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1/03 00:39:30
學習次第 : 進階
藏傳因明學 量學
楊化群 著譯
量 學
目 錄
譯者前言
緒言
論述理路
甲一、歸納廣論
乙一、簡述
乙二、廣論
丙一、論境
丙二、論具境
丙三、廣論分析
丙四、附論他宗之主張
甲二、歸納為辨析句義及三類事
甲三、要義攝為五項
乙一,認識因、後陳之規律
乙二、略析敵論者對立論者之答辯法
丙一、以量認定三相之因
丙二、未以量認定之因
丁一、不成因
丁二、相違因
丁三、不定因
乙三、歸納敍述
譯 者 前 言
這部《量學》即因明學,是按照四川民族出版社藏文版《論十明學》中的《量學》部分翻譯而成,同時還參照了北京民族出版社藏文版《知識總匯》中集228頁至246頁中之《量學或名邏輯學》部分。對藏文作了核對。
在《論十明學》一書中,講到明學(古譯明處)有十個學科,其中分為大五明和小五明。所謂大五明是:聲明(語言文字學)。因明(邏輯學)工巧明(工藝學),醫方明(醫藥學),內明(佛學)。所謂小五明是:詩詞學、詞藻學、韻律學、戲劇學、星(曆)算學。這五科,實際上是從聲明學派生出來的。這十種學科,可以說包括了我國西藏古代的全部文化。
《量學》作者工珠·元丹嘉措(1813——1890年)於藏曆第十四繞迥(花甲)之水雞年,出生於所謂“六崗”之一的“塞莫崗”伯瑪拉則地方,逝世於藏曆第十五繞迥之土豬年,享年八十七歲,是藏傳佛教寧瑪(意為“舊”或“古”)派的一位大活佛,他學識淵博,著述頗多,1982年,由北京民族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總匯》一書,就是他的一部巨著。內容包括世俗和佛教大乘、小乘、密乘等方面的論述,《量學》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它簡明扼要地敍述了因明的基本原理和邏輯的思維規律。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十日
緒 言
頌雲:駁斥誤解義者為量。
解釋:對若干未直接顯示之所知事物,由於自己把它認為隱秘之類,所以對它產生錯誤的認識,對這種認識進行批駁的就是量學(古譯因明學),二位元邏輯大師(陳那、法稱)的繼承者,遵循其量學法則,曾出現過一些不同的主張,在此,就後起之因明學者所共認之論點,扼要地略予敍述。
論述理路
甲一、歸納廣論
乙一、簡述
頌雲:境與具境及彼了解法。
解釋:一切邏輯的理論法則,都是從境(客觀事物),具境 (主觀認識),認識彼的方法等三個方面產生。
乙二、廣倫
丙一、論境
頌雲:境所知量為所了別境
解釋:由量識所了別的事物,叫做所知。境、所知、所量三詞,就主要而言,都是同義語,但各有其性相(定義)如下:謂所理解或所了別,為境的定義。謂可以作為知覺之境(物件),為所知的定義。謂由量識所瞭解的事物,為所量的定義。
頌雲:境從體性分物與無物,有為無為常住與無常。
解釋:境,從體性方面分為:物與無物,有為與無為,常住
與無常。各之定義依次分敘於次:謂能表功能,不表功能猶如虛空,謂從自之因緣所生,非從自之因緣所生,謂非變壞之法 (物),自成後之第二時刻即不存在之物。
