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01:36:58
學習次第 : 進階
中論釋 二十、觀因果品
麥彭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丁二十、(觀因果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經雲:“世間眾所得,皆因和合現,是故無諸法,則無有和合”等宣說了無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提出:時間是存在的,因為它是產生諸法的俱有緣(與近取因共同生果,主要生起非質流部分者,例如生苗芽時具備的水、肥、暖、濕;成為陶罐因素的人工;成為心識增上緣的感覺器官等)。如同苗芽,是由種子、五大以及時間等因緣和合而產生的。經中也雲:“因緣和合時,果報即成熟。”
為了證明和合不成立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以因緣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己一、(遮破以因緣和合而生果)分三:一、破於和合後生;二、破與和合同時生;三、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於和合後生):
若眾緣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須和合生?
從因緣的和合中,不應該產生果法。其原因如下:
我們可以追問,該果法是已經存在於因緣的和合當中而生,還是沒有存在於因緣的和合當中而生呢?
如果從因緣的和合中,產生了果法,並且在該和合中,果法早已經存在,那麼果法又何須從和合中而生呢?因為果法在因時已經成立,在後來的和合中,又能產生什麼新的東西呢?就像盤子中已經存在(的東西),就不會由盤子產生一樣。
若眾緣和合,是中無果者。
雲何從眾緣,和合而果生?
如果果法是從因緣的和合中產生的,並且在該和合中,果法並不存在,那麼果法又怎能從因緣的和合中而生呢?因為在和合中果法並不存在,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樣。
若眾緣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應有,而實不可得。
如果在眾多因緣的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則在該和合中,就應該能以量而得到所謂“該果法”。然而,在和合中卻不能以正量得到(果法),因可現量不可得的緣故。
如果對方辨白道:(在眾因緣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看見而已。因為使其明顯的緣不具備,所以才不能看見。(雖然不能看見,但它卻是存在的。)
你們怎麼能證明它的存在呢?以比量、比喻量(根據已知類似或例證的正確理由,以推測對自己為蔭蔽之事物也是這樣的例證。如:認為苗芽是諦實無,有如鏡中之影像;野黃牛有如黃牛等等)還是教證呢?
我們可以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來證明。
但你們的這個理由,用已經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就足以將其駁得片甲不存。
既然從兩方面來進行觀察,都可用比量來證明其與理相違,也即在和合中有果不合理,同時無果也不合理,那麼又該如何定奪呢?
我們並不是要建立在和合中果不存在的觀點,只是遮遣了他宗所建立的“在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的立宗。既然在和合中,果法的存在以自性不可成立,那麼其他安立“在和合中,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的謬論也同樣要破除。因為必須將有無二邊消除之後,才能建立中觀之道。
若眾緣和合,是中無果者。
是則眾因緣,與非因緣同。
倘若在因緣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則諸等因緣也就與其他的非因緣一般無二了,因為誰都不存在果法的緣故。如果這樣,則煤炭與種子,在作為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別無二致了。
如果對方提出:因為因與非因的差別,是以其所產生的各自分別的果法來確定的。因此,(在因緣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
因為你們的能立等同於所立的緣故,所以你們仍然不能拿出具有說服力的理由。
現量可見已經足夠,又需要什麼其他理由呢?
