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1/03 01:16:59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啟蒙 卷一
楊化群 著譯
因明學啟蒙卷一
目 錄
甲一、敍述小理路
甲二、敍述中理路
甲三、敍述大理賂
甲一、敍述小理路(思維理路)
乙一、辯論紅白顏色等
丙一、駁他宗
丙二、立自宗
丙三、斷除諍論
乙二、辯論成事
丙一、駁他宗
丙二、立自宗
丙三、斷除諍論
乙三、辯論認識體
丙一、駁他宗
丙二、立自宗
丙三、斷除諍論
乙四、辯論否定是否定非
丙一、駁他宗
丙二、立自宗
丙三、斷除諍論
乙五、辯論小因果
丙一、駁他宗
丙二、立自宗
丙三、斷除諍論
乙六、辯論總與別
丙一、駁他宗
丙二、立自宗
丙三、斷除諍論
乙七、辯論質與體
卷 一 終
甲二、敍述中理路(思維理路)
乙一、辯論相違(矛盾)與相屬(聯繫或關係)
丙一、駁他宗
丙二、立自宗
丙三、斷除諍論
乙二、辯論瞭解有、瞭解無及裏層(內涵)
丙一、駁他宗
丙二、立自宗
丙三、斷除諍論
乙三、辯論性相與所表
丙一、駁他宗
丙二、立自宗
丙三、斷除諍論
乙四、辯論建立大因果
丙一、駁他宗
丙二、立自宗
丙三、斷除諍論
乙五、辯論隨因後遍,遺遍及兼略述破與立
一、講隨因後遍及遣遍
二、兼略述破與立
卷 二 終
甲三、敍述大理路(思維理路)
乙一、論述應成論式等
丙一、辯論小應成論式及附辯論
丁一、正辯論
丁二、附辯論分三
戊一、辯論建立第六格(囀聲)
戊二、辯論建立承認規律
戊三、辯論遮事及提問分二
己一、辯論遮事
己二、辯論提問
丙二、辯論大應成論式
丁一、正辯論
戊一、駁他宗
戊二、立自宗
戊三、斷除諍淪
丁二、附講立論者、敵論者、證者分二
戊一、正講
戊二、辯論分三
己一,對何物展開辯論
己二、如何辯論法
庚一、正辯論法
庚二、辯論法之支分
辛一、提問及答辯
辛二、善於辯論之因素
辛三、態度端莊
辛四、辯論之心術
辛五、辯論之比喻
己三、辯論之(結)果
丙三、辯論排他、遮止、成立
丁一,駁他宗
丁二、立自宗
丁三、斷除諍論
丙四、辯論建立排入、立入
丁一、駁他宗
丁二、立自宗
戊一,辯論排入
戊二、辯論立入
卷 三 終
乙二、論述建立境、具境、心理
丙一、駁他宗
丙二、立自宗
丁一、講境(認識之物件)
丁二、講具境(主觀認識)
戊一、講補特伽羅
戊二、講知覺
己一、講量知覺
庚一、自宗講量性質
庚二、講現量
辛一、講五根現覺
辛二、講意現覺
辛三、講自證現覺
辛四、講瑜伽現覺
辛五、講似現覺
庚三、講比量
辛一、附講執因心(思維)
庚四、複講量之分類
辛一、講二量之性相
辛二、講量之分類
己二、講非量知覺
己三、複講知覺之分類
庚一、敍述將總義作為所執境之分別
庚二、敍述將自相作為所執境無分別不錯亂識
庚三、敍述將無見為有作為所執境之無分別錯亂識
庚四、知覺分為了別自、他
庚五、知覺分為心王心所
庚六、附述各宗派之主張
戊三、講能詮聲(語言)
卷 四 終
乙三、論述因理
丙一、論述因之性相
丙二、論述因之分類
丁一、論述真因
戊一、真因觀待事
己一、宗法觀待事
庚一、欲知有法之性相
庚二、欲知有法之事依
庚三、附述對所立法之認識
已二,論述遍及之觀待事同品、異品
庚一、正述
辛一、性相
辛二、分類
辛三、訓詁言義四句簡別法
辛四、分辨同品與異品是否直接相違
庚二、附述同喻、異喻
戊二、敍述真因之性相
戊三、敍述真因之分類
己一、從體性門分類
庚一、敍述真果因
辛一、講性相
辛二、講分類
庚二、敍述真自性因
辛一、講性相
辛二、講分類
辛三、講事依
庚三、敍述未緣到因
辛一、講性相
辛二、講分類
壬一、未見之未緣到真因
癸一、成立彼之未見屬性未緣到真因
癸二、成立彼之未見之緣相違真因
壬二、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
癸一、可以見之未緣到屬性真因
癸二、可以見之緣相違真因
辛三、講於事依上定性相之量識
辛四、講分辯因、法、義三項
己二、從所立法門分類
庚一、講真能立因
庚二、講真遮止因
己三、從立理門分類
庚一、講成立意義之真因
庚二、講成立名言之真因
庚三、講成立部分意義之真因
庚四、講成立部分名言之真因
庚五、講意義名言俱成立之真因
己四,從宗體門類分
庚一、講物力真因
庚二,講信仰真因
庚三、講世許真因
己五、從遍同品理門分類
己六、從立敵門分類
丁二、論述真因之反面似因
戊一、講性相
己一、駁他宗
己二、立自宗
戊二、講分類
己一、相違因
庚一、講性相
庚二、講分類
庚三、講事例
庚四、建立理由
己二、不定因
庚一、講性相
庚二、講分類
辛一、不共不定因
辛二、共不定因
壬一、講直接不定因
壬二、講具餘不定因
壬三、講非此二隨一之不定因因
己三、不成因
庚一、講性相
庚二、講分類
辛一、觀待意義不成因
辛二、觀待知覺不成因
辛三、觀待立敵不成囚
卷 五 終
譯 者 前 言
我譯的這部《因明學啟蒙》,按原書,全名應譯為《辨析量論意義攝類解釋幻鑰論》。驟視之比較難懂。就其性質和作用方向考慮,所以把它譯為《因明學啟蒙》。過去在西藏佛教格魯派大寺院的學制中,把它列為一部因明入門的課本,凡是參加佛學理論正規班級學習的人,首先都必須學習這個課本,在掌握了一般辯論法則之後,才逐步升級,提高理論水準。在此,擬簡單地介紹幾點有關的問題:
一、原書名稱中所說的“量論”,基本上是指從印度傳播到我國西藏地區的主要邏輯作品,如陳那的《集量論》、法稱的《因明七論》等。這些邏輯作品,是伴隨佛教典籍的翻譯輸入西藏的,因為它是一門研究思維規律的科學。長期以來,西藏的佛學理論家,都重視它,運用它。乃逐漸形成一門獨立的學科,並把它納入了佛教哲學範疇,對西藏文化有著深遠的影響。
二、陳那、法稱等的邏輯著作,譯成藏文而且已被收入藏文《丹珠爾》部內的,就有近六十餘種之多。這許多書,讀起來十分困難,首先是它沒有公開發行的單行本,其次是它的文字古奧,內容龐雜,使初學者確有望洋興嘆之感。約從西元十一世紀起,西藏佛學理論家恰巴曲森等,乃根據陳那、法稱邏輯理論著作中的基本內容,作了分門別類的解釋,所以形成了“攝類”這部課本,這可以說是因明在西藏的一大發展。
三、原書名中“理路幻鑰”一語,看起來也十分晦澀。所謂“理路”,實際上即指的理論思維規律。所謂“幻鑰”,因為佛家學者,把量論的理路思維規律,看得玄妙難測,認為必須有一把奇特的鑰匙去打開那理路玄妙之鎖,所以就把“攝類”這部書,比喻為神奇的鑰匙,通過它進入浩瀚理論寶庫的門徑。
四、這部《因明學啟蒙》的作者,在書末署名普覺·強巴,按照十三世DL喇嘛為普覺·強巴所撰寫的《普覺傳》中記載,他的全稱是羅桑楚臣強巴嘉措,意為慧戒慈海。而普覺,按藏文後加字的發音,又叫普布覺,這是他所居住庵刹的名稱,這個庵刹或茅庵,因建築在沙拉寺左側的一個山埡上,遠看去好象一座飛騰的碉樓,所以叫普布覺。把這個庵名冠於其真名“羅桑楚臣強巴嘉措”上,故簡稱“普覺·強巴”。這是藏語中,將地名或莊園名等冠於人名,省略稱呼的一種慣例。
按《普覺傳》記載,普覺·強巴,曾擔任十二世DL喇嘛成列嘉措的經師,在成列嘉措(西元1856~1875)逝世之後,他又擔任十三世DL喇嘛的榮增(經師)。普覺·強巴原屬沙拉寺結巴紮倉僧侶,考得拉讓巴格西學位,活了七十七歲,十三世DL喇嘛五歲時即拜他為榮增,直至十三世DL喇嘛二十七歲時他才逝世,真可謂十三世DL喇麻傳道授業的好老師。從《普覺傳》中,還看到原西藏地方政權,曾授予他政府官銜堪欽(大堪布)職位。
但《因明學啟蒙》這部書成書的年代不詳。據該書的跋記載,此書系為十三世DL喇嘛講授因明學時所編著的,從而可以推知成書於普覺·強巴六十歲以後。有關普覺·強巴的生平及其事蹟,在其傳記中有比較詳細的敍述,在這兒恕不贅述了。
五、原書,是經典式的拉薩木刻版本,共分五部分,我將它譯成五卷本,按原書一卷有二十三頁,二卷有三十頁,三卷有三十六頁,四卷有二十七頁,五卷有二十五頁,共一百四十一頁。按原書卷名及內容,叫做“小理路”,“中理路”,“大理路”;在大理路中,又包括了三個部分,其主要內容,請參看譯文就比較清楚了。按學制,這部書至少要學習三年,從而掌握在辯論場上,立論者,敵論者,提出命題和答辯等的邏輯公式,藉以逐步深入,探討從現實生活到玄虛的哲理。
六、這部書,可以說是因明學在西藏傳播和發展的過程中,近代的一部代表作品,它受到佛家學者們的推崇。它的論述特點是,邏輯公式並列。條理清楚、簡明易懂。由於它是一部專門的因明學啟蒙作品,幾乎在其中到處都接觸到專門術語,令人感到陌生。對這些術語,在翻譯上,為了保持藏文的體系和便於有興趣的人去對照,所以未便硬搬形式邏輯上的一些名詞術語,只適當地做了個別注釋,加在括弧以內。這個比較研究工作,尚待進一步去探討。由於時間倉促和我的水準有限,難免存在缺點和錯誤,希望讀者批評指正,以促進我在這一翻譯、研究工作中繼續得到提高。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八日
藏曆癸亥年四月初六日
敬禮上師·依怙曼殊室利。
見真義量大師善說理。
以量闡述者陳那法稱,
以及印藏先驅諸大德,
于此謹以至誠稽首禮。
于此敍述啟示理路門徑之攝類內容,分為三大科目:
甲一、敍述小理路,甲二、敍述中理路,甲三、敍述大理路。
甲一、敍述小理路(思維理路)