頌雲:物分質與識及因與果。
解釋:物,從性質方面分為,物質與認識二類,微塵所成。為前者之定義,了別境物,為後者之定義。
物質又分為,身外物質與身內物質二種,各別之定義如次:謂由身外微塵所成及由身內微塵所成。
身外物質,又分為色、聲、香、味、觸五種,各別之定義如次:謂屬物質之一,為眼、耳、鼻等根識直接所緣之境(物件)。
身內物質,又分為眼、耳、鼻、舌、身之五種有色根(按古譯,以眼為例。由肉眼所見的為扶塵根,由肉眼所不能見的為淨色根)各別之定義如次:謂屬內物質之一、可為眼等根識之增上緣。
物、從功能方面分為,因與果二種,各別之定義如次,謂隨有無該法(物)之後生滅以成為後起之他物。
因,從性質方面分為,親因與疏因二種,各別之定義如次:謂彼法之一,彼法之因與爾之果,無二俱是者,如種子與禾苗。謂彼法之一,彼之因與爾之果,有二俱是者,如從種子因逐漸生起苗等最終之結果。因、尚有從主次及四緣等之若干分類法。
兼述三時等,已逝,為過去之定義;未至或未逝,為未來之定義,生而未滅,為現在之定義。
成為自體之有方分塵(極微、原子),為粗塵之定義,猶如瓶子,成為自體之無方分塵(原子核),為無方分塵之定義,如跟前之一微塵粒。成為自體。有若干前後刹那之物,為等流之定義,猶如年。成為自體。無前後刹那之物,為刹那無方分之定義,猶如成為字之六十刹那之初刹那。
頌雲:境從攀緣分見執取三。
解釋:境,由於攀緣方面的不同分為:現見境或所持境,所著境,所取境三種。見而了別,為所持境之定義,比如總義;由耽著而了別。為所著境之定義,比如在其他房舍中居住者之狀況;為取捨而攀緣,不受欺誑,為所取境之定義,比如農夫對具備水肥溫度之田地。此三種中尚有若干分類法。
頌雲:所量了解法自共相或,附述現見隱秘極隱秘。
解釋:所量,從了解法方面分為,自相與共相二種。或者所量分為:現實境,隱秘境,極隱秘境三種。
謂能勝義(實際)表功能之法(物),為自相之定義,例如青色。謂不能勝義表功能之法(物),為總相(共相)之義。
就分別心而言、能結合境(物件)時(時間)而現見者,為現見境之定義。例如分別心,現見鼓腹盤底之形狀。
謂由現量(直覺或感性認識)所了別。為所量現實之定義,例如青色。謂由比量所了別之境,為所量隱秘境之定義,例如青色無常。
複次,此二之定義如次:謂由經驗之力斷除增益(虛誇)及由因(邏輯)之力斷除增益。
謂由依三種觀察訂正之教義所了別,為所量極隱秘境之定義,例如“因佈施而造福,因守法而安樂”這段經文所顯示之義為非欺誑。
謂從名言瞭解,為所詮之定義,此又分為耽著之所詮及真正所詮,或為言說時之所詮及取義時之所詮,乃作為境之附屬部分而言。
丙二、論具境
頌雲:具境能了分能詮及識。
解釋:謂對上述諸境(物件)了別之具境(有境),其定義為瞭解或了別,此分為能詮及認識二種。謂由名言力瞭解所詮表之義,為能詮之定義;謂與物質相反之明而了別。為(認)識之定義。
頌雲:能詮性質分名句文身,所全為詮種類及集體,法及有法排不具境他具,講時著物文字及士夫。
解釋:能詮,從性質方面分為,名、句、文身三種。唯詮表境體性之能詮,為名之定義,比如說瓶子。與境之體性或差別法 (物)相結合之能詮,為句之定義,比如說小瓶子。結合境之差別法取捨事之能詮,為文身之定義,比如說用小瓶盛水吧!
