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9/18 08:15:15
學習次第 : 進階
攝類學 第十五章 遮遣與成立
善慧法師
丁十 遮立(遮遣與成立)分二
戊一 成立法
戊二 遮遣法
諸法分遮立
今初
非由直接斷 自所破分法
直接通達知 是為成立法
非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而由直接通達心了知之法,是成立法之性相。
事相:如瓶 柱 色法 心識 事物 所作 聲無常等。
如瓶,是成立法者. 謂瓶之成立. 是于自境直接通達心. 不須由直接斷除所破分後之通達境. 僅唯自之所取即能成立. 以是緣故,稱為成立法也。
謂如瓶成立法者. 即瓶之成立. 是于自直接通達心. 不須直接斷除所破後之通達境. 僅唯自之所取即能成立. 以是緣故,稱為成立。
而如虛空,非是成立法者,以其是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有質礙後之所通達之境,故非是成立法也。
成立法與事物非是同義,凡是成立法皆是事物,周遍成立也,然凡是事物非皆是成立法。事物于成立法有二種,如所作與刹那瓶與柱等是成立法,而非瓶之反面之瓶,雖是事物,然非是成立法也,以是遮遣法故,是非遮也。
戊二 遮遣法 分二
己一 遮遣法
己二 明遣餘 初中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類
遮遣由直接 斷自所破分
次了知之法 如瓶之總相
今初
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直接了知之法,是遮遣法之性相。
遮遣法,排除法,返體法,遣餘法等同義。
事相:如非瓶之反面 瓶之總相 虛空 補特伽羅無我等
1、“非瓶之反面”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非是瓶,而直接了知非瓶之反面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2、“瓶之義共相” 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非是瓶,而顯現生起瓶之增益分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3、“虛空” 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有質礙,而顯現生起虛空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4、“補特伽羅無我” 是遮遣法者,是由直接斷除自所破分――補特伽羅我,而顯現生起補特伽羅無我之法,故其是遮遣法。
凡是常法非皆是遮遣法,以常法亦有成立法也,如瓶有,聲有,為現量所緣能成,然是常法也。
皆非是自相而有,獨立而成也,是須斷除自所破分後之顯現而成也。
庚二 分類
辛一 非遮
辛二 無遮
遮遣分二種 非遮與無遮
非遮引所餘 無遮無所引
今初
由破除遮遣後,引出其餘之法。
如
1 “非瓶之反面”
是由破除遮遣“非是瓶”後所引出之法。
2 胖天授白日不食,然其不瘦。
引申其晚間有食。
3 瓶之體
由遣除非瓶類等,引申出瓶之體。
瓶之總相,瓶之體等,雖是自所直接通達心,然是於彼直接斷除自相成就後所通達,故彼等是遮法,彼等之所破,唯是斷除自相成就分後建立之法,如是引申餘法,能令了知者,是為非遮也。
辛二 無遮
由破除遮遣後,不引出其餘之法。
認識自境之心,僅直接破除自境應所破分後所認知之法,而不引出其餘義之法。
如 補特伽羅無我 法無我法性 兔角之無 聲常之無 聲常空等。
又自境名上有遮詞者,如“無瓶”“無我”等,是無遮。
自境名上無遮詞,然亦是無遮者,如虛空,空性。
以此無遮中,不能引出其餘義或能立也。
然非是有遮詞則皆為遮法,如“無量壽佛”,非是遮法,是成立法也。
分類:
1、容是無遮
於自所知所遮上容是之無遮
如 無瓶 無聲,無心等,此瓶等於所知上容是有故。
2、不容是無遮
於自所知所遮上不容是之無遮
如 兔角之無 法無我補特伽羅無我
此兔角等,於所知上,不容是有故。
依哲蚌寺班欽宗,許無常是成立法,非同袞欽等許為是遮法。
己二 明遣餘 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類
今初
能達自境心 遣自境應破
後所了知法 是為遣餘相
能通達自境之心,直接遮遣自境應破分後所了知之法,是遣餘之性相。
遣餘與遮遣同義. 即表否定。
如:瓶之義共相 補特伽羅無我 所知常等
遣餘有二種 非遮與無遮
庚二 分類 分二
辛一 無遮之遣餘
辛二 非遮之遣餘
今初
謂能通達自境之心,於遣除中,不引非遮與成立者,是無遮遣餘之性相。
破除自境應破分後. 不引招其餘義者,此與無遮同義。
事相 如:於瓶上非瓶之無 如雲:無山 但遮其有。
辛二 非遮之遣餘 分二
壬一 性相
壬二 分類
今初
謂能通達自境之心,於遣除中,引非遮或成立隨一者,是非遮遣餘之性相。
破除自境應破分後. 又引招其餘義者. 此與非遮同義。
壬二 分類 分二
非遮遣餘二 境自相內心
1、境自相之遣餘(義之遣餘)
成為自相與遣除之同分法者,是境自相遣餘之性相。
遮遣自境所應遮之異類. 以後得之法. 亦即境之自相。
如:非瓶反面之瓶 常物二空之瓶等。
反轉非瓶以後. 後得之瓶(此即是瓶. 但是同”瓶”不同的是. 瓶是成立. 此是遮遣. 非遮)屬於事物。
2、內心遣餘(覺之遣餘)
成為非遮遣余及分別增益之同分法者,是內心遣餘之性相。
內心遣餘 分別顯現境 義共相等同義。
思維中所現境相. 即印持自境思維中反轉自相之後所現起者。
義共相者(總相):但存在于思維中之增益部分. 即心中現起的外境形相. 若是印持瓶之思維中. 執瓶之義共相. 則是屬於成立. 此是執反轉”非瓶”之義共相則屬於遮遣. 有分別。
凡是二種遣餘隨一者,皆是遣余,周遍成立也,然凡是遣餘非皆是二種遣餘之一,如 常法,定有,所知等,非是二種遣餘之一,然是遣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