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5/09/28 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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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貴法尊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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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次第 : 進階
釋量論略解
法稱論師著,法尊法師譯
法尊法師譯《釋量論》序
佛家因明自彌勒、無著等菩薩之瑜伽宗興,漸成專門之學。與內明並立,相輔相成,辨析日精。其時約始西元四、五世紀之交,前此漢土無聞焉。世親菩薩繼踵前修而作《論軌》、《論式》;西藏譯有《解釋道理論》,漢土譯有《如實論反質難品》,並題為世親作;與元魏所譯傳為龍樹菩薩之《方便心論》(西元四七二年出),同屬因明古學。雖楨幹已立,而枝葉尚疏,當諸家兢立之秋,異學爭長之際,尚不足以適應無窮,從容中道也。迨乎陳那,匡正頹綱,廣造八論,揭櫫“量”(Pramana)義,以為宗極。其《集量論》則薈萃群說,斥邪顯正;《理門論》則廣明立破,宣暢真宗;微言紛論,精義絡繹,佛家因明,賴以確立,誠一代絕作也。《理門論》玄奘法師譯之,輔以天主《入正理論》,及門諸賢敷陳發揮,蔚為專科。《集量論》則義淨三藏譯之,然譯本旋佚,後世無傳焉。
陳那菩薩的弟子有護法及自在軍,前者傳唯識而後者傳因明。法稱論師者,出生南天竺婆羅門族,甫逾志學,精嫻外論,不慊師承,轉求真宗,皈依釋門,失姓無悔。遂負笈中天,參禮護法,從受近圓,具足德相。複依自在軍學《集量論》,聞法一遍,見與師齊,再覽之後,解等陳那,三複論義,慧超先賢。遂從師囑,覃思作論,妙辯如流,世傳七支,金聲玉振,厥維《釋量》(Pramana-vartika)。文有四品,一四五四頌半,其中《成量》一品即達二八五頌半。釋《成量』義而以佛為量真(Pramana-bhuta),蓋欲以“量”統攝釋尊一代教法,掃玄言之紛耘,辟實證之經路。即“現比”以求真,融“言思”於一味,為說之精,嘆觀止矣。斯誠佛教思想發展史中之隨珠和壁也。晚年獨取《為自比量》一品自為訓釋,蓋以心之官則思,思正則義明,而神智通焉,新理出焉。數百年來,科技發明,日新月異,正以《概念本性之研究』(恩 斯語)成為極深研究之軌躅耳。釋尊而後,獨法稱得與龍樹、提婆、無著、世親、陳那諸賢比肩,並稱為六莊嚴,而為印土顯乘殿軍大師,非無故也。然其孤明獨映,迥出時流,曲高和寡,知音罕遇。論文既成,見識當世,作頌明志,撫卷太息,智士無偶,千古同慨。
法稱之說,漢土無聞,西藏後宏期始,漸有譯傳,丹珠藏中所收印土後世疏記,約四百卷。釋文、闡義、明教三派,各有專籍。期後宗喀巴大師二大弟子,克主結與賈曹傑並撰因明,蓋分主釋文、闡義兩派也。二師並有述作。後世特以僧成大師之釋深入淺出,義理明備,奉為治斯學之圭臬,諷誦研習,更數百載不替。法尊法師早歲耽道,抗心希古,入藏求法,學窮閫奧。譯習之富,近世罕儔。宏法之志,老而彌篤。慶法教之重興,欣四化之在望,用奮彩筆,傳此絕學,大原卓行,誠足以繼古德而勵來茲。書成,凡二十餘萬言,佛典中之巨著也。竊念法稱之學結印土大乘之終,而陽春白雪,漢土絕響,高山景行,徒傳名字。法師此譯,補三藏之缺文,沃承學之渴望,誦習可遵,研究可據,斯學光顯,實利賴之。謂為繼往開來之作,誰曰不宜。辛酉之冬,餘時於役外地,適法師化緣已畢,遽升兜率。佛教界同仁擬將遺著付梓,用廣宏通,囑為作序。不慧如余,何足以宣妙論之精微,贊法師之德業?謹略敘源流,以志仰止雲爾。至於詞旨之流美,義理之宏富,則法師之文具在,閱者展卷即知,無待淺學覼縷也。謹序。
時辛酉佛成道日末學郭元興謹序
序
《釋量論》,是西元七世紀印度因明學家法稱論師的一部量理論著。據藏語系所傳法稱論師的量理著作共有七部,他繼承了因明學大師陳那菩薩的學說,並有所發展。
法稱論師的七部量理論著,一般成為因明七論,即(一),釋量論,(二),定量論,(三),正理滴論,(四),因滴論,(五),觀相屬論,(六),成他相續論,(七),諍正理論。前三部為體,解釋陳那《集量論》的六門要義。後四部側重解釋《集量論》部分之義。如《因滴論》,側重解釋比量之量式因義;《觀相屬論》,側重解釋比量之量式各概念的關係、和合義及過類;《成他相續論》,側重論證他人之心理以成立唯識的道理;《諍正理論》,側重解釋為他比量,合稱為七部論釋。並有天慧等所作若干注釋,迄今較完整地保存於藏文《丹珠爾》(論藏)之中。
《釋量論》,為七部釋論的廣論。在西元十四世紀,宗喀巴大使在西藏創立了佛教格魯派僧侶學制之後,以拉薩格魯派(俗稱黃教)三大寺(甘丹、哲蚌、沙拉)為中心的顯教寺院,都把《釋量論》列為必修科目。宗喀巴大師的弟子如賈曹·達瑪仁欽(有譯為“盛寶”),克主·格蕾貝桑(有譯為“善賢”),根敦珠巴(有譯為“僧成”等,皆為《釋量論》作有注釋。他們認為《釋量論》是研究法相,抉擇正見所必須研讀的論典,闡明瞭推理論證和衡量辯論正確與否所必須依據的思維規律。
《釋量論》,原為對陳那《集量論》的釋論。他把《集量論》的六門(實為六品,即現量品,為他比量品,觀喻似喻品,觀遮詮品,觀過類品)攝為四品,即為自比量品(自義比量),成立量士夫品(成量),現量品,為他比量品(他義比量)。
法稱對《為自比量品》,自己作了注釋。他認為分辨義理的是非,須賴于比量智,方能消弭邪智,最終獲得明辨是非的理智。而比量智必須依靠正確的因,才能對所衡量的義理得到正確的瞭解。他開宗以“宗法由彼因所遍,具此正因有三種,無則不生唯限此,似因則與此相違”一頌,概括敘述了正因的性相、數目所具有的有法和法的遍及關係,更指出具備此種遍及關係的唯有果因,自性因與不可得因(此譯名尚待斟酌)三種類型。由此所謂遍及關係,不外依據客觀的因果關係和自性關係,建立對事理的表詮或遮詮。這是立量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亦即因所必須具備的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法稱又簡約為宗法,隨遍,反遍的基礎所在。據此,他認為沒有別立喻支的必要。而檢查因相的正確與否,以同品有異品有,同品有異品無,同品無異品有,同品無異品無四句料簡即足。代替了九句因。凡此都是陳那《集量論》中,或引而未發,或發而未盡,含有批評意味的獨到之處,絕非只限于解釋原文而已。
在《成立量士夫品》中,法稱引《集量論》頌說:“歸敬為量利諸趣,示現善逝救護者,悲湣邪分別眾生,如實宣說成量理。”前兩句頌文,攝為五義:謂成為量、利諸趣、示現、善逝、救護者。其中《成為量》為抉擇之差別事,其餘四義為抉擇之差別法。此依與頌文所敘次序相順而言,為流轉門;與其次序相逆而言,為還滅門。何以要從此二門論述呢?一方面為了論證成為“量士夫”的一切智者,是遵行一定的方法逐步串習而成,以駁敵論者認為一切智為無因生;另一方面論證有由因所生之一切智,是因為見到果位自利利他圓滿,這就是先從流轉門論述的道理。又為遮止故,從還滅門論證,以大悲心為成立“量士夫”的道理,推知以菩提心及加行圓滿證無我智慧,串習利他之行,乃為主要行為,從而又顯示了必須修持佈施等六度。總而言之,從流轉門的論述,旨在使人明瞭示現(佛),從何道修習而至。從還滅門的論述,旨在使人明瞭最初抉擇四諦道理,方能證得功德圓滿。如是從因圓滿到果圓滿,即自利利他皆圓滿者,才產生成為量之薄伽梵,也才是真正的“量士夫”。對此作反覆的論證,其目的在於建立有前生後世的輪回說,這是《釋量論》所要成立的核心命題。在這品中,法稱還對印度順世派等認為沒有業果相續的說法,用較多的立破量式進行了批駁,以建立佛為量士夫。
在《現量品》中,論述“量”必須是新生,非虛誑的認識。因為由它所認識的事物,唯有自相與共相,所以決定量也只有現量和比量。現量,即現見的認識,比量,即推理比度的認識。因為以自相為所現境之量,必是現量;以共相為所現境之量,必是比量。既離分別又非錯亂之智,才可以叫做現量。這分為根現量、意現量、自證現量、瑜伽現量四種。
在《為他比量品》中,旨在闡述所立量式之所以成為[真]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似“宗、因、喻”所犯過類。簡言之,《為自比量品》所論述的主要內容,為具三相的因,從而理解所立法。而《為他比量品》,所抉擇的主要內容,為能立語,即通過立量形式,使人對立破得到正確的理解。
藏文文獻中,關於《釋量論》,尚有較重要的著作。如法稱的《釋量論》第一品自注,天慧對《釋量論》的後三品釋等,以及西藏學者的不少注釋,應當全部譯出,始能窮源竟委窺其全豹。再據以對邏輯學作比較研究,實屬重要的一項佛學研究工作。
本書譯者法尊法師,萃其一生精力,貢獻于漢藏佛典傳譯工作。在垂暮衰病之日,猶能初步完成《釋量論》這一巨大著作的譯述,這種獻力於佛教的精神,是值得欽佩與學習的。在法師譯傳這一著作的同時,我適擔任《藏漢大詞典》因明部分的編譯工作,每週審名定義盤根錯節之處,時想有機會能與之商榷。沒有想到,在我前往參加大會的前夕,法師遽爾圓寂,未及最後謁見。承佛教界同仁囑為本書作序。淺學如我,愧何敢當。勉就管見所及,撮述本書梗概,作為讀者研索的引線,藉志對譯者尊公的悼念之忱。
民國七十年(一九八一年)元月 楊化群謹序
引言
《釋量論》是法稱論師為解釋陳那菩薩之《集量論》而造之義疏也。內容分為四品:第一、自義比量品,解釋立論者自身引生比量智必要條件(正因等)。第二、成量品,解釋《集量論》的歸敬頌義,成立如來為世間之定量。第三、現量品,現量乃比量所依止之基礎,本品廣釋現量之定義、差別及似現量等。第四,他義比量品,廣釋能立因等之得失,闡明使他人引生比量智之方便。本論總集因明理論之大成,為世間各國研習因明學之範本。在我國藏族佛教中已宏傳數百年,為學習教理必讀之書。,而漢地佛徒尚無所知。餘不揣駑鈍,茲將原文譯出,並依僧成大師之大疏,摘譯編成一部略解,其於漢族研究因明學者或略有所裨焉。
民國六十九年(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尊記
附注
本論翻譯始於民國六十七年(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動筆,至同年十二月間因病停止。
又於民國六十八年(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四日續譯,至民國六十九年(一九八〇年)二月十九日方譯畢。前後共經八月有餘。
法尊附記
釋量論略解 科判目錄
卷第一
甲一 解論題義
甲二 譯時禮贊
甲三 論文義
乙一 造論之支分
丙一 供贊
丙二 立誓造論
乙二 有支分之論
丙一 釋通達所量之能量自性
丁一 明不現見義之自義品
戊一 建立總體
戊二 廣釋支分
己一 釋三正因
庚一 果法因
庚二 自性因
庚三 不可得因
辛一 不現見不可得因
辛二 可現見不可得因
壬一 體性
壬二 差別
壬三 斷諍
己二 於定詞斷諍
庚一 斷依前後之諍
庚二 斷依同時之諍
己三 釋逆品似因
己四 廣釋無則不生
庚一 略標
辛一 破他宗
壬一 破自部自教相違
癸一 明有系屬
癸二 說違自教
壬二 明共同現量違害
壬三 破他部自許相違
辛二 立自宗
壬一 表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
癸一 正說
癸二 于喻上顯示系屬
癸三 知系屬之勝利
壬二 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
辛三 總緒
庚二 廣釋
辛一 決定表因之系屬
壬一 別釋
癸二 決定自性因之系屬
子一 自性因之理
醜一 明因法同體系屬
醜二 斷諍,成立遣餘
寅一 標
寅二 釋
卯一 廣釋有之遣餘
辰一 破聲與分別為表詮
巳一 後心應無用
午一 所別事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午二 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巳二 聲覺應成異門
巳三 破彼釋難
辰二 明由遮相轉(明為遮詮)
巳一 斷返遮與總別相等之諍
午一 說遣除者無過
午二 表相轉者有過
午三 聲隨欲轉應理
巳二 明遣餘之總
午一 境總之理
未一 世俗諦之世俗訓釋
未二 成立分別所現為於意樂為諦
未三 明彼執錯亂
午二 現彼之覺如何轉
未一 標
未二 釋
申一 總與共依之名言轉
申二 轉之原因
申三 作彼建立之所為
未三 結
巳三 明立名之境
午二 立
午三 斷諍
未一 破不能知多
未二 破總執從總生
申一 破總執從唯總生
申二 破從總助之別生
申三 破從別助之總生
酉一 出過
酉二 破救
未三 總聲於義無欺
辰三 於彼轉(詮)相斷諍
巳一 斷了達互依之諍
午一 諍
午二 答
未一 以相同破
未二 明自無過
巳二 斷遮詮不遍於聲之諍
午一 斷遮詮不遍於別聲
午二 斷遮詮不遍於遣餘之聲
未一 明聲之境
未二 顯彼是論師意趣
未三 解釋教義
巳三 斷後有境無用之諍
午一 明前後有境行境各異
午二 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
未一 總與共所依應不應理之差別
未二 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
申一 自宗應理
申二 他派不應理
酉一 敘計
酉二 破執
戌一 破常事總住
亥一 標
亥二 釋
乾一 破依
乾二 破顯
戌二 破無分總住
亥一 總破
亥二 別破
乾— 破勝論宗
坎一 破總體性
艮一 破別法間隙無總
艮二 破別法間隙有總
坎二 破其能立
卷第二
乾二 破數論宗
坎一 正破
艮一 敘計
艮二 破執
震一 多因應無用
巽一 俱有緣應無用
巽二 因果應無定,斷諍
離一 異性無過
離二 一性有過
離三 結無過義
震二 因果應錯亂
震三 趣行應錯亂
坎二 順破尼犍子派
卯二 無之遣余則易成立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別
醜一 正說
醜二 斷諍
寅一 諍
寅二 答
卯一 立有無用
卯二 唯有成因
卯三 由無能立故非所立
醜三 結合之差別
子三 自性因系屬之能立
壬二 總結
辛二 決定遮因之系屬
壬一 正說
癸一 決定不可見不可得因之系屬
癸二 決定可見不可得因之系屬
壬二 斷諍
癸一 於不可得因之數定斷諍
子一 明聲義
子二 彼不能遮
子三 斷違教諍
癸二 別於不可見不可得因斷諍
子一 破計教為量
醜一 標
醜二 釋
寅一 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
卯一 釋違教難
辰一 難
辰二 答
卯二 破勝者語是量
辰一 破他派
辰二 立自宗
寅二 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
卯一 破未作之吠陀諦實
辰一 敘計
辰二 破執
午一 以相同破
午二 以待名破
午三 以觀察而破
未一 觀察所詮而破
未二 觀察連系而破
申一 觀常無常破
申二 觀一異破
未三 觀察能詮而破
巳二 破能立士夫未作
午一 成立吠陀是所作
未一 破不作之能立
申一 破不憶因
申二 破能讀誦因
申三 破無始因
未二 破不作性
申一 破字未作
申二 破語未作
酉一 破異字之語未作
戌一 以不可得破
戌二 觀察而破
亥一 觀有無分破
亥— 觀常無常破
亥三 觀遍不遍破
酉二 破字之次序未作
戌一 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語
戌二 破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
亥一 常則無顯
亥二 縱有亦非理
戌三 明已破離字有異次序
午二 成立無常
未一 舉因
未二 斷諍
申一 於無待因斷諍
酉一 斷以餘壞因而壞
酉二 斷無壞因相違
戌一 斷事與滅同時有
戌二 斷自相同
戌三 由此亦遮餘理
申二 于根本因斷諍
未三 明此亦遮餘執
午三 不作因錯誤
未一 正說
未二 破釋難
午四 成立咒是所作
未一 正說
申一 由名言辦果
申二 破由聲功能成辦
申三 破由加行成辦
申四 釋無次序相違
酉一 難
酉二 釋
戌一 明次序
戌二 明差別
未二 成立作者殊勝
未三 若非殊勝自語相違
申一 正說
申二 破義決定
酉一 破由量成
酉二 破世許成
酉三 破吠陀自成
酉四 破自性成
卯二 破一分不欺故為諦實
辰一 敘計
辰二 破執
巳一 能立不定
巳二 破所立
巳三 破太過失
醜三 結
, , , 子二 明計教為量是愚人
卷第三
丁二 明解脫道之成量品
戊一 略釋成為量
己一 釋量
庚一 能相量
辛一 明不欺智為量
壬一 正說
壬二 斷諍
癸一 斷不遍過
癸二 斷太寬過
癸三 說智之所為
壬三 不欺決定
辛二 顯不知義為量
庚二 所相量
己二 說成為之所為
庚一 正說
庚二 斷諍
辛一 於遮斷諍
壬一 破自然是量
壬二 破自然是能立
癸一 敘計
癸二 破執
子一 破所立
子二 破能立
醜一 正破
寅一 形義不能為因
寅二 形聲不能為因
醜二 由此亦遮餘理
醜三 彼所成義
子三 破自在為一切因
辛二 於表斷諍
壬一 諍
壬二 答
癸一 尋求遍智之原因
癸二 尋求之理
癸三 明遍智
戊二 廣釋其能立
己一 順成立量
庚一 因圓滿
辛一 意樂圓滿
壬一 正說
壬二 釋難
癸一 釋無多生修難
子一 難
子二 釋
醜一 略標
醜二 廣釋
寅一 明有前後性
寅二 破無之能立
卯一 標
卯二 釋
辰一 破是增上緣
辰二 破是親因緣
巳一 觀身為親因緣之理而破
午一 是親因之違害
未一 觀前後破
申— 出過
申二 破救
酉一 破順緣不備救
酉二 破違緣破壞救
申三 明親因相
未二 觀同時破
申一 破同時所依之理
申二 由此亦破餘理
申三 結義
午二 非親因之能立
未一 正說
未二 破身心一體
未三 明生死因
巳二 觀身本性而破
午一 觀一身為親因而破
未一 正破
未二 斷諍
未三 破依實之餘法
申一 以不可得破
申二 斷諍
酉一 無聲與分別不異轉之過失
酉二 無不可作第六聲之過失
午二 觀多身為親因破
未一 諸支聚為因非理
未二 一一支為因非理
申一 出過
申二 破救
申三 解同
辰三 結
癸二 釋修亦無無邊增長難
子一 難
子二 釋
醜二 斷諍
卷第四
辛二 加行圓滿
壬一 略標
壬二 廣釋
壬三 結義
庚二 果圓滿
辛一 善逝
壬一 正說
壬二 斷諍
辛二 救護
己二 逆成立量
庚一 廣說
辛一 果圓滿
壬一 救護
癸一 由說四諦顯為救護
癸二 抉擇所說四諦
子一 苦諦
醜一 明苦
醜二 成立彼無始
寅一 出因
寅二 成立相
卯一 破無因生
卯二 破邪因生
辰一 破三病為因
巳一 標
巳二 釋
辰二 破四大種為因
醜三 破計有始
寅一 以因破
寅二 乙太過破
卯一 出過
卯二 破救
辰一 破有貪等之能立
辰二 破遍相不定
辰三 結
醜四 解說諦相
子二 集締
醜一 因相
醜二 集相
醜三 生相
醜四 緣相
寅一 正說
寅二 斷諍
子三 滅諦
醜一 滅相
醜二 靜相
醜三 妙相
子四 道締
醜一 說自宗之解脫道
寅一 明達無我慧是解脫道
寅二 斷諍
卯一 斷斷已複退之諍
卯二 於證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諍
寅三 明我執是三有根本
醜二 破他派之解脫道
寅一 破勝論之解脫道
卯一 出過
卯二 破救
辰一 修有過非解脫道
辰二 修苦非解脫道
巳一 敘計
巳二 破執
午一 破喻
午一 破義
未一 以有自覺破
未二 以有我執破
未三 以餘理破
未四 以我無過破
辰三 執功德非系縛
寅二 破數論之解脫道
卯一 破了知各異即得解脫
卯二 破唯厭離便能解脫
辰一 正破
辰二 指示離貪
辰三 釋達教難
卯三 明彼等是生死
卯四 教令斷除薩迦耶見
寅三 破自在派之解脫道
卯一 破能立
卯二 說違害
辰一 灌頂不能害三有因
辰二 破救
辰三 斷諍
卯三 明解脫道
寅四 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
卯一 破由有業身故流轉
卯二 破能斷業身之對治
卯三 破由斷果故業永盡
卯四 以自許相違破
壬二 善逝
辛二 因圓滿
壬一 加行圓滿
壬二 意樂圓滿
庚二 結義
戊三 釋以量稱讚之所為
卷第五
丁三 明現見義之現量品(釋現量品)
戊一 於量數與行境除邪分別
己一 成立數定
庚一 立因
庚二 成立相
辛一 成立宗法相
壬一 略標
癸一 立因
癸二 成立遍相
癸三 斷諍
壬二 廣釋
癸一 成立分別所現為無事
子一 以是所詮成立
醜一 正說
醜二 斷諍
寅一 破計名等為所詮
卯一 敘計提問
卯二 各別破三答
寅一 破計總為所詮
寅三 破計色等為所詮
子二 以非一異成立
醜一 正說
醜二 彼所成義
醜三 斷諍
子三 以現相相同成立
子四 以是共性成立
子五 以是果故成立
子六 以待名言故成立
子七 以單獨不現成立
子八 以能作義空成立
癸二 成立色等為自相
癸三 明共相差別
子一 正說
子二 斷諍
壬三 總結
癸一 正說
癸二 斷諍
辛二 成立遍相
庚三 結義
己二 斷諍
庚一 破計數少
辛一 諍
辛二 答
壬一 所許已成
壬二 須許比量
壬三 斷諍
壬四 若無比量則太過失
庚二 破計數多
辛一 難
辛二 答
壬一 破依因之覺為餘量
癸一 標
癸二 釋
子一 略標諍答
子二 廣說無欺之理
醜一 依能立因之比量無欺
醜二 依能破因之比量無欺
寅一 真能破因
寅二 似能破因
寅三 相違可得之差別
寅四 無欺誑之原因
癸三 結
壬二 破後生之覺為餘量
癸一 自宗成立無常之理
子一 以現量成立無常之理
子二 以比量成立無常之理
癸二 他派了知無常之理
癸三 斷諍
子一 諍
子二 答
子三 略明自宗
壬三 破了知差別為餘量
戊二 於現量自體除邪分別
己一 真現量
庚一 現量之相
辛一 以現量成立離分別
辛二 以比量成立離分別
壬一 破計根識是合名分別
癸一 自宗
癸二 誤認現量分別為一之原因
癸三 破他派
壬二 破計根識是合義分別
癸一 成立遍相而立因
癸二 成立宗法
子一 破根識緣餘物種類
子二 破緣和合
醜一 正破
醜二 破釋難
卷第六
子三 破餘類之能立
醜一 正破
醜二 雖無餘類而多法一聲轉
寅一 標
寅二 釋
卯一 斷諍
卯二 明立名之境
辰一 破他派
辰二 立自宗
癸三 結義
壬三 再破是合名分別
癸一 以前後執空破
癸二 以分別餘而見破
癸三 以應無能受破
癸四 以應無了知自相破
癸五 以見與分別是餘因破
庚二 現量之差別
辛一 根現量
壬一 於根識之名義斷諍
壬二 於離分別斷諍
癸一 斷違教諍
子一 諍