即使現量可見也不足為道。如果在因緣中存在果,你們的說法就是合理的,但事實並非如此,所以你們的說法不成立。
若因與果因,作因已而滅。
是因有二體,一與一則滅。
如果對方提出:倘若對因果進行觀察,則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緣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說,雖然因不能產生自果,卻能通過因果之間的傳遞提供一種幫助,從而使因法在將能力給予果法後,該因法才滅盡。
也就是說,在承許因果為前後關係的基礎之上,儘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對果法沒有任何作用,就有無因的過失。所以,縱然因會毀滅,但在對果法的產生沒有起作用之前,是不會毀滅的。因為之所以果法能夠產生,都緣於因在提供能力之後才趨於毀滅。
因為因果二者不可能處於同時,(如果按照你們的觀點),雖然有一部分因法因無常而致毀滅,但卻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時停駐而常有的過失。既然果法在因時不存在,那麼請問,因法又將能力提供給誰呢?(這種說法不可能成立,)如同不能將食物給予彌勒佛出世時的兒童一般。
如果因法不能給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幫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沒有提供能力時就已經毀滅,則該果法就成了無因。所以,(如果因法能為果法提供能力,)則因法自身就有成為兩個的過失,一個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個是已經毀滅的因。
若因不與果,作因已而滅。
因滅而果生,是果則無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立時,就已經毀滅。也就是說,在因法窮盡而趨入毀滅以後,才產生了該果法,則所產生的果法就會成為無因。
庚二、(破與和合同時生):
若眾緣合時,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則為一時俱。
如果對方提出:雖然因果為先後的關係不合理,但如果在眾因緣和合的時候,果法也一起共同產生,就像以燈而同時產生光亮一般。
(如果這樣承許,)則能生[生者]與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兩隻角一樣有同時存在的過失。這樣就互不觀待,所謂的因果關係也就不合情理了。
在因法尚未產生以前,就不可能有產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該能力具備,果法也已經成立。如此一來,也就不需要什麼因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後眾緣合。
此即離因緣,名為無因果。
數論派的論師提出:果法並不是在因緣和合之前原本無有而新產生的。在該法的因緣和合之前,該未來法早已存在,只是隨著因緣而將原先已經存在的該法重新引出而已。
如果在因緣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經產生,而絲毫不觀待因緣。則該果法在無因的情況下也能產生,這樣就有連兔角都會存在等過失。
己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觀察因而破;二、觀察果而破。
庚一、(觀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觀察有無關聯而破;三、以觀察是否現見而破;四、以觀察是否接觸而破;五、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若因變為果,因即至於果。
是則前生因,生已而複生。
如果對方提出:果法並不僅僅是從因緣的和合中產生的。所以我們也用不著去探討所謂“因法是否是在給予果法能力之後毀滅”等問題。因果本來就不是異體的,因為在因法毀滅之後,果法的本體就可以成立。
如果在因法毀滅之後,果法就可以成立,或者因法可以轉變為果法,也即因法已經完全遷移(至果法)而成為無常之法,則果法就有不是原本無有而重新產生的過失。就像舞者僅僅更換了裝束一樣(沒有本質的改變。)因為因果為一體,所以又怎麼需要產生什麼新的果法呢?因為因法恒常存在,所以就有先前已經產生過果法的因法,又要重新產生(果法)的過失。這顯然不合理,因為大可不必的緣故。
雲何因滅失,而能生於果?
所謂毀滅的因法,現在卻絲毫沒有消失,又怎麼能產生已經產生的果法呢?絕不可能產生。
辛二、(以觀察有無關聯而破):
若因果相關,因住果豈生?
若因果無關,更生何等果?
(原譯:又若因在果,雲何因生果?若因遍有果,更生何等果?)
如果對方提出:果法並不是以前面因法的毀滅而產生的,而是由安住於果法的因法產生的。
與果法相關聯並且現在仍然安住於果法的因法,又怎麼可能產生果法呢?因為果法已經存在,而因法卻無有變化,這樣的因又怎麼能成其為因呢?斷無此理。
如果因法與果法毫無關聯,因為毫無關聯的緣故,又會產生什麼樣的果法呢?如果無有關聯也會產生的話,則會有從一個因法而產生所有一切的果法,或者一個果法也不產生的過失。
辛三、(以觀察能否現見而破):
因見不見果,是二俱不生。
我們還可以觀察,因法是在見到果法,還是在沒有見到果法的前提下產生果法的呢?如果因法已經見到果法,則果法就必須存在,如果果法已經存在,則因法也就不應成為因法了;如果因法根本沒有見到果法,又怎麼會產生果法呢?不可能產生。如果這樣也會產生的話,就有產生一切的過失。這裏所說的“見到”,是指緣的意思。
《顯句論》雲:如果對方提出,因法本來就不存在五根,所以就不存在種子等因法“見到”什麼的問題。則可以回答說,無論存在與否,我們的立論是為了證實(言實事師)有生之說與理相違,或者是針對(數論外道)神我的等起為因的見解,以及裸行外道承許種子與根為一體之說而言的。
《般若燈論》也雲:“若眼見而取者,然後識起者,識者無用;若眼不見而取者,色之境等則為無用”等。
