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01:18:57
學習次第 : 進階
中論釋 二十七、觀邪見品
麥彭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丁二十七、(觀邪見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以真實現見緣起之智,則不依前、中、後際”等宣說了無有諸見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關於品關聯的注釋,有以下幾種觀點):
按照《無畏論》與《佛護論》兩大論著的解釋,本品的品關聯應為:
如果對方提出:現在應該依靠與聲聞乘觀點一致的經典內容,來宣說諸見不存在的道理。
本品的內容,即為針對以上說法而作出的答復。
按照清辯論師的解釋,本品的品關聯應為:
如果對方提出:五蘊是存在的,因為諸見存在的緣故。
(本品的內容)是為了宣說諸見不存在的觀點。
按照月稱菩薩的解釋,本品的品關聯應為:
如果對方提出:按照經書的說法“若能現見緣起,則不依前後際。”那麼又是怎樣不依前後際的呢?
(本品的內容,)就是為了回答對方的提問。
此品分二:一、認知相違之見;二、宣說破見之理。
己一、(認知相違之見):
我於過去世,有生與無生,
世間常等見,皆依過去世。
(原譯:我于過去世,為有為是無,世間常等見,皆依過去世。)
人我在過去世有生、無生、(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無)等(四種見解;)加上世間界為恒常、(無常、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無)等四種見解,一共為八種見解,都屬於依靠前際[過去世](而安立的)十六種見解的範疇。利用緣起的智慧,就可以將彼等徹底剷除。
此處“人我在過去世有生”的說法,與“(世間界為)恒常”的說法,二者的含義是相同的,只不過是局部與總體的關係,或者是以執著方式而劃分為異體的。
所謂的前後際,是指依靠現有的身體五蘊而安立的過去以及未來的情形。“際”,就是指其前後的階段。也包括在未來世,也即現在之後的其他時刻,究竟是有生還是無生等見解。
人我在過去世有生、無生、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無等四種見解;加上世間界的我以及五蘊二者為恒常、無常、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無等(四種)見解,都是依靠前際[過去世]而安立的。
我于未來世,有生及無生,
有邊等諸見,皆依未來世。
(原譯:我于未來世,為作為無作,有邊等諸見,皆依未來世。)
在未來的其他時刻,人我的有生、無生、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無等四種見解;加上世間界的我以及五蘊二者的有邊、無邊、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無等(四種)見解,一共為八種見解。這些見解都是依靠後際[未來世]而安立的。以上文字,宣說了所破的(十六種)邪見。
己二、(宣說破見之理)分二:一、安住于名言緣起如幻而破邪見,或為別破;二、安住於勝義離戲而破邪見,或為共破。
庚一、(安住于名言緣起如幻而破邪見,或為別破)分四:一、破依前際而安立之有生等四種邪見;二、破依後際而安立之有生等四種邪見;三、破依前際而安立之恒常等四種邪見;四、破依後際而安立之恒常等四種邪見。
辛一、(破依前際而安立之有生等四種邪見):
過去世有我,是事不可得。
過去世中我,不作今日我。
關於“人我在過去世有生”的說法是不合理的,因為在過去世中產生的那個人我,並不是現在的這個人我的緣故。
若謂我即是,而身有異相。
若當離於身,何處別有我?
如果對方認為:過去世中的人我,就是現在的人我。
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過去與未來的取受五蘊[身]是異體的法,其二者不可能是一體。
如果對方認為:雖然先後的取受五蘊為異體,但(先後的)人我卻是一體的。
這種說法無法立足。因為,在離開了取受五蘊[身體]的情況下,你們所謂的人我又能在別的什麼地方存在呢?因為不可得的緣故,所以(這樣的)人我是不存在的。
離身無有我,是事為已成。
若謂身即我,若都無有我。
在“離開取受五蘊[身]的人我,不可能單獨存在”的觀點已經成立的時候,如果還想承許取受五蘊[身]就是人我,那麼就不存在人我了。
但身不為我,身相生滅故。
為什麼取受五蘊不是人我呢?因為這些五蘊是有生有滅的,這與人我的法相相違,(所以,取受五蘊不可能是人我。)
雲何當以受,而作於受者?
