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9/18 07:52:10
學習次第 : 進階

 攝類學 第十章 質法與體法

善慧法師

丁五 質法與體法

所知可分二  質法與體法

 

所知亦可分二

戊一 質法  戊二 體法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類

今初

非僅由假立  自境得成就

勝義有作用  質法即實法

今初:

非僅由分別假立,自境真實成就勝義有作用之事物,是質法之性相。

質法,與實有法,作用實有,事物,自相、無常、所作等同義。

事相 如色法,眼識等。

此等謂非僅由分別而現起,而是自之真實成就及是勝義有作用之法,以是真實現量能成立之顯現境, 能生自果作用故。

如色法,是質法之理者,以其為質與法二者之同分法故。“質”即實有,具作用之物。以虛空雖是法,然由其非是具作用之物,故非是質法也。

色有法 是質法者 由其非僅由分別假立,自性而能成立之實有法故。

此中可分:

色、心、不相應行三種。

 

己二 分類(言詮門) 分四:

言詮分四種  理證成實有

堅固及作用  自獨立能成

 

一、理證成實有

謂由正理證成,量識所成立之法,此與定有同義,具實有與假有二種,由是正理所證成之實有即是所量也。

 

二、堅固不變實有

謂不生不滅之常法,故此實有與常法同義,常為堅固不變者,以不生滅法,堅固能成,故稱為堅固不變實有。此由分別假立之質法,非自相成就之質法。

 

三、作用實有

謂具作用之法,此與事物同義,以其諸事物皆有作用故。此非分別假立,而為自相成就。

 

四、獨立能成實有

不觀待餘量決定而由自量所決定自性不變能成之法, 如色受識等,即外色五塵及一切心,於事物中除內五根及不相應行,謂五門諸識了別自體,不依他量而自能獨立感知外境。

於四種中,唯第三作用實有與質法是等遍也。

 

戊二 體法 分二

  己一 明體

  己二 體法 初中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類

諸法有自性  住各自體故

從同法餘法  遮回為所依

 

今初

體者,或稱返體法,返轉法。如《釋量論》:

“諸法有自性 住各自體故

從同法餘法 遮回為所依”。

即一法之自體性,為從同類或異類法中遮回之所依也。

體之性相者,謂從與彼法相異中遮回之法。謂直接斷除自所破分後,通過反確定所得之法。此非由自相成就。

 

體即返體

如雲“有瓶”。即斷除無瓶之反面,故雲返體也,如是斷除自所破之反面而緣者,稱為返體也。

 

返體

返體即遮返,其與遮遣同義,遮回即是由遣除所遮之返回後,而認知諸法,謂由量識決定其有時,則亦否定其非無,由決定其無時,亦否定其為有,如於面前處瓶,生起量識決定此處有瓶時,則亦否定此處無有瓶,而於面前無瓶之處,生起無瓶決定時,亦否定此處有瓶也,故知否定有,即成立無,否定無,即成立有,所謂遮返即是一種否定,排除,以于認識諸法生起決定時,其決定有二種方式,即在決定其有時,爾時即否定遮返其異品無;而若決定其無時,爾時即否定遮返其異品有。

或謂通過反確定所得之義,以是緣故,稱為返體。反確定者. 相對兩種事物. 一經否定其為此一. 即可確定其為彼一. 如肯定柱是無常. 即已否定其常. 若已否定其常,即便肯定其是無常。

 

體為常法

故於此中,如: 瓶之體者,謂遮除與瓶相異之法,乃從瓶之異品――非瓶,遮返之法,即排除非瓶後所餘之法,除瓶外餘皆非是,亦非是大腹,非是金瓶,故凡是不同於瓶者,皆是非瓶,皆是所遮,由此將非瓶遮遣排除後,所餘之法即為是瓶之體,然此瓶之體,是由分別心思惟顯現,假立之法,故是“共相”。是常法也。

 

瓶之體有法,僅是為緣彼之分別心前顯現生起者,以緣自身於分別心上顯現不能成立故。

瓶之體不同於瓶者,以瓶自身是為自相成立,於現量上能顯現故。而瓶之體者,是依于瓶境於分別心上顯現而有,非無分別現量所現。故瓶之體僅為分別心假立之總相,非是自相成立也,故其質法不能成立,故無生果之能力,乃不具生滅等相之常法也。