我個人認為:這些教證似乎都是在表明,緣所生為趨入基礎的,一切因果法本體的所謂“產生”等並不存在。就像陶師作瓶子一樣,見與不見二者都不存在。如果可以見到(瓶子或果法),就不需要再產生;如果不能見到(瓶子或果法),所謂的產生也不合理。大家可以對此觀點加以觀察。
因此,無論因法是否能見到果法,都不能產生果法。
辛四、(以觀察是否接觸而破):
若言過去果,而於過去因,
未來現在因,是則終不合。
(原譯:若言過去因,而於過去果,未來現在果,是則終不合。)
如果果法是過去的法,則無論是過去的因、尚未產生的未來之因,還是現在產生的因,在任何時候它們之間都不應該有接觸。我們可以依次對三種情形進行觀察,就可以分別用因為因果二者都屬於過去,(現在已經毀滅,)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觸;因為果法屬於過去,而因法尚未產生,所以也不能接觸;以及因果不可能位元於同時的推導方式來證明。
若言現在果,而於現在因,
未來過去因,是則終不合。
(此頌藏文版與下一偈頌順序顛倒且說法有出入。原譯:若言現在因,而於現在果,未來過去果,是則終不合。)
同樣,如果所產生的果法是現在的法,則無論是尚未產生的(未來之)因、過去的因、還是現在產生的因,在任何時候它們之間都不應該有接觸。我們可以依次以因法尚未產生,所以不能接觸;因為因法屬於過去,(現在已經毀滅,)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觸;以及因果不可能位於同時,所以互相觀待的接觸不存在的推導方式來證明。
若言未來果,而於未來因,
現在過去因,是則終不合。
(原譯:若言未來因,而於未來果,現在過去果,是則終不合。)
如果果法是尚未產生的未來之法,則無論是現在產生的因、尚未產生的(未來之因)、還是過去的因,在任何時候它們之間都不應該有接觸。我們可以依次以因果不可能位於同時,並且果法尚未產生,所以不能有接觸;因為因法與果法二者都尚未產生,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觸;以及果法尚未產生,而因法已經毀滅,所以不存在接觸的推導方式來證明。
若不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因此,無論因法還是果法,如果是過去和未來的法,現在都不存在,所以不應該有接觸;現在的因果也不能相接觸,否則就有因果處於同時的過失。既然不是處於同時,就不應該有接觸,因為非同時的緣故。
如果不存在接觸,則猶如光明與黑暗、東山與西山一樣不應該互為因果。如果這樣都互為因果,則非因也可以成為因了。如果存在接觸,也不應該互為因果,因為二者各自分別成立的緣故。
由此可見,如果不存在接觸[和合],因法又怎麼能產生果法呢?絕不會產生。反之,如果存在接觸[和合],因法又怎麼能產生果法呢?這種情況不可能存在。
辛五、(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
若因空無果,因何能生果?
若因不空果,因何能生果?
我們還可以觀察:果法究竟是以果法而空的因法,還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所產生呢?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也即以果法空的因法而產生果法,則由因法又怎麼能產生果法呢?(決不可能。)如同從水中不可能產生酥油一般;
如果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而產生果法,那麼由因法又怎麼能產生果法呢?(決不可能。)因為果法已經成立的緣故。
這裏是以因法為基礎進行論證的,而前面是從和合之時進行分析的,因為角度不同,所以我認為並不重複。
庚二、(觀察果而破)分四:一、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二、以觀察一體異體而破;三、以觀察有無本性而破;四、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辛一、(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
果不空不生,果不空不滅。
以果不空故,不生亦不滅。
前面已經從因法的角度進行了抉擇。下麵再對果法進行觀察。我們仍然可以追問:因法所產生的果法本體究竟是非空性,還是空性的呢?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也即像《般若燈論》中所說的,言事實師雲:“於果法產生之前,應承許果法不空。”或者無論是誰所說的果法自性不空,則因為不空的緣故,因法又怎麼能產生果法呢?決不可能產生。因為不空的果法,自性不可變更的緣故。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果法也沒有滅失。
如果是這樣,則不空的果法就成了既沒有滅失,也沒有產生的法,但對方並不承認此點,(所以,對方的見解是錯誤的。)
果空故不生,果空故不滅。
以果是空故,不生亦不滅。
如果承許果法為無有自性的空性,則果法又豈能產生呢?既然無有本體且為空性,(果法)又豈能滅失呢?如同石女的兒子不存在死亡一般。總之,如果承許果法為空性,象這樣的果法則有既沒有毀滅,也沒有產生的過失。
辛二、(以觀察一體異體而破):
因果是一者,是事終不然;
因果是異者,是事亦不然。
中觀論師首先立宗:因法與果法為一體的情形,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合理;而因法與果法的本體為異體的情形,在任何時候也不可能合理。其理由如下: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若因果是異,因則同非因。
如果因法與果法為一體,則能生及所生成為了一體;如果因法與果法二者以本體成立為異體,則因法與非因二者也就完全相同了。如果因果為一體,則有父與子、眼根與眼識成為一體的過失;如果因果為異體,也即互為他體而不相觀待,則有油燈產生黑暗等過失。
辛三、(以觀察有無本性而破)
若果定有性,因為何所生?
