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05 18: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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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論 佛教因果

 

佛教因果是因緣果。就是說:我們種下了善因,不一定立即產生善報,只有等到緣份到了才能得到善報的結果。正如農民種果樹有的一年開花結果,有的多年開花結果;緣是一種條件,好比我們種下一粒種子,必須給予一定的水份,肥料,溫度才能結出果子。佛教對因果有分別、詳盡的分析。

概述

佛教用以說明一切事物聯繫、影響和生滅變化的基本理論之一。釋迦牟尼曾駁斥了古印度外道」所持的邪因邪果、無因有果、有因無果、無因無果等說法[1]。深信因果是佛教徒的基本信念。佛教認為,一切事物均從因緣而生,有因必有果[2]。因又稱因緣,果又稱果報。因和果輾轉相生,謂之因果報應。佛教的因果說通於過去、現在和未來,謂之「三世因果」[3]

因是指能引生結果的原因。小乘佛教說一切有部,認為因有六種: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4]

[編輯] 能作因

又名所作因隨造因,即某物生時,凡一切不對其發生阻礙作用之事物,皆為某物之能作因,其範圍至廣。[5][6]

[編輯] 俱有因

又作共有因共生因,為俱有果之因,即輾轉同時互為因果者。[7][8] 又稱共因,是指心與心所更相佐助,如兄弟同生互相成濟。[9]

[編輯] 同類因

又作自分因自種因,是指過去與現在之一切有漏法,以同類相似之法為因,故稱同類因,如善法為善法之因,乃至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是。[10][11]

[編輯] 相應因

是指認識發生時,心及心所必同時相應而起,相互依存,二者同時具足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等等,故稱相應因[12][13]

另外,相應因必定為俱有因,而俱有因未必即是相應因,故須於俱有因之外,別立此相應因。可謂俱有因系就互為果之義而成立,相應因系就互為因之義而成立。[14][15]

[編輯] 遍行因

又稱一切遍行因,是指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之煩惱而言,此遍行因由心所中之十一遍行生一切之惑[16][17]

[編輯] 異熟因

又稱作報因,乃指能招致三世苦樂果報之善惡因,這些善惡業因能招善惡之果,因果異類而熟,故其因稱為異熟因,其果稱異熟果。[18][19]

[編輯]

果是指因緣而生、因緣而報的結果,又稱果報。果報的種類有五種:異熟果等流果增上果士用果離系果。佛教認為,六因得五果。[20]

[編輯] 異熟果

異熟果,即以惡業招來世三惡之苦果,以善業招來世人天之樂果。苦樂之果性,皆為無記,與業因之善與惡之性異。自六因中之異熟因而來。

按照煩惱的程度以及動機的大小而分為上中下三品。所謂上品惡業是指貪嗔痴極其粗重,並且長期積累,以這樣的滔天罪惡就會下墮地獄;造中品惡業的人會投身餓鬼;積累下品惡業的人則轉為旁生[21] 或指依上中下品的善業和惡業將會轉入三善趣三惡趣。多病的人身,從多病言,是感受等流果,從人身而言,是異熟果。從二者的法相看,並非交織在一起。[22]

[編輯] 等流果

梵語nis!yandaphala。又作依果習果。依前之善心而轉生後之善心,依前之噁心而益生後之惡業,依前之無記而生後之無記,等於果性因性而流來者。[23][24][25][26][27][28]

六因中之同類因遍行因而來。

[編輯] 增上果

增上果,即因助而生增上緣,依增上緣所得的結果。又指能作因所得的結果,即依助業之增上力所生的結果,亦即藉業餘勢而顯現的結果。[29][30][31]

又能作因與增上果有寬狹之別。[32]

[編輯] 士用果

士用果,梵語purus!aka^ra-phala。又作士夫果功用果。系五果之一。謂由士夫之作用所得之果。『士』謂『士夫』,指人,『用』謂『作用』,指造作,此謂人使用工具所造作之各類事情,實指『俱有因、同類因』所引起之果,因其力強,故稱為士用果。

成唯識論述記卷八本依此而謂其義有二,即:[33]

  • 就人而言,此力用乃依有情而生;如農夫之於米麥,商賈之於理財,皆依彼士夫之力而成諸事業。
  • 就法而言,諸法之生乃因諸作具而有;如農夫因稼而成熟,商賈因貨而獲利,作者假諸作具而成就之事業,其果廣通一切有為法。

俱舍論卷所謂由『俱有因、相應因』之作用所得之果,亦相當於今所說之士用果[34][35]

[編輯] 離系果

涅槃之道力而證之者。涅槃離一切之系縛,故云離系。此法常住,非自六因而生者,唯以道力而證顯,故雖與以果之名而非對於六因之因體。[36][37]

影響

佛教因果論對中國文化有深刻影響力,許多成語都來自於佛教因果的影響。比如「自作自受」、「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前因後果」、「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因果報應」、「報應不爽」、「在劫難逃」、「香火因緣」、「一面之緣」等。

