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5 08:55:48
學習次第 : 進階
菩薩戒品釋(第3講)
教授:甘丹赤巴法王日宗仁波切
中譯:如性法師
(3)98年2月22日 下午 高雄
首先我們先看到《律儀二十頌》的原文,背棄大乘菩薩藏,愛樂宣示相似法。這個部分是提到了《菩薩地論》當中,所宣說的第四條他勝罪。接下來看到《菩薩戒品釋》當中第101頁,論曰:若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相似正法,於相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是名第四他勝處法。這個部分,首先一開始就提到了「若諸菩薩,謗菩薩藏」,誹謗菩薩藏,誹謗大乘法,這是第一個部分。接下來「於相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
有一些相似法有可能以自己的角度揑造出來,「或隨他隨」或者是被其他的人所影響,「愛樂宣說開示建立相似正法」,因此到最後自己也很喜歡,甚至也很喜歡對別人宣說這一方面的法類。此中分二。第一謗大乘有二:一所謗事,誹謗的對象,謂總開示甚深廣大菩薩法藏。這個部分,它必須要具備有「甚深」以及「廣大」這二個部分。如果僅誹謗這當中的其中一部分,不論是誹謗甚深的部份,或者是誹謗廣大的部分,它都不會觸犯所謂的他勝罪。比方有一些人,他並不認同大乘法裡面所宣說的空性義理,而對於這一方面的法類而加以誹謗,這個部分並不會觸犯這邊所提到的他勝罪。所以所誹謗的對象,它是必須要具備有甚深以及廣大這二個部分的菩薩法藏。二誹謗之理,如下所說,而爲誹謗。誹謗的這個內涵,在下文當中會提到,最主要是提到了「大乘非佛說」的這種誹謗法。
在之前我們提到誹謗大乘法,誹謗的方式是提到了「大乘非佛說」的這種邪說。這種邪說,過去在印度某一個時間點也曾經興盛過。很多的人認為佛在示現涅槃之後,並沒有宣說大乘的法類,因此之後所謂的大乘法,並不是佛親口宣說的。這樣的觀點不僅在過去,甚至在現今很多小乘的國家,有很多的人也都有這樣的邪見,認為大乘的法類並不是佛親口宣說。就連世親菩薩,剛開始他是一位小乘行者時,他也持這樣的見解,認為大乘的法都不是佛親口宣說的。而這些法類,他甚至說都是厲鬼所說的,就連龍樹菩薩也都是厲鬼的化身等等,他們當時所持的見解就是如此的。但是這一切的見,我們都可以稱之為是邪見。所以這個地方,有提到誹謗大乘,是提到了「大乘非佛說」的這種邪見。
接下來,二宣說相似法分二,這個部分是提到了「宣說相似法」,在之前是「誹謗大乘法類」,接下來宣說相似法,又分二:一所說事,諸餘釋論,皆未明說,唯《傳釋》云:「或小乘法,或外道法。」藏文原文在《傳釋》的這部論典當中,原有的藏文它是指「或少分法,或外道法」,這個地方法尊法師將它直接翻譯成「或小乘法」。在《傳釋》的這本論著裡面有提到,「或少分法,或外道法」,這邊的少分法指的就是小乘法。然論是說相似正法,非是說爲相似大乘,但是在論典裡面有特別談到,「愛樂宣說開示建立相似正法,於相似法」,它沒有提到「非是說為相似大乘」,它這邊提到的是「相似正法」,並沒有提到「相似大乘」。如果正文當中提到了「相似大乘」的話,確實如同《傳釋》裡面所說的,宣說很類似大乘法類的小乘法,或者是外道法,這都是不對的。但是由於在正文當中,所提到的是「建立相似正法」,所以這個地方不應該把小乘法也涵蓋在其中,因為小乘法它屬於正法當中的一部分,所以這裡面正文就提到了,「然論是說相似正法,非是說相似大乘」,故是一切隨順黑法。因此這個地方所說的相似法,指的是「黑法」,也就是外道法,或者是隨順外道法的這些法類,並不包含小乘法。二宣說之理,以什麼樣的方式來說呢?謂自於此法,深生愛樂,爲他宣說,又將他人安立其見。自己本身深愛此法,就是深愛此相似法,不僅如此,為他人宣說,使他人也相信此相似法,而生起一種邪見。接下來,總攝此義,《律儀二十頌》云,這個地方的翻譯,跟我們之前所看的翻譯的版本並不一樣,法尊法師在這個地方所翻譯的用辭提到了,「謂由猛利惑,失壞戒律儀,其罪有四種,意同他勝處。由貪利敬故,自讚而毀他。於有苦無怙,慳不捨財法。由忿不受他,諫謝而打他。謗毀於大乘,宣說相似法。」
