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6/24 00:36:54
學習次第 : 進階
藏傳因明學
因明七論入門
因明七論入門簡介
因明七論入門,藏文全稱sde bdun vjug pavi sgo don gnyer yid kyi mun ses,收入《宗喀巴師徒文集(rje yab sras gsung vbum) 》第十八帙(tsha pa)中,共二十三頁。在書跋中未說明作此書的年月,但附記:受具足圓滿種姓之主紮巴堅贊之請,廈宗喀巴·羅桑紮比耶伯撰。
按藏文書名全稱,應譯為《因明七論入門除意暗論》。從《宗喀巴大師傳》中,敍述到宗喀巴於四十八歲歲次甲申(一四〇五年),移住雷樸寺,演講法稱論師的因明廣釋,旋受藏王名稱幢殷勤迎請,遂赴溫地方,住德欽敦寺,廣傳中觀、因明等學。考察此處所說藏王的藏文名字,即grags pa rgyal mtshan,意譯為“名稱幢”,是帕竹噶舉派政權首領,于1406年(明永樂四年),被明成祖封為“闡化王”。當時宗喀巴的宗教社會活動費用,主要是依靠帕竹統治者闡化王紮巴堅贊供給。
作者廈宗喀巴·羅桑紮比耶伯,這個全稱包括幾個意思,其中“廈”是“東”,“宗喀”是青海湟中縣塔爾寺地方的舊名,“羅桑紮比耶伯”,是在受沙彌戒時的法號,意譯為“善慧名稱吉祥”,但後來他的名字被人們簡化為“宗喀巴”,說他的全稱,知道的人反而不多,而他的信徒們,竟尊稱他為傑喇嘛或傑仁波欽,在許多藏文文獻中,尊崇他為黃冠教祖師。他在十四世紀末至十五世紀初,廣泛地從事撰寫工作,估計這部書是在一四〇六至一四〇七年之間寫的。
一四〇九年,他得到帕竹政權闡化王紮巴堅贊的支持,在拉薩大昭寺,舉辦了一個規模巨大的祈禱法會,藏語叫“摩爛欽莫 (smon lam chen mo)。會後,在拉薩以東約五十華里的“旺古爾”山(dbang skur ri)側,創建了第一座寺院——甘丹寺,把他的主張體現在一個教派的名稱上,叫做“日窩格魯巴 (ri bo dge lugs pa)”。“日窩”是“山”的意思,因甘丹寺是建築在山頭上,“格魯”,意譯為“善規”,“巴”是主詞。因為它是西藏佛教一個新興教派的名稱,所以把它譯為“格魯派”。
為什麼叫“善規”呢?因為他深感以往西藏的佛教教派,大多戒律廢弛,教風敗壞,他乃遵循釋迦牟尼的思想體系,宣導僧人必須嚴格遵守清規戒律,藉以表示區別於舊的教派。
從他的學歷上看,宗喀巴於十七歲(一三七四年)來到西藏以後,除遍訪名師,廣學顯教和密教的經典,尤重視學習和鑽研“因明”,在其傳中記載:過去西藏地方講授七部量論及陳那集量論者,僅知它是一種論述辯論方式的著作,以為其中沒有講到成佛證解脫的理路。他以純潔犀利的智力,通觀所有“因明”論著,特別是觀察到陳那的《集量論》,法稱的《釋量論》等,把大乘和小乘的一切修行次第,都正確地歸納進去了,因此,他對陳那、法稱崇奉異常,從他在書跋中寫的一首詩中,就可以看到他出自肺腑的景仰和讚頌。詩雲。
三類所知諸事物,悉由三量予抉擇,
能立能破以語誡,正理二主稽首禮。
本書,就其篇幅和內容而言,可算是一部短小精悍的因明概論,它融匯了陳那、法稱浩瀚因明著作中的精華,言簡意賅,真是一部圭臬之作。
為了便於瞭解書中所敍述的內容,首先必須對書名作個簡單的解釋:
“因明”一詞,藏文原為“量(tshad ma)”,為了遵從舊譯及表明書的性質,所以也把它譯為“因明”;“七論”,是法稱所作“七部量論”的統稱,具體說來即: (1)釋量論 (tshad ma rnam vgrel),(2)定量論(tshan ma rnam- qes),(3)正理滴論(tshan ma rigsthigs),(4)因滴論(gtan tshigs thigs pa),(5)觀相屬論(vbrel ba br-tag pa),(6)成他相續論(rgyud gzhan grub pa),(7)諍理論(rtsod pavi rigs pa)。
“入門”,是說法稱所作七部量論中所闡述的邏輯理論法則十分廣泛,初學的人,驟視之,畏難情緒必油然而生,何況其內容既深奧,並且所牽涉古印度哲學流派的主張又複雜,不免令人有望洋興嘆之感,宗喀巴為了引導後之學人漸入堂奧,所以寫了這部進入七部量論之門的概論。
“除意暗”,這兒所說的“意”,即主要的思想認識,由於學人不明了七部量論中所論述的內容,等於認識上黑暗,實際上即無知,為了消除人們在思想認識上的無知,就是宗喀巴寫這本書的目的。
全書內容共分為四大部分:
一、講境,主要論述客觀事物的範疇及其屬性。
二、講具境,主要論述認識方面的思維活動範疇及其差別。
三、對境之分析法,主要論述認識對客觀事物的分析規律。
四、比度,主要論述推理的法則,這部分正是因明的核心,邏輯方面的推理原則及論證規律等問題,都是此章中所要說明的問題。
這個譯稿,原來是在一九七九年,我參加《藏漢大詞典》的編寫工作時,為收集因明資料所寫成的初稿,當時只看到拉蔔楞寺的藏文版本,有些字不清楚,此次又參照原拉薩雪印經院的版本,對藏文作了一次細緻的核對,把兩個版本的文字作了一次互相補充訂正之後,又按藏文把原譯初稿作了適當的修改,作為中國邏輯史資料選篇中,藏傳因明篇的一個代表作。由於有一部分辭彙是漢傳因明中所不曾見過的,所以只好按照原文翻譯,文詞不免存在一些晦澀生硬的毛病。限於水準難免有錯誤之處,好在我對這個學科,是以學習和探索性的態度正在進行翻譯整理工作,尚希在讀者們的幫助、指導下,繼續提高我的水準。
82.11.22.於拉薩
