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1/06 2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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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次第 : 進階

入中論善顯密義疏八 甘丹赤巴法王 2005

教授:甘丹赤巴法王 日宗仁波切

中譯:如性法師 

(八)2005

對於支那和尚所闡釋的無所有見,在蓮花戒大師所造的《修次前、中、後三篇》,有藉由不同的方式來作破斥。以蓮花戒大師而言,他本身是中觀自續派的論師,因此他認為一切的法皆是有自性、有自方成立的。所以最基本的內涵,萬法是存在的,但是在探討萬法時,就會呈現出有、無諦實的差別。但是對於談論無所有見的支那和尚而言,他的第一個觀點,就認為諸法是不存在,一切在內心所現起的影像,皆是錯亂的影像。如果是錯亂的影像,根本就沒有辦法如實的去分辨真實以及虛妄。甚至會認為「執繩為蛇」的心,與「執蛇為蛇」的心,是沒有任何的差別;但是實際上這兩顆心,是有它的差別,是有它的差異存在的。如果一切的萬法顯現皆是錯亂的話,那我們如何去分辨是非、善惡以及好壞?這樣的論點,它會違反名言,甚至違反許多論典所闡釋的內涵。

接下來看到了正文,如是當知:諸法體性若不依名言分別。首先在原文當中,不依的下面有談到「有境」的這兩個字。所謂的「有境」就是能夠執著境界的心,或者是聲音等內涵。這當中就談到了,諸法體性若不依有境名言分別,如果法它的本質,是不需要藉由能夠執著境界的名言以及分別心來安立的話,非由分別增上安立(而)說彼體性,在一種不需要經由名言以及分別心安立的狀態,要是能夠形成,這樣的狀態,即所破之我。這種狀態就稱之為所破之我。此我於補特伽羅上非有,即補特伽羅無我;於眼耳等法上非有,即法無我。之前所談到的所破之我,「此我於補特伽羅上非有」所破之我,它在補特伽羅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安立補特伽羅之上,所破之我是不存在的話,這種狀態稱之為補特伽羅無我。如果之前的所破之我,「於眼耳等法上非有,即法無我」,如果這種狀態是安立在眼耳等非補特伽羅的法之上的話,這種無我法稱之為法無我。因此簡單的來分,「無我」可以分為補特伽羅無我以及法無我這兩種。由此可知,從這個道理裡面,我們可以瞭解到:若執彼體於補特伽羅及法上有者,即二種我執。「若執彼體」所謂的「彼體」就是之前所談到的所破之我,或者是自性。如果我們執著自性於補特伽羅之上的話,這種執著補特伽羅有自性的心,可以稱之為補特伽羅我執。相同的道理,如果執著補特伽羅以外的這些法之上,是有自性的話,這種執著我們稱之為法我執。因此我執當中也可以分為補特伽羅我執,以及法我執這兩種,因此最後就談到了「即二種我執」。

接下來,如《四百論釋》雲,以上《四百論》的這一段文,在之前宗大師已經作簡單的介紹,在《四百論釋論》有談到:「所言我者,謂諸法體性不依仗他,由無此故名為無我。此由法與補特伽羅之差別,分為二種,謂法無我與補特伽羅無我。」簡單的來說,無我可以分為法無我與補特伽羅無我。而法無我與補特伽羅無我,最主要的差異點,以中觀應成的角度而言,是在於無我它是建立在哪一種的法之上。如果無我是建立在補特伽羅之上的話,補特伽羅之上的無我,就稱之為補特伽羅無我;相同的無我的內涵,如果是建立在補特伽羅以外的法之上,這種無我稱之為法無我。也就是因此以中觀應成的角度,法無我與補特伽羅無我,他們的所破是沒有任何的粗細之分,他們必須要破除的,都是不由分別心安立,而在境界的他方,有自方呈現的這一點,是法無我與補特伽羅無我共同的所破點。

本論亦雲,這當中的本論,就是談到了《入中論》,在本論的根本頌裡面也有談到:「由人法分二。」人就是談到了補特伽羅,法就是談到了補特伽羅以外的法。由於空性它的所依處,可以總攝在補特伽羅與法當中,因此在補特伽羅以及法之上,所安立的無我空性之法,也可以分為兩大類,故二無我,不由所破分別,乃以所依有法而分。因此以中觀應成派的角度,法無我與補特伽羅無我,並不是由所破來作分別,這一點是中觀應成最不共的見解。中觀自續派以下的論師們,在分辨補特伽羅無我與法無我的當下,都是在所破之上而分粗細。破除粗分的所破,而安立了補特伽羅無我;破除了細分的所破,而安立了法無我,但是在這一點在中觀應成派,是沒有辦法承許的。中觀應成派是以什麼樣的方式,來安立這兩種無我呢?「乃以所依有法而分」,無我是完全的安立在所依的法,也就是補特伽羅以及這以外的法之上,而作區分的。

