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7/16 01:05:44
學習次第 : 進階

 南傳 巴厘名相 二

令知概念:由於其令知而名為概念。它形容名字、命名等。它有六種:一、真實的直接概念;二、不真實的直接概念;三、通過真實的不真實概念;四、通過不真實的真實概念;五、通過真實的真實概念;六、通過不真實的不真實概念。例如:當以‘色’、‘受’‘名’等詞宣稱在究竟上存在之法時,它被稱為‘真實的直接概念’。當以‘土地’、‘山嶽河海’等詞宣稱在究竟上不存在之法時,它被稱為‘不真實的直接概念’。當知其餘四項的是結合兩種:於此,‘擁有六神通的人’是‘通過真實的不真實概念’,因為神通是究竟真實的,但‘擁有者’只是由心想像構成。‘女人的聲音’是‘通過不真實的真實概念’,因為聲音是究竟存在的,但女人則不是如此。‘眼識’是‘通過真實的真實概念’,因為眼淨色及依靠它而生起的識都是究竟存在的。‘國王的兒子’是‘通過不真實的不真實概念’,因為國王及兒子兩者都不是究竟存在的。總結:以眼識心路過程跟隨顏色,以耳識心路過程跟隨語音,以鼻識心路過程跟隨香臭,以舌識心路過程跟隨味道,以身識心路過程跟隨觸覺,再通過隨後生起的意門心路過程所領受的概念,而得知其意義(所知概念),當知這些概念受到世俗法所設。備註:涅槃與概念是能作為其他法之緣的緣法,但它們不是緣生法或有為法,因為它們不是由於因緣和合而生。《殊勝義注》巴、頁三九二;英、頁五○一。于此有個英文及中文不能表達的雙關語:nama(名),它是源自意為‘傾向’或‘轉向’的動詞詞根nam。

什麼是佈施?促使施與他人適當之物的‘思’,是為佈施。思是指在佈施當時生起的意志、意願,被稱為脫欲思,意思是脫俗欲或捨棄。只有具備此思的捨棄行動,才能形成真正的佈施。巴厘經典提及兩種佈施:思施和物施。為何佈施之物也被稱為佈施?雖然只有思才會產生出業報,物質不能有業報,因為思是意業。但是,只在擁有佈施物時所生起的思,才算是佈施,因此佈施之物,也是佈施的重要條件之一。《巴厘律藏》將佈施之物分為四種:食物、袈裟、住所、藥物,即比庫的四資具必需品。《巴厘經藏》將佈施之物分為十種:食物、飲品、衣服、交通工具、花、香粉、藥膏、床、住所、燈火。《巴厘論藏》將佈施之物分為六種:色、聲、香、味、觸、法,因為世間的一切事物,皆被歸納於這六所緣。思(意願)是佈施,因為它促使實行佈施;佈施之物是佈施,因為它可用來行佈施。佈施的特相是捨棄。它的執行作用是消滅對佈施之物的執著;成就作用是獲得無瑕的財富。它的現起是不執著:即在施者的心中感到從執著物品中解放出來;或知道佈施有助於投生善道與獲得財富,在想到佈施的果報時,施者知道佈施將使他投生至人間或天界並獲得財報。近因是擁有可佈施之物,若沒有東西可佈施,則不可能有佈施的善行發生,而只是空想罷了。依佈施之物分為財施和法施二種,財(物)施:佈施飯、衣、錢財、物品等東西為物施。當向比庫供養四資具時,它也被稱為資具施。以講座、印經等方式來弘揚佛法,是屬於法佈施。佛陀說,法施是至上的佈施。佈施須具足三個條件:施者、佈施之物、受者。若說只在進行儀式之後才算佈施是不正確的,因為儀式並不是佈施的重要條件。關於法施,在這個時代,有些人並沒有能力說法,但是為了做法佈施而捐錢印贈佛書、貝葉經等。雖然贈送佛書並不算是真正的法施,但由於讀者會在閱讀書中導向涅槃的指導之下而從中得益,因此可視贈送佛書者已做了法施。就有如某人並沒有藥給病人,但他卻有治病的藥方。當依藥方配藥服下後,病人痊癒了。雖然那人並沒有真正給藥,但由於他那有效的藥方,他被視為治好那病人。同樣地,雖然印贈佛書的人自己並不能教佛法,但是他已令閱讀佛書的人獲得佛法的知識,因此可以被視為佈施佛法的人。在佈施時,只是對佈施的因果有醒覺心已足以形成智相應施。“每當佈施時都須具備觀智:我這施者是無常;佈施之物也是無常;受者也是無常。無常的我,佈施無常的東西給無常的受者。”這個訓誡只是為了鼓勵修習觀智,不可誤以為沒有觀智的佈施即是智不相應施。事實上,欲培育觀智的人首先必須捨棄我、他、男人、女人的觀念,即我和自己的假相,而只觀照他們為名色法。接下來必須觀照與瞭解這些名色法的本質是無常、苦、無我。若不能分別名法和色法,而只是以世俗的觀念來省察“我、佈施之物、受者都是無常。”則真正的觀智不可能生起。