敬禮十方界,諸佛及菩薩。
智慧自在文殊尊,降伏四魔不動佛,
語主妙音母祈賜,寫說辯才智慧增。
一、講境——客觀事物
於此將抉擇外境,有境及證境之方法等三種。此中,外境與所知、所量,就主要而言皆同義。可知曉或可明瞭,為外境之性相。堪為心所緣境之物,為所知之性相。由量識所證悟之物,為所量之性相。
外境,從自性方面分為:物與非物,有為與無為,常與無常。其各別之性相,分述如次:謂能表功能者,不表功能者,例如:瓶子與虛空。由自之因緣生起者,由自之因緣不生者,例如:自成後即變遷之物,不變遷之物。
物,從自性方面分為:物質與心識二種,由微塵所成者,為前者之性相,明瞭外境者,為後者之性相。
物質分為:身外物質與身內物質二種,其各別之性相如次,謂由身外之微塵所成者及由身內之微塵所成者。
身外物質分為:色、聲、香、味、觸五種,其各別之性相如次:為物質之一,成為眼根識之親境(直接境象);為物質之一,成為耳根識之親境;為物質之一,成為鼻根識之親境;為物質之一,成為舌根識之親境,為物質之一,成為身根識之親境。
色,分為:白、黑等顯色及方形等形色。
聲,分為:語言等表意聲及水聲等不表意聲。
香,分為:香與臭。
味,分為,香與不香。
觸,分為;柔軟與粗澀。
身內物質,分為:眼淨色根、耳淨色根、鼻淨色根、舌淨色根、身淨色根五種,其各別之性相如次:為身內色物質之一,堪為眼根識之增上緣者,為身內物質之一,堪為耳根識之增上緣者,為身內物質之一,堪為鼻根識之增上緣者,內色物質之一,堪為舌根識之增上緣者,為身內物質之一,堪為身根識之增上緣者。
又各分二:眼緣境時之眼根,為具依之淨色根;眼不緣境時之眼根,為相應之淨色根。耳等亦各分如此二種。
物,從功能方面分為:因與果,其各別之性相如次:謂存在之物能隨之引生後物者;謂存在之物能隨之遣離後物者。
因,從自性方面分為:親因與疏因,其各別之性相如次:為彼物因之一,彼物之因與爾之果無俱是者;為彼物因之一,彼物之因與爾之果有俱是者。
因,從主次方面分為:近取與俱生緣,其各別之性相如次:謂觀待彼法之俱生緣而生彼法者,謂由彼法之近取成為彼法生起之助緣者。
緣,總分為:所緣緣,增上緣,等無間緣三種。其各別之性相如次:謂彼法為能直接引生相分之外境者,謂起他法與以強力者,謂彼法主要為能親生心之明性者(謂心心所法,次第無間,相續而起——譯注)。
附述:三時,粗顯,等流等。
已逝,為過去之性相;未至,為未來之性相;生而未滅,為現在之性相。
成為自體有方分之塵埃,為粗顯之性相,譬如瓶;成為自體無方分之塵埃,為無方分塵之性相,譬如跟前之單微塵;成為自體有前後若干刹那之物,為等流之性相,譬如年;成為自體無前後刹那之物,為刹那無方分之性相,譬如成為文字支分之六十刹那之第一。
境,從作為不同境象方面分為:顯境或所持境,執境,取境。見而明瞭,為所持境之性相,分為:現見所持境,分別識所持境,無分別錯亂識所持境三種。
現見所持境分為:見他之現見所持境及自證之現見所持境二種,其義如次:謂於彼法能造自相相似之外境,譬如觀待根、意之色等五境。
後二分別所持境,分別識如持總義(抽象)及如見二個月亮。
執而明瞭,為執境之性相,分為:定有,定無,不明了事三種。由量識緣到,為定有之性相;由量識雖可見但未緣到,為定無之性相;雖有但彼補特伽羅之量識不能見到,為彼補特伽羅不明了事之性相。
不明了事分為三種:一、彼補特伽羅由於處所不明了之不明了事,如對在其他房舍中居住者之狀況。二、由於時間不明了之不明了事,如明日此處居住者的狀況。三、由於自性不明了之不明了事,如於前面地上之蝦莎(鬼魅)。
於取捨之事,無謬而見,為取境之性相,比如:推論聲是無常之比量所見無常;現見青色根識所見之青色,分別瓶言詮差別之瓶;農夫耕耘具足種子、水肥、溫濕之田地。
所量,從證悟法方面分為:自相及共相二種;或又分為所量現實事物等三種。謂能真正表達功能,為自相之性相,猶如青色;或如未混合方位時間而存在之物。不能真正表達功能之法,為共相之性相;或為方位時間相混合而現見之顯境,比如:分別心現見鼓腹而有底盤之物。 由觀量所見,為所量現實事物之性相,比如青色。由比量所知,為所量隱秘事物之性相,比如青色之無常。或謂由經驗之力觀察增益,為前者之性相;或謂由因理之力觀察增益,為後者之性相。謂依經過三種觀察所訂正之聖教所證悟,為所量極隱秘事物之性相,比如:由施造福、守法安樂之聖教所示之義為不虛誑。
附述:謂由名言所理解,為所詮之性相,分為:由執著言語思維之力說出之語言所理解之義,為執著所詮之性相;由言語思維分別識所見力說出之語言所理解義,為由執著所詮說出直接所詮之性相,比如瓶之總義(即抽象之瓶)。
執著所詮分為:直接執著所詮及間接執著所詮二種。比如:由依詮表瓶無常之言語理解瓶為無常,瓶非常住(永恆不變)。
又所詮分為:講說時之所詮、入物時之所詮。前者分為:執著所詮,真正所詮二種。後者不分類。講外境終。
二、講具境——認識論
能理解或能明瞭,為具境——認識之性相。分為能詮——語言及心識二種。由語言之力能理解所詮意義,為能詮之性相,從性質方面分為:名、句、文三種。唯能詮表境物之性質,為名之性相,如言瓶子。分為二種:謂對彼物首先以語言安名之—,能藉以無誤理解其義,為彼物真名之性相,比如:言獸王為獅子。謂爾為可安真名之物,因其與他物有某些相似處作為理由,對彼物後來所安之名,為彼物假名之性相,比如:婆羅門孩童,因其嘴大鼻塌,故名之曰獅子。
能詮表境物性質或差別,是句之性相,如說:小瓶子。
能結合詮表境物差別法(特點)正反兩面之事,為文之性相,如說:用小瓶盛水來!
