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7 00:12:30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三品 觀總別

第三品觀總別

丙三(彼識知境之方式)分四:一、總及別之證知方式;二、顯現及遣餘之證知方式;三、所詮及能詮之證知方式;四、相屬及相違之證知方式。

丁一(總及別之證知方式)分二:一、總說境及有境之安立;二、分析總別證知之差別。

戊一、總說境及有境之安立:

緣取自相無分別,執著共相乃分別,

其中自相有實法,共相不成有實法。

實體反體總與別,顯現遣餘分別否,

其他論師另行說,我遵論典講解許。

緣取對境自相的識是無分別的,緣取對境共相的識是有分別的。其中自相實體成立為有實法,而共相並不成立有實法。關於實體與反體、“總”與“別”、建立與遣餘、分別與無分別這些內容,藏地的其他論師另有安立,有時講似乎相同,有時講似乎不同,有時講似是心法,有時講似是境法,有時似乎建立“總”,有時似乎遮破“總”……並未發覺有堅不可摧、牢不可破的理念。我本人始終不渝地遵照法稱論師的論典來講解,承許實體(即自相)與共相作為對境、分別與無分別作為識,顯現及遣余作為緣取方式。

比量不取有實法,故彼實法非應理,

乃遣余故智者許,比量即以反體立。

藏地因明前派有些論師聲稱:眾多反體不可分割,即是實體;零零散散聚合性的法是反體。並且進一步說:實體法的法相是直接相違的法在一個實體上不集聚;反體法的法相則是直接相違的法在一個反體上不集聚。

駁:(你們所說)這樣的實體、反體就像外道所承認的有支實體一樣。實際上,反體只是一種增益假立,並不存在不可分割而聚集的情況,而且,你們這樣承認會招致實體反體相互之間瞭解一者要依賴另一者等等許多過失,因此不合理。實體法與反體法也離不開實體反體本身,而不應該另立名目。如果按照你們所說,無常是實體法,如此一來,能衡量無常之比量的對境也應成了實體,這顯然不符合事實。由於比量不可能執著有實法實體的所取境,因而,比量的對境絕不該是實體法。假設這種情況合理,那麼所作、無常在瓶子上不存在分開的實體,就會有“若了知所作也已通達無常”的過失。依靠因而衡量自己所量的方式,是通過遣餘而進行的。所以,比量是通過反體也就是否定他法的途徑來建立自己的所量,這是智者們一致認可的。

綜上所述,實體實際成立,而反體則是以心假立的,但對方對此差別不加分辨而斷然承認反體原本存在的觀點實不應理。比量並不是執著有實法的有境,因此它的對境不可能有實體成立的法。諸如,遣除了非樹的那一分,即命名為樹,能取的有境——比量是通過遣除其他不同種類的途徑來緣取它的。

戊二(分析總別證知之差別)分三:一、法相;二、分類;三、擇義。

己一、法相:

遣異類法即總相;亦除自類乃別相。

在將異體執為一體的遣餘識前,遣除其他不同種類的事物,即為“總”。在遣餘識面前,不僅是去除了別類,而且自己的同類中,不同地點、不同時間的所有事物也一併排除在外,即是“別”。由此可見,只具有排除不同種類的一個反體是總的法相;具有不同種類、同類內部的他法一概排除在外的兩個反體是“別”的法相。

己二、分類:

總別各自悉皆有,異體先後二分類,

異體別乃他實體,先後別則遮一體。

方位所攝的沉香樹、檀香樹等一切不同實體,是異體別;與之相聯的“總”是異體總。時間所攝的如沉香樹等樹木一樣遮破了有實法前後刹那為一體的一切不同他體是先後別;與之相關的“總”是先後總。如此一來,“總”、“別”各有兩種,共分為四類。其中,所有異體別是由現在不同因所生,故而是不同實體;所有先後別雖然是一個實體相續,但觀待時間,由於過去未來是迥然不同的他體,如果是一者,就相違另一者,所以它是遮一之異體。