接下來第102頁,猛利惑者,在《律儀二十頌》的第一句當中「謂由猛利惑」,這當中的猛利惑指的,謂上品纏。這個部分在下文會廣介紹。言其罪者,「謂由猛利惑,失壞戒律儀,其罪…」這當中的「其罪」,指的是什麼呢?謂具律儀菩薩之罪。也就是之前受持了菩薩的律儀之後,如果沒有辦法如實的來持守,透由具備了上品纏所需具備的四個條件,而犯了他勝罪,「謂具律儀菩薩之罪」這時候稱這四種的罪為他勝罪。「其罪有四種」而他勝罪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四種。覺賢論師云:「由犯他勝失壞律儀,故名他勝。為什麼犯了這四種的罪,稱之為是犯了他勝罪呢?「由犯他勝失壞律儀」因為犯了以上的這四種的罪,會使之前所獲得的菩薩律儀完全消失的緣故,所應該斷的相違品它獲勝了,而能夠斬斷的對治品,也就是律儀本身,呈現出失敗的狀態,所以變成是「他勝、我敗」,所以稱之為是「他勝」。也就是犯了他勝罪之後,之前所受持的菩薩律儀,會在此同時完全消失的緣故,被他方所戰勝,因此稱之為是他勝罪。唯就同是失律儀因,名同他勝,非一切同。這個地方會有提到,比丘所必須要斷除的他勝罪,跟我們這個地方菩薩戒裡面所提到的他勝罪,名稱雖然是相同的,但是它的內涵並不完全相同。所以這個地方「唯就同是失律儀因」,就比方如果一位比丘他犯了他勝罪,這時他的比丘戒會完全消失;相同的,受持菩薩戒的行者,如果犯了以上的這四種他勝罪,他所受持的菩薩戒,在此同時也會完全的退失,所以「唯就同是失律儀因,名同他勝」,所以在菩薩戒的戒條當中,前面的四條,我們稱之為是「同他勝」,很類似他勝罪的四種罪。「非一切捨」這個字,或許改成是「同」會比較恰當,「非一切同」也就是它並不是與比丘戒他勝罪的內涵完全相同的。
接下來看到下一段,非如比丘犯他勝已,無可重受,此可重故。」在菩薩戒的他勝罪,跟比丘戒的他勝罪,最主要的差異點在於,比丘戒的他勝罪是沒有辦法重受的,但是如果犯了菩薩戒的他勝罪,是可以再重受菩薩戒,這個地方是有差異。因此在菩薩戒所稱的他勝罪,可以稱之為是「四他勝」,或稱之為是「同他勝」都可以。接下來看到第104頁,餘論所說,這個部分先看第107頁。《集菩薩學論》攝諸根本罪,頌云:在《集學論》當中,以《虛空藏經》作為依據的經典,並且在《集學論》裡面有提到其他不同的他勝罪。這個部分,在《律儀二十頌》並沒有提到,所以在這個地方作一個補充。這裡有提到:
劫奪三寶物,說爲他勝罪。若誹謗正法,佛說爲第二。
雖犯戒比丘,奪袈裟捶打,若令入獄禁,及降其出家。
造作五無間。執持邪倒見。毀壞聚落等,佛說爲本罪。
於未淨修心,有情說空法。已入佛乘者,遮止大菩提。
令捨別解脫,安立於大乘。執謂有學乘,不能斷貪等,
亦令他受待。讚說自功德,爲利養恭敬,讚頌而毀他。
謂我得甚深,而倒說妄語。令治罰沙門,施與三寶物,
及受其施與。令捨奢摩他,正住諸財寶,惠施讀誦者。
此諸根本罪,是大地獄因,對虛空藏前,夢中當悔除。
棄捨菩提心。不忍慳貪故,不施諸求者。若勤求歡喜,
不忍恕有情,由忿打有情。由惑及順他,宣說相似法。
這個地方,是《集學論》依《虛空藏經》的內容,所說的菩薩戒的他勝罪。接下來,看到第110頁,由於宗大師所造的《菩薩戒品釋》並沒有引《虛空藏經》的原文,所以接下來《虛空藏經》原文的部分,在這個地方就不作講說。
我們直接看到第110頁,初他勝,謂不與取三寶物他勝。此中分六:一、物主。經中唯云:「若塔、若僧、若四方僧。」言塔雙顯佛及佛法,故爲三寶。首先在《集學論》當中所說到的第一條他勝罪,是「不與取三寶物他勝」。這個地方又分六個部分,第一個部分「物主」,不與取的這個東西,也就是所要偷的這個東西,它本身是屬於誰的?「經中唯云」在經中只有談到「若塔、若僧、若四方僧」,但是更進一步的來解釋的話,「言塔雙顯佛及佛法」在經中所謂的「塔」,它就是已經包括了佛以及佛法這二個部分。「故為三寶」所以這個東西它本身,是屬於佛法僧三寶的。此中佛者,謂佛如來,或形像等。