能詮,就所詮表意義方面分為:詮表種類之語,詮表聚集之語二種。謂凡由自限制詮表之所詮義是總類,為前者之性相,如言色之語。謂凡由自限制詮表之所詮是由八粒微塵聚集之物體,為詮表聚集語之性相,如言雪山之語。
所詮,就詮述方面分為:詮法之語,詮有法之語二種。謂由自限制詮表所詮差別法,排除他物涉入自之所詮,能理解所詮意義,為前者之性相,如言牛唯非馬之語。謂由自限制詮表所詮之差別法不排除他物涉入自之所詮,能理解所詮意義,為詮有法語之性相,如言牛是非馬之語。
能詮,就排除方面分為三種:一、排除不具之語,謂於差別法下用虛詞詮表,如言角宿為唯一射擊手之語(直接對當譯為:角宿射擊手唯是)。二、排除他具之語,謂於差別依下用虛詞詮表,如言唯成有是射擊手之語(直接對當譯為:成有唯是射擊手)。三、排除不可能之語,謂於可能之事下用虛詞詮表,如言海生(蓮花)物中可能唯有青色之語(直接對當譯為:海生中青色可能唯)。
能詮,從講說時分為:執著之能詮及由彼說出之直接能詮二種,後者如說瓶之總聲(總聲,可理解為概念)。
執著之能詮分為:直接執著之能詮,間接執著之能詮二種,舉例如次:觀待瓶子無常所說瓶子無常之語,觀待瓶子非常往所說瓶子無常之語。
兼述:字及補特伽羅二種:一、謂由單獨字雖不能表達意義,但由一個半字以上拼合後可以表達意義之具多刹那之聲音 (刹那,系按發字音最短的時間計算),為字之性相,分為:啊伊等韻母及嘎喀等聲母二類。二、謂於五蘊或四蘊之積聚相續所安立之假有,為補特伽羅(泛指包括佛之一切動物)之性相。比如天授,此就未成佛者而言。心(知覺),明瞭,認識為同義詞,其性相已如前述。分為:量及非量,分別及無分別,謬誤及非謬誤,自證(明)及他證,心及心所等。
新證自境之知覺,為量自性相。為此,如雲:“量乃非誑識”,此引文中,表明“不唯講不欺誑”之義,並表明尚有“新證”之義,複如說:“未識境猶明”。此引文中重申前段文義。若爾,猶字表何義?謂前文之義,既無不周遍語表量之過失,亦表明於世俗認識上,更無遍逾閾之限過失。
於自境非新證之知覺,為非量知覺之性相。分為:已決智,顛倒識,疑惑,分別意(有譯為“伺察”、“思察”。),見而未定五種。
謂於由引生自之前念量識證知功能尚未消逝之境,能消除增益而緣之知覺,為已決智之性相。分為:由現量引生之已決智,由比量引生之已決智二種,舉例如次:謂由見青色之根現量所引生之認定青色之知覺;謂由證知聲音是無常之比量所引生之認定聲音是無常之知覺。由現量所引生之後念諸現識亦皆為已決智。
謂非該物而認為是該物之認識,為顛倒識之性相。分為:如執聲音為常住之分別顛倒識及現見日月為各二之無分別顛倒識二種。
謂於境不能認定執著之知覺,為疑惑之性相,分為:現行疑及潛伏疑二種。
現行疑分為:等分疑及偏重疑二種,前者比如:認為聲是常耶?無常耶?
偏重疑分為:有意義之疑及無意義之疑二種,舉例如次:謂認為聲音大概是無常之知覺,謂認為聲音大概是常之知覺。
潛伏疑分為:不依據因理之疑,依據因理之疑二種,舉例如次:謂如認為井必有水之知覺,謂如根據不定因理所生之一切知覺。
謂見自相,但不能對之排除增益,為見而未定知覺之性相,分為:謂由於錯亂之原因見而未定之知覺,謂由於未專注之原因見而未定之知覺二種,舉例如次:如對青色無常,見青色之根現識;如專注于黃色時之根現。
關於分別意之立破,詳見餘處。
量,從定數分為:現量,比量二種。
謂離分別無謬誤之一,新證自境,為現量之性相。此定義適用於不同之四種現量。
謂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現識之性相,分為:根現識 (此處所言現,即現識,量即準繩,與直覺或感性認識相似。),意現識,自證現識,瑜伽現識四種。
謂由自之增上緣淨色根(即產生視覺的內在水晶體)親生明瞭境像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根現(五根即五官現識)之性相。分為:緣色之根現識,緣聲之根現識,緣香之根現識,緣味之根現識,緣觸之根現識等五種,其性相如次:
謂由自之增上緣眼根親生明瞭境像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緣色根現識之性相。
謂由自之增上緣耳根親生明瞭境像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緣聲根現識之性相。
謂由自之增上緣鼻根親生明瞭境像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緣香根現識之性相。
謂由自之增上緣舌根親生明瞭境像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緣味根現識之性相。
謂由自之增上緣身根親生明瞭境像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緣觸根現識之性相。
複次分為:從緣色之意根現識至緣觸之意根現識中共有五種,其性相如次:
謂由自之增上緣緣色意根親生明瞭境像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緣色意根現識之牲相。
謂由自之增上緣緣聲意根親生明瞭境象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緣聲意根現識之性相。
謂由自之增上緣緣香意根親生明瞭境像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緣香意根現識之性相。
謂由自之增上緣緣味意根親生明瞭境像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緣味意根現識之性相。
謂由自之增上緣緣觸意根親生明瞭境像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緣觸意根現識之性相。
根現識諸後刹那之所以為意根現識,謂由有自境之助伴根現識作為等無間緣,所生之明瞭境像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故。
意識者,謂由自之增上緣意根親生之識,亦即由自之前刹那同類識將消逝之際所生之識故,此說合理。
謂唯向內緣取相,為自證現識之性相,於一切識上皆有。
謂由修持正確義境之力所生聖者離分別複無謬誤之認識,為瑜伽現識之性相,分為:聲聞,獨覺,大乘之瑜伽現識三種,舉例如次:如聲聞之見道,獨覺之見道,大乘之見道。
謂依具備三相之因對自之隱秘境新證之知覺,為比量之性相。分為三種:一、物力比量,謂如以所作性為因,證悟聲是無常之知覺。二、, , , 世許比量,謂如以存在於所明瞭境物上之因,而可雲懷兔是月而證悟之比量。三、信解比量,謂如依經過三種觀察所訂正之聖教為因,證悟“由施造福”等聖教所啟示之義為不欺誑之知覺。
量識,於具境,從能引生定解方面分為:由自定解之量識,由他定解之量識二種。
為量識之一,本身是量,由自力引生定解,為自定解量識之性相,比如:本身是量,由自力引生定解之比量及四種現量。
為量識之一,本身是量,由他力引生定解者,為由他定解量識之性相,比如:本身是量,由他力引生定解之比量及三種現量。
此二量識,複舉例如次:謂如諳練量語言者相續中之量識及謂如未諸練量語言者相續中之量識。
有學者舉出由自定解量識及由他定解量識之性相雲:為量之一,本身非欺誑,由自力能引生定解,為由自定解量識之性相。為量之一,本身非欺誑,由他力引生定解,為由他定解量識之性相。
