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01:36:58
學習次第 : 進階

中論釋 二十、觀因果品

 

麥彭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丁二十、(觀因果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經雲:世間眾所得,皆因和合現,是故無諸法,則無有和合等宣說了無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提出:時間是存在的,因為它是產生諸法的俱有緣(與近取因共同生果,主要生起非質流部分者,例如生苗芽時具備的水、肥、暖、濕;成為陶罐因素的人工;成為心識增上緣的感覺器官等)。如同苗芽,是由種子、五大以及時間等因緣和合而產生的。經中也雲:因緣和合時,果報即成熟。

為了證明和合不成立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以因緣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己一、(遮破以因緣和合而生果)分三:一、破於和合後生;二、破與和合同時生;三、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於和合後生):

若眾緣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須和合生?

從因緣的和合中,不應該產生果法。其原因如下:

我們可以追問,該果法是已經存在於因緣的和合當中而生,還是沒有存在於因緣的和合當中而生呢?

如果從因緣的和合中,產生了果法,並且在該和合中,果法早已經存在,那麼果法又何須從和合中而生呢?因為果法在因時已經成立,在後來的和合中,又能產生什麼新的東西呢?就像盤子中已經存在(的東西),就不會由盤子產生一樣。

若眾緣和合,是中無果者。
雲何從眾緣,和合而果生?

如果果法是從因緣的和合中產生的,並且在該和合中,果法並不存在,那麼果法又怎能從因緣的和合中而生呢?因為在和合中果法並不存在,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樣。

若眾緣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應有,而實不可得。

如果在眾多因緣的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則在該和合中,就應該能以量而得到所謂該果法。然而,在和合中卻不能以正量得到(果法),因可現量不可得的緣故。

如果對方辨白道:(在眾因緣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看見而已。因為使其明顯的緣不具備,所以才不能看見。(雖然不能看見,但它卻是存在的。)

你們怎麼能證明它的存在呢?以比量、比喻量(根據已知類似或例證的正確理由,以推測對自己為蔭蔽之事物也是這樣的例證。如:認為苗芽是諦實無,有如鏡中之影像;野黃牛有如黃牛等等)還是教證呢?

我們可以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來證明。

但你們的這個理由,用已經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就足以將其駁得片甲不存。

既然從兩方面來進行觀察,都可用比量來證明其與理相違,也即在和合中有果不合理,同時無果也不合理,那麼又該如何定奪呢?

我們並不是要建立在和合中果不存在的觀點,只是遮遣了他宗所建立的在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的立宗。既然在和合中,果法的存在以自性不可成立,那麼其他安立在和合中,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的謬論也同樣要破除。因為必須將有無二邊消除之後,才能建立中觀之道。

若眾緣和合,是中無果者。
是則眾因緣,與非因緣同。

倘若在因緣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則諸等因緣也就與其他的非因緣一般無二了,因為誰都不存在果法的緣故。如果這樣,則煤炭與種子,在作為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別無二致了。

如果對方提出:因為因與非因的差別,是以其所產生的各自分別的果法來確定的。因此,(在因緣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

因為你們的能立等同於所立的緣故,所以你們仍然不能拿出具有說服力的理由。

現量可見已經足夠,又需要什麼其他理由呢?

即使現量可見也不足為道。如果在因緣中存在果,你們的說法就是合理的,但事實並非如此,所以你們的說法不成立。

若因與果因,作因已而滅。
是因有二體,一與一則滅。

如果對方提出:倘若對因果進行觀察,則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緣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說,雖然因不能產生自果,卻能通過因果之間的傳遞提供一種幫助,從而使因法在將能力給予果法後,該因法才滅盡。

也就是說,在承許因果為前後關係的基礎之上,儘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對果法沒有任何作用,就有無因的過失。所以,縱然因會毀滅,但在對果法的產生沒有起作用之前,是不會毀滅的。因為之所以果法能夠產生,都緣於因在提供能力之後才趨於毀滅。

因為因果二者不可能處於同時,(如果按照你們的觀點),雖然有一部分因法因無常而致毀滅,但卻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時停駐而常有的過失。既然果法在因時不存在,那麼請問,因法又將能力提供給誰呢?(這種說法不可能成立,)如同不能將食物給予彌勒佛出世時的兒童一般。