三、戒律 比庫:巴厘語bhikkhu的音譯,有行乞者、持割截衣者、見怖畏等義。即于世尊正法、律中出家、受具足戒的男子。在《律藏巴拉基咖》中解釋:“乞討者為比庫,遵從於行乞者為比庫,持割截衣者為比庫。”《清淨道論》中說:“比庫者,以應見到輪回的怖畏,或應持割截衣等,獲得這樣名稱的信心出家的良家之子。”漢傳佛教依梵語bhikùu音譯為“比丘、苾芻”等,含有破惡、怖魔、乞士等義。其音、義皆與巴厘語有所不同。現在使用“比庫”指稱巴厘語傳承的佛世比庫僧眾及南傳上座部比庫僧眾;而使用“比丘”、“比丘尼”指稱源自梵語系統的北傳僧尼。

“梵行”有兩種定義:狹義的梵行是指遠離男女生活,如八戒中的“離非梵行學處”即是。廣義的梵行是指出家修行的生活,如說“勤修梵行”等即是。“犍度”為北傳佛教梵語skandha的古音譯,今依巴厘語音譯為“堪塔咖”,原意為“蘊”,在律藏中是“篇”“章”的意思。“戒羸”——“羸”即羸弱;軟弱無力。即對比庫的狀態不滿,不喜歡梵行的生活,想要還俗,稱為“戒羸”。阿蘭若:除村落及村落近郊外。

沙馬內拉:巴厘語sàma?era的音譯。是指于世尊正法、律中出家、受持十戒之男子。漢傳佛教依梵語音譯為“沙彌”。附帶提一下:漢傳佛教把梵語÷ràma?eraka訛略為“沙彌”。如果把“沙彌”轉寫為巴厘語則為sàm?。sàm?意為“主人”、“物主”、“丈夫”。在佛世時的古印度,奴隸、僕人稱他們的主人為“沙彌”,婦女稱她們的丈夫也為“沙彌”。同時,“沙彌尼”(sàmin?)則是“女主人”、“妻子”的意思。因此,不宜把巴厘語sàma?era訛略成“沙彌”。

皈依:或歸依,依靠;庇護所,避難所。皈依的對象有三,稱為“三皈依”或“皈依三寶”。三寶,即佛、法、僧。皈依三寶是指以佛、法、僧作為皈依處或庇護所。

戒:有行為、習慣、品質、本性、自然等義,通常也指道德規範、好品質、良善的行為、佛教的行為準則等。《清淨道論》中解釋:“以什麼意思為戒呢?以戒行之義為戒。為何稱為戒?正持——以身業等好習慣的無雜亂性之義;或確持——以住立於善法的持續性之義。這兩種意思實是通曉語法者所允許。但也有人以頭義為戒,以清涼義為戒,用如是等方式來解釋其義。”“戒”有時也作為“學處”的別名,如在家學處包括五戒、八戒等,出家學處包括十戒、具足戒等。

學處:或譯作學足。sikkhà意為學,學習,訓練;pada意為足,處所。學處亦即是學習規則,戒條。

《小誦注》中說:“應當學故為學;以此作為足故為足。學之足為學足,即到達學的方法之義。又或者說為根本、依止、立足處[為學處]。”

