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01:50:04
學習次第 : 進階
中論釋 十七、觀我法品
麥彭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丁十七、(觀業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何為聖者種姓?彼等無業,亦無業之異熟”宣說了無有業果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首先發難:輪回是存在的,因為輪回與業果的關係存在的緣故。如果所依的輪回不存在,則輪回與業果之間也不應該存在聯繫。如果積業者與受業者之間毫無關聯,那麼今世所造的業,又怎麼可能在來世成熟呢?
為了證明業因果無有自性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隨說他宗;二、對方避免常斷邊之理;三、駁斥無咎之回答。
己一、(隨說他宗)(本科判與下一科判均為對方觀點,因內容較廣,且涉及對方所破之觀點,故未更改字體,望詳察)分二:一、略說業;二、廣說業之分別。
庚一、(略說業):
人能降伏心,利益于眾生,
是名為慈善,二世果報種。
所謂的業因果究竟是指什麼呢?
首先,如果補特伽羅人我能夠斷除三門之惡行,行持四攝等利他行為,並以慈悲之心善待他眾,象這樣的思想行為也就是善法。該士夫的此等善行,將成為成熟後世悅意果報的種子,因為前者為後者之不共因的緣故。猶如由稻穀種子產生稻穀苗芽一樣。
其次,我們應當了知,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對趨入惡行毫無戒備制止之念,並以妨害之心損傷他人就是非法。
所謂法的名稱,也就是以護持自己的法相,拯救於惡趣之中,以及出脫於五道輪回並從而獲得解脫涅槃三種含義而安立的。此處所指的“法”,即為第二種含義。
庚二、(廣說業之分別)分二:一、略說;二、廣說分別之相。
辛一、(略說):
大聖說二業,思與從思生。
是業別相中,種種分別說。
趨入真如法性的大聖者仙人——圓滿正等覺佛陀,將業歸納為兩種。如經雲:“思業即為意業,由思而生之思已業即為身語之業。”關於業的分別之相,在其他經論當中也有種種分別之說,下文將進行詳述:
辛二、(廣說分別之相):
(業的種類可以劃分為):言說表明善與不善語言詞句的語有表色業,與善與不善身體行為的身體有表色業兩種有表色業;以及永不斷除殺生等行為的非律儀無表色,與永斷惡行的律儀無表色兩種無表色業;處中律儀的無表色業也分為善與不善兩種:第一種,是指在向僧眾供奉廟宇等等之後,乃至(該善業之果的)福德受用尚未間斷之間,屬於該作者的善無表色業之相續就不會中斷;第二種,是指在建造殺生房屋之類的行為之後,乃至(該惡業之果的)非福德受用尚未間斷之前,(屬於該作者的)處中律儀不善無表色業就會始終存在;加上前面所有(共計六種)業的等起,也就是使善與不善之業現前的行思之業共有七種業。
佛所說思者,所謂意業是。
所從思生者,即是身口業。
究竟什麼樣的業,就是佛陀所說的“思業”呢?我們承許:所謂的“思業”,也就是指意業;究竟什麼樣的業,就是佛陀所說的“思已業”呢?我們承許:所謂的“思已業”,也就是指如果沒有思維,也就不可能成立,因的名稱是以果而安立的身語之業。以上所講的,就是以三門所造的三種業。
身業及口業,律儀非律儀,
及其餘無表,亦善亦不善。
(原譯:身業及口業,作與無作業,如是四事中,亦善亦不善。)
語言之(有表色業),身體行為之(有表色業),加上不捨棄不善行為的“非律儀無表色業”,以及捨棄不善行為的“律儀無表色業”,都可以劃分為(善與不善)兩類。同樣,在律儀無表色業與非律儀無表色業之外的處中律儀無表色業,也可以劃分為善與不善兩種。
從用生福德,罪生亦如是,
及思為七法,能了諸業相。
從享用而產生福德,以及如同從享用而產生福德的道理一樣的,(從罪業而產生的)非福德,再加上行思一共有七種業,就是我們所承許的業分別相。
己二、(對方避免常斷邊之理)分二:一、設立辯論主題;二、宣說避免過失之答案。
庚一、(設立辯論主題):
業住至受報,是業即為常,
若滅即無常,雲何生果報?