乙一、辯論紅白顏色等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紅。為反詰此說,則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因明論式宗的前陳或諍事,相當於邏輯的小詞),應是紅(宗的後陳或所成立法,相當於大詞)(因明論式的宗,相當於論題),是顏色故(因明論式的因,理由,相當於中詞,即論據),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顏色,是白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白,蓋與白法螺之顏色是一故。若根本許,仍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應非紅,是白故。若言此理不遍,實應有遍,白與紅無共同之處者,蓋此二相違(矛盾)故。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白。為反詰此說,則以無量壽佛(又名長壽佛,此佛之容顏皮膚皆紅色)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白,是顏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無量壽佛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顏色,堪稱為顏色故。若言此理不遍,于此實應有遍,堪稱為色,乃為顏色之性相(定義)。故若根本許,仍以無量壽佛之顏色作為有法,應非白色,是紅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無量壽佛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紅色,蓋為無量壽佛顏色之體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無量壽佛之顏色作為有法,爾應為爾之體,蓋爾為成事(非虛幻物體)故。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黃。為反詰此說,則以藍琉璃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黃,是顏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藍琉璃之顏色作為法,應是顏色,是根本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顏色,蓋為青黃紅白四色之一故。若根本許,仍以藍琉璃作為有法,應非黃色,是青色故,其周遍者,蓋青黃二色相違故。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青。為反詰此說,則以煉金(即經過熔煉的真金)之色作為有法,應是青,是顏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煉金之色作為有法,應是顏色,是色之個別故。若根本許,仍以煉金之色作為有法,應非青色,是黃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煉金之色為有法,應是黃色,蓋是煉金之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煉金之色應是煉金之色,蓋有煉金之色故。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根本色。為反詰此說,則以不空成就佛之綠膚色作為有法,應是根本色,是顏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根本色。是不空成就佛之綠膚色故,若根本許,則彼有法,應非根本顏色,是支分顏色故,是青黃二色之支分色故。其所以為綠色者謂青黃混合之色也。如雲:“青黃合而為翠綠,紅黃合而為杏黃,青紅合而為黝黑。”
有人說:凡是支分色,都是八種支分色之任何一種。為反詰此說則以紅黃妙音(即常言文殊菩薩之別名,以其膚色系紅黃混合之杏黃色,故常稱之為紅黃妙音菩薩)之膚色作為有法。應是八種支分色之任何一種,是支分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紅黃妙音之膚色作為有法,應是支分色,是紅黃之支分色故。若根本許,仍以紅黃妙音之膚色作為有法,應非八種支分色之任何一種,蓋即非雲、煙、塵、霧四色之一,又非影、光、明、暗、四色之一故。上舉前後各理由之所以成立者,蓋與紅黃妙音之膚色是一故(此說同是支分色,但非八種支分色之任何一種)。
有人說:凡是色都是形色,為反詰此說則以顯色作為有法,應是形色,是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色,是物質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質,是微塵所成故,若根本許,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形色,蓋與顯色為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與爾應為一,蓋爾有(存在)故。
有人說:凡是色都是顯色。為反詰此說,則以圓形作為有法,應是顯色,是色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顯色,蓋為色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色處,為眼識所見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顯色,蓋非顏色故。此理周遍者,謂顯色與顏色同義,形色與形狀同義故。
丙二、立自宗
色之性相(定義),謂堪稱為色,色與物質同義。色分為五種,謂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觸處。眼識所緣境,為色處之性相。色處分為二,謂顯色與形色。表現為形狀者,為形色之性相,此複分為八種,謂長與短,高與下,方與圓,正與不正。所雲方如四方,圓如周圓,正如平整,不正如非平整。表現為顏色者,為顯色之性相,分為二種,謂根本顯色及支分顯色。根本顯色複分為,青黃赤白四種。支分顯色複分為八種,謂雲煙塵霧,影光明暗。耳識所聞境,為聲處之性相。聲分為二,謂執受大種所生聲,非執受大種所生聲。鼻識所領受境,為香處之性相。香分為二,謂俱生香,配合香(古譯為和合香)。舌識所領受境為味處之性相。味分為六,謂甜、酸、苦、鹹、淡、辛。身識所領受境,為觸處之性相,觸分為二;謂四大種能造之觸,四大種所造之觸,四大種能造之觸分為四種,謂地、水、火、風。地為堅實性,水為流濕性,火為暖熾性,風為輕動性。四大種所造之觸分為七種,謂滑、澀、重、輕、冷、饑、渴(小乘佛學概要雲:此中前四為能造之觸,稱四大種。後七為四大所造之觸,謂可量者為重翻之名輕,柔軟名滑,粗強為澀,食欲名饑,飲欲名渴,暖欲名冷)。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以白法螺作為有法,應是顏色,是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白色,是白法螺故。按此說法,則舉相違周遍質爾雲:以白馬作為有法,應是白,是白馬故。此周遍理亦可反成。所不能許者,蓋彼非物質,而是補特加羅(是廣大的動物),因為是馬故。複次,以白法螺作為有法,應是顏色,是白故。汝已許此因理也。若許,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顏色,非大種所造故,其為大種者,是法螺故。
又他說:以風作為有法,應是大種所造,蓋為大種所造七觸之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風作為有法,應是大種所造七觸之一,因為是輕觸,既是輕亦是觸故。此說之理不周遍。如是地、水、火,亦類推。
他說: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形狀,是正與不正之一故。此說之理亦不周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正與不正之任何一種,蓋是不正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不正,是不正故。若根本許,則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非形狀,是常恒不變故。
乙二、辯論成事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成事,都是常住,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應是常住,乃成事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成事,是由量識所成故。此理遍者,由量識所成,為成事之性相故。若根本許,則以瓶作為有法,應非常住,是無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無常,蓋為刹那性故,此理遍者,蓋刹那性為無常之性相故,應如是者,蓋能表功能是物之性相,變壞是有為之性相、生是所作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有(存在)都是物。為反詰此說,則以無為虛空作為有法,應是物,是有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存在,是由量識所緣故。若言此理不遍,此應有遍,由量識所緣,是有之性相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物蓋非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非物,蓋不能表功能故。此理遍者,不能表功能為非物之性相,不變壞為無為之性相,不生為非所作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所知,都是可成為是之所知。為反詰此說,則以瓶柱二物作為有法,應是可成為是之所知,是所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可成為是之所知,是有故。此理遍者,所知、有、所量、成事皆同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可成為是之所知,蓋為不可成為是之所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不可成為是之所知,彼雖是所知之一,但無是爾者故。此理由之後半易懂,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知,蓋為一與異之任何一種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為一與異之任何一種,是異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是異故。蓋彼此互異故。此理若不成立,則瓶與柱二物應是彼此互異,蓋柱與瓶異,而瓶與柱亦異故。此事例之前者若不成立,則以柱作為有法,應與瓶是異,以其為有之一,與瓶非一故。