由自定解量識,分為:比量,自證現量,顯功能現量,具串習現量。
由他定解量識,謂具謬誤緣因之現量,比如:現見遠處之紅焰焰是否是火之顏色,當生起疑惑之後,尚須依其他量識,使自己對遠處之紅焰焰,方能認為是火之顏色,此即無謬誤認定遠處紅焰焰之根現量。
謂凡自所見境,須是共相,為分別識之性相。
謂識之一,凡自所見境,須是自相或非成事之任何一種,為無分別識之性相。
分別識,就結合方面而言,分為二種:謂結合名言之分別識,結合意義之分別識。
謂將語言時之名和名言所表之義結合之思維,為結合名言分別識之性相,比如:認為是有枝葉之樹之知覺。
謂將差別事和差別法結合而執之分別識,為結合意義之分別識之性相,比如:認為此人是執杖者之知覺。
分別識從所見境方面分為三種。
一、謂未熟諳語言者相續中,見瓶總聲之知覺,為唯見總聲 (名)。
二、謂未熟諳語言者相續中,見瓶總義之知覺,為唯見總義 (抽象)。
三、熟諳語言者相續中,執瓶之分別識,為見總聲總義之分別識。
分別識從所為方面分為三種。
一、具依名言分別識,謂如執總瓶之認識。
二、為于他義增益分別識,謂如執陽焰為水之認識。
三、對隱秘義之分別識,分為四種:
(一)執因心者,謂成為成立彼之比量近取之成立彼之三相中定解任何一相之知覺,為執因心。
(二)比量,已如前釋。
(三)憶念者,謂緣過去之分別識。
(四)從現欲生起之分別識,謂唯隨聲之分別識。
無分別識,分為二種:
一、謂因自之增上緣根受惑所生之認識,為無分別錯亂識之性相。此又分為二種:
1.謂如見兩個月亮之根識,為錯亂根識。
2、謂如顯見夢境之認識,為無分別錯亂意識之性相。
二、無分別不錯亂認識,如前已述之一切現量。
造成認識錯亂之原因有四種:
1.於處所,如因乘船,見樹木行走之認識。
2.于依處,如同眼眩翳錯亂之原因,見螺貝為黃色之認識。
3.於境處,如因火箸急遽旋轉之原因,見為輪轉之認識。
4.於等無間緣處,如因憤怒,致意識錯亂之認識。
兼述:謂於自之所見境,錯亂認識,為似現量之性相。分為,無分別似現識,分別似現識二種,其各性相及分類,已如前述。
謂非彼物,猶執為彼物之認識,為錯亂識之性相,分為二種:
錯亂分別識者,謂如執聲為常之分別識。
無分別錯亂識已如前述。
謂明瞭境本性之認識,為不錯亂識之性相。分為二種:謂現量及於所耽著境不錯亂分別識。後者如比量。
謂能取相,為自證分之性相。謂所取相,為他證分之性相。
謂於境及差別境二中,唯明瞭境,為心之性相。分為六識或八識。謂明瞭差別境,為心所之性相。分為五十一個。
兼述:建立量果,即認識之結果。
第一階段瞭解之果,比如:青色為所量,現青色相後對青色新生非虛假之認識為量,直接瞭解青色之量為果。
第二階段瞭解之果,比如:所取相為所量,對諸所取相能分辨取相為量,感受所取相之自證分為果。
第三階段瞭解之果,比如:青色為所量,現青色相後對青色新生非虛假之認識為量,觀待青色直接瞭解成為自體之境之量為果。
比量之量果:聲無常為所量,依成立聲無常之具備三支相之因,現聲無常相後,對聲無常新生不虛假之認識為量,直接瞭解聲無常之比量為果。
唯識家所講根識之三緣,其意義應如何理解?
一、謂由自己熏習習氣之力,主要能生自果根識境之相分,為根識所緣緣之性相,比如:見青色前瞬根識,不論是否被其他之認識所間隔,仍然是同類見青色根識後瞬根識之所緣緣。把所取相說為所緣緣,系就名言而言,非就總而言。
二、謂主要能生根識持境之種子,為根識增上緣之性相,比如:由見青色前瞬根識之力,主要能生持青色之阿賴耶識上之力量。
三、等無間緣之性相,已如前述,比如,由於前瞬認識之力,於感受見青色根識自性,主要直接生起相續識之上力量。
三、對境之分析法
境即客觀事物,對之進行分析瞭解之方法,歸納而言,有如下幾個方面。
謂相違(矛盾),相屬(關係),遮(否定、破、遮止),立(成立),總,別,一,異,排入,立入,性相,所表,質法,體法,抉擇兩種比度(推理)。
謂處於不相順,為矛盾之性相(定義),分為三種:
一、不能同時並存矛盾者,謂彼此成為矛盾力量,不堪同時為友伴。複分為三種:
1、物質之不同時並存矛盾,比如:熱觸與冷觸,光明與黑暗。
2.認識之不同時並存矛盾,比如:瞭解聲音無常之比度(推理論證)與執聲音常住之現行增益遍計執。
3、生物之不同時並存矛盾,比如;蛇與鼬。
二、謂與彼法(物)互異,既是爾,又與彼法(該物)不可能有相順之處,是互排矛盾之性相,分為二種:
1.謂主要與彼法不相順而存在之一,無既非爾又非該物之第三者,為直接矛盾之性相,比如:常與無常。
2.謂與彼法不相順而存在之一,非直接遣除彼法,為間接矛盾之性相,比如:所作性與常住。
兼述:謂爾為與彼法不相順而存在之主要物,為自性(性質)矛盾之性相,比如:熱與冷。
三、謂兩方之任何一方,能直接遮止對方而成立此方,則與對方不相順者,為被量識損害矛盾之性相。比如:所作性與常住。
謂爾與彼法異,若排除彼法,爾亦被排除,為相屬(關係)之性相。分為二種:
1.謂彼法所遍之一,是非彼法以外之物,為同體相屬之性相。 2.謂彼法所遍之一,為是彼法以外之物,為依生相屬之性相。
所遍之性相與相屬同。
謂彼法與爾異,若排除爾,彼法亦被排除,為能遍之性相。
謂爾與彼法異,若排除爾彼法亦被排除,若排除彼法,爾亦被排除,為等分遍之性相。
謂爾與彼法異,爾存在時彼法亦成,彼法存在時爾亦成,為同時之性相。
謂法之一,顯現爾之總義,須觀待顯現爾所遮止之總義,為遮(否定)之性相。
謂法之一,顯現爾之總義,不須觀待顯示爾所遮止之總義,為成立之性相。譬如瓶。
遮止複分為二種。
一、謂遮止之一,詮自身之語,於遮止自身之所遮處,不涉及其他事物,為遮無之性相。譬如無瓶。
二、謂遮止之一,詮自身之語,於遮止自身之所遮處,涉及其他事物,為遮非是之性相。複分為四種:
1.間接涉及其他物之遮止非是,比如:胖天授白天不食。
2.直接涉及其他物的遮非是,比如;有無瓶。
3.涉及直接間接之遮止非是,比如:胖天授白天不食而不消瘦。 4、因時間之力涉及其他物之遮止非是,比如:問此人是婆羅門或是旃陀羅時,答非婆羅門時而說此人非婆羅門。
謂伴隨若干物存在者,為總之性相。
謂爾為彼法,於彼法同體相屬,既非爾但是所成之若干彼法,為別之性相。
總,分為四種。
一、總類,謂彼法是爾,彼與爾同體相屬,既非彼但是所成若干是爾,為彼法總類之性相。比如:觀待金瓶之瓶。
二、總聚,謂若干支分之集合體,為總聚之性相。比如:森林或瓶。
三、總義,謂分別識,見彼法義之一,非物,為彼法總義之性相。複分為三種:
1、物,謂如分別識見鼓腹縮腳之物。
2.無物,謂如分別識見虛空。
3.依上二之聲義,謂如分別識見所知。
四、總聲,謂分別識見名之一,非物,為總聲之性相。比如:如分別識聞言瓶之語。
關於因觀待總,別之單詞及複合詞之立,破,詳見餘處。
謂法之一,由分別識非現為異者,為一之性相,複分為二種:
1.質一,謂現識所見之一,非現為異者,為質一之性相,比如:所作性與無常。凡質一並非皆為一。
2.體一、謂如瓶與瓶。
謂法之一,由分別識現為異者,為多之性相。
謂成事,彼法與其真名所各別瞭解,為異之性相,複分為二種: 1.質異,謂由現識各別現見,為質異之性相,比如:柱與瓶。 2.體異,比如;所作性與無常。
謂彼法具境之一,;雖存在於與彼法互遍諸法之上,但爾不作為境,為排入之性相。複分為二種。
一、顛倒排入,比如:執聲為常之分別識。
二、非顛倒排入,比如;瞭解聲無常之知覺。
複次,排入還有能詮聲,分別識,因等。
謂彼法具境之一,若存在於與彼法互遍諸法之上,爾作為境,為立入之性相。複分為二種:
一、立入錯亂識,比如:現見兩個月亮之根識。
二、立入非錯亂識,比如:前面已講過之一切現識。
複次,謂分解成部分作為境,為立入錯亂識之性相。謂解剖成部分不作為境,為立入非錯亂識之性相。
謂自之所排物,由詞句排除後所瞭解之法,為排他之性相,複分為二種。
一、遮無之排除,如於非瓶上言無瓶。
二、遮非之排他,複分為二種:
1、排他意義,如否定是瓶之語。
2、排他知覺,如分別識見否定非瓶。
謂具三義法,為性相之性相。
謂不具三義法,為非性相之性相。
謂具三名言法,為所表之性相。
謂不具三名言法,為非所表之性相。
複次,可謂具三種實有法或謂具三種能安立法,為性相之性相。可謂具三種假有法或謂具三種所安立法,為所表之性相。
謂由性相例標之所表事,為相依之性相。
性相之過失分為三種:
一、性相不遍之過,比如:以具頸背肉峰等花斑,為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頸背肉峰等花斑者,並非皆是犏牛,故雲性相有不周遍之過失。
二、性相逾遍過,比如:立具頭顱,為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頭顱者,並非皆是犏牛,故雲性相有逾遍之過失。
三、不存在於相依之過,比如:以具頸背肉峰等為理由,將馬說為犏牛。實則,馬卻無頸背肉峰等。
複次,似性相分為三種:
一、自體非實有,比如:謂犏牛,是犏牛之性相。
二、義體變為他物,比如:謂有頸背肉峰等,為馬之性相。
三、性相不存在於相依,比如:以具頸背肉峰等為理由,將馬說為犏牛。
複次,似所表分為三種:謂自體之名言不成立,名言變為他物,名言不存在於相依。
複次,似性相分為:不依性相,不依所表二種。
總之,上述八種似(不正確),每個又分為二對,每對又分為二,雖分成三十二個,但無大矛盾。
謂具有成辦士夫所需功能,為質之牲相,如色。
謂由質體所成色之功德(特點),為質法之性相,如色之無常。
謂由分別識所見反(否定)種類不同法之一,非物,為體之性相,如分別識所見色。
謂由分別識所見質之功德(特點)法之一,非物,為體法之性相,如分別識所見色無常。
關於質體之說法,系尊者,仁達瓦之主張。
現在,就所流傳之質體性相列舉如次。
謂爾成事,爾即爾,非爾者亦非爾,為質之性相,如色。
謂爾成事,爾非爾或非爾者是爾,為體之性相。
體法分複為二種:
l、謂爾成事,爾非爾,為非自之體法之性相,如性相。
2.謂爾成事,爾即爾,非爾者即爾,為自體法之性相,如所表。
是自,非自,是自等,必須極成,但將比等作為質、體之各言,不見得可靠。
四、比度——推理法則
甲、抉擇自利比度
謂具備三相,為正確因之性相,何等為三相?
一、謂由量識認定,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符合立式規則,為宗法之性相。
二、謂由量識認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規則,唯於同品定有,為隨因後遍之性相。
三、謂由量識認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規則,於異品定唯無,為隨因遣遍之性相。
複次,謂自己之量識對宗尚未成立者,對三相已由量識成立之因,為正確因之性相。
一、謂自己之量識對宗尚未介入立破者,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為異,複由量識認定符合立式規則,為彼宗法之性相。
二、謂已極成宗有法者,認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規則,唯於同品定有,為已極成有法者成立隨因後遍之性相。
三、謂已極成宗有法者,認定因于成立彼之異品遍無,為由彼成立之隨因遣遍之性相。
從而得知,後遍與遣遍之性相,如前所述,唯因之後,遣性相耳。
謂成立彼之假宗分之—,作為成立彼之所立法比度事,為欲知有法或所成立有法之性相,比如聲音。
謂成立彼之假宗分之一,于成立彼之所立法上,以因比度為所立法之性相,比如無常。
謂如立式規則,不被所成立法所空,為同品之性相,比如瓶。
謂此之反面,為異品之性相。複分為三種。
一、其他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宗,以所知為異品。
二、相違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宗,以常住為異品。
三、本無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宗,以兔角為異品。
正確因從定數方面分為: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等三種因式。 一、謂具備三相因之一,與自變為質異所成立法有從生屬性,為正確果因之性相。
二、謂正確立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立法,皆為爾同體之能遍,為正確自性因之性相。
三、謂具備三相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直接所成立法,皆為遮止,為正確未緣到因之性相。
果因分為五種:
1.謂成立彼果因之一。于爾之時,成立彼之所立法已皆成就,為成立因法之性相,比如:於口內之糖塊上,為成立有現存之糖色體,乃以現在之糖味為理由立量式。
2.謂具備三相正確因之一,與自變為異質成立彼之所成立法結果,為成立親因之性相。比如:于有煙之山上成立有火,乃以煙為理由立量式。
3、成立因先行之果因,比如:為成立能明瞭之執聲聽覺自因聲無常已先行,乃以勤奮所生聽覺為理由立量式。
4.成立因差別之果因,比如:為成立執色根識有意根以外之因,乃以若無意根以外之因則不生之物為理由立量式。
5.成立總因之果因,比如:為成立苦諦有自因,乃以偶而生為理由立量式。
正確自性因,分為二種:
1.謂正確自性因之一,詮爾之言詞未涉及作為爾體之物,為淨除差別正確自性因之性相,比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乃以物為理由立量式。
2.謂正確自性因之一,詮爾之言詞涉及作為爾觀待之物,為觀待差別正確自性因之性相。複分為二種:
A、觀待非異之自性因,比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乃以有生為理由立量式。
B、觀待異之自性因。複分為二種:
(1)直接涉及觀待之自性因,比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乃以從因緣生為理由立量式。
(2)間接涉及觀待之自性因,比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乃以所作性為理由立量式。
正確未緣到因(未緣到因,舊譯不可得因。),分為二種;
1.謂雖有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境,但作為彼宗有法之人不能見,為未見故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比如:于前面地上,成立不明了有蝦莎(或雲鬼魅,實為一種難見的生物。)者,不可能說出定有蝦莎之名符其實言詞,乃以由於不明了蝦莎者,未緣到蝦莎為理由立量式。