十種學處:又作十戒,即沙馬內拉應學習的十種行為規則。這十種學處依次是:離殺生,離不與取,離非梵行,離虛妄語,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離非時食,離觀聽跳舞、唱歌、音樂、表演,離妝飾、裝扮之因的穿戴花鬘、芳香、塗香,離高、大床座,離接受金銀。

伍波薩他:巴厘語uposatha的音譯。該詞源於梵語upavasatha。若從詞源學的角度來分析,由近 隨 + vas(住)+atha組成,直譯為“近住”,即在特定的日子裏持齋戒的意思。伍波薩他有三種意思:1.一個月當中特定的日期——齋日。古印度的曆法屬於太陰曆,一年分十二個月,月份按月亮繞地球運轉的週期推算。推算方法是從每個月圓日的第二天明相出現(黎明)時開始算起,到下一個月圓日的第二天明相出現為至結束 ,約三十天(小月為二十九天)的時間為一個月。如此,每個月又可分為兩個半月:從月圓日翌日開始到月黑日為“黑月”,從月黑日翌日開始到月圓日為“白月”。其中,月黑日與月圓日兩天皆稱為“十五日”。若遇小月,月黑日也可以在十四日。於是,在每半個月中,第八日、第十四和第十五日皆稱為“伍波薩他日”或“齋日”。齋日的日期約相當於中國夏曆的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廿九與三十日。2.八戒:自從佛陀在世時開始,在家居士就有于每個月的齋日來到塔寺,親近僧團,聽聞佛法,受持八戒的傳統。由於八戒多數是在“伍波薩他日”受持的,所以稱為“具足八支(條)的伍波薩他戒法”。3.僧團舉行的甘馬之一——誦戒。佛陀規定:比庫僧應在每個月的月圓日和月黑日兩天舉行伍波薩他。在這一天,共住同一界內的所有比庫僧應齊集界場,舉行伍波薩他甘馬,念誦戒本《巴帝摩卡》。

律藏:乃世尊為諸弟子制定的戒律教誡和生活規則。《律藏》按照內容可分為《經分別》、《篇章》、《附隨》三大部分。緬文版編為《巴拉基咖》、《巴吉帝亞》、《大品》、《小品》和《附隨》五大冊。《經分別》是對比庫和比庫尼兩部戒經——《巴帝摩卡》的解釋,其中解釋《比庫巴帝摩卡》的部分稱為《大分別》; 解釋《比庫尼巴帝摩卡》的部分則稱為《比庫尼分別》。《篇章》又分為《大品》和《小品》兩大部分,《大品》有10篇,《小品》有12篇,共22篇。

巴帝摩卡:巴厘語pàtimokkha的音譯,有上首、極殊勝、護解脫等義。《律藏大品誦戒篇》中解釋:“巴帝摩卡者,此是最初,此是頭首,此是諸善法之上首,因此稱為‘巴帝摩卡’。”律注《疑惑度脫》中說:“巴帝摩卡為極殊勝、極上首、極尊、極上之義。”《清淨道論》中說:“若他看護、保護此者,能使他解脫、脫離惡趣等苦,所以稱為‘護解脫’。”巴帝摩卡可分為戒和經籍兩種:1.戒巴帝摩卡——比庫、比庫尼應持守的巴帝摩卡律儀戒。其中,比庫巴帝摩卡共有227條,比庫尼巴帝摩卡有311條。2.經籍巴帝摩卡——僧團每半月 半月應念誦的戒經。有兩部戒經,即《比庫巴帝摩卡》和《比庫尼巴帝摩卡》。漢傳佛教依梵語音譯為“波羅提木叉”等,意為別解脫、從解脫、隨順解脫等,其音、義與巴厘語有所不同。

篇:巴厘語khandhaka, 源於khandha (蘊,聚 積聚),意為“篇章”“章節”。在《律藏》中,將有關授戒、誦戒、雨安居、自恣等僧團的生活規則進行分門別類,編集成22個部分,總稱為《篇章》,其中的每個部分也稱為“篇”。如有關出家、授戒的部分稱為“大篇”等。漢譯古律依梵語音譯為犍度、揵度等。

