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完全安定(samāhita﹐samādahati‘完全放置’的過去分詞, 已安置, 古譯:等引,三摩呬多)為取向。
2. 止禪以坐姿為主,且不宜變換姿勢,若身體不適須要換姿勢,也要守住所緣(目標)。止禪於所緣,保持「尋」(vitakka﹐專注目標)、「伺」(vicāra﹐繼續專注目標),所緣是概念法(世俗諦)。
3.修止禪得安止定(appana-samadhi)可鎮伏五蓋。但離開安止定時無法伏住五蓋或貪瞋癡。
4.修止禪之時段不可作思惟,因為起念頭將離開禪定或所緣。
5.修止禪以雜念、罣礙減少,禪相(nimitta﹐obhāsa﹐alokabahulo)出現及其光色等,作為檢查進步的重要指標。禪修之光來自心生色聚和時節生色聚裏的顏色色法(vanna-rūpa)。
6.修止禪在近行定或安止定有五禪支,此中專注、喜、樂、輕安顯著。見到光或有輕安未必是處於近行定。
7.修止禪得以持戒清淨、禁語、獨處、一心一意、醒寤瑜伽(只睡10p.m.~2a.m.)等,加速得定。
8.止禪是一時只能有一個專注的目標,專注、再專注,結果是心一境性(與所緣或禪相結合)。
9.修止禪無法解脫,轉修觀禪才能解脫。止禪成就者,修完八定,轉修三十二身分,修完,再修「色業處」(rūpa kammatthāna)。若要觀無常,初步可取色聚(kalāpa)其中的究竟色法為目標。修完「名業處」(nāma kammatthāna)則可取(過去、未來、現在的)究竟名法、色法,及內(自己)、外(他人)的究竟名法、色法為目標觀:生、生滅、滅。修「緣起法」,明白各各緣起支、因果(過去五因--無明、愛、取、行、業,產生現在五果--識、名色、六處、觸、受;現在五因產生未來果)、各緣起支的無常。
10.修五自在,可次第入八種禪定(安止定);修十四種禦心法,熟練及迅速入各種遍、禪那,可得神通(Vism.Ch.12~13)。臨終入定可生該定的禪天。
11.修止轉修觀的行者可得俱解脫(Ubhatobhaga- vimutto),若未得「滅盡定」,則成為慧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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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智見(ñānadassana(見到無常等)為取向。
2.觀禪不拘姿勢。觀禪尋.伺(覺知、繼續覺知)物件,所緣是究竟法(真實諦),如:觀「觸」(呼吸的觸、腹部起伏(=風觸色)、坐姿及(臀部的)觸等)、感受、聲音的生滅;觀「色的集法」(rūpassa samudayo),則可觀察具有身、心、鼻才有吸氣,與具有身、心、鼻才有呼氣,從因與果,及其生與滅可悟入無常,導致更高階的智見。(《中部注》M.A.(M.10.);《瑜伽師地論》﹐大正30.431)
3.修觀禪無論在遍作定(parikamma預備定)或近行定(upacara-samadhi),觀生滅可暫斷五蓋;若要永斷五蓋,在近行定觀生滅就有機會。
4.修觀禪之時段可作短暫的思惟蘊、處、界的無常、苦、無我作為加行(聞、思法義可增加正知見(概念法))及斷結之力;若是見到生滅之際,則不宜思惟。
5.修觀禪時,不必要打得念頭死。雜念減少、禪相出現(有時是偏定),只作為進步的輔助參考。
6.觀禪在近行定有五禪支,此際可能見到生滅(無常)。若是更深沉的生滅,此際禪相必然出現。
7.修觀禪時,不能預設斷結、證果之立場。要適時調順三相:三摩地相(samādhi-nimitta)、策勵相(paggāha-nimitta精進相)、*舍相(upekhā- nimitta)。過度定力則趣向*懈怠;過度精進則趣向不安;過度舍相(棄置),則心不得滅煩惱。
8.觀禪用四念住(身.受.心.法),不需特定目標,若有特定目標(從微觀的角度,「目標」也是一直在變動),則較快得到近行定。
9.修觀禪可由無常的遍作直至涅槃(通過出世間的禪那心路),其間不必先有止禪(安止定)的基礎。
10.修觀禪者臨終修無常觀(遍作),可生為人或欲界天,(得近行定)可生較高的欲界天(kāmavacara- sugatibhavavisesa--第三天夜摩天(yāma)以上。
11.修觀行者可得慧解脫(Pabbavimuttoti pabbaya vimutto sukkhavipassakakhinasavo慧解脫:幹觀行者以慧得解脫,得漏(asavo=流向(三界))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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