有人說:凡是有,都是不可成為是之有。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是不可成為是之有,是有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不可成為是之有,因為是常與物之任何一種者,是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不可成為是之有,因為是可成為是之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可成為是之有,蓋為有之一,物質、心識,不相應行三種均是爾故。此事例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物質,心識不相應行三種作為有法,應是物,蓋為有之一,非常住故。
有人說:凡不是物,都是常住,為反詰此說,則以免角作為有法,應是常住,不是物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法,應不是物,蓋非常與物之任何一種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常與物之任何一種,蓋非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有,是無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無,蓋未由量識成立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常住,因為不是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有,蓋無爾之體性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無爾之體性,蓋非能持自之體性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能持自之體性,因為不是法 (此處所言法,乃泛指事物)故,此理遍者,能持自之體性,為法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法,都不是具遮止處之法。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應是非具遮止處之法,是法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法,蓋是有為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有為法,是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蓋能表功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能表功能是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故,應如此者,是瓶故。此理遍者,彼為瓶之性相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具遮止處之法,蓋有爾之遮止處之一,爾是法故。此事理之後半易解,前半若不成立,則言應有瓶之遮止處,因為有沒有瓶之方所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應有沒有瓶之方所者,凡是無我,則並非均有瓶故。
有人說:凡是自相,都是識(心識、認識)。為反詰此說,則以物質與心識二者作為有法,應是心識,是自相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自相,是於現量(直覺)所見處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於現量所見處成立。蓋為現量所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現量所見境(對象),蓋是物故,其理周遍者,現量所見境與物同義故。而分別所見境與常恒同義故。若根本許,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心識,是不相應行故。其理周遍者物質、心識,不相應行三法之間,彼此唯矛盾故。
有人說:凡是隱秘物,都是共相。為反詰此說,則以金瓶作為有法,應是共相,是隱秘物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隱秘物,蓋由執爾之分別心以隱秘之理則所證知故,其理周遍者,蓋爾為彼之性相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由執爾之分別心以隱秘之理所證知,是由執爾分別心之所量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執爾分別心之所量境,是成事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共相,而是自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自相,是物故,其理周遍者,因為物。自相,真諦為同義。而常恒、共相、俗諦同義故。
有人說:凡是現見物,都不是隱秘物。為反詰此說,則以柱作為有法,應不是隱秘物,是現見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現見物,是由現量直接所證知境故。此理周遍者,謂由現量直接所證知境,為現見物之性相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由現量直接所證知境,是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隱秘物,是由執爾分別心以隱秘之理所證知故。此因理已于前面成立。
丙二、立自宗
由量識所成,為成事之性相,此分為二種,謂常及物。不是與法(泛指事物)及刹那性相符者,為常之性相。常分為二種,謂可成為是之常及不可成為是之常。可成為是之常者,謂所知。不可成為是之常者,謂常與物二者。能表功能,為物之性相。物分為三種,謂物質心識,不相應行。微塵所成、為物質之性相。物質分為二種,謂外物質及內物質。謂士夫(人)相續所不攝之微塵所成。為外物質之性相。事例,如瓶、柱、地、水、火、風四大等。謂由士夫相續所攝之微塵所成,為內物質之性相。事例,如有漏近取色蘊。顯而了別,為(心)識之性相。事例,如眼識。非物與識任何一種之有為法,為不相應行之性相。事例,如物無常,馬、牛等數取趣(泛指動物)。複次,成事分二,謂一與異。不是各別法,為之一性相。事例,如所知,常、物。是個別法,為異之性相。事例,如常與物二者,能相(性相)與所相二者,柱與瓶二者,金瓶與銅瓶二者。複次,所知分二,謂自相及共相。非由名言分別所假立而由自之性相所成就之法,為自相之性相。系由名言分別所假立非由自相所成者,為共相之性相。如是,勝義(真正)能表功能之法,為勝義諦(真諦)之性相。不能勝義(真正)表功能之法,為俗諦之性相。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可作為心(知覺)之境(對象),應不是所知之性相,可成為是之可作為心(知覺)之境(對象),不是可成為是之所知之性相故。這種說法不遍者,凡是成事,都是可成為是之境(對象)及不可成為是之可作為心(知覺)之境(對象)者,凡成事,都是可作為是之相智及不可作為是之相智二者之所量境故。又他說:無常及常應有相符合之處,因為聲是無常及常故,應如此者,聲是無常之一,是常故。對此說之理由乃答以其因均不成立。
有人說:以無為虛空作為有法,應是異勝義諦(真諦),是於現量所見處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於現量所見處成立,因為於現量所見處有(存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存在於現量所見之處,因有有現量之認定與拋棄故。此種說法並不周遍,其因理之所以成立者,因為是現量所量境故者,是相智之所量境故。此理由之上半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真諦。而是世俗諦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世俗諦,是常住故。
