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02:12:45
學習次第 : 進階
中論釋 八、觀作作者品
麥彭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丁八、(觀作作者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作者不可得,其作業亦不可得”等宣說了無有作者與作業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為:有為法的自性是存在的。因為它的因——作業及作者存在的緣故。另外,佛陀也雲:“無明以及與其相隨之士夫補特伽羅,行持應行之福得”等也詮釋了這一點。
為了證明其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勝義中破作業及作者;二、名言中僅可安立;三、以此理類推。
己一、(勝義中破作業及作者)分二:一、遮遣同品能作所作;二、遮遣違品能作所作。
庚一、(遮遣同品能作所作):
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
決定無作者,不作無定業。
如果對方認為:倘若某補特伽羅作者作了打算作或者所作的某種作業,則作者與作業的自性成立。
(我們可以就此反問:)這個所作的業,是由作者、非作者、或者二者兼備的第三者中的誰作的呢?業也是同樣,我們可以觀察所作的業,究竟是已經決定成立的業、(不定業、還是兩者兼具的業)等三種情況中的哪一種呢?
如果作者成立的話,則其作業的行為就不會存在,因為作者已經成立,而再次使其(作業的行為)成立的第二種行為並不存在的緣故。而且,所作的此業並不是作者的業,則應成不存在作者的業成立,這樣,也就是有石女的兒子所作的瓶子存在的過失。
因此,只有具備行為,才能使作者安立,也只有具備行為,才能使業安立。如果此二者能夠獨立存在的話,則有作者不具備作業,以及無有作業反為作者的過失。
在具備此業的行為,而使作者決定成立的前提下,則由其去作已經決定成立的業,或者具備行為的業,其自性是不可能成立的。
同理,在因不具備行為,而成為非作者的情況下,也不能作不具備行為的業或者不決定業。
以上為立宗,下面闡述原因或理由:
定作者無作,無作者成業;
有業而無作,無業有作者。
(原譯:決定業無作,是業無作者;定作者無作,作者亦無業。)
如果作者已經成立,則其作業的行為就不會存在,因為作者已經成立,而再次使其(作業的行為)成立的第二種行為並不存在的緣故;如果所作的此業不是作者的業,這樣一來,則有不存在作者的業可以成立的過失;
同理,如果業已經成立,則其作者的行為就不會存在,因為業已經成立,也即業本身體性的行為已經具備或者成立,而再次作的第二種行為並不存在,那麼,又有誰來表明這個業呢?誰也無能為力。因此,所謂“該業的作者”,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又去作以自性而成立的該業;
同樣,如果妄想成立不具備業的作者,也是絕對行不通的。因為其能立並不存在的緣故。
總之,能夠成立的作者與業兩者相互之間,必須相觀待而安立。若不相觀待而存在此二者,就會導致沒有業的作者,與沒有作者的業之過失。這樣作者既不成其為作者,業也不成其為業了。
若不定作者,作不定之業,
作業墮無因,作者亦無因。
(原譯: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業。作者及作業,即墮於無因。)
如果由不是決定的作者,而去作不定的作業。因為作者沒有決定,則使業被稱為“業”的因也就不存在;
如果所作的是不定的業,則使作者被稱為“作者”的因也不存在。
若墮於無因,則無因無果,
無作無作者,無所用作法。
如果業與作者兩者都墮於無因,則以共同因所生的果法——瓶子等等之類,以及能使果法生起的因——輪盤等等也都無法成立,其道理相同的緣故。
如果沒有因果,則所作的瓶子、作者陶師、所用作的陶泥也就不應該有能立了。
若無作等法,則無有罪福。
罪福等無故,罪福報亦無。
如果作等三者不合理,則能遍(也即外延。概括眾多部分概念的總體。如瓶是概括金瓶、陶瓶等一切瓶類的能遍,也即金瓶、陶瓶的總概念。又如“常”,是“非所作性”之能遍,“無常”,是“所作性”之能遍)不存在,那麼,應取的善法[福]以及應斷的非法[罪]之業也就不存在。如果善法與非法不存在,則由此業所產生的果報——快樂與痛苦也就不存在。
若無罪福報,亦無大涅槃。
諸可有所作,皆空無有果。
如果(善法與非法)的果報不存在,則相屬於果報的所謂“涅槃、善趣之道”也不應該存在。
因果不存在,則世間界的耕耘稼穡等行為也就成了無意義的勞作,這顯然是信口開河。所以,千萬不要口中雌黃地鼓吹:“不定的作者作不定業”的主張。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業。
有無相違故,一處則無二。
如果對方又認為:是由決定作者與非決定作者兩者兼備的作者,去作定業與不定業兩者兼具的業。
這種說法也是不堪一擊的。是非[有無]二者,在一名作者與一個業上面,如同光明與黑暗一般是相違的,又怎麼可能存在呢?決不存在!
