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02:23:10
學習次第 : 進階

中論釋 四、觀五陰品

 

麥彭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丁四(觀五陰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般若經》雲:色以色空等宣說了無有五蘊[]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有人認為:五蘊是存在的,因為《俱舍論》中也是這樣宣說的。而在五蘊中又包含了十二處的緣故,所以,五蘊是存在的。

為了證明五蘊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色蘊;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辯駁之理。

己一、(遮破色蘊)分二:一、立宗;二、理由。

庚一、(立宗):

若離於色因,色則不可得。
若當離於色,色因不可得。

除開色法的因——四大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以四大種為因所生起的色法,如五根等內色和五境等外色)——五境、五根。而除開果色之外,也不可能另外存在自性成立的色法之因——四大。

庚二、(理由)分二:一、理由之一;二、理由之二。

辛一、(理由之一):

離色因有色,是色則無因。
無因而有法,是事則不然。

其原因如下:如果除開色法的因,而單獨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則其果色將存在無因的過失。因為(果色與因法的關係)如同寶瓶與氆氌一般毫無瓜葛,或者(果色的)自性已經成立,並不觀待因法的緣故。然而,不具備因法的任何事物,在何時何地都不可能存在,因為有恆常存在或恒常無有等過失。

辛二、(理由之二):

若離色有因,則是無果因。
若言無果因,則無有是處。

倘若承許在除開果色之外,存在色法的因,則(這樣的因法)就成了無果之因。但是,因為(這樣的無果之因)遠離了因法以因法的性質而安立的理由,如同虛空中的鮮花一般。因此,無果之因在任何時候都不存在。

若已有色者,則不用色因。
若無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另外,假如果色的自性已經具備,則色法之因尚存就不合理,因為其[果色]自性已經成立,則因法也就不需要了;假如果色尚未具備,而色法之因的存在也不合理,因為其自性根本不存在,(色因)也就不能使其產生了。

無因而有色,是事終不然。
是故有智者,不應分別色。

通過如上觀察可以確認:色法之因不存在,也即無因的色法成立的立宗,其理由在任何時候都不合理或者說是非理,這裏(指藏文頌詞裏,在鳩摩羅什的譯本中,只有一次否定)之所以以兩次否定進行遮破,無非是為了反復加深印象,以便銘記不忘。

無因之談實在是極其低劣的說法,無論以現量還是比量,都足以迎頭給予其極其沉重的打擊。

以如前對色法所進行的觀察,可得出結論:色法在任何時候都不存在!

因此,現見真實義的智者瑜伽士們,對於有礙無礙等,以及黃色蘭色等色相,千萬不要建立少許分別念,因為彼等遠離自性的緣故。

若果似於因,是事則不然。
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

如果他人還是對四大,也即色法之因心存分別。我們就可以提出疑問:(你們所認為的因),究竟是產生與其自身相同的果,還是與其自身不同的果呢?

如果對方回答說:是產生與因相同的果,就不合理。因為(眾所周知),作為因的(四大所有的)堅硬、潮濕等性質,與其所產生的果——五根、五境,也即種子、苗芽的性相是迥然各異或大相徑庭的。

如果對方回答說:是產生與因不同的果,也不合理。因為,完全不同的因如果能成為果,就將有因果相隨相依的定論無法安立的過失。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受陰及想陰,行陰識陰等。
其餘一切法,皆同于色陰。

另外,針對果法受蘊與因法觸、想蘊以及與其同時產生的識蘊、行蘊與無明、心識以及與之俱生的行蘊(與之俱生的行蘊:此話的意思應指其他的受蘊、想蘊、行蘊、識蘊)、法相與事相(法相所表名相事例。如雲金瓶,即是瓶之事相)、支分與有支等等一切法而言,遮破此等諸種情形的方式完全或者徹底地與遮破色蘊自性的道理相同,我們可以依次各各擊破。也即以若離於受因[],受法不可得;若當離於受,觸法不可得等等次第,只須作一些詞句上的調整即可。

己三、(辯駁之理):

以空辯論時,若人欲答辯。
是則不成答,俱同所立故。

(原譯:若人有問者,離空而欲答。是則不成答,俱同於彼疑。)

正因為一法的自性空,也就是一切法的自性。所以,宣說空性的中觀論師們,在建立色蘊無有自性的立宗,並以尖銳措辭反駁宣說色蘊具有自性的對方,而進行辯論時,對方所羅列出的不空觀點之能立——無論以提出(對方認為不空的)受蘊等何種要求作出答辯的主張所建立的一切理論,都不能成其為答案,因為這些所謂能立的答復,與其所立等同的緣故。(中觀論師)以上述觀點,而給予了對方致命的一擊。

解說空性時,若人言其過。
是則不成過,俱同於所立。

(原譯:若人有難問,離空說其過。是不成難問,俱同於彼疑。)

另外,宣說空性的中觀論師們,在闡述諸法無有自性的立宗時,有人[有實宗]因為對此有懷疑,而認為這是不合理的,繼而言說其種種過咎,但這一切並不能成其為過咎。因為,無論對方以何種理由安立過咎,其理由[能立]都與所立一樣(不可成立),反而更加明示了無自性之理的緣故。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四觀五陰品釋終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