他宗有人興論道:“倘若該業在果報尚未成熟之前,能夠始終安住,該業就應成為恒常之業;倘若該業像種子被燒焦一樣已經滅盡,則業果也應該像苗芽一樣被滅盡,不可能有一星半點。既然如此,業果又怎麼會產生呢?”
在觀察直至業果成熟之前,作為因的業究竟是始終安住,還是並沒有安住的有關爭論方面,聲聞乘部分承認相續存在的宗派[經部],以及部分承認不失壞法存在的宗派[有部]認為:承認後一種答案就沒有過失。並羅列了下面各種理由來避免常斷之過。
庚二、(宣說避免過失之答案)分二:一、經部避免過失之理;二、有部避免過失之理。
辛一、(經部避免過失之理)分二:一、遣除常斷之理;二、宣說業果。
壬一、(遣除常斷之理):
如芽等相續,皆從種子生。
從是而生果,離種無相續。
苗芽、根莖以及枝葉等等的相續,首先都是因為種子存在,才能由其而產生的,果實也隨後而從該相續中產生。如果離開了種子,則果實等等也無從產生,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才用此方式建立了因果的關係。這樣就不會有常斷的過失。
從種有相續,從相續有果。
先種後有果,不斷亦不常。
因為,我們說的是從種子的滅盡而產生相續,從相續的滅盡而產生果實。種子在果實產生之前必定已經存在,果實也隨著因的存在而產生,所以就不會是斷滅;又因為因法種子已經滅盡,所以也不會是恒常。
如是從初心,心法相續生。
從是而有果,離心無相續。
如同前面的比喻一樣,任何善惡的心相續,都是從心法等業中產生的,隨後又從此等相續中產生了苦樂的果報。如果不存在心法之類的業,其結果心的相續也不可能產生,而成為必定無有之法。
從心有相續,從相續有果。
先業後有果,不斷亦不常。
這又是為什麼呢?因為,我們說的是從心法等業中產生善惡的心相續,從善惡的心相續中而又產生苦樂果報。業在果報產生之前一直存在,直至異熟果報成熟之後才會滅盡,所以既不是斷滅,也不是恒常。
壬二、(宣說業果):
能成福業者,是十白業道。
二世五欲樂,即是白業報。
關於善業的真正含義,有下面三種解釋:正在造作(善)業道的正行,即為白業,該業圓滿之後即稱為善法;或者按照前面所講的律儀、饒益、慈悲之心三者,也可稱之為善法;另外,善法也可以指一般的共同善行。
十善法的白業之道,是修(福德)正法的方便。修正法的(白業)果報,是在今生以及來世享受色、聲、香、味、觸五種悅意欲樂。我們還應該了知,造作非法的果報,是與修持善法完全相對立的。
辛二、(有部避免過失之理)分二:一、宣說他宗之過;二、建立自宗。
壬一、(宣說他宗之過):
若如汝分別,其過則甚多。
是故汝所說,於義則不然。
如果按照對方的說法,而建立承認業果相續的觀點,就會有極大的過失和極多的過失。
對方認為:如同從種子苗芽等等當中,最終只能產生與其相續一致的果實,比如從稻穀的種子中,就只會產生與其同類的果實,而不會產生異類之果一樣,從善法等等的心相續中,也只能連續不斷地產生同類的果報。從三界與六道各自補特伽羅的業中,也應該產生與自身相續同類的果報,而決不會產生不同的其他果報而使相續中途間斷。如果相續間斷,就有相續不存在的過失,所以是不合理的。
如果對經部剛才以喻義結合方式所陳述的觀點進行觀察就會發現,如果承認對方的觀點,就會有除了同類以外,不能有不同類來進行間斷等眾多的、極大的過患(對此,果仁巴論師認為:“如果這樣,則無論善、不善、無記,欲界、色界無色界,還是有漏與無漏,天人與人的相續就只能產生善法(等一種法),而不會出現不善法(等其他法,但其中的錯誤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前一刹那為善,後一刹那因產生不善心而將善法中斷的情形是隨處可見的。)”)。因此,在對方試圖用自己所建立的觀點進行回答,以避免有關解釋業因果的常斷之過的時候,他們卻無法自圓其說。
壬二、(建立自宗)分三:一、略說;二、廣說;三、攝義。
癸一、(略說):
如果對方提出:既然如此,那麼如何回答就可以避免臆說妄論之過呢?
