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1/03 01:11:18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啟蒙 卷二
楊化群 著譯

因明學啟蒙卷二 
 

  甲二、敍述中理路(思維理路)

  乙一、辯論相違(矛盾)與相屬(聯繫或關係)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與物相違(矛盾)者,都是與物相違(矛盾)而相違(相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常之體作為有法,應是與物矛盾相矛盾,是與物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是與物矛盾者,蓋爾與物為異之一,無既是爾又是物之相符(基礎相同)者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相異,蓋是常故。第二段若不成立,則以常作為有法,應無既是爾之體,又是物之相符者,爾是常故。若根本承認,則以常之體作為有法,應非與物矛盾相矛盾,乃是與物矛盾不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與物矛盾不相矛盾,蓋有既是爾,又是與物矛盾之相符者故。而彼常,即此種相符者也。
  有人說:凡是與無常矛盾相矛盾者,都是與無常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柱之體作為有法,應是與無常矛盾,是與無常矛盾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無常矛盾相矛盾,蓋與無常矛盾相異之一,無既是爾又是與無常矛盾之相符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作為有法,應無既是爾之體,又是與無常矛盾之相符者,蓋凡爾之體,皆為與無常不矛盾故。若根本承認,仍以柱之體作為有法,應非與無常矛盾,蓋與無常不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與無常不矛盾,蓋有既是爾。又是無常之相符者故。而彼柱,即此種相符者也。因理易解。
  有人說:凡是與物不矛盾,都是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與柱與瓶二者為一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與物不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與物不矛盾,蓋有既是爾、又是物之相符者故。而柱與瓶二者,即此種相符者也。此理若不成立,則易也。若根本承認,仍以柱與瓶二者為一作為有法,應非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蓋與物不矛盾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不矛盾相矛盾,蓋與物不矛盾相異之一,無既是爾,又是與物不矛盾之相符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與瓶二者作為有法,應無與爾既是一,又是與物不矛盾之相符者,蓋爾是不可成為是之所知故。
  有人說:凡是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都是與物不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無物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不矛盾,蓋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蓋有既是爾,又是與物不矛盾之相符者故。而所知,即此種相符者也。若根本承認,仍以無物作為有法,應非是與物不矛盾,是與物矛盾故。
  有人說:凡是與有(存在)矛盾不相矛盾,都是與常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未作作為有法,應是與常矛盾,蓋與有(存在)矛盾不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有矛盾不相矛盾,蓋有既是爾、又是與有矛盾之相符者故。而常與物二者,即此種相符者也。若根本承認,仍以未作作為有法,應非是與常矛盾,蓋與彼不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與常不矛盾,蓋凡是常,皆為爾與常之相符者故。
  有人說:凡是與物相屬(聯繫或關係),都是與物聯繫相聯繫。為反詰此說,則以與物聯繫作為有法,應是與物聯繫相聯繫,是與物聯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聯繫,蓋與物乃是同體聯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與爾聯繫,應與爾為同體聯繫,蓋與爾聯繫又與爾相異之一,與爾有聯繫故,若根本承認,則以與物聯繫作為有法,爾應與爾不是聯繫,蓋爾乃是補特伽羅無我故。
  有人說:凡是與物聯繫,都是與物同體聯繫。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後刹那生者作為有法,應是與物同體聯繫,與物聯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聯繫,蓋與物是從生聯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為從生聯繫,是物之果故。若根本承認,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是與物為同體聯繫,蓋與物為從生聯繫故。因理已成立。
  有人說:既是與柱與瓶二為一矛盾相矛盾,又是與柱與瓶二為一不矛盾不相矛盾之相符者屬無。為反詰此說,則言應有,而所知之具足實有三法,即如是故。此理之第一段成立者,蓋既是彼,而又是與柱與瓶二者為一相矛盾之相符者無故,蓋彼可作為知覺之境(對象),與彼不相矛盾故。第二段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則以彼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是與柱與瓶二者為一不矛盾不相矛盾,蓋既是爾,又是與柱與瓶二者為一不矛盾之相符者有故,可作為知覺之境。即是彼也。
  有人說:既是與物矛盾相矛盾,又是與物不矛盾不相矛盾,既是與物聯繫相聯繫,又是與物不聯繫不相聯繫等之相符者屬有。若按此說,則與物不矛盾,應是此種相符者,蓋有此種相符者之一,與物不相聯繫,則不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理之第二段若不成立,則以與物不相聯繫作為有法,應是與物矛盾相矛盾,系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為真正因理,所不能承認者,既是與彼不相聯,又是與彼矛盾之相符者有故,蓋變為物因(因果的因)之量識及已決智二者即彼相符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彼二者作為有法,應有既與彼不相聯繫,又與彼矛盾之相符者,蓋為與彼不相聯繫之一,與彼矛盾故。此理之第一段成立者,是彼之因故。第二段成立者,是不可成為是之所知故。
  有人說:既是與常矛盾相矛盾,又是與常不矛盾不相矛盾,既是與常聯繫相聯繫,又是與常不聯繫不相聯繫之相符者屬無。為反詰此說,則言應有此種相符者,蓋與常不聯繫,而是此種相符者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此種相符者,蓋是與常矛盾不相矛盾之一,是與彼不矛盾不相矛盾,是與彼聯繫相聯繫。是與彼不聯繫不相聯繫故。此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彼不矛盾不相矛盾,蓋與彼相異之一,凡是爾,必須與常不相矛盾故,若是爾,則必須與常非異故。第二段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與彼不聯繫作為有法,爾應是與彼不矛盾不相矛盾,蓋既是爾,並有與彼又不矛盾之相符者常(住)恒。即如是相符者也。第三段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與彼不相聯繫作為有法,應是與彼聯繫相聯繫,蓋與聯繫相異之一、若與彼無聯繫,則爾必須無故。第四段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與常不聯繫作為有法,爾應與爾不相聯繫,蓋爾是無我故。