乙三、辯論認識體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與物之體是平衡互遍者,都是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能表功能之所表(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是物之體互遍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之體互遍,蓋爾與物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都是物之體,凡是物之體都是爾故。此理由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凡是爾都應是物之體。蓋為有(存在)之一,與物之體非一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凡是能表功能之所表(相),都應是物之體,凡物之體,皆應與物為一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凡是物之體,皆應是能表功能之所表,蓋彼物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蓋為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為能表功能之具備假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爾之所表,應是爾之具備假有三法之所表,爾是性相故。
有人說:凡與物之體是平衡互遍者,都是所表。為反詰此說,則以能表功能之具備假有三法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與物之體是平衡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與物之體應是平衡互遍,蓋爾與物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是物之體,凡是物之體,皆是爾故。此理由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可按前面所述之理由類推。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凡是爾之具備假有三法,都應是物之體,蓋物是爾之具備假有三法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都應是能表功能之具備假有三法,蓋凡是爾之體,都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若根本許,則以能表功能之具備假有三法作為有法,應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而是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爾之具備假有三法,應是爾之所表之性相,爾是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能表功能之體是平等互遍者,都是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與能表功能之體是平等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蓋與能表功能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為能表功能之體;凡是能表功能之體都應是爾故。此因理之第一段理容易理解。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凡是爾之性相,都應是能表功能之體,因為爾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第三段若不成立,仍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都應是物之性相,因為爾是物之性相故。若根本許,則以物之性相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因為是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爾之性相,應是爾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蓋爾為具足假有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具足假有三法者,因為是所表故。此理之所以周遍者,蓋具足假有三法為所表之性相,具足實有三法為性相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與能表功能之體是平等互遍者,都是所表。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具足實有三法者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與能表功能之體是平等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與能表功能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都是能表功能之體,凡是能表功能之體,都是爾故。此第一段因理易解。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物作為有法,凡是爾之具足實有三法,都應是能表功能之體,蓋爾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都應是具足實有三法,蓋爾是具足物之實有三法故,若根本許,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蓋為物之性相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物作為有法,爾之彼具足實有三法,應是爾之性相之性相,蓋爾為具足假有三法故。
有人說:凡與物之體是平等互遍者,都是常住,為反詰此說,則以物成為一之物作為有法,應是常住,與能表功能之體是平等互遍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能表功能之體平等互遍,蓋爾與物之體為異,凡是爾,皆是物之體,凡是物之體,都應是爾故。此因理之第一與第二段易理解。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凡是物之體,皆應是與物成為一之物,因為凡是彼,皆為物為一之一,凡與物是一,都是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常住,是無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無常,是有為法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依體,都是物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聲作為有法,應是物之體,是物之依體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聲作為有法,應是物之依體,是物之相依(事例)故。若根本許,仍以聲作為有法,應非物之體,與物為異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義體,都是物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應是物之體,是物之義體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應是物之義體,是物之性相故。若根本許,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應非物之體,與物非一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總體,都是物之依體。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是物之依體,是物之總體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之總體,是物之自(本)體故。此理之所以周遍,蓋此二同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物之依體,蓋非物之相依(事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爾應非爾之相依,蓋由量識認定爾之後,量識豈能未認定物也。
有人說:與瓶成為一之彼瓶,是瓶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與瓶成為一之瓶作為有法,應非瓶之體,蓋與瓶非一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與瓶成為一(合為一)之瓶作為有法,應與瓶非一,蓋與瓶為一異故,對此理若言不遍,仍以瓶作為有法,凡與爾異者,皆應是與爾非一,蓋爾為補特加羅無我故。於前言不周遍之外,若言因(論式的因)不成立,則言與瓶成為一之瓶應與瓶是異,蓋與瓶成為一之瓶。乃是瓶成為與瓶異之瓶故。