善逝佛陀及其眷屬曾說過:所謂“不失壞業”是指所作的作業雖然已經消失,但在作者的相續中卻產生了“不失壞法”,也即不相應行,如同簽訂了欠債的契約一樣。業就如同所欠的債務,而“不失壞法”就如同債券契約,該契約一旦簽訂,即使借出的財物被享用消耗掉,但總有一天,債主可以連本帶利一併收回。
同理,雖然所作的作業已經消失,但以“不失壞法”,就可以使造業者承受與業力相應的果報。
如同在債權人將財物收回以後,殘存的字據無論是否存在都無所謂,憑它不可能再一次收回什麼財物一樣。異熟果一旦成熟,不失壞法無論是否存在都毫無用武之地,絕不可能使異熟果再次成熟。
這種不失壞法,因欲界、色界、無色界與無漏界的差別而分為四種。雖然因所屬界類的劃分而安立為有漏與無漏,但其本體卻是無記的,因此,既不是有漏,也不是無漏。說它不是有漏是指它並非有漏之業,但總的來說,它還是屬於有漏的範疇,因為是所斷的緣故。它也不是善法與不善法,因為在離貪者與善根中斷者兩種相續中都存在的緣故。
即使斷除了諸業,也不能斷除不失壞法。比如,見道的聖者雖然斷除了凡夫之業,但我們卻能在聖者阿羅漢身上看到凡夫之業的功效,這一切,都是因為不失壞法存在的緣故。
但不失壞法卻屬於修斷;另一種說法認為,(不失壞法)是從屬於拔離於三界的寂滅之道的所斷,以及徹底脫離於三界的所斷;還有一種說法認為,(不失壞法)雖然不是無漏的所斷,但卻必須存在,難道不是這樣表述的嗎?
今當複更說,順業果報義。
諸佛辟支佛,賢聖所稱歎。
所以,自宗的諸佛、辟支佛以及聲聞乘的賢聖們,都對這種業果關係的安立遠離常斷的理由讚歎不已。
癸二、(廣說)分五:一、宣說不失壞法之喻;二、宣說不失壞法之本體與分類;三、宣說不失壞法之斷除(此科判標題在藏文版中缺漏,此處根據其內容予以增補);四、安立債券生滅之理;五、宣說以本體而分類。
子一、(宣說不失壞法之喻):
不失法如券,業如負財物。
不失壞法究竟是怎樣的呢?有關它的比喻又是怎樣的呢?不失壞法就像世間人借貸的債券,不失壞的業就像所借的債款,而業力的成熟就如同收回欠款。
此頌還有另一種說法:“業與不失法,如欠款與券”,也說明業就像所欠的債款,不失壞法就像債券一樣。
總之,因為業如同所欠的債款,在產生之後立刻就消失了的緣故,所以不會是恒常;而以如同債券的不失壞法,總有一天會將業果連本帶利一併收回的緣故,所以又不會是斷滅。
子二、(宣說不失壞法之本體與分類):
此性則無記,分別有四種。
這種不失壞法因所屬界之差別,而分為屬於分別三界以及無漏界共計四種。因為其本體或者自性既非善法,也非不善法的緣故,所以是無記法。
子三、(宣說不失壞法之斷除):
見諦所不斷,但思惟所斷。
以是不失法,諸業有果報。
見道者雖然斷除了凡夫之業以及見道之斷,卻並沒有斷除不失壞法。因為(不失壞法)屬於修斷[思維所斷],所以即使斷除了見斷,也不能斷除前面所造之業的不失壞法。雖然業已經滅盡,但該業的不失壞法之相續卻不會毀滅。
按照以上所陳述的理由,可以得出結論:聖者與凡夫以前所造的善與不善之業,因不失壞法的作用,就不可能使悅意與不悅意的業果失壞,並一定會產生。
因見斷故斷,業滅彼亦滅。
則得破業等,如是之過咎。
(原譯:若見諦所斷,而業至相似。則得破業等,如是之過咎。)
如果因斷除了見道所斷,就能將不失壞法斷除,並可以毀滅業,也即以前面所造的不同種類業,所產生的前面的不失壞法之相續也會毀滅。這樣一來,則有該(見道者)之業果就會滅失,其他沒有造作該業的(補特伽羅)卻需要承受該業果,以及業也會失壞等等的種種過咎。
也就是說,這樣承許就有聖者無需感受異熟果,而凡夫即使沒有作業,也必須承受業果,以及業果不存在的過失。
子四、(安立債券生滅之理):
一切諸行業,相似不相似,
一界初受身,爾時法獨生。
(原譯:一切諸行業,相似不相似,一界初受身,爾時報獨生。)