  有人說:既是與所知矛盾不相矛盾,又是與所知不矛盾相矛盾,有既是與所知聯繫不相聯繫,又是與所知不聯繫相聯繫之相符者屬有。為反詰此說,與所知不矛盾,應是此種相符者,蓋有此種相符者之一,與所知相聯繫,乃不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理之第一段如是。第二段若不成立,則以與所知聯繫作為有法,應是與所知不矛盾相矛盾,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為正因理。所不能承認者,是與彼不矛盾不相矛盾故,蓋既是爾,又與彼是不矛盾之相符者有故。與瓶為一即此種相符者故,若根本承認,則以與所知不矛盾作為有法,應是與所知聯繫不相聯繫,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為正因理。所不能承認者,是彼聯繫相聯繫故,蓋與彼聯繫相異之一,與彼若無聯繫,則爾必須無故。此因理易解對比他說應有此種全部相符者,既是與柱不矛盾不相矛盾,又是與彼不矛盾相矛盾,既是與彼聯繫,不相聯繫,又是與彼不聯繫相聯繫之相符者,如果說有於此並不周遍,此因理成立者,與柱矛盾,即是此種相符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與柱矛盾作為有法,應是此種相符者,蓋是與柱矛盾不相矛盾之一,是與彼不矛盾相矛盾,是與彼聯繫不相聯繫,是與彼不聯繫相聯繫故。此因理之第一、二段易解。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彼聯繫不相聯繫,蓋若與彼不聯繫,則爾不必須無故,柱之遮事,即是彼也。第四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與柱矛盾作為有法,應是與彼不聯繫相聯繫,蓋與彼不聯繫相異之一,若無與彼不聯繫。則爾必須無故。此因理易解。
  有人說:凡是與不矛盾矛盾不相矛盾,都是與矛盾不相矛盾。為反詰此說,則以矛盾之體作為有法,應是與矛盾不相矛盾,蓋為與不矛盾矛盾不相矛盾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矛盾不相矛盾,蓋既是爾、與不矛盾相矛盾之相符者有故。矛盾,即是彼也。若根本承認,仍以彼作為有法,應不是與矛盾不相矛盾,蓋與矛盾相異之一,爾與矛盾之相符者絕不會有者,蓋矛盾非是矛盾也。
  丙二、立自宗
  矛盾分為性相及分類二目。第一性相者,謂緣(觀察)爾既是異、又不會是爾之相符者,是本身矛盾之性相。第二矛盾分為二種,謂互相矛盾,不同時並存矛盾。初者,謂從能決斷者放棄方面相處,為互排矛盾之性相,此與矛盾同義。此分二種謂直接矛盾及間接矛盾。謂彼此直接不順相處,為直接矛盾之性相。其事例,如物與無物,謂非是直接之能害所害、而於事不順相處,為間接矛盾之性相。其事例,如冷與熱,我執與證無我之智慧。二者,謂從所斷質流之質流(延續)及能斷方面不順相處,為不同時並存矛盾之性相,其相依(事例),如能對治者與所斷(罪愆)。謂爾與彼法(物)從同體方面相異,彼法若無爾亦必須無之法,為與彼法同體聯繫之性相。其相依,如瓶與瓶之體。若結合實事而言,謂與物從同體方面相異,若無物爾亦必須無,為與物同體聯繫之性相。其相依,如瓶。謂與彼法從本質相異方面,屬於彼法(結)果之種類,為與彼法從生聯繫之性相。其相依,謂凡物之後刹那生者,皆為與物是從生關係故。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以有與無作為有法,應是相異不會相符合,因為是矛盾故。此說之因理不成立。若承認,則以有與無作為有法,應是有,是異故。
  有人說:以煙作為有法,應是從生聯繫,與火為從生聯繫故。此說不遍。
  有人說:應無從生聯繫,蓋既非彼煙,亦非彼瓶故。此說不遍。不能承認者,火與煙應是從生關係,此二者是因果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火與煙作為有法,應是因果,是互為所生與能生故。
  有人說:以物作為有法,應是與瓶為同體聯繫,蓋與瓶從同體方面相異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與瓶從同體方面應是異,蓋與瓶為同體之一,是與彼相異故。上述各因皆成立者,是瓶之總故。此因理之前半截,若承認,仍以物作為有法,與瓶應非同體聯繫,若無瓶,爾亦不一定無故。
  有人說:以瓶作為有法,既是爾,又是有瓶之相符者,爾與瓶不相矛盾故。此說不遍。若承認,則以瓶與瓶作為有法,應無爾之相符者,爾是一故。若言不遍,應言有遍,在安立彼二法之相符者時,彼二法(物)必須相異故。
  有人說:以佛與有情作為有法,應是不相順而並存,蓋所言互排矛盾之性相合理故。此說不遍者,若從能決斷者放棄方面不相順,並存而言,則不定為不相順(並存)者,蓋諸物皆從與自相順之因而生故。
  有人說:凡是矛盾,皆應是不可同為是之所知,蓋所言矛盾之性相合理故。若承認,則以一與多作為有法,應是不可同為是之所知,是矛盾故。所不能承認者,一與多是可以同為是之所知故,彼瓶,即是彼者,彼與一相異也。按此說,則多與一應是矛盾,而一與多矛盾故。汝已許此因理。所不能承認者,多與一非相異故,應如是者,與瓶二者為一,不相異故,因此之故,則必須說一與多二者雖然相異,而一與多乃非相異,於他處則與矛盾不相矛盾,亦須許為矛盾也。
  乙二、辯論瞭解有、瞭解無及裏層(內涵)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有瞭解為有之量識,皆有瞭解常之量識。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應是有瞭解為常之量識,是有瞭解為有之量識故。此理若不能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有之量識,是有故。若根本承認,仍以瓶作為有法,應無瞭解為常之量識,蓋有瞭解為物之量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物之量識,是物故。
  有人說:凡有瞭解為是之量識,皆有瞭解為有量識。為反詰此說,則以唯常作為有法,應是有瞭解為有之量識,有瞭解為是之量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唯常作為有法。應是唯常,是故。此理若不成立,應是唯常,是常故。若根本承認,仍以唯常作為有法,應無瞭解為有之量識,定是無故。
  有人說:凡有瞭解為常之量識,瞭解為物之量識,皆有瞭解為物之量識。為反詰此說,則以瓶體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物之量識,有瞭解為常之量識,瞭解為物之量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常之量識,瞭解為物之量識,蓋瞭解為常之量識是物故。若根本承認,仍以瓶體作為有法,應無瞭解為物之量識。蓋有瞭解為無物之量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無物之量識,是無物故。
  有人說:凡有瞭解為無物之量識,瞭解為無物之量識,皆有瞭解為無物之量識。為反詰此說,則以相智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無物之量識,有瞭解為無物之量識,瞭解為無物之量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相智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無物之量識,瞭解為無物之量識,蓋瞭解為無物之量識,是無物者,爾是物故。若根本承認,仍以相智作為有法,應無瞭解為無物之量識,是有為 (法)故。
  有人說:凡有瞭解為有之量識,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有之量識,皆有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有之量識,為反詰此說,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有之量識,蓋有瞭解為有之量識,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有之量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有之量識,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有之量識,蓋有瞭解為有之量識,瞭解為物之量識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有之量識,瞭解為物之量識,蓋瞭解為有之量識,是物故,若根本承認,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無瞭解為物之量識,瞭解為有之量識,蓋是常故。
  有人說:爾凡是有,皆是爾有,爾有二者。為反詰此說,則以瞭解為無物之量識作為有法,應是爾有與爾有二者,爾是有 (存在)故。此理若不成立,應是彼彼者,是無物故。若根本承認,可核計下面之說法,若言應許有瞭解為無物之量識及有瞭解為無物之量識二者皆是。為反詰此說,則以瞭解為無物之量識,作為有法,有瞭解有及為物量識二者應俱非是,蓋是有瞭解有及為物之量識二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瞭解為無物之量識作為有法,應是有瞭解有及為物之量識二者,蓋是有及物二者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有及物二者,是物也。
  丙二、立自宗