複有人說:與瓶為一者,乃是瓶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與瓶為一作為有法,應非瓶之體,蓋與瓶非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與瓶為一作為有法,應與瓶非一,與瓶異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與瓶為一作為有法,應與瓶是一,是常住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與爾為一應是常住,爾為成事故。
有人說:瓶之彼體,是瓶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之體作為有法,應非瓶之體,蓋非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之體作為有法,蓋是常住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爾之體應是常住,爾是成事故。
有人說:凡否定非是瓶,都是瓶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金瓶與銅瓶二者作為有法,應是瓶之體,是否定非瓶故,應如是者,是瓶故。若根本許,仍以金瓶與銅瓶作為有法,應非是瓶之體,蓋不否定與瓶為異故,此理若不成立,彼應是彼,蓋彼與瓶為異者,是與彼相違(矛盾)故。
有人說:若否定與瓶異,都是瓶之體。為反詰此說,則以兔角作為有法,應是瓶之體,蓋否定與瓶異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為有法,應是否定與瓶異,蓋與瓶非異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為有法,應與瓶非是異,蓋與瓶非異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為有法,應與瓶非是異,定為無故。若根本許,仍以兔角作為有法,應非是瓶之體,蓋不否定與瓶非一故。彼應是如彼,蓋與彼瓶非是一者,與彼瓶非是一故,彼之所以應如此者,以彼是無故。
丙二、立自宗
瓶即瓶之體。瓶之體與瓶是一二者,乃是平等互遍,凡是成事,謂爾都是爾之體者,凡是成事,謂爾與爾都是一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謂凡是成事,應都是爾與爾為一,而凡是成事,則都是爾與爾非異故。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物與能表功能應是一,蓋此二同義故。此說之所以不遍者,謂物與能表功能是異故,蓋量識認定能表功能時,而量識尚未認定物者有之,而由量識認定物時,必須量識先認定能表功能故。
又有人說:如同物與無常,所作,有為等皆為同義異名之詞,所知,有(存在),成事,所量諸詞亦當是同一者,猶如無比淨飯王子與一切智,日友,一切智·甘蔗之苗裔等。此說之所以不合理,蓋淨飯王子與日友,甘蔗之苗裔等皆異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此等應是異者,蓋詮淨飯王子之名言表達何物,雖已由量識定,而詮日友及甘蔗之苗裔等之名言究竟表達何物,量識尚未認定者有之。如是,詮淨飯王子,日友,甘蔗之苗裔等之名言所指謂之事物雖是一個,但此等名言卻非一者,蓋凡是一,則名言與意義二者,皆必須是一故。
乙四、辨論否定是否定非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否定是物,都是否定是常。為反詰此說,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否定是常,否定是物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否定是常,非是物故,此理周遍者,否定是物與非是物二者語同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否定是常,是否定非是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否定非是常,是常故,此理周遍者,否定非是常與常二者為同義語故(意思是說:不是常住的否定與常住二語同義)。
有人說:凡是否定是物之否定,都是否定是物。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應是否定是物,是否定是物之否定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否定是物,蓋非是否定是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否定是物,蓋是否定非是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否定非是物,是物故。此理周遍者,此二是同義語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否定是物,爾處於是物之地位故。
有人說:凡是否定是常,否定非常,否定是,否定非是,都是否定非是常,否定是常。為反詰此說,則以柱之體作為有法,應是否定非是常,否定是常,蓋為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常,否定是,否定非是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否定是常,否定非常,否定是,否定非是,蓋為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否定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否定是。蓋非是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常,蓋為否定是常,否定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否定是常,否定是,蓋非是否定是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否定是常。蓋為否定非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否定非常,是常故,若根本許,則以柱之體作為有法,應非是否定,非是常否定是,蓋為否定非是常否定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為否定非是常否定非是,蓋為否定非是常故。
有人說:凡是成為是之常,都是常。為反詰此說,則以唯常作為有法,應是常,成為是之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成為是之常,蓋既是是又是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是既是唯常又是常,是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謂應是常。蓋為有(存在)之一,非是物故。此因理之第一段易解。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爾應是物,因為是物故。若許(承認)。爾之因應有,爾是物故。若許,則爾應從爾之因所生,爾之因有故。若許,則爾應為爾因之果,爾是從爾之因生故。若許,則爾與爾之因應是從生關係,汝已許故。若許,則爾之因若無。爾亦必須無,蓋爾與爾之因是從生關係故。若許,則以所知作為有法,爾應無,爾之因無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之因應無,因為爾是常故。若根本許,則以唯常作為有法,應有,是常故。若許,則應無唯常,尚有物故。此理若不成立,則物應有,是無我故。
有人說:凡是成為非是之常,都是常,為反詰此說,則以柱作為有法,應是常,是成為非是之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柱作為有法,應是成為非是之常,因為既是非是又是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既是非是柱又是常,蓋為非是柱與常之相符事故。此理若不成立,應是柱與常之相符事,是常故,若根本許,仍以柱作為有法,應非是常,是無常故,其因理易解。
有人說:凡是無我,都不是成為是之可為知覺(心)之境(對象)及成為非是之可為知覺之境。為反詰此說,則以所表作為有法,應為非是成為是之可為知覺之境及成為非是之可為知覺之境,是無我故,其因理易解。若許,仍以所表作為有法,應是成為是之可為知覺之境及成為非是之可為知覺之境,蓋為前者之一,又為次者故。若前者不成立,則應是成為是所表之知覺之境,蓋既是可為知覺之境之一,又是所表知覺故。前因理之次者若不成立,則應是成為非是所表之可為知覺之境。蓋是成為性相之可為知覺之境故,應如是者,是可為明瞭境之一,了別是知覺之性相故。
丙二、立自宗
否定非是與是二詞為同義語。否定是與非是二詞為同義語。否定非是重疊則與否定唯非是為同義語。否定是之雙數重疊語與否定非是為同義語。否定是之單數重疊語與與否定唯是為同義語。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否定非是物應是常,蓋否定非是物屬有(存在)之一,否定非是乃是常故,此說有不遍之過,其因理之所成立者,否定是與否定非是二語各為常故。