能詮,從所詮義分為,詮種類及詮集體之語二種,其定義分別如次:謂凡由自所執持而詮表之所詮義,皆為總類,為全種類之定義,例如言色之語;謂凡由自執持而詮表之所詮義,又是八微塵質集合之體積,為詮集合體之定義,例如言雪山之語。
所詮,就詮表方面分為,詮法(物)之語及詮有法之語二種。謂由自所執持,從自之所詮上,排除其他所詮差別法而瞭解之所詮,為前者之定義。如言犏牛唯非馬之語。謂由自所執持所詮之差別法,從未排除其他方面而瞭解之所詮,為後者之定義。如言犏牛非是馬之語。
能詮,就排除方面分為三種,謂排除不具之語,排除他具之語,排除不可能之語。其定義分別如次:謂將虛詞用於表示差別法下之能詮;謂將虛詞用於表示差別依下;謂將虛詞用於表示可能事下之能詮。其事例如次:如言黑授唯射技敏捷之語,如言唯成世身射技敏捷之語,如言海生中可能唯有青色之語。
能詮,就言說時間方面分為二種,謂耽著之能詮及由彼對襯所引申之正能詮。其中之後者,猶如言瓶之總聲。耽著之能詮分為直接耽著之能詮及間接耽著之能詮二種,其事例如次:如觀待真瓶之無常而言瓶子無常之語,及觀待瓶非是間接無常而言瓶子無常之語。
附述文字及補特伽羅(士夫、泛說之人)二種,單獨一字雖不能表達意義,但如一個半字以上結合起來(主要就拼音字母面言)即可以表達意義之若干刹那時所發音,分為啊哩等韻母及嘎喀等聲母,謂於五蘊或四蘊集合之等流體而安立之假有,為補特伽羅之定義、例如天授。
頌雲:識與了別量非量分別、無分別及錯亂不錯亂,自明明他心王及心所。
解釋:知覺、了別、識三詞同義,但可分為:量、非量、分別、無分別、錯亂、不錯亂、自明(自證)、明他(了別他)、心(王)、心所等十種。
其中,謂新瞭解自境之知覺,為量之性相。謂非新瞭解自境之知覺。為非量之性相。謂凡是自所見境,必須是總相,為分別之性相,謂識之一、凡是自所見境、必須是自相及非成事之任何一種,為無分別識之性相。謂非彼物而執為彼物之識,為錯亂識之性相。謂了別境真實之識,為不錯亂識之性相。謂能執相之識,為自明(古譯自證)之性相。謂所執相之識。為明他之性相。謂於境及差別境二者之中,唯了別境,為心(王)之性相。此複分為六種識或八種識。謂了別差別境,為心所之性相、此複分為五十一種。前面所述諸心識之中,雖有多種分類,於此略之。
頌雲:現分根意自證瑜伽,物力世許信仰比量等,分類甚多量果附帶說。
解釋:量,從定數方面分為,現量及比量,謂離分別不錯亂之一,新瞭解自境,為現量之性相。在此,對四種現量皆類推應知。
謂離分別不錯亂之識,為現覺(量)之性相。此複分為五根現覺,意根現覺。自證現覺,瑜伽現覺四種。
謂從自之增上緣有色根所直接生起了別他之離分別不錯亂識,為根現覺之性相。有能取所取之現覺等五種。
謂從自之增上緣意根所直接生起了別他之離分別不錯亂識,
為意根現覺之性相,有能取所取之現覺等五種。
謂唯向內緣之能取相識於一切識上皆有,為自證現覺之性相。
謂從修習正確義之力所生起聖者之離分別不錯亂識,為瑜伽現覺之性相。此複分為聲聞、獨覺、大乘等之瑜伽現覺三種。其事例如次:謂如聲聞之見道,獨覺之見道等。
謂依具足三相因、對自境隱秘事新證之知覺,為比量之性相。此複分為三種:
一、物力比量,謂如依所作性因,瞭解聲無常之知覺。
二、世許比量,謂如依於所瞭解境上存在之因,可言懷兔是月之比量。
三、信仰比量,謂如依三種觀察訂正之教典、“佈施造福”等經文所顯示之義為非欺誑而瞭解之知覺。