在欲界、色界以及無色界中,包括所有屬於同界的善業等同類或者相似的業,以及互不相似的善與不善之類的業,所產生的眾多不失壞法,在受身之時,就將各自(不失壞法)捨棄,而在(現在投生的)該界,單獨只得到了(不失壞法的)得繩,從而使其得以產生(此處說法與鳩摩羅什的頌詞原譯略有不同,但與僧成論師的觀點一致。而《般若燈論釋》中,此偈譯為:“一切諸行業,相似不相似,現在未終時,一業一法起。”未論及受生之時不失法的產生過程。印順法師的《中觀論頌講記》與鳩摩羅什觀點一致,認為此處生起的是果報。如雲:“最‘初’生起‘受身’,‘爾時’就唯有某一種果‘報’單‘獨’的‘生’起;其他的業,暫時不起作用,再等機緣。果報現起,保證業力的不失法,也就過去不存在,而唯有此果報身的相續受果了。”)。
如是二種業,現世受果報,
或言受報已,而法猶故在。
(原譯:如是二種業,現世受果報,或言受報已,而業猶故在。)
現世所受的一切果報,因有漏及無漏,或者善與不善的兩種思業與思已業,而產生於與該業數量相同的、異體的不失壞法。在以今生所有的不失壞法,而使異熟果現前之後,其自身卻不會毀滅,而是一如既往地安住,只是對業果的產生不起任何作用,如同(債務償清之後),殘留的債券一樣。前世或今生所造之業,在順現法受[即現世現報]之後也是一樣,因為不存在使不失壞法滅失的因,所以在果報現前之後,(不失壞法)仍然不會毀滅。
若度果已滅,若死已而滅。
那麼(不失壞法)究竟在什麼時候毀滅呢?在證果或者死亡之後毀滅。所謂證果之後的毀滅,可用前面已經講述過的“但修惟所斷”來進行表述;所謂死亡之後的毀滅,可用“一界初受生,爾時法獨生”來進行表述。
子五、(宣說以本體而分類):
於是中分別,有漏及無漏。
我們還應當了知,(不失壞法)分為互相觀待的有漏與無漏二者。
癸三、(攝義):
雖空亦不斷,雖有而不常,
業果報不失,是名佛所說。
不失壞法不但將因果關係緊密相連,而且與我們所宣說的我所空等道理也存在一定的聯繫。下面將陳述以不失壞法與業相關聯所具有的四種特徵:
如果承認我們在前面所宣說的道理,則可以了知,因為所造之業在第二刹那不會安住,所以其本身的自性也不會安住,也即為空性;雖然業已經滅失,但是業的異熟相續卻不會中斷;雖然業不是像河流一般連續不斷,(而是在產生的第二刹那已經毀滅,)但六道眾生的相續卻可以合理存在,因此,森羅萬象之三有輪回可以理所當然地存在;雖然在與業相應的異熟果成熟之間,能夠始終安住,但卻並非恒常(此處與《般若燈論釋》的觀點有所不同,該論認為,因為存在業的壞滅,所以為無常。如雲:“雲何不常?業有壞故。”但本論認為,此處的無常,是指不失壞法的無常。印順法師在《中觀論頌講記》中的觀點,與本論一致。如雲:“‘雖’然‘有’生死業果的相續,因感果以後,不失法即滅,生死在無常演化中,所以也‘不’是‘常’住的。”此處列出各派觀點,望諸位斟酌。)的法,就是所謂的“不失壞法”。
因此,諸佛才為我們昭示了具備雖然是空性,卻不會間斷;三界以及六道眾生的輪回雖然存在,卻並非恒常四種特點的諸業果報之不失壞法。
己三、(駁斥無咎之回答)分四:一、因無自性故無常斷之理;二、宣說能損承許自性存在之理;三、破諦實存在之能立;四、名言中如何安立之理。
庚一、(因無自性故無常斷之理):
既然所謂“業”的存在不合理,那麼其異熟果又怎麼能夠產生呢?針對因果關係進行辯論的爾等之輩,簡直就像因為擔心尋香城的毀滅,而苦心竭力地進行保衛的愚蠢之徒一般。
如果在業自身的本體產生之後,直至其相應的異熟果成熟之間,一直駐留不動,就有恆常之過;而一旦消逝殞滅,沒有駐留,又有斷滅之過。但業是根本不存在的,關於其自性不合理的理由,我們可以用前面已經論述過的觀點進行駁斥。
諸業本不生,以無定性故;
諸業亦不滅,以其不生故。
如果對方提出:既然如此,那麼佛陀所說的“眾生之諸業,百劫不毀滅”,又是為了表達什麼樣的密意呢?