子二 答
醜一 正說
醜二 斷諍
寅一 諍
寅二 答
卯一 應無能緣麻等
卯二 應無能緣雜花等
辰一 出過
辰二 成立種種非一
辰三 斷諍
巳一 諍
巳二 答
午一 許無實行相者答
未一 成立無實
申一 以離一異成立
申二 以義與識不成實而成立
申三 略明空性之理
未二 斷諍
午二 許有實行相者答
巳三 釋
卯三 應無能緣麻等
卯四 應無能緣餘物
卯五 能頓緣多法余宗亦成
癸二 斷緣遮返及餘總諍
辛二 意現量
壬一 諍
壬二 答
癸一 破他派
癸二 立自宗
癸三 斷諍
辛三 自證現量
壬一 成立能領受離分別
壬二 於所領受斷諍
癸一 斷勝論之諍
子一 諍
子二 答
醜一 成立是識
醜二 成立自證
醜三 成立證他
癸二 斷數論之諍
子一 諍
子二 答
醜一 破是外
醜二 立是心
寅一 正說
寅二 破救
辛四 瑜伽現量
壬一 略標
壬二 廣釋
壬三 斷諍
己二 似現量
庚一 標
庚二 釋
辛一 有分別似現量
辛二 無分別似現量
壬一 立自宗
壬二 破他派
癸一 以教破
癸二 以理破
庚三 結
戊三 於量果除邪分別&, amp;nb, sp; 己一 正說
庚一 初說量果建立
辛一 總標
辛二 別釋
壬一 標
壬二 釋
癸一 立自宗
癸二 破他派
子一 標
子二 釋
醜一 破根等是量
醜二 破差別覺是量
醜三 破根義系屬是量
癸三 斷諍
庚二 第二說量果建立
辛一 破了外境之能立
壬一 正破
壬二 斷與現相相違
癸一 破能取所取異體
癸二 唯於現相立能所取
癸三 成立自證為果
辛二 明瞭外境之妨難
辛三 明彼所成義
卷第七
庚三 第三說量果建立
辛一 抉擇果自性
辛二 抉擇量自性
辛三 抉擇所量自性
庚四 雖無外義建立應理
辛一 唯于現相建立
辛二 如現無實
辛三 雖無外境量果應理
己二 明彼建立應理
庚一 成立二相
辛一 以經理成立
壬一 以生為具義行相成立二相
癸一 成立有所取義覺二相
癸二 成立無所取義覺二相
壬二 以憶念具義行相成立二相
癸一 正說
癸二 破答
辛二 以論理成立
壬一 以決定俱緣之因成立
癸一 正說
癸二 斷諍
壬二 以一義現多成立
壬三 以無體明現成立
壬四 以遠近中差別成立
癸一 出難
癸二 破救
癸三 結尾
壬五 以義識非同時成立
癸一 破無常無相緣
癸二 破常住無相緣
辛三 複以經理成立
庚二 成立自證
辛一 由成二相即成自證
壬一 正說
壬二 破救
辛二 由明瞭是識體而成立
壬一 觀明瞭是否識體
壬二 若非識體太為過失
壬三 若是識體自證成立
壬四 破自覺非現
癸一 明自覺是現事
子一 正說
子二 破救
癸二 若自覺是不現太為過失
子一 應由因了知
子二 明因非有
醜一 成立根覺之因非有
寅一 根等非因
寅二 顯義非因
寅三 義法非因
寅四 覺法非因
寅五 果因非有
醜二 成立意覺之因非有
辛三 由破他領受而成立
辛四 由能憶念亦成立自證
壬一 正說
壬二 斷諍
癸一 諍
癸二 答
子一 應無緣長音等
醜一 標
醜二 釋
寅一 破一耳識緣
寅二 破多耳識緣
卯一 出過
卯二 破救
辰一 破覺受漸生
巳一 破雜生覺受
巳二 觀察而破
午一 破以根識結合
午二 破以分別結合
未一 正破
未二 斷諍
未三 此理亦破除正理派
辰二 破覺受頓生
子二 識應不向境轉
醜一 標
醜二 釋
寅一 破後識單緣義
卯一 出過
卯二 破救
辰一 破由識功能盡故而轉
巳一 正破
巳二 斷諍
辰二 破雖是能生而非所取義故轉
巳一 正破
巳二 破答
巳三 破異體功能
寅二 破俱緣識義
寅三 破雖無能受而於境轉
卷第八
丙二 釋令他生起方便語之自性
丁一 釋能詮語
戊一 說自見之所為
己一 標
己二 釋
庚一 唯受許非能立
辛一 破能立
壬一 唯佛自教非能立
壬二 教列出自能立
壬三 唯受許即能立太為過失
辛二 破所立
庚二 斷自同過
戊二 說義之所為
戊三 說善顯之所為
己一 破宗語為能立語支
庚一 明能害
庚二 破能立
己二 斷自同過
己三 明餘答辯無系屬
丁二 釋所詮義
戊一 勢所詮為所立
己一 立自宗
庚一 所立之相
辛一 標
辛二 釋
壬一 廣釋所樂
癸一 明所樂境即所立
癸二 若非所立則太過
癸三 此理亦破餘派
子一 正說
子二 斷諍
子三 破非樂境非是相違
壬二 廣釋隨自
癸一 標
癸二 釋
子一 破計他部教義為所立
醜一 敘計
醜二 破執
寅一 標
寅二 釋
卯一 於事力境教不妨害
卯二 明汝所害境
卯三 斷諍
辰一 破除教義非因之過
辰二 破除教義非立者過
辰三 若破教義則相違太為過失
子二 破計共教義為所立
醜一 餘計
醜二 破執
寅一 說不成因喻應成為宗
寅二 說隨自聲應成無義
卯一 出過
卯二 破救
辰一 破計為隨欲趣論而說
辰二 破計為取共許有法而說
辰三 破計為瞭解有法非所立而說
巳一 破計為瞭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說
巳二 破計為瞭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說
午一 標
午二 釋彼原因
未一 正說
未二 斷諍
癸三 結
壬三 廣釋不遣
癸一 標
癸二 釋
子一 由何能遣不遣
醜一 廣釋信解不遣
寅一 教能害礙之理
卯一 自語與教語合一之原因及所為
卯二 明教所害境
辰一 事力所成有法教不妨害
辰二 由教所成有法教能妨害
寅二 明成量之數
醜一 廣釋共稱不遣
寅一 顯可說是共稱
寅二 顯可說是能害
寅三 論師許可說是共稱
寅四 釋經言之意趣
卯一 配不可說釋
卯二 配可說釋
辰— 立自宗
辰二 破他派
巳一 應不遍余喻
巳二 明當時喻有同喻
辰三 結義
寅五 別說共稱之原因
卷第九
醜三 廣釋現量不遣
寅一 說義之所為
寅二 說所聞之所為
子二 於何有法不遣
醜一 正說
寅一 由害當時有法即害所立
寅二 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醜二 斷諍
醜三 結義
庚二 似宗之喻
辛一 能別不成等非宗過之理
辛二 法差別不成等違害之理
壬一 以法自性相違表示
壬二 廣釋法差別相違
癸一 明宗
癸二 顯害
子一 正說
子二 破救
壬三 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己二 破他派
庚一 破所立
辛一 破能相
辛二 觀所相事破
辛三 觀加唯字處破
庚二 破因宗相違之喻
辛一 觀相違義破
辛二 觀因義破
壬一 不引無常為因
壬二 引非一切為因
癸一 正說
癸二 彼於聲不成
子一 明非一切所知為因不成
子二 明非一切非聲為因不成
醜一 正說
醜二 斷諍
戊一 親所詮為因
己一 標
己二 釋
庚一 攝為九宗法之所為
庚二 別釋難解者
辛一 說二正因之所為
壬一 說勤發為果因喻之所為
壬二 說所作為自性因喻之所為
壬三 各別說果性二因之所為
辛二 說差別所聞性之所為
壬一 破于命成返遍
癸一 正破
癸二 破救
壬二 明命與所聞相同
癸一 相同之理
癸二 破計不同
子一 敘計
子二 破執
醜一 破計無事不可為破立所依
寅一 明返亦無破
寅二 應斷絕名言
寅三 自不相同
卯一 成立聲義為破立之正所依
卯二 破是自相
卯三 如何作名言之理
醜二 破以同品無返成立返遍
癸三 破命是能了
子一 由無相違是能了
子二 由無相系非能了
醜一 由無彼生系非能了
寅一 能了觀待系屬
寅二 彼於命不成
卯一 正說
卯二 斷諍
卯三 破救
醜二 無一體系非能了
壬三 即以彼理破余正理派
辛三 不別說不可得因之原因
壬一 不別說相屬不可得因之原因
癸一 不別說因能遍不可得之原因
癸二 不別說自性不可得之原因
子一 許自性不可得因
子二 正釋不別說彼之原因
子三 斷諍
醜一 正說
寅一 明宗法由現量成
寅二 成立之理
寅三 餘應無窮
醜二 明唯不見不能成立決定無
壬二 不別說相違可得因之原因
甲四 論後義
乙一 明論義難釋
乙二 明瞭解之勝利
乙三 誰造翻譯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一
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 法尊譯編
法稱釋量論, 深廣難測度,
今依僧成疏, 略述少分義。
敬禮諸恩師及三寶尊。
今釋此論總分四科:甲一、解論題義,二、釋時禮贊、三、論文義,四、論末義。今初:法稱論師今造此《釋量論》,是為廣釋陳那菩薩之《集量論》而造也。甲二、釋時禮贊。
敬禮聖鬘殊室利童子。
甲三、論文義 分二:乙一、造論之支分,二、有支分之論。初又分二:丙一、供贊,二、立誓造論。今初:
敬禮於具足,除滅分別網,甚深廣大身,遍放普賢光。
法稱論師在造論之前,先頂禮具足三種圓滿之世尊。為求造論能究竟故。問:如何具足三種圓滿耶?答:睹佛世尊,具足自利圓滿,謂永斷除諸分別網,得自性身,證得甚深圓滿報身,並得廣大變化身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圓滿,謂世出世間一切善妙普賢功德,令諸有情隨其所應,而證得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圓滿之方便,謂遍放射說法之光明故。(睹佛說法,即利生之方便。)
丙二、立誓造論
眾生多著庸俗論,由其無有般若力,非但不求諸善說,反由嫉妒起嗔恚。
故我無意謂此論,真能利益於他人,然心長樂習善說,故於此論生歡喜。
上已禮贊,欲何所作耶?曰:欲廣釋陳那菩薩之《集量論》也。為何故造?曰:我法稱造此釋論,無主要為利他人之意。因為眾生多數愛著庸常俗論,又無分辨善惡之慧力,對於善說非但不尋求,由妒嫉纏心反於善說起嗔恚故。然我法稱對造此論仍生歡喜,為使自心對於善說長時愛樂修習故。
乙二、有支分之論 分二:丙一、釋通達所量之能量自性,二、釋令他生起方便語之自性。初又分三:丁一、明不現見義之自義品,二、明解脫道之成量品,三、明現見義之現量品。初又分二:戊一、建立總體,二、廣釋支分。今初:
宗法、彼分遍,是因彼唯三。無不生定故。似因謂所餘。
問:此論既是為廣釋《集量論》而造,何故違彼諸品次序而先說自義品耶?曰:分辨是義非義,須要依靠比量智故。為建立比量智,除諸邪智,故先釋自義比量也。若爾,何故不說比量之自相差別,而說因耶?曰:由釋正因,便能於比量除邪執故。若爾,正因之自相雲何?差別有幾耶?曰:如“所作性”,即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是彼宗一分、所立法遍於因之三相故。(這就是說,三相就是正因的自相,三相者:一是宗法,即前陳宗之屬性。二是同品定有性,即後陳法之同品事物定有因義。三是異品遍無性,即後陳法之異品事物必全無因義也。此後二相在頌文中只雲“彼分遍”便已包括。因為後陳法的範圍既遍包因義,則凡具因義者必皆具後陳法義,即第二相。凡無後陳法義者亦必不具因義,即第三相。奘師譯的因明論中說“亂因宗必隨,宗無因不有”,即是此義。又漢文論中之“宗”字。有時單指前陳有法,如“遍是宗法性”之宗字,有時單指後陳法,如“說因宗必隨”之宗字。有時指總宗,如“宗因喻”三支之宗字。如是差別,初學實難瞭解。在藏文論中,諸字各異,故無此弊。)
如是正因,唯有果性、自性、不可得三種因。以宗法與無則不生之關係,於唯果、自、不可得因上決定故。除彼三種之外,其餘諸因皆是似因,以彼諸因皆不完具三相故。(漢文之因字,有時是因果之因,即能生義;有時是宗因喻之因,即能立義或能了義。亦難分辨。藏文中二字各別,無此混亂之弊。又似因總有三種過,謂不成、不定、相違。若所舉因缺第一“宗法”相,則犯不成過。若所舉因缺後二相,則犯相違過。若缺後二中隨一相,則犯不定過。因與後陳法之關係,若因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全無,則是正因。若因於同品上無,於異品上有,不論全有或一分有,則是相違因。若因於同品異品上,或皆有(不論全有或一分有),或皆無,則是不定因。如是四句已足——同品有異品有,同品有異品無,同品無異品有,同品無異品無,不須用九句檢查。但九句因另有作用,不述。)
戊二、廣釋支分 分四:己一、釋三正因,二、於定詞斷諍,三、釋逆品似因,四、廣釋無則不生。初又分三:庚一、果法因,二、自性因,三、不可得因。今初:
因法所有性,若無則不生,此果是正因。
問:若以煙從火生故不錯亂者,則灰渣亦應成能了因,從火生故。曰:因火上所有自性若無者,則定不生之果煙,是於有煙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二、自性因
若與唯有性,系屬體亦爾。
若與唯有無常自性相系屬之所作體性,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三、不可得因 分二:辛一、不現見不可得因,二、可現見不可得因。今初:
若諸量不轉,於無而不轉,為果是正因。
如不能見鬼之人,緣鬼之諸量不轉(即不起),是成立於當前處,彼不能見鬼之人,不起決定有鬼之決知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此中諸量是因,決知是果,既無緣鬼之量,則必不引生緣鬼之決知。故就不能見鬼之人來說,他不能起決定有鬼之決知,因為他沒有見鬼之量故。故名不現見不可得之因。
辛二、可現見不可得因 分三:壬一、體性,二,差別,三、斷諍。今初:
觀待於差別,知某無為果。
觀待若有則見之差別,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處無瓶智說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壬二、差別
相違與果成,因及體可見,體生不成就,是為無義者,不可得四種。
問: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差別有幾耶?曰:無遮義者之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種:謂有自性相違可得者,相違果成就者,因及自體可現見之體性不成就者之諸因故。
壬三 斷諍
以彼相違因,可得為量式,因由相違性,無則是錯亂。
其相違果中,亦待處時等。余則成錯亂,如灰成不冷。
問:若由相違果可得而成立無寒觸者,則相違因可得,亦當能成立無寒觸也。曰:若將由與寒觸相違之因可得而為因者,則以柴草成立某處無寒觸之遍相錯亂,以彼與寒觸因由無相違故。
問: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觸者,則火果煙亦應不能遮寒觸?曰:相違果可得因之煙,於某等處遮寒觸者,亦須觀待時處等差別方是正因,餘(不待差別)則成立彼之遍相,成錯亂故。如成立某處不冷,以有灰為因也。
己二、於定詞斷諍 分二:庚一、斷依前後之諍,二、斷依同時之諍。今初:
所有從因聚,比知能生果,不待餘義故,說彼是自性。
因聚生果力,轉變相系時,於果不決定,容有障礙故。
問:若謂正因,決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種者,則從因聚比知生果,應非正因。曰:如麥種子與水、肥、暖等和合,是成立于如是田上能生麥苗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能立正因,又不得餘因緣義即能生麥苗之自性故。若問彼因何故不能比知決定生苗?曰:于彼成立決定生苗果,其遍性猶不決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轉變發展相系之間,容有障礙發生故。
庚二、斷依同時之諍
同依一聚者,由味知色等,是比知因法,如煙知柴變。
能未轉無味,此即是餘因。如是過去時,了知是一者,
是從果因起。
問:若謂正因,決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種者,則由現在味為因,引生了知現在色等之比量智不應理。曰:彼無不應理。以由現在味為因,而了知口內糖球上之現在色等者,是從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譬如由煙,了知有煙山上由火燒柴發生變化之力,即時比知柴之變化也。由味與色依於同一聚親因,若前味之能力未轉,則必無現在味,即彼前味亦是餘現在色之俱有因故。由現在味為因,了知口內糖球上現在色之比量智,是從果法因所引生。如是前說由現在味為因,便能引生。了知過去前味,有引生現在色之功能及與自同時色等之比量智故。
己三、釋逆品似因
由因未和合,比知其果者,有餘、無能故,如由身比貪。
唯異品未見,而見其總果,因智是似量,如語比貪等。
唯異品不見,非即無錯誤,容有錯誤故,如比釜飯熟。
若唯以不見,便說遮止者,此是疑因故,說彼名有餘。
或曰:從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體強壯而生染故。曰: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麥,比知能生苗果者,不應道理。以是成立彼之有餘因故。彼無生苗之功能故。如由身比度貪心。若唯於異品不見,而見總果,以比因差別,如是因智不應道理。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如由語言比有貪等。若謂以語言成立他人有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異品遍無性),以唯於異品不見可成立故。曰:語言,于成立彼之唯於異品不見,非于逆遍全不錯亂,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錯亂故。如與已食之飯同釜所煮為因,而比餘飯亦熟也。問:有餘之義雲何?曰:若唯不見,而宣說遮遣之語言,以成立他人有貪心,此名有餘。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於異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廣釋無則不生 分二:庚一、略標,二、廣釋。初又分三:辛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三、總結。初又分三:壬一、破自部自教相違,二、明共同現量違害,三、破他部自許相違。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系屬,二、說違自教。今初:
於因三相中,為對治不成、違義與錯亂,故說須決定。
自在軍論師說:“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是陳那論師所許。”曰:陳那論師於因三相中,說須決定者,有重要義。如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為使了知不成、相違,錯亂不定之對治故。
錯亂對治中,所說異品法,若不見為果,不說亦能知。
說無之語言,非顯彼唯無,若說無應理,爾乃知為無。
若不見能遮,豈是有餘誤?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說。
差別成決斷,正因不見故。若餘量害者,非不見而無,
如是于余因,容有餘量害。不見故,所觸 見不具,無誤。
若不如是,而說“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者,則為對治有錯亂過,說法異品和合言(凡非無常皆非所作),不應道理。以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遊遍故。若爾,且與論說“為欲對治相違、不定,俱說應理”成相違失。若謂法異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於異品無所見為果,故無過者。曰:法異品和合言,僅為了知唯於異品不見其因而說,不應道理。以唯於異品不見其因,汝即不說亦罷了知故。若謂為於異品了知決定無因,故無過者,曰:其說於異品無因之語,即法異品和合之語言,應非唯使了知於異品無因,是說因於異品無所見故。若爾,如何了知於異品無因耶?曰:由依彼語言,爾乃能瞭解因於異品無。以說於異品如何無因之道理,說因法之系屬故。若由於異品不見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則以“與已食之果同一樹生,顏色相同”,而成立餘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別,豈是有餘錯誤?應非錯誤,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許兩者,與說“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違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應成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其餘五種(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違因,餘五不定因);於正因或相連,皆不決定,是猶豫之因”,成相違失。
又于宗法猶豫不成,與遊遍猶豫,義喻相合,顯非正因,應非所說。以於異品唯不見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宗不法立故俱須決定,如是同品或有或無等,亦如應當說”成相違失。又差別所聞性,應于聲上成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於異品不見成就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差別者,非決斷因”成相違失。若謂所聞性於聲上非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餘量於彼有違害故。是則彼非唯由於異品不見而成其無,於彼有餘量違害故。如所聞性。如是餘因亦應唯於異品不見,不能成就其逆遍,于彼容有餘量違害故。曰:以舍觸不見,成立於可見之地等,即不具舍觸之遍相,應無錯誤。以于成立彼之異品無所見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若唯以不見,而破見者,亦不應理”成相違失。
壬二、明共同現量違害
由處等差別,物能力各異,見一而謂餘,定有則非理。
如酸果,由見一枚成熟,味力殊勝,便謂餘處之酸果亦定成熟,有勝味力。不應道理。以由處所等差別,現見物品能力各異故。
壬三、破他部自許相違
我、地有知等,非能立為無,豈唯不可得,是因無能立?