此處所言“等”字,包括分為,由自定、由他定之量等,皆由此處引申而出,其分類法甚多,至於量果,亦言由此處,當兼了知,此等分法雖多,但概括而言,則就觀待置相之原因所建立之結果而言。比如,執青色不錯亂為相依;識與境相似而生為性相;瞭解色義(客觀事物)可以結合名言,為量果,就比量而言,聲無常為所量,由成立聲無常之具足三相因、顯現聲無常之相,對聲無常新生非欺誑之識為量,直接瞭解聲無常之比量為量果。
丙三、廣論分析
頌雲:分析違屬及遮立總別,一與異以及排入立入,性相所相質體二比量。
解釋:對境或所知諸概念分析之方法,分為相違(矛盾),相屬(關係),遮止,成立,總,別,一,異,排入,立入,排他,性相(定義者),所相(表被定義者),質法,體法,抉擇二種比量。
其中,所謂相違,即不相順(容)而存在,比如光明與黑暗。所謂相屬,即與彼法(物)相異,若彼已除,其法亦滅,比如金瓶,所謂遮止(否定),謂凡法(物)之一,當現起爾之總義,有賴於顯現爾所遮之總義,所謂成立,謂凡法(物)之一,當現起爾之總義,不賴於顯現爾所遮之總義,比如瓶子。所謂總,即隨若干(個別)之後而行(意為遍及),所謂別,爾為彼法,爾為彼法同體相屬、既非爾、又是屬爾者有若干,比如,爾金瓶是彼法,而瓶與金乃同體相屬,既非是金瓶,而屬彼瓶法(物)銅瓶、陶瓶等確有若干種故。所謂一,凡法(物)之一,分別心,不解為異,比如白色。所謂異,彼成事法(物)與真名相異而理解。所謂質異,比如瓶與柱,所謂體異,比如所作性與無常性。所謂排入,為彼法具境之一,雖有與彼法互遍之諸法,但不作為爾之境,比如瞭解為瓶子之決定(認)識。所謂立入,為彼法具境之一,凡有與彼法互遍之諸法,作為爾之境,比如傾向於總義。複次,此二(總、別)之性相,可謂可分為支分作為境者,不可分為支分作為境者。所謂排他,謂自之所排,由言詞所排除而瞭解之法,比如說,此為男性,則排除是女性;或如說,無山,則排除有山。所謂性相之性相(意為定義之定義),謂具足三義法,所謂非性相之性相,謂不具足三義法,此處所說之義三法者。謂質、有、法三種,具體而言,即塵質(原子質)所成就;有(存在)于物(於物上有);法與所知二者同義故言有于法(於法上有);所謂所相(表)之性相,謂具足名言三法。所謂非所相之性相,謂不具足名言三法,此處所說之名言三法者,為識、診、入(取)三也,附講相依(相事或事例)之性相,謂由性相表達所相之基礎。
定性相(下定義)之過失,分為三種,謂不遍及之性相過失,逾遍之性相過失,不存在於事例之性相過失。舉例如次:比如,為犏牛定性相雲,有駝峰等之斑花,而此處所說有駝峰等斑花,並不遍及于犏牛(意為不僅犏牛有駝峰等斑花)。比如,為犏牛定性相雲、有頭,而有頭,對犏牛而言,有逾遍之過失,比如,表明馬為犏牛,乃言有駝峰等。而有駝峰等,則不存在於馬上。
複次,分為八種似(不正確)性相:謂能成辦士夫(此處泛指人)所需之事(意義),為質之性相,比如色,謂成為質法同體色之功德(特點),為質法之性相,比如色之無常。謂分別從不同種類顯見為顛倒法之一、非物,為體之性相,比如分別顯見為色。謂分別顯見為質功德法之一、非物,為體法之性相,比如分別顯見色無常。
頌雲:自利比量具三相真因,並排除相違因等似因,喻亦以如是理扶擇之。
解釋:自利(為自)比量,其差別分為:宗法、後遍、遣遍等三相具足,為真(正確)因之性相。謂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與立式相符由量認定、為第一相宗法之性相。謂因于如成立彼之成立法,唯於同品上定有,為第二相後遍之性相。謂因于如成立彼之成立法,於異品上認定遍無、為第三相遣遍之性相。比如,當建立聲無常時、乃立量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喻如瓶子,聲亦所作也,此論式中之聲,為諍事有法,無常為所立法,聲無常為所立宗,所作性為因或邏輯,瓶子為同喻。
