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06 21:30:18
學習次第 : 進階

宗義寶鬘淺釋

 

貢卻亟美汪波尊者

第 12 講

師長常說:為何學習宗義?有四點理由,即:

1.總的經由學習宗義,瞭解整體佛教教法。

2.學習宗義,可依前三派(有部、經部、唯識宗)的共說及不了義教說(善巧方便),而得了知中觀宗的究竟了義說。

3.佛是觀機逗教說法,即使有不同主張,也是基於有情根器不同而施設,因此任何佛說皆有其需要與功德;透過學習宗義,如實通達佛宣說不同法門與教理的意趣,即能避免謗法的過失。

4.菩薩需依四弘誓願,法門無量誓願學,基於有情根器,唯有通盤瞭解不同法門教說,才有能力教化引導不同宗派與不同種性的眾生。
就菩提道次第教授而言,學習宗義主要是屬於清淨見地的建立。學佛必須見、修、行、果清淨而得勝妙功德;《廣論》 的勝觀特說見品的修行之理,這一部份若沒有透過宗義教法的學習,則難以理解,遑論得到證悟了。

此外,除了透過學習宗義教法、建立正見之外,不論學習或修習何種法門,皆應具足清淨動機(因功德的勝劣取決於動機的染淨),然而清淨動機可有不同層次,此就結合道次第教授而言,即是:

1.應皈依正法,不皈依煩惱,當知培福、串習、禪修,乃至念佛等等法行,其主要目的無非為了減少煩腦,甚而對治、根斷:若修習一切法行反而徒增煩惱,必是錯誤的歧途。因此,應盡可能以法鏡鑒照自心,動機清淨,極為重要。

2.發心為饒益有情而自願成佛,當依菩提心的意樂,如此才能隨順大乘教法的旨趣,且欲報眾生恩,自身必先成佛,唯有自先成佛,才能圓滿報眾生恩;成佛則需靠相順的因緣果而成辦,亦即透過實際修證大乘菩提道次第,使令道次未生令生起,已生令增長,增長令圓滿——應以遠大的目光、清淨的動機而行一切法行。
簡言之,以清淨動機學習宗義,主要是為了建立清淨中觀正見,乃至能有力斷除自身與眾生的無明我執俱彼習氣;若見地清淨、動機清淨,即使暫時不能相應,福報妙德也是不可思議的。宗義學十分龐雜,乍初接觸,實非易於以所學結合調心,但也不應以此困難而退心;期能依師教傳承而持續學習,不速成,不放棄,漸得累積、增上。
正文:(67+8)
上述這種二諦的建立方式是「隨理行經部宗」的說法,「隨教行經部宗」所主張的二諦說,和毗婆沙宗是一致的。

即隨教行經部宗與毗婆沙宗的二諦建立雖然所許一致,但仍有少許差異,譬如:
1.見地不同,因有部承許凡存在的一切法(有為法、無為法)皆為實有事物;在經部宗,事物則是存在於有為法上(即勝義諦,如瓶),以需具能生自果的作用故;無為法並非事物(即世俗諦——唯由分別心、名言安立,不具生果作用的法,如虛空,虛空固然有容受、下雨、裝物等功能,但不具生起自果的作用,以是無為法故)

2.關於勝義有無的差別,有部、經部同許一切法皆自相有,二諦自相有;但有部同時也主張一切法勝義有,二諦皆勝義有;經部宗則認為,勝義諦是有為法(如瓶),是自相有、勝義有、非名言有;世俗諦是無為法(如虛空),是世俗有、名言有,非勝義有(勝義無)、非實有。

二、自相法和共相法

就勝義而言,(有作用、能生自果)能成事的法,就是自相法的定義。例如:瓶。
是說,就真實存在而言,可作為自果之因者、有具體作用者、能成立因果事行的法,即是自相的定義。此所謂有作用,是指能具體有力作義,即具有力生起自果的作用。如瓶,由水、泥土、陶工等因緣而生,瓶具有具體作用,瓶亦可生瓶的第二剎那,如今天的瓶,是明天的瓶的續流——由此可知有細分無常,體續流與種續流皆是有為法之因,故由瓶能生自果。