如果對方認為:承許取受五蘊就是人我並沒有過失。
怎麼能將所取受的法變為取受者呢?(決不可能。)因為作者與作業並不是一體的緣故。
若離身有我,是事則不然。
無受而有我,而實不可得。
如果對方認為:人我是存在於五蘊之外的。
但人我是不可能離開取受五蘊[身]而在他處單獨存在的。如果承許在五蘊之外存在人我,則在沒有取受五蘊[受]的情況下,人我也應該能夠得到,但(這樣的人我)無論如何也無法得到。
今我不離受,亦不但是受,
既非無有受,無有亦不定。
(原譯:今我不離受,亦不但是受,非無受非無,此即決定義。)
由此可見,人我既不是離開取受五蘊的異體之法,人我也不是取受五蘊本身,人我更不是不觀待取受五蘊而存在的,也不一定是依靠在名言中不存在而安立的,它與兔角的情況是迥然各異的。
過去我不作,是事則不然;
過去世中我,異今亦不然。
如果又承許人我在過去世無生,也是不合理的。同樣,過去世產生的所謂人我,與現在的人我本性也不存在異體的關係。
若謂有異者,離彼應有今,
與彼而共住,彼未亡今生。
(原譯:若謂有異者,離彼應有今,我住過去世,而今我自生。)
如果承許現在的人我與過去的人我本體為異體,則因為其二者互不觀待的緣故,則有在過去的人我不存在的情況下,現在的人我也會產生的過失;這樣一來,還有過去的人我與現在的人我可以如同瓶子與氆氌一樣共存的過失;以及在所依的前世沒有死亡的前提下,今生仍然可以產生的過失。
如是則斷滅,失於業果報,
彼作而此受,有如是等過。
如果承許前後各異、刹那毀滅的人我本體存在,則因為現在人我的過去世人我已經毀滅的緣故,所以有斷滅的過失;還有作業者人我所作的作業失壞;以及前世已經消失的其他人我所作之業,卻讓後世新生的另一個人我來承受等眾多的過失。
先無而今有,此中亦有過。
我則是作法,其生亦無因。
(原譯:先無而今有,此中亦有過。我則是作法,方為是無因。)
另外,如果承許先後人我二者的自性為異體的他法,已也即(現在的人我)是原先沒有產生而後來新產生的。
但是,人我不應該是原先沒有產生而後來新產生的。因為,如果人我是原先沒有產生而後來新產生的,就會導致一系列的過失。
如何導致呢?首先,如果這樣承許,則觀待於過去而新產生的人我就必將成為有為法。如果是有為法,則會成為無常,如同瓶子一樣。
其次,如果承許人我為新產生的法,那麼,這種沒有先後時間差別的有為法人我總相,就應該與此時新產生的人我為一個本體。這樣一來,則現在的人我與過去尚未產生的人我一樣,都與人我的總相完全相同。因為這些同類的人我在過去並不存在,那麼就有存在開端,原先不存在的眾生可以新產生的過失,以及在原本沒有產生的情況下,無因或者不需觀待而產生的過失。這也就是偈頌中“亦”字所帶出的無因之過。因為相同的人我在過去並不存在,而是新產生的,所以(這種新產生的人我)就會成為無因。
另外,我們也可以(將偈頌中的“亦”字,)替換為“或”字,也就是說,(如果這樣承許,)就有人我成為有為法,或者人我(的產生)有無因的過失。否則,就不能承認過去未產生。
如過去世中,有生無生見,
若共若不共,是事皆不然。
(原譯:如過去世中,有我無我見,若共若不共,是事皆不然。)
由此可見,人我在過去世有生、無生、二者兼具或者二者皆非等依靠過去世而安立的見解,都是不合理的。
辛二、(破依後際而安立之有生等四種邪見):
我于未來世,為作為不作,
如是之見者,皆同過去世。
對於(人我)在未來的他世有生[為作]、無生[為不作]、二者兼具或者二者皆非的見解,也可以用與抉擇過去世見解相同的方式加以破斥。也即用“未來世有我,是事不可得。未來世中我,不作今日我。……如未來世中,有生無生見,若共若不共,是事皆不然”等進行推導,只需將個別詞句進行變換即可。
辛三、(破依前際而安立之恒常等四種邪見):
若天即是人,則墮于常邊。
天則為無生,常法不生故。
在人道眾生因造作善業而轉生天界之時,如果此天人就是(以前造作善業的)彼人,那麼三有輪回就會墮于恒常之邊,所以不合理。(如果這樣承許,)則天人也就成為了無生,因為恒常之法不存在生法的緣故。
若天異於人,是即為無常。
若天異人者,是則無相續。
如果人是成立於天人之外的異體他法,則(三有輪回)就成為了前法寂滅而後法產生的無常之法。如果天人與人為異體的他法,則前後相續為一體的說法就無法成立,因為(前後的相續),如同芒果樹與山豆根的果實一樣(大相徑庭)的緣故。
若半天半人,則墮于二邊。
常及于無常,是事則不然。
如果對方認為:從生命或者人我的角度而言,人與天人二者為一體,但從身體的角度而言,二者卻是迥然各異的。
如果一方面是天人,而另一方面又是人,則會墮于恒常與無常的二邊,這種見解是徹頭徹尾的荒謬之見。
若常及無常,是二俱成者。
如是則應成,非常非無常。
如果“恒常”與“無常”二者兼具的法可以成立,那麼就必須承認非恒常與非無常(二者兼具)的法成立。既然已經成為所破的恒常與無常二者兼具的人我本體絲毫也不存在,那麼二者皆非的(人我)也不可成立。
這裏所說的於同體中恒常與無常二者,如果是以異體的方式而成立,則為二者兼具;如果是以一體的方式而成立,則為二者皆非。如果將恒常視為無常,將無常視為恒常,但(常與無常)二者是如同光明與黑暗一樣不可位於同體的法,又怎麼能在見到其中一者的時候,又見到另一者呢?
