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02:09:57
學習次第 : 進階
中論釋 九、觀本住品
麥彭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丁九、(觀本住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諸行以我與我所空”,“若無眾生,則壽命不可得。諸法如泡、如芭蕉、如幻、如虛空之電、如水月亦如陽焰”等,宣說了無有本住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多給巴瓦》(為清辯論師所著的一本中觀論著)中雲:“正量部、犢子部、賢道部、鬱多羅部(無上部)、法藏部五大派別的論師們宣稱:補特伽羅是實有的。”
為了證明其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二:一、陳述他宗;二、破其立宗。
己一、(陳述他宗):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雖有如是事,是則名本住。
部分正量部的論師們說道:攝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內的色蘊、觸、受、作意等心所(自力能見各自對境事物特殊屬性之心所生法,如受等五十一心所)[苦樂],以及其他諸蘊等在內的某種具備主宰能力的領受者,在所領受的見法等存在之前,這種領受者[本住]已經存在。
若無有本住,誰有眼等法?
以是故當知,先已有本住。
其理由是:如果象這樣的領受者——人我或者補特伽羅不是實有的,那麼所領受的見法等又怎麼能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此等所領受存在之前,諸領受者——人我,也即實有本住必定存在。
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貯積財物等等,如果天授象石女的兒子一樣不存在,則(其貯積的)財物等也就無從談起。如果在見法等存在之前,不存在領受者補特伽羅,那麼見法等又由誰來領受呢?無法領受。
己二、(破其立宗)分三:一、破領受者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以遮遣而攝成立之義。
庚一、(破領受者我)分三:一、破領受者於一切所領受前成立;二、破領受者於分別所領受前成立;三、破領受者存在因法。
辛一、(破領受者於一切所領受前成立)分二:一、破無立我之因;二、破立我之因不觀待。
壬一、(破無立我之因):
若離眼等根,及苦樂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在所取眼、耳等內六處,以及觸、受[苦樂]等心所存在之前,又能以什麼理由而使作為領受者人我的實有本住,也即領受者成立呢?因為領受者成立的因——見法等都根本不存在的緣故。
如果承許存在一名享受六境的領受者——人我,在沒有外境的時候,又成立所謂的“領受者”,也即完全具備見法等的領受者存在,則共同的領受者補特伽羅,局部的領受者見者等就不具備立因,如同沒有財物也就不存在擁有財物者一樣。所謂“此為彼因”,“此為彼果”,“此為彼之所領受”,“此為彼之領受者”的說法也就無法認定。如果領受者可以另外單獨存在,那麼何為領受者,何為所領受呢?如果這樣承許,則有非領受者也有所領受,非所領受也存在領受者的過失。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觀待):
若離見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應離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譯:若離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應離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離開所領受的見法等,領受者人我卻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則無疑成了離開領受者[本住],所領受的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緣故。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
(假設對方承許此結論,)這種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正是以所領受的法表明領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領受者表明所領受的法或使其成立。如果離開所領受的法,其領受者又安在呢?決不存在!如果離開領受者,其所領受的法又在何處呢?哪里都不存在!
辛二、(破領受者於分別所領受前成立):
一切見等前,實無有本住,
見等中他法,異時而分別。
(原譯:一切眼等根,實無有本住,眼耳等諸根,異相而分別。)
如果對方又認為:並不是在見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領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樣的呢?在見法等等(這裏的等,是指見、聞、嗅、觸等等)中的見法等之外的聞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時候,雖然是見法不存在之時,卻能夠表明或者安立領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無因的過失。
一切見等前,若無有本住。
一一見等前,雲何能知塵?
(原譯:若眼等諸根,無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雲何能知塵?)
既然在包括見法等在內的所有法之前,領受者都不存在。那麼,在見法等各法之前,領受者又怎麼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樹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樹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則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樣。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經存在,那麼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見者即聞者,聞者即受者,
如是等諸根,則應有本住。
如果見者人我也是聽聞者,同時也是受者,則在各個所領受的見法等之前,領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為次第的作者為一體的立論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種立論必須建立在)離開見的聽者仍然是見者,離開聽的見者仍然是聽者的基礎之上,(這顯然是荒誕之言。)
若見聞各異,受者亦各異。
見時亦應聞,如是則神多。
如果見者與聞者各自相異,聞者與受者也各自相異,彼此不相觀待,如同馬與牛一樣。即在見者存在的時候,聞者等等也存在。這樣就有在一個相續中存在眾多人我[神]的過失。
辛三、(破領受者存在因法):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所從生諸大,彼大亦無神。
如果對方又提出:在見法等之前,領受者人我的安立不會成為無因。如雲:“以名色之緣而曰處。”在見聞等法之前,作為色法的四大已經存在,此四大可以作為領受者成立之因。所以,在四大之前,領受者存在。
領受者不可能存在。關於此理,可以依照前面已經論述過的“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的方式加以破斥。
因此,領受者與所領受的法是彼此觀待而安立的,其二者的體性並不成立。若思維其前前的法,也只不過是分別心增上安立的,為通達其理,故表述如下:
以眼耳等等諸根,以及受[苦樂]等諸法所產生的根源——四大,作為其成因,而產生名色聚集的皰(梵音譯作遏部壇。密乘入胎經所說胎兒住胎第一位)等。但是,四大之前的領受者——人我[神]也是不存在的,所以領受者不存在。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若眼耳等根,苦樂等諸法,
無有本住者,見等亦應無。
(原譯:若眼耳等根,苦樂等諸法,無有本住者,眼等亦應無。)
倘若用所述的道理進行抉擇,能得出眼耳等諸根,以及受[苦樂]等任何法,都不存在作為領受者人我[本住]的結論,則所領受的見等諸法也不可能以自性而存在。
庚三、(以遮遣而攝成立之義):
見等無本住,今後亦複無。
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別。
(原譯:眼等無本住,今後亦複無。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別。)
領受者人我在未見之前、正見之時、已見之後都不存在。
首先,在所領受的(見法)之前,(領受者)存在的說法已經被駁得體無完膚;其次,如果在(已見)之後存在,則需要有沒有領受者的所領受在之前存在,這樣也會成為無因,其道理相同的緣故;再次,在(正見的)同時,(領受者)的本體也是不能存在的,對於這一點,我們可按照前面所宣說的:分別各自的成立不可能一起等推斷方式進行破斥。
領受者人我的所謂“有”以及“無”的分別,都是不存在的。正如《顯句論》所雲:“若汝以為:如此這般,豈非確定無人我耶?何人聲稱:‘因見法之不存在,故人我亦不存在’之論?汝等豈非以言過之法(遮遣人我之存在)乎?
此雖乃吾等之主張,然汝等尚未通達其真義也。此言乃因對治與‘其本性不具’,‘人我亦非真實’之論相左,安立‘人我以實有之自性者而有’之謬論,並遮止於其自性之過分耽著而言,並非為立無實之論。此(有無之立宗)二者皆需拋棄。所言‘於有實之耽執’,及‘於無實之耽執’,其自性皆了不可得,如此則何人可分別有無哉?”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九觀本住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