又他說:不是非是與是二詞應非同義語,蓋凡是不是非是與是二詞,蓋必須是隨意而言之語。此說之因理不成立者,蓋不是非是所知與是二者類是故,應如此者,不是非是所知之一,是所知故,此二因理皆各成立者,是是有(存在)故。
乙五、辨論小因果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成事,都是因或果之任何一種。為反詰此說,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因或果之任何一種。是成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成事,是由量識所成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因或果之任何一種,不是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物,是常住故。
有人說:凡是因都不是果。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不是果,是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因,蓋有爾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有爾之果,蓋物之後合(刹那)生者,為爾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之後念(刹那)所生應是爾之果,爾是有為法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果,有爾之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有爾之因,蓋爾之前刹那生者,為爾之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之前刹那生者,應是爾之因,因為爾是物故。
有人說:凡是親因(直接因),都不是疏因(間接因)。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不是疏因,是親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親因,蓋為產生後刹那物之親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產生爾之後刹那親因。爾是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疏因,蓋為物之後刹那生起之後刹那所生疏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爾之後刹那生起之後刹那所生之疏因,爾是有為法故。
有人說:凡是親果(直接之果)。都不是疏果(間接之果)。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不是疏果,是親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親果,是物之前刹那所生之親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爾之前刹那所生之親果,爾是所作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疏果,是物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所生之疏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爾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所生之疏果,爾是有為(法)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因,都是物之親因。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是物之親因,是物之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之因,是物之前刹那生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物之親因,是物之疏因故。此理若不所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之疏因。物是爾之疏果故。此理若不所立,應是物本身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所生之疏果,蓋諸物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置為疏果及將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者置為親果,諸物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置為自之疏因及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者置為自之親因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親果,都是從物直接產生之親果。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後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是從物直接產生之親果,是物之親果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之後刹那生者應是爾之親果,爾是無常故。若根本許,仍以物之後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不是從物直接產生之親果,蓋系與物直接產生者同時產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從物直接產生者同時產生,蓋與物之親果同時產生故,應如是者,蓋物之後刹那產生之後,並無物之親果不產生之時刻;當物之親果成後,而物之後刹那生者不產生之時刻亦無故。
有人說:凡是瓶之因,都是瓶之近取。為反詰此說,則以成為瓶因之士夫(人)作為有法,應是瓶之近取,是瓶之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瓶之因,是瓶之俱生助緣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瓶之俱生助緣,蓋瓶本身之俱生果,乃並不是以自之質流為主要能生故。若根本許,則以成為瓶因之士夫(人)作為有法,應非瓶之近取,蓋非是以瓶自身之質流為主要能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以瓶自身之質流為主要能生,蓋無爾之質流成為後念之瓶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無爾之質流成為後念之瓶,爾是補特加羅故。
有人說:凡是瓶之因,都是瓶之俱生助緣(助成之條件),為反詰此說,則以成為瓶因之泥匠作為有法,應是瓶之俱生助緣,是瓶之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瓶之因。瓶是爾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爾應是成為自因泥匠之果,蓋有成為爾因之泥匠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瓶之俱生助緣,蓋為瓶之近取故。
有人說:凡是因,都是近取,為反詰此說,則以燈之最後刹那作為有法,應是近取,是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因,是物故。若根本許,仍以燈之最後刹那作為有法,應非近取,蓋自之近果對自之後質流非主要能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自之近果對自之後質流應非主要能生,蓋爾之後質流無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無爾之後質流,蓋爾為質流將斷之物故。
有人說:凡是一種成物(品),都是一種成物同質。為反詰此說,則以旃檀之顏色及其香氣二者作為有法,應是一種成物同質,是一種成物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一種成物,蓋爾二物同時成(生),同時住,同時滅故。此理遍者,彼乃是一種成物之定義故。若根本許,仍以旃檀之香氣及其顏色二者作為有法。應非一種成物同質,蓋非同質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旃檀之香氣及顏色二者作為有法,應不是同質。蓋為所生不同性質之法(物)故。
