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9/18 08:12:59
學習次第 : 進階

攝類學 第十四章 相違與相屬

善慧法師

丁九 相違與相屬

一切法關係中可分為相違及相屬,即凡是所知皆是相違及相屬任一之法,周遍成立故。明此二法是為瞭解諸法之間關聯繫屬之差異,以諸法因緣起,諸法因緣滅,法不孤生,必賴緣起,故為通達緣起之方便也。

此中分二:

戊一 相違

戊二 相屬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類

相違謂相異  非同分之法

今初

相異非同分之法. 是相違之性相。

即彼此之間是異體. 且不能成為同分之法。

所謂“相異”者,即彼此名相及所表義皆不同。

所謂“同分”者:即異體兩種事物同時存在一處,如:金瓶. 是瓶與金之同分法,以瓶與金既是異體. 亦在同位. 既是金亦是瓶. 同時存在一處故。

事相如:

常法與事物. 色與心. 瓶與柱. 瓶與瓶中之水,常與無常,冷與熱,明與暗,彼此既非一體. 亦非在同位故。

瓶柱二者. 體性各異. 且不同位. 是柱則不是瓶. 是瓶則不是柱,既是瓶亦是柱之法是無有故,故說此二是相違也。

言“非同分”者. 為斷除有言"事物與瓶"此二法雖是體性各異. 然非不同位. 即是同位故. 既是事物又是瓶——如金瓶. 既是事物也是瓶故,非是相違. 乃是相屬也

言“相異之法”者. 此為斷除有言瓶與兔角二法是相違. 此二雖不同位. 然非是相互各異. 以其兔角是無法也。

 

又與所知相違之性相者,謂與所知相異非同分之法,如所知之返體 瓶柱二等

 

不相違性相  非異有同分

不相違之性相亦有者:謂非異或有同分之法,如事物 無常與所知

事物有法 彼非是相違者 以是非相異有同分之法隨一故 以彼非是相異故。

無常與所知有法 非是相違者 以有彼之同分法故 如瓶既是事物亦是所知故。

 

己二 分類 分二:

  庚一 不並存相違

  庚二 互絕相違 初中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類

相違分二類  互絕不並存

今初:

不並存相違  性質不並存

如光明與暗  對治與所斷

事物分為三  物心識有情

 

性質相互不能結合並存之事物。

由於互相能害所害,損傷. 抵觸. 彼此不能持續平衡相伴並存之事物。

事相 如:光明與黑暗 對治與所斷(如空慧與我執)

宗大師《因明七論入門》分三種:

1、物質不並存相違:如明與暗

2、心識不並存相違:聲無常之比量與執聲常之增益遍計執

3、有情不並存相違:蛇與鼬 貓與鼠

 

辛二 分類 分二

  壬一 不並存直接相違

  壬二 不並存間接相違

直接不並存  猶如冷與熱

 

今初

直接相害(相針對,相妨害,不能兩立之法). 彼此不能結合並存之事物。

如:冷觸與熱觸

 

壬二 不並存間接相違

間接不並存  煙力與冷觸

間接相害. 彼此不能結合並存之事物。

如:大煙力與大冷觸力

以若有大煙力者,必定有火,火是熱觸,與大冷觸立是直接相害(直接相違也)而大冷觸力與煙力卻是間接相害,以其間接中有火故

不並存間接相違與不並存相違是同義。

 

庚二 互絕相違 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類

互絕相違者  彼此互排除

如柱與瓶等  此相違同義

今初:

彼此互相排除. 不能同一之法。

相違之中. 其中之一是其相反方. 又此反面排除或斷除則稱為互絕相違。

如:柱與瓶 所作與非所作 常與物 白與黑

互絕相違與相違同義。

如: 柱與瓶二者,瓶是斷除或排除柱. 反之亦同。

 

辛二 分類 分二

  壬一 直接互絕相違

  壬二 間接互絕相違

直接互排除  猶如常無常

今初

直接互相排除. 不能同一之法。即非此即彼,在二法之間形成矛盾。

如:常與無常 一與異 是瓶與非是瓶

直接互絕相違與直接相違同義。

而瓶與柱非是直接互絕相違. 非是瓶亦並不須是柱也。

有情與非情

(人與非人,此中有二,非人一是指非是人,此與人成為直接相違,然以非人指鬼神等有情時,則非是直接相違也)

 

有我於無我 一與異 諦實一與諦實異,此在中觀四相抉擇無我時,極為關鍵,即對我之存在狀況,以一異觀察法,所謂周遍決定扼要,判斷若是所知定周遍一異,而無第三聚,在此勝解基礎上,再對一異進行觀察決定扼要,一方面須知此二者相違,即此處所指之相違,另方面逐一破除。

 

壬二 間接互絕相違

間接不同位  如白與紅色

不同位之法.  互相排除. 不能同一之法。

間接互絕相違與間接相違是同義。

如:所作與常法 白色與紅色 瓶與柱

以常與無常是直接相違. 所作與常則是間接相違也。

如通達聲是所作之心同時. 則能排除聲是常之心,而知其為無常也,以凡是所作定是無常故.