巴拉基咖:比庫學處之一,為巴厘語pàràjika的音譯,直譯作“他勝”,意為已被打敗或失敗。漢傳佛教音譯為波羅夷、波羅市迦,也意譯為斷頭、退沒等。

桑喀地謝沙:比庫學處之一為巴厘語saghàdisesa的音譯,直譯作“僧始終”。其由sagha(僧伽;僧團)+àdi(最初;開始;首先)+ sesa (殘餘;剩下;剩餘) 三片語合而成。意謂犯了此一類學處的比庫,對其罪的處理過程自始至終皆須由僧團來執行。在《律藏》中解釋說:“僧始終者,唯有僧團才能對其罪給與別住,給與退回原本、馬那答及出罪,非多人,非一人[所能作],以此而說為‘僧始終’。”漢傳佛教依梵語sa?ghàva÷eùa音譯為“僧伽婆屍沙”,意譯為“僧殘”。其音、義皆與巴厘語有別。

馬那答:巴厘語mànatta的音譯。意即為了表達對比庫們的敬意,而使比庫們對他感到滿意。乃是僧團對違犯了“僧始終學處”而想要恢復清淨的比庫所作出的處理方式。履行馬那答的時間通常為六夜。漢傳佛教依梵語mànatva音譯為“摩那埵”。

不定:比庫學處之一,意為不確定,不能肯定。是指尚未確定比庫所違犯的是屬於巴拉基咖、僧始終或巴吉帝亞三者之中的哪一種罪行的學處。這一類學處只有兩條。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比庫學處之一,為巴厘語nissaggiya pàcittiya的音譯。尼薩耆亞,意為應捨棄的;巴吉帝亞,意為令心墮落。故可譯作“應捨棄的心墮落”、“舍心墮”。此一類學處共有三十條,是關於衣、敷具、金錢、缽、藥品等物品方面的規定。凡是犯了此一類學處的比庫,應先把違律的物品在僧團中、在兩三眾中,或在一人面前捨棄。捨棄之後再懺悔其罪。漢傳佛教依梵語naitsargika pràya÷cittika音譯為“尼薩耆波逸提”等,意譯為“舍墮”。

巴吉帝亞:比庫學處之一,為巴厘語pàcittiya的音譯,意為令心墮落。義注解釋說:“令心墮落為巴吉帝亞。”在《附隨》中說:“所謂‘巴吉帝亞’者,請聽如實而說:令善法墮落,違犯聖道,心處於迷妄的狀態,因此如是說。”這一類學處共有九十二條。違犯的比庫需向另一位比庫懺罪。漢傳佛教依梵語pràya÷cittika音譯為波逸提、波夜提,意譯為“墮”,謂犯此戒而不懺悔者必墮落地獄故。

眾學法:比庫學處之一,即應當學習之法。這一類學處主要是關於出家眾行止威儀的規定。假如比庫以不恭敬的態度違犯這一類學處,則犯惡作罪。梵行:意為清淨、尊貴、值得讚歎的行為;或如清淨、尊貴的諸佛、獨覺佛、出家聖弟子等清淨者們的生活方式。

上人法:又作過人法,即超越常人的能力與證量,包括禪那、解脫、神通、證果等。在《律藏》中解釋:“上人法名為禪那、解脫、定、等至、智見、修道、證果、斷煩惱、心離蓋、樂空閒處。”

甘馬:巴厘語kamma的音譯,意為業,行為,造作。以譯音出現時,則專指僧團的表決會議。漢傳佛教依梵語karma音譯為“羯磨”。

界場:巴厘語s?mà。共住在一所寺院或某一區域內的僧團為了舉行誦戒、授具足戒、入雨安居、自恣等甘馬而設立的特定場所或建築物。若是陸地上的界場,必須以石塊等標明界相。漢傳佛教多以土、木、石、磚等築成高於地面的三層平壇,作為傳授戒法之處,故稱“戒壇”。其形式、作法等與上座部佛教有較大出入。

瓦薩:巴厘語vassa的音譯,即戒齡、僧齡。比庫每度過一年一度的雨季安居,其戒齡則增加一歲。因雨季安居的巴厘語為vassa,故比庫度過了幾個雨安居,則計算為多少瓦薩。漢傳佛教借世俗臘月除夕受歲為臘,故稱僧尼受具足戒後之年數為“戒臘”。今不用此說。