複次,當列為諍事有法之聲,之所以為所立論式之所作性,乃在立成立語者及其敵論者之認識上,必須極成,如是成立,方可謂由量成立宗法之義。以所作性為後遍,常住皆遍非所作性為遣遍。
真(正確)因,從數目決定方面分為:果,自性,未緣到三種因。從所為方面分為:自利因,利他因二種。從成立之理方面有成立意義,成立名言等若干分類法。
不具足三相,為似因之性相。此複分為相違因,不定因,不成因等若干似因,皆為所必須排斥者。於立此等似因之時,系以真喻、似喻抉擇之。謂于認識宗之前,成為認識周遍之基礎,為真喻之性相,此複分為二種:謂于認識宗之前,成為先認識後遍之基礎,為真同喻之性相,比如,以所作性成立聲無常時,以瓶子作為同喻。謂為認識宗時,成為直接認識遣遍之基礎,為真異喻之性相,比如,以所作性成立聲無常時,以虛空作為異喻。
謂為認識宗時,雖執為認識周遍之基礎,但不能認定,為似喻之性相。複次,因及喻之過失雖有多種,但略舉以上為例以抉擇之,皆須排斥者也。
頌雲:利他比量由立敵極成,三相之能立具足二支,因後陳能破應成式等,棄似唯以真成立此等,乃為後之學人共認者。
解釋:謂立能立語者亦即立論者與敵論者,皆極成之三相無增減所立之具二支分能立語,為利他(為他)比量或能立語之性相,此複分力二種,一者順法結合語,如雲: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喻如瓶子,聲亦所作也,二者逆法結合語,如雲: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虛空,聲者所作也。
謂能立語之一、于知覺或意義或名言之任何一種上犯過,即與三相相違,為似能立語之性相。
謂依真因而理解真諦,為真宗之性相,例如說:以所作為有法,是無常者,如瓶子也。此複分為自利與利他二種,此二複各有真與似,謂似宗之一,爾反面之義已由量成立,為排除(相違)之性相。例如說:聲有法,應非所聞,對量式之過,指出過時,能理解其有過之語,為真能破之性相。與此相違,為似能破之性相,由答復所不能駁倒之語,為真應成論式之性相。與此相違,為似應論式之性相。頌文“等”字中所包含之內容,有立論者,敵論者。謂極成可立前宗之補特伽羅,為立論者之性相。謂極成可破前宗之補特伽羅,為敵論者之性相。謂對立論者與敵論者之所議論,裁判其勝負而極成之補特伽羅,為證者之性相。此等亦須拋棄相似之過失,以正確衡量所知並成立其主張。
歸納而言之意義,為便於引導新學啟蒙者趣入所知之範疇。此複將有法置於不共地位,使諍事顯露以便於認識,由於認識此之後,方興立破之諍論。以此增長智慧。使敵論者對自己所立之宗,或答以因不成立,或答以不遍,或答以諾之三種答法,能不致混淆,以奪他人之辯才。對他人所立之宗,引證經典理論法則,以中於行遍之目的。此處所略述之理論規則,以中於行遍之目的。此處所略述之理論規則,系就後出學者輩之所主張,迄今尚為人所共認者而安立之。頌末“者”字。為文法引餘義詞。
丙四、附論他宗之主張
頌雲:不共理論大海正理藏,與前輩學者主張不同。