  凡是成事,瞭解(證悟)為無之量識皆無(單數計),瞭解為無之量識二皆為有(雙數計),瞭解為無之量識三皆為無 (單數計),此處所說瞭解為無之量識,凡是單言一次皆表示為無,凡是雙言二次皆表示為有故。此理若言不成立,則言應如彼理,蓋凡為無,則皆有瞭解無之量識,若雙言則皆表示為無,若三言則皆表示為有,若四言則皆表示為無等之說法中,凡是單言,皆遍為有,凡是雙言皆遍為無。凡是物,皆有瞭解為物之量識,凡非物,皆有瞭解為非是物之量識,理應如此者,凡是常住,皆有瞭解為于常住之量識,凡非常住,皆有瞭解為非是常住之量識故。理應如此者,彼依(事)凡是彼法,皆有瞭解彼依為彼法之量識故,彼依凡非彼法,皆有瞭解彼依為非彼法之量識故,理應如是周遍者,比如:謂由於依(事)瓶是物之緣故,乃有將瓶子瞭解為物之量識,謂由於依(事)瓶非常之緣故,則有將瓶子瞭解為非常住之量識故。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應無量識,因無瞭解為是之量識及瞭解為非之量識之任何一種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有瞭解為是之一切智及瞭解為非之一切智之任何一種之過失。所不能許者,若言凡是一切智,皆非彼二之任何一種,於此則有不遍過。此理若不成立,則以一切智作為有法,應是瞭解為是之一切智,汝已許故。若許,仍以一切智作為有法,應有瞭解為是之一切智,汝已許故。若許,仍以一切智作為有法,則應有為是之過!若許,則應非一切智,是常住故。複次,則有瞭解為非一切智之一切智!若許,則應是知覺,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是常住故。對此論證則彼詰言:凡是成事,應皆未由量識成立為一切智,蓋未由量識成立為一切智故。此說不遍者,蓋一切智是一切智已由量識成立故。
  乙三、辯論性相與所表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成事,皆為性相(定義者)與所表(被定義者)之任何一種。為反詰此說,則以柱與瓶二物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是成事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易解。若許,仍以柱與瓶二物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蓋既非性相,亦非所表故。此理之前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柱與瓶二物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蓋無爾之所表故。後半截因理若不成立,仍以柱與瓶二物作為有法,應非所表,蓋為不可成為是之所知故。
  有人說:凡有是爾者,爾皆應是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為反詰此說,則以物與能表功能二者作為有法,爾應是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有是爾者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與能表功能二者作為有法,應有是爾者,蓋可列舉是爾者故。應如此者,瓶即是也。若根本許,則以物與能表功能二者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蓋既非性相,亦非所表故。此因理之前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此二者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蓋無爾之所表故。後半截因理若不成立,則以此二者作為有法,應非所表,蓋無爾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有,皆非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應非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是有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易也。若許,仍以瓶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與所表之任何一種,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有爾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有瓶之性相,蓋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為瓶之性相故。
  有人說:凡是具足三種實有法,皆是實有。為反詰此說,則以堪為知覺之境作為有法,應是實有,是具足三種實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堪為知覺之境作為有法,應是具足三種實有法,是具足三種能安立法故,應如此者,是性相故,若根本(原則上)許,仍以堪為知覺之境作為有法,應非實有,是假有故,應如此者,是常住故。
  有人說:凡是具足三種假有法,皆是假有。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作為有法,應是假有,是具足三種假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為有法,應是具足三種假有法,是具足三種所安立法故,應如此者,是所表故,若根本許,仍以物作為有法,應非假有,是實有故。應如此者,是物故。
  丙二、立自宗
  所表之性相者,謂具足三種假有法也。何為三種假有法耶?謂總為所表者一,成立於自之相依(事)上者二。唯作自身性相之所表者三也。性相之性相者,謂具足三種實有法也。何為三種實有法耶?謂總為性相者一,成立於自之相依(事)上者二,唯作自身所表之性相者三也。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者,謂具足能表功能之假有三法也。物之性相之性相者,謂具足物之實有三法也。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相依(事)之性相者,謂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能表功能也。其相依者,謂彼物是也。
  複次,所表之性相者,謂彼具足三種所安立法也。何為三種所安立法耶?謂是所表者一,非是自身性相以外之所表者二,無論何物均可作為相依者三也。性相之性相者,謂彼具足三種能安立法也。何為三種能安立法耶?謂是性相者一,非是自身所表以外之性相者二,無論何物均可作為相依者三也。相依之性相者,謂以性相及時顯示彼所表之依處(事)也。
  此複舉一事例以說明之: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者,謂彼能表功能之具足三種所安立法也。何為能表功能之三種所安立法耶?謂是能表功能之所表者一,非是能表功能以外任何法之所表者二,無論何物均可作為所表之相依者三也。物之性相之性相者,謂彼物之具三種能安立法也。何為彼物之三種能安立法耶?謂是物之性相者一,非是物以外任何法之性相者二,無論何物均可作為物之性相之相依。物之相依之性相者,謂以能表功能顯示彼所表之物也。其相依者,是彼瓶也。
  總而言之,性相分為二種,謂排除不同種類之性相及排除顛倒分別之性相。此二者之相依者,謂如彼新生非虛誑認識之一,離分別複無錯亂之認識也,此為排除不同種類之性相及排除顛倒分別之性相者,謂既是排除不同種類性相之一,亦是排除顛倒分別之性相故。此理之前半截成立者,謂現量之不同種類,定為非量識及比量二種,由二者相依中之新生不虛誑之言,能排除非量識,由離分別及無錯亂隨一之言。能排除比量故。後半截理由成立者,謂由離分別及不錯亂隨一之言,能排除不同種類,而同時言離分別及不錯亂,乃就排除邪(顛倒)分別而言。對此複如將一個月亮見為二個月亮之根識亦言之為離分別,為了排除懷疑彼是否是現量之邪分別,故言不錯亂。同時為了排除明論(或正理)派等,主張現量是分別之邪分別,故言離分別也。
  丙三、斷除諍論
  有人說:彼所知之性相應是性相。因為凡是所知之性相皆是性相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為有法,凡是爾之性相,皆應是性相。爾是所表故。若許此理之前半截,則以所知之性相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應如此者,有爾之性相故。應是此者,蓋彼所知之具足三種能安立法,即是彼故。
  又彼雲:能表功能之所表,應是能表功能之所表,因為所表是所表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所表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有爾之性相故。應如此者,蓋彼具足三種所安立法故。若許此理之前半截,則以能表功能之所表作為有法,能表功能應是爾之性相,爾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汝已許此因(理由)。若許,則以能表功能之所表作為有法,爾應有多種不同之性相,蓋彼能表功能既是爾性相,彼能表功能之具足三種所安立法。亦是爾之性相故。所不能許者,蓋爾非是除自身性相以外任何物之所表故。應如此者,蓋爾是具足三種所安立法故。