就勝義而言,不能成事的法,就是共相法的定義。例如:無為的虛空。

是說,就真實存在而言,純屬概念施設、分別心假立而沒有作用的法(作用並非功德之義,是能生自果之義),為共相法。如虛空是由分別心與名言予以安立,即依著唯遮質礙,分別心予以假立為虛空之名與法,不具生果作用,故稱為共相法。

關於自相與共相,《釋量論》除了上述說法外,也說:一切法各自有其自相、自性,不與他法相混而住,即為自相。也就是說,一切法自相而有、自體而有,皆背反於相類與非相類而成立,一切法自相而有、自體而有,皆背反於相類與非相類而成立,如瓶與柱都是有為法,是相類;但瓶並不是柱,瓶的存在是背反於相續的柱等、與非相類的無為虛空等而成立。要之,非瓶之外的法或反非瓶體即是瓶,有其不共自相,是不共於他法而安住,此即稱為自相。

《俱舍論》則說:瓶為「鼓腹者」,是瓶的特色,為他法所無,此即瓶的自相;瓶的無常則是瓶的共相,以此無常在其他有為法上各皆同俱。自相、共相的安立,有如上述差別。

補充:

種續流“如今天我是人道,明天依然為人道,所以是同種續流;若來世為畜生道,則即斷了種續流。

體續流:指元素不斷相續,如昨天的我的身是四大組合,今天的我的身亦是四大組合不變;即使投生為畜生仍有不斷的體續流,體續流未曾間斷,由此可予證明有前生後世。

「總與別」、

即總體與各別關係,如組合部份——珠子、與具部份者——念珠。又如道次第中說的總苦——三苦;別苦——六道苦。
「一與異」、即如一與多。

「相違與相關」等增益諸法雖是共相——

相違,指某一法與某一法,二者不同體、不同義、不同位、彼此非一,如你和我、桌子與瓶子皆非同體關係,即謂相違;又因果關係,如父為子之因,子為父之果,是因果關係,也是相違。相關,則指同體關係,某一法與某一法二者同住、同有、同具生住滅性(如父與子非同體關係,我與我的身心則是同體關係,如我身體受傷了即說我受傷了,是相關之義)。所謂增益法是指假立施設的法。

然而並非所有的增益法都是共相。這一點差別是應該分清的。

上說總與別等皆是假立共相之法(共相必是存在的法),但並不是所有增益法皆為共相或存在,如人我(由人我執假立為獨立自取我)、聲常(由執聲音恒常的心假立為聲音恒常),雖是增益法,但並不是共相,而是不存在的——以由顛倒心所假立故。
三、遮遣怯和成立法
即於有法區分為遮遣與成立,由否定而瞭解即遮遣法,由肯定而顯現即成立法。
經由直接排除所應遮遣之事物而獲得的瞭解,就是遮遣法的定義。此遮遣法和「排他法」(gzhan -sel )是同義詞。它可分為無遮和非遮兩類。
就是直接或正行遮破所遮品之事而得到對另一法的了知;或說,心得證彼,必觀待遮彼所遮品而證知者,即謂遮遣法,如無我,即是遮破我(否定我),而得無我的了知;而遮遣法又分為無遮和非遮二類。
以直接瞭解之心智,排遣某一(遮遣)法所應遮除之成份,僅僅在此情況下(不更暗示或成立他法)所獲得的瞭解,就是「無遮」的定義。例如:婆羅門不能飲酒。
即本身為一遮遣法,直接遮破所遮品(如我)而得到瞭解(如無我),並且當下不會再引出其他法的成立,稱之為無遮。

也就是說,遮破之後,不再引出他法,如遮破婆羅門飲酒(否定飲酒,得到不飲酒的瞭解,但並不引出婆羅門不能喝茶)。又如我沒錢、沒有人、無我等,當下直接否定了錢、人與我,心中不再生起其他的瞭解,即是無遮。「空性」也是無遮嗎?空性,雖然詞上並無此無遮之義,但實義上,空性是唯遮實有之義,思惟彼義,也能了知為無遮。在經部宗,無遮是常法。

以直接瞭解之心智,遮除某一(遮遣)法所應遮除之成份,(間接)暗示另一非遮或成立法,就是「非遮」的定義。例如:肥胖的提婆達多(IHas -sbyin , Devadatta )白天不吃東西(暗示他晚上偷吃了很多)。