解釋:在薩迦班欽《量理藏論》及其《自注》之十一品中,從認識所知總體及能知量之體性進行抉擇,乃歸納為二門論述,此人即開闢高超理路法則之第一位大德。第七代傑旺塘結欽巴·曲紮嘉措,未根據天竺和西藏學者之論著及注釋,乃以天賦智慧,透徹領會(理解)因明七論之意趣,並歸納解釋,曾撰寫不共論著《明典大海》,論述理則,此人是前無古人之第二大德。俄大譯師以及恰巴曲森等,所廣泛閱述之量理,與著名古代因明學家之主張,其所詮述內容之總體雖相似,但於能詮之主張論點,卻略有不同,試舉例說,如階澤瓦等人,乃歸納其主張,分類為:辯論紅、白顏色及質法、體法二;相違與不相違總與別二;相屬、不相屬及一與異二;隨後行、遣、因及果二;前嚴、中嚴、後嚴、性相、所相二;因多、後陳多、遮止、增加法則二;直接相違、間接相違、平衡周遍二;成為是、成為非、否定是、否定非二;證(瞭解)有、證無、親證、因證二等十八類。雖尚有其他若干歸納法,而其主要、皆攝入此中也。
甲二、歸納為辨析八句義及三類事
頌雲:量論所詮之一切內容,攝為辨析八句義即是,現量比量及似唯自悟,能立能破及似唯悟他。
解釋:將諸量論所詮述之一切內容。歸納為辨析八句義,謂現量及比量二句,其中每句又分為真與似,共為四句。皆為自悟或自己理解之方法。能立語及能破二句,其中每句又分為真與似,共為四句,皆為悟他或令他人理解之方法,總稱之為辨析八句義,攝為自利與利他二類。
頌雲:所量現實隱事極隱事,能量為現比三觀察教,四現量及比量三種因,各種名言皆由此引申。
解釋:量之一切義。概括為三種,謂所量現實,所量隱秘事,所量極隱秘事。而其能量亦概括為三種,謂現量,比量,經過三種觀察所訂正教典。其中所量現實者。謂就凡夫而言,由了別外境現量以經驗之力,能排除增益(誇張)之色、聲、香、味、觸五處,以及由自證現量驗受了別方面,能排除增益之識上所驗,即六識處及法界所屬之一,分心所等經驗了別部分。諸實有論者(有部或說一切有部),主張聖者現證四諦十六行觀等無我法性,以及佛現證盡所有之所知,皆屬觀實範圍,而法稱則言佛之智慧證所知理乃不可思議也。對此種所量現實衡量之現量有四種,謂五根現量,意現量,自證現量,瑜伽(修定)現量。
所謂隱秘事,謂五有色根(淨色根),四諦之無常,壞苦,我所空,無我等十六行觀,以此等標明之補特伽羅無我,法無我,同體相屬,從生相屬,因之效力,心上之清淨種子,所斷及對治者等,皆為第二所量隱秘事者,必須以物力因,論證成立故。此所量境,以現量不能成立,必賴於純潔之根據去論證之。能衡量此所量境之理由,乃物力比量之依據因明論式,此複有三種,謂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不可得因)。
所謂極隱秘事,如善與罪等,非以現量及物力比量所能成立,乃屬唯須依教義而證悟之所量境者,倘未以經過三種觀察所訂正之教義去分析。將會引入歧途,定帶來災禍。所謂以經過三種觀察所訂正或足信為已消除過錯之教言,如無宗旨及所為等了義詞句即各理論之名種,其根本皆由未以三種觀察所訂正之教義引申也。所謂三種觀察者,謂標明現實,不被現量所損害,謂隱秘事,不被物力比量所損害,謂極隱秘事,不被自己前後語言相違所損害。
甲三、要義攝為五項
頌雲:有法分類事依及法類,所定事及能定應成式,為趣入中觀見之五法,系諸理論自在主所攝,以名言立所量義及量。
解釋:如說,所知,所量,成事有,法與依事及緣起,所緣有法諸境者。乃為平遍事有法。此中所說,概括為,具足各種名稱之所知,為分類之依據(事),分之則為物與常,遮止、成立、能相(性相)所相、相事(事例)三、所作、非所作,生與不生,有為與無為,物與無物,滅與不滅等。如上所說總之分類,以及從此派生別之廣泛分類,則為法之分類:質、體、相違、相屬、總、別,性相、所相、因、果、證有、證無,是、非、否定是、否定非、隨後行,遣,遮事演算法,前後嚴格等,抉擇乃有十三種。如此中所說之分類等,乃為所定事,欲知之有法,所列之所立法等,皆為建立能知之邏輯三因,以及應成語之因素。此中所說能定之應成式之周遍答復等,以及所攝之道理中,如果進行分析,既無始亦無終,亦不停滯於中間。如說:一切意許必然皆消逝,以無始終中亦不可得。既無主張宗派亦泯滅,達到此境即為大中道。如此中所說,量果乃於一切無我離戲論之上抉擇,即進入中觀之見解。此為專事修持傳承大德理論自在主嘎爾旺·卻吉旺曲等所建立之攝義,詳見其著作,於此則不贅述。而以名言理則衡量,成立勝義量之義,各家皆一致也。