  又彼雲:性相應是性相,蓋所表即是所表故。此說不遍,此因理已由上面成立。若許,則以性相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有爾之性相故。應如此者,彼是具足三種能安立法故。
  有人說:凡是與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是與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蓋與能表功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為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為爾故。此理之第一易解。第二因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作為有法,凡是爾之性相,應皆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體,蓋爾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故。第三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皆應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性相,蓋爾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為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作為有法,爾之彼性相,應是爾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爾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所表,蓋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作為有法,爾之彼所表,應是爾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蓋爾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性相,蓋為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爾之彼具足假有三法,應是爾之所表之性相,爾是性相故。此因理易解。
  有人說:凡是與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具足假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所表。為反詰此說,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是所表,是與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蓋爾與彼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是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是爾故。諸因如上述理由類推。若根本許,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蓋為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之性相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所表作為有法,爾之彼具足實有三法,應是爾之性相之性相,爾是所表故。因理已如前成立。
  有人說:凡是與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非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是物之非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物之非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蓋爾與彼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是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是爾故。此因理之第一易解。第二若不成立,則以物之非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凡是爾之性相,應皆是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蓋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為爾之性相故:第三若不成立,則以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應皆為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蓋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為爾之所表故。若根本許,則以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為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作為有法,爾之彼性相,應是爾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爾是所表故。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所表,蓋為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爾之彼非性相,應是爾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爾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爾是性相,是物之性相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物作為有法,爾之彼具足實有三法,應是爾之性相之性相,爾是所表故。
  有人說:凡是與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所表。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是所表,是與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之具足實有三法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蓋與彼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應是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是爾故。此諸因理皆易解。若根本許,則以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蓋為物之不具足實有三法之性相之性相故。此因理易解。
  有人說:凡是與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性相。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性相之性相之性相作為有法,應是性相,是與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蓋與彼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是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是爾故,此因理之第一易解。第二若不成立,則以物之性相之性相作為有法,凡是爾之性相,皆應是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物之彼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是爾之性相故。第三若不成立,則以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凡是爾之體,皆應是物之性相之性相之性相,物之彼性相之性相,是爾之所表故。若根本許,則以物之性相之性相作為有法,應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所表,蓋為物之彼二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所表故。此因理易解。