如果因法不能給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幫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沒有提供能力時就已經毀滅,則該果法就成了無因。所以,(如果因法能為果法提供能力,)則因法自身就有成為兩個的過失,一個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個是已經毀滅的因。

若因不與果,作因已而滅。
因滅而果生,是果則無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立時,就已經毀滅。也就是說,在因法窮盡而趨入毀滅以後,才產生了該果法,則所產生的果法就會成為無因。

庚二、(破與和合同時生):

若眾緣合時,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則為一時俱。

如果對方提出:雖然因果為先後的關係不合理,但如果在眾因緣和合的時候,果法也一起共同產生,就像以燈而同時產生光亮一般。

(如果這樣承許,)則能生[生者]與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兩隻角一樣有同時存在的過失。這樣就互不觀待,所謂的因果關係也就不合情理了。

在因法尚未產生以前,就不可能有產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該能力具備,果法也已經成立。如此一來,也就不需要什麼因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後眾緣合。
此即離因緣,名為無因果。

數論派的論師提出:果法並不是在因緣和合之前原本無有而新產生的。在該法的因緣和合之前,該未來法早已存在,只是隨著因緣而將原先已經存在的該法重新引出而已。

如果在因緣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經產生,而絲毫不觀待因緣。則該果法在無因的情況下也能產生,這樣就有連兔角都會存在等過失。

己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觀察因而破;二、觀察果而破。

庚一、(觀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觀察有無關聯而破;三、以觀察是否現見而破;四、以觀察是否接觸而破;五、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若因變為果,因即至於果。
是則前生因,生已而複生。

如果對方提出:果法並不僅僅是從因緣的和合中產生的。所以我們也用不著去探討所謂因法是否是在給予果法能力之後毀滅等問題。因果本來就不是異體的,因為在因法毀滅之後,果法的本體就可以成立。

如果在因法毀滅之後,果法就可以成立,或者因法可以轉變為果法,也即因法已經完全遷移(至果法)而成為無常之法,則果法就有不是原本無有而重新產生的過失。就像舞者僅僅更換了裝束一樣(沒有本質的改變。)因為因果為一體,所以又怎麼需要產生什麼新的果法呢?因為因法恒常存在,所以就有先前已經產生過果法的因法,又要重新產生(果法)的過失。這顯然不合理,因為大可不必的緣故。

雲何因滅失,而能生於果?

所謂毀滅的因法,現在卻絲毫沒有消失,又怎麼能產生已經產生的果法呢?絕不可能產生。

辛二、(以觀察有無關聯而破):

若因果相關,因住果豈生?
若因果無關,更生何等果?

(原譯:又若因在果,雲何因生果?若因遍有果,更生何等果?)

如果對方提出:果法並不是以前面因法的毀滅而產生的,而是由安住於果法的因法產生的。

與果法相關聯並且現在仍然安住於果法的因法,又怎麼可能產生果法呢?因為果法已經存在,而因法卻無有變化,這樣的因又怎麼能成其為因呢?斷無此理。

如果因法與果法毫無關聯,因為毫無關聯的緣故,又會產生什麼樣的果法呢?如果無有關聯也會產生的話,則會有從一個因法而產生所有一切的果法,或者一個果法也不產生的過失。

辛三、(以觀察能否現見而破):

因見不見果,是二俱不生。

我們還可以觀察,因法是在見到果法,還是在沒有見到果法的前提下產生果法的呢?如果因法已經見到果法,則果法就必須存在,如果果法已經存在,則因法也就不應成為因法了;如果因法根本沒有見到果法,又怎麼會產生果法呢?不可能產生。如果這樣也會產生的話,就有產生一切的過失。這裏所說的見到,是指緣的意思。

《顯句論》雲:如果對方提出,因法本來就不存在五根,所以就不存在種子等因法見到什麼的問題。則可以回答說,無論存在與否,我們的立論是為了證實(言實事師)有生之說與理相違,或者是針對(數論外道)神我的等起為因的見解,以及裸行外道承許種子與根為一體之說而言的。

《般若燈論》也雲:若眼見而取者,然後識起者,識者無用;若眼不見而取者,色之境等則為無用等。

我個人認為:這些教證似乎都是在表明,緣所生為趨入基礎的,一切因果法本體的所謂產生等並不存在。就像陶師作瓶子一樣,見與不見二者都不存在。如果可以見到(瓶子或果法),就不需要再產生;如果不能見到(瓶子或果法),所謂的產生也不合理。大家可以對此觀點加以觀察。