即胖子白天雖是不吃東西,卻可間接引出晚上有吃,以胖子故;又如無草的高原、雖遮遣了草(否定),但直接或正行引出高原,即稱為非遮。根據《觀音禁大疏》說,非遮有四種:

1.由義間接引出的非遮,即在義上間接引出者,如胖子白天不吃東西,間接引出晚上有吃。

2.由非遮的詞上直接引出的非遮,如胖子白天不吃又不瘦,這是遮遣了白天不會吃,但直接成立有而不瘦。

3.是詞上斷除了所遮品,並正式引出另一法的非遮,如有一個無我、有一個沒有錢的人(即否定錢,成立有一個沒錢的人)。

4.詞上未說而當下即可引出他法的非遮,如你若不是窮人,便是富人;今說你不是窮人,便知是富人,是二者擇一的非遮;又如已知此人不入惡趣,必生善趣;今知此人不入惡趣,便知投生善趣。除了上述四種非遮法之外,其他遮法皆屬無遮。

以直接瞭解之心智,不經由直接排除所遮而獲得的瞭解,就是「成立法」的定義。例如:瓶。

成立法,是說,如說瓶時,不需說這是非瓶,不需破除某一法而成立,直說即可了知為瓶。生活中,成立法居多。

四、顯現法和隱晦法——是對存在之法的分類。

以現量直接了知者,就是「顯現法」的定義。它和事物(dngos-po)是同義詞。
如五根識對境時,不需安立能成立的理由,可直接認識的法(如見色法的眼識、聞聲音的耳識等根現量的所對境)。很明顯,以現量直接了知者,就是顯現法。它與事物同義,但是,其實並非有為法都含遍不經由推測即可直接認識,如你的心思或想法,大概不是隨一現量可以直接了知的吧!基本上,顯現法必是具義六識的所緣,如色、聲、香、味、觸、法。
以比量直接了知者,就是「隱晦法」的定義。它和所知(shes-bya)是同義詞。

即必須觀待安立能成立的理由,而得到的正確瞭解的法,或由比量直接了知者,稱為隱晦法。此與所知因義,此所知即比量的所量。如空性(諸法無我)、無常、解脫即是隱晦法,這無法以一般凡夫的六識直觀,需依量式而知,如:你有法(法),是無常(宗),以因緣所作故(因)。

此外,有極隱晦法,即既不經同現量、也不由比量可了知的法,唯依聖言量得知,如由業感果之理,即如是而感果,是何時、何處、何境、以何心情、造作何業、其感報過程為何?凡此複雜微細的業感,唯佛能知,此唯依聖言或語量而知者。對我們而言,惑是苦因,或許易知;業是苦因,則難了知。

補充:
三所量:1.顯現法。 2.隱晦法。3.極隱晦法。

三種清淨觀察:
1.由現量成立顯現法。
2.由比量成立隱晦法。
3.由聖言量成立極隱晦法。

依三種清淨觀察而認知或成立三所量,始予承許,是智者法行。佛經中多有關於諸法實相的開示與諸法存在之理的安立,雖謂佛說,但若與三種清淨觀察相違,無以依量成立,則當不予采信、接受。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某一法當確認為上述三所量中的那

一種是不一定的,同一法,對同一有情而言,因前後的條件與情況改變了,可能前為隱晦法,後為顯現法,如就凡夫心,空性為隱晦法,後來入了聖位,生起親證空性的心時,空性就變成顯現法了。對佛而言,一切法皆是現量而遍知,都是顯現法。
問:若經過一間房子,看見冒煙,所見的煙是三所量的那一種?
答:是現量成立,煙是顯現法。
問:由此而知屋內有火,是屬何法?由何量成立?