  有人說:凡是與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皆是所表。為反詰此說,則以物之性相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是所表,是與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與彼物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之體為相互等遍,蓋與彼之體為異之一,凡是爾,皆是彼之體,凡是彼之體,皆是爾故。此諸因理皆易解。若根本許,則以物之性相之性相之具足實有三法作為有法,應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性相,是物之性相之性相之性相故。用此推理之法,應當瞭解適用於瓶等所表之一切種類。
  乙四、辯論建立大因果
  丙一、駁他宗
  有人說:凡是因,皆是六種因。為反詰此說,則以色作為有法,應是六種因,是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若許,則以色作為有法,應分別為異熟因,相應因,遍行因,是六種因故。若許,則以色作為有法,應為善與不善隨一所攝,是異熟因故。若言此理不遍,則言此理應有遍,蓋凡是異熟因,皆為善與不善隨一所攝故,如《俱舍論》雲:“異熟因不善,乃善唯有漏”。前因理若許,則以色作為有法,應非為善與不善隨一所攝,是無記性故。複次,以色作為有法,應是識,是相應因故。若言此理不周遍,則言此理應有周遍,蓋相應因之因素,排除總質二個以上等,唯定為心王與心所二者,如《俱舍論》雲:“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複次,以色作為有法,應是染因,是遍行因故。若言此理不遍,則言此理應遍。凡是遍行因皆為染汙者,如《俱舍論》雲:“遍行謂前遍,為同地染因”。根本不能許者,變為爾之非染因有無邊故。
  有人說:凡是彼法六因隨一,皆是彼法之因。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應是於自己聚(集)合體上所有八粒塵質之因,是彼六因隨一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應是于自之聚合體上所有八粒塵質之六因隨一,是彼之俱生(有)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爾應是爾之聚合體上所有八粒塵質之俱有因,蓋爾為集合八粒塵質之體積故。若根本許,仍以瓶作為有法,應非于自之聚合體上所有八粒塵質之因,蓋與彼同時成故。複次,以意識作為有法,應是成為自之眷屬心所遍行五之因,是彼之六因隨一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應如此者,是彼之俱有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爾應是爾眷屬心所遍行五之俱有因,爾是心王故。
  有人說:凡是識,皆是異熟因。為反詰此說,則以眼識作為有法,應是異熟因,是識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所不能許者,是無記性故。
  有人說:凡是瓶之能作因,皆是瓶之因。此說應不合理,蓋瓶之能作因與瓶同時者有若干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瓶之能作因與瓶同時者應有若干。在經部師,則主張瓶之能作因,有瓶先無新生之因及既已生起又存在等若干種故。
  有人說:凡是成為自果之異熟因,皆是異熟因。為反詰此說,則以惡趣之命根作為有法,應是異熟因,是成為自果之異熟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惡趣之命根作為有法,應是成為自果之異熟因,蓋有成為爾之果之異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惡趣之命根作為有法,應有成為爾之果之異熟,爾是惡趣之命根故。
  有人說:凡是物,皆有爾之四緣。為反詰此說,則以色作為有法,應有爾之四緣,是物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若許,則以色作為有法,應有爾之曆緣緣及等無間緣,蓋有爾之四緣故。若許,則以色作為有法,應無爾之所緣緣及等無間緣。蓋既無爾之所緣緣,亦無等無間緣故,如此每個因理皆成立者,爾是物質故。
  有人說:凡是物質,爾之所緣緣及等無間緣應非均無,蓋有瓶之等無間緣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應有瓶之等無間緣,彼瓶之親近取即是彼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之親近取作為有法,應是瓶之等無間緣,蓋既為瓶緣之一,於瓶之前刹那等無間而生故。此說不遍,則以瓶作為有法,應無爾之等無間緣,蓋無爾之相應等無間緣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應無爾之相應等無間緣,蓋無生起爾為明識之緣故。若言此理不周遍,則言此理應有周遍,蓋所雲彼法之相應等無間緣中相應之義者,謂就彼緣與彼果二者之明識相應而言,而所謂等無間緣之由彼緣對其果作為能生明識之一,而於非心識上有彼則不合理故。複次,以瓶作為有法,應無爾之所緣緣,於爾上任何法之相亦不現起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于爾,應是任何法之相亦不現起,蓋爾為物質故。前所言應有遍,彼法所緣緣之義者,謂彼法須於彼境相分生起之一緣故。應如此者,蓋執青色眼識所緣緣之義者,謂執青色眼識於青色相分上,須是主要生起之一緣;變為彼之不共增上緣之眼根,於執青色眼識之青色相分上,非主要生起之緣,其餘心識亦如是類推。
  有人說:以變為執青色眼識之增上緣眼根作為有法,爾於執青色眼識青色相分上,應是主要能生之緣,爾執青色眼識,於六處中執青色時,是不共能生之緣故。此說不遍,此因理成立者,彼眼根,於六處中眼識執色處時,是不共能生之緣故。應如此者,由六識緣六境,是不共增上緣之手跡(作用)故。
  有人說:六識,從不共增上緣門分辨,應不合理者,蓋有變為執聲識不共增上緣之舌根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有變為執聲識耳識之不共增上緣之舌根,蓋有變為執聲耳識增上緣之舌根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有變為執聲耳識增上緣舌根者,蓋以舌根作為增上緣,而有聞言之執聲耳識故。
  有人說:以眼識作為有法,應是意識,是依變為自身不共增上緣意根之識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眼識作為有法,應是依變為自身不共增上緣意根之識,是依變為自身增上緣意根之識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眼識作為有法,應是依變為自身增上緣意根之識,是識故。
  有人說:以青色作為有法,應是執青色眼識之等無間緣,是執青色眼識生起明識之緣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青色作為有法,應是執青色眼識生起明識之緣,蓋為生起執青色眼識之一,若執青色眼識生起,彼必須生起明識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執青色眼識作為有法,爾若生,爾應必須生起明識者,蓋爾為明而了別故。
  有人說:以眼根作為有法,應非眼識之不共增上緣,非眼識之增上緣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眼根作為有法,應非眼識之增上緣,蓋為眼識之因緣故。此說不遍者,任何有為法之因緣及增上緣,皆須安立為因義故。
  有人說:不應將青色置為執青色眼識之所緣緣,因為不可將青色置為執青色分別之所緣緣故。此說不遍者,蓋變為眼識量之所緣緣,必須置自之所量色處,而諸分別則非如此故。應如此者,分別之所緣緣,只須置自身等無間緣上之習氣故。
  有人說:一切現量之所緣緣,應可置自身所執之每一境,因為從眼識量至身識量中之所緣緣,是置各自所執每一境故。此說不遍,所不能許者,諸瑜伽現量之所緣緣,必須置變為自因之止觀雙運舍摩他,而一切智之所緣緣,必須置變為自因之三大阿僧祗劫資糧之一,而諸根識則不同故。複次,應無諸顛倒識之所緣緣,因爾之所緣緣安立法合理故。所不能許者,凡是心識,皆有爾之所緣緣故。應如此者,諸顛倒分別識之所緣緣,大部分置自之等無間緣上之習氣故,而諸無分別顛倒識之所緣緣安立法,則有多種不同故。應如此者,將一個月亮見為兩個月亮根識之所緣緣,乃置為一個月亮及空間也。而見陽焰根識之所緣緣,乃置為砂灰白(蒸氣)及陽光也。見幻術(魔術)所變牛馬根識之所緣緣,乃置幻術咒及藥物資具等有無數故。