己三(擇義)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遣諍。

庚一(破他宗)分二:一、破實體異體;二、破實體一體。

辛一(破實體異體)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壬一、宣說對方觀點:

有稱總別是異體。

勝論外道等有些派系聲稱:“總”與一切“別”實體均是互異的他體。

壬二、破彼觀點:

異體可見不得遮。

這種論調絕不合理,如果“總”是除了自之一切“別”以外的不同事物,那麼必須能被見到,因此憑藉可現不可得(1)完全能駁倒對方的觀點。

辛二(破實體一體)分三:一、破一總與多別一體;二、破多總與多別一體;三、破同類之總。

壬一(破一總與多別一體)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癸一、宣說對方觀點:

有說總別乃一體。

承許一切所知歸納為二十三種現象、一切現象的自性主物以及所有現象的受用者神我二十五定數的諸位數論師宣稱:瓶子的“總”如同火與火的熱性一樣於瓶子等一切“別”中存在一個實體。另有些與之觀點一致的雪域派論師也說,一切樹的“別”與樹的“總”是一個實體,所有藍色的“別”也與藍色的“總”是一個實體。

癸二(破彼觀點)分三:一、可現不可得;二、加以觀察;三、發太過。

子一、可現不可得:

縱一實體然非見。

如果是一個實體,那麼由於“別”與(“總”)本體無二無別的緣故,“總”也需要被見到,可事實上,只有“別”可見,“總”可現不可得,因此你們的觀點不應理。

子二、加以觀察:

境時形象相違別,若與一總相關聯,

生滅本體皆成一,非爾一體二分違。

如果東方與西方等對境、過去未來現在之時間、粗細等形象相違、不同、眾多的一切“別”與一個“總”本體無二無別緊密相聯,那麼不同地點的所有樹木需要在同一地點生長,不同時間的所有樹木需要在同一時刻生長……,所有“別”的生滅本體都需要變成一體。否則一個本體存在生未生、滅未滅等兩個部分是完全矛盾的。

子三、發太過:

總別若是一實體,縱許有支如何遮?

根亦應成有分別,諸違法成一實體。

“總”與“別”如果是一個實體,那麼即便(外道)承認“存在一個遍及頭足等一切分支的有支實體”,又怎麼能否定它呢?因為“總”與有支相同之故。再者,緣取“別”的根也應成了執著“總”的分別識,因為一個實體不該有現不現兩種情況,既然“別”已顯現,總也需要顯現。如此一來,黑白、明暗等所有對立的法也都成了一個實體,因為這些與所謂色等的“總”是一個實體的緣故。

壬二(破多總與多別一體)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癸一、宣說對方觀點:

倘若謂與一一別,相系之總有數多。

有些人主張說:雖然一個“總”不存在,但與每一個“別”密切相聯的“總”也等同“別”的數目而有多種。

癸二、破彼觀點:

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壞一切破立理。

倘若如此,那麼非為各自的一個共同“總”的法相就不得成立了,如果凡是“總”都兼有兩個反體,比如,沉香樹的“總”也應成兼具兩個反體,結果將失毀一切破立之理,原因是,如此一來會導致成立有沉香樹卻不能證實其餘樹的“總”存在、已遮破是其餘樹的“總”卻不能否定是沉香樹的結局。

壬三(破同類之總)分二:一、破外境相同之總;二、破心前相同之總。

癸一(破外境相同之總)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子一、宣說對方觀點:

傳聞法相同一總,與別乃為一實體。

據說,有些論師不承認各自毫不相干的“總”,而認為沉香樹、柏樹等都具備有枝有葉相同法相的一個“總”,此“總”與它所有的“別”均是一實體。

子二、破彼觀點:

相同乃由分別合,分別心法外境無,

若外境有相同法,見前未見亦成同。

所謂此法與彼法的相同只不過是以分別念來銜接的,分別心連結的法在外境自身上根本不存在。假設外境本身也存在所謂“相同”的一個法,那麼即便重新見到前所未見的一個“寶珠”,也應該生起認為“此寶珠與其餘寶珠相同”的念頭。

癸二、破心前相同之總:

相同不容一實法,非一不具總之聲,

一總若未現心中,執同亦非堪當總。

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亦明顯違正理王,所說一切之真理。

據說,另有個別論師聲稱:儘管外境上不存在相同的“總”,但僅以分別念執為相同而作為一個“總”,又有何不可?

