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02:30:27
學習次第 : 初階
中論釋 一、觀因緣品
麥彭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丁一、(觀因緣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無熱惱龍王請問經》雲:“何者緣生則無生,不具彼生之自性,何依緣起則空性,若知空性不放逸。”《般若經》中也以:“色法無生”等詳細闡釋了無生之理。
戊二、(品關聯):
前面頂禮句中已經將無生的了義之理,以理證進行了宣講,以下各品均以此二關聯進行詳細闡述。
(品關聯)分三:一、破四邊生;二、別破他生;三、破緣之能立。
己一、(破四邊生):
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
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
任何法都不是從自己而生,如果是自己產生的,則有無義生、無窮生的過失;也不是從他法而生,否則,即有火焰生黑暗等一切生一切的太過;也不是從自他二者中產生,因為有前兩種過失的緣故;也不是無因生,否則有結果恒時存在或恒時無有,以及因緣之勤作無有意義的過失。
所以,自宗如此立宗:“能依的一切法,所依的一切環境,無論何時、何宗皆無生。”
清辨論師則認為:“一切萬法,于何時、何地、何宗皆無有自性生,因於勝義中無有自生故”等等,以承許自續派的觀點而立宗。
月稱菩薩雲:“一切萬法,于何時、何地、何宗皆應無生,因無有自生等故。”並由無有自生等立宗,依次建立了無有四生的論點。
對此,佛護論師提出:若有生,則可用無義生之過患進行駁斥。
清辨論師又認為:“此宗的安立,有不具備能立及譬喻之過患。”
月稱菩薩對此反駁道:“此宗之能立及譬喻,乃用對方自宗已承認之觀點進行破斥,故無須能立及譬喻。”並於《顯句論》中引用教證對加上勝義簡別的觀點進行了破斥:“若為中觀派,則不能以自之比量推測而立宗,以未承認他法之故。聖天論師雲:‘有非有俱非,一非一雙泯,隨次應配屬,智者達非真。’《回諍論》亦雲:‘若我有少宗,則我有彼過,我無立宗故,唯我為無過。’”
己二、(別破他生)分二:一、宣說他宗;二、以理破斥。
庚一、(宣說他宗):
因緣次第緣,緣緣增上緣,
四緣生諸法,更無第五緣。
(此偈頌與下一偈頌的順序,與原譯順序顛倒,為照顧藏文科判,故略作調整。)
有部說實事師認為:其他三種生理當遮破,但應該成立他生,因為需要從他緣而生的緣故。除了果法以外的其他緣共有四種,其中生起苗芽等果實的種子為因緣;生起眼識的所緣外境色法等為所緣緣;在因滅盡的無間刹那產生果,為等無間緣(次第緣),如以種子滅盡的緣,立即生出苗芽;增上緣即除去其他三緣之外,因某法的存在而能使某結果產生,如生起眼識的眼根等。除此之外,不存在諸如恒常不滅的大自在天等第五緣。
庚二、(以理破斥)分四:一、破斥因果他性;二、破緣能立性相;三、以觀有無而破生;四、破四緣各自法相。
辛一、(破斥因果他性)分二:一、破依他緣生;二、破依他作生。
壬一、(破依他緣生):
如諸法自性,不在於緣中,
以無自性故,他性亦複無。
諸等果法的自性,既不是由其本體之外的“四緣”等,以及外道所承許的其他緣等諸緣的和合中產生,也不是由分別各自的緣一一產生。因為,如果從他緣而生,則有能現見此緣或者無義生的過失。
因此,果法既沒有存在於自己的本體中,也沒有存在於與其相觀待的各緣等其他諸法之中。
若相互觀待的彼方不存在,則己方也不存在。如果是象“慈氏”與“近藏”同時有彼此不同的他體,則可安立自他。但因果並不是同時成立的法,所以他生的觀點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依他作生):
作非具有緣,無緣作不成,
無作則非緣,若具作可生。
(原譯:果為從緣生,為從非緣生,是緣為有果,是緣為無果。)
他宗繼續狡辯道:並不是由眼根以及色法等親自產生眼識等果法,而是以成辦眼識的作用為緣,即是由作用而產生眼識等果法的。
自宗對此破斥道:無論從作用是否具緣兩方面加以觀察,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觀察作用具緣:
如果作用自己都不存在,則不可能存在作用具緣的情形,猶如談論石女的兒子具有青春韶華一般。
為什麼沒有作用呢?