  有人說:凡是前四果之一,皆是果。為反詰此說,則以解脫作為有法,應是果,是前四果隨一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解脫作為有法,應是前四果隨一,是離系果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解脫作為有法,應是離系果,是滅諦故。若言此理不遍,則言此理應有遍,蓋離系果與滅諦同義故。若根本許,仍以解脫作為有法,應非果,是常故。
  有人說:三惡趣所處之城廓房舍等,是自因不善業之異熟果。為反詰此說,則以三惡趣所處之城廓房舍等作為有法,應為有情相續所攝。是異熟果故。若言此理不遍,則言此理應有遍,凡是異熟果皆為有情相續所攝故,如《俱舍論》雲:"有情有記生“。
  有人說:凡是彼法之果,皆為彼法之等流果。為反詰此說,則以瞭解瓶為物之量識作為有法,應是瓶之等流果,是瓶之果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瞭解爾為物之量識,應是爾之果,爾是物故。此理之前半若許,則以瞭解瓶為物之量識作為有法,瓶應是爾之同類因,爾是瓶之等流果故。所不能許者。瓶與爾不同類故。應如此者,瓶與爾非同類故。
  有人說:凡爾是彼之異熟果,爾皆非彼之士用果。為反詰此說,則以惡趣者之命根作為有法,應非自因不善業之士用果,是自因不善業之異熟果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因成立者,蓋為惡趣者之命根故。若根本許,則以惡趣者之命根作為有法,應是自因不善業之士用果,是彼之增上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惡趣者之命根作為有法,應是自因不善業之增上果,蓋為自因不善業之增上緣故。應如此者,自因不善業是爾之因故。
  有人說:以解脫作為有法,應是果,是士用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解脫作為有法,應是士用果,蓋為自證(得)無間道之士用果故。應如此者,如《俱舍論》所說故。此理不遍者,蓋彼為說一切有部之主張,此時系經部師則不如是主張故。
  有人說:凡是爾之士用果,爾皆是士夫,為反詰此說,則以瓶作為有法,爾應是士夫,有爾之士用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為有法,應有爾之士用果,爾是物故,若言此理不遍,則言此理應有遍,蓋凡是彼物之果,皆為彼物之士用果故。
  有人說:以瓶之果作為有法,應非瓶之士用果,是瓶之增上果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之果作為有法,應是瓶之增上果,瓶是爾之能作因故。此理遍者,如《俱舍論》雲:“增上即能作”。
  丙二、立自宗
  一、講因;二、講緣;三、講果;四、附講觀察有無過及未。
  一、講因分為: 1、講性相;2、講分類。
  1、能生為因之性相;或謂能饒益為因之性相。
  2、分為:(1)親因及疏因二類; (2)近取及俱有緣二類;(3);從言詮門分為六類。
  (1)謂直接能生為親因之性相,謂間接能生為疏因之性相。就事而言,煙之直接能生,為煙親因之性相,或謂煙之直接能饒益,為煙親因之性相。其相依如火者,謂以火為相依,表為煙之親因,謂是煙之直接能生,為表示結構,此為正確表示結構故。 (2)謂主要能生自之近果之質流,為自近取之性相,按理解,亦可作為近取之性相,其相依為有漏五蘊。謂主要能生非自之俱有士用果之質流,為俱生緣之性相,凡是物皆為俱有緣,凡具等流之物皆為近取。
  (3)因從言詮門分為六類,如《俱舍論》雲:“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其各別之性相及相依如次:
  謂與瓶既是質異,於瓶之產生又不作障礙之相符事,為瓶之能作因性相,其相依如柱。此從言詮方面分為二種:A、有力之能作因,謂如瓶柱等一切有法。B、無力之能作因,謂如所知,常住,共相等諸無為法。所謂言詮者,為瞭解凡是無力之能作用,皆非能作因故。謂彼此同時又屬質異,彼此之生起又不為障礙之相符事,為俱有因之性相,其相依,謂如俱生之四大屬一親因集合體之眼等五根,屬一親因集合體之糖塊味與色,謂能生自之後念(就時間言,即刹那)同類,為同類因之性相。其相依如瓶。謂彼此既相互具五相應,而彼此生起又互不障礙之相符事,為相應因之性相。其相依如眼識與彼之眷屬心所受。為能生後念變為自果之與自同地煩腦(染汙)之煩惱,為自遍行因之性相。其相依如貪。謂由不善及善隨一所攝,為異熟因之性相。其相依如殺生之業。諸無記性非異熟因者,蓋由彼等,不能感招異熟果者,猶如腐壞之種子不生禾苗故。由無病善不感招異熟果者,蓋彼已離煩惱濕潤,猶如離濕潤之幹青稞粒,不生禾苗故。凡是異熟因,非皆為不善及有漏善隨一。蓋不善與有漏善雖是異熟之因,但非此二之任何一種故。有是六因者,謂如變為遍行不善之心及其謄屬受等遍行五。
  二、講緣分為: 1、講性相;2、講分類。
  1、能為資助,為緣之性相。
  2、分為: (1)因緣; (2)所緣緣; (3)增上緣; (4)等無間緣。
  (1)因緣與緣同義。
  (2)所緣緣,謂主要能直接生起執青色現量之青色相分,為執青色現量所緣緣之性相。或謂主要能直接生起執青色現量自身之相分,為執青色現量自身所緣緣之性相。其相依如青色。總之,凡青色觀待境時自性之任何一種,均成為一體,皆為執青色現量之所緣緣。
  (3)增上緣,謂執青色現量主要能直接自在生起,為執青色現量增上緣之性相。其相依,謂如變為執青色根現量不共增上緣之眼根及變為彼不共增上緣之意根。
  (4)等無間緣,謂執青色現量主要僅能直接生起領受明瞭之心識,為執青色現量等無間緣之性相,其相依,謂如執青色現量前念無間所生之注意青色之識。總之,凡是根識,皆有爾之三緣,凡是識,皆有爾之等無間緣及增上緣,凡是根識,皆有變為爾之不共增上緣之有色根(或淨色根)者,如《量經》雲:“依根說彼名。”凡是意識,皆有變為爾之不共增上緣意根,如《量經》雲:“識色依二相,謂眼及意根”。即如引文中所說依意根。以此文義成立上述意義。
  三、講果分為: 1、講性相, 2、講正分類, 3、講從言詮門分類。
  1、所生為果之性相,或謂所饒益為果之性相。就事而言,謂火之所饒益,為火果之性相。
  2、講正分類,謂此分為親果及疏果。凡是物,皆為親果和疏果。就事而言,瓶之親果與疏果二者屬相違性(矛盾)。以此類推諸有為法。
  3、講從言詮門分為,(1)異熟果,(2)增上果,(3)等流果,(4)士用果,(5)離系果。
  (1)異熟果,謂如有漏五取蘊,異熟果與異熟同義。
  (2)增上果,謂如不淨器世間。
  (3)等流果分為二種:A、感受等流果,如雖生善趣,但壽命短促。B、能作等流果,謂雖生善趣,但樂殺生。
  (4)士用果,謂如農夫勞動所收穫之莊稼,如《阿昆達磨集論佛子注》雲:“士用果者,謂如莊稼等”。
  (5)離系果,謂如諸擇滅。
  四、附講觀察有無過及未,就總而言,無過去及未來之性相,蓋過去與未來無故凡是成事。皆為現在故。若就事安立,謂就瓶之時間而言,既是已生起又是已滅之相符事,為就瓶時所言過去時之性相。此與瓶之前念產生者同義。謂就瓶之時間而言,既是瓶已成,又是與瓶同時之相符事,為就瓶時所言現在時之性相。謂就瓶之時間而言,既是瓶將生,又是就瓶時言又是未產生之相符事,為就瓶時所言未來時之性相。
  瓶之未來,瓶之因,瓶之時已逝,觀待瓶已逝等同義,瓶之過去,瓶之果,瓶之時未至,觀待瓶未來等同義,就總而言,停止,變易,將生,正生,顯現生起等皆無。而煙已逝,煙已停止,煙未來,煙將生,煙正生,煙顯現生起等皆有,顯現生起之煙,正生之煙,將生之煙,停止之煙,變易之煙,過去之煙,未來之煙等皆無,物無常,刹那,正變易,正停止,顯現過去,顯現變易等皆同義。此等為隨理派經部師之主張。餘派未定如此者,有部主張過去業及未來業等。應成派則有主張變易為物等之不可思意之主張。
  丙三、斷除諍論
  彼雲:以佛之教作為有法,應是眾生之因,是眾生之能饒益故。應如此者,彼對眾生能饒益故。此說不遍,此理成立者,蓋為能除彼等之痛苦故。
  又有人說:以能詮聲(語言)作為有法,應是主要能生自身近果之質流,是近取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因理成立者,能詮聲為第二刹那之近取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能詮聲作為有法,爾應是爾第二刹那之近取,爾為具等流之物者,與彼有法為一故。若根本許,仍以能詮聲作為有法,應非主要能生自身近果之質流,蓋爾之質流無者,爾之同若等流無故。此說不遍。若爾,應無聲之等流,蓋無聲之類等流及彼質流之任何一種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則應有聲之等流,蓋有佛言教之等流故,複次,則以能詮聲作為有法,應是時間邊際刹那,蓋為物之一,無爾之等流故。所不能許者,為凡夫異生現量所行境故。此理若言不遍,則言應遍者,蓋無現證時間邊際刹那之凡夫異生者,無現證細無常之凡夫故。
  又彼雲:所知應是瓶之能作因,凡是瓶之能作因,非皆為能作因故。應如此者,凡是瓶之俱有因,非皆為俱有因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作為有法,應是俱有因,是瓶之俱有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因理成立者,爾與瓶彼此同時異質者,爾與瓶彼此生起不相礙故。此各因理皆成立者,與柱為一故。若根本許,則以柱作為有法,應是彼此異質,蓋為彼此同時異質者,既是彼此同時異質,又是彼此生起不相礙之相符事者,是俱有因故。此理遍者,彼為俱有因之性相故。所不能許者,是一故。於上面所說之不遍處,則言凡是眼識之同類因,應非皆是同類因,凡是彼之相應因,非皆是相應因故。可以排除四種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變為眼識眷屬之受作為有法,應是相應因,是眼識之相應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因成立者,蓋與彼為五相相應之一,由爾生彼不為障緣故。後半因理易解。前半因理若不成立,則以眼識作為有法,變為爾眷屬之受與爾應為五相相應,爾是識故。若根本許,則以變為眼識眷屬之受作為有法,應非相應因,彼此非五相相應者,非異故。對此。