參考文獻

  1. ^ /知禮《妙宗鈔》:「了達因果皆是實相,名為深信。」
  2. ^ 隋《摩訶止觀》(卷五):「招果為因,克獲為果。」
  3. ^ 《瑜伽師地論》(卷三八):「已作不失,未作不得」
  4. ^ 俱舍論》(卷六)
  5. ^ 《入阿毗達磨論》(下):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
  6. ^ 《大智度論》:謂眼與色為緣,能生眼識;乃至意與法為緣,能生意識等,皆名能作因。
  7. ^ 《入阿毗達磨論》(下):謂心王與心所,更相佐助,如兄弟然。故名俱有因。
  8. ^ 《大智度論》:俱有因,亦名共因,謂心與心所更相佐助,如兄弟同生互相成濟,故名俱有因。
  9. ^ 三藏法數》明·一如等
  10. ^ 《入阿毗達磨論》(下):如過去善法與現在善法為因,現在善法與未來善法為因,惡法亦然。故名同類因。
  11. ^ 《大智度論》:同類因,亦名自種因,謂過去善法與現在善法為因,現在善法與未來善法為因,故名同類因。惡、無記法,亦復如是。
  12. ^ 《入阿毗達磨論》(下):謂心王與心所互相應也。以心王為因,則起心所。以心所為因,則起心王。彼此相應,名相應因。
  13. ^ 《大智度論》:應,當也。謂心王與心所共相應,故如親友知識和合成事,故名相應因。
  14. ^ 俱舍論》卷六
  15. ^ 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云何俱有因乃至廣說。問:相應,俱有,二因何異?有說:無異。一剎那受與想等法,為二因故,是故於此,應作是說:若相應因;即俱有因。有俱有因,非相應因。謂不相應俱有因是。如是說者;二因有異,雖依一法;而義別故。問:若爾;二因有何差別?答:名即差別。謂名相應因,名俱有因。複次為伴侶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有因。複次同一所依,一行相,一所緣義,是相應因。同一生,一老,一住,一滅,一果,一等流,一異熟義,是俱有因。複次如執杖義,是相應因。如執杖已,有所作義,是俱有因。複次如連手義,是相應因。如連手已,渡暴河義,是俱有因。複次相隨順義,是相應因。不相離義,是俱有因。
  16. ^ 《入阿毗達磨論》(下):遍行因者,謂前已生遍行諸法。與後同地染污諸法,為遍行因。
  17. ^ 《大智度論》:謂苦集二諦下惑也。此惑遍於二諦,故名遍行因。(苦諦下惑十使具足,即身見、邊見、見取、戒取、邪見、貪、嗔、痴、慢、疑也。集諦下惑但有七使,除身見、邊見、戒取也。)
  18. ^ 《入阿毗達磨論》(下):今世所行善惡之報,異世而熟,故名異熟因。
  19. ^ 《大智度論》:謂行善惡因,得善惡報,異世而熟,故名異熟因。
  20. ^ 俱舍論》(卷六):「於諸果中、應說何果,何因所得。頌曰:後因果異熟,前因增上果,同類遍等流,俱相應士用。論曰:言後因者,謂異熟因。於六因中,最後說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六因中,最初說故。後增上果,此因所得。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唯無障住,有何增上?即由無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勝力。如十處界,於五識身;諸有情業,於器世界;耳等、對於眼識生等;亦有展轉增上生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此等增上,如應當思。同類、遍行、得等流果。此二因果,皆似因故。俱有、相應、得士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名士用果。此士用名,為目何法?即目諸法所有作用。如士用故,得士用名。如世間說鴉足藥草,醉象將軍。為唯此二有士用果?為余亦然?有說:余因亦有此果。唯除異熟。由士用果,與因俱生,或無間生。異熟不爾。有餘師說: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譬如農夫,所收果實。」
  21. ^ 《大圓滿前行》
  22. ^ 《菩提道次第廣論》
  23. ^ 蓋等流一詞,即指等同流類之意;以因與果之性質同類,故稱等流。據俱舍論卷六載,等流果系自『六因』中之同類因、遍行因而來。《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
  24. ^ 《俱舍論卷》(十七)
  25. ^ 《雜阿毗曇心論》(卷三)
  26. ^ 《入阿毗達磨論卷》(下)
  27. ^ 《成唯識論卷》(八)
  28. ^ 《大乘義章卷》(三本)
  29. ^ 《俱舍論》(卷六),能作因唯無障住,若與勝力,所得之果即稱增上果,其文云:「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唯無障住,有何增上,即由無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勝力,如十處界於五識身,諸有情業於器世界,耳等對於眼識生等,亦有展轉增上生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
  30. ^ 《俱舍論》(六卷):士用、增上、二果何殊?士用果名,唯對作者。增上果稱,通對此余。如匠所成,對能成匠,具得士用增上果名。對余非匠,唯增上果。
  31. ^ 《大毗婆沙論》(二十一卷):作功力得者,是士用果。不障礙得者,是增上果。複次財物於作者,是士用果。於用者,是增上果。如諸果實,於種殖者,是士用果,亦增上果。於食用者,唯增上果。如諸財物,於營求者,是士用果,亦增上果。於受用者,唯增上果。
  32. ^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能作因指住於無障者,故廣攝有為無為一切法,其體較寬;增上果則約於因果故,除去非因果之無為法,唯攝有為法,其體較狹。
  33. ^  《成唯識論卷》八(大三一·四二中):「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
  34. ^ 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一、順正理論卷十八、雜阿毗曇心論卷三、瑜伽師地論卷五
  35. ^ 「凡是由因所生之一切有為法均可稱為產生士用果《俱舍論講記》」
  36. ^ 顯揚論》(十八)
  37. ^ 俱舍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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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