首先,如果作為果法的心識已經產生,就不可能具備作用。因為作用是果法成立的因,倘若果法已經具足,就不需要以作用為緣,因為果法已經生起,則無須再生的緣故。
其次,假如果法尚未產生,也不具備作用。
如雲:“因無生之作者,則無生之作用。”
而所謂果法的正生之時也是不存在的,因為在已生、未生之外,不存在正在生起的緣故。
如雲:“無有差別事,則無有差別法。”
如果對方認為:那麼,作用不具緣應當可以成立吧。
但是,不具備緣而產生果的所謂單獨作用始終不可能存在。如果存在,則有由煤炭等非緣而產生苗芽,或是令作用成為無因者等過失,所以,作用不可能存在。如同毛線不存在,則氆氌也絕對不存在的道理一樣。
他宗又認為:如果照此推測,作用的存在的確是不合理,但緣本身總可以成為產生諸法的緣吧。
首先,如果這個緣沒有作用,則因為不具備作用,而不能成為諸法產生之緣,因為該緣已遠離了能產生諸法的作用;
其次,如果具有作用的緣存在,則可以產生果法。但具有作用的緣根本不存在,其原因前面已經進行了闡述。
總之,無論作用是否具緣,或緣是否具足作用,四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
相互之間如果不具足,即緣不具足作用或作用不具備緣二者,緣都不能成其為緣。
如果二者相互具足,即作用具緣,或緣具作用,則無論是否有果,都不需要緣,所以也是不合理的。
關於此理,在下文中還將進一步廣說。
辛二、(破緣能立性相):
因是法生果,是法名為緣,
若是果未生,何不名非緣?
對方又辯白道:“作用是否具緣不需詳細觀察,因為依靠眼根等產生眼識等果,所以共稱眼根等為緣。”
我們可以對因進行觀察,如果眼識等尚未產生,眼睛等又為何不稱為其非緣呢?此時,我們必須承認眼根是非緣。因為必須觀待產生眼識等法,才能安立所謂的緣。在眼識尚未產生的時候,眼根與非緣是完全相同的,猶如沙子對於產生芝麻油所起的作用一樣。(所以,眼根與沙子等)非緣不能安立為緣。
如果對方承許:雖然以前為非緣,但後來依靠他緣也可以成為緣。
對這種後來所依靠的他緣,我們也可以用同樣的理由進行反駁。(並且,這樣的推論還將產生所依之緣無窮無盡的過失。)
辛三、(以觀有無而破生):
果先於緣中,有無俱不可,
先無為誰緣?先有何用緣?
下面對果法進行觀察,抉擇生起的果法是以前沒有的果,還是已有的果。但不論是以前已有的果,還是無有的果,二者依緣產生都是不合理的。為什麼呢?
如果以前沒有果,那麼以何法而成為緣呢?依緣者並不存在的緣故;如果以前已經有果,又何需生果之緣呢?因為果法已經成立的緣故。
辛四、(破四緣各自法相)分四:一、破斥因緣;二、破斥所緣緣;三、破斥等無間緣(次第緣);四、破斥增上緣。
壬一、(破斥因緣):
若果非有生,亦複非無生,
亦非有無生,何得言有緣?
有些佛教徒認為:因緣應當存在。如果不存在,則應當象石女的兒子一樣不能顯示其法相。但因緣的法相是存在的,因為世尊也說過:“能生者即為因。”從而建立了因緣之法相的緣故。
這種說法只不過是世間名言共稱而已。如果以理證進行觀察,則不合理。
如果所生之法成立,則能生之法也應該成立。如果所生之法已經存在[有],則因為已經成立的緣故,所以不需要再生之緣;如果所生之法不存在[無],則能生之法也不可能存在,果法也就無從生起;如果所生之法為已生[有]未生[無]二者,但有無二者本身已經相違,根本不存在,所以有無二者也不能成立為所生。既然如此,又如何成立能生之因呢?能生之因不可能存在。因此,所謂“因緣存在”之說並不合理。
壬二、(破斥所緣緣):
若有此緣法,則彼無實義,
于此無緣法,雲何有緣緣?
(原譯:如諸佛所說,真實微妙法。于此無緣法,雲何有緣緣?
此偈頌與下一偈頌的順序,與原譯順序顛倒,為照顧藏文科判,故略作調整。)
如果他宗認為:“所謂有緣法(能緣)乃為心及心所之一切法。”其所緣之外境色法等為所緣緣。
自宗對此駁斥道:此緣是緣有境(即有境者。能涉入自境而與之相應的事物。指一切能解說之聲音、內心、感覺器官及補特伽羅)心存在而為緣,還是是緣有境心不存在而為緣呢?
首先,如果承許前者,即能緣的有境心識已經存在,則其所緣或所取因,將成為無有意義。因為能緣已經存在,所緣緣則毫無存在價值的緣故。
如果承許後者,即能緣法不存在,那麼與其相觀待的所緣緣又如何存在呢?因為能緣不存在的緣故。以上分析,是對所緣緣的果法——有境心是否存在所進行的觀察。
下面進一步觀察,能緣是緣於已經存在的外境(所緣境),還是緣於並不存在的外境呢?