因此,無論因法是否能見到果法,都不能產生果法。

辛四、(以觀察是否接觸而破):

若言過去果,而於過去因,
未來現在因,是則終不合。

(原譯:若言過去因,而於過去果,未來現在果,是則終不合。)

如果果法是過去的法,則無論是過去的因、尚未產生的未來之因,還是現在產生的因,在任何時候它們之間都不應該有接觸。我們可以依次對三種情形進行觀察,就可以分別用因為因果二者都屬於過去,(現在已經毀滅,)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觸;因為果法屬於過去,而因法尚未產生,所以也不能接觸;以及因果不可能位元於同時的推導方式來證明。

若言現在果,而於現在因,
未來過去因,是則終不合。

(此頌藏文版與下一偈頌順序顛倒且說法有出入。原譯:若言現在因,而於現在果,未來過去果,是則終不合。)

同樣,如果所產生的果法是現在的法,則無論是尚未產生的(未來之)因、過去的因、還是現在產生的因,在任何時候它們之間都不應該有接觸。我們可以依次以因法尚未產生,所以不能接觸;因為因法屬於過去,(現在已經毀滅,)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觸;以及因果不可能位於同時,所以互相觀待的接觸不存在的推導方式來證明。

若言未來果,而於未來因,
現在過去因,是則終不合。

(原譯:若言未來因,而於未來果,現在過去果,是則終不合。)

如果果法是尚未產生的未來之法,則無論是現在產生的因、尚未產生的(未來之因)、還是過去的因,在任何時候它們之間都不應該有接觸。我們可以依次以因果不可能位於同時,並且果法尚未產生,所以不能有接觸;因為因法與果法二者都尚未產生,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觸;以及果法尚未產生,而因法已經毀滅,所以不存在接觸的推導方式來證明。

若不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因此,無論因法還是果法,如果是過去和未來的法,現在都不存在,所以不應該有接觸;現在的因果也不能相接觸,否則就有因果處於同時的過失。既然不是處於同時,就不應該有接觸,因為非同時的緣故。

如果不存在接觸,則猶如光明與黑暗、東山與西山一樣不應該互為因果。如果這樣都互為因果,則非因也可以成為因了。如果存在接觸,也不應該互為因果,因為二者各自分別成立的緣故。

由此可見,如果不存在接觸[和合],因法又怎麼能產生果法呢?絕不會產生。反之,如果存在接觸[和合],因法又怎麼能產生果法呢?這種情況不可能存在。

辛五、(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

若因空無果,因何能生果?
若因不空果,因何能生果?

我們還可以觀察:果法究竟是以果法而空的因法,還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所產生呢?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也即以果法空的因法而產生果法,則由因法又怎麼能產生果法呢?(決不可能。)如同從水中不可能產生酥油一般;

如果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而產生果法,那麼由因法又怎麼能產生果法呢?(決不可能。)因為果法已經成立的緣故。

這裏是以因法為基礎進行論證的,而前面是從和合之時進行分析的,因為角度不同,所以我認為並不重複。

庚二、(觀察果而破)分四:一、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二、以觀察一體異體而破;三、以觀察有無本性而破;四、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辛一、(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

果不空不生,果不空不滅。
以果不空故,不生亦不滅。

前面已經從因法的角度進行了抉擇。下麵再對果法進行觀察。我們仍然可以追問:因法所產生的果法本體究竟是非空性,還是空性的呢?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也即像《般若燈論》中所說的,言事實師雲:於果法產生之前,應承許果法不空。或者無論是誰所說的果法自性不空,則因為不空的緣故,因法又怎麼能產生果法呢?決不可能產生。因為不空的果法,自性不可變更的緣故。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果法也沒有滅失。

如果是這樣,則不空的果法就成了既沒有滅失,也沒有產生的法,但對方並不承認此點,(所以,對方的見解是錯誤的。)

果空故不生,果空故不滅。
以果是空故,不生亦不滅。

如果承許果法為無有自性的空性,則果法又豈能產生呢?既然無有本體且為空性,(果法)又豈能滅失呢?如同石女的兒子不存在死亡一般。總之,如果承許果法為空性,象這樣的果法則有既沒有毀滅,也沒有產生的過失。