豈唯因異品不可得,便是異品無因之能立?以說活身有我(如勝論)、說地等有知(如順世派)、說乳中有酪(如數論)等,其無所見,非無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初又分三:
癸一、正說,二、于喻上顯示系屬,三、知系屬之勝利。今初:
故由彼系屬,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於果無誤故。
不爾遮一法,雲何餘亦遮?如說人無馬,豈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雲何餘亦近?如言人有牛,豈是亦有馬?
由唯於異品無所見,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無常,則汝性亦遮,以是與彼無常相系屬之自性故。又如煙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於火無錯誤故。若所作性與無常之系屬不爾者,雲何遮無常一法,餘所作性亦遮?定不應爾。譬如說人無馬,豈唯由此,便牛亦非存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雲何余無常亦相近?定不應爾。以所作性與無常無所系屬,是各別故。譬如言人有牛,豈唯由此,便亦有馬耶?
癸二、于喻上顯示系屬
故定異法喻,不必許所依,由說彼等無,此無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為不知者說,若對諸智者,但說因即足。
此果法與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時,不必許決定觀待了知一切異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說因法系屬即能了知逆遍故。由說若彼等所立法無,則此因亦無,亦可通達彼逆遍故。(按頌文義,似是說:于異法喻決定其逆頌時,不許必須有所依。即無所依,亦能通達彼相故。)于同喻上顯因法系屬,亦有所為,是對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為命了知故。對已了知系屬之智者,則不須為命了知系屬而說。若不知宗法,為令知彼,只須說因即足故。
癸三、知系屬之勝利
故知系屬者,說二相隨一,義了餘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屬,於順逆二種遍相中,隨說一相,即能引生餘一相之正念。以正通達一種遍相,餘一遍相義亦瞭解故。為令了知於一切異品皆無因故顯示系屬,有所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屬
故無“因、自性”,有遮亦是因。理應可得者,無所得亦是。
如是無得因,此雖說三種,由於結構門,有多種差別,
彼及彼違等,不通達、通達。
若由無“因及自性”,則於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以遍相之根本謂系屬,彼待系屬故。又若有瓶,理應可得,而瓶無所得,亦是于某處成立無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如是不可得因,此處雖只說三種,若由結構格式門,則可分為多種差別。謂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種,及與彼因、能遍、自性相違可得之三種。等字包括相違果可得、與因相連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餘以前寫過一篇《因理論》稿,其中敘述較詳,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達系屬(即系屬不可得)及通達相違(即相違可得)之構結格式而分也。
辛二、總結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決定,若無定不生,非不見非見。
否則餘與餘,如何有決定?若法有餘因,則如衣染色。
若法有餘因,則應成他性。後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於異品不見,而成逆遍,非唯由於同品見,而成隨遍。要因與法或決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與法無則不生之系屬乃能決定故。否則謂離因與法之系屬,則其餘煙與餘火如何能有決定?以煙與火無系屬故。又所作性應非成已必壞,以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故。如衣所染色。若所作性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者,則應與無常成為他性。若爾,則與無常應無系屬。既無同體系屬,亦無因果系屬故。若謂有因果系屬者,其無常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無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後生故。若是果者,則成立聲是無常之遍相何能決定? 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無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廣釋 分二:辛一、決定表因之系屬,二、決定遮因之系屬。初又分二:壬一、別釋,
二、總結。初又分二:癸一、決定果因之系屬,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今初:
煙是火之果,果法隨轉故。若無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無因不待余,應常有或無。諸法暫時生,是由觀待故。
若帝釋頂上,是火性即火。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煙?
煙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別,若煙從非煙,因生,則無因。
由隨轉隨遮,見某隨某轉,彼性彼為因,故異因不生。
問:應無煙於火不錯誤之能立,以唯見煙從火生及唯不見從無火生,不能成立,又無餘能立故。 曰:其因不成。煙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資助之力,隨火有無而轉故。若謂無彼火而有此煙生者,則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煙從無火生故。若許爾者,則應不待餘因緣而生,以無因生故。若許無因不待餘因緣者,則應常有,或是永無。以諸法暫時生(即有時生,有時不生),是觀待因緣乃爾。若謂帝釋頂(蟻蛭之異名)上應有火,是能生煙,火之自性故。若謂非能生煙火之自性,則如何從彼生煙,應必不生,煙之自性為火,彼具有能生煙之功然差別故。又煙若從非煙之因而生,則煙應無因。彼煙之自性,不從異因生,是以彼火為因故。由火資助之力,隨火有無而轉及遮,現見某煙隨某火轉故。
癸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別,三、自性因系屬之能立。初又分二:醜一、明因法同體系屬。二、斷諍,成立過餘。今初:
性亦無不生,與唯有系屬。無彼則有體,應無無異故。
問:煙從火生雖不錯誤,自性如何不錯亂耶?曰:於自性亦無錯誤。如所作性,若無無常,則必不生之系屬亦得成立。以自才有,使與無常相系屬故。若無彼無常,則汝所有體性亦應無,以與無常體性無異故。
醜二、斷諍,成立遣餘 分二:寅一、標,二、釋。今初:
諸法由自性,住各自體故,從同法餘法,遮回為所依。
故從彼彼遮,此因緣類別,以彼差別故,即善能通達。
是故某差別,由某法了知,其餘則無能。故別異而住。
若謂彼所作性,是將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應不成就,以所作與無常體性無異故。曰:聲之諸法,是從同類法與餘異類法中遮回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體性之所聞性故。又如身義,由從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緣,可分為多種差別(所作性及無常等),以從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又於聲上,所作性與無常之差別,即善能漸次通達,以於聲上須先成立所作性,其後乃能通達無常故。又所作性某差別,是將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非不成就,以與無常別異而住故。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餘無常語所能了知故。
寅二、釋 分二:卯一、廣釋有之遣餘,二、無之遣余則易成立。初又分三:辰一:破聲與分別為表詮,二、明為遮詮,三、於彼詮(轉)相斷諍。初又分三。巳一、後心應無用,二、聲覺應成異門,三、破彼釋難。初又分二:午一、所別事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二、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今初:
義自性是一,體性是現事,有何未見分,為餘量所觀?
由見色法同,蚌殼誤為銀。若木由亂緣,而計余功德,
故由見於法,見一切功德。由錯不決定,故當善成立。
陳那論師書中有雲:“聲與諸因,以遮通達,非唯由表知法自性。雲何了知?曰:有餘量及聲聲轉故。”為顯此義,故造此文。義之自性如一聲體,有何緣聲耳識所未見分,要諸餘後量所觀察?必無此分,以是緣聲耳識所現量事,其緣聲分別由表相於汝轉故。然緣聲分別,非由表詮於聲決定,以於汝後,量聲是無常之之有作用故。(如現量等無分別心以表相緣境,比量等諸分別心以遮相緣境。在奘師所譯之論中,似未提及。但在法稱論師之因明論中,則作為一重要問題提出。表相緣境,是緣任何一法時,即緣彼法上之一切差別義,如聲上之所作性、暫起性、生滅性、無常性、苦性、空性、無我性等,同時遍緣,無所遮遣。但對此等義不能決定,要待余心方能決定。遮相緣境,是緣隨一境時,即須遣除該境之反義,乃對彼決定。如緣聲是無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聲常,而決定聲是無常。此等智打分別,有簡擇,只能決定一義,不能遍緣一切差別。故餘義更須由餘量決定,則不犯餘量無用之過。)
問:緣聲是無常之比量無用之過,汝亦相等,以緣聲耳識知聲是無常故。曰:如見白色等法相同,誤認蚌殼以為銀質。若無錯亂因緣于聲增益余功德,則後量無用。然緣聲是無常之比量,實有作用,為除執聲常之增益而轉故。緣聲耳識,能見與聲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門見聲事故。成立聲是無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錯亂耳識對聲無常不能決定故。
午二、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比量亦緣法,決定一法時,應緣一切法,遮遣無此過。
故如是說因,是遮遣有境。余則有法成,余有何不成?
於所見若知,是總義分別,不增益餘分,除爾許行境。
定與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說此於遠離,增益轉應知。
盡其增益分,為遣除彼故,其決定與聲,亦唯有爾許。
彼等境有異。
非“僅緣聲分別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緣法者,則通達生是無常之比量智,亦應普緣聲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門於聲一法得決定故。而佛弟子則無此後心無用之過,以說“緣聲分別以遮相解”故。故如是宣說: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以緣聲分別,由表相轉則有過失,由遮相轉無過失故。若不許以遮相轉,而說由餘表相轉者,則有法聲成立時。更有何餘聲法不成立?以汝說緣聲分別,是以表相轉故。現量所見法,如定知為青色之識,應非以遮相轉,以無所遮之增益故。然不應許爾。以是緣總義之分別故。曰:彼定知青色之識,是以遮相為所行境,是僅于不增益餘非青分而轉之定知故。此因成就,以說此定知是于遠離增益處而轉應知。定知與增益之意,是能害與所害性故。又此等緣聲分別,是行境各異者,謂盡其所有增益分,如聲之非所作性、常性等,為遮除彼故,亦唯有爾許決定與聲轉故。
巳二、聲覺應成異門
餘則於一法,一聲覺能通,非是餘境故,應成為異門。
若非遮相轉而是除表相轉者,則於聲事之能別法,應由一聲或一覺心即能遍緣。以說所作性與無常之二聲(即二語),應成為異名(即一事之二名),以非餘境,無所為義,僅是聲差異故。(謂二語僅聲不同,並無各別所詮境,亦無各所為義。)
巳三、破彼釋難
或說覺能緣,各稱別異義,於各積差別,饒益支功能。
無差別體性,遍緣諸體性,則有何所益,差別不決定?
彼等體屬故,知一則取二。益法能若異,彼等是彼何?
、 彼無益彼等,如是則無窮。若取能益一,見彼於未見,
饒益非餘故。取彼取一切。若遮錯亂故,取者亦許餘。
彼成越境者,其餘亦同彼。于無增益境,轉故,餘自性,
諸定者不定,如何是彼境?若舍差別分,現量所取中,
於差別若有,證緣亦當證。
或說:如勝論宗,說各種差別義如聲與所作無常物體各異,以聲能饒益所作無常故。所作與無常亦物體各異,以覺執為異故,以是無成異門之過失。曰:若爾,聲與彼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為一物為與物?若言一者,則緣聲之分別,應遍取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體性而起決定,以由表相門決定於聲,其聲於能饒益各種差別之支分功能,是無差別體性故。(簡言之,緣聲心應遍緣彼功能體性,以聲與功能,體無別故。)若許爾者,則更有何所益差別,如所作無常,不決定耶?皆應決定。以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是一體性。若了知汝,則亦須緣所作無常二法,以汝與所作無常彼等體性相系屬故。若言聲與彼功能物各異者,即聲對於所作無常法彼饒益之功能等,是彼聲之何事?應非聲所屬事,以汝與聲物體各異,彼聲於汝不饒益故。若謂如是饒益者,則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應成無窮,以汝饒益所作無常時,複須於異體功能作饒益故。
總之,若謂緣聲分別,只取彼聲饒益一差別法者,則彼分別,若取聲能饒益所作性差別法之功能,即須總取饒益一切差別法之功能,以見饒益彼所作性之功能,彼與饒益所未見差別法之功能,非餘事故。(由於彼諸功能是一體性,所以現量見時一切俱見,是由表明緣境故。若分別心亦以表相緣境,則彼取一功能時,亦應總取一切功能。若爾,則後起之心,仍犯無用過失。)若謂為遮遣錯亂故,彼分別心雖總取一切差別法,然仍須許起餘量者,是則彼比量智即成為遮遣境者,以是為遣除增益而轉之分別故。其餘分別應同比量,是遮相轉,是于無增益境而轉之分別故。餘於聲自性決定之諸分別,汝所不決定者,如何是汝之境即非汝境?以汝是於自境以表相轉之定知故。若謂緣聲耳識,應於聲之所作無常一切義皆能決定,以見彼一切故。曰:此不決定,捨棄對聲之差別分析而轉之現量所取中,若有通達其差別之緣者,亦當能通達故(通達即證知義)。
辰二、明由遮相轉 分三:巳一、斷返遮與總別相等之諍,二,明遣餘之總,三、明立名之境。初又分三;午一、說遣除者無過,二、表相轉則有過,三、聲隨欲轉應理。今初:
其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聲與決定等,是隨名言作。
二雖各詮一,由所詮他別,以異囀聲別,成立如異義。
舍不舍餘別,彼二名差別,是隨通達者,欲樂之所依。
遍說物與事,唯聲之差別。故彼等所詮,都無少差別。
欲了知彼義,益彼或具作,設以餘詮說,都無餘差別。
故於遣餘境,能除為具彼,宗派所說過。
外難:汝所言遮, ,與所言返,其實, 體為一為異?若一, 者,則異聲不轉(言詞不應不同);若異者,則為總明異體所出過失,亦應同犯。曰:其說聲與分別遮相轉者,所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之言聲與決定等,非由所詮物體各異之力而轉,是隨名言作故。問:若法與有法無異體者,則與第六轉聲詮各義應成相違?曰:如說牛與牛性之聲,所詮非異,此二語皆是從非牛遮返而說一牛故(即遮其非牛也)。雖同說一牛,然牛與牛性由分為差別之第六轉聲表其似有差別,其緣因是由習慣於具體所詮立此名言之力,而瞭解為異故。問:若無異物,則立異名,應成無用?曰:法與有法立異名者,亦有作用。其捨棄與不捨棄餘差別等,彼二名言之差別是隨通達者欲樂之所依,即為令其通達故。遍一切境說有法物與事法之聲等,其所詮物都無少許各異差別,其舍不舍餘差別,唯聲之差別而已。其欲了知彼法與有法之義者,對於聲明中非由字緣各異則所詮亦異,如彼益,或具作用,設以餘詮說(此皆聲明中字緣之種類),除舍不舍餘差別之外,更無餘差別故。其說言聲與分別,皆於遣餘境轉之佛弟子,則能除為主張彼種類與具彼種類、物體各異之宗派,所說之過失,以不許總別物體各易故。
午二、表相轉則有過
種類及具種,若異則犯過。若謂諸言句,由事力而說,
不依樂說欲,彼等第六轉,分語等成過。
勝論派應犯“不自在故非具彼”所說之過失,以許種類與具種類物體異故。勝論彼等宗中,應犯第六轉聲及分語等不可用之過失,以許語句是由事力而說,不依樂說欲而說故。
午三、聲隨欲轉應理
不待於外義,諸語由說者,如能詮決定,如是宣說。
諸妃六城等,非異事安立,成名空自性,空性有何因?
說遣相者,則無第六轉聲等不應理之過失。以不觀待外義之語,如說者所立名言決定能詮,即如是宣說故。問:于他宗中,第六轉聲等不應理,有何原因?曰:如於一妃,稱雲諸妃,安立為異,此有何因?都無原因,實無異故。如六城等,言城立為非異,此有何因?應無原因,以非一故。如言虛空之自性,此亦無因,虛空與自性體非異故。又虛空之自性,名為空性,此亦無因,以虛空與空性,無異體故。
巳二、明遣餘之總 分二:午一、境總之理,二、現總之覺如何轉。初又分三:未一、世俗諦之世俗訓釋,二、成立分別所現唯於意樂為諦,三、明彼執錯亂。今初:
依於諸異事,現為一義覺,由其自體性,障蔽餘體性。
由彼能障故,體性雖各異,蔽其各異性。有諸法體性,
現似非別異。
問:如何為分別所現之總?曰:如依諸樹各異之事,現為同一種類樹意之分別覺,此覺即世俗。由其自體性(同一樹性)能障蔽除樹體性(各別樹性),為所取境故(能障即世俗義)。於分別心所現遮其非樹,即各樹之總。諸樹體性雖各差異,然於能障蔽異性為所取境之分別前,覺諸樹法是從非樹遮回之體性,似非異種類故。
未二、成立分別所現,唯於意樂為諦。
彼由意樂力,宣說為有總,由彼所遍計,於勝義中無。
諸別不隨行,餘隨行不現。非離知各異,如何隨餘義?