戒師:直譯為親教師,意即親近教導的老師,乃出家弟子對其受戒師父的尊稱。巴厘語upajjhàya源自動詞“專注,注意” 。如律注中說:“能注意各種[大小]罪者為戒師。對於比庫來說,只要不還俗,他終生只有一位戒師。但對於沙馬內拉來說,只要他從另外一位長老比庫處受皈戒並禮請其為戒師,則他與原先戒師之間的師徒關係自動失效。漢傳佛教依梵語upàdhyàya音譯為鄔波馱耶,訛略為和尚、和上、和闍等。

老師:又可音譯為阿吒利亞。即能傳授弟子法義知識及教導正確行為之師。律注中說:“能教導正行與行止者為老師。一位比庫有四種老師:1.出家時的剃度授戒師;2.受具足戒時的教授師和讀甘馬師;3.教授戒律、佛法、禪修業處等的老師;4.依止師。漢傳佛教依梵語àcàrya音譯為阿闍梨、阿遮利耶等。

長老:又作上座。一般是指十個瓦薩或以上的比庫。有時相對於瓦薩較小的比庫來說,大瓦薩比庫也可稱為上座或較年長者。

下座:直譯為新的。相對於瓦薩較大的比庫來說,瓦薩小的比庫即是下座。

未受具戒者:除了比庫、比庫尼之外的在家人和其他出家眾皆稱為“未受具戒者”。

近事男:巴厘語upàsaka的直譯,即親近奉侍三寶的男子。又作淨信男,清信士,居士;為已歸依佛、法、僧的在家男子。古音譯作優婆塞、鄔波索迦、伊蒲塞等。女子則稱為近事女(優婆夷)。

淨人,巴厘語kappiyakàraka,簡稱kappiya,意為使事物成為比庫或僧團允許接受和使用的未受具戒者。也包括為比庫或僧團提供無償服務者。

賊住者:以邪惡之心自行剃發披衣、示現出家形象或冒充比庫者。有三種賊住者:形相之賊、共住之賊和俱盜之賊。這三種賊住者皆不得出家及受具足戒。

衣:原意為衣、布,特指出家眾所披之衣。比庫有三衣,即桑喀帝、上衣和下衣。但沙馬內拉只有上衣和下衣,無桑喀帝。

袈裟:巴厘語kàsàya或kàsàva的音譯。即僧人所披之衣。“袈裟”原指橘黃色、紅黃色、褐色或棕色。因為出家眾所披之衣通常都染成橘黃色或黃褐色不等,所以,染成這種顏色之衣即稱為袈裟衣、染色衣,或直接稱為袈裟。

桑喀帝:巴厘語sa?ghà??的音譯。意為重衣,複衣,重複衣;因須縫製成兩重而作,故名。有時把桑喀帝和上衣重疊在一起披著也合稱為“桑喀帝”。

古音譯為僧伽梨、僧伽胝等。

上衣:uttara意為上面的;àsa?ga意為衣著。即上身披著之衣。古音譯為郁多羅僧、嗢多羅僧等。

下衣:直譯為內衣。antara意為裏面的,中間的;vàsaka意為穿著的。穿下衣時圍腰下著如裙,上掩臍輪,下蓋雙膝。古音譯為安陀會、安怛婆沙等。

齒木:又作牙枝。古印度人用來刷牙潔齒的細木條。其長約一拃手不等,一頭削尖可剔牙,一頭留有纖維可刷牙。漢傳佛教將之訛作“楊枝”。然一切木料皆可作齒木,並非獨用楊柳枝。

缽:巴厘語patta的古音譯。為僧眾行乞資身之器,比庫隨身八物之一。其狀扁圓形,用以盛食物。在材質上,世尊允許比庫使用鐵缽和陶缽兩種。

時限藥:限於明相出現後至日正中時之間的時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時限藥分為噉食和嚼食兩類。

噉食:也作正食,軟食,蒲膳尼食。律藏中說:“五種食物名為噉食:飯、麵食、炒糧、魚和肉。” a.飯——由稻穀、麥等七穀的米粒所煮成的飯和粥。b.麵食——以麥為原料製成的面製品。c.炒糧——由七穀經烘炒而成;也包括將稻穀炒後所搗成的粉。d.魚——包括魚鱉蝦蟹、貝類等一切水生動物。e.肉——禽、獸類的肉、骨、血、皮、蛋等。