2、未緣到正確因之一,謂若有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境,作為成立彼宗有法之人則可以見到,為可見但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複分為二種:
A、謂未緣到正確因之一,是遮無,為屬性境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
B、謂未緣到正確因之一,為遮非是或成立之任何一種,為緣矛盾正確因之性相。
屬性境未緣到正確因,複分為四種:
(1)謂屬性境未緣到正確因之一,凡變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物,與彼變為質異爾之真正反面,有從生之屬性,又是彼之因,為因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為成立冒青煙但無火之夜晚海上無煙,乃以無火為理由立量式。
(2)謂屬性境未緣到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遮止法,彼與爾之任何真正體法有同體屬性,為能遍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為成立無樹之崢嶸懸崖上無沉香樹,乃以無樹為理由立量式。
(3)謂唯成立名言未緣到正確因之一,凡是爾之真正反面,皆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自性,為自性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比如:在無鼓腹縮腳陶器之處成立無瓶,如鼓腹縮腳雖可見,但未緣到。
(4)謂屬性境未緣到正確因之一,凡變為爾之真正反面法之物,皆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物之親果,為親果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比如:于無煙之圍牆內成立煙因力非無障礙,乃以無煙為理由立量式。
緣矛盾正確因,分為二種:
(1)謂緣矛盾正確因之一,從互排矛盾方面否定成立彼之所遮止,為依互排矛盾而緣矛盾正確因之性相。
(2)謂緣矛盾正確因之一,從不能同時並存矛盾方面否定成立彼之所遮止,為依不能同時並存矛盾而緣矛盾正確因之性相。
(1)又分為二種:
①因依互排矛盾緣能遍矛盾正確因,比如:為成立聲非常非物,乃以所作性為理由立量式。
②因依互排矛盾而緣違遍正確因,比如:為成立瓶之變異不須觀待以後作為因之其他物,乃以當自身形成之時即變異為理由立量式。 (2)又分為六種:
①由於不能同時並存而緣自性之矛盾,比如:為於烈火繼續普遍燃燒之處,成立嚴寒冷觸不繼續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燒為理由立量式。
②由於不能同時並存而緣不能遍之矛盾,比如:為於烈火繼續普遍燃燒之處,成立冷觸不繼續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燒為理由立量式。 ③由於不能同時並存而緣因之矛盾,比如:為於烈火繼續普遍燃燒之處,成立寒冷之結果寒毛豎起不繼續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燒為理由立量式。
④由於不能同時並存而緣果之矛盾,比如:為於烈火繼續普遍燃燒之處,成立冷因之力既強複無障礙不繼續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燒為理由立量式。
⑤由於不能同時並存而緣矛盾果,比如:為於濃煙上沖普蔽之處,成立嚴寒冷觸不繼續存在,乃以濃煙之沖普蔽為理由立量式。
⑥由於不能同時並存而緣與因矛盾之果,比如:為於濃煙上沖普蔽之處,成立寒冷結果寒毛豎起不繼續存在,乃以濃煙上沖普蔽為理由立量式。
複次,由於不能同時並存而緣矛盾正確因分為:緣矛盾之自性有四種,緣矛盾之果有四種,緣矛盾之能遍有四種共十二種。雖有如此說法,但無大矛盾。
正確因從所立法方面分為二種:
一、正確立因,謂成立彼之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為立,為正確立因之性相。如一切因果及自性因。
二、正確遮因,謂成立彼之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為遮,為正確遮因之性相。如一切未緣到因。
正確因從所為方面分為二種。
一、自利正確因,謂正確因之一,立者未為敵者之需要而立量,為自利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無立者,有人自己對自己為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時,乃以煙為理由立量式。
二、利他正確因,謂正確因之一,立者為敵者之需要而立量式,為利他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立者對敵者為成立聲是無常時,以所作性為理由立量式。
正確因從立理方面分為二種:
一、成立意義之正確因,謂成立意義正確因之一,成立彼之所遮止法義,雖存在於欲知有法上,但對此見宗有法之量識不能見,為成立意義正確因之性相。比如:于冒青煙而無火之夜晚海洋上,成立無煙,乃以無火為理由立量式。
二、唯成立名言之正確因,謂唯成立名言正確因之一,彼所遮止法義若存在欲知有法上,對此見宗有法之量識則可見,為唯成立名言正確因之性相。比如:於無鼓腹縮腳陶器處成立無瓶,乃以鼓腹縮腳陶器可見實未見為理由立量式。
謂唯成立名言正確因之一,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名言,雖存在於欲知有法上,對此見宗有法之量識不能見,為成立名言正確因之性相。
複次,正確因從立理方面分為二種。
一、謂具備三相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是性相,為成立意義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為成立聲是刹那性,乃以從因緣所生為理由立量式。
二、謂具備三相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是所表,為成立名言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乃以所作性為理由立量式。
正確因從入理方面分為二種。
一、謂正確因之一,如立式規則,同品定有,為入同品遍有正確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螺聲是無常,以所作性為理由主量式。
二、謂正確因之一,如立式規則,於同品一分非有,為俱品轉正確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螺聲是無常,勤奮所生(勤勇無間所發)為理由立量式。