其於分別所現之總,是由意樂力宣說為有,以彼是分別所現,如彼分別所遍計於勝義中無故。以諸各別樹互不隨行“此樹非彼樹),其隨行之餘體總,於不錯亂覺前無所現故。問:分別所現從非樹遮回(即樹的概念),豈非緣樹分別之法,雲何勝義無耶?曰:分別所現從非樹遮回,如何隨餘義各別樹而行?必不隨行,以彼非離分別知,有各別異體,與彼知同一安危故。
未三、明彼執錯亂
故執義一體,此分別顛倒。名義諸具者,互異即此種。
達一、知義等,成其為一義。有雖是各異,由自性決定,
猶如諸根等。如見藥雖異,或共或各別,能治疫病等,
餘物則不爾。無別故非總,田等雖別異,彼等應無別,
堅固無益故。
共於各別樹義,執為一體之分別,是顛倒覺,是執非樹為樹之心故。問:若分別所現從非樹遮,是無事者(有為法名有事,無為法名無事,是因明中常用詞),緣樹分別應成無因?曰:不成無因,以具樹名義之各別樹互異物體,即此緣樹分別之種子故。問:若諸各別樹物體各異,共總是常是無事者,則生一類果相違(各別樹是多體,緣樹分別是一體,則多因生一果,故說相違)。曰:雖各別樹物體各異,其總是常無事,然通達一類,了知樹義等,成辦其一果義,以自性決定共功能故。猶如根等。及如諸藥物體各異,共總是常無事,然共和合或各別用,現見能治瘟疫等病,其酪等餘物則不能治。若謂是藥總常法能治疫病者,應非藥總治療疫病,以汝是一切各別藥所共有故。若汝能治疫病者,則各別諸藥,田地等雖異,功能應無差別故。由其堅固,應於其果不饒益故。
午二、現彼之覺如何轉 分三:未一、標,二、釋,三、結。今初:
緣性分別覺,無義似有義,從非彼果義,異究竟而生,
彼體似外一,似從餘遮返,觀察支無故,非是彼自性。
問:分別心所現從非樹遮返,於各別樹隨不隨行?若隨行者,則諸各別樹應成分別之所取境。若不隨行,則說是各別樹之總應成相違?曰:緣樹自性之分別覺,雖無所取義,然現似所取義,以是從非彼樹果義相異而生,決定能得究竟自相樹故。彼緣樹分別之體性,似與外樹為一,依從遮餘非樹而返,然非即彼樹自性,以無可觀察之支分能作義故(能作義是有事之相)。
未二、釋 分三:申一、總與共依之名言轉,二、轉之原因,三,作彼建立之所為。今初:
知所有諸義,謂遮返體性,故似非各異,現從彼餘返。
其總與共依,為所行境者,由知與言說,廣作錯義名。
諸法一切名,依於互無雜,故遣餘為境。若與事有屬,
是得事之依,如比量所說。雖同是錯亂,然非從餘得,
如燈光求珠。
知所有義,即所現遮非樹。彼諸義,是以總與共依為行境之知與言說,廣作錯誤義之名言。謂遮異類為體性者,故現似非異類,現從餘同類返故。問:若名言錯亂,應不能得自相?曰: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義之遣餘為境者,以是依於互無雜亂自相之合理名言故。凡與實事有系屬之名言:即是能得實事之所依故。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時所說,雖同是錯亂,然得不得自相並不相同,以從余執聲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如從燈光求明珠然(誤以燈光為珠光)。
申二、轉之原因
彼維多一果,非彼果依餘,由言說及知,作一名言轉。
如是一作多,彼普顯事故。從彼非果義,異故知多法。
總與共依,作一類果之各別樹雖多,然由言說及*知,作一類名言而轉,以從非彼樹果,依餘相同故。如是雖一樺樹,然有共依名言而轉之原因,以從非彼樹果義而異,亦從非樺樹而返種種遮法,量了知故。顯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為,其作多果是為普達彼實事故。
申三、作彼建立之所為
此聲義共依,雖然非實有,如共許而說,此於事非有。
法有法建立,如異非異等,是不觀實性,如世間所許,
唯依如是許,遍立能所立,為入勝義故,諸智者所作。
諸勝義之義,非自雜無異,其體一及多,是由覺所染。
言組言差別,此別於覺義。從此及餘遮,觀察法差別。
能所立分別,失壞見事故。別總相雜中,自相非所取,
其總別相等,都非是所取,諸眾多差別,於一不可故。
此聲義與此共依,於實事非有,以於勝義雖非有,然於分別如世共許而說故。問:作此諸建立有何所為耶?曰:法與有法之建立,及如異不異之總與共依,是不觀察於真實義中有無,唯如世間所共許,即依如是許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諸智者為令入勝義而造故。問:以何因緣說實事不成耶?曰:言總言別之差別唯於覺所現義中有,於實事無,以於異物現為一體,及於一物現為眾多,是由覺所染故爾。然勝義諸義非自然相雜(合為一),於一物異物皆非有故。問:若無實事,則法與有法如何應理?曰:即此分別所現便可觀察法有法之差別,以從此同類及餘異類遮返故。問:若於分別現自相者,則自相應成分別之所取境?曰:分別能立所立之覺,不以自相為所取境,失壞見實事為所取境之力故。問:與論說“差別與總和雜而緣”則成相違?曰:論說“差別與總和雜而緣”中,非說自相為比量所取。以彼自相、總別相等,都非勝義所取故。諸眾多差別,於一自相,勝義皆不可故。
未三、結
彼體從眾返,彼如是通達,聲分別非有,於總性轉故。
彼聲體性從同類異類眾相而返,唯如是通達之聲及分別亦皆非有,以聲與分別唯以總相於境轉故。(此中所說自相共相、勝義世俗,皆與一般所說不同。諸法之自體實事,為自相,為勝義諦。諸法由分別假立之現相、概念,為共相,為世俗諦。勝義是有作用法,世俗是無作用法。此等差別甚多,不及煩述。西藏寺中,初學之攝類論,即專講此等名相差別,為學因明論作基礎準備者也。)
巳三、明立名之境 分三。午一、破,二、立,三、斷諍。今初:
諸聲顯立名,彼為名言作,爾時無自相,故彼中非名。
為使人了知,能作成其事,為辦彼故轉,於義說其名。
其類非能作。若具彼能者,何故不直說?無邊故此同。
若謂聲與分別不以總相於境轉,以彼不待遮非,而于自相安立名故。曰:彼立名時之樹自相,非樹名之所趣境,以汝於言說時已無故。以諸言聲是顯所立名義,為於言說時令瞭解其義而作故。若謂總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曰:總類常法,應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後,為成辦彼事而轉,乃於諸義說彼名故。若謂具彼總類之各別樹能有作事,於彼立名。問曰:何故不於各別樹直接立樹名?若謂於各別樹不能立名,無邊際故。曰:若爾,別具總類之各別樹,亦應不能立名,此亦無邊,相同故。
午二、立
作從非作返,相同何不作?具彼過同故,寧,不須餘類。
從彼遮餘已,即轉,說其聲。由此從彼等,不斷,彼如何?
若此有決斷,諸聲之所為,豈非唯爾許?汝余總何為?
問:若爾於何處立名耶?曰:能作樹果,與從非能作返相同,何不于彼安立樹名?理應安立,以彼能作樹用,又於一切各別樹隨行故。若謂前說“具彼無自在故”之過,汝亦同犯,以遮返與總類義同,具遮返與具總類義同故。曰:實不相同,即寧使相同,安立名時亦不須餘義之總類,以許遣餘者不須極餘義之總,不許遣餘者即計餘義之總類,亦不能成其所為故。其理由謂言樹之聲,為決斷不決斷非樹。若由此言樹之聲,不從彼等非樹決斷此樹者,則言樹之聲如何能使了知彼樹?必不能了,以不決斷是樹故。此因決定,以從彼樹遮斷餘已,即向樹轉,為使知此而說樹聲故。若謂此言樹之聲,已有決斷非樹者,則汝勝論者計立名時須餘義之總;複何所為?全無意義。諸聲之所為,豈非遮斷非彼,了知其義唯爾許耶?
午三、斷諍 分三:未一、破不能知多,二、破總執從總生,三、總聲於義無欺。今初:
諸別雖各異,然見彼諸義,能作彼彼事,見餘亦離餘。
為境之諸聲,結合能了知。
問:若諸別樹,無常事總而是異物者 ,則認識為一類,不應道理。曰:諸各別樹,雖無常法總而物各異,然可認識為一類,由先見諸樹能作彼彼眾事,後見餘諸各別樹,亦知離餘不能作樹事。以此為境之諸言聲、分別,結合前後諸樹,使能了知為一類故。
未二、破總執從總生。分三:申一、破總執從唯總生,二、破從總助之別生,三、破從別助之總生。今初:
如餘亦彼覺,非從唯總性。若常唯知彼,應不知別故。
爾時終不取,具彼系屬故。不決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餘勝論派,彼總覺,亦非從唯總性為所取義而生,若常時唯知彼總,則應不知諸別故。若謂不知諸別者,則爾時終不應取共彼總之諸別系屬。若許爾者,則如何於具彼總之諸別法,安立名言耶?應不能立,以於具彼總之諸別法不決定故。
申二、破從總助之別生
若謂一事助,諸別為知因,豈一事能除,彼等差異性?
異故亦不許,彼等一識因。若謂多待一,能生非異覺。
彼等各各無,彼一亦生覺,彼等無能故。其覺無能緣。
青等於眼識,功能各見故。合亦能、諸別,任何亦非爾。
若謂由一總事所助之諸別法,是總執識之因者,此不應理。豈彼一總事,能除彼諸別法之差異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異故,亦不許彼諸別法為一總識之因故。若謂別法雖多,然待一總事類非異故,能生一分別覺。曰:總覺,應不能緣諸別法為所取義,以彼諸別法於汝無饒盆之功能故。以彼等別法各各無時,由彼一總亦能生覺故。若謂不定,如無青色時,黃色能生眼識,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識之功能。曰:此不相同。青黃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識之功能,以現見各各都有饒益眼識之功能故。然諸別法,於總覺應無饒益之功能若各別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總覺故。
申三、破從別助之總生 分二:酉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若待彼隨一,乃能,非唯總。彼等若益一,雲何非一覺?
此成彼等果。能益即能生。
若謂要待彼諸別之隨一法,共總事乃能生總覺,非唯總者。曰:彼諸別法雲何不能饒益一總覺?應能饒益,以饒益一總故。此總應成彼等諸別法之果,諸別法能饒益故。此因決定,以能饒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現非異覺,不許從異者,覺所現各異,執彼等同故。
若謂彼等同,雲何覺取異?同一果。彼等,果覺亦各異。
達為一因故,以覺無各異,以一覺因事,諸別亦不異。
彼離非彼果,其餘隨行事,未見故,破故。名了彼為義。
若謂總覺,不許唯從諸別異法生,以唯現非異故。曰:其因不成,總覺所現是各異故,執諸別法謂彼等相同故。若謂既執彼諸別法相同,雲何其覺複取為異耶?曰:諸別樹是一種類,同作一類果故。若謂因不成,諸別樹之根覺果亦各異者,曰:緣諸別樹之諸根覺,亦無異類,是通達一類之因故。又諸別樹類亦不異,以是通達為一類之一覺之因事故。若謂造成一類果者,即是常事總,曰:彼造成諸別樹果為一類者,非常事總,以是唯離非彼樹果故。除諸別法,應無餘隨行之總事,以未見故,前已破故。言樹之名,有其意義,以了知樹之遣餘為義故。 “
未三、總聲於義無欺
於彼非能作,現似能作體,以離事各異,唯事為種子,
能生無義覺:永斷不能作,支分體性故,事異為依故,
許義不欺誑。故遣餘有境,依能作體故。
問:若樹聲詮說分別所現者,則於自相樹雲何不欺耶?曰:於非能作彼樹義,而似能作彼義之體性者,及離非樹事而各異之唯事為種子者,能生無所取義之分別覺及言樹之聲,許為於義無所欺誑,以永斷不能作樹義,是了知為樹之支分體性故。及是離非樹事,以各異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餘為境,是依能作樹義為體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於彼轉相斷諍 分三:巳一,斷了達互依之諍,二、斷遮詮不遍於聲之諍,三、斷後有境無用之諍。初又分二:午一、諍,二、答。今初:
有作如是說,若由遮非樹,而執樹義者,以二者互依,
若無一執時,二者俱不執。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說:了知樹與非樹二事之心,應互相依,以由從遮非樹門而執樹義故。若許爾者,彼二執中隨無一執時,則二執具無,是故樹名終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無過。今初:
彼等立名時,遮不遮非樹,若遮如何知?尚未執樹義。
若名不除彼,則諸立名者,應非斷彼已。而轉,如樹別。
若遮餘不立,示前住一樹,說言此是樹,設立名言時,
亦當了知彼。故此無過失。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者,
過失不可免。
如彼等敵者宗,立樹名時,為遮不遮非樹耶?若言遮者,為樹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樹?應尚不知,以尚未執樹義故。若由樹名不除彼非樹,則諸安立樹名者,應非遮斷彼非樹,而於樹轉。譬如樹聲,不斷樹之差別。若謂遮餘不能立樹,要指示現前安住之一總樹,說言此是樹,於樹總常事立名,次於立名言時亦當通達彼總常事。故無相同之過失。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過失。若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是樹”,二種立名決定,任作何說皆犯上述之過故。
未二、明自無過
了知一類識,住一續知者,彼非彼因義,本性能分辨。
彼覺所有事,現為覺因性,及離非因性,雖似一體性,
自能知為異,於異立言詞。由此了知覺,錯知似一事。
外曰:若無總常事,則有了知樹與非樹之心,互相依賴之過。曰:無過。了知諸別樹為一類之識,安住一相續之知者,對於彼樹與非彼之因義本性各異能分辨故。外曰:若無總常事,應無樹名之境。曰:不爾。彼執樹之分別覺中所有事,現為分別覺之因性,及離非因之體性,雖現似一體性,然自能了知彼樹異於非樹故。於各別異樹,立樹言詞故。外問:若無常事總,則由樹聲應不了知是樹。曰:不爾。由彼樹聲,了知樹之覺錯亂,於各別樹事,知似一類故。
巳二、斷遮詮不遍於聲之諍 分二:午一、斷遮詮不遍於別聲,二、斷選詮不遍於遣餘之聲。今初:
覺從某義遮,向某義轉故。善安立其聲,定取其義故。
餘立名無義,故所知等語,于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問:如言瓶之聲,有所遮故,可是遮詮;言所知之聲應非遮詮,無非所知之所遮故。曰:善安立其聲,有所為義。是為定取共所詮義故。是為使覺從某種不樂義遮,而於某種所樂義轉故。若不爾者,餘則立名無義,以聲非遮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為破立義設立名言之所知等語,亦有某種所遮除,以斷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
午二、斷遮詮不遍於遣餘之聲 分三:未一、明聲之境,二、顯彼是論師意趣,三、解釋教義。
今初:
若法從彼異,遮彼從彼異,差別相同因,現相者安立。
顯論者問:遣餘之聲是否遮詮?若遮詮者,應成無窮。若非遮詮,則說一切言聲分別皆是遮詮,應成相違。曰:樹之差別,從諸非樹各異相同之因,謂現樹相,于彼安立樹聲。若法從彼異,遮彼非樹,而安立樹名故。
未二、顯彼是論師意趣
即由從餘遮,能達彼法分,是師所宣說。
即從遮非樹所現,是言樹聲之境。此是陳那論師所宣說。如雲:由“從餘義而遮,即當通達彼事一分。”又雲:“聲唯詮遮餘義簡別之事。”又雲:“聲遣餘聲義,而詮自義。”
未三、解釋教義
此無少體性。從諸聲通達,即了知遮餘。其中無某別,
通達某餘義。亦非作二聲,非互相有故。無事見具事,
是由覺染壞。是故非勝義,餘則從事遮,即不成為事,
說此異此故。
此從非樹遮返所現,無少體性,是增益故。其通達樹中,都無由某遮非樹所簡別而通達之某餘義,以由言樹諸聲,通達遮非樹所現之門中,而通達餘遮非樹故。又遮非樹而詮樹者,亦不須作遮非樹聲與言樹聲之二種聲,由說樹聲即了知遮非樹故。以樹與非樹是正相違,非有互依之第三品故。又此現從非樹遮返,亦非勝義,以從無事見為具事,是由覺所染壞故。若餘是事者,則現從樹事遮返,應不成為樹事,以與栴檀,物體若一若異,皆非有故。若言異者,則栴檀應非從非樹遮返,以與現從非樹返物體異故。不能許爾,以說此栴檀,異此非樹故。
巳三、斷後有境無用之諍 分二:午一、明前後有境行境各異,二、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今初:
若遮一雜義,以一聲或因。作事,彼全無,所遮事所遮。
若從能詮中,無餘皆通達。由事功能故,多果一所依。
或曰:若無總事。應以自相為聲所詮。自相分故,則後有境應成無用。曰:若於聲上,就覺中遮一合雜之常義,則言“聲無常”之聲或成立彼之因,於彼聲中,全無以遮常事之一切法為所詮(即非以聲上一切法為所詮),只於聲上遮一常性為所作事故。若從某法之能詮中通達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聲能詮一切分)。故無後有境無用之過。以言所作無常之聲多異於一所依轉故。
午二、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 分二:未一、總與共所依應不應理之差別,二、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今初;
若示一遮時,不斷餘而住,彼遍彼,現一。爾時就覺前,
成為共所依。若聲能遮遣,當觸於事法,說彼於彼有。
一事非能詮。覺不現、可現,無事決定故。故遣餘有境,
諸聲及覺性,亦說為總境,事無彼等故。事唯一體故,
覺何見體異?一法隨行還,一義非行境。若異,則無別,
名言應無因。一切遮有故,無彼等過失。
或曰:若無總事,則總與共所依皆不應理。曰:若示一遮非青時,言青之聲不遮斷餘鄔波羅而住,以現見彼青遍彼鄔波羅故。青鄔波羅花,就覺前是共所依,以是現為具二種遮之一有法故。彼言瓶之聲,若觸瓶事之法,則說彼法為汝所有,遮非瓶故。其一總事非是能詮,以無總事量決定故。以若有者,無錯亂覺應可現見,而無所見故,以總為境之諸聲及覺性,亦說為遣餘之有境,以說遮者(即佛弟子)總與共所依皆應理故。說常事總者,總與共所依彼等非有故。如何非有?如瓶與金瓶為一為異?若如數論者說物體唯一者,則瓶與金瓶雲何覺其體異耶?應不見異,以與金瓶是一體性故。若許爾者,應與彼為一。若是一者,則於瓦瓶隨不隨行,成二種性,以是瓦瓶之總(即隨行),又與金瓶是一故(即不隨行)。不能許爾,以一法於一義,非既隨行,又從彼還為行境故。若如勝論者說“物體異者,則無差別共所依之名言”,應成無因,以總別各異故。於一切遮。則無彼等無總與共所依之過,以於同類異類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 分二:申一、自宗應理,二、他派不應理。今初:
為顯彼果故,異法同一果,老者說一聲。是對無彼果,
遮除之因者。顯示諸異難,不能,無果故。非於事,諸事,
各住自體故。所有雜色體,黃色則非有;從非彼果遮,
則於二俱有。於義若無異,聲異則非理。故欲求彼果,
亦異無彼果。譬如由眼等,生一色識果。何故?有宣說:
彼果無差別,頓達某一切,彼體雖離總,已說其無異,
然由名而說。
外曰:若無總事,則立名無用。曰:如諸別牛,物體各異,然作一類果,諸老年人以一聲立名(曰牛),為顯彼諸別牛組作一類果故。又諸別牛,同有牛聲轉之因由,是從無彼牛果而遮除為因之聲轉故。問:何故不於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別法而立名耶?曰:若不待遮非彼,於各各別法立名,不應道理。以不待遮非彼,顯示各別異法,極為困難,不能如是顯示,如是顯示無有果故。非與常事總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體不雜亂故,如雜色體性,非黃色有故。雜色與黃色義雖無異體之總,然無異類之聲轉則應理,以從非有彼牛果而遮,則於彼二具有故(雜、黃皆是牛)。若欲求彼牛果者,亦應許無彼牛果之異性,以無常專總故。雖無常事總,然一聲轉。譬如有宣說眼等能生無差別果,以說是有緣色識一果者故。眼等三緣彼等體性,雖離總無異體,然由立名而說是根識之因。是為頓時通達某根識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應理 分二:酉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謂一住故,諸多亦聞一。
若謂諸別法雖多,然一聞轉,以有一常總無分住故。
酉二、破執 分二:戌一、破常事總住,二、破無分總住。初又分二:亥一、標,二、釋。今初:
住為依為顯?如是彼非理。
汝說彼總安住於別之義,為依諸別,為由別顯?如是皆不應理,是常事故。
亥二、釋 分二:乾一、破依,二、破顯。今初:
于常無益故,非依如盤等,於墮性棘等,亦能生彼境。
彼亦無是用。無彼亦住故。非住。複非理,若異若不異,
觀察皆非理。
彼諸別法應無餘依義,以諸別法不能饒益故,是常事故。若謂盤應非束之所依,於彼不饒益故。曰:盤等能益於束,往下墮性之棘為棘之親因、及境,同能生故。由諸別法饒益別總,汝亦無彼用,以是常故。若謂總已成就,由別法使住。曰:諸別法非使已成者住,即無彼別法已安住故。又由別法令住,彼亦非理。以別法為住,為異非異,如是觀察,皆非理故。
乾二、破顯
於自堪生識,為此就餘作,所顯、堪能性。作者,亦是因。
此若先已能,待彼則不可。無變異故彼,豈由具總顯?