若果定無性,因為何所生?
如果果法自身的體性決定存在,則果法已經成立。既然如此,因法又能產生什麼新的東西呢?(不會產生,)因為毫無意義的緣故。
如果果法的體性決定不存在,則如同兔角一般不存在生。那麼因法又能產生什麼呢?決不會產生。
這裏是針對果法是否存在進行闡述,而前面是論述不空的果法不可能產生,所以二者之間並沒有重複之嫌。換言之,前面是從果的角度而言,這裏是從因的角度而言。或者前面是說“自性如此的果法不可能產生”,此處是說“無論果法是否存在,因法都無從產生”等等。所以,兩者之間存在著以上差別。
如果對方提出:無有的法也可以從因法中產生,就像影像可以(從鏡子等法)中產生一樣,所以你們的立論並不一定成立。
雖然如此,就算是不一定,但也只能成立為無自性,那你們也就成為我們的幫腔了。
難道你們不是也這樣承許的嗎?
雖然無自性,但也可以從因法中產生,這就是我們所承許的立宗。
如果諸法的自性少許也不成立,則其違品也不應該成立,所以無有自性也不可成立,如此一來,又怎麼會不一定呢?影像的自性存在與不存在二者都不成立,因為無論如何影像都不是實相的緣故。
辛四、(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因不生果者,則無有因相。
若無有因相,誰能有是果?
如果對方還是固守己見地認為:雖然你們像前面那樣進行了遮破,但因法是存在的,所以果法也應該存在。
因法的總相並不存在。因為,如果因法不能產生果法,則不應該存在因法的法相。如果因法的法相不存在,則該果法又是由什麼因法而產生的果法呢?不可能產生。
己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若從眾因緣,而有和合法。
和合自不生,雲何能生果?
如果對方提出:並不是僅僅自某一因法而產生果法,而是由無一不備的所有因緣之和合而產生果法的。
並非如此。如果和合自身的實體都不可得,則和合就不應該存在。如果和合自身的實體可得,則可以用自己對自己起作用與理相違,以及因為無有必要,所以不會產生自己的理由加以駁斥。
所謂“因法的和合”,也是觀待於果法的。只要缺少任何一個產生果法的因,和合也不可成立。所以,某一因緣的和合,必須依靠果法而成立。(不觀待果法而)隨隨便便的和合,並不能構成該和合。既然以自己的力量不能使自己產生,也就是在和合不成立的前提下,果法又怎麼能產生呢?
以上內容論證了和合無有實體。如果對這些差別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則在別人提出問難:“如果不生自己,則不會產生他法的理由是什麼”時,只有無言以對。不然,就必須回答說:“就像因為不能見自己,所以不能見他法一樣,和合也可以以此類推”。這裏的類推所要表達的含義,就是成立實體不存在的結論。否則,就沒有抓住其要點。
因此,無論以因法的和合、分別各自的因法、還是單獨的和合之類的各種因法(的和合),也即以眾緣的和合,並不能產生和合自身的本體。那麼以和合又怎麼能產生其他的果法呢?決不會產生。
是故果不從,緣合不合生。
若無有果者,何處有合法?
因此,既不能以因緣的和合而產生果法,也不能以非和合而產生果法。因為,如果不是因緣和合而產生果法,則有非因成為因法的過失,這是極其違背事實準則的。
如果從和合與非和合二者中,都不存在所產生的果法,則你們的理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所謂“因緣的和合”又何在呢?就像石女兒子的因緣和合不存在一樣。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十觀因果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