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6 23:20:45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三品 觀總別 思考題答案
14課
39、總的來說,薩迦班智達遵循法稱論師的觀點,如何安立有境證知對境之方式?
答:緣取對境自相的識是無分別識,執著對境共相的識是有分別識,其中自相實體成立為有實法,而共相不成立為有實法。薩迦班智達遵循法稱論師的觀點,承許總相與別相作為對境,分別與無分別作為有境的識,遣余和顯現作為緣取的方式,比如無分別以顯現了知自相,有分別以遣餘的方式了知總相。
15課
40、對於因明前派所承許的實體與反體,薩迦班智達是如何破斥的?
答:因明前派論師安立了四種法相:一、在一個實體上有如無常、所作、有為法等眾多反體聚合的法即是實體。二、聚合中零零散散的這些法叫反體。三、直接相違的法在一個實體上不可能聚合,叫實體法。四、直接相違的法在一個反體上不可能聚合,叫反體法。
薩迦班智達破斥:一、你們所承許的這種實體與反體,就像外道所承認的有支一樣,實際上,反體只是一種增益假立,並不存在不可分割而聚集的情況。二、實體、反體的法相安立不合理,因為要了知實體,首先要了知反體,因為實體具有很多反體之故,而要想了知反體,又需要先了知實體,所以這樣承認會招致實體反體相互之間瞭解一者要依賴另一者,導致有無窮盡的過失。三、實體法與反體法也離不開實體反體本身,所以不應該另立名目。四、如果按照你們所說,無常是實體法,那麼能衡量無常之比量對境也應成為實體,但是這顯然不符合事實,因為比量的對境絕不是實體法,假設這種情況合理,那麼所作、無常在瓶子上就不存在分開的實體,就會有“若了知所作也通達無常”的過失。五、如果反體具有自相存在,則無常、所作都有各自單獨的實體,就成為別別他體的法,這樣依靠所作的因來建立無常就成為不可能,因為是他體之故,就如同依靠瓶子不能安立柱子的存在一樣。
41、請分析總法與別法的法相與分類。
答:法相:總法:將許許多多的異體法執為一體,在這樣的遣餘識前,遣除其他的不同類的事物;別法:在遣餘識面前,不僅去除了別類,而且自己的同類中,不同地點、不同時間的所有事物也一併排除在外。
分類:總法與別法各有兩種,共分為四類,即異體別、異體總,先後別、先後總。
一、異體別法:同一時間當中所攝的沉香樹、檀香樹等一切不同實體的法。
二、異體總法:與所有異體別法相連的總法。
三、先後別法:時間所攝的如沉香樹等樹木一樣遮破了有實法前後刹那為一體的一切不同他體,即遮一體。
四、先後總法:與之相關的“總”是先後總,即遮他體。
42、請以可見不可得來遮破勝論外道認為總與別是他體的觀點。
答:按照勝論外道的觀點,如果總法是在別法之外的他體實法,那麼我們應該可以看見,但實際上根本看不見,所以,所謂的“瓶”只不過是分別念遣餘的一種概念,並不存在一個單獨的實體法。
16課
43、為什麼外道及因明前派承許的總別有過失,而自宗無過?
答:外道勝論派認為總別實有存在,是他體。這種觀點用可現不可得因可以遮破。
數論外道則認為一總遍於一切別法,總別一體。如此則會有所有事物同時生滅等極大過失。
有些人認為每個別法上都各自有一個總法。這樣會有總法的法相無法安立及失毀一切破立之理的過失。
因明前派有些論師認為有一個相同的總法和所有的別法連在一起,且總法與有實法同體存在。對此若加以分析,因為無論在外境當中還是分別心前都得不到“相同”之法,所以相同的東西作為總法是不合理的。
因此,無論是外道認為的總法自相存在,還是因明前派的有些論師認為總法與有實法同體存在的觀點,都無法合理安立,並且均有過失。
而自宗按法稱論師和陳那論師的觀點,總法只是心相續中的總相,是無實法,不存在真實的自相與實體,因為它只是一個概念。所以,在世間名言中的遮破、建立是可以實現的,沒有任何過失。
44、如何從數論外道的“總法在每一別法上存在”推出“凡是顏色全是黑色”?
答:如果按照數論外道所許的“總別一體”,那麼這些相違的法肯定成為一體,因為光明是一種微塵,黑暗也是一種微塵。當然從表面上看,光明和黑暗微塵的顏色不同,但實際它們都是顏色,黑暗的顏色與總的顏色無二無別,而總法的顏色跟光明的顏色也一體,那麼光明和黑暗也應該一體。這樣一來,世間一切顏色全部都變成了黑色,因為所有的顏色都與總的顏色無別,而總的顏色又與黑色是一體,那麼世間上所有的顏色全部與黑色一體,進一步說,現在應該看不見這個花花綠綠的世界,應該都是黑洞洞的,其他什麼都沒有,有這個過失。所謂的總法根本不存在,但並不是說它在名言中也不存在,如顏色只不過是一個總稱,實際上這種總稱並不存在自相。
17課
45、因明自宗如何安立“總法”?總法既是無實法,如何于名言中起作用?
答:第一問:所謂的總法是遣除不是自己的其他本體之後,在分別念遣余識面前成立的一個總體。如:樹一樣的法,排除所有“非樹”他法的自性,而在一切“樹”的有實法上成立,這是在遣除其餘不同種類的心識前顯現一個共同“總”的概念。
第二問:總法的本體雖是無實法,但世間的人們卻把它誤認為是自相的法,因此在名言中就起了一定的作用,因為全部誤認為是自相而進行破立,實際上並不是真正的自相,我們無法對真正的自相進行破立。比如說瓶子的時候,心裏面卻耽著瓶子的自相,但實際說的是能詮的聲總相而已。
46、解釋名詞:義總、名總、聚總、類總、自性因、能遍不可得因。
答:義總:指在分別念、思維、腦海中出現的對境形象,比如說外境的瓶子在心裏面顯現了所謂“瓶子”的顏色、形狀等,這種在腦海裏面顯現的形象叫義總。
名總:平時認為的名言總相,比如別人提起瓶子的名稱時,在我的腦海當中出現,並不是像義總一樣外境瓶子在腦海中的顯現,而是瓶子的名相、名詞在腦海裏面浮現,這是名總。
聚總:如瓶子是由瓶口、瓶底、瓶腹等部分積聚起來的總體,瓶子就稱之為聚總。
類總:比如我們說的物質,其中包括其他不同類別的色、聲、香、味、觸等事物,這樣的物質叫做類總。
自性因:真因之一,證成其是,具備三相之因。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以同體相屬關係,證成若是此因,即是此宗。
能遍不可得因:可現不可得因統一因之一。依於同性相屬關係,以能遍不可得之能破因,破除所遍之所破法者。如:“對面的石寨中,無沉香樹,以無樹故。”
47、“若謂總法沒有自相,與外境沒有任何關係,則有失毀世間名言”,對此觀點因明自宗如何駁斥?
答:因明自宗是這樣駁斥的:一切破立絕不可能將自相、共相分別開來而進行,必須是將外境自相與遣余增益兩者顛倒執為一體而緣取破立的對境,無論怎樣取境,只要按照這樣去做,就絕對能獲得外境自身的無誤法相,由此而證明它是正量。是故沒有失毀一切世間名言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