而這當中的「佛」並不侷限在於真佛,也包括了佛像。法謂教法,或證正法。而佛法僧三寶當中的「法」,它包含的是教、證二法,「教」包含了佛所宣說的三藏,或者是「證」正法。言若僧者,謂有簡別。四方僧者,謂無簡別。這個地方有提到的「若僧」以及「若四方僧」,「僧」指的是「謂有簡別」,這當中的「簡別」指的是特定的僧眾,也就是特定的對象。比方說得到聖道的僧眾們,所以這邊的簡別,最主要指的是有特定的對象,有特定的僧眾。「四方僧者,謂無簡別」而四方僧指的就是,並沒有指特定的哪一些的僧眾,並沒有指某一些的對象,而是指所有的四方僧眾,所以這個地方提到了「言若僧者,謂有簡別。四方僧者,謂無簡別」。
「又若異生須四比丘,若是聖者,一補特伽羅亦名僧伽」,以另外一種的角度來解釋的話,如果是以「異生」,也就是凡夫的角度來安立所謂的僧,就如同戒論所提到的,必須要具備有四位比丘以上的團體,才能夠稱之為是「僧寶」,所以這裡面又提到了「又若異生須四比丘」。「若是聖者,一補特伽羅亦名僧伽」,如果這個對象他是已經獲得聖道的聖者,縱使他只有一位,縱使他只是一位補特伽羅,但是他還是有資格稱之為是「僧伽」,或者是「僧寶」。簡單的來說,佛法僧三寶的僧寶,並不侷限在於出家眾,如果在家居士他能夠透由修道而獲得聖者道,這時候縱使他是一位在家居士,但是他還是有資格稱之為是僧寶。如果以出家眾而言,如果沒有得到聖道,必須要具備有四位比丘以上的團體,才有資格稱之為是僧寶。所以這地方就作了凡夫以及聖者的區別,而提到了,又若異生須四比丘,若是聖者,一補特伽羅亦名僧伽。言三寶者,不可執如餘論所說,這個地方所提到的三寶,跟《現觀》的論著當中,我們在介紹三寶時所提的三寶,並不完全相同。謂實如來,無漏滅道,諸聖有學,以說塔廟及四方僧故。一般《現觀》的論著在介紹三寶的時候,所謂的「佛寶」指的就是真佛,而「法寶」指得是無漏的「滅」以及「道」的功德,而「僧寶」最主要指的對象是獲得聖道的這些聖者,「諸聖有學」但是這個地方所提到的三寶物當中的三寶,指的並不是《現觀》的論著當中所提及的這些三寶,為什麼呢?「以說塔廟及四方僧故」因為在這個地方有特別的強調「塔廟」,也就是供到廟裡面,供到寺院裡面的這些東西,都包含在裡面。「及四方僧故」也就是並沒有特定的僧眾,也就是沒有特定的對象。又云:「或奪塔物,或奪施僧,及四方僧。」此顯物主非定須三寶,隨一即犯。所以在論文有提到,「或奪塔物,或奪施僧,及四方僧」,這邊有加上「或」這個字,就表示不與取的這個境,它不一定是同時要是佛、法、僧三寶之物,「此顯物主非定須三寶,隨一即犯」只要是佛法僧三寶當中任何一寶,所擁有的財物,如果去偷拿都會觸犯所謂的不與取三寶物的他勝罪。接下來,二所取物。經無明文,故田捨等處所,及飲食乘等隨一資具。這個地方所取的物,在經典雖然沒有很清楚的講明出來,這當中包含了田,或者是房子等等處所,以及飲食、車乘等東西。物量大小,亦無明文,這個東西它到底要多大,才能夠造所謂不與取的惡業呢?這個當中也沒有講清楚,義亦難定,其實這一點是很難斷定的,當如何量,成不與取業道,即以彼量爲下邊際,墮資具數。
接下來看下一段,又云「施僧。」故隨物主,攝未攝持,犯罪皆同。由其回施三寶隨一,即彼爲主。這個地方有提到,如果這個東西,已經是別人打算要供養給三寶,或者是供養給某一間寺院的僧寶,供養給某一間寺院的僧眾時,「攝未攝持」不管所供養的對象,三寶也好、僧眾也好,他們知不知道這個東西是供養給他們的,或者他們還沒有拿到手上,所以提到了「攝」以及「未攝」這二個部分。「攝」就是他已經知道了,這是屬於他的東西,「未攝」可能是別人供養出來,但是他還沒有拿到手的這些東西。「犯罪皆同」縱使對方他沒有想,這個東西是屬於我的,但是在這個途中,把這個東西拿走的話,所犯的罪是相同的。「由其回施三寶隨一,即彼為主」因為供養的人已經有意願,把這個東西供養出去,所以這個東西的擁有者,也就是三寶,不管是佛法僧任何一寶,都成為這個東西的擁有者,因此提到了「即彼為主」。