有人說:凡是一類質,都是同質。為反詰此說,則以從近取,一粒青稞所生之二粒大小青稞作為有法,應是同質,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一類質,蓋從自身之一近取所生之不同有為(法)故。此理之所以周遍者,所謂質類是一非一之義,蓋必須按自身之近取是一非一而定者,因為有質類是一非一之義的不同說法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二者作為有法,應不是同質,蓋不是同一性質所生之法(物)者,其性質異故。
有人說:凡是同類,都是同體。為反詰此說,則以黑白二馬作為有法,應是同體,是同類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同類,是體同類。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體同類,因為無論是誰只要注意一看,認為此時此物之知覺必能自然生起之法(物)故。此理遍者,蓋有體同類之義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同體,其性質是異者,彼此系為無關聯之其他物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近取之果,都是物之近果。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是物之近果,蓋為物之近取之果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自身近取之果,蓋爾之近取,乃是爾之因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物之近果,非物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非是爾之果,是無我故。
丙二、自立宗
能生,是因之性相(定義)。因、果、物三者同義。物之能生,是物因之性相者。凡是物,爾之能生,皆應為爾因之性相故,物之因分為二種,謂物之親因(直接因)及物之疏因(間接因)。物之親能生為物親因之性相,而物之前刹那生者,為其相依(事例)。物之疏能生(間接能生),為物疏因之性相,而物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為其相依(事例)。以此類推一切物之親因和疏因。複次,物之因分為二種,謂物之近取及物之俱生助緣。主要能生物自身之質流,為物近取之性相,而成為物因之所作,為其相依。非是物自身之流而主要能生質者為俱生助緣之性相,而成為物因之補特加羅(人),為其相依,所生,是果之性相,物之所生,是物果之性相,而物之後刹那生者,為其相依。物之果分為二種,謂物之親果及物之疏果。物之親(直接)所生,為物親果之性相,而物之後刹那生者,為其相依。物之疏所生,為物疏果之性相,而物之後刹那生起之後刹那生者,為其相依。以此類推其他物之親果及疏果。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應無物之近取,物之前刹那生者非是彼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之前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非物之近取,蓋爾不定成為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之前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非是必定成為物。蓋已成為物故。此說有不遍之過。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之前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已成為物,是物故。
有人說:以瓶柱二物作為有法,應有爾之近取,爾是物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若許,仍以柱瓶二物作為有法,應必定有成為爾者,有爾之近取故。汝已許此因理也。若許,仍以柱瓶二物作為有法,應有是爾者,蓋有必定成為爾者故。此說之前半截有不遍過。蓋凡是物,都是自因之果,對此說。
有人說:以自之因作為有法,應是自因之果,是物故。此說之因理不成立者,蓋自之因無者,而自是常故。
有人說:以瓶作為有法,應是因果,是因果二者故。此說不遍者,仍以瓶作為有法,應不是因果,非是異者,是一故。
有人說:應有不是常住之因,蓋凡是因,皆為不是常之因。此說之所以不合理者,蓋凡是因,皆非不是常之因故,應如此者,凡是成事,皆非不是常之因故。應如此者,凡是成事,則不是常,皆非果故。應如是者,凡是成事,不是常皆非物故。
又他說:物之因與物之果應有相符之處,蓋有成為物因之物果故。此說不遍者,應有成為物因之物果,蓋成為物因之物是因故。應如是者,彼是物故。
複次,應有成為物因之物果,蓋彼物是成為物因之物果者,蓋彼是成為物因之物後刹那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爾應是成為爾因之物之後刹那生者,蓋爾是有為法故。對此他說:以物作為有法,成為爾因之爾果應無,蓋無既是爾之因又是爾之果者故。此說不遍者,以物作為有法,應有為爾因之爾果,有成為爾因之爾為有之一,彼不是常故。
乙六、辯論總與別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總,都不是別。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不是別,是總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總,蓋有爾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有爾之別。瓶即彼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爾應是物之別,蓋爾既是物。爾與物同體聯繫,既不是爾而又是物之相符物尚有若干故。此因理之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應是與物同體聯繫,是與物同體之一,既與物是異,若無物,爾亦必須無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與物同體,與物同性質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應與物是異。蓋是色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若無物則爾亦必須無,若無物則必須是隨念任意想像故。前面之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既不是爾而又是爾之相符物應有若干,蓋旃檀柱既是爾柏樹柱亦是爾故,若根本許,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別,是所知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所知之別(個別),蓋爾為既是所知,而爾又與所知同體聯繫,既不是爾而及又是所知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總,都是能表功能之總。為反詰此說,則以所表作為有法,應是能表功能之總,是物之總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表(相)作為有法,爾應是物之總,物是爾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所表之別,蓋爾既是所表(被定義者),爾又與所表同體聯繫,既不是爾又是所表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若根本許,仍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爾應不是所表之別,是性相(定義者)者,是物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總,都是無常之總。為反詰此說,則以與無常是異作為有法,應是無常之總,是物之總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與無常是異作為有法,爾應是物之總,物是爾之別故,若根本許,仍以與無常是異作為有法,應不是無常之總,無常不是爾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無常作為有法,應不是與無常是異之別,蓋不是與無常異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無常作為有法,爾與爾應不是異,爾是補特加羅無我故。
有人說:無既是總之總,又是別之別之相符者。為反詰此說,彼應有,常即彼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常作為有法,爾應既是總之總,又是別之相符者,爾是總之總之一,是別之別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常作為有法,爾應是總之總,總是爾之別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常作為有法,應是別之別,蓋爾為別,爾與別同體聯繫,非是爾也是差別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