建立在常斷基礎之上、虛假名言中的諸業本來沒有生,其原因是因為業本身固有的自性並不存在的緣故;又因為業的自性沒有產生的緣故,所以業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毀滅。只有在生法建立的前提下,才能提及毀滅的話題。
庚二、(宣說能損承許自性存在之理):
若業有性者,是即名為常,
不作亦名業,常則不可作。
為什麼呢?因為,如果業存在自性,則其本身無疑就成了恒常之法,因其自性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往他法轉變;如果成了恒常之法,則業也就成了無作之法,其原因是因為恒常之法不可能有作法能夠找到切入點的緣故。
若有不作業,不作而有罪,
不斷於梵行,而有不淨過。(此處藏文版頌詞原意略有矛盾,但果仁巴大師對此的描述為:“沙門雖未作非梵行,但因有非梵行的無作之業,故有梵行染汙之過。”與鳩摩羅什頌詞原意,以及麥彭仁波切的解釋一致,故保留漢文原頌詞。)
如果業是無作之法,那麼就會有誰會在根本沒有作業的情況下,卻要承受無作之果報。這樣一來,就成了即使沒有造作該異熟果的因——業,也會遭遇無作異熟果的巨大恐慌之過。換句話說,就是即使沒有造作殺生罪業,卻會有無作的殺生果報降臨到自己頭上。
(如果這樣承許,就會導致)即使保持圓滿清淨的梵淨行,卻因為存在非梵行的無作之業,就使所有的行為都成為非梵行,所以也不能獲得涅槃。這樣就與自宗的論典及立場完全相違了。所謂“梵”即是指涅槃,“行”就是指為獲得涅槃而作的業(此處的譯文,為使文意不至於前後矛盾,故刪除了藏文原文中與其他注釋(包括僧成論師、果仁巴大師等的觀點)相左的一句話。望大家詳察。)。
你們如果承許業的自性存在,就會有即使沒有行持不善法,也會面臨果報災難,所以(斷除不善法)毫無意義,行持梵淨行也大可不必等眾多過咎。
是則破一切,世間語言法。
作罪與作福,亦無有差別。
這樣一來,也就毫無疑問地否定了世間名言中製作瓶子、氆氌的勞作,以及耕耘稼穡等等一切法。因為縱然沒有勞作,其成果已經存在,無論何時都不可能重新再作的緣故。
由此還可以推斷出,補特伽羅造作福德之業與造作惡業也成了無有差別,因為所有的善惡之業已經存在,無論何時都不可能重新再作的緣故。
受於果報已,而應更複受。
若言業決定,而自有性者。
(原譯:若言業決定,而自有性者。受於果報已,而應更複受。)
這樣還有在業的異熟果報已經成熟之後,還需要再三地承受異熟果報的過失。若要追究這一切過失的原委,就是因為承許業的自性存在的緣故。如果作為因法的業並沒有(因為果的產生而)消失,而是一直存在的,我們就不能否認(新)果法的產生。
庚三、(破諦實存在之能立)分三:一、破因法煩惱;二、破異熟果法;三、破承受者。
辛一、(破因法煩惱):
若諸世間業,從於煩惱生。
是煩惱非實,業當何有實?
如果對方提出:業就是存在的,因為業的因法煩惱存在的緣故。如果業不存在,則其因也不應該存在,如同用龜毛縫製的衣衫一樣。
如果世間的諸業是依靠煩惱而產生的,則在煩惱不存在的前提下,有漏的業也遍是成立不存在。以宗法無有煩惱的能立,也可以成立業不存在的結論。而作為因法的這些煩惱,卻是因緣起而生,並非真實存在的。如果這些煩惱不是真實存在的,其具因者[果法]——業又怎麼可能真實存在呢?