三能盜人。盜僧物時,要須自未墮彼僧數。這個地方提到了,盜者本身所必須要具備的條件,「盜僧物時,要須自未墮彼僧數」,如果要盜取某一間寺院僧眾的財物,盜者他必須不是這間寺院裡面的僧眾。因為如果他是這間寺院裡面的僧眾,假設這間寺院裡面有五個出家眾,他屬於這間寺院裡面僧眾的一部分,其實他所盜的財物,所盜僧眾裡面、所盜寺院裡面的財物,有一部分是屬於他的,也就是這五個人所共同擁有的財物。所以這時候,就不符合這邊所說的這個條件,雖然他偷了這些東西還是有罪,但是並不符合這邊所謂的他勝罪,所必須要具備的條件,因為這裡面有某一部分的東西是屬於他自己的。所以這個地方特別強調了,「盜僧物時,要須自未墮彼僧數」,自己並不是要偷盜的對象,自己不是這當中的一部分。
四意樂。分二:一想,若發起心有差別者,須不錯亂。若無差別,猶預以上,須無錯亂。意樂當中首先提到的是「想」,所謂的「有差別」指的是「別相」,「無差別」指的是「總相」。但是最主要的,不管從別相,或者是總相,盜者本身必須要具備有什麼樣的想法呢?他必須要具備有「無錯亂」的這種想法。也就是他知道要去偷什麼東西,而不能在內心生起這種錯亂的想法,如果有錯亂的想法,縱使你偷了別人的東西,但是它還是不符合這邊所說的條件,所以盜者本身他的想法,必須是無錯亂的。盜有錯誤不成業道,是不與取總教義故。如果在盜的同時,盜者本身有錯誤的想法,也就是他自己的想法產生了錯亂的話,「不成業道」也就是他的盜業並沒有辦法圓滿。「是不與取總教義故」這個在介紹不與取的這些論典當中,都有詳細的講到。二發起心,這個地方最主要提到的是動機,謂三寶物,非自能主,欲令離彼。所謂的動機指的就是「非自能主」,雖然這些東西,並不屬於自己所擁有,「欲令離彼」但是希望這些東西能夠遠離三寶,而成為是我所擁有的,這個是盜者必須要具備的動機。
若以悲愍等心爲利他故,而行奪取,如下所說有無犯時。這旁邊的標點符號,應該是改為句號。如果以悲愍為出發點,而來盜取別人的東西,「如下所說有無犯時」這一點在下面的會提到,並不會觸犯所謂的根本墮。因為他的心念,是以悲愍,以利他作為出發點,並不是以貪,或者是以種種的煩惱作為出發點,所以他是不會犯下根本墮的。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比方有一位菩薩,知道對方擁有錢財,擁有權勢,但是這位菩薩透由智力,可以知道對方不會善巧運用他所擁有的這筆錢財,甚至會把它用在不正當的地方,而傷害很多的人。所以這時候,為了讓對方以及其他的眾生們不要受到傷害的緣故,內心生起了悲愍他人的這種悲心,以利他作為出發點,而將對方所擁有的財物偷過來的時候,拿過來的時候,並不會犯下偷盜的這種罪,所以這裡面有提到「若以悲愍等心為利他故,而行奪取,如下所說有無犯時」,並不會犯下根本墮。如果菩薩以悲作為出發點,拿了別人的東西,他是不會犯根本墮的,因為以菩薩戒本身來說,根本墮是沒有開許的。所以在下面就有提到,雖他律儀諸根本罪,於餘律儀容有開許,這個地方的標點應該是改成逗號,然此律儀諸根本罪,即於此律定無開許,所以以菩薩戒本身的根本罪而言,從菩薩戒的戒條來說,它並沒有任何的開許,所以菩薩本身如果持的動機,是以悲愍利他為出發點,而奪取別人的財物,這並不會犯下這邊的根本墮,所以提到了「然此律儀諸根本罪,即於此律定無開許」,故此要爲自奪,或以染污心而爲發起。所以這個地方有特別的提到,偷的動機,必須要以染污心,也就是煩惱作為動機。有說須貪,然不決定。有一類的學者,認為所必須要具備的動機,必須要具備貪的動機,但實際上並不一定。
五加行。經云:「自奪或教他奪。」故若自作及教他作,皆成違犯。在經中有提到,不管自己去奪取他人的財物,或者是教別人去奪取這些財物,自作或者是教他作,都會違犯此他勝罪。又若暗竊,或以力奪,亦皆成犯。不管是偷偷摸摸的去拿,或者是用施壓的方式,把這個東西拿過來,在別人不願意給你的情況下把它拿過來,其實都已經犯了這個部分的他勝罪。如舊譯云:「竊奪三寶物。」六不與取量。不與取到最後,究竟是什麼樣的狀態?謂起得心。如果在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內心覺得「我已經得到了這個東西」,就表示不與取的這個量已經成了。此中奪佛物等,有三他勝。如果將這一條他勝罪,以佛法僧三寶的角度來區分,可以分為三條;如果把三寶總攝為一,這邊它的他勝罪是以一條的方式來介紹的。