答:此為隱晦法,此以比量證明,由有煙可推知屋內有火。
問:由見屋外的煙,知屋內是何人,彼人是何性別?是屬何法?由何量成立?
答:此是極隱晦法,由聖言量成立。
問:煩惱是苦因,為極隱晦法?
答:不是。是隱晦法,因由類推,或自身體驗可知。

問:惡業為苦果之因,是極隱晦法嗎?
答:是。如殺生而短壽,佈施得受用(此是極微細業果,唯佛能知),由聖言量成立。
五、(過、現、未)三時
某一不同(於它的過去)的事物,在它生成(存在)的

第二剎那,(呈現出)滅壞的那個狀態,就是「過去法」的定義。

例如10:3 0分的桌子具足安住,在10 : 31 分即已壞滅,此時即為10 : 30 分的桌子的過去法。
某一不同(於它的未來)的事物,雖有能生起之因,但是由於緣不具足,以致於在某一時空狀況下不能生起,就是「未來法」的定義。
即某一法(如桌子)有能生之因(有其成立的諸多因緣),但基於他緣不具,致而不能成立一法(桌子),即稱為未來法之義(即法未生之前)
已生而未滅,就是「現在法」的定義。

指已生的法尚未滅失,即為現在法。 顯而易知,觀待某一法,彼法的未來在法成立之前,彼法的過去在法成立之後,彼法的現在在法成立的現在。
過、未二法是常。現在法和「事物」是同義詞。

即經部宗、 唯識派及自續派一致主張,過去法與未來法是常法,不是事物,非實有。理由:因法的過去法即已遮破,已滅失成無,已不存在,成非剎那性,故為常法。法的未來法未生,因尚未存在,故也為常法。此說法與有部及應成派相違。也就是說,儘管各宗都一致地認許法的續流含遍於三世,但經部宗認為,有為法(勝義諦—如瓶)剎那變滅,不斷遷流,在因時、果時必不能有現在之法,現在之法唯由現在之法的因緣所生,只有現在之法是無常的、真實的。又因事物是有為法,故與現在法同義。

因此,某一事物的過去產生於該物(生成)之後,某一事物的未來成立於該(未來)物(生成)之前,這些特點是應該明白的

指一法息滅之時稱為法的過去;而一法未生之時稱為法的未來。
補充:
安立一法的三世—此與時間時態相反,即法之因存在於前,如佛的未來,即在佛之前的菩薩位時;佛的第二刹那,即佛的過去;成佛時,即佛的現在—准此可知,由法的三世亦可成立細分無常,如法的第二剎那為第一剎那的過去或息滅。

有部主張三世實體有,即瓶的過去法已作用,瓶的現在法正作用,瓶的未來法將作用;由於瓶的三世皆有作用,故為事物。也因此,一法的三世皆是有的,是實有、實體有。有部又許:若無實有未來之因,則現在何以為果?若無實有過去之果,則現在為何者之因?以三世實體有,才成立因果。

從經部至自續派共許的三世是,若觀待瓶而言,瓶之因(是瓶的未來法--即瓶未生之時)在瓶之時為過去,以觀待瓶,瓶之因為過去,以在瓶之前故;同時,此與瓶之因為瓶的未來法(尚未成瓶),二者不相違。瓶之果(是瓶的過去法,即第一剎那壞滅時)在瓶之時為未來,以觀待瓶,瓶之果為未來,以將生故;同時,此與瓶之果為瓶的過去法(瓶已成而滅),二者不相違。瓶在瓶之時為現在,以在瓶時,已圓滿生故。

要言之,瓶為瓶之現在,瓶之因為瓶之未來法。(尚未成瓶),瓶之果則為瓶子過去法(瓶已息滅)。也就是說,瓶之過去法(瓶之果)雖為瓶之過去,但觀待瓶,則為未來(以瓶之過去法在瓶之後,將生,故為時間上的未來);瓶之未來法(瓶之因)雖為瓶之未來,但觀待瓶,則為過去(以瓶之未來法在瓶之前,已遮因,故為時間上的過去)。一定要清楚區分;觀待瓶而說三世與安立瓶的三世。

六、一與異

非個別個別的法,就是「一」的定義;例如:瓶子(是一)。一是整體的意思,如瓶(單位)。

個別個別的法,就是「異」的定義;例如:瓶與柱兩者(是異)。

個別個別的法為異,如瓶與柱二者各別為異。一般而言,非異即一(二者擇一),如若有錢,則是有一塊錢或有很多錢。

大凡體異者,其「意翻」必然相異;