接下來,俱生我執薩迦耶見,之後就要探討「俱生我執薩迦耶見」,它的所緣境,以及在緣著境界之後所現起的行相,是什麼樣的狀態?本論破他以諸蘊為所緣,這當中的本論就是《入中論》的根本論。在本論當中有提到,破除他方所提出來的,以諸蘊為所緣的這一點,這個內涵就是有探討,諸蘊並不是俱生我執薩迦耶見的所緣,因此在根本論當中,有談到「由了知我是彼境」,我們必須要瞭解俱生我執薩迦耶見,它的所緣境是緣著「我」,並不是緣著「蘊」,因此諸蘊並沒有辦法成為俱生我執薩迦耶見的所緣境。釋論說:緣依蘊假立之我,並且在釋論當中也有談到,它的所緣境是緣著「依蘊」而由分別心安立的我,其實這一段話應該改成是,依蘊假立之我為所緣,也就是說依著蘊,透由分別心的假立之後,所安立的這個「我」,能夠成為俱生我執薩迦耶見的所緣境,透由釋論的這一段話,就能夠破除「蘊」是薩迦耶見所緣境的這一點。故起我覺之所緣乃「唯我」及「唯補特伽羅」。因此在我們的內心生起我的感受時,這一顆心它的所緣境,最主要是緣著我,或者是緣著補特伽羅。在緣著這個境之後,所現起來的是什麼樣的影像呢?其行相,釋論雲:「我執於非有我妄計有我,執此是實。」在執著我,在緣著我,或者是緣著補特伽羅之後,內心所現起來的影像,「我執於非有我妄計有我」,所謂的非有我,就是不存在的我,獨立自主的我,我們會認為這樣的境是真實的。簡單的來說,緣著「我」之後,我們會現起這是有自性、有自方成立的這一點。這樣的心,在我們內心現起的時候,簡單的來說,比如我們會認為「我」要做什麼事情,或者是「我」是某某人等等,在我們內心一定會有這種我執,這種我執它的所緣境最主要是緣著「我」,而且所緣境的這個「我」是存在的。但是當我們緣著這個「我」之後,我們的內心會再次的現出『我是從境界,也就是心以及身的方位,呈現出來的影像』,會在我們的內心現起。在現起的同時,實際上就是現起了「我」是有諦實、有自相的一分。這樣的執著,能夠稱之為「我執」,就是執著我是諦實存在的方式。不管你懂不懂「諦實」到底是什麼樣的內涵?但是如果你在執著「我」的當下,這種「我」是由境界的那個方位而呈現,而不是透由心的力量完全去安立它的話,這種「我」在現行時,就是現出它是有諦實的一分,這不管你懂不懂諦實,或者是自相的內涵都是如此。此謂執彼我為實有。而釋論這一段文,最主要就是談到,俱生我執薩迦耶見它所執著的,是執著「我」為實有,或者是有諦實。

釋論又雲:「薩迦耶見執我我所行相而轉,是染汙慧。」在釋論當中又再一次的提到,薩迦耶見它會執著我,或者是我所,並且會對種種的行相而轉,就是在我以及我所之上,會認為這一切皆是有諦實,因此這種心識,稱之為染汙慧。此說:(在)俱生薩迦耶見之所緣(上),任運能起我覺。這個當中有劃了上面這個(),以及下面這個(),就是談到了「在俱生薩迦耶見之所緣上,任運能起我覺」,簡單的來說,俱生薩迦耶見它所緣的境界之上,是緣著「我」,會生起「我」的感受。故執他補特伽羅為自相有之俱生執,雖是俱生補特伽羅我執,然非俱生薩迦耶見。這個部分就如同我們之前一開始有談到,俱生我執的薩迦耶見,與補特伽羅我執是有所差異的。俱生薩迦耶見它的所緣,必須要能夠緣著自我,「故執他補特伽羅為自相有之俱生執」,如果這個執著,它是執著著他者,也就是我以外,另外一個補特伽羅,並且執著它是有自相的話,這樣的俱生執「雖是俱生補特伽羅我執」,它是俱生的補特伽羅我執沒有錯,但是它並非俱生的薩迦耶見。它之所以能夠稱之為俱生的補特伽羅我執,因為它所執著的境是一位補特伽羅,並且認為它是有自性的。但是為什麼它不能夠稱之為俱生的薩迦耶見呢?因為薩迦耶見它的所緣必須要緣著自我,但是緣著他者的心,並不是緣著自我,所以這一顆心並不能夠稱之為是俱生的薩迦耶見。