非如眼藥等,於根起作用,於彼有無時,通達無畏故。
諸種類能顯,若許具種者,燈等能顯者,應得具牛等。
若謂彼別法是能顯總,曰:如彼瓶色,是燈光所顯,許彼燈光是能顯之因,為使緣自之識堪能生起故,就餘燈光前而作,其燈光亦是堪能生緣自識之作者故。此總不可觀待彼別法生緣自識,以在別法之前已能生緣自識故。又彼總豈是由具總別法而顯?應非由彼顯,無經異故。若謂別法是於緣總諸根而起作用,曰:彼諸別法亦非如限藥等於緣總根而起作用,以汝有無之時,通達彼總無差異故。若說由是諸種類之能顯,許具種類者,則燈等亦應得具彼牛等性,以能顯牛故。
戌二、破無分總住 分二:亥一、總破,二、別破。今初:
諸謂類從別,為餘、非餘有?彼先無諸別,總慧如何起?
見一所有者,于余不見故。非餘不隨行,餘亦非依故。
諸謂“類是總者,其類為從別法”,其體為餘耶?為非餘而有耶?于彼宗中,先無之諸別法上,如何生起總慧耶?應不能起,以總無分,於前一別法所見有者,於後餘別法不可見故。其原因謂彼總與前列法,其體為一為異?若體一者,則於後別法應不隨行,以非離前別法而有餘性,是一體故。若相異者,則總應不依前別法,以離彼為異體,又非因果故。
亥二、別破 分二:乾一、破勝論宗,二、破數論宗。初又分二:坎一、破總體性,二、破其能立。初又分二:一、破別法間隙無總,二、破別法間隙有總。今初:
不行,彼非有,非後有、具分。不舍前所依,嗚呼失敗因。
安住餘法者,不動於自處。于生余處上,安住,極其理。
彼事於何住,於彼無系屬,周遍彼等境,嗟乎太稀有。
衛世師說!“總住一切。”彼一派弟子解說此義:謂總唯遍於自所依。(就是說,所依的差別法上才有總,無所依處即無總。)若爾,則總于新生之別法應不隨行,以有新生別法之處,既非先有,亦非後有,亦一分住於先別法,一分移於別法之具分故。亦非完全轉移於後別法,以未棄舍先所位別法故。嗚呼!勝論派計總之理,唯是失敗之因。以前後別法隨計何者具足其總,則餘分無總:若計二老皆具足總,則失敗計總無分故。又若彼總住於離前別法,失於餘處之別法者,極為具理,即不應理。以安住於前別法不動自處,體無分故。又若彼總遍于新生諸別法之境者,嗟乎!太為稀有。即不應理。以彼新生別事安住何處,汝於彼處無系屬故。
艮二、破別法間隙有總
若總類普有,一顯彼顯性,無異故普見。彼非特別顯,
未通達能顯,必不達所顯。總與具總法,何故相反許?
彼另一派說:遍於一切有無別法處,皆有總類。若爾,彼總應一切處普見,以於一處別法所顯性,於一切處無異分有故。若謂非一切處可見,要特別法所顯故。彼總應不待別法所顯,以未通達能顯,必不通達所顯。總與具總之別法,通達之理,何故相反而許?由取汝門而緣別法故。(前計由總而知別,今反說要由別顯總,前後相反。)
坎二、破其能立
無異義歲雖無,如說煮者等。異故,業非因。非類,屬業故。
是餘聽因故。業亦無有住。無系故,聲因,是總則非理,
太過故。無業,非諸知說因,得非有因故。由無隨行故,
亦非是功能。若煮者等總,如初有性等,如是應明顯,
不爾,無別故,後亦不應顯。待所作饒益,方是能顯者,
無變故無待。若此有增盛,刹那故,何作?雖同是各異,
種類隨相近,於某轉,非餘。此是聲知因。
外曰:諸別法必有餘實種,以有總聲及總覺轉故。曰:此因不定,雖無餘義無異分之總,亦說煮者等故。若謂唯煮飯之業,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曰:煮飯之業應非煮者聲隨轉之因,以物體各異故。若謂煮飯業之類,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曰:煮飯業之類,應非於多煮飯者、煮者聲隨轉之因,以系盤彼業,不系屬煮者放。又言“煮飯之業”是餘聽聞之因緣故。又先曾作煮飯之業,現在不作煮飯業之人,現花煮飯者之聲應不轉,以現在不住煮飯之業故。又即彼人,煮飯業之總是煮者聲現在於隨了轉之因,不應道理,彼總於汝現在無系屬故。若無系屬猶是因者,太過失故。
若謂現在雖無業亦是因者,曰:若已無業,則現在非煮者知說之因。若如是,則汝得非有因之煮者故。若謂煮飯功能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曰:諸煮飯功能應非煮者聲隨轉之因,是互不隨行之異法故。若謂煮者等之總,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則後當煮飯之人初生無間,如最初有性等,彼應即明顯為煮者。以從最初即與煮者之總會合故。若謂非最初即明顯,如是後應不應顯,以先既不顯,先後無益差故。若謂要待煮飯作用有所饒益方是能顯,彼人應不待緣,無變異故。若謂此人由緣有所增盛,彼人應是刹那性,從緣生故。若許爾者,彼人煮飯作用何所饒益?以於煮飯作用時已壞滅故。
外曰:既無常事總法相同,則樹聲與分別於別樹與別牛有轉不轉之區別,不應道理。曰:雖同無常事總法,物體各異,然由樹之遣除總類近者,則於某別樹,樹聲隨轉,于能牛上樹聲不轉。即此遣餘,是為聲智隨轉之因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一(終)
釋量論略解 卷第二
乾二、破數論宗 分二:坎一、正破,二、順破尼犍子派。初又分二;艮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無舍離遮,餘事物隨行,一果非除果,極其各異故。
若由一體性,多能作一果。
數論計二十五諦,除神我為受者外,餘二十四諦是所用法。其中自性又名最勝,是一切法(即二十三諦)之自性,以三德平等、功能不明顯位為相。餘二十三諦即自性所生之果。皆以三德為體。故說一切法之生起皆以自性為總因。今數論者曰:若無舍離遮遣,隨一切法行之餘最勝總者,則一種子之苗果應非余水、肥、暖等之果,以種子與水肥暖等極其各災故。若爾汝宗雲何?彼曰:若在最勝總中同一體性,由此多因能作一果。
艮二、破執 分三:蹈一、多因應無用,二、因果應錯亂,三、趣行應錯亂。初又分二:巽一、具有緣應無用,二、因果應無定,斷諍。今初:
一體有彼故,俱有應無用。彼無異自性,離不行別定。
離一無果故,從別彼等起。所有能作義,即是勝義有,
彼亦無隨行,隨行不生果。
若如汝宗有隨一切法行之最勝總者,則諸具有緣(如水肥暖等)應成無用,以一種子體性中即具備彼能生苗之功能故。以無異體之總最勝離不隨行,即普遍隨行,又離水肥等別法所有之決定故。若許具有緣無用,不應道理。其苗等果法,必須從諸差別俱有緣生起,以隨離彼等任何一緣,其果法亦不生起故。又彼所計“隨一切法行之最勝總”,應不能生果,以能作義(即有生果之作用),是為勝義者,彼勝義作用亦不隨行故。有釋為:
彼勝義作用,隨行總中無故。
巽二、因果應無定,斷諍 分三:離一、異性無過,二、一性有過,三、結無過義。今初:
故體性雖異,有是因,非餘。此是其本性。
如麥種與稻種,雖同是異法,然有是麥苗之因而非余稻苗之因。或說:麥種稻種雖皆與麥苗之體性各異,然有者是麥苗之因,餘者則非因。以麥種生麥苗,不生稻苗,此是其法之本性故。
離二、一性有過
若無各異者,應頓時生滅。從彼有異故,無如是過者,
一壞時體住,非彼性。是故,不起總別覺。遮無體性故,
不觀住不住,總覺亦染壞,故亦無破難。彼之能生性,
其餘如何生?異別性能生。若非異亦有,已說彼非生。
現亦不依餘。作異,即勝義,彼是從餘返,說彼為因果,
許彼是自相,彼有取捨果,故人皆趣彼。
若如汝說,一切法於最勝總中無差異者,則麥稻種子應頓生滅,以於最勝總中都無異故。若謂從彼最勝所生轉變(即二十三諦),分位有異,故無頓生滅之過者,試問彼最勝總,在一別法如瓶壞時,為壞不壞?若不壞者,彼最勝總應非別法瓶之本性,以彼別法一瓶壞時,汝仍常往故。若許爾者,則應不起總別之後,以汝非彼之體性故。若謂別瓶壞時,觀察總壞不壞,汝遣餘之總豈不相同耶?曰:此不相同。遣餘有三種:且初、義遣餘:如瓶,別瓶壞時觀其壞不壞,此不能破說遣餘者,以彼許別瓶壞時瓶亦即壞,無過失故(一瓶壞亦是瓶壞,並不須一切瓶全壞方名瓶壞)。二、無遮遣除(無遮是一名詞):如一別瓶壞時,由分別門觀察住不住者。此不能破說遣餘者,以說遮無實體性故。三、總覺遣餘(即覺有總之心):於一別瓶壞時,觀壞不壞,對說遣餘者亦不成過難,以許是由分別所染(即由分別假立)故。
外問:若無最勝總,水肥暖等如何能生苗,應不能生,以離彼苗能生性之種子外,是餘法故。曰:汝因不定,要各異之差別性法,方能生苗故。若謂水肥暖等,非異體之最勝總中亦有,故彼能生苗者。曰:彼最勝總,已說不能生彼苗,最勝總無故。有能安立諸法為異之理由,以於不錯亂心現相時,亦是不依餘緣而現為異故。即彼異法便是勝義,不增益而有故。又即彼法是從餘返,與餘不共住故。又彼異法說為因果,是能益所益故。又彼異法許為自相,能作義故。又彼異法是一切士夫所趣境界,是有取捨果故。
離三、結無過義
如無異無別,非一切皆成,如是異無別,非皆成一切。
雖異由法性,成為某作者。
如數論宗說:物體無異雖無差別,然非一切因普成辦一切果。如是物體各異,都無差別,亦非一切因普成辦一切果,以物體雖異,然由諸法法性之力,能使一因成為某果之作者故。
震二、因果應錯亂
無異唯一性,作不作相違。有異故無作,俱有應不作。
若依次作者,為彼事性耶?為具彼諸事,應極異、不異,
有同不同性,異門應互異。若謂彼異者,由何性說彼,
名差別、名總?若彼等各異,成異性,如是,如瓶等互別。
雖許為總別,不成總別者。
唯如麥種,唯作麥苗一性之作者,不作稻苗之作者,應成相違。以與稻種全無異故。若謂麥種,無生稻苗之作用,以與稻種分位有異故。曰:若爾,俱有緣應不作生苗事,以與種子分位異故。若謂是最勝總,依次為諸苗之作者。曰:為最勝總,依次為諸事性之作者耶?此不應理,以是無分一故。又具彼總之諸法,應成極異與不異,以於分位各異,而於最勝總中是一體故。又總與別,應成異門互異,以有同不同體性故。若謂總別是異,以總是功能,差別是顯了故。曰:是期所謂諸法之總與差別,應成異性,以由是功能與顯了性而成異故。如是雖許為總與差別,然不成其為總別。以性各異故。如瓶布等,互無總別之關係也。
震三、趣行應錯亂
由何性現前,欲求所辦果,此人即趣彼,觀其異不異。
自體異遮同,彼等各異性,無事體隨行。應趣等過故。
如牛體性現前,其欲求穀乳、載運等所辦果之人,則應觀察穀乳運載所依諸差別牛有異無異,而趣彼。非趣於最勝總,以諸別牛自體各異,有從非牛遮相同,而無隨諸事行之最勝總故。若謂因不成者,則求火之人應趣于水等,以水火二法於最勝總中是一性故。
坎二、順破尼犍子派
即此對無慚,無理隨便說,彼等亦破除。一向容有故。
一切二體性,除彼差別故,教雲飲酪時,何不奔向駝?
若謂有殊勝,由此趣別者,彼即酪餘無,故非二,是除。
一切同體性,覺聲應不異。說異統攝者,彼無故非有。
無慚派說“諸法亦一亦異”,計諸法自性是一,分位為異。又亂說“駝是酪又非酪”等。今即以破數論最勝總之理,亦順便破除無慚派無理亂說之謬論,以諸法物體容有一向故。外曰:其因不成,以一切法自性一,分位異,皆具二種體性故。曰:若爾,教雲飲酪時,何故不奔向於鴕?理應奔彼,以汝除去彼酪與駝之各異差別故,若謂酪有乳製成之殊勝差別,由此故趣於差別酪者。曰:若爾,酪與駝二者應非一自性,應是餘性,以由乳製成之殊勝即是酪,於餘駝上無彼事故。(“是餘”二字,頌文原本作“非餘”,很難理解。盛寶、僧成二師注琉中皆作“是余”解,今據改。但其餘注疏尚多,未暇校訂。)又“故非二”句,謂酪既非鴕,則諸法各異,非具二性。又一切法,應不起異覺異聲,以彼一切皆同一體性故。若許爾者,則計諸異法統攝為一自性之尼犍子派。攝異為一,應非有,以無彼異故。
卯二、無之遣余則易成立
無事無體故,詮體非所觀,即彼等言聲,便成為遮詮。
問:有之言聲分別可是遮詮,無之言聲分別如何遮詮耶?曰:言無事之聲,非應觀察是否由表體性門詮顯無事,彼語已說無事體性故。即彼等言聲,已成立為遮詮,以一切言聲分別皆已成為遮詮故。一切言聲分別總分二類:一、表相言聲,如言瓶、衣、青、黃等;二、遮相言聲,如言無瓶、無友、非青、非黃等。遮詞屬遮詮易解,表詞亦是遮詮則難知。(外人對此提出許多攻難,故上文廣為辨釋。神泰法師所著因明正理門論述記中,解釋遮詮時,有一段文很扼要,茲錄下以資參考。如雲:“諸法有二相:一、自相,唯根等五識等得,非散心意等得也;二、共相,即散心意識等得也。名言但詮共相,不體詮表諸法自相,以自相離言說故。詮共相要遣遮余法方詮顯此法。如言青,遮非黃等,方能顯彼青之共相。若不遮黃等,喚青,黃即應來,故一切名言欲取其法,要遮餘詮此,無有不遮而詮法也。然有名言,但遮餘法,更無別詮(但遮不詮,即是止濫),如言無青,更不別顯無青體也。”)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別 分三:醜一、正說,二、斷諍,三、結合之差別。今初:
自性諸差別,待別或單純,成所立故說,如滅果及有。
問:自性因差別有幾?曰:為成立所立故,所說自性因有二種:謂有觀待能作法之差別者,或單純自性因。例如為成立聲滅,列所作果及有性為因。所作性是成立聲無常,觀待差別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自性正因,言所作之語,即本身差別能作法故。有事是成立聲無常之單純自性正因,以是彼正因,言有時之語不引差別能作法故。
醜二、斷諍 分二:寅一、諍,二、答。今初:
若因有、性有,如何非所立?差別無隨行,失因及所立。
數論派諍雲:若有是自性因,最勝聲義之有,雲何非所立耶?曰:汝難彼有,應失壞所立。若是唯有,則已極成。若是有之差別,則于喻不隨行故。是則彼有亦應失壞因。若是唯有,則遍相不定。若是有之差別,則于喻不隨行故。
寅二:答 分三:卯一、 立有無用,二、 唯有成因,三、由無能立故非所立。今初:
若立唯有別,於有法總上,無少義可成,如此亦無遮,
所別為所立,此因無隨行。若有是所立,則別成所立。
數論派所立“最勝為有”之宗,應是以有之諸差別為宗,以汝說有為所立,但“唯有”非所立故。若謂於最勝聲義總有法上,唯有之差別法是所立者,如此唯說最勝聲義為有者,對立者來說,全無少許可成立之義(立者是欲成立又有常一等德之自性為有)。對敵者來說,僅有聲義亦非所破故(佛弟子亦是破其計常一為萬物因之自性)。若謂是以差別為所立者,則無於諸差別隨行之因。數論說有為所立,實是欲成有之差別為所立耳。
卯二、唯有成因
不取彼差別,若成唯有事,彼能遍所立,隨行無失壞。
佛弟于以有事為因,成立聲無常者,是不取有事之差別。唯以有事成立聲是無常,所立法之隨行無所失壞,以自成就時,無常即能遍決定故。
卯三、由無能立故非所立
不成,有法無,依二有錯亂,無法是相違,有豈成所立?
彼最勝聲義計有實事,如何成為所立?以無成立彼之正因故。若以有法為因,有法是指能作義,則于彼宗法中無。若依有事無事二者之法為因,則遍相錯亂。若以無事法為因,則成相違。此說數論立“最勝為有”之宗,不僅宗不成立,亦無能立之正因。若以有為法為因,彼最勝非是有為法,因犯不定過。若以無為法為因,則與實有事相違,成相違因。若俱依有為、無為二法,如所知性、所量性等為因,則遍相錯亂成不定因。故數論所欲成立之最勝自性,若宗、若因俱不能成立也。
醜三、結合之差別
自性成能了,彼能遍決定,性定是所了。此遮則彼遮,
譬無常所作,非作則不滅。
此無常若遮,則彼所作性亦遮,以無常自性成就之所作性是能了,其能過所作性自性決定之無常是所了故。因明結合式有二種:一是同品結合式;二是異品結合式。初、如說:“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譬如瓶,聲亦是所作性。”此語是同法結合能立語,以是正顯因唯於同品有之能立語故。二、如說:“凡不減者皆非所作,如虛空,聲是所作。”此語是與法結合能立語,以是正顯因於異品唯無之能立語故。
子三、自性因系屬之能立
無因故若滅,自體即相屬。諸事有所待,則見無決定。
彼因縱眾多,亦容有不遇。以無果住故,說滅待因者,
一切能滅因,說皆成錯誤。彼因無能故。此由自性滅,
所說由何減,餘亦由自性。
問:如何決定凡所作性皆是無常?曰:所作性滅是由自體相系屬,以彼滅是不待後起因之有事故。若謂因不成者,則瓶等諸有事應見滅無決定,以滅要待後起之因故。若謂彼滅有眾多因者。縱有多因,亦應有不滅者,以容有不周能滅因故。諸說滅要待後起因者,其所說之一切能滅因,對於壞滅皆成錯亂,以不定安住能滅果故。如椎非瓶滅之因,以彼無生滅之功能故。又椎非瓶之滅因,以瓶之滅是無事故。又如此閃電是自性滅者,以不待後起因而消滅故。如所說閃電自性消滅之理,由此定知餘山嶽等亦應是自性滅,理由相同故。
壬二、總結
故有事為境,比量為二種,果、自性。由彼,定屬所立故。
由上所說,果法與自性之因,于所立法無有錯亂;故以有事表相為境之比量因唯有二種,以由果及自性系屬於自所立法,二種決定故。(一是因果系屬,二是同體系屬。如以煙比知火,是因果系;以所作性比知無常,是同體系。無此關係,便非正因。)
辛二、決定遮因之系屬 分二:壬一、正說,二、斷諍。初又分二:癸一、決定不可見不可用因之系屬,二、決定可見不可得因之系屬。今初:
覺為先轉故,彼性不可得,即說彼不轉,說不得為量:
論時無關係,諸義超諸根,由無因,彼等,不得故,豈無?
