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9/18 08:08:37
學習次第 : 進階
攝類學 第十三章 一與異
善慧法師
丁八 一與異(相同與相異)
相同與相異 周遍所知法
分二
戊一 一 (相同)
戊二 異(相異)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類
今初
非各別之法 相同之性相
非各別之法. 謂相同之性相。
事相:如所作 聲 聲無常 聲之所作等。
所謂“非各別”者:如瓶 於分別心前現起者. 僅顯現一法. 非有二法顯現故。
所謂“法”:是有法故. 如兔角亦是分別現起. 然其是無法. 量無所緣故,故其非是一. 亦非異故。
若是所知,定是一或異其中一法,成為周遍也。
己二 分類
言詮門分四 自體性類質
從言詮門分四:
庚一 自體同(自返體同)
庚二 自性同
庚三 類同
庚四 質同
今初
自體各別法 體同一等遍
非自體各別之法. 是自體同之性相。
即與各自異體相反之法. 現於分別心中之所表顯現. 所謂“自體”者,如無常與所作二者是等遍,然於心識前所顯現之無常分與所作分有所不同也,如是顯現生起無常之體分,非是所作之自體,而是無常之自體,又所作之體分,是所作之自體,非是無常之自體,其是於心識上顯現各有自體故,應知一切所知亦同,亦有其各自之自體故。
如有與有. 瓶與瓶. 二者完全一致. 在心中無可顯現為異者。
凡是自體同皆是相同. 周遍成立,凡是相同亦皆是自體同。
庚二 自性同
自性非各別 自性同性相
非自性各別之法,是自性同之性相。
如 無常與事物. 所知與定有。
瓶與瓶無常. 是自性同者. 以瓶無常是瓶之自性,于正理(合理)心前能顯現生起故。
瓶與瓶空性. 是自性同者. 以瓶空性是瓶之自性,于正理(合理)心前能顯現生起故。
又總與別皆是自性同。凡是自性同不皆是相同。
如:瓶與瓶口是自性同. 然非是相同,以凡是相同皆是自體同也。
庚三 類同 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類
今初
類門非各別
類門中非各別之法. 是類同之性相。
類同分質體
辛二 分類 分二:
壬一 質類同
壬二 體類同
今初
相異有為法 同一近取生
相異之有為法. 從各自同一近取因所生,是質類同之性相。
如由同一泥質所造黑白兩類陶罐及同一前刹那心所生心及心所。
所謂“質類同”者,謂質類同因之法. 二種質法是相同,相同類之事物為近取因,所生質類相同,而體性(返體)不同之法。
如瓶與瓶口. 二者是質類同,然非是自體同之法也。又如同一麥種為近取因所生大小不同之苗芽。
凡是質類同皆是事物. 常法非有質類同也。
此中又分:
1、色法:近取之中. 依同一大種產生之相異物. 如:筆與筆尖。
2、心法:自因一心中所生心王心所. 如依前第六意識,所生後念之意識及心所。
3、不相應行:同近取因中. 產生之聲之所作與聲無常二者。
所作與無常是質類同。
所作之質即是成立無常故,無常之質亦是成立所作故。
壬二 體類同 分二
癸一 性相
癸二 分類
能於合理心 生境體類同
分有為無為 能成與遮遣
今初
體類相同,能於合理心識前生起境之法者。
如:柱之無常與瓶之無常二者. 瓶之無我與柱之無我二者。
若是體類同則皆是相異,周遍成立。
癸二 分類 分二
子一 有為法之體類同
子二 無為法之體類同 初中分三:
(1) 色法:東方之房屋與西方之房屋。
(2) 心法:此人之眼識與彼人之眼識。
(3) 不相應行:白馬與單匹馬。
子二 無為法之體類同
瓶之無我與柱之無我二者。
複次體類同中分為. 能成之體類同與遮遣之體類同。
1、能成之體類同
事物能令隨一. 諳不諳練(熟不熟練)之有情. 對此一見即能油然生起“此乃此也”之想者. 為能成之體類同。
色法:鈴聲與笛聲。
心法:緣青色之眼識與緣白色之眼識。
不相應行:柱之無常與瓶之無常。
2、遮遣之體類同
但就已破所破分上所得無遮同類。
如:人無我與法無我 瓶常之空與柱常之空。
前者為破除有我之無遮,後者為破除彼常住之無遮。
又聲之無我與聲常之空,二者雖皆是無遮,然非是體類同,以彼二者所遮類非同故,以無有緣彼二者相同之合理心故,是故,彼二者所破之體類非相同也。
瓶之所作與柱之所作二者是體類同者,以彼二者于合理心前生起顯現是相同故,而瓶所作與柱所作二者非是體類同者,以鼓腹盛水之所作與能托橫樑之所作,二者于合理心前生起顯現是不同故。
庚四 質同
質類非各別 質同遍有為
於質類門中,非各別之法. 是質同之性相。
性質相同之法. 周遍有為法. 不遍無為法. 如瓶與金瓶。
又如 所作與無常 瓶與瓶之生住異滅。
所作與無常是質同者,以所作之質,無常能成,無常之質,所作能成。
戊二 異(相異) 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類
相異各別法 體質類性異
今初
各別之法,是相異之性相。即分別心上顯現各別之法。
如常與物 所作與無常(二者是相異. 因為是各別之法. 然卻是質同)。
己二 分類 分四:
庚一 自體異(自返體異)
庚二 自性異
庚三 類異
庚四 質異
今初
自體各別之法者,是自體異之性相。
事相:如色法與心法 所作與無常 所知與有。
與事物自體各別之法,是事物自體異之性相。
庚二 自性異
自性各別之法,是自性異之性相。
事相 如:甘蔗之味與色 常與物 四大種。
與常法自性各別之法,是常法自性異之性相,如所作。
庚三 類異 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類
今初
類別各別之法,是類異之性相。
事相 如:色與心 補特伽羅無我與無為虛空。
事物與無常 所知與有 瓶無我與瓶常之空。
即一切返體類不相同之法。
辛二 分類
1、能成類異:如物與心。
2、遣除類異:人無我與虛空。
複次,物與無常 所知與定有 瓶無我與瓶常之空 地與水 金與銀 馬與牛等一切體類不同之法。
庚四 質異
質類門中各別之法,是質異之性相。
如:柱瓶二 色心二
凡是相異皆是自體異,周遍成立。
凡是相同皆是自體同,周遍成立。
凡是相異非皆是自性不同,以所知與定有既是相異. 又是自性同也(然非相同. 以相同即是自體同)。
凡是自性異非皆是類不同,如金瓶銅瓶二者,是自性異,及是類同也。
凡是自性異非皆是質類不同,如一銅質為近取因,所生銅瓶與銅盆,二者是自性異,及是質類同也。
凡是質類同非皆是質同,如一青稞所生大小不同之二粒青稞,彼二者是質類同,然非是質同也,以彼二者自性相異故,周遍能成立者,以凡是自性同非皆是質同,而凡是質同則定是自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