「執我我所行相而轉」者,這一段文在之前釋論當中有談到,「執我我所行相而轉」,這一段的內涵就是談到,「非顯我我所執行相之境」,這當中應該改成是,非顯唯我及唯我所,為所執行相之境,這個意思就是談到了,之前執我、我所行相而轉,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在闡釋「唯我」以及「唯我所」,它是這樣的執著所執著行相的境界。是說於彼二自相有起執,即為行相。我執它所執著的行相之境,並不是唯我,也不是唯我所,它所執著的行相之境,是執著著我以及我所之上有自相的這一點。這一點是有差別的,行相之境與所緣境是不同的。所謂的行相之境,就是你在緣著所緣境之後,它是現起什麼樣的影像?就是這邊所謂的行相。所以「是說於彼二」,「於彼二」是談到了我以及我所,「自相有起執,即為行相」,之前所談到的我執,它最主要執著的,是執著我以及我所,它是有自相、有自性的這一點,因此這一點能夠稱之為「我執」它的行相之境。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之所緣,謂我所法,相同的道理,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它的所緣境,是緣著我所這一類的法。所謂的我所,就是「我的」,它的所緣境最主要是緣著我所法,非以我之眼等為所緣。它所緣的是緣著我的,但是它並不是緣著我的眼睛,或者是我的手、我的腳等等的諸法,它所緣就是很直接,它就是緣著「我的」的這一點。其行相,謂緣彼所緣,執我所為自相有。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它在緣著我所之後,在內心所現起來的形像,也就是影像,是現起我所,它是有自相的這一分,因此「其行相,謂緣彼所緣」,「謂緣彼所緣」就是緣著它的所緣──我所,「執我所為自相有」。

    若爾,如果是這樣,何故釋論解「我所」雲:在《入中論》開始有一個偈頌,在解釋我所的時候,有談到以下的內涵,「次念雲:此是我所。謂除我執境外,貪著餘一切事。」這一段話的意思,在下面有作介紹,此豈非說計著眼等事為我所,即是我所執耶?如果之前所謂的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它的所緣是緣著我所,但是並非緣著我之眼,或者是我之手的話,那在釋論當中,所談到的這一段文,應該是把它闡釋為「眼等事為我所,即是我所執耶?」他有談到,我所擁有的不管是眼睛,或者是手,或者是腳,這些都是我所,在執著這些「境」是有自性,這樣的執著,也可以稱之為是我所執啊!為什麼你之前所談到的,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它並不是緣著我之眼,或者是我之手的呢?這在字面上看起來似乎會有相違。彼論意說,之後宗大師有作解釋,在《入中論》的釋論當中所提到的這一段文,它最究竟的涵義是談到了,彼論意說,於眼等見為我所,執我所為實有。剛開始會有一種認知,認為我們所擁有的眼等諸法,它是我所,也就是我的。比如講一個簡單的例子,我們會認為自己的手,或者是自己的眼睛,是我的。在這樣的認知之上,執我所為實有;在認知了我的眼是我的之後,對於「我的」的這一點,會生起強烈的自性執,這種執著稱之為是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所以俱生我所執的薩迦耶見,並不是緣著我的眼,而是當你認知了眼,是「我的」之後,而對於「我的」的這一點生起強烈的執著。

非說眼等是我所之所相事。這一段的翻譯,就是非原文的內涵,在看這一段的翻譯的時候,可能不容易明白原文的涵義。原文就是講到,之前是緣我們自己本身的眼,在緣到了這個眼之後,會認為眼是「我的」的這一點,是有自相,而對於「我的」,或者是「我所」產生強烈的執著,這種執著稱之為我所執薩迦耶見;並不是強調,我所執的薩迦耶見,它是緣著我所之所相事。我所之所相事就是,我所它所包含的這一切,比如我的眼睛,或者是我的鼻子等等,它的所緣就是僅僅緣著我所,並不是緣著我所的所相事,眼等。不知道原文是不是倒裝句,但是我看這個原文,實在是看不出它的意思。就是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它的所緣境是緣著「我的」,也就是「我所」的這一點,並不是緣著我所之所相事,眼等。它並不是緣著我們的眼睛,我們的鼻子,我們的手腳等。若不爾者,則薩迦耶見與法我執應無差別。如果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它的所緣是緣著我的眼睛,我的手,或者是我的腳的話,那對於這種境生起的執著,應該可以稱為法我執,因為它並不是補特伽羅;也就是我的眼睛,我的鼻子,它的本身並不是補特伽羅,所以對於這種法生起執著,這種執著應該歸類在法我執當中。如果歸類在法我執當中,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與法我執之間,就應該不是相違的。推論到最後,會變成是補特伽羅我執,與法我執之間,應該是有交集的才對,但是實際上這兩者是相違的。俱生法我執之所緣,謂自他相續所攝之色蘊等,接下來是談到了俱生法我執的所緣,俱生法我執的所緣,是緣著自他相續所攝之色蘊,就比如自己的色蘊,也就是我們的身體,或者是他人的身體,或者是緣著眼耳等、及非相續所攝之器世等。或者是並非我們的相續所能夠攝受的情器世間。行相如前說。而它所現起來的行相,就如同之前在介紹人我執時,它是必須要現起「境」是有自相的這一分。

