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9/18 08:15:15
學習次第 : 進階

 

攝類學 第十五章 遮遣與成立

善慧法師

丁十 遮立(遮遣與成立)分二

  戊一 成立法

  戊二 遮遣法

諸法分遮立

 

今初

非由直接斷 自所破分法

直接通達知 是為成立法

非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而由直接通達心了知之法,是成立法之性相。

事相:如瓶 柱 色法 心識 事物 所作 聲無常等。

如瓶,是成立法者. 謂瓶之成立. 是于自境直接通達心. 不須由直接斷除所破分後之通達境. 僅唯自之所取即能成立.  以是緣故,稱為成立法也。

謂如瓶成立法者. 即瓶之成立. 是于自直接通達心. 不須直接斷除所破後之通達境. 僅唯自之所取即能成立.  以是緣故,稱為成立。

而如虛空,非是成立法者,以其是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有質礙後之所通達之境,故非是成立法也。

 

成立法與事物非是同義,凡是成立法皆是事物,周遍成立也,然凡是事物非皆是成立法。事物于成立法有二種,如所作與刹那瓶與柱等是成立法,而非瓶之反面之瓶,雖是事物,然非是成立法也,以是遮遣法故,是非遮也。

 

戊二 遮遣法 分二

  己一 遮遣法

  己二 明遣餘 初中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類

遮遣由直接  斷自所破分

次了知之法  如瓶之總相

今初

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直接了知之法,是遮遣法之性相。

遮遣法,排除法,返體法,遣餘法等同義。

事相:如非瓶之反面 瓶之總相 虛空 補特伽羅無我等

1、“非瓶之反面”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非是瓶,而直接了知非瓶之反面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2、“瓶之義共相” 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非是瓶,而顯現生起瓶之增益分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3、“虛空” 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有質礙,而顯現生起虛空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4、“補特伽羅無我” 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補特伽羅我,而顯現生起補特伽羅無我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凡是常法非皆是遮遣法,以常法亦有成立法也,如瓶有,聲有,為現量所緣能成,然是常法也。

皆非是自相而有,獨立而成也,是須斷除自所破分後之顯現而成也。

 

庚二 分類

  辛一 非遮

  辛二 無遮

遮遣分二種  非遮與無遮

非遮引所餘  無遮無所引

今初

由破除遮遣後,引出其餘之法。

1 “非瓶之反面”

是由破除遮遣“非是瓶”後所引出之法。

 

2 胖天授白日不食,然其不瘦。

引申其晚間有食。

 

3 瓶之體

由遣除非瓶類等,引申出瓶之體。

 

瓶之總相,瓶之體等,雖是自所直接通達心,然是於彼直接斷除自相成就後所通達,故彼等是遮法,彼等之所破,唯是斷除自相成就分後建立之法,如是引申餘法,能令了知者,是為非遮也。

 

辛二 無遮

由破除遮遣後,不引出其餘之法。

認識自境之心,僅直接破除自境應所破分後所認知之法,而不引出其餘義之法。

如 補特伽羅無我 法無我法性 兔角之無 聲常之無 聲常空等。

又自境名上有遮詞者,如“無瓶”“無我”等,是無遮。

自境名上無遮詞,然亦是無遮者,如虛空,空性。

以此無遮中,不能引出其餘義或能立也。

然非是有遮詞則皆為遮法,如“無量壽佛”,非是遮法,是成立法也。

 

分類:

1、容是無遮

於自所知所遮上容是之無遮

如 無瓶 無聲,無心等,此瓶等於所知上容是有故。

 

2、不容是無遮

於自所知所遮上不容是之無遮

如 兔角之無 法無我補特伽羅無我

此兔角等,於所知上,不容是有故。

 

依哲蚌寺班欽宗,許無常是成立法,非同袞欽等許為是遮法。

 

己二 明遣餘 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類

今初

能達自境心 遣自境應破

後所了知法 是為遣餘相

能通達自境之心,直接遮遣自境應破分後所了知之法,是遣餘之性相。

遣餘與遮遣同義. 即表否定。

如:瓶之義共相 補特伽羅無我 所知常等

 

遣餘有二種  非遮與無遮

 

庚二 分類 分二

  辛一 無遮之遣餘

  辛二 非遮之遣餘

今初

謂能通達自境之心,於遣除中,不引非遮與成立者,是無遮遣餘之性相。

破除自境應破分後. 不引招其餘義者,此與無遮同義。

事相 如:於瓶上非瓶之無 如雲:無山 但遮其有。

 

辛二 非遮之遣餘 分二

  壬一 性相

  壬二 分類

今初

謂能通達自境之心,於遣除中,引非遮或成立隨一者,是非遮遣餘之性相。

破除自境應破分後. 又引招其餘義者. 此與非遮同義。

 

壬二 分類 分二

非遮遣餘二  境自相內心

1、境自相之遣餘(義之遣餘)

成為自相與遣除之同分法者,是境自相遣餘之性相。

遮遣自境所應遮之異類. 以後得之法. 亦即境之自相。

如:非瓶反面之瓶 常物二空之瓶等。

反轉非瓶以後. 後得之瓶(此即是瓶. 但是同”瓶”不同的是. 瓶是成立. 此是遮遣. 非遮)屬於事物。

 

2、內心遣餘(覺之遣餘)

成為非遮遣余及分別增益之同分法者,是內心遣餘之性相。

內心遣餘 分別顯現境 義共相等同義。

思維中所現境相. 即印持自境思維中反轉自相之後所現起者。

義共相者(總相):但存在于思維中之增益部分. 即心中現起的外境形相. 若是印持瓶之思維中. 執瓶之義共相. 則是屬於成立. 此是執反轉”非瓶”之義共相則屬於遮遣. 有分別。

 

凡是二種遣餘隨一者,皆是遣余,周遍成立也,然凡是遣餘非皆是二種遣餘之一,如 常法,定有,所知等,非是二種遣餘之一,然是遣餘也。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