  彼雲:以意識作為有法。爾應非變為爾眷屬心所遍行五之俱有因蓋變為爾眷屬心所遍行五是爾之俱有因故。此說不遍。此因成立者,彼意識既是變為自身眷屬心所遍行五之俱有果,變為彼眷屬之心所遍行五,亦是意識之俱有果故。如《俱舍論》雲:“俱有互為果”。
  又彼雲:以異熟作為有法,凡是爾之因,應皆是爾之前念產生者,蓋爾為無我故。此說與自宗之諍依有過失者,以能安立作為有法,凡是爾之因,應皆為爾之前念產生者,蓋爾為無我故。可以周遍。若許,則以堪為知覺境作為有法,應是能安立之前念產生者,是能安立之因故。周遍正於彼法之上。此因理成立者,是性相故。此理遍者,蓋能安立之因,與性相同義;所安立之果,與所表同義故。
  又有人說:以異熟前念生起之命根作為有法,應是異熟果。是異熟者,蓋為命根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異熟之後念所生者,是異熟果故。為駁此理不遍,則以異熟作為有法,凡是爾之果,皆應為爾之後念生起者,蓋為補特伽羅無我故。對此說,乃答以有法有過後,則以滅諦作為有法:應為離系之後念所生者,蓋為離系果故。可以遍也。所不能許者,無離系之後念所生者,蓋為離系果故。因此,就總而言,之在因果上,唯有能生與所生之因果;所謂異熟之因果,蓋非就異熟之所生及彼之能生而言;所謂離系果,乃是假名果;雖可作為能與所安立之因果,實非真正之因果也。若是,將必須承認常住之因果,以及性相與所表二者之能所實有等過,被駁斥之理無窮也。
  彼雲:應有過去,有過去時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應有過去時,蓋有三時故。此說不遍者,蓋有過去時,將來時,現在時之三時故。
  又彼雲:應有過去,有過去佛者,以有三時佛故,此說不遍。若爾則過去佛他,應是他自己,有他故。汝已許此因理也。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有應是過去之過。若許,則彼應是生後已滅與物之相符者也。
  又有人說:應有過去,有過去之補特伽羅故。應如彼者,有死亡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有死亡之補特伽羅,有被殺之補特伽羅者,國王朗達瑪被拉龍伯吉多吉所殺故。應如此者,若言拉龍伯吉多吉殺了國王朗達瑪,於此處則不遍。
  有人說:應有死亡之補特伽羅,有剛死(臨命終時)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應如此者,若言有從欲界剛死之補特伽羅故,於此處則不遍者,凡是從欲界剛死之補特伽羅,皆非剛死之補特伽羅故。對此。
  有人說:以前刹那從欲界死亡(命終),於第二刹那即轉生於色界之補特伽羅作為有法,應非已死亡之補特伽羅,蓋非死亡之補特伽羅故。所不能許者,是於第一刹那死亡之補特伽羅故。對此說,則質中間周遍之理,則以彼作為有法,應是於自之第一刹那從欲界死亡之補特伽羅,蓋為於第一刹那從欲界死亡補特伽羅之一,此時之第一刹那,除自之第一刹那別無所指故。所不能許者,彼自之第一刹那,生於色界補特伽羅之一,從欲界死複轉生於色界,而同時出生之補特伽羅實無故,蓋無生死同時之補特伽羅故。于上面所言之中間周遍處,則以於第一刹那,種子水肥溫濕皆備。而於第二刹那種子被烏鴉啄走之田地作為有法,應是種子水肥溫濕皆備之田地,蓋于第一刹那時即如此皆備之田地故。可以周遍。所不能許者,非是如此皆備之田地者,于第二刹那時,非如此皆備之田地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
  又彼雲:凡是物,應皆為剛生之物;凡是物,自成之第二刹那,皆不住(停留)故。為許此說。
  彼雲:以滿百歲者作為有法,應是剛生之物,汝已許故。若許,仍以彼作為有法,應非剛生,是生後滿百歲者故。此說不遍者,彼生後未滿百歲以前未生者,彼生後在未滿百歲前無故。對此,
  彼雲:凡是從母胎剛生者,皆有從母胎剛生也。按此說所許,則以從母胎生後滿百歲作為有法,應是從母胎剛生,是從母胎剛生者故。此說不成立者,凡從母胎剛生皆為從母胎剛生,則從母胎剛生皆非剛生故也。
  又彼雲:應無定活百歲者,蓋凡是物,於自之第二刹那,皆定為變壞故。此說不遍,對此,
  彼雲:以定能活百歲者作為有法,應非定能活滿百歲者,爾自身出時之第二刹那,定為變壞之一,爾之第二刹那,在爾出生後,百歲以前定出生故。此說猶如搗所知大蒜者,以吾濟大師之教作為有法應不住五千年,爾自成時之第二刹那定變壞之一,爾第二刹那轉四諦*輪之第二刹那已成立故。所不能許者,吾濟大師之教于五千年中間不論任何因緣,皆不能使滅亡而必定存在故。
  乙五、辯論隨因後遍,遣遍及兼略述破與立
  一、講隨因後遍及遣遍。
  有人說:凡具因及後陳之應成(質問對方)論式,皆定為爾之周遍八門隨一。為反詰此說,則以“應是常住,是所表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皆定為爾之周遍八門隨一,是具因及後陳之應成論式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具因及後陳之應成論式,是因及後陳各異之應戰論式故。若根本許,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周遍八門隨一應未決定,蓋爾之正確四門周遍隨一既未決定之一,爾之顛倒四門周遍隨一亦未決定故。此之第一根本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周遍四門隨一應未決定,蓋爾之正確隨因後遍未定之一,正確隨因遣遍未定,正確下遍亦未定,正確違遍亦未定故。此中第一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隨因後遍應未定,蓋凡是所表,皆為常,是爾正確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常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是爾正確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應非皆常,凡是所表,皆是常故。前之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隨因遣遍應未定,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是爾正確隨因後遍之一,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物作為有法,應是爾之正確隨因遣遍之一,凡非是常,皆非所表故。前之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下遍應未定,凡是常住,皆為所表,是爾正確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為所表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常與物二者作為有法,是爾之正確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為所表故。前之第四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遣遍應未定凡是所表,皆非常住,是爾之正確違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為常住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是爾之正確違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為常住故。
  前面之第二根本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顛倒四門周遍隨一應未決定,蓋爾之顛倒隨因後遍未定之一,顛倒隨因遣遍既未定,顛倒下遍亦未定,顛倒違遍亦未定故。此中第一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顛倒隨因後遍應未定,凡是所表,皆非常住,是爾之顛倒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為常佐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常佐作為有法,是爾之顛倒隨因後遍之一,凡是所表,非皆定為常佐故前之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顛倒隨因遣遍應未定,凡非常住,皆非非所表,是爾顛倒隨因遣遍之一,凡非常住,皆未定為非非所表故。此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能表功能作為有法,是爾顛倒隨因遣遍之一,凡非常住,應未定為非非所表故。前之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為有法,爾之顛倒下遍應未定,凡是常住,皆非所表,是爾之顛倒下遍之一,凡是常佐,非皆定為非所表故。此因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常作為有法,是爾之顛倒下遍之一,凡是常住,非皆定為非所表故。前之第四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顛倒違遍應未定,凡是所表,皆未定為非非常住,是爾之顛倒違遍之一,凡是所表,皆非非常住故。此因理之後半者不成立,則以物作為有法,是爾之顛倒違遍之一,凡是所表,皆未定為非非常住故。