非定有無果,故不成為量。
如常前此處,不現見鬼瓶之人,決斷有鬼瓶之決智不轉,以彼人對鬼瓶體性量不可得故。此因決定,以決斷彼法定有之決智轉求,必得彼法之覺先行故。彼人之址不得鬼瓶,即說為成立彼宗之能立量,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
問:既不可得,何以不成立決定為無耶?曰:彼諸不可見由不可得故,不能成立為決定無有。以彼義縱有,三種定量亦不定能得故。一、聖教量諸論本說,當時無關係事故。二、現量諸根不能得,諸不現見義超越諸根現見境故。三、比量不能證,無成立不現見義之正因故。又彼人量不得鬼瓶,不是於當前此處成立無鬼瓶之量,以於此處非是決定有無鬼瓶之結果故。總之,就彼人來說,既不能斷定為有,亦不能斷定為無;因為此義非彼所知故。由彼不能了知,即證彼不起決定智。此是對不可見之物,以不可得因證,不能決斷為有為無。此是以無因證無果,也是因果系。
癸二、決定可見不可得因之系屬
若有殊勝因,有者亦成量。能知性不知,此理是所說。
不知因,能成,果即無所有。義自性有因,性不得亦是。
若由某等因,通達彼為無,可見不見因,若全非有者,
可見,不可得,當知為無事。若有相違事,能害彼有故,
得彼相違者,決定彼為無。
不可得因亦有能成立為決定無者。若有別可見為殊勝條件之因,有此種不可得因,即成為能立決定無之量故。若爾,前說由示可得不能成立決定無,應成相違?曰:不相違,前說由不可得因不能成立決定無之理,是說縱有自性,其能知量不能了知之不現見義故。若爾,何為可見不可得因耶?曰:如若不知火因,則能立無煙果。又義自性如無樺樹為有因即所立,其不可得樹自性亦是可見不可得因。問:因與能遍不可得因由何成立?曰:因與能遍不可得因無不成之過!若由某等可見不可得因,即能通達彼因與能遍無故。如瓶可見,而無餘不可見之因(即障蔽使不得見之因緣),則由可見之瓶事不可得因,能通達瓶事為無,以瓶若有,量須可得故。又由與寒觸相違之火可得,則能決定無有寒觸,以有與寒觸相違之火事,則於有寒觸能達害故。
壬二、斷諍 分二:癸一、於不可得因之數定斷諍,二、別於不可見不可得因斷諍。初又分三 子一、明聲義,二、彼不能遮,三、斷違教諍。今初:
無始習氣生,分別所熏成,依有、無及俱,聲義法三種。
成彼非事因,謂彼不可得,是因,彼非無,安立言說故。
一向勝義轉,於見差各異,諸義、諸言聲,無因應不轉。
過、未生亦爾,諸語亦應無,虛妄義者故。許覺義為境;
問:若不可得因,一為遮其定有,二為成其定無,決定為二者,則說“最勝非有,不可得故”,應非不可得因;以非遮定有及成立定無故。以最勝若有,則說非有,自成相違。若無者而言最勝,不應理故。曰:最勝雖無而言最勝,亦不相違。由無始習氣所生分別熏習造成之分別心中,現似最勝,彼即最勝之聲義故。聲義之法凡有三種,以有依於有事、無事及二俱之三種稱聲義故。(聲義即是言說聲所詮說之境義。此義不須定有,如認龜毛兔角等,皆非有故。)為有事親因之最勝不可得者,即最勝之聲義,此即成立決定無有事親因最勝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彼最勝聲義非無,以安立最勝之言說故。問:最勝若無自相,別無最勝聲義,以能詮聲一向於聲義轉故。曰:若如汝說,則由見差別各異於所見諸能,常無常之諸聲應不轉,以無如是轉之因故。(是常則非無常,是無常則非常,決不能二聲俱轉。故知聲義非一向勝義有也。)又於過去已滅事,及未來尚未生事,聲亦應不轉,以是無事故?又諸語言亦應無成虛妄義者,以言聲分別唯於自相轉故。言聲分別非唯詮自相,以許是以覺心中所現之聲義為境故。
於二、彼不能遮
撥聲義成立,遣法所依故,非和合所立,是成立單法,
不撥聲義者,由有無品別,有事為所現,從此生果故。
於不能作義,求者觀何為?中性人美醜,欲者觀何益?
若誹撥雲“無聲義”者,其成立宗時,則最勝聲義與無事和合(即總宗),應非所立,以成立彼宗之所立法之所依被遣除故。若謂許爾,單法是所立者,單所立法應非所立,以敵者已極成故。諸不撥聲義為求燒煮者,是由有無品之差別而觀察火事(即觀察有無火),而趣於火,非趣聲義。要從此火而生燒煮之果,聲義不能作彼義故。若不能作義,求者觀察何為?全無義故。如貪欲婦女,對中性人觀其美醜都無所益。
子三、斷違教諍
分別智境故,聲義是假立。事所依不成,言說正理者,
說唯此是法。
問:若不可得是聲義者,則與論說“亦假安立不可得法”而成相違。曰:無違,以最勝事所依不成,宣說正理者說唯此是聲義由法故。若爾,彼聲義雲何是假立耶?曰:聲之義是假安立,是分別智所現境故。
癸二、別於不可見不可得因斷諍 分二:子一、破計教為量,二、明計教為量是愚人。初又分三:醜一、標,二、釋,三、結。今初:
聲與事同時,無無不生故,非由彼成義,彼顯說者意。
問:現量、比量不可得,雖不能成立為無,由教不可得,應能成為無,以教是以一切法為境故,故教是能立自所詮者。曰:諸聲非能成立所說義,以與所說事同時,無無則不生之關係故。彼諸能詮,能顯說者身中之意樂,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醜二、釋 分二:寅一、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二、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初又分二:卯一、釋違教難,二、破勝者語是量。初又分二:辰一、難,二、答。今初:
可信語不欺,由總而比度。
問:若教非量者,與論說“可信語不欺,由總而比度”則成相違?
艮二、答
系屬順方便,說士夫義語。依觀察而說,非依諸餘語。
於見及不見,有事諸義理,現量二比量,無害此不欺。
可信語不欺,由總雖不現,無位故此覺,亦說為比量。
所取所舍性,及方便決定,要義無欺故,可比度其餘。
曰:此不相違。以是就前後系屬,顯示士夫能得隨順方便,宣說士夫利義之語。由遍觀察後,說此教為量。非就餘教而說故。問:彼教於所說義如何無欺?曰:此具三種觀察之教,於所說義是無欺誑,以是由三種觀察清淨之教故。以是於可見現事與不現事,現量與比量無害,於不可見極不現事,可信比量亦無害之教故。從說極不現事可信之語由三觀察清淨之總,新生通達于所說無欺誑之覺,亦說是比量。以是通達自境不現事之量,於汝緣境,無現量趣入之位,故於餘極不現事,亦應如佛所說而比度。由於所取(滅諦)所舍性(苦、集二諦)及彼方便(道諦)善決定門,於四諦真理要義,如佛所說無欺誑故。
卯二,破勝者語是量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今初:
待殊勝士夫,餘知如實義。若對彼殊勝,能知,許彼義。
言如此或非,他有過無過,諸量難得故,餘知難了達。
外曰:觀待永盡諸過殊勝士夫之語,余人可知如實之義。曰:若能了知彼是殊勝士夫,則可許彼語是量。然若不觀對對彼士失之言教加以抉擇,則難了知彼人諸過永盡否?以不觀待彼,便言此人有無如此功德過失,了達他人有過無過之量極難得故。此是余佛弟子所了知。
辰二、立自宗
滅及依勝進,皆有逆品故,由習彼成性,有能盡諸漏。
無害、真實義,顛倒極力阻,成性終不退。覺執彼品故。
一切諸過失,薩迦耶見生,無明彼彼貪,從彼起嗔等。
由此說眾過,其因為愚癡。餘說薩迦見,斷彼皆斷故。
問:若爾,無盡過者耶?曰:有人能盡諸漏過失,有由修習無我義使內心相續,成為通達無我慧之體性者故。若通達無我之智慧增長,則諸過減少。若彼減少,則依勝進之一切過,皆有逆品能達害故。問:過失斷盡一次仍當複受。曰:究竟轉依之人,雖顛倒極力阻撓,然已斷苦終不退轉。以無生死苦害,現證真實義,已成心性故。以彼覺心,專執通達無我定智慧品故。問:何為眾過之本?曰:一切過失,非無因生,是從薩迦耶見生故。問:若薩迦耶見為因,與經說無明為因,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以薩迦耶見即無明故。經說“愚癡為諸過失因”者,以由無明而貪彼我及貪彼我所,由此而生嗔恚等故。又餘經說、薩迦耶見為眾過根本”者,以斷彼薩迦耶見,則一切過失皆隨斷故。
二、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 分二:卯一、破未作之吠陀諦實,二、破一分不欺故為諦實。初又分二:辰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諸語顛倒因,諸失依人故,人不作諦義,有者作是說。
外曰:士夫未作之語是諦實義者,以諸語是顛倒之因,諸過失依士夫故。是行者派有作是說。
辰二、破執 分二:巳一、破所立諦實義,二、破能立士夫未作。初又三:午一、以相同破,二、以待名破,三、以觀察而破。今初:
諸語諦性因,功德依人故,餘說人不作,豈非顛倒義?
士夫未作之語,豈非顛倒義者,以諸語是諦實性之因,功德依士夫故。是余佛弟子說。
午二、以待名破
能瞭解義因,名依士夫立,語縱非人作,故容有顛倒。
若系非人作,不了名,應知。若由名彼顯,計餘應無能。
吠陀諸語縱非士夫所作,義亦容有倒說,以能瞭解義之因名言,是依士夫而立故。若曰:此因不成聲義之連系,非士夫作,自性成就故。曰:是則應不瞭解名言,即能通達其義。若謂不定,要由名言而顯了彼聲還之連系。曰:是則計餘連系由自性成就應全無能力,以瞭解義要觀待名言故。
午三、以觀察而破
分三:未一、觀察所詮而破,二、觀察連系而破,三、觀察能破。今初:
諸語定一義,不應達餘義。若連系多義,應能顯相違。
士夫縱未作,遍計應無義。連系諸異事,立故應說因。
士夫未善作,應畢竟無義。若計善作者,此真同象浴。
若聲義之連系由自性成就者,為各與一義連系,抑與多義連系?初則吠陀諸語與名結合,應不能了達餘義,唯於一義決定轉故。次則吠陀諸語應能顯與所詮義相違之義,以與多義相連系故。又吠陀諸語遍計土夫未作,亦全無義,以與多義相連系故。又諸各異聲義,應無實事連系,若有彼者,為建立彼應說正因,而無因故。又吠陀諸語,應畢竟不能顯示義理,以未經士夫善構作故。若謂許曾經士夫善構作者,則此吠陀派者真同象浴,初為成立吠陀義諦實故,計士夫未作。後為能顯義故,又計士夫作故。
未二、觀察連系而破 分二:申一、觀常無常破,三、觀一異破。今初:
系者無常故,系屬常非有。故義與聲系,是人覺善作。
若與義俱生,於諸聲自性,相反,不應理。假系無此過。
若所依雖滅,不滅,常如類。于常,依何能?由何許彼依?
由能生於智,俱有因和合,彼智可生故,了智於瓶等,
生起許為顯。諸不變、無別,能顯自何作?何許彼顯彼?
若聲義之連系有實事者,為常,為無常?若常者,則瓶與言瓶之聲,汝之連系應非有常事,以汝有連系者是無常故。義與聲之連系,是由士夫覺慧善察而作,聲義之連系是增益故。若無常者,則吠陀語應與後義不相連系,以前義滅時已隨滅故。若謂連系與後義俱生者,則此吠陀諸聲,與後義無連系之自性,今相反者不應道理,是常住故。諸佛弟子則無為實事連系所說過失,以許連系是分別假立故。若謂所依聲義雖滅,然連系不滅,以是常故,如別法雖滅,種類不滅相同。曰:由何道理許彼種類依諸別法?不應道理,于諸常法,所依無有任何饒益功能故。若謂別法能顯種類者,曰:如瓶等,由了別智生緣自智時,許用燈光照顯,以能生緣自智之俱有因和合,要以燈光方使緣自智堪能生起故。然許彼種類,要由彼別法顯了,不應道理。以能顯自身全不能作任何饒益事故,外緣不能使起差別故。無變異故。此說能顯義,如瓶在暗處,眼識不能見,要借燈光照亮方能見,故燈光名能顯。今別法對種類,聲義對連系,皆無彼照了作用。故非能顯。更加彼計總類是常恒不變,無有差別,則諸別法對彼全無損益,如何能為彼作所依,作能顯耶?
申二、觀一異破
連系成實事,異故種種覺,不異,即彼性,離此無餘事。
事性各異故,系屬分別作。有實,依賴余,如何成餘系?
若許連系為實事,則聲義與彼實物為異非異?若是異者,則連系與聲義於不亂覺前現為種種事,物各異故。若不異者;則連系應即彼聲義體性,以離聲義非有異物,是一物故。又彼連系應非實事,一物異物皆非有故。此因決定,以離一異物外無餘實事故。又聲與義之事性,是由分別作為連系,以物體各異故。又聲義之連系,或依賴餘聲義,成為餘聲義之連系,如何應理?以實有故。
未三、觀察能詮而破
諸字當無義,句遍計無事。此有事連系,當如何而轉?
若吠陀聲與所詮勝義連系者,為與一一字連系,抑與句等連系?初則一一字應與所詮勝義不連系,不能顯義故。次顯句等與所詮,此實事連系如何而轉?應不能轉,以能詮自所詮分,是由分別遍計之無事故。
巳二、破能立士夫未作 分四:午一、成立吠陀是所作,二、成立無常,三、不作因錯誤,四、成立咒是所作。初又分二:未一、破不作之能立,二、破不作性。初又分三:申一、破不憶因,二、破能讀誦因,三、破無始因。今初:
不憶作者故,傳許人未作。有隨此宣說,故惡暗周遍。
傳說吠陀未經人作,以不憶作者故。曰:行者派之覺慧為惡暗遍覆,以不憶作者,便計必定未作,許有隨此而說故。
申二、破能讀誦因
猶如此士夫,未從他聽聞,于字句安布,無有能說者,
有說餘亦爾。編制諸餘論,離師教授外,曾見有誰讀,
何不如是比?何類從何成,無別如火薪,餘未見因者,
正知由彼成。見果相同故,未說諸差別。凡所宣說因,
一切皆錯亂。
有說其餘第八,亦有讀誦為先,是讀誦故。如現在此人若不從他人聽聞,別于字句安布不能宣說。又黑女民論師所編制之討論,何不比度非士夫作?應當比度。除有先前師長之教授者外,其餘現在見有誰讀誦?皆不見故。其餘未見從士夫因生之吠陀,亦應正知是從士夫生,以現見世間語言與士夫之語言結果皆相同故。此因決定,以何類果從何因生成,無有差別,彼果定從彼因類生故。如火與薪。又彼吠陀未曾顯示士夫未作之差別,凡所說一切因皆成錯亂,以彼果定從彼因故。
申三、破無始因
雖皆無始成,然非依非士,故士夫未作,餘亦不依人。
蔑戾車等言,說斷無等語,無始故亦爾。是先作因故,
如此人未作,即成有何德?義於功用別,見故亦是疑。
吠陀諸論,雖皆無始而成,然不能因此便成立為依於非士夫所作。以無始故便謂士夫作者,則余言詞亦應不依人故。又蔑戾車等之言詞及說無前後世之語言,亦應如是非士夫作,皆是無始故。若謂是從前人先作為因而出故,即成立如此名言非士夫作者。曰:如是士夫未作,與成立吠陀是諦實義有何功德?全無所益,現見彼有顛倒義故。有吠陀義,一向決定是可疑惑,現見說者功力,配合差別義故。
未二、破不作性 分二:申一、破字未作,二、破語未作。今初:
字餘無別故,成立有何果?
若吠陀未作者,為字未作,抑語未作耶?若字未作,吠陀諸字成立未作有何結果?全無意義。以與世間餘字無差別故。
申二、破語未作 分二:酉一、破異字之語未作,二、破字之次序未作。初又分二:戌一、以不可得破,二、觀察而破。今初:
語非異於字,以不可得故。
若言語未作者,則彼語為異於字耶?為即字之次序為語耶?若語異字者,然語非離字別有異體,如是體不可得故。
戌二、觀察而破 分三:寅一、觀有無分破,三、觀遍不遍破。今初:
是多支體性,彼等異無義,非事假名事,如雲獅子等。
若各各有義,多立事顛倒。由通達一支,當達諸語義。
頓了達一切,應無時差別,一性亦無異,漸達非有故。
彼吠陀語,為以多支分為體性,抑無分一體耶?若多分者,為彼異分,一一不能顯示義理,抑彼一一分能顯義理耶?若如初者,則吠陀語應是士夫作,以非一一分能顯義理之有事,而假立為彼有事故。如婆羅門童子假名獅子等。若謂一一分能顯一切義者,則吠陀語假立多分,應是顛倒,以一一分即能顯示一切義故。又吠陀語通達一支分,即應通達一切語義,因同前。若謂頓時聽聞一切支分,無過失者,則吠陀語應無時間差別也。若謂是無分一體者,則吠陀語應無漸次通達,以無異分故。
亥二、觀常無常破
無常,勤發故,何非士夫作?若常,應常得,以無障覆故。
若謂俱有因。未具,不聞者,必待他。寧爾, 決定則相違。
彼吠陀語,為常無常?若無常者,則吠陀語雲何非士夫作?應是所作,是勤勇所發故。若謂是常性者,應常可得,是可聞之常法故。此因決定,以于常性無障覆故。若謂由俱有緣有所不具,故不常聞者,何為觀待他緣?即使爾者,彼吠陀語常時決定亦應相違,以待緣故。
亥三、觀遍不遍破
若彼非能遍,非一切可得。若遍,則一切,應頓時可得。
若作可得者,無變何能作?若根善淨者,彼無餘應聞。
若由善淨別,異故一義定。聲聚多喧雜,如何而得聞?
若聞彼散聲,非是能詮者,謂離聲有異,當極信於此。
若餘聲靜住,能詮如何聞?又功能定故,如何達異聲?
如由彼彼過,不許聲能詮,由諸聲所顯,能詮如何無?
又彼吠陀語,是否能遍一切處?若非遍者,則應非一切處可得,以是不遍一切處之無分一體故。若謂遍者;則吠陀語應一切耳識同時可得聞,以遍一切處,又是耳識可聞之無分一體故。若謂由緣所作乃可得聞故無過者,彼吠陀諸何緣能有所作?應不可作,是無變故。若謂由根善淨乃可聞者,則吠陀語,彼根善淨者應無餘得聞,是彼可聞之無分一體故?若謂由根善淨差別,決定唯聞一聲能詮之義,以各異根各各決定故。若爾,耳識如何得聞眾多喧雜聲聚?應不得聞,以決定唯聞各各能詮聲故。若謂從彼聲聚中,但聞散聲,非聞能詮者,則離聲外有異能詮,應極信受。實不應理。以離聲音外,異體能詮,有應可見實不可得故。又諸餘聲靜住不誦,唯一士夫誦詩詞時,如何聞其能詮?應不得聞,以只聞散聲故。又彼如何了達聲音異體?以聽聞一一能詮之功能決定故。若謂離聲音外,有異體能詮,以能詮能顯義,聲音不能顯義故。是有分故者,則由有分等彼彼過失,不許聲音為能詮者,是諸過失如何能詮非有?彼亦應有,以是有分故。
酉二、破字之次序未作 分三:戌一、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語,二、破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三、明已破離字有與次序。今初:
若謂字次序,字無異故非。彼亦無建立,餘次序違故。
說遍及常故,無時方次第。無常非能遍,過失前已說。
若謂字之次序是未作語者,為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語耶?抑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耶?若如前者,則吠陀諸字,汝之次序應並未作語,以與世間字,所作性無異故。吠陀諸字亦無一定建立次序,許是常故。常法與餘次序相違故。又吠陀諸字,應無時方次序,以說過常故。無常與非遍亦不應理,其過失前已說故。
戌二、破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 分二:亥一、常則無顯,二、縱有亦非理。今初:
顯次亦非語,常則除顯故。由功用所作,成故即是果。
善知已成義,許餘覺能顯。如燈,若余者,作者有何別?