嚼食:也作硬食,不正食,珂但尼食。khàdana, 即咀嚼之義。嚼食是指須經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塊莖類等。律藏中說:“除了五種噉食、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之外的其他食物名為嚼食。”除了五類噉食以外,一般上用來當食物食用的都可以歸納為嚼食。例如:蔬果瓜豆等等。除此之外,麥片、美祿、好力克、阿華田、豆漿、番薯湯、可哥、巧克力、乳酪及三合一咖啡也不許在非時服用。根據斯里蘭卡及泰國佛教的傳承,不加奶精的純咖啡可以在非時服用。

三種清淨魚、肉:沒有看見、沒有聽說以及不懷疑為了自己而宰殺的魚蝦、動物之肉。這是佛陀允許比庫食用的三種肉類。《律藏大品》中說:“諸比庫,不得明知而食用指定殺的肉。若食用者,犯惡作。諸比庫,我允許三種清淨的魚和肉:不見,不聞,不疑。”(Mv.294)不見——施主所拿來供養的肉,是比庫並沒有看見這是專為比庫們宰殺的動物、魚蝦。不聞——所拿來供養的肉,是比庫並沒有聽說這是專為比庫們宰殺的動物、魚蝦。不疑——知道這是排除了見疑、聞疑,以及兩者俱非疑的魚、肉。若比庫見到人們手裏拿著網籠等離開村子走進山林,第二天進入該村托缽時得到有魚、肉的食物,他由於見到而懷疑“這是否是為了比庫們而殺的?”這稱為“見疑”而不能接受。若無疑者則可接受。但若問明這並非為了比庫們而殺的之後則可食用。對於“聞疑”則是並沒有看見卻因聽說而起疑。對於“兩者俱非疑”則是既沒有看見也沒有聽說,但卻懷疑是為了比庫們而殺的。對於這三種清淨魚、肉,在律注的“破僧學處”中有詳細解釋。(Pr.A.410)

時分藥:只限制比庫於一天之內食用的水果汁以及未煮過的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蘋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世尊在《律藏藥篇》中說:“諸比庫,我允許一切果汁,除了穀果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葉汁,除了菜汁 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據律藏的注釋,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他種類的穀物皆被視為是隨順于穀類的,其汁不可用來作時分藥。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時分藥的製作方法是:由沙馬內拉或在家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壓擠後,經過濾而成。濾過了的汁可以加進冷開水、糖或鹽飲用。

任何經煮過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後飲用,因為該汁一旦煮過則成了時限藥。不過,放在太陽下面加溫是允許的。

七日藥:允許比庫在七天之內存放並食用的藥。有五種七日藥,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終生藥:又作盡壽藥。即沒有規定食用期限的藥品。此類藥一般上是用來治病而不當食物吃用。

作淨:巴厘語kappiyaü karoti的直譯, 意即“使…成為許可的”。如果比庫接到含有種子的水果或瓜豆蔬菜等的供養時,應先作淨後才可食用。有五種作淨的方法:1.用火損壞,2.用刀損壞,3.用指甲損壞,4.無種子,5.種子已除去。

明相出現:又作黎明,破曉;即天剛亮的時候。時間約在日出前的30-35分鐘之間不等。同時,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現時刻也不同。佛教以明相出現作為日期的更替,而非午夜12點。有許多標誌可以辨認明相出現,如四周的天空已由暗黑色轉為藍白色,鳥兒開始唱歌,可以看清不遠處樹葉、建築物等的顏色,不用打手電筒也可看清道路等。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現時刻並不相同。

日正中時:又作正午,即太陽正好垂直照射於所在地點的經線上的那一刹那,日影一偏即為非時 (過午)。不同地區的日正中時並不相同,所以不能以中午12點來計算。同時,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日正中時也不同。

坐臥處:由巴厘語sena(sayana臥具;床)+ àsana(坐具;座位)組合而成。根據經律的上下文,senàsana含有兩種意思。如果指的是住所、住處,則應翻譯為“坐臥處”。如果指的是生活起居的用具,如床、椅子、褥墊等,則應翻譯為“坐臥具”。