關於煩惱不存在的道理,首先在前面破生的時候已經予以了遮破,然後在第六品中又遮破了煩惱的本體。下面,我們將以可愛與可憎等方式進行遮破:
辛二、(破異熟果法):
諸煩惱及業,是說身因緣。
煩惱諸業空,何況于諸身?
如果對方提出:業以及煩惱是存在的,因為其果法異熟身存在的緣故。
經書中所宣講的,“業以及煩惱,是諸異熟身成立之因”的觀點,只不過成立于名言當中,在勝義中卻並非如此。
既然已經證明了業以及煩惱二者的自性為空,又怎麼可能言及以前者為因的異熟身呢?換言之,既然作為因法的業與煩惱都是空性,又怎麼可能堂而皇之地高談闊論所謂“彼等之果法——異熟身”呢?實在是毫無道理!
辛三、(破承受者):
無明之所蔽,愛結之所縛。
而于本作者,不異亦不一。
如果對方提出:業是存在的,因為其異熟果的承受者存在的緣故。如果業不存在,那麼(承受者)又怎麼會承受其異熟果呢?如同虛空中的芒果一樣。
但承受者也並不存在。這樣的所謂“承受者”,是指智慧之眼被無明所遮障的凡夫,因為具備了貪愛外境的束縛,所以才會成為有漏之業異熟果的承受者。
這個承受者既不可能是該業作者之外異體的他法,也不應該是該業的作者。因為作業與異熟果報成熟並不是處於同一時刻,而在作者之外的他法身上,又不可能使果報成熟的緣故。
業不從緣生,不從非緣生。
是故則無有,能起於業者。
如果對方提出:因為不可言說一體異體的承受者存在的緣故,所以業也是存在的。
但業並不存在。因為業並不是從因緣而生,關於此理,在《觀因緣品》中已經進行了詳細闡述;而業也不是從非緣而生,其道理在《觀作與作者品》中已經予以了破斥,所以業並不存在。因為業不存在,所以業的作者也不會存在。
無業無作者,何有業生果?
若其無有果,何有受果者?
如果所作之因——業,以及其作者兩者都不存在,那麼由業而生的果又怎麼可能存在呢?如同空中的樹木所生之果實一樣。
如果所承受的果報並不存在,承受者又怎麼可能存在呢?
庚四、(名言中如何安立之理):
如世尊神通,所作變化人,
如是變化人,複變作化人。
如初變化人,是名為作者;
變化人所作,是則名為業。
如果對方又提出:連佛陀都說過:“自作業之異熟,由各自承受。”你們這樣安立諸法無有自性的觀點,豈不是在譭謗業果?你們(這樣承許),簡直成了徹頭徹尾的“空無派”首腦了。
《顯句論》中雲:“吾等並非‘空無派',吾等遮破有無二者,乃為開顯趨往涅槃城之無二道。吾等未言無有業果作者,僅言其無有自性。若以為無有自性,則能作所作非理。然若有自性,則能作所作愈發非理。唯自性無有,能作所作方能合理。于此理,尚可以喻說明。”《般若燈論》也雲:“猶如幻化師,以精湛幻技,幻化複幻他,彼幻複他幻。作者作作業,亦同於幻術。”這些教證說明,本師佛陀以無量圓滿之神通幻化出根本之幻化,此幻化於幻化之後,複又幻化為他法。按照《顯句論》的觀點,一共作了兩次幻化。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幻化又化作他法,支分的幻化又再一次幻化。這三個層次的三種幻化依次與作者、所作之業以及異熟果三者相對應。
也就是說,如同該幻化又化作其他的幻化之法,支分的幻化又再一次幻化為另一個他法一樣。無有自性的作者以及所作之業也同這些幻化是一樣的。譬如,如同幻化的作者,其所作之業以及異熟果報,也像幻化之法所幻化出的他法一樣。
諸煩惱及業,作者及果報,
皆如幻如夢,如焰亦如響。
同理,諸煩惱以及業,異熟之身心,諸業的作者補特伽羅,還有異熟之相續等等一切果報,其本體都不可成立。正當顯現之時也猶如尋香城[幻]、猶如陽焰、猶如睡夢中的現象(猶如穀響),即使顯現,其自性也了不可得。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七觀業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