,所以概念的總法是一個東西。也就是說,心中浮現的總法概念只能有一個,根本不可能出現兩個,比如我說瓶子的時候,就是指遍于金瓶、銀瓶等別法的一個總相概念,在我的腦海中,絕不可能由此引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概念同時出現。
總而言之,所謂的總只是一個法,而所謂的相同應該是兩個或兩個法以上,這樣才可以說有相同之處。
一總若未現心中,執同亦非堪當總。
如果在的心中從未出現過這樣的一個總,那麼即使執著相同,也根本不能代表總法。
眾生無始以來都有一種共同的習氣,現在的人類也同樣。那是什麼樣的習氣呢?只要是在懂得名言的人面前,不管是哪一個工廠生產的瓶子,大家都認為這個就是瓶子;不管是白色、黑色還是其他顏色的犛牛,全部都是犛牛,比如說“給我牽一頭犛牛過來”不管是黑色、白色的犛牛,大家都知道,會牽過來一頭犛牛來。如果在心裏沒有出現這樣一個“總”的概念,那麼只能說“把與犛牛相同的一個動物牽過來”,此時別人會認為:“與犛牛相同的是不是其他的黃牛、大象等動物啊,是不是要把它帶過來啊?”(在印度,黃牛、犛牛的法相是不相同的。)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所以按照因明前派的說法,相同的東西叫做總法是根本不合理的。
本來在世間的名言當中,我們取捨一個事物時,只用一個總的概念就可以了。比如說“給我燒開水”,不管是哪個山溝裏面的水,告訴他水的總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按對方觀點,總法是一個相同的東西,那就得用與水相同的東西來代替總法,此時只能說:“給我把與水相同的東西燒開。”那與水相同的物體,是牛奶、膿血還是其他什麼東西,根本搞不清楚,所以總法的功能、作用已經失去了,這樣是不合理的。
有些人可能會這樣想:“不會吧?總法相同應該成立;如果相同成立,那麼在進行取捨時相同作為總法也能成立。”對此,薩迦班智達說,在世間上完全相同的東西是根本找不到的;若是部分相同,則每一個法都有。
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部分相似,比如說犛牛與人,在有生命、有為法、世間中存在、所知等這些方面是相同的。完全相同,不要說犛牛跟人,就是平常我們認為非常相同的雙胞胎,實際上真正觀察起來也是不相同的,比如兩個人在胎中的位置是一左一右;有一個說話,一個不說話;一個呼氣,一個吸氣;乃至形象、大小、位置等很多方面不相同。所以在時間、地點、形像等方方面面完全相同的兩個法,在世間是根本沒有的。
去年,我在杭州看見一對雙胞胎,乍一接觸,不管是說話,還是其他方面的確是很相似。在吃飯的時候,我就放下筷子仔細地觀察了一會兒,終於發現他們有很多不同之處:如一個鼻子稍微高一點,一個鼻子稍微矮一點;一個臉型胖一點,一個瘦一點;一個白一點,一個黑一點……當時,我就想起了這一句頌詞“一切相同悉不具”,我們認為相同的,但實際上並不相同。因此,如果部分相同,那任何一個法都具備;若全部相同,則任何一個法都沒有。
如是你們說的相同到底指的是什麼呢?如果把相同作為總法來判斷,那麼與法稱論師及其傳承弟子所承許的一切因明規則,就全部相違了。
亦明顯違正理王,所說一切之真理。
正理王是指在世間當中成了真理的國王,就像現在世間當中經常把一些明星稱為歌王、影帝等一樣,在用因明正理抉擇世間名言方面,陳那論師和法稱論師是當之無愧的名言理自在王。
如果你們因明前派承認存在一個相同的總法,那麼這種觀點與二位正理王所說的有關總法的正理明顯相違;而且,法稱論師和陳那論師在有關的因明論典中,已經明確遮破過此種論調。所以作為二位正理王的後學者,千萬不能承認實有的總法遍於一切別法,也不能承認眾多的總法遍於眾多的別法,更不應承認有一個相同的總法遍於所有的別法,因為這些說法都是極其荒唐可笑的。
因此我們應該按照法稱論師的觀點,承許總法是無實法,它不是現量的對境,而是分別念的對境。當然在判斷名言的時候,它有其作用與能力,這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沒有總法,那麼世間將會變成如大海一樣的“平等一味”,什麼取捨都沒有,人可以叫犛牛,犛牛叫瓶子……那這樣一來,整個世間就混亂了,跟旁生的世界沒有什麼差別。為什麼我們人類可以經常開會、聽課等,這些都是因為有這樣的名言安立。比如說今天下午三點鐘,所有的人在這裏集中,到時候人全部都來了,一個犛牛也沒有來,原因是什麼呢?就是人類中有一個名言的總法,大家都知道這個名言,如果沒有這樣的名言,那誰也不會知道怎樣取捨。所以法稱論師的這種名言安立,對我們人類來講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如果再進一步分析,這種名言就無法成立了。
好,今天就講到這裏,謝謝大家!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