首先,如果承許外境存在則不合理,因為緣及果法不可能同時存在,所以不能安立(所緣境)為緣;
其次,若許外境不存在,則更不應該安立為所緣緣,因為(作為所緣緣的外境並不存在,)猶如石女的兒子一般。
(由以上推理可以得知,)無論所緣外境是否存在兩種情況均不合理,如同石女的兒子一般。
所以,石女並不存在所緣緣(兒子),或者說作為所緣緣的石女兒並不成立。
壬三、(破斥等無間緣):
果若未生時,則不應有滅,
滅法何能緣,故無次第緣。
如果苗芽等果法尚未生起,則種子等因法就不能滅盡。因為不能滅盡,則在滅盡的刹那而無間生果的所謂等無間緣也不合理。如果苗芽尚未生起,種子已經滅盡,則生起苗芽等果法的緣是什麼?種子滅盡的緣又是什麼呢?二者都將成為無因。
《無畏論》中雲:“滅盡不能作緣,因所謂滅盡僅為不存在而已,不存在不能為緣故。”
我們也可以從《顯句論》中破四邊生的角度進行遮破:“果法尚未生起,因豈能滅盡?所謂滅盡之緣為何?生滅二緣均不存在,故生滅二者將成為無因。”
壬四、(破斥增上緣):
諸法無自性,故無有有相,
說有是事故,是事有不然。
他宗提出:如同空中具有寶傘,則地面會出現黑影一樣。若有何緣存在,則有其果產生,即為增上緣。
自宗對此破斥道:此因法之存在尚不合理,由此因法而產生的果法又豈能存在呢?
也就是說,此等種子等緣起法的自性稍許也不成立,則所謂此法之相又怎麼能存在呢?其相不存在,則“以此法為因,而生其果”的說法也是不合理。
己三、(破緣之能立):
略廣因緣中,求果不可得,
因緣中若無,雲何從緣出?
如果對方認為:雖然以理觀察,則所謂緣也不存在。但由毛線等因法,而生出氆氌等果法,乃為現量所見,所以,毛線等應是產生氆氌等果法的緣。
此種說法並不合理。
首先,如果在毛線等分別各緣(廣)上,氆氌等果法存在,則有可現不可得(不可得真因之一。能於所諍事中證成所礙事物決定是無者。如雲:“夜間大海,無煙,以無火故。”以不可得原由之能破因,破除有果之所破法)以及將生出眾多果法的太過,所以,在毛線等分別各緣上並不存在果法。
其次,在各緣的和合中(略)也不存在果法,因為分別各因中均沒有果的緣故。如果分別各因中有果,則有一果成為眾果的太過。如果分別各因中沒有果,則有由茅草等非緣中生出氆氌的過失。
從以上兩方面進行觀察,則可得出結論:廣略因緣二者,在不存在果法方面無有絲毫差別。
若謂緣無果,而從緣中出,
是果何不從,非緣中而出?
既然在分別各緣上均不存在果,又如何能自緣而生出彼果呢?不可能生出果來。
如果彼果在彼緣中不存在,卻依彼緣能生出彼果。那麼從其他非緣當中,也應當能生出果法,但為何不能生出果法呢?所以,這種生法[緣]的安立是不成立的。
若果是緣性,諸緣非自性,
從無自性生,豈得緣自性?
(原譯:若果從緣生,是緣無自性。從無自性生,何得從緣生?)
他宗又進一步狡辯道:如果緣與果法為他體,則可以考慮緣中是否有果。但緣的本性即為果,二者不可能異體。所以,應當承許果僅僅是緣的自性或者形態而已。
如此承認也不合理。
如果毛線等緣的自體、本性或者自性能夠成立,則毛線可以成為氆氌,即二者一體。但彼等因緣僅僅具備了支分性形態,卻不能成立其自性。如此從本來並非實體且無有自性的緣中,又怎麼能生出果法呢?彼緣又如何能成立緣的自性呢?絕不可能。猶如寶瓶與空中鮮花的自性大相徑庭一般。
故緣非自性,非緣性成果,
非有中無果,非緣豈成緣?
(原譯:果不從緣生,不從非緣生。以果無有故,緣非緣亦無。)
因此,作為果法,其緣卻並不具有自性。如雲:“氆氌自因成,因自他法成,其本體不成,豈由他生成?”
如果對方認為:果法是由非緣而成立為自性的。
在非緣中就更不存在具備自性的果法。如同在毛線中都不具備氆氌的自性,則在茅草中又怎麼會具備氆氌呢?
他宗又反駁道:如果觀察果法,的確不存在緣。但緣與非緣應當存在,你們不是也口口聲聲地說過:“非緣當中……”等等嗎?既然緣與非緣存在,果法又憑什麼不存在呢?
自宗對此駁斥道:如果果法存在,則對於氆氌而言的毛線等緣以及茅草等非緣也可以存在,如果按前面所說那樣對果法進行觀察,就會大失所望地發現,其二者根本不存在。
因此,分開而安立的所謂“非緣是生成實物果法之緣”的立宗,又怎麼可能成立呢?斷無此理!
《無畏論》中雲:“如果承許‘果依緣而產生’,但緣並非象果一樣從(緣)自己而生。這種由並非自生之緣而產生的果法又豈能說是‘自緣而生’呢?這種說法根本無處安立。因此,果法並非依緣而生,依非緣而產生的果法也不存在。
如此觀察可以了知,如果果法都不存在。那麼,所謂‘緣與非緣’之說又怎麼能成為真理呢?所以,這種觀點根本不成立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一觀因緣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