故聲無常與聲常是直接相違,而聲常之空與聲常是間接相違也。

對相違之法認識,即對法之屬性關係而作瞭解,即若通達此法,則需排遣彼法之決定,如現在所謂之排除法,由此而深入對空性之認知,以有我無我二者是相違,則若通達無我之見,則能直接間接對治有我之執,因二者是相違,不能並存故,故知無我空慧之增長,則能對我執進行對治,其餘對治中,如以無貪(不淨觀)對治貪欲(色貪),不淨觀與貪欲是間接相違,以無貪是其直接相違故,然欲生起直接對治之無貪,則需借助不淨觀修習,若不知相違之道,則對治煩惱之道亦無從下手,以修行之根本為斷惑,然惑能否斷除,則觀待於有否其之對治,即相違(直接間接)之法存在否?及了知是何?若錯尋求,如有人欲除貪,而頻涉染境(如常入酒家歌舞之處)則此地與除貪非是相違,而是間接不相違,相屬也,以此等地易生貪欲故,故應知,佛制戒律之道,主以對治惑之直接間接之方便,如辨識阿含中對境之辨識,及在心明學中論述煩惱之對治心所,此等皆與相違之道有關,故應以明相違而知對治惑行之力,於噁心惡行明其對治,加以增廣,而對善法之相違,如嗔心與悲心,嗔心能損善根等,于此善心善法之相違,則應勵力斷除之。

 

戊二 相屬 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類

相屬謂彼此 互系隨為滅

今初:

彼此二法相異,相互聯繫,異體事物之此一若滅,則彼一隨滅者。

如:火與煙,事物與瓶,以各別異體,若所異之火或事物一經遣除,則能異之煙與瓶亦從而隨被滅除,火若滅,煙必隨滅,若有煙者,必有火也(然非定同時而存)此亦如同若無金,則金質之瓶亦無有也,彼此能依所依關係或是體性相同,或是因果也。

又如事物與所知二者亦是相屬,彼與所知體性相同門中相異之法,若無所知,則定無有事物也,以若無所知,則無有一切法也。

如:煙有法 彼與火是相屬者 以與火體性相同門中是相異法,是火之果故,以若無火,則無有煙也。

 

己二 分類 分二

  庚一 同體相屬

  庚二 從生相屬

相屬有二種  同體與從生

今初:

同體自性同  返體各異法

如瓶與瓶底  此無則彼無

自性同一,而返體各異之法。

如:瓶與瓶底 瓶與所知 瓶與瓶之返體瓶之作用與瓶

瓶之作用者,謂瓶之盛水等作用分,是不相應行。

 

於任何法,若其彼此相異(返體相異之法),自性同一,若無此法,亦無彼法者,則是成為同體相屬也。

如 瓶與事物 是否成為同體相屬者,應觀察:

1、彼此相異:瓶與事物返體相異也

2、自性同一:瓶是事物

3、若無此法,亦無彼法者:若無事物,亦無瓶也。

 

又如瓶與瓶之返體,二者是同體相屬者

1、彼此相異:瓶與瓶之返體相異,瓶是實法無常,瓶之返體是常

2、自性同一:瓶是瓶之返體

3、若無此法,亦無彼法者:若無瓶,亦無瓶之返體也。

故瓶與瓶之返體是成為同體相屬也。

 

如是則如瓶與瓶之色法 瓶與瓶之性相 瓶與所知 瓶與事物 瓶與一切自性相同法,如是如前應知。

 

所謂自性同一者,如瓶與所知二者,以瓶之自性是所知,且若除所知外,則無有瓶也,故說彼二是自性同一也。

如是事物與有為法,實有法,色法,無常,等等皆是自性相同故。

瓶與瓶底二者, 是自性相同,僅是瓶底不能成立瓶,需以瓶底,瓶口,瓶腹等眾多支分和合,方能成立故,彼等支分與瓶皆是自性相同也。

 

彼法所遍之性相者:以與彼法相異,彼法若無,則彼亦隨無也,如瓶,其是事物之所遍也,以瓶以與彼法(事物)相異,彼法(事物)若無,則彼(瓶)亦隨無也。

 

彼法能遍之性相者:以與彼法相異,彼(能遍)若無,則彼亦隨無也,如事物,其(事物)是瓶之能遍, 以與彼法(瓶)相異,彼能遍(事物)若無,則彼(瓶)亦隨無也。

 

彼法等遍之性相者:以與彼法相異,彼若無,則彼彼法亦隨無也,如事物與所作。

 

庚二 從生相屬

質相異之法  隨此滅彼滅

謂從生相屬  猶如火與煙

質相異之法隨此滅則彼亦滅,是其性相。即此從彼生之因果關係也。

事相 如火與煙, 是從生相屬者,以是質相異之法,若火滅,煙亦隨滅也。以因若遣除,則果亦無存也,彼二是能生所生之關係故。

又與彼法是從生相屬之性相者,以與彼法是相屬,及與法是自性相異故,如火與煙。

 

由是因果關係,當知“有果必有因,無因必無果”也。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