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宜教不宜罰」是貫穿整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價值,即便是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收容人,其處遇亦需以教育矯治為基礎。自由的剝奪從來就不是其目的,而是伴隨特殊教育輔導及調整其成長環境而生的不得不之惡。
社會瀰漫嚴重的迷思:機構性(圍牆內)處遇違反少年的最佳利益,非機構性(圍牆外)處遇較符合少年成長的最佳利益!或許是大法官們將參訪少輔院後與正常的家庭環境比較而發出感嘆,但何不深入瞭解這群逃家、逃學少年其家庭情況、居住環境、在學校遭受的對待及目前福利體系所無力處理的問題等社會事實,或許在理解少年事件問題時就不會如此固著。
逃家、逃學少年極大原因是家庭功能喪失,如隔代教養、單親家庭、暴力家庭甚至犯罪家庭,學校教育更是奢求、被安置機構拒收等。虞犯少年被施以感化教育者,係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已彈盡援絕,例如假日生活輔導、安置輔導、甚至親職教育輔導都用盡。少年接受機構處遇或許失去自由,但對避免少年非行繼續惡化而言,整體評估後,或許是少年最佳的利益。
在我國福利服務體系尚如此無力,少年的原生家庭與學校教育功能無法發揮之時,冒然將感化教育廢除,無異讓少年的最佳利益衡量減少一項選擇。問題的癥結在於感化教育的內容是否符合「少年宜教不宜罰」,以及其他保護處分是否符合少年之最佳利益。若純以法律概念結合自由剝奪來看待,被施以感化教育的少年,當然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但如果關注少年所處真實的社會脈絡及處理少年事件的核心價值,恐怕會有大相逕庭的結果。
釋字第六百六十四號解釋究竟解決了法律邏輯的矛盾,還是這群邊緣少年的真實問題?棘手的是,少年未來可能在屢次的保護管束過程中,無感化教育可以暫時讓他們脫離促發非行的環境,原來的環境又無力獲得調整及改善,少年將會因為更嚴重犯罪行為而進入少年刑事事件。此時不存在少年被剝奪自由處分的疑慮,但這是否就是我們所期待的少年最佳利益的樣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