下一段,此二種我執,即繫縛生死之無明。之前所談到的是補特伽羅我執,以及法我執,這當中「我執」是讓眾生們流轉生死的無明。《七十空性論》雲:「因緣所生法,分別為真實,佛說是無明,彼生十二支。」「分別為真實」就是眾生內心的分別心,是會執著「境」是有真實的。對於這樣的心,佛他很清楚明白的宣說了這樣的心,是無明的心,透由無明的心,而生起了十二支。此說緣諸法執為真實,即生死根本之無明。在《七十空性論》當中,最主要就是討論到,如果緣著諸法執著是有真實、有自性的話,即生死根本之無明。從法我執,引生補特伽羅我執之無明。而透由執著了「法」是有自性的,我們會進一步的執著補特伽羅也是有自性的,因此從法我執引生補特伽羅我執之無明。故說從彼生十二有支。因此透由無明,會不斷的造作而形成十二緣起法。破此無明,必須見彼所執為空,及無彼所執之我。如果想要斷除無明,必須要瞭解、去認識到,無明它所執著的境界是不存在的,也就是必須要破除無明它所執著的「我」,而認識無我的內涵。

在《七十空性論》有談到,《七十空性論》雲:「見真知法空,無明則不生,此即無明滅,故十二支滅。」首先必須要如實的看見,「執著」它所執著的法,並不是存在的,它所執著的法,它的內涵是空的;如果能夠瞭解內心的執著,它所執著的「境」是不存在的話,無明則不生,「此即無明滅,故十二支滅」。《法界讚》亦雲:「若執我我所,即妄計外法,若見二無我,三有種當滅。」如果執著我,或者是我所,是真實的話,就會因此而執著外在的種種諸法,「若見二無我,三有種當滅」,如果能夠了知我以及我所,甚至外在的諸法,它的本質是無我的內涵的話,輪迴在此同時就會消滅。又雲:「最上淨心法,是為無自性。」如果我們真正的想要跳脫生死輪迴,就必須要斷除輪迴的根本,也就是無明我執。在斷除之前必須要瞭解,無明我執所執著的境,也就是境有自性的這一分,是完全不存在,才有辦法破除無明我執。

《四百論》亦雲:「若見境無我,三有種當滅。」在《四百論》也有談到,必須要瞭解我們內心執著的心,它所執著的「境」是無我的內涵。這個內涵,更進一步的就是探討,如果想要斷除內心執著「境」是有自性的心,必須要瞭解心它所執著的境界是不存在的;並不是暫時的壓抑它,讓它不要在內心生起,就能夠斷除它。就比如之前所舉的例子,我們談到了「執繩為蛇」的心。當你在內心生起了「執繩為蛇」的心之後,唯有瞭解你所緣的境界並不是蛇,才有辦法去除內心種種的恐懼感。而並不是說,在你生起了這一顆心之後,另外一個人跟你說:你不要去想,牠就不會咬你。透由這一段話,縱使你內心暫時不會有「執繩為蛇」的心,但是你還是會懷疑,前面的那一條到底是蛇,還是繩子?所以不讓內心生起某一種執著,並不代表就能夠斷除它。因此如果想要斷除執著法以及補特伽羅是有自相、有自性的話,就必須要瞭解境界本身,也就是「法」跟「補特伽羅」是無自性、無自方成立的內涵。

因此在這之前必須要先探討,心是如何的執著境?它所執著的境,是不是就如同境界本身所存在的方式,是以心安立境的方式而存在的?到最後我們會發現到,實際上心在執著境的當下,它所執著的境,在探討有無之後,我們會發現執著的心,它所執取的境是不存在的。透由瞭解了這個內涵,才能夠斷除種種的執著,而並不是,不要刻意的去作種種的作意,或者是刻意的不要去想它,就能夠讓我們的內心,不生起種種的顧慮,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我們不去想它,只是暫時的遠離它,但並不是能夠從根將它斷除。這個例子就從之前「執繩為蛇」的公案,就可以瞭解到,想要去除內心的恐慌,去除內心的害怕,必須要瞭解「境界」就是繩子本身,它並不是蛇的特色,才有辦法斷除「執繩為蛇」的心,以及它所帶來的恐懼。因此在《四百論》最後就有談到,「若見境無我,三有種當滅」,我們必須要瞭解,執著它所執取的境是無我的內涵。今天晚上的這堂課就上到這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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