接下來翻到第107頁,劫奪三寶物,說爲他勝罪,這是第一條他勝罪。第二條,若誹謗正法,佛說爲第二。接下來請翻到第111頁,第二他勝,謂誹謗正法他勝。此中分二:一所謗之正法,經云:「或說聲聞出離,或說獨覺出離,或說大乘出離,若自誹謗,若令他滅,是名第二根本重罪。」言或者,謂顯隨一。隨謗三乘,相應之經。這個地方有提到所誹謗的法,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聲聞、獨覺以及大乘三藏,不管是自己親自去誹謗,或者是令他人誹謗,都犯了第二根本重罪。所以這當中為什麼要特別的強調「或」,謂顯隨一,也就是誹謗這三者當中的任何一者,都會犯下誹謗正法的他勝罪,「隨謗三乘,相應之經」。又誹謗大乘法時,說謗甚深或廣大神力一分大乘,犯惡作罪。在提到誹謗大乘法的時候,之後會說「謗甚深或廣大神力」,這當中的「廣大神力」指的就是廣行的部分。如果在誹謗大乘法的時候,是誹謗甚深,或者是誹謗廣行當中的一部分,並不會犯下他勝罪,而是犯下了惡作罪,所以這邊提到了「犯惡作罪」。
接下來,而《菩薩地》與此論,說謗大乘是他勝罪。故此之大乘,要雙宣說甚深廣大二分之經。所以如果所造的罪,是屬於大乘罪,這時候所誹謗的法,以大乘而言,它要同時具備甚深以及廣大這二個部分。如果只具備其中一部分,或者是只誹謗其中一部分,它都不能夠稱之為是他勝罪,只能夠稱之為是惡作罪。如是聲聞出離,謂說四諦。獨覺出離,謂說十二緣起小乘法藏。若謗一分小乘義亦犯惡作,如謗大乘。相同的,誹謗小乘法,不管是聲聞,或者是獨覺,不管是四諦的法類,或者是十二緣起的小乘法類,在誹謗的時候,「若謗一分小乘」如果只是誹謗這當中的一部分,所犯的罪稱之為是惡作,「如謗大乘」這一點就跟誹謗大乘是相同的。若作是念:謗一分大乘經義犯惡作罪,謗聲聞獨覺出離,犯他勝罪,不應正理。以謗前者較謗後者,罪尤重故。這個地方有提到「謗一分大乘經義犯惡作罪」,如果誹謗的對象,是大乘經當中的某一個部分,之前提到所犯的罪,稱之為是惡作罪。「謗聲聞獨覺出離,犯他勝罪」,但是如果誹謗了聲聞以及緣覺的教義,當下所犯的罪,稱之為是他勝罪。這時他方就提出了問難,他覺得這一點是不合理的「不應正理」,為什麼呢?「以謗前者較謗後者,罪尤重故」,因為前者謗大乘某一部分的教義,所犯的罪是比較重的,「以謗前者較謗後者,罪尤重故」所以他認為前面的那一者,不能夠稱之為惡作,因為惡作跟他勝罪,從名相上來作比較,他認為犯他勝罪所造的惡業是比較大的。這個地方就作了回答,答曰:無過。隨於上下任何律儀,皆不定依罪重罪輕,制重制輕。其實佛在制定戒律的時候,「皆不定依罪重罪輕,制重制輕」,不完全是依罪的輕重來制定戒律的,並不一定是依罪的輕重來制定戒律的內涵。比方以別解脫戒「破和合僧」的這一點,它是屬於五無間罪,他所造的罪業是非常深重的,但是在比丘戒當中並沒有把「破和合僧」的這一種罪列入他勝罪裡面,所以並不是以罪業的輕重,來作戒的一種制定。佛在制戒的時候,並不是完全依靠罪的輕以及罪的重來制定戒律的,所以這個地方並沒有任何的過失。
接下來的原文,仁波切在這個地方並沒有作特別的介紹,所以看到第112頁,最後有提到,此有謗大乘等,三他勝罪。這一條的他勝罪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謗聲聞、謗獨覺以及謗大乘藏三藏的三種他勝罪。如果總攝在一起,就是這邊所看到的誹謗正法他勝,如果詳細的來分,這當中的正法又可以分為:聲聞的正法,獨覺的正法,以及大乘菩薩的正法。接下來翻到第108頁,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雖犯戒比丘,奪袈裟捶打,若令入獄禁,及降其出家。這是第三條他勝罪。接下來看到第112頁的原文,第三他勝,謂損害出家他勝。此中分二:一所害境。所損害、所迫害的對象包括了,經云:「隨佛出家,或受學處,或未受學處,或犯尸羅,或具尸羅。」頌中亦有雖字,故言犯戒比丘,唯是一例。在經中有提到「隨佛出家」,不管是有沒有受出家的學處,或者是有沒有好好的持守律儀,所以這當中有提到「或」的這個字。「頌中亦有雖字」,在《根本頌》也有提到「雖犯戒比丘」,它有用「雖」這個字眼。不管是在經中提到了「或」,或者是《根本頌》當中,用「雖」的這個字眼,最主要表達的是「故言犯戒比丘,唯是一例」,在《根本頌》字面上提到的是犯戒比丘,但實際上它包含了沒有犯戒的比丘,也就是總的來說,現出家相的這些法師,這些比丘們。所以這個地方有提到「故言犯戒比丘,唯是一例」,它只是其中的一個例子而已,其實它包含的對象有很多個。