辛二、(以觀察一體異體而破):

因果是一者,是事終不然;
因果是異者,是事亦不然。

中觀論師首先立宗:因法與果法為一體的情形,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合理;而因法與果法的本體為異體的情形,在任何時候也不可能合理。其理由如下: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若因果是異,因則同非因。

如果因法與果法為一體,則能生及所生成為了一體;如果因法與果法二者以本體成立為異體,則因法與非因二者也就完全相同了。如果因果為一體,則有父與子、眼根與眼識成為一體的過失;如果因果為異體,也即互為他體而不相觀待,則有油燈產生黑暗等過失。

辛三、(以觀察有無本性而破)

若果定有性,因為何所生?
若果定無性,因為何所生?

如果果法自身的體性決定存在,則果法已經成立。既然如此,因法又能產生什麼新的東西呢?(不會產生,)因為毫無意義的緣故。

如果果法的體性決定不存在,則如同兔角一般不存在生。那麼因法又能產生什麼呢?決不會產生。

這裏是針對果法是否存在進行闡述,而前面是論述不空的果法不可能產生,所以二者之間並沒有重複之嫌。換言之,前面是從果的角度而言,這裏是從因的角度而言。或者前面是說自性如此的果法不可能產生,此處是說無論果法是否存在,因法都無從產生等等。所以,兩者之間存在著以上差別。

如果對方提出:無有的法也可以從因法中產生,就像影像可以(從鏡子等法)中產生一樣,所以你們的立論並不一定成立。

雖然如此,就算是不一定,但也只能成立為無自性,那你們也就成為我們的幫腔了。

難道你們不是也這樣承許的嗎?

雖然無自性,但也可以從因法中產生,這就是我們所承許的立宗。

如果諸法的自性少許也不成立,則其違品也不應該成立,所以無有自性也不可成立,如此一來,又怎麼會不一定呢?影像的自性存在與不存在二者都不成立,因為無論如何影像都不是實相的緣故。

辛四、(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因不生果者,則無有因相。
若無有因相,誰能有是果?

如果對方還是固守己見地認為:雖然你們像前面那樣進行了遮破,但因法是存在的,所以果法也應該存在。

因法的總相並不存在。因為,如果因法不能產生果法,則不應該存在因法的法相。如果因法的法相不存在,則該果法又是由什麼因法而產生的果法呢?不可能產生。

己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若從眾因緣,而有和合法。
和合自不生,雲何能生果?

如果對方提出:並不是僅僅自某一因法而產生果法,而是由無一不備的所有因緣之和合而產生果法的。

並非如此。如果和合自身的實體都不可得,則和合就不應該存在。如果和合自身的實體可得,則可以用自己對自己起作用與理相違,以及因為無有必要,所以不會產生自己的理由加以駁斥。

所謂因法的和合,也是觀待於果法的。只要缺少任何一個產生果法的因,和合也不可成立。所以,某一因緣的和合,必須依靠果法而成立。(不觀待果法而)隨隨便便的和合,並不能構成該和合。既然以自己的力量不能使自己產生,也就是在和合不成立的前提下,果法又怎麼能產生呢?

以上內容論證了和合無有實體。如果對這些差別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則在別人提出問難:如果不生自己,則不會產生他法的理由是什麼時,只有無言以對。不然,就必須回答說:就像因為不能見自己,所以不能見他法一樣,和合也可以以此類推。這裏的類推所要表達的含義,就是成立實體不存在的結論。否則,就沒有抓住其要點。

因此,無論以因法的和合、分別各自的因法、還是單獨的和合之類的各種因法(的和合),也即以眾緣的和合,並不能產生和合自身的本體。那麼以和合又怎麼能產生其他的果法呢?決不會產生。

是故果不從,緣合不合生。
若無有果者,何處有合法?

因此,既不能以因緣的和合而產生果法,也不能以非和合而產生果法。因為,如果不是因緣和合而產生果法,則有非因成為因法的過失,這是極其違背事實準則的。

如果從和合與非和合二者中,都不存在所產生的果法,則你們的理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所謂因緣的和合又何在呢?就像石女兒子的因緣和合不存在一樣。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十觀因果品釋終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