善至張手:張手,又作搩手,拃手。即手掌張開後由拇指到小指(或中指)兩端之間的長度。義注中說:善至張手等於中等身材之人的三張手,建築師肘尺的一個半肘長。但根據泰國的演算法,善至的一張手是常人的1.33倍。若在“張手”之前沒有特別加上“善至”,則是指常人的張手。在律藏中較常用到的長度單位是:1尋=4肘,1伸手所及=2.5肘;

1肘=2張手;1張手=12指寬;1指寬=7穀。

林野:即遠離村莊市鎮的山林、荒郊、野外。古音譯為阿蘭若、阿練若等。有住林野習慣的比庫則稱為“林野住者”。

雨安居:在印度、緬甸、泰國等熱帶國家一年可以分為熱季、雨季和涼季三個季節。根據佛制戒律,在雨季四個月當中的三個月期間應停止到處雲遊參學,安住在一固定的住所度過雨安居,精進禪修。雨安居可以分為“前安居”和“後安居”兩種,皆為期三個月。前安居的時間在每年陽曆7月月圓日的次日至10月的月圓日,約相當於中國農曆的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後安居則再推遲一個月。漢傳佛教以農曆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為安居期 (比印度古曆早兩個月),因時值漢地夏季,故稱“結夏”。其時間、做法皆與上座部佛教有異。

咖提那:巴厘語ka?hina的音譯,原意為堅固的,堅硬的。即為了加強五種功德而作堅固的意思。古音譯作迦絺那。佛陀允許僧團在雨安居結束後的那一個月內 (約相當於中國農曆的九月十六至十月十五日),可安排其中的一天來敷展咖提那衣,故在該天所敷展之衣也稱為咖提那。

敷展咖提那衣的所有程式必須在一天之內完成。這些程式包括接受布料、裁剪、縫製、染色、晾乾,以及在僧團當中進行分配與隨喜。凡圓滿了三個月雨安居且參加隨喜咖提那衣的比庫,在雨安居結束之後的五個月內可享有五種利益:無邀請而行、無受持而行、結眾食、隨意衣、他能獲得其處所得之衣。

學處,巴厘語sikkhàpada,或譯作學足。sikkhà意為學、學習、訓練;pada意為足、處所。學處亦即是學習規則,戒條。波羅提木叉:巴厘語pàtimokkha的音譯,有上首、極殊勝、護解脫等義。《巴厘律藏·大品·誦戒篇》中解釋:「巴帝摩卡者,此是最初,此是頭首,此是諸善法之上首,因此稱為『巴帝摩卡』。」律注《疑惑度脫)》中說:「巴帝摩卡為極殊勝、極上首、極尊、極上之義。」《清淨道論》中說:「若他看護、保護此者,能使他解脫 、脫離惡趣等苦,所以稱為『巴帝摩卡』。巴帝摩卡可分為戒和經籍兩種。戒巴帝摩卡 即比庫、比庫尼應持守的巴帝摩卡律儀戒;經籍巴帝摩卡即僧團每半月半月唸誦的兩部《巴帝摩卡》戒經。

漢傳佛教依梵語pràtimokùa音譯爲「波羅提木叉」「缽喇底木叉」等,意為別解脫、從解脫、隨順解脫等,其音、義與巴厘語有所不同。

伍波薩他:巴厘語uposatha的音譯。古印度的宗教團體有於每月四齋日(約相當於中國夏史的初八、十五、二十三與三十日)舉行集會的習慣。佛世尊也規定比庫僧團應于齋日集會,並於每個月的月圓日和月黑日兩天齊集唸誦戒本《巴帝摩卡》(波羅提木叉),稱為「伍波薩他」。漢傳佛教依梵語poùadha、upoùadha音譯為「布薩」「布沙他」等。

比庫:巴厘語bhikkhu的音譯,有行乞者、持割截衣者、見怖畏等義。即于世尊正法、律中出家、受具足戒的男子。在《律藏·巴拉基咖》中解釋:「乞討者為比庫,遵從於行乞者為比庫,持割截衣者為比庫。」《清淨道論》中說:「比庫者,以應見到輪回的怖畏,或應持割截衣等,獲得這樣名稱的信心出家的良家之子。」漢傳佛教依梵語bhikùu音譯為「比丘」「苾芻」等,含有破惡、怖魔、乞士等義。其音、義與巴厘語有所不同。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