二如何損害。分二:一發起,這邊的「發起」最主要就是,在還沒有造業前的內心動機,發起,謂於彼境損害意樂,即雜染心。最主要在這邊的心態,是以煩惱為主的,想要傷害對方的這種意樂、這種心態。二加行,謂奪袈裟,逼令還俗,降其出家,隨行一事。不管是你奪取出家法師他們的袈裟,並且逼迫他們還俗,就是逼迫他們一定要以在家人的相,一定要顯現出在家人的相等等「隨行一事」。又說捶打、禁閉、令捨命根,不管更進一步的,捶打這些現出家相的法師,或者是把他們關在某一個地方,甚至「令捨命根」,使他們失去了生命,犯他勝者,是捶打傷害損惱他勝所攝。後面的這個部分提到的是捶打、禁閉以及令捨命根,這個部分的他勝,就如同之前在《律儀二十頌》所提到的「內懷忿恨復捶打」,它是包含在這個部分的,所以是有提到「是捶打傷害損惱他勝所攝」。又奪袈裟,物主是出家有律儀者,須未滿足四比丘數。若滿四數,則是第一根本罪攝。這個地方有提到了「奪袈裟」,奪袈裟的對象,也就是物主他本身必須是現出家相,而且他本身有持守出家的律儀,「須未滿足四比丘數」,並且物主本身,並不滿四位比丘,如果滿四位比丘,就等於是我們之前所提到的第一他勝罪,也就是不與取三寶物他勝罪,所以「則是第一根本罪攝」。此有奪取袈裟,及逼降出家二他勝罪。第三條他勝罪簡單的來分,又可以分為二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以奪袈裟的這個部分來作解釋;第二個部分,就是強迫他人還俗,並且現出家人的這種面相。這個部分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這二個部分。
接下來第108頁,造作五無間,就是第四條他勝罪,請翻到第113頁,第四他勝,謂作無間罪他勝。這當中最主要提到的是五無間罪,有弑父母及阿羅漢、破和合僧、出佛身血,五種無間根本重罪。這裡最主要提到的是,造作五無間罪的內涵。又除破僧,其餘四罪,是《菩薩地》第五他勝所攝。五無間罪當中排除了「破和合僧」,剩餘的四者,也就是提到了殺父、殺母、殺阿羅漢以及出佛身血,這四點是《菩薩地》第五他勝所攝。在《菩薩地》以加行的角度而言,他勝罪可以分為八種,在八種當中的第五種,是提到了「內懷忿恨復捶打」的這個部分。所以五無間罪除去了「破和合僧」,剩餘的四種的罪,它是含攝在《菩薩地》第五他勝裡面,也就是「內懷忿恨復捶打」這一條他勝罪當中。
接下來第五條他勝罪,執持邪倒見,在第113頁當中提到了,第五他勝,謂持邪見他勝。這當中的「邪見」指的是,謗無黑白業果,前生後世,最主要比如誹謗業果,誹謗三寶,誹謗有前後世的這種邪見,是這個地方所強調的邪見,略起此見,即斷善根。如果心中生起誹謗業果、三寶、前後世等諸多的邪見,在生起邪見時,就斷除了過去累生累劫所造的許多善根。這裡面所談到的邪見,是諸多惡業當中,過患最嚴重的一種惡業。它不僅在生起的時候,會讓內心產生邪見,並且透由邪見的力量,會使過去所造的一切的善根,在此同時完全的摧毀,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一種惡業。故受行十不善及教他受行,非定須之支。由於邪見它本身所帶來過患無窮,所以第五條他勝罪,並不須要在此之外,再造其他的十惡,或者是教他人受十惡,也就是教他人去作十惡業等等,「非定須之支」這並不一定是需要的條件。也就是當我們的內心,生起了這個念頭,並且在嘴巴上說出來「我不信業果,不信三寶」的這些語句,實際上他就已經犯了第五條他勝罪,他並不需要再去造其他的十惡,或者教別人去造這些十惡業的內涵,本身在生起邪見的當下,就已經犯了第五條的他勝罪。