 

此中“瓶之體”與瓶等之差別者

1、瓶是“瓶之體”

以除瓶外,“瓶之體”無所依故。

 

2、“瓶之體”非是瓶

以瓶是事物,有作用,是自相,而“瓶之體”非是實有事物,乃是依分別心顯現安立,故其自相不能成立,為是共相,是常法也。

 

3、“凡是瓶之體”皆是瓶

以與瓶是一體故,當知,此中“瓶之體”與“凡是瓶之體”二義不同,“瓶之體”是共相,是常法,而“凡是瓶之體” 則是自相,是實法,即是指瓶也。故“凡是瓶之體”皆是瓶,而“瓶之體”非是“瓶之體”, 瓶是“瓶之體”也。

 

4、“凡是瓶”非皆是“瓶之體”,如金瓶,銅瓶是瓶,然其僅能是自之體,即金瓶是“金瓶之體”銅瓶是“銅瓶之體”,而非是“瓶之體”,僅瓶是“瓶之體”。

 

若謂:一切常法皆以分別顯現而言. 則兔角也應有體. 以是分別顯現故。

然此不同者. 執兔角之分別為兔角之總相. 此是分別顯現. 然其義則非相順. 以兔角為無法故。

故總相(義共相). 可通於一切有法、無法,在分別心中顯現故。

 

瓶之體有法,是返體者,以是緣瓶分別心,破除與瓶相異後之返體故。

 

有謂:若依此理,則瓶亦是遮法,以是遣除非瓶之反面,而是瓶也。

曰:此不應理者,以彼遣除非瓶之反面是瓶之體,是常法故。于彼未建立遣除非瓶分後是瓶者,以外境之瓶,非於分別心上顯現,而是於無分別心上顯現。而遣除非瓶分後之建立,則屬於分別心上顯現,是為總相,是常法也。

庚二 分類

諸法體有三  自體即名相

事體法事相  義體謂性相

體(返體)有三:

1、自體(自返體):

即自身體法,與各自異體相反之法,是現於分別心中所表事物,自身,或各自反身,即名相之所表,如瓶自身,即瓶之自體。

與彼法相異反面之法者,謂是彼法返體之性相。

與事物相異反面之法者,謂是事物返體之性相。

彼事物之事相者,凡是事物之返體則皆是事物之自返體。

2、事體(事返體):

或稱因返體,謂諸法各自性狀之因素. 即事相之義,如金瓶為瓶之事體. 事物之事體者. 謂色. 心. 不相應行。

3、義體(義返體):

即性相. 意義. 諸法各自之性相。是各自應破分斷除後之法。

 

己二 體法

體法謂斷除  自所破分後

于分別心前  顯現成立法

斷除自所破分後,僅於分別心前顯現成立之分別假立之法。

謂於識上現起之實體性能,非實有事物。體法或又稱返體法。此與假有,常,總相等同義。

事相:如非瓶之反面:謂斷除非瓶後之返體顯現。

虛空:謂斷除質礙後之返體顯現。

此等顯現皆分別假立之法也。

 

返體法與遮法同義

謂自通達心. 斷除自所破分後,唯於分別心上顯現之法。

如:所知. 實有. 瓶之體。

 

所知是常法

如“所知”是常,而“凡是所知”非皆是常,故“所知”與“凡是所知”是不同也。如瓶是所知,而所知非瓶,以所知是常法者,是由分別而顯現生起故。

所知雖有常法與事物二者. 而立所知為常之因者:

所知有法,是常法者,以彼非現量所能直接量故;以是分別心生起之返體分. 是遮法,返體法故。

如是定有與所知亦同. 是緣自分別心,是斷除自所破分自相成立後之返體法故。

總之,諸事物者為實有者,是非僅依分別假立,而自境能真實成就之法,諸常法者為假有者,是唯依分別假立而成之法故。

 

體與體法

體與體法,或雲返體與返體法,非是同義,以體雖是常法,然凡是常法非皆是體,如虛空,是常法,而非是體,以虛空亦有“虛空之體”也,以凡是常法皆是體法,凡是體法亦皆是常法,體法與常法是等遍故。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