由諸作和合,所作事決定,複得故是果。能顯非有故。吠陀諸字,其顯了次序亦非未作語,是常法故。以常法則遣餘以緣顯故。又吠陀諸字,是舌顎動作所成之果,是從舌顎等功用新作成故。若許爾者,則除舌顎等能顯者外,其餘新作者有何差別?以能顯自智由能緣門,於餘所顯同類已成義,為能緣覺之因,許為能顯故。譬如燈光。又吠陀諸字,即是舌顎新生之果,是從舌顎和合作用決定複新可得故。若唯能顯,必無新生故。
亥二、縱有亦非理
若謂作體性,離障為顯者,於無事功作,和合有何能?
與聲無別故,餘亦得為顯。若如是許者,諸因皆無用。
認識、有合等,所計諸能立,無喻,諸有事。皆刹那壞故。
亦破餘惡因。覺非依人者,自許、現、世共、比量頓違害。
若謂由舌顎作用,使彼吠陀聲之體性,唯離聽聞之障礙,是能顯義者,若唯離總聽聞吠陀聲之障礙,何故說汝是功用和合之功能?應非彼能,是無事故。余諸陶師,應得為陶瓶之能顯,以舌顎僅是吠陀聲之能顯,以彼生吠陀聲之理,與汝生陶瓶之理無差別故。若如是許者,別諸余因皆成無用,以彼陶師即是陶瓶之能顯故。試問:何為成立吠陀聲常之能立?若謂認識即此,及先有立名等,許為能立者,則成立吠陀聲常之同喻非有,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其成立聲常之諸餘惡因亦應破除,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若謂吠陀聲於耳識顯了之次序,是未作語者,則耳識應成常事,以顯了吠陀聲常事故。若許爾者,則耳識應不依士夫矣;若亦許者,別應許餘覺亦不依士夫。故行者派立宗——貪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以如是宗,自許貪心為士夫之德,能違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苦樂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以如是宗,現量能違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耳識不依士失,不應道理。以如是宗,世間共許及以比量頓違害故。
戌三、明已破離字有異次序
異字之次序,已明顯觀察。彼由分別增,何非依士夫?
又離諸字計有異體次序,亦非未作語,明顯觀察已破訖故。又彼文字次序,如何不依士夫?定依士夫,是由分別所增益之次序故。
午二、成立無常 分三:未一、舉因,二、斷諍,三、明此亦遮餘執。今初:
有即壞系屬,故聲是無常。
聲是無常性,是有事故。又彼壞滅,從有事有時即系屬故。
未二、斷諍 分二:申一、於無待因斷諍,二、于根本因斷諍。初又分二:酉一、斷以餘壞因而壞,二、斷無壞因相違。今初:
由火生餘義,其壞無實故,薪應猶可見。若彼由此壞,
如何餘壞餘?寧,薪何不現?彼持故不現,非,彼不障故。
生故壞有壞,如是薪應見。若如殺殺者,罪人不復生,
於彼亦如是。能殺非即殺。若壞非餘性,薪應即壞性,
彼無故非因,此外無餘相。
若謂其因不成,以由火使薪壞生為餘義。若爾,薪焚燒之後,應仍可見,以薪以前可見,薪壞無實物故。若謂即彼餘義之壞,是彼薪之壞者,餘義壞如何能成薪之壞?以離薪外是餘物故。甯許彼是薪之壞,試問:何故薪焚燒後薪不復現耶?若謂由彼餘義壞所攝持故本顯現者,彼薪應非由餘義壞攝持映覆而不現,以彼不能障故。彼餘義壞亦應有壞,以有生故。若許爾者,應自成已第二刹那即應壞滅。若許爾者,則第二刹那薪應可見,以於爾時不見薪之因已壞滅故。若謂如殺罪人之殺者被殺,共罪人不能複生,如是壞此薪之壞雖滅,然薪亦不能複現。曰:罪人之殺者被殺,罪人不能複生,與薪壞已滅,薪不能複現,並不相同,以罪人之殺者,非即難人被殺分。而薪之壞即薪之滅分故。又彼薪應即壞*性,以除自壞,非餘事故,又火應非薪滅之因,以彼滅是無事故。又火應不能生薪之壞,以薪之壞與薪,若一體、異體,俱不生故。以離此一體異體,亦無餘餘相故。
酉二、斷無壞因相違 分三:戌一、斷事與滅同時有,二、斷自相同,三、由此亦遮餘理。今初:
壞雖是無因,常故有事壞,同時俱有者,無事由何常?
於無,則不犯。事不壞過失,不許諸有事,由壞而壞故。
為知有事壞,不觀待餘故,心增益彼異,說彼住無因。
若謂壞雖是無因,然薪事與壞可同時有,以彼壞是常事故。曰:薪之壞滅,由何而是常事?應非常事,是無事故。若謂薪應不壞,無餘能壞因故。曰:許無餘能壞因者,不犯薪事不壞之過失,以不許薪事由餘能壞因而壞,是從自因生於壞故。外曰:若薪從自因生於壞者,與前說壞無因相違,言薪之壞,第六轉餘亦不應理。曰:於薪壞位認為無因,有其意義,是為了知薪事壞時不待餘因故。其薪與壞雖非餘物,然可用第六轉聲,由分別心增益似異於薪,雲彼薪之壞,用第六聲故。
戌二、斷自相同
若無從自有,此分別相同。無彼少許過,僅是成為無。
有則此分別,成與事系故。說言是無者,亦是非有事。
若少有所作,則是觀待餘。若事無少作,何為有所待?
外曰:薪滅彼無,應是從薪自因已成就而有,以從薪自因而生於壞故。若許爾者,則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別,於汝亦相同。曰:薪之壞滅,無有少許觀察一體異體之過失,僅是成為無事故,若計薪之壞滅是有事者,則有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別,以凡由因成就者,則與有事一體異體隨一系屬故。若說薪滅是無者,非說滅從因生,亦是說薪滅已即名非事故。又彼火事,豈是薪滅所觀待事?若有少許饒益事者可觀待他,汝於薪壞不作少益故。
戌三、由此亦遮餘理
以此雖無因,未生而壞故,先有與壞過,太過亦除遣。
以此說滅為無事,即遣除太過之失,謂薪從未生即應壞,以壞是無因故。若許爾者,則未生之前應已有,及應壞故。如何遣除?謂滅非從因生,是無事故。
申二、于根本因斷諍
如有具生者,則許有礙性,如是諸有者,有是可壞性,
有非生則非,由因性決定,果性則決定,無諸異因故,
無常性無異。
外曰:如具生法,有者是有礙,有者是無礙,如是有具生事是有壞性,有非具生事是非壞性。故非有事皆可壞滅。曰:果法離無常性無異體性,以離無常,無生異體之因故。以從因性決定而果性決定故。
未三、明此亦遮餘執
故彼等系屬,常性已遣除,聲能由前說,連系過已遣。
彼等聲義之系屬,亦遣除常事,凡是有事皆無常故。由聲瞭解義理之功能,亦非常事,以彼由前所親於系屬常事之過失,已遣除故。
午三、不作因錯誤 分二:未一、正說,二、破事難。今初:
言士夫未作,非能立知實,無人過造失,火等見餘相。
計彼為未作,不成為智因。于諸常住中,全不生事能。
分別習氣生,增益行境覺,有從彼所生,非義為行境。
言士夫未作,不能成立吠陀了知如實義,即無士夫過失所作過失之火等,已現見可成為餘相顛倒之因故,即許吠陀未作,亦不成為了知實義之因,以諸常法都無生有事之功能故。若謂此因不成,以緣虛空無為之分別成就故。曰:其緣虛空無為之分別覺,是從習氣所生,非以所取義(虛空)為所行境,是以分別習氣所生之增益為所行境故。
未二、破釋難
告謂所作者,見為顛倒故,未作語義實,反則違遍故。
無故,未說因,則疑彼容有,有事於相違,亦見能遍故。
由不得,不成遍無,前已說。無性若不成,於遮生疑惑。
若隨行及遮,于宗有法有,由決定果智,成者,是能立。
若所立異品,說其遮遣性,即成此同法,故因皆隨行。
若謂未作之語是實義者,以未作相反,則與實義義遍相違故,現見所作語是顛倒故。曰:彼士夫未作,于成立吠陀是實義之異品,亦容疑有,以為成立彼於異品無故,未說能立因故。若謂士夫未作,應於顛倒義無,以見於實義有故。曰:彼因不定,以於勤勇所發非所發相違事上,現見一有事即能遍故。若謂士夫未作,於顛倒義應無,於彼未見故。曰:此亦不定,以不可得,不能成立一切皆無,前已說故。又士夫未作,于成立彼宗之遮性,應有疑惑,以於異品不能成其唯無故。若許爾者,則非成立彼宗之正因;若是能立正因,須有隨行、返遮,于宗有法決定有性,為果之智所成就故。又逆遍成就之一切因皆應有同品隨行,凡說於所立異品相返性時,即顯此因法於同品轉故。
午四、成立咒是所作 分三:未一、正說,二、成立作者殊勝,三、若非殊勝自語相違。初又分四:申一、由名言辦果,二、破由聲功能成辦,三、破由加行成辦,四、釋無次序相違。今初:
有編制名言,諸咒能成果。
諸咒語是由某等士夫所編制名言,以能成辦息實等果故。
申二、破由聲功能成辦
若謂事功能,無別余亦成。若謂是余義,安布前已除。
彼義應常成,有待應無能。若由能如此,彼應皆能成。
非由善作故,不待作者別。若有事作為,亦事異成異。
非由作者別,能定,由言成。
若謂唯由諸字事物之功能,而辦息實等事者,則從所作餘顛倒儀軌,亦應能辦息實等事,以儀軌顛不顛倒,字無別故。若謂離文字是余義安布者,亦非是咒,前已破除有餘安布故。又彼諸咒應常成辦息實等事,以常能轉息實等故。以字功能常時有故。若謂要待余緣方能辦息實等事者,曰:餘緣於咒無裨益之功能,是常住故。諸咒要待余緣方能成辦息實等事,則唯字事,使無息實等功能。又彼諸咒,應一切人皆能成辦息實等事,以若唯由字事功能,便能成辦如此息實等事故。若謂要如此修儀軌之婆羅門,方能辦息實等事者,曰:諸咒效果,不應待作者之差別,以非由士夫善製作故。汝計唯由字事之功能故。若許爾者,則非由作者差別,而息實等之功能決定也。若謂有事由緣作為者,則有事各異,是由因緣各異而造成,非由是否婆羅門而別也。若問:婆羅門與旃陀羅等種姓差別,由何而成者?曰:於勝義中實無種姓貴賤之別,唯由世間名言分為種姓貴賤故。吠陀諸咒,非與婆羅門方與息實等果,不與旃佗羅等。是由士夫智力製作名言,起如是作用故(即由咒力生效,非由種姓生效)。又吠陀諸咒,息實等之功能,非由誦咒等作者是否婆羅門等差別而決定,是由製作之名言而成辦息實等事故。
申三、破由加行成辦
差別無可作,作何成作者?若顯為加行,彼前已遣除。
若彼覺是顯,彼合於果者,說者是顯因,聽者應系果。
若不顯微誦,聲功用加行,意誦應無義。聲是耳行境。
間從彼生故,彼覺亦顯者,若有義不成,分別隨行故。
自與共自性,欲一體而誦,由諸言誦故,不違非由事。
諸婆羅門由作何事而成修咒之作者?應非作者,以咒差別,無可作故。若謂能顯諸咒,是於咒果加行者。曰:咒果非緣能顯,是常法故。常法由緣顯,前已破故。若謂彼婆羅門是于咒果修加行者,由誦咒緣彼有顯咒之間覺故。若爾,自不誦咒,聽他誦咒者之旃陀羅,亦應與息實等咒相連系,由說者之因使咒顯故。又若咒聲不明顯,僅以發毀之加行微音誦咒,或以意誦,咒應無義,咒聲不明顯故。非耳識所行境故。聲是耳識所行境故。若謂以意誦咒時之分別覺,亦是咒之能顯,以是間接從彼咒聲所生故。曰:若意覺分別,應不能成立有咒聲之義為研取境,彼是前同類分別之隨行故。若謂汝自宗過亦相同,意誦應無作用。曰:以意誦咒而息實等,亦不相違,以咒自相與共相自性,欲為息實等一體性而誦之心所發起,如制名言者所制名言而誦故。諸咒非唯由事功能而成息實等事,息實等事待名言故。
申四、釋無次序相違 分二:酉一、難,二、釋。今初:
若無次序者,聞說味與海,應無差異果。
若聞說味(羅薩)與海(薩羅),應無瞭解異果,以彼字無次序及差別故。
酉二、釋 分二:戌一、明次序,二、明差別。今初:
彼依士夫有。字從起智生,從智而生聲。有彼差別彼,
是由耳決定。由彼智生智,聞彼非疾聞,由待憶彼故,
能憶後體性。彼是因持心,諸字因與果。說是諸次序,
彼由士夫作。
彼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諸字是從前發起智而生後發起智,從有次序智而生有次序之聲故。又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彼前字之差別至彼後字,是由耳根漸次決定故。又彼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有彼聞前字之智生起有智之後字,聽聞彼字時,非有速疾,徐徐聽聞,觀待憶念前字而生憶念後字之體性故。以上三段,初是次序之起因,次是構成次序結果,後是次序之後果。彼等諸字,是士夫所作,以是自因發起心之果,及是緣自心次第之因,由此說有諸字次序故。
戌二、明差別
故彼字體性,句與句他性,作者功用異,共作果差別。
彼諸字次序,編制而詮轉,不違欲成序,常住相違故。
士夫與諸字,因果性成故,字序皆從士,如火與薪理。
說薩羅(海)之句。與說羅薩(味)之句,各有二字體性,是他物性,是從作者功用行異而生故。共同讀(二字連讀)時,即瞭解為海、味之結果差別各異故。彼字次序非常住事,由欲編制而詮轉故。與欲樂不相違之次序,與常住法成相違故。一切字次序皆從士夫生,以士夫與諸字成為因果性故,如火與薪之理。
未二、成立作者殊勝
諸智力士夫,能作咒次者,不共性成就,餘無彼能故。
有了知續者,作某等密咒,彼是主者力,隨彼說理故。
欲果作諸咒,應說士夫作。成立士無能,由此而除遣。
所說覺、根、語,士夫等能立,似量有餘故,非能達實義。
諸具智力能新作咒次序之士夫,已成為不共餘入者,以余常入無彼智力故。若謂此因不成,以大路人亦有能作消毒等事者故。曰:若有瞭解揭路茶續之士夫,作某等密咒,彼等消毒之功能,主要是作揭路茶續者之功力,以是隨順後所說道理而行乃生效故。諸咒應說是士夫所作,以欲求息實等果而製作故。今此成立作咒者殊勝,亦有所為,是為破除說士夫無見超根義功能之能立故。以彼所說,有覺、有根、發語,是士夫等能立,皆非能通達如實義之正因,以是似量即似因故,是有餘因故。
未三、若非殊勝自語相違 分二:申一、正說,二、破義決定。今初:
聲自體不說,此義,此非義,士設立此義,彼複具貪等。
一了義非餘,誰作此差別?如是有人知,汝為何不許?
若語量不欺,說彼了義者,諸極不現事,非有量能知。
誰語量不欺,彼所作語言,得謂正教故,非士作,無義。
若極不現義,無教有知者,則許超根義,有能了知者。
今顯說無殊勝士夫,與說勝比者(外道人名)了知吠陀定義,自語相違。行者(外道名)士夫,是汝假立此定義,以汝假彼定義,而吠陀聲自體不能說此是我義,此非我義故。若許爾者,汝不能成立彼定義,以具貪等故。如勝比者,如是有餘士夫亦能瞭解定義,汝為何不許?不應道理。汝說勝比者了知定義,唯彼一人了知定義,非餘能了,如此差別是誰所作?無能作故。若謂誰語於所說義以現量不欺,即說彼是了知定義者。曰:如諸天與梵等,非是勝比者之現量所能測量,是極不現見事故。汝為成立吠陀是實義者故,以非士失作為因,應全無義。以說勝比者所作語得為正教故。以說勝比者之語由現量門,於所說義不欺誑故。汝現已許諸超根義有能了知者,以極不現見義,雖無正教,有能了知者故。
申二、破義決定 分四:酉一、破由量成,二、破世許成,三、破吠陀自成,四、破自性成。今初:
或自具貪等,餘非了明義,吠陀非能了,誰達吠陀義?
故欲生天者,聞說祭祀火,有謂食狗肉,非義,何量證?
勝比者自己應非了知吠陀定義者,以共足貪等故。其餘士夫亦不能了知吠陀定義,以具足貪等故。吠陀自己亦不能使了知吠陀定義。若彼能使瞭解,則講說者都無義故。吠陀定義由何量能通達?都不能達,以勝比者及餘士夫並吠陀本身,皆不能通達吠陀之定義故。若許爾者,則欲生天者,聞說祭祀於火,說食狗肉非所說義。于此有何量證?都無定量,由上所許故。
酉二、破世許成
世語共計者,彼有種種義,誰辨此聲義?超根義誰見?
見非世許義,天天女等聲,如是聲於餘,起如是分別,
世許諸人語,不許彼為量。複由彼達義,此欲嗔何為?
若違越世許,分別有何因?世許非量故,執彼有何因?