對諸論著之內容,以理論法則進行抉擇時,不可缺少,對所攝之準則。初步深入之認識規律,將附述少許如下。
乙一,認識因、後陳之規律
例舉論式:瓶子(有法),應屬無常。所作性故。此論式中之有法或諍事。唯指瓶子,無常為所立或後陳;所作性為理由或因或邏輯。皆應分別認識。
乙二、略析敵論者對立論者之答辯法
丙一、以量認定三相之因
例舉論式:瓶子(有法)、應屬無常,所作性故。此論式中,就主張之立論者而言,所作性因,入於有法瓶子,乃為認定宗法之相;所作性因,與所立法或後陳無常不相違,乃為認定隨因後遍之相;所作性因,于後陳無常,非是未定,乃為隨因遣遍之相。對此等三相,若以量認定之後,則答辯者,必須答復。
丙二、未以量認定之因
丁一、不成因
謂于宗法,無理由成立,為不成因之性相,例舉論式,瓶子 (有法)、應屬無常,非所作故。此論式中之非所作因,則不入於有法。又例舉論式:瓶子(有法)、應屬常住,非所作性故。此論式中之因及後陳二項,均不入於有法瓶。又例舉論式:那幾個地方之間(有法)、應有孔雀,孔雀鳴故。此論式為對有法懷疑不成因。又例舉論式:那邊地方(有法)、應有火,有煙及蒸氣之任何一種故。此論式,為對因懷疑不成因。又例舉論式:石女(不生育之婦女)之子(有法)應屬好人,是好種族故。此論式,為無有法不成因。對上述各論式,答辯者,皆答以因不成立。
丁二、相違因
謂于宗體。以顛倒理由成立,為相違因之性相。例舉論式:聲(有法)、應是常。是所作性故。此論式之所作性因,雖入於有法聲、但與後陳無常相違故,答復者,乃答以周遍相違。
丁三、不定因
謂於同品異品皆有故猶豫,為不定因之性相。例舉論式:紅寶石之顏色(有法)、應是紅,是顏色故。此論式之顏色因,既遍於同品紅寶石,又遍於異品或相違方面之白法螺等,故名不定。
乙三、歸納敍述
凡論式之因,若不遍於諍事有法,則答言因不成立。若與所立之後陳相違,則答言周遍相違(矛盾)。若于所立之後陳不定,則答言周遍不定。凡論式之因(理由),不遍於有法或與後陳相違、不定之任何一種,皆答言因不成立。若既非不成,亦非相違、不定之任何一種,乃答言諾。
複次,當計算八門周遍時,則言凡論式之彼因,皆遍為彼後陳,名為隨因後遍;凡無彼因,皆遍無彼後陳,名為違遍;凡是後陳,皆遍是因,名為往下遍;凡非後陳,皆遍非彼因,名為遣遍。概括而言,後遍與違遍二者及其顛倒,則構成四門。從因往上翻,以構成之下遍與遣遍及其顛倒,則構成四門,此等系從後陳下翻於因,應當了知。
就一般言,辯論之因素(條件),應有聰明智慧,熟練聲明及量理,熟練自他之理論主張。
辯論之莊嚴美德,應是容顏有禮明淨,語言美而溫和,不向對方投射侮蔑之言詞,引證及理由皆明確而銳利,無怠慢及驕傲,無拋棄理路之詭計及貪嗔之心。對自他之義及其所宗,皆有所受護。
辯論之比喻。在斷除(克制)自他之愚昧方面。猶如車輪;由批駁之風力所不能動搖,猶如須彌山;對辯論之言詞意義不受蒙蔽,猶如能仁之子。
辯論之結果,由於辯論之因素、美德、思想、行為皆圓滿,則能增長理解,使自己內心滿足,使美譽遠揚四方,為保衛教旨以成為法王。此等辯論之風度皆所應學習者也。
量學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