庚二、(遮遣違品能作所作)分三:一、遮遣分別作者作分別業;二、遮遣分別作者作分別與二者兼具業;三、遮遣二者兼備作者作分別業。
辛一、(遮遣分別作者作分別業):
有不能作無,無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其過如先說。
自宗于此首先立宗:“決定的作者[有]不能作不定業[無],而非決定的作者[無]也不能作定業[有]。”
有關此理,可用前面所發的太過類推。即對於定作者、不定業、非作者、定業四者,依次用前面已經論述過的理由:“定作者無作,無作者成業”,“作不定之業,作業墮無因”,“若不定作者,……作者亦無因”,“定作者無作,……無業有作者”加以破斥。
辛二、(遮遣分別作者作分別與二者兼具業):
決定之作者,不作不定業,
及定不定業,其過先已說。
(原譯:作者不作定,亦不作不定,及定不定業,其過先已說。)
自宗再次立宗:“具備決定行為的作者不能作不定業,以及定業與不定業二者兼備的業。”
其理由,可用前面所闡述的原因依次各個擊破。也即採取“定作者無作,無作者成業”,“作不定之業,作業墮無因”,“有無相違故,一處則無二”的方式,即可令對方啞口無言。
若作者不定,不作決定業,
及定不定業,其過先已說。
(該頌詞原譯中缺漏)
自宗意猶未盡,又一次立宗道:“非決定的作者,也不能作具備此行為的決定業,以及定業與不定業二者兼備的業。”
其原由,可按照前面的陳述方式,有順序地使其昭示於眾。即用“若不定作者,……作者亦無因”,“定作者無作,無作者成業”,“有無相違故,一處則無二”等方式(,就可使妄想提出異議的反方無言以對)。
辛三、(遮遣二者兼備作分別業):
作者定不定,亦定亦不定,
不能作於業,其過先已說。
自宗乘勝追擊,再一次立宗道:“相互違背的決定與非決定兩者兼具的作者,更不能作分別的決定以及不定業。”
我們只需有條不紊地依照前面的表述進行推理,便能心知肚明。即全部採用“有無相違故,一處則無二”,“定作者無作,無作者成業”,“作不定之業,作業墮無因”等兩句偈頌的推導方式闡述其道理。
己二、(名言中僅可安立):
因業有作者,因作者有業,
成業義如是,更無有餘事。
如果對方並沒有心服口折,仍然強詞奪理道:你們這樣將因果、作者與作業的安立,一概加以否認,純粹是不折不扣地譭謗這些(名言)。
我們的立宗,是想闡明言事實師們所理解的業果、先前存在隨後毀滅的作者與業等等是不合理的。按照言無自性師[中觀論師]所建立的,作者與業只不過是相互觀待而安立的學說,是合理至極、無法顛覆的。並且,為了表明“不但沒有譭謗名言中的事實,而且可以讓業果與能作所作等能夠合情合理地建立”。(中觀論師又進一步論述道):
因為依靠業,而使所謂的“作者”成立,也因為依靠作者,才能使所謂的“業”成立。除了這樣僅僅互相觀待而成立之外,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存在自身本體成立的理由。
己三、(以此理類推):
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爾。
及一切諸法,亦應如是破。
由此我們也可以了知受的推理:受者我與所受的五蘊二者,也是互相觀待而成立的,其自性根本不成立。其理由,與前面所表述的業與作者的推理毫無二致。
不僅如此,以抉擇作者與業的結論,也可以使我們對剩餘的諸法:所生與能生、所去與能去、所見與能見、支分與有支、量與所量等等,也是互相觀待而成立的,其自性根本不成立的道理了了於心。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八觀作作者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