駁:執為相同不可能是一個有實法,因為本不存在兩個法,而自己與自己相同的現象是不會有的。既然不是一個對境,也就不存在唯一“總”的概念;又因為“總”只是涉及耽著境一法的名稱,而不會浮現二法的形象。

如果對方說:雖然未顯現一個,但執為相同本身就是“總”。

駁:倘若無始以來久經串習,一個總相的自性仍然沒有浮現在心中,那以重新妄執相同也不能充當“總”的身份,它也不能代表“總”。比如,沒有說“將沉香樹拿來”而只是說“將與沉香相同的東西拿來”根本達不到目的。沉香樹、柏樹等無一例外,只是部分相同的情況無論是“總”是“別”都存在,地點、時間、形象一模一樣的法在何處也沒有,因為自己獨具特色的不共法不可能出現在他法上。顯而易見,凡是承認“總”實有的觀點均與正理王法稱論師所說的真理相違,因為《釋量論》中明明說:“總即無實體,故非根行境,一切總之法,成非現量故……”

庚二、立自宗:

遣除非彼之自性,于諸實法皆成立,

彼即遣餘之總相,誤為自相行破立。

諸如樹一樣的法排除所有“非樹”他法的自性,而在一切“樹”的有實法上成立,這是在遣除其餘不同種類的心識前顯現一個共同的“總”概念,人們將它與自相誤為一體而進行破立。

庚三、除諍論:

若謂外境無有總,遣余增益無實法,

雖成與境無關聯,是故失毀諸名言。

外境自相及遣餘,妄執一體而取境,

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實合理。

有些論師說道:假設外境本身不存在“總”,那麼遣餘的“總”僅僅是一種增益的無實法,即使它成立一個“總”,然而由於和外境有實法不相關聯的緣故,將失壞由“別”成立而證明“總”成立的自性因(2)、遮破總法即已否定別法的能遍不可得因(3)等推理的安立及所謂“瓶子盛水”等一切世間名言。

駁:一切破立絕不可以將自相、共相分別開來而進行,必須是將外境自相與遣余增益兩者顛倒執為一體而緣取破立的對境,無論怎樣取境,只要按照這樣去做,就絕對能獲得外境自身的無誤法相,由此而證明它是正量。為此,這種方式是極其合理的。

總結偈:

許異體總鴟梟派,謂一實體數論派,

諸雪域派追隨彼,智者之宗許遣餘。

承認“總”與“別”互為他體的是鴟梟派或勝論派;主張“總”“別”為一實體的是數論外道;所有雪域派也追隨數論派而承認“總”等在外境上存在;而承許“總”在外境上不存在而只是一種遣餘,是具德法稱論師及薩迦班智達我等智者的觀點。

量理寶藏論中,第三觀總別品釋終。

(1)可現不可得:即可現不可得因,不可得真因之一。能於所諍事中證成所礙事物決定是無者。如雲:“夜間大海,無煙,以無火故。”以不可得緣由之能破因,破除有果之所破法。

(2)自性因:真因之一,證成其是,具備三相之因。如雲:“聲,是無常,所作性故。以同體相屬關係,證成若是此因,即是此宗。

(3)能遍不可得因:可現不可得因統一因之一。依於同性相屬關係,以能遍不可得之能破因,破除所遍之所破法者。如雲:“對面的石寨中,無沉香樹,以無樹故。”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