  有人說:凡是應成論式,爾之周遍八門皆未定。為反詰此說,則言以常與物二者之一,應是補特伽羅無我,是瓶與柱之一,是補特伽羅無我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瓶與柱之一,是補特伽羅無我,是常與物二者之一,是補特伽羅無我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應是應成論式,蓋為具備因,後陳,周遍三件之應成論式故,此因易解。若根本許,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周遍八門應已定,蓋爾正確周遍四門已定之一,爾之顛倒四門亦定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言彼應成論式之正確四門周遍已定,蓋為瓶與柱二者之一,凡是補特伽羅無我,是常與物二者之一,皆為補特伽羅無我,常與物二者之一,凡是無我,是瓶與柱二者之一,皆應為補特伽羅無我等,各已定故。因理之第二段若不成立,則言彼應成論式之顛倒四門周遍應已定,蓋為瓶與柱二者之一,凡是補特伽羅無我,為常與物二者之一,皆非補特伽羅無我。為常與物二者之一,凡是補特伽羅無我,為瓶與柱二者之一,皆非補特伽蘿無我等,各已定故。
  對如此周遍之理許諾之時,於辯論之際,以推理法則加以區分之後則必須答以第一段因理不成立。
  應成論式之八門分別答辯法:
  彼因皆後陳 唯許為後遍。
  後陳皆彼因 為往下周遍;
  凡非是後陳 非彼因遣遍;
  彼因非後陳 許之為違遍;
  此等即名為 正確四周遍。
  彼因非後陳 乃許為顛倒,
  之隨因後遍 後陳皆非因,
  為顛倒下遍; 凡是非後陳,
  皆非非彼因, 許為倒遣遍;
  凡論式之因, 非彼彼後陳。
  為顛倒違遍。
  複次,分為十六門翻時,學者如是說:
  由後遍翻諸後遍,即為後遍之翻法。
  彼之下遍即下遍,違遍以及諸遣遍;
  皆按各自翻法番;下遍後遍即下遍;
  彼之下遍即後遍;凡彼後陳皆非因,
  此即是彼之違遍;非彼因皆非後陳,
  此即是彼之遣遍;違遍之隨因後遍。
  即為違遍學者許;凡非後陳皆是因,
  此即是彼之下遍;如是推理凡是因,
  非皆遍非是後陳,此即是彼之違遍;
  凡是非非彼後陳,皆為非是彼因者,
  此許為彼之遣遍,遣遍之隨因後遍。
  唯是與遣遍同類;凡非是彼論式因,
  悉皆遍非是後陳,此即是彼之下遍;
  凡非論式之後陳,並非皆非彼諸因,
  此即是彼之違遍;大凡非是非彼因,
  並非皆非後陳者,此即遣遍之遣遍。
  由諸周遍十六門,其理如是或許然。
  有人說:爾為應成論式之一,凡爾之正確下遍已定,爾之下遍之下遍皆定。為反詰此說:則言以應是物之差別,是物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下遍之下遍應已定,爾之正確下遍已定故。前半截因理易解,後半截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此種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正確下遍應已定,蓋凡是物之差別(個別),皆是物,是爾下遍之一,凡是物之差別,皆是物已定故。若根本許,仍以此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下遍之下遍應未定,蓋凡是物,皆是物之差別,是爾之下遍之下遍之一,凡是物,皆是物之差別猶未定故。此因之前半截成立者,蓋具備因及後陳之任何應成論式,其隨因後遍與下遍之下遍同義故。應如此者,凡具備因及後陳之任何應成論式,其第一下遍即下遍,第二下遍即後遍,第三下遍與下遍同義故。
  有人說:爾是應成論式之一,凡爾之隨因後遍已定,則爾之後遍之後遍皆未定。為反詰此說,則言此應不遍,蓋任何應成論式之一隨因後遍上,從二至百中間不論如何重疊,皆必須與彼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同義。
  又有人說:爾是應成論式之一,凡爾之違遍已定,爾之違遍之違遍皆定,為反詰此說,則言以應非所作,是能表功能故之應成論式作為有法,凡爾之違遍已定,爾之違遍之違遍應已定。爾是應成論式之一故。此因之前半截易解。後半截若不成立,則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違遍應已定,蓋凡是能表功能,皆非非所作,是爾之違遍之一,凡能表功能,皆非非所作,蓋已定故。若根本許,仍以彼應成論式作為有法,爾之隨因後遍應已定,爾之違遍之違遍已定故。此理遍者,蓋具備因及後陳之任何應成論式之第一違遍即違遍,第二違遍即隨因後遍,第三違遍即違遍,第四違遍與隨因後遍同義,只是在翻周遍之法上有所不同而已。不僅如此,任何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之後遍與彼之隨因後遍同義,隨因後遍之下遍與下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遣遍與遣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違遍與違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後遍與顛倒後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下遍與顛倒下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遣遍與顛倒遣遍同義;隨因後遍之顛倒違遍與顛倒違遍同義故。
  周遍八門翻法(辯論時之推論表達法):
  以瓶作為有法,應是物,是能表功能故。以此應成論式為例,凡是能表功能,皆是物,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凡非是物,皆非是能表功能,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遣遍;凡是物,皆為能表功能,為此種應成論式下遍;凡是能表功能,皆非物,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違遍;此四種為正確之四種翻法。
  凡是能表功能,皆非是物,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隨因後遍;凡非是物,皆非非能表功能,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隨因遣遍;凡是物,皆非是能表功能,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下遍;凡是能表功能,皆非非物,為此種應成論式之顛倒違遍;此四種為顛倒之四種翻法。
  以上之兩類翻法,凡具備因及後陳之其他一切應成論式,皆應如是結合,當理解之。
  應是有(存在),是物故。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及違遍之周遍八門翻法:
  凡是物,皆是有。當揭示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後遍及隨因後遍時,則言以瓶作為有法,應是有,是物故之論式揭示(或分析)之。如此揭示之應成論式,其周遍八門,與上述之應是有,是物故這個應成論式之周遍八門翻法相同。而違遍之周遍八門,亦按照上述推論法類推。
  此種應成論式之下遍及遣遍之周遍八門翻法:
  凡是有,皆是物。當揭示此種應成論式之下遍與下遍時,則必須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物,是有故之論式揭示之。如此揭示之應成論式,其周遍八門,與上述之應是有,是物故應成論式之下遍周遍八門翻法相同。由此推知此種應成論式之隨因遣遍之周遍八門翻法。
  二、兼略述破與立
  有人說:凡是有,應是常與物之任何一種,凡是有,皆為成事故。若許此理,則言凡是有,應非常與物之任何一種,凡是有,則非常住之一,凡是有,則非物故。為反詰此說,則答言,凡是有,非是常乃因理不成立。因此,凡承認:凡是成事,即是常,凡是成事,即是遮止(破),若是遮止,即是遮無,若是無我乃言無。當揭示此諸周遍之理時,因為是揭示遮(止),故不另揭。凡承認:凡是成事,即是物,凡是成事,即是立(成立)。凡是無我,即是有。當揭示此諸周遍之理時,因為是揭示(成)立,故揭示之。

  卷二終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