如瓶與柱是體異;意翻,即不同的表詮概念或異名,如瓶與柱是不同的名言,因為體異。

而意翻相異者,其體不必相異。因為所作(byas -pa )與非常二者同體,然(彼二者之)意翻則異。
所作,指因緣所造作,即依因緣生滅而有聚散(舉凡從內心感受至外在果報);凡有為法取決於因緣所造作(非獨立自存),故為無常;亦即因緣所作與無常為同體,只是意翻不同,一如佛的十個名號。
又,雖然經部宗和毗婆沙宗同樣主張:有「無方分的極

微」和「無時分剎那的心識」

無方分的極微,依《集論》說,是最小微塵,依心無以予作極分,也非眼識的所緣,此是四大的基本體性元素,由此

微塵積聚而形成粗分外色,並許微塵之間以三種方式隨一而存在:
1 .互不碰觸而存在。
2 .互相環繞而存在。
3 .沒有間隙的碰觸而存在。

無時分刹那的心識,是指一種一時邊際刹那為本質的心識,一時邊際剎那是多久呢?即一彈指的六十五分之一剎那,此種心識本身無可再分出前後,但有前後續流相續,謂無時分剎那心識。同時,主張是由此實體有的無時分剎那心識相續而成一粗分心識。

但是二宗的見解並非完全相同,因為毗婆沙宗不但主張(一切)有,而且主張(一切由)實體所成;然而經部宗不這麼主張(如主張過、未非實有)。

意思是說,有部主張三世實體有,即如桌子在某因時、果時俱有,且一切法為實體所成;經部則主張過去、未來非實體有、非實有,是世俗諦;只有現在是實體有、實有,是勝義諦。

再者,毗婆沙宗與(中觀)應成兩家主張:無表色是真正的色法。

有部與應成派主張無表色為具相色法,是屬於十一種色蘊之一(即五根、五塵、無表色),由無表色所召感之果名無表業,此非極微塵所成色法,是由身語的色業所發起,依能發起之色,故說為一種色法。有表色,是指依外相而得了知內心及其動機者,屬色處,如內心有嗔,由外相之臉漲怒狀,即如內心有嗔;無表色,是指唯依外相不能了知內心動機者,如以散亂心得戒的第一刹那,是散亂而有、無心而有。但也有師長主張,有應成派,在無表色是法處所攝色,為意識所緣,不是具相色法。

但經部,唯識和(中觀)自續三家則主張:無表色不是真正的色法。

彼三家認為,無表色是法處遍計之色,是意識的所緣。無表色非真正具相色法,因具相色法需有二種條件:

1.為根識的所緣緣(如色、聲、香、味、觸)

2.必具質礙(具占空間),非質礙不是色。無表色並不符順此二條件,非真正色法。

問:如何區分法處之色與色處之色?

答:凡主要由意識顯現為色之顯現,即是法處之色,如夢境--為意識的所緣。凡主要由根識顯現為色之顯現,即是色處之色,如醒時的景致,是具相色法。

問:以無表色造業,是屬何業?

答:以是由身、語業所引發,故為身語之業。總之,造業時有有表與無表的業行,無記業時,無表色居多。
此外,毗婆沙宗主張因果同時,但經部以上各宗派則不知此主張。
大體言之,佛教主張因果是不同時的,先具如是因,後感如是果,以緣起見故;但此處作者說毗婆沙宗主張因果同時,此為何意?這是說,有部許三世互為因果,觀待因為果,觀待果為因;又許某一法在因位、果位之時俱有,即成因果同時,但因果非同義。
這種說法經部以上是不認同的,以若因果同時,即成因果同體,則成因果同一實體,則成「自生」的缺失。宗大師于《正理海大疏》 說:內道中,主張因果同時的宗派只是有部,恐有成「自生」之虞。而事實上,因位時無果,果位時無因,因果必有先後;若為同時,則成種時有芽,種芽同時,種芽同有,如此實不需再生,已生再生即成重複無義。


問答:
1.隨教行經部宗與毗婆沙宗的二諦觀有何不同?
2.經部宗二諦的定義為何?
3.何謂自相的定義,例如?
4.何謂共相的定義,例如?
5.何謂相違之義?
6.遮遣法可分那二種?
7.何謂無遮、非遮?
8.非遮有那四種?
9.何謂顯現法、隱晦法、極隱晦法?
10.何謂三所量與三種清淨觀察?
11.經部宗三世如何安立?
12.何謂法處之色、色處之色?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