在菩薩戒當中,十八種根本墮裡面,有二種的根本墮是不需要具備有上品纏,而在造作的當下就已經會犯他勝罪的,其中一點就是「執持邪見」,另外一者是「棄捨菩提心」。這二者是不需要具備有四種條件的上品纏,在生起這種心態的當下,就會犯他勝罪。也就是內心生起了誹謗業果、三寶、前後世的邪見,或者內心生起想要棄捨菩提心的念頭時,不管有沒有具備上品纏所需要具備的四種條件,在此同時都已經犯了菩薩戒的根本墮,所以這是非常危險,而且是需要注意的部分。其他的十六種根本墮,必須要具備有四種條件所符合的上品纏,在這樣的條件之下,如果造作了以上所為各位介紹的這個行為時,才會犯所謂的根本墮,或者是造他勝罪。除此之外,沒有具備四種條件的上品纏,與中品纏,或者是下品纏,他並不會完全造作他勝罪,也就是在此同時他的菩薩戒,不會完全的退失。
接下來第六條他勝罪,在《根本頌》當中,毀壞聚落等,佛說為本罪。在第114頁的正文裡面有提到,第六他勝,謂壞處所他勝。此中分二:一所壞處所,謂村、城、邑、國,四中隨一。這個地方,所破壞的處所,它包含了村、城、邑、國。「村」跟「城」相較之下,城大於村,邑又大於城,國又大於邑,後後是比前前的範圍要來得更大。但是這個地方,所要破壞的處所,是村城邑國當中的其中一項就可以了,「四中隨一」。二能壞中,一發起,首先是提到了破壞的動機,謂以染污心壞彼意樂。這個地方是提到了以煩惱的心作為動機,然後生起想要破壞這些土地的這種不好的心態。如果是一些具量的菩薩們,就如同之前所介紹的,他知道在這個地方所住的這個人,如果暫時不把他驅離,不把他趕走,他可能會造很多的惡業,傷害很多其他的有情眾。所以在以善業,就是以善念,或者是以「悲」作為動機,來破壞對方所住的這個場所,並不符合這邊所說的條件。所以這個地方,「能壞中」他的動機最主要是以染污的心,想要破壞他人的這種煩惱心作為動機意樂。二加行,謂隨以何種摧壞方便而行摧壞。這個部分就很簡單,用各式各樣不同的方式,看用什麼方式能夠將這個地方剷平,他就用這種方式將它摧壞。
又《集經論》,引前五罪爲國王罪,及以第六而爲第二,無間以前,爲大臣五罪,經文亦爾。這個地方有一個諍議,也就是在《集經論》裡面有提到「引前五罪為國王罪」,在這個前面,也就是「壞處所他勝」之前,有五條的他勝罪,這當中包含了,第一、不與取三寶物他勝;第二、誹謗正法他勝;第三、損害出家他勝;第四、作無間罪他勝;第五、持邪見他勝。在《集經論》裡面,提到了前面這五條他勝罪為國王罪,取名為國王罪。「及以第六而為第二,無間以前,為大臣五罪」,在另外的論典裡面,又有提到將第六條的他勝罪,也就是壞處所他勝這一條他勝罪排在第二,之前的第二往下排,「無間以前」在無間罪以前,會有五條的他勝罪;這五條的他勝罪,在某些的論著裡面,它會取名為是「大臣五罪」,「經文亦爾」在佛經當中也確實有這樣取名。對於這一點過去曾經產生了諍議,有一些西藏的學者,他們認為所謂的「國王罪」是只有國王才會犯的罪,稱之為是國王罪,而「大臣罪」就是大臣才會犯的罪,稱之為是大臣罪,他們以這樣的方式來作解釋。但實際的內涵並不是這麼解釋的,也就是它並不是以這種方式來作介紹。所謂的「國王罪」,是當時佛在制戒的時候,這種戒條是國王比較容易去觸犯的罪,稱之為國王罪;而並不是國王以外的人民,永遠都不可能造作這樣的惡業,不能以這樣的方式來作解釋。我們只能說,這些罪是國王比較容易去犯下的一種惡業、一種罪,所以稱之為國王罪;相同的大臣罪,在某一些的經論裡面會取名為大臣罪,這也是因為這些罪,是大臣比較容易犯下的緣故,所以取名為大臣罪。對於這一點的解釋,宗大師就是以剛剛為各位介紹的方式來作解釋的,所以這個地方有提到「經文亦爾」。
若壞村等中有情之根本罪,是捶打等他勝所攝。如果在破壞這個地區時,如果傷害這當中的有情,所犯的根本罪,或所犯的他勝罪,是「捶打等他勝」所攝,就是在之前《菩薩地論》所說的他勝罪當中第五條所含攝的。若壞其中所有財産之根本罪,則爲第一或第十三他勝罪攝。如果在破壞這個地區時,破壞了這當中,這些人民所擁有的財產,所造的根本罪,或者是所犯的他勝罪,「則為第一」,就是之前所提到的第一他勝,或者是之後所要介紹的「第十三他勝」,這二條他勝罪所含攝。故此是壞處所,有壞村等四根本罪。這個地方雖然提到的是壞處所他勝,但是仔細的來區分,它可以分為壞村、壞城、壞邑、壞國這四種的根本罪。