有人說,凡是常之總,都不是常之別。為反詰此說,則以總作為有法,應不是常之別,是常之總故。應如是者,常是爾之別故。應如是者。常是總,常與總同體聯繫,既不是常又是總之相符者有若干故。若根本許,則以總作為有法,應是常之別,蓋爾是常,爾與常同體聯繫,既不是爾又不是常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
有人說:凡是物之總,都不是物之別。此說不合理者,蓋無既是物之總又是物之別者故。應如是者,成為彼之常既無,成為彼之無常亦無故。此因理之前半應如此者,凡是常,都不是物之別(個別)者,凡是常,都不是物故,第二段因理之所以成立者,凡是成為物總之物,皆為隨念任意想像故。
有人說:凡是物,都不是物之總。為反詰此說,則以聲無常作為有法,應不是物之總,是物故。因理易解,若許,則聲無常應是物之總,是物聲無常之別故,應如此者,物是聲無常,而物與聲無常同體聯繫,既不是物,又是聲之無常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前因理之後半段應如此者,所知既是彼,常亦是彼故,應如此者,凡是無我,皆為聲無常故。
有人說:凡是知覺(心)之別,都是物之別,為反詰此說,則以成為物因之量識及已決智二者作為有法,應是物之別,是知覺之別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知覺之別,蓋爾是知覺,而爾與知覺同體聯繫,既不是爾,又是知覺之相符者尚有若干故。此因理之第一、二段易解,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言此類相符者應有若干,相智既是彼,量識亦是彼,此二者彼此相異而成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物之別,不是與物同體聯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與物同體聯繫,是物之因故,因理易解。
丙二、立自宗
隨顯示自身之後而行之法(物),為總之性相。總從言詮門分為三種,謂總類,總義,總聚。隨於具足自種若干物之後而行之法(物)為總類之性相,而所知為彼之相依(事例)。執瓶為分別(心)對非是瓶而見為瓶之增益(以無為有)部分,為瓶總義之性相,而執瓶分別(心)之第二刹那從瓶第二刹那從瓶第二刹那而顛倒見者為彼之相依。集聚自之若干支分粗色,為總聚之性相。比如瓶與柱為彼之相依。有總聚與總類之相符者,瓶是也。有不是總聚而是總類之相符者,所知是也,有物不是總類而是總聚之相符者,柱瓶二物是也。有物亦不是總類亦不是總聚之相符者,常與物二者是也。能遍所入之具自類之法(物)。為別之性相,蓋自身是別之性相故。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以柱與瓶二物作為有法,應是總,是總聚故。此說有不遍過。此因理成立者,蓋為八微塵質集合之塊物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總,蓋無爾之別(個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無爾之別,蓋爾是不可成為是之所知故。
又他說:所知,應不是總,彼不是是所知之總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彼應不是是所知之總,蓋無是所知之總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無是所知之總者,所知之總為無之一,所知與是所知二者同義故。前段之因理若許,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總,蓋為隨顯自身之後而行之法(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隨顯自身之後而行之法,蓋隨具足自種類,若干物之後而行之法(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隨於具足自種類若干物之後而行之法,蓋隨於具足自種類若干物之後而行之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隨於具足自種類若干物之後而行之法,一切常與物皆屬爾之種類故。
又他說:應是不是所知之總,不是是所知之別(個別)故。此說不遍,若許,應不是不是所知之總,蓋凡不是所知之總,則皆為隨念任意想像故。
又他說:應有不是別之別。蓋有不是總之總故。此說不遍,此因理成立者。蓋所知即是非總之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非總之總,蓋非總乃爾之別故。
又他說:以所知作為有法,應不是非總之總,乃是總之總故。此說不遍。此因理成立者,是總乃為爾之別故。
又他說;常應是聲無常之別,蓋物為聲無常之別故。此說無共同之點者,而常與聲無常無聯繫(相屬)故。應如是者,蓋聲無常非隨顯示自身之常後而行之法(物)故。應如此者,於顯彼之上,沒有常住故,應如此者彼種類中沒有常住故。
他說:以有(存在)作為法,應是別,蓋作為能遍。具有自種類之法(物)故。應如此者,有作為能遍之有故。此說不遍者,於性相(定義)之語中言有自之種類是有所為(別有意義或作用)故。
乙七、辯論質與體
有人說:凡是質法,都是體法。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應是體法,是質法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質法,蓋爾系成事,爾為爾本身,非是爾者非爾,而爾之體與質法不相違故。此因理之第一段成立者,有法,第二段若不成立,則言瓶應是瓶,蓋有瓶故。第三段若不成立,則言不是瓶應非是瓶。蓋不是瓶是常故。第四段若不成立。瓶之體應與質法不相違,蓋瓶之體與質法之相符者有故。此理若不成立,應如此者。瓶即彼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體法,蓋既非體法初三之任何一種,亦非隨順四種之何任一種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體法初三之任何一種,應蓋非是自之體法,亦非非自之體法,又非介於前二種間之第三種體法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非爾應是爾,蓋是是爾自身之體法故。上之因理已許,周遍者,爾成事,爾為爾自身,非爾者是爾,與爾之體是自身之體法亦不相違之相符者,為爾是自身體法之性相故。若許(承認),非是瓶應不是瓶,蓋非是瓶乃不是物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爾應非是爾自身,蓋爾非是自身之體法故,汝已許此因理周遍者,爾成事,爾非是爾自身,非是爾者非爾,爾之體與非是自身之體法不相違之相符者,為爾非是自身之體法之性相故。若許,則瓶應是瓶,有瓶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非是爾應是爾,蓋爾為介於中間之第三體法故。汝已許此因理。遍者,爾成事。爾非是爾自身,非爾者是爾,爾之體介於中間之第三法亦是相違之相符者。為爾介於中間之第三體法性相故。若許,則非是瓶者應非是瓶。蓋非是瓶者非物質故。上述根本因理之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應非隨順四種之任何一種,蓋既非是隨順是自身之體法,又非是隨順非是自身之體法,亦非是隨順介於中間之第三體法,也非是隨順質法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非是爾者應是爾,蓋爾是自身之隨順體法故。汝已許此因理。遍者,爾成事,爾是爾自身,非是爾者非爾,爾之體是與自身之隨順體法亦不相違之相符者,為爾是自身之隨順體法之性相故。若許,則於上面已遮止(駁斥)。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爾應非爾自身,爾是非自身之隨順體法故。汝已許此因理。遍者,爾成事,爾非是爾自身,非是爾者非爾,爾之體與非是自身隨順體法不相違之相符者.為爾非是自身之隨順體法之性相故。若許,則於上面已遮止(駁斥)。第三段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爾應非是爾自身,蓋爾是隨順介於中間之第三體法故。遍者,爾成事,爾非是爾自身,非爾者是爾,爾之體與介於中間之第三體法隨順不相違之相符者,為爾隨順介於中間之第三體法之性相故。若許,於上面已遮止。第四段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爾之體應是與隨順質法不相違,蓋爾為隨順質法故。汝已許此因理。遍者,爾成事,爾是爾自身,非是爾者非爾,爾之體是與隨順質法亦不相違之相符者,為爾質法隨順之性相故。複次,以瓶作為有法,應不是質法之隨順物,蓋為真正之質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真正之質法,是質法故。若言此理不遍,則以質法作為有法,凡是爾,則爾應是真正者,蓋爾是無我故。綜上所述,所謂是自身之體法者,謂所表,常,總,別等。所謂非是自身之體法者,謂性相,異,與瓶是一,柱與瓶二物等不可成為是之是諸法。所謂介於二者間之第三體法者,謂物總之別,物之總等。所謂質法之隨順者,謂成為體法之物。所謂自身體法之隨順者,謂非是是自身之體法。所謂非是自身之體法之隨順者,謂非是自身之體法。所謂介於二者間之第三體法之隨順者,謂介於中間之第三體法。
卷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