法若定有來,及定有去者。
生死則無始,而實無此事。
如果對方認為:從無始以來,(眾生)以連續不斷的生生死死一再流轉漂泊,以及未來的流轉漂泊是實有存在的,這種恒常存在的輪轉者,就稱之為人我。
如果承許人我或者五蘊從以往向此時的來,以及前往何處的去以自性而存在,則人我就成為沒有開始,也即從無始以來即恒常存在的法。但事實上,這種情況並不存在。因為在十六品[觀縛解品]等各品中,已經宣說了人我或者五蘊無論以自性而成立為常與無常,其來去[流轉]都不合理的理由。因此,所謂“無始輪回”的說法,只不過是分別心假立的法而已。
今若無有常,雲何有無常,
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
由此可見,如果輪回不存在絲毫的恒常,那麼無有始終的輪回又怎麼會是無常的呢?因為無始無終並非一刹那的法,而無常又是刹那之性。既然如此,那麼所謂前後世的取捨者又怎麼可能應理呢?決不可能。
還有,如果恒常之法絲毫也不存在,那麼寂滅的無常又是指什麼呢?作為無常之法,就不能被無常所吞噬,因為是刹那性的,故而以他法不可毀滅,如同以水不能使水潮濕一樣,並且不存在非無常的法。
既然如此,那麼無常究竟是什麼樣的呢?
對此,諸大派別都異口同聲地說過:“以‘恒常無常中,悉皆無無常'就可以將(無常)駁得毫無立錐之地;而以‘無常中無常,常亦無無常'又可以舉一反三地類推二者兼具的情形;這樣一來,證明二者皆非不存在的破斥方法也就一目了然了。”所立之法也因此而不可存在了。
因此,包括單獨的恒常與無常,以及彙集其二者的二者兼具都被駁得蕩然無存,二者皆非的情形也隨之而不可能再有安身之處了。
辛四、(破依後際而安立之恒常等四種邪見):
若世間有邊,雲何有後世?
若世間無邊,雲何有後世?
如果世間的人我及五蘊為有邊,則為斷滅之法,那麼又怎能會有輪回世間的後世呢?如同阿羅漢最後的身體一樣;
反之,如果輪回世間為無邊,又怎能會有輪回世間的後世呢?因為並沒有新產生跟隨前世五蘊的後世取受五蘊,前後世的五蘊完全成為了一體。
五陰常相續,猶如燈火焰。
以是故世間,不應邊無邊。
為什麼呢?因為,五蘊既在接連不斷地延續,又在(接連不斷地)毀滅前法[前面的五蘊],如同燈火的火焰也是以接連不斷生滅的方式出現的一樣。因為前法的毀滅,所以遮破了有邊;又因為後法的產生,所以又遮破了無邊。
以燈的比喻可以揭示出:所謂前際僅僅為有邊,或僅僅為無邊的說法,都是不合理的。
若先五陰壞,不因是五陰,
更生後五陰,世間則有邊。
如果前一刹那(的五蘊)已經毀滅,並且依靠前面正在毀滅的五蘊,也沒有產生後面的五蘊,如同燈火熄滅了一般,那麼世間也就成了有邊。
若先陰不壞,亦不因是陰,
而生後五陰,世間則無邊。
如果前面(的五蘊)沒有毀滅,並且也沒有依靠前面的五蘊,而產生後面的五蘊,那麼世間也就成了無邊。但以上的兩種假設都是不合理的。
(鳩摩羅什原譯中“真法及說者,聽者難得故,如是則生死,非有邊無邊”一偈,在藏文原文中遺缺。)
若世半有邊,世間半無邊。
是則亦有邊,亦無邊不然。
如果(世間的)一半是有邊,而另一半是無邊,那麼世間就成了有邊無邊二者兼具的法。但是,因為其二者相違,所以這種假設不合理。
彼受五陰者,雲何一分破,
一分而不破?是事則不然。
其理由是:怎麼能說取受(五蘊)者的一半已經壞滅,而另一半又尚未壞滅呢?我們通過兩方面所闡述的理證,都可以將其推翻。因此,取受者不應該是(壞滅與非壞滅)二者兼具的法。
受亦複如是,雲何一分破,
一分而不破?是事亦不然。
還有一個理由:作為近取五蘊的受蘊,怎麼會的一半已經壞滅,而另一半又尚未壞滅呢?這種情形也是不合理的。
若亦有無邊,是二得成者。
非有非無邊,是則亦應成。
如果所破之法亦有亦無邊可以成立,那麼就應該承認遮破該法的第三種法——非有非無邊也能以本體而成立。但這種假設也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知,正是對因果的取捨,從而導致五蘊如同燈火一般持續不斷地往後延展。
因為以五種方式在取受五蘊上都不可尋覓,所以相違的壞滅與非壞滅不可能聚集於同體之上。
庚二、(安住於勝義離戲而破邪見,或為共破):
一切法空故,世間常等見,
何處於何時,誰起是諸見?
依照勝義離戲的觀點:因為內外一切法,都是如同影像一般的緣起空性之法,所以,關於(世間)恒常、無常等的四邊十六見,無論在任何處所、任何時刻,哪位補特伽羅又能以什麼理由而生起呢?決不可能,因為已經證達彼等一切皆為空性的緣故。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十七觀邪見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