今天介紹菩薩戒的部分,就介紹到這個地方。因為之前僧團的法師,祈請我能夠在三區將百字明咒,以及怙主的咒語的傳承,傳授給三區的信眾們,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們就依次的將百字明咒的傳承,還有怙主咒語的傳承傳授給各位。
以上將百字明咒的傳承,以及怙主咒語的傳承,傳授給各位。在怙主的咒語當中又分為了長咒、中咒以及短咒這三種不同的心咒,依次在這個地方,將咒語的傳承傳給各位。並且在此同時也唸誦了怙主的佛母的心咒,以及怙主周圍最主要的四位護法的心咒,在此同時都將咒語的傳承,傳授給各位。
首先我們先提到「怙主」,對一位菩薩或者是修學大乘法,受持菩薩戒的大乘行者而言,在修學大乘法的過程裡,會與怙主產生不共的關連性。因為怙主是「悲」所示現出來的一位本尊,也就是觀世音菩薩,他如果示現出忿怒相,他會示現出怙主,或者是馬頭明王的面貌。而且怙主與馬頭明王,與其他的護法不共之處,在於怙主以及馬頭明王這二位護法,他不僅能夠稱之為是護法,也能夠稱之為是本尊。但是其他的,比如像閻魔法王等這些護法,他就只能夠稱之為是護法,但不能夠稱之為本尊。所以從這當中就可以知道,怙主以及馬頭明王這些護法,他的殊勝之處,一方面他能夠稱之為護法,也能夠稱之為是本尊,一方面他是觀世音菩薩示現忿怒相,所呈現出來的一種面貌。觀世音最主要是慈悲的化現,對於修學大乘法的人而言,修學怙主或者是修學觀世音都是很好的一種方便。
在之前有傳授百字明咒,我相信各位都知道唸誦百字明咒,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淨除惡業。甚至有一種說法,如果能唸誦十萬遍的百字明咒,它能夠淨化受戒後,所犯下根本墮所造的種種惡業。這些根本墮裡面,包括了密乘的根本墮以及菩薩戒的根本墮。如果在受戒之後,不小心犯下根本墮而造了惡業,可以透由唸誦十萬遍的百字明咒,將這些惡業淨化掉。在論典裡面有提到,犯了戒當中的根本墮之後,可以藉由三種不同的方式將罪淨化。第一是提到了,如果是犯下了密乘的根本墮,這時候可以再一次的到上師的面前去接受灌頂,並且再一次的受持菩薩戒,透由這種方式,能夠淨化之前所損害的部分。更進一步的,如果是觀修某一位本尊,這個時候要花時間去作長時間的閉關,並且在閉關完之後,修學自入的法門,透由修自入的儀軌而來淨化過去所造的罪障。另外一種方式就是之前所談到的,唸誦十萬遍的百字明咒。所以在這三者當中,似乎以唸誦十萬遍的百字明咒,對各位是比較容易作到的。而在唸誦百字明咒時,最主要祈請的對象,是金剛薩埵這位菩薩。這位菩薩,我們一般在唸誦百字明咒的時候,最主要祈請的對象是這位菩薩,但是百字明咒在配合其他密法的本尊時,也會呈現出不同的字句,但是它的根本內涵,或者是根本的咒語,唸誦的方式就是現今所唸誦百字明咒的方式,只不過它會加上其他本尊的名稱進去,而呈現出不同的面貌,所以這是百字明咒的部分。
今天在這個地方,為各位介紹了菩薩戒的某一些戒條,因為時間的關係,並沒有辦法在這個地方,將所有菩薩戒的戒條,很詳細的為各位介紹。之後在台中以及台北,利用周末假期的時間,我會到那個地方為當地的信徒們,介紹菩薩戒剩餘的部分。如果你們對這個部分有興趣,在之後的周末假日也可以到台中,或者是台北來聽法,這是相當好的。但是如果沒有時間,或者對這個部分的法類,不是這麼有興趣,也不一定要來聽課。甚至如果你們不方便來,也可以看是不是之後,有住持,或者是尼眾法師,或者是其他的同修們,他們如果有到台中,或者是台北聽課,也可以問問他們,這個部分到底講了什麼內容?最主要的如果之後,你們有心想要受持菩薩戒,或者是你們受持過菩薩戒,但是不知道該如何來持守;或者是之前沒有受持過,但是想對菩薩戒有更進一步的了解,都可以在將來的周末假期的時間來台中,或者是來台北聽課,到時我會以詳細的方式把剩餘的部分,跟各位作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