世許於聲義,決定生猶豫,以見彼諸聲,種種義轉故。
由未見決定,有各種功能,聲自引疑惑,餘無不可故。
若謂“阿伽尼貨党祖呼耶達底”吠陀之聲義,是瞭解為“注酥於火內”。以世間語言共許如是故。曰:世間共許有種種義之聲義,誰能分辨決定此義?全不應理。超越根義有誰能見?無能見故。又吠陀之聲,由世間共許,不能成立汝義決定,以見汝所說義與世間共許不相同故。如世間說:天神之住處為天趣,彼處之女子為天女。汝說天趨為欲樂,天女為器具故。若謂彼吠陀聲(阿伽尼等)是瞭解為“注酥於火內”,以吠陀本釋中說故。曰:于根本吠陀如是聲,諸餘注釋不能成立吠陀定義,以餘注釋中對根本吠陀所說,起如是過失之分別故(即阿伽尼咒聲既可作為燒護摩解,亦可作為食狗肉解,故注釋中起疑惑分別,不能決定)。汝何為複欲以世間共許而通達吠陀定義?此不應理。汝原說世間共許乃諸人之語,不許為定量而嗔棄故(即為何時嗔恚不許為量,又時而愛欲用以成立定義耶)。若謂汝以何因緣違越世間共許,分別彼吠陀聲為食狗肉之能詮耶?曰:汝以何因定執世間共許為成立彼之定量?彼非量故。又即由世間共許,於吠陀聲義之決定引生猶豫,由世間共許現見諸聲於種種義轉故。又吠陀自身使未見能定者懷疑汝能於種種義轉,除所說義,非不能向餘轉故。
酉三、破吠陀自成
有說此是路,是此株杌說,餘謂是自說,當觀彼差別。
可於一切轉,兩說顯一義,是由何而定?除說欲決定,
何知超根境?說欲是定因,言是彼能顯,彼非人則無,
彼非唯一義。
若謂吠陀為勝比者說其定義,是彼為我行者宣說。曰:如有人問:“何者是往城市之路?”有狡獪者謂是此右路。是此株杌所說。餘人則謂是自己說。對如是兩人所說,當觀察其差別,是各隨己欲而說,都無差別。其株杌全無指示道路之能力故。行者與余講吠陀定義之外道,二人皆各隨己欲解說吠陀定義,全無差別,以汝二人皆欲說吠陀定義,而吠陀自己全無宣說定義之能力故。又吠陀聲由何決定唯顯一義?全非決定。以於一切義皆可轉故。除隨說欲決定義外,於超根義無能知故。又吠陀聲由何知彼唯於一義轉?應非如是。以計士夫未作故。此因決定,以樂說欲是決定義之因,名言是決定義之能顯,非士夫作,彼非有故。
酉四、破自性成
若由自性定,於餘彼不可,言亦成無義。名顯性差別,
由何而決定?隨自何所欲,何謂定於彼?故言皆可立,
非唯顯汝欲。
若謂吠陀聲,由共自性決定各是一義之能詮者,則餘說者欲作余義解,彼應不可轉,全無所瞭解。又以名言解釋,如雲“此聲是此義”,亦應全無意義。若謂名言亦唯顯一義者,曰:彼吠陀聲決定唯顯一義,由何決定?應不決定。是由名言瞭解義故。又非唯顯行者所欲,以可隨欲配合名言故。凡隨自欲而轉者,則全無唯詮一務之決定故。
卯二、破一分不欺故為諦實 分二、辰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吠陀一分故,餘亦應如是,如火禦寒實。餘作如是說。
若謂阿伽尼等吠陀餘聲,亦是如是真實義者,以是吠陀之一分故。譬如說火能禦寒之語是真實義。行者等余人作如是說。
辰二、破執 分三;巳一、能立不定,二、破所立,三、破太過失。今初:
味同,體同故。一器餘亦熟。有餘錯亂故,知理如此破。
若謂義一分如是,是成立阿伽尼等吠陀有真之實義正因。不應道理。了知正理之陳那論師如此破雲:“是成立彼之有餘錯亂因故。”譬如為證餘果與所食果其味相同,而雲與彼色體相同故。又如為證所食餘飯皆是熟飯,雲與所食飯同在一器中,無差別故。
巳二、破所立
士常為作者,諸事常,超根。根所取,諸事。因、住、壞不等,
餘由二種量,遣除為行境,違依教比量。諸所有言說,
未遣諸相違,論義亦未顯,計彼義諦實,娼婦以吵勝。
又行者派計吠陀有真實義,與諸娼婦唯以吵嚷勝共夫主相同。以士夫常證為作者及受者故。說諸有事常故。說超根之總義等是根所取故。說諸有事因不平等;常法為因;住不平等,成已由緣而住;滅不平等,由後起因而壞滅故。複說許多量相違事,為二種量所遮除之行境,及與依教之比量相連故。如計覺是不現見事為現量所遣除,計吠陀有真實義是不現見,為比量所遣除,說沐浴等能淨罪障,為自許所遣除等。對以上所說一切相違過失未能除遣,對吠陀論之定義,亦未善解說。僅以一分不欺誑,便計吠陀有真實義故。
巳三、破太過失
若如是量成,則此何非量?士夫多說中,非無一實義。
若由一分不欺誑,如是便能以量成立吠陀有真實義者,則此語言何有非量?以諸士夫說多語言,非無一語是實義者故。
醜三、結
聲住於說者,非事性、非果,除此相反者,亦無不錯亂。
諸能詮轉趣,見所詮而作,彼此相違義,如何通於一?
故教與諸事,任何了達者,不成“無不生”,彼能定何義?
故彼雖遮返,不成有事無。定無為果者,不得,不能成。
此能詮聲應非所詮事之自性或果,以是住於說者之樂說欲故。若許爾者,則於所詮義全無系屬,以除此同體系及因果系外,其相反者(即非二種系屬者)無有不錯誤之系屬故。若謂能詮之轉趣,是由見所詮而作故,能詮是所詮之果者。若爾,常無常彼此二種聲,雲何於一聲而轉(如說聲無常,或說聲常)?應不能轉,以常無常是互相違義故。又由彼教,能決定何義?都不能定。以教與所詮事,任何通違者都不能成立“無則不生”之系屬故。由教於不現見義,不能以不可得故,成立“決定無”之結果,以彼教雖遮返(即無彼教),亦不能成立不現見事為無故(雖無能詮教,仍有所詮事,故非因果系屬)。
此品略義,謂於抉擇自義比量之支分中,須廣抉擇決定因三相之方便。不能如實了知彼理之原因,是由於未能無例通達言聲與分別是遮詮之理之所致。故廣抉擇遣餘及彼詮顯之理。一般引生比量智,並不須了知遮詮之差別。今于求解脫之支分中,須無例抉擇證解脫與一切種智之道。若不了知遮詮之差別。則于增益執未斷謂斷,於不須斷者反謂須斷,顛倒執著喪失大義。為除此過,所以廣說遣餘之理。次因敵者對不可見不可得因,起邪分別,謂現、比二量不可得雖不能成立為無,然不見教中宣說,則能成立為無。以造教典即為抉擇一切所知之真理,故凡有者教中即須說故。在破此執之支分中,廣破計吠陀為量。又敵者未見教中宣說,亦不能成立為無,即教中有所宣說,敵者亦不定能見故。又先未瞭解之義,唯以教證新了知時,須觀待名言。若以教中不可得便成立為無者,須於一切所知堪為定量士夫之言教中全都遮止方能成立,非僅一分未見,便能成立故。彼教亦非以士夫未作為准,以彼都無顯示真義之能力故。許士夫所作言教為定量之方便,要先觀察彼所說語,審察清淨方許為量。非先成立無過士夫為量,其後即許彼所說語為量。為使了知此義,故廣破吠陀為量等。
子二、明計教為量是愚人
計吠陀量、有作者,計浴為法種姓傲,為滅罪故行苦惱,是愚惡慧五種相。
行者派愚癡惡慧之五相俱全,(一)計內容相違之吠陀為定量,(二)說有常士夫為作者,(三)計僅作沐浴便使法增長,(四)縱無功德謂是婆羅門種而生驕傲,(五)為滅罪惡苦惱身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二(終)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三 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 法尊譯編
成量品第二
丁二、顯解脫道之成量品 分三:戊一、略釋成為量,二、廣釋其能立,三、釋以量稱義之所為。初又分二:巳一、釋量,二、說成為之所為。初又分二:庚一、能相量,二所相量。初又分二:辛一、明不欺智為量,二、顯不知義為量。初又分三:壬一、正說,二、斷諍,三、不欺決定。今初:
量謂無欺智。
上來已說能宣說量論之因謂自義比量。今當解說陳那論師雲“敬禮成量欲利生,大師善逝救護者”之義。或問:若說世尊為正量者,量之總相雲何?何故世尊是量?曰:量之總相謂新生無欺智。如說見青根識是量,以是新生無欺智故。
壬二、斷諍 分三:癸一、斷不遍過,二、斷太寬過,三、說智之所為今初:
安住能作義,不欺。聲亦爾,顯示所欲故。說者能作境,何義覺明顯,
於彼聲是量。義性非有因。
問:若不欺智是量相者,則不遍比量,以比量不以自相為所取境故。曰:如通達具煙山上有火之比量,是不欺誑,以是通達安住能燒煮作用之覺故。問:若不欺智量相者,不應道理,以不能遍聲起量故。曰:聲所起量亦是不欺,以顯示所欲趣境故。此之理由,如說瓶之聲,是說者自身中能作之境,即是瓶義,使其行相於覺中明顯,對彼是量。(即說瓶時,說者心中瓶相明顯,於彼瓶相,瓶聲無誤,即不欺義。)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癸二、斷太寬過
緣於已取故,不許彼世俗。
問:若不欺智者,則決智亦應是量。曰:世俗覺之決智,不許為新生不欺智,以是緣自親因量境之念覺故。
癸三、說智之所為
覺是正量性,所取所舍事,轉趣彼主故。由有境各異,
覺證各異故。彼有此有故。
問:諸有色根,豈非是量?何故說不欺智是量耶?曰:新生不欺之覺乃是量性,以於所取捨事隨轉還中,新生不欺智是主要故。要有彼義相顯現方此對彼之通達故。由有境相之覺各異,方安立此覺通達彼義各異故。
壬三、不欺決定
由自證自體,由名言是量,論是遮愚蒙。
問:若不欺智量相者,為由決定不欺,抑由他決定為不欺耶?曰:如緣青之根現量,非唯由自或唯由他決定不欺,謂由自證現量證知自體,由後起之名言量證知於青,是正量故。問:若由自或他,能決定為不欺,由宣說量相之論應成無用?曰:宣說量相論亦有所為,是為遮遣對量相之愚蒙故。
辛二、顯不知義為量
顯不知義爾。證知自體後,總相識應得,意謂於自相,
不知所知故,觀察自相故。
問:唯不欺智,量相即圓滿耶?曰:不爾。能顯以前不知之義,亦是量相之一分故。問:知青色自體之後,緣青色之識,於青色應亦得是量,以是新知青色總故。曰:彼不決定,以於青色是量,意謂須是先不知青色自相所有,新了知故。若於青色是量,是於青色自相觀察轉故。緣總之識非觀自相故。
庚二、所相量
世尊具是量。
佛世尊是量,以於所化之增上生決定勝,無所欺誑,及新了知四歸真理,具彼二德故。以佛具彼新生不欺智故。是為定量。
巳二、說成為之所為,分二:庚一、正說,二、斷諍。今初:
為遮無生者,論說成為故。待立量應理。
問:若爾說量已是,何故說成為耶?曰:論說成量,有所為義,為遮無生自然量故,及為令了知諸佛世尊,觀待圓滿能立,成為定量士夫,應正理故。“無生”有二解:一謂外道妄計大自在等,是無生自然之量。二謂若未生起一切種智,亦非是量。“圓滿能立”:即意樂圓滿——欲利眾生之大悲心與菩提心,及加行圓滿——廣修無我慧等二種資糧。由此圓滿而成正覺,是為定量。
庚二、斷諍 分二:辛一、於遮斷諍,二、於表斷諍。初又分二:壬一、破自然是量,二、破有自然之能立。今初:
量非有常性,達有事量故。由所知無常,彼不堅性故。
有依次生者,常生非理故,不可觀待故,非誰饒益故,
無常亦非量。
問:為遮無生不應道理,以自在是常住自然量故。曰:量非有常性,以通達有事之覺是量故。由所知境是無常性,則能知量亦是不堅性故,若謂自在之智雖是無常,但自在是常。曰:自在之前後者諸智,後常法生不應道理,有依次生故。以常法非任何助緣能饒益故。常法不可觀待緣故。若謂有無常自然量者,曰:應無無常自然量,無彼能立量故。
壬二、破自然之能立 分二:癸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住行、形差別,及能作義等。
外曰:世間之處身受用,皆由士大夫覺心為先而作,以住行故,如小斧。具足形狀差別故,如宮殿。是能作義等故,如斧鋮。引複除自在外,餘不能作,故成立為自在所作。
癸二、破執 分三:子一、破所立,二、破能立,三:破自在為一切因。今初:
極成或無喻,複是疑惑性。
若說世間之處身受用是士夫作者,為總成立,以士夫覺慧為先,抑成立常士夫所作?若如初者,對佛弟子,以覺為先,不須成立,以佛弟子許覺為先,已極成故。若如次者,應不能成常士夫所作,以成彼宗無同喻故。又能作義,亦非成立世間處身等以士夫覺慧為先所作之正因,以于成立彼宗之遍相,是疑惑性故。
子二、破能立 分三:醜一、正破,二、由此亦遮餘理,三、彼所成義。初又分二:寅一。形義不能為因,二、形聲不能為因。今初:
隨有無加持,形等如欲成,由彼所比度,彼是正理性。
異事所成就,聲同無異故,比度則非理,如灰物比火。
非爾,則陶師,製作陶瓶等,作泥團形故,蟻垤亦彼作。
所立隨行故,果總亦能立,系屬各異故,說異過果同。
若以形為成立彼宗之因者,為以形差別為因,抑僅以形為因?若如初者,則隨加持者有無,其形如欲成就,由彼比度宮殿之形是由士夫所作者,此應正理。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若由彼成立山峰形狀是士夫所作,則非正因。以成立彼宗之宗法不成故。若如次者,則由從種類異事成就之形,與名為形之聲同轉,僅以是形無所異故,以此為因,比度山形是士夫所作,則不應理,成立彼宗之遍相不定故。比如由灰色物比度有火。若非遍相不定者,則應成立蟻垤亦是陶師所作,以與陶師製作瓶等泥團形狀有相同故。若謂今以形為因,汝觀形之差別而破,是果同之似破。(果同是一種似能破之名。原是勝信論對正理派立“螺聲是果,勤勇所發故,如瓶”。正理派破雲:“為是先有,勤勇所顯,抑是先無,勤勇新生耶?若勤勇所顯,則因不定。若是新生,則因不成。” 勝論說“彼是果同似能破” ,即以彼之破他方式,對彼自已之因,亦同樣能破。因為前量式是觀察果,故名果同。又解:由彼似能破,為他人所出之過,彼自亦同犯其過,結果相同,故名果同。)曰:以總果所作性,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宗法,所立法之順遍決定故。對此正因,若謂聲之所作,於瓶不成;瓶之所作,於聲不成。故所作性非成立聲無常之正因。如是由有系屬之聲瓶各異,觀察別與出過而破。許此似破為果同似能破,以是于能成所立之總因,觀察差別而破之似能破故。今說特殊形為因,則不成;僅以形為因,則不定。故形非成立彼宗之正因。如是破之能破,非果同之似能破,以非對於以能成所立之總因,觀其差別而破之似能破故。
寅二、形聲不能為因
種類別所成,由風聲之總,成立,非正理,如說語言等,
牛故是有角。依他說欲故,諸聲皆非無,有彼故義成,
一切成一切。
若由見具形種類之差別所成就,與名為形之聲總其同轉,便成立山形為士夫所作,不應道理。以成立彼宗之遍相錯亂故。如說“語言等是有角,以牛聲轉故”。若因不成者,應一切士夫不用煩勞便能成辦一切義利,以有彼聲便能成辦有彼義故。此因決定,以諸聲於任何處無不可轉故。以諸聲是依他樂說欲而轉故。
醜二、由此亦遮餘理
以此而觀察,劫毗羅等派,由無常等故,亦說無心等,
及剝皮死故,而說具足心。
此以所說觀察形非正因之理而觀察也。何所觀察?謂觀察劫毗羅派等尼犍子派,前者說樂覺無心等是物質,以是無常及等是有生故。及尼犍子派說樹具足心,以剝皮即死故。以無常及有生,亦非成立樂覺無心及是物之正因,是不定因故。
醜三、
若事體不成,此理若成就,別不成無害。如聲依虛空。
聲雖不成立,事成即成立,如佛對鵂鶹,說身等能立。
若彼性誤等,聲雖不錯誤,知能立有過,由事成事故。
行故有手故,立有角及象,此聲之所詮,世許,非欲說。
所舉之因,有因之體性與差別二事,其中以體性為主。若因事體性於有法上不成,即犯宗法不成過,此理應理。若因體性於有法上按立量式成就者,即量之差別不成,亦不妨害宗法成立故。比如聲上,依虛空之所作性雖不成就,然於所作性是成立聲無常之宗法,都無妨害。問:若爾,因之聲不成立,而義成立,彼將如何?曰:於有法上,因之聲雖不成立,若因之事成立者,亦成立所立。如佛弟子對鵂鶹派,立四大種之微塵無常,說有身、有礙等為能立。“有身”即“有所觸”之義。對勝論者說“有身”之聲,於四大種微塵上雖不成立,但“有所觸”對勝論者,則是四大種微塵無常之正因,以是對彼,成立彼宗之三相故。相反,若彼因之義性錯誤等,等取不成及相違。聲雖不錯誤,當知亦是有過失之能立。要由果及所遍事,成立因及能遍事故(以果證因是因果系,以所遍證能遍,是同體系)。聲雖不錯誤,而義錯誤之比喻,如說“花牛是有角,能行故”,及說“象兒是象,是具手故”。此說牛名能行,及說象名具手之聲,于所詮牛象之名,並不錯誤,以是世間共許立彼名故。然所欲說之能行及具手,于牛象非無錯誤,彼是人故。
子三、破自在為一切因
如彼事是因,即何時非因,由何計彼因,而不許非因?
由械藥等系,黑者傷及愈,無系屬株杌,何不計為因?
自性無差別,亦不可能作,常則無遮故,功能亦難知。
有何成何性,計餘為彼因,則於一切果,諸因應無窮。
能生苗地等,性轉變是因,若彼善修治,見彼差別故。
若如根境合,無別,是覺因,此如是。非爾,彼亦有別故。
諸別無能,若性無差別,合亦應無能,故成有差別。
故各別無能,合則有功德,是因。自在等,則非,無別故。
彼自在事,由何理由許彼為因,而不許非因?不應道理。如彼是因之自在,與即彼何時非因之自在無差別故。若謂不定者,則無系屬之株杌,何故不計為黑者受傷與傷癒之因?應計為因,以與非因雖無差別,亦有是因故。不能許爾,要由與器械及藥等連系黑者乃受傷與傷癒故。若謂觀待助緣方能作果者,曰:自在亦不可觀待助緣而能作果,以與不作果之自在自性,無差別故。又彼自在生果之功能亦難了知,以汝雖返,果無遮故。以是常故。若謂根本不遍者,則於一切果諸因應無窮,以有何等因,即生何等果性,是離彼等妄計餘法為彼果之因故。若謂地等應能生苗,以與不生苗之地等無差別故。曰:地等由不生苗之地等自性轉變,即能生苗是生苗因,若將彼地善加修治,則見彼苗差別美好故。若謂如彼和合根境與未和合根境雖無差別,然是根識之因,如果自在亦爾。曰:根境和合與示和合非無差別,於彼根識亦有明不明之差別故。若不爾者,則根境 和合亦應無生根識之功能,以與根夫妻別別無生識功能者,自性無差別故。此即成立和合根境與未和合根境,是有差別,以根境未和合不能生根識,境和合即能生根識故。自在等則非因,以與非因無差別故。此因決定,若各別時無生果之功能,和合時則有生果之功德者,彼等乃是因故。自在不爾,故非是因。
辛二、於表斷諍 分二:壬一、諍,二、答。今初:
量知不現義,無彼能立故,殷重修非有,有作如是說。
順世派有作如是說:說佛世尊是定量士夫不應道理,若是定量士夫,須知一切不現見義,以無彼能故,于彼方便殷重修行亦非有故。
壬二、答 分三:癸一、尋求遍智之原因,二、智求之理,三、明遍智。今初:
於不知而說,諸恐錯誤者,為修彼說故,尋求具知者。
對於實不了知寂滅苦之方便而妄宣說者,恐誤以為真正大師之求解脫者,尋求有真知滅苦方便者之原因,為於彼大師所說方便殷重修行故。
癸二、尋求之理
故應善觀察,辦彼所修智,此能知盡數,於我無所需。
求解脫者,當觀察此師有無了知滅苦方便之智,成辦求解脫者所修之事。非是觀察此師能知否盡數量,以知盡數量,於我求解脫者無所需故。
癸三、明遍智
了知取捨性,及其諸方便,許彼為定量,非了知一切。
隨能見遠否,要見所欲性,若見遠是量,當來依鷲鳥。
許佛世尊是定量士夫,以於所取所舍性及其方便,了知究竟故。又佛世尊非以了知一切盡數為定量士夫,以求解脫者無所需故。又佛世尊是定量士夫,隨能否見遠皆可,以見所欲求性到究竟故。若謂以能見遠為定量士夫者,則應教雲:求解脫都當來依止鷲鳥為師,以彼能見遠故。
戊二、廣釋能立 分二:巳一、順成立量,二、逆成立量。初又分二:庚一、因圓滿,二、果圓滿。初又分二:辛一、意樂圓滿,二、加行圓滿。初又分二:壬一、正說,二、釋難。今初:
能立由修悲。
諸佛世尊是定量士夫,其能立是由修習大悲心而生故。其大悲心非從無因及邪因生,是由多生修習悲湣而生故。
壬二、釋難 分二:癸一、釋無多生修難,二、釋修亦無無邊增長難。初又分二:子一、難,二、釋。今初:
覺依於身故,由修無所成。
順世派雲:由前後生修習悲無所成就,以無前後生故。以身壞時心亦壞故。以覺意依於身故。
子二、釋 分二:醜一、略標,二、廣釋。今初:
非爾,破依故。
彼身非是覺意之殊勝所依,以正理破身為覺意之殊