正確因從宗體方面分為三種:
一、物力正確因,謂具備三相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宗體,既非依據傳稱亦非依據聖教,為物力正確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聲是無常,乃以所作性為理由立量式。
二、世許正確因,謂具備三相因之—,凡是成立彼之宗體,皆為傳稱世許,為世許正確因之性相,比如:成立懷兔可詮為月亮,乃以存在於分別識之境上為理由立量式。
三、信仰正確因,謂具備三相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宗體,由凡夫量識認定須觀待於聖教,為信仰正確之性相。比如:成立“由施造福,守法安樂”聖教所詮表之意義非虛誑,乃以依經過三種觀察所訂之聖教為理由立量式。
謂建立量式之一,不具備三相,為不正確因之性相。
或雲:謂未認識宗體之補特伽羅,不可能用量識立三相之因。分為三種。
一、謂宗法雖成但為對周遍顛倒認識之量式,為相違(矛盾)因之性相。
二、謂宗法雖成,但未定為既非正確之周遍亦非顛倒之周遍,為不定因之性相。或雲:謂宗法雖成,但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對正確或顛倒之周遍均未定者。
三、謂建立量式之一,宗法不極成,為不成因之性相。
相違因,從立量方面分為三種:
1.謂相違因之一,與爾質異,成立彼之所遮法上有從生相屬,為相違果因之性相。比如:成立於有煙處無火,乃以煙為理由立量式。
2.謂成立之相違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遮法,乃為爾之同體能遍,為相違自性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聲音常住,乃以所作性為理由立量式。
3.謂相違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遮法,乃為遮止,為未緣到之相違因性相。比如:為成立無樹之懸崖峭壁上有沉香樹,乃以無樹為理由立量式。
相違因從言詮方面分為四種:
1.謂宗法雖成,但成立彼之所立法之自性與周遍顛倒認識,為成立法自性相違因之性相。比如:為成立聲是常往,乃以所作性為理由立量式。
2.謂宗法雖成,但在意許上乃執所立法之自性,而在言詮上則與所立法之差別法認識顛倒周遍,為成立法差別相違因之性相。比如:成立眼等為非積聚之其他有境所用,乃以積聚性為理由立量式。
3、謂宗法雖成,但在意許上乃執所立法之自性,而在言詮上乃與所持有法自性之法認識顛倒周遍,為成立有法自性相違因之性相。比如:為成立實有虛空是常,乃以無為作為理由立量式。
4.謂于意許之有法上宗法雖已極成,但意許卻執所立法自性,而在言詮上乃與所持有法差別之法認識顛倒周遍,為成立有法差別相違因之性相。比如:為成立眼等為非積聚之其他有境所用,乃以積聚性為理由立量式。
不定因,分為二種:
1.謂宗法雖成,但于成立彼之同品異品上均未見,為不共不定因之性相。
複次,謂宗法雖成,成立彼之宗有法已極成之補特伽羅,於同品異品均未見,為不共不定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聲常,乃以所聞性為理由立量式。又如:為成立活身體有我,乃以命為理由立量式。
2、謂不定因之一,對宗有法已極成之補特伽羅,或見於同品,或見於異品,為共不定因之性相。分為二種:
A、謂共不定因之一,對宗有法已極成之補特伽羅,於同品異品皆見之,為真正不定因之性相。
B、謂共不定因之一,對宗有法已極成之補特伽羅,於同品異品見未周遍,為具餘不定因之性相。
A、分為四種:
(1)於同品、異品皆遍有,比如:為成立聲常,乃以所量性為理由立量式。
(2)於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比如:對勝論派成立聲常,乃以非觸為理由立量式。
(3)於同品有非有、異品遍有,比如:為成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乃以無常為理由立量式。
(4)異品有非有、同品遍有,比如:為成立聲是勤勇無間所發,乃以無常為理由立量式。
B、分為二種:
(1)謂具餘不定因之一,對宗法已極成之朴特伽羅,見成立彼之異品,為相違具餘不定因之性相。比如:為成立彼講話者是一切智人,乃以講話為理由立量式。
(2)謂具餘不定因之一,對宗有法已極成之補特伽羅,見於同品,為正確具餘不定因之性相。比如:為成立彼講話者非一切智人,乃以講話為理由立量式。
不成因,分為三種:謂觀待意義不成,觀待知覺不成,觀待補特伽羅不成。
觀待意義不成,分為三種:所依不成,無差別不成,觀待一面不成。
所依不成,複分為二種:
1.因之自性不可能有故不成,比如:為成立士夫有我,乃以具有我之功德為理由立量式。
2.法之自性不可能有故不成,比如:為成立我遍於身,乃以緣一切苦樂為理由立量式。
無差別不成,複分為三種:
1.前陳與因無差別不成,比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乃以聲為理由立量式。
2、前陳與後陳無差別不成,比如:為成立聲即聲,乃以無常為理由立量式。
3.後陳與因無差別不成,比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乃以無常為理由立量式。
觀待一面不成,比如:為成立見兩個月亮之根識現量,乃以離分別不錯亂為理由立量式。
觀待知覺不成,複分為二種:謂猶豫不成,無欲知不成。
猶豫不成,複分為三種:
1.對有法猶豫不成,比如:為成立蝦莎之瓶為無常,乃以所作性為理由立量式。
2、因猶豫不成,比如:對有青煙處,懷疑它是煙或水蒸氣時,為成立有火,乃以有煙為理由立量式。
3.對有法與因之相屬猶豫不成,比如:為成立於三山谷間有孔雀,乃以孔雀鳴為理由立量式。
無欲知不成,比如:對已極成聲是無常尚未忘者立量,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觀待補特伽羅不成,分為三種:
1.觀待立者不成,比如;數論派對佛教徒,為成立覺樂無心,乃以生異為理由立量式。
2.觀待敵者不成因,比如:裸體派為成立樹有心,乃以剝皮致死為理由立量式。
3.觀待立敵不成因,比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乃以眼識所緣為理由立量式。
謂認識宗體以前。成為認識周遍之事,為正確喻之性相。分為二種:
一、謂認識宗體以前,成為直接認識隨因後遍之事,為正確同喻之性相。複分為二種:
1.真正同喻,比如: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乃以瓶為同喻立量式。
2.類似真正同喻,比如:鼓腹雖可見,但未緣到,乃於無鼓腹陶器處成立無瓶,乃以兔子頭上之角為同喻立量式。
謂認識宗體以前,成為直接認識隨因遣遍之事,為正確異喻之性相。比如: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乃以虛空為異喻立量式。
謂認識宗體以前,不能認定執為認識周遍之事,為似喻之性相。複分為二種。
一、謂認識宗體以前,不能認定執為認識周遍之事,為似同喻之性相。複分為三種:謂意義有過、知覺有過、語言有過。
意義有過,複分為三種:
l、由後陳所遣之似同喻,比如:以非有身為理由成立聲常,乃以業為同喻立量式。
2.由因所遣之似同喻,比如:以非有身為理由成立聲常,乃以極微為同喻立量式。
3.由後陳及因俱遣之似同喻,比如:以非有身為理由成立聲常,乃以瓶為同喻立量式。
二、謂認識宗體以前,不能認定執為直接隨因遣遍之事,為似異喻之性相。分為意義有過等三種似異喻。
意義有過,複分為三種:
1.由後陳所不遣,比如:以非有身為理由成立聲常,乃以極微為異喻立量式。
2、由因所不遣,比如:以非有身為因成立聲常,乃以業為異喻立量式。
3、由後陳及因俱不遣之似異喻,比如:以非有身為理由成立聲常,乃以虛空為異喻立量式。
附述因、喻之過失:
一、謂成立彼之立量式規則唯於彼具有,彼立量式為非成立彼正確因之具備三相因之一,是成立宗體及三相隨一之真正反面之一,為因過之性相。分為三種:
1.不成因過,比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乃以眼識所見為理由立量時,如立聲是無常量式,則宗法不成。
2.相違因過,比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以所作性為理由立量時,如立聲是常住量式,則顛倒認識周遍。
3.不定因過,比如:為成立聲是常住,以所量性為理由立量時,如立聲是常住量式,則對真正周遍或顛倒周遍皆不能認定。
因此,凡是因過,皆為成事;凡因有過,則有成事與非成事之任何一種。
凡是正確因性相之所否定者,皆須非成事,因為以所作性為理由成立聲是無常之似因及以眼識所見為理由成立聲是無常之正確因,皆為正確因所否定故。此于講喻及宗時,亦應如是理解。
二、謂成立彼之立喻式規則唯於彼具有,彼立喻式為非成立彼正確喻之具備三相因之一,于認識宗體以前,成為認定周遍事之真正反面,為喻過之性相。複分為二種:
1.同喻過,比如:以非有身為理由成立聲常,以瓶為同喻立量時,由常所遣。
2.異喻過,比如:以非有身為理由成立聲常,以虛空為異喻立量時,不被常所遣。
乙、抉擇利他比度
抉擇利他比度,分為正、宗,破等。
謂由立者量識所成因三相,對敵者顯示無增減具二支語,為利他比度或正確能立語之性相。分為二種:
一、謂由立者量識所成宗法,隨因後遍,對敵者顯示真正無增減具二支語,為正確順法結合語之性相,如雲:凡所作,皆無常,如瓶聲者所作也。
二、謂由立者量識所成宗法,隨因遣遍,對敵者顯示無增減具二支語,為正確不順法結合語之性相,如雲:凡常恒住,皆非所作,如虛空、聲者所作也。
謂建立能語之一,犯任何一種過失,為似能立語之性相。分為三種:
一、知覺有過之似能立結合語;如雲:覺樂(有法)無心 (法),是生異故(因),如色等。
二、意義有過之似能立結合語,如雲:聲(有法)是常恒 (法),是宗與同品隨一故。
三、語言有過之似能立結合語,如雲:聲者無常也,所作性故,喻如瓶,聲亦所作,是故聲是無常。
謂根據正確因(正確理由)方瞭解,為正確因之宗體性相。分為二種。
一、謂偶然認識因方瞭解,為自利正確因宗體之性相。
二、謂具自性義等五法,為利他正確因之宗體性相。或雲:可立為宗體,立者共許宗。所謂五法,如《集量論》雲:“自性、唯、自體,所欲及不遣。”謂成立彼之敵者已由量識極成非未忘記,非正列為成立彼之理由,成立彼之立者樂為比度境,成立彼之立者所主張,成立彼之敵者量識未遣除。
謂立者立宗集合義之一,未具性質義等五法,為利他似宗之性相。分為五種。
一、已極成之似宗,如對聲無常已經量識認定者,當立聲是無常宗時之聲是無常。
二、正列舉為理由之似宗,如為成立聲無常,當立聲無常時之聲是無常。
三、立者不樂比度之似宗,如立者已先承認食米齋派之教理,但在後來為成立聲無常,以所作為理由立量時,卻雲:聲是常恒,如虛空功德。
四、立者不欲主張之似宗,如數論派欲成立眼等必為我所用,但在語言上,乃以眼等必為他用立量時,卻雲:眼等必為他用。
五、相違似宗,如雲:聲非所聞。
謂似宗之一,爾反面之義已由量識所成,為相違之性相。分為二種:
一、謂似宗之一,爾之真正反面義已由現量成立,為現量相違之性相,如說:聲非所聞。
二、謂似宗之一,爾之真正反面義已由物力比量所成立,為物力比量相違之性相,如說:聲常。
三、謂似宗之一,爾之真正反面義已由世許比量所成立,為世間比量相違之性相,如說:懷兔非月。
四、謂先已承認之宗旨,嗣後拋棄之似宗義,為自教相違之性相。複分為二種:
1.謂自之前言被自之後語損害之似宗義,為自語前後矛盾之意許相違之性相。比如:先以一婦女為宗,後又說為石女立量時,乃成為婦女是否具有生育子女功能,則模棱兩可。
2.謂似宗之一,自之真正反面義已由信解比量所成立,為自教相違之性相。比如:先許佛陀聖教量,嗣後又立量雲:行佈施等善事,未來不感招安樂。
由上所述,可謂凡自教相違,非皆與自教比量相違。就總而言,自教相違與物力相違並非矛盾。
複次,《集量論》雲:“所謂信解,歸納為自語及自教,其性相如次:謂由立者執為諦實所詮宗體之語及依經過三種觀察所訂正之聖教。但以往師承對此二所下定義如次:謂詮宗語之一,如有有法,則由凡夫以物立成立,有根據自教與不根據自教兩種情況。對此說值得分析。
附述。
作為宗,唯彼具有,非成立彼真正宗具三相因之一,為自性義等五法隨一之反面,為宗過之性相。分為五種:
一、極成之似宗過,謂對業已由量識認定聲是所聞之敵者,又立聲是所聞。餘四類推。
講能破,謂對過言過,能理解有過之語,為真能破之性相。分為二種:謂自續之真能破式及應成立真能破式。所謂自續,謂真能立語,已如前述。
謂立破式之一,對過言過,但不能理解其過之語,為似能破之性相。
謂由答辯所不能抨遣之語,為真應成論式之性相。分為二種。
一、謂正確應成論式之一,由後陳反面,于自之前陳上,如用反面因成立並具三相,為射理由正確應成論式之性相。分為二種:
1.謂正確應成論式之一,由後陳反面,于自之前陳上,如用反面因成立並具自類三相,為射自類正確應成論式之性相。比如:論敵已許烈火普蔽之處有冷觸繼續存在,乃對之立應成論式;由烈火普蔽之處,應非由烈火普蔽,因為尚有強烈冷觸繼續存在故。
2.謂正確應成論式之一,由後陳反面,于自之前陳上,如用反面因成立並具非自類三相,為射他類正確應成論式之性相。比如:論敵已許有青煙上沖之夜晚海上有煙,乃對之立應成論式:有青煙上沖之夜晚海上應有火,因有煙故。
二、謂正確應成論式之一,由後陳反面,于自之前陳上,如用反面因成立非具三相,為不射理由正確應成論式之性相。如對方已許無鼓腹縮腳陶器之處有瓶,乃對之立應成論式:無鼓腹縮腳陶器之處應無瓶,因為鼓腹陶器雖可見,但未緣到故。
謂答辯可以抨遣之應成論式,為似應成論式之性相。比如:論敵已許聲是常恒,乃對之立應成論式:聲音應是無常,是所聞性故。
謂承認能立前宗之補特伽羅,為立者之性相。
謂承認破前宗之補特伽羅,為敵者之性相。
謂裁判立敵辯論勝負之補特伽羅,為證者之性相。
複次,講似應成論式答辯法,如說。
聲應是常,所作性故。對此答:周遍矛盾。
又如說:聲應是無常,所聞性故。對此答:周遍不定。
又如說:聲應是無常,眼所見故。對此答:因不成立。
又如說:前面地上之蝦莎瓶應是無常,所作性故,對此答:對因懷疑。
又如說:不了義聖教所顯示之義應非虛誑,依經過三種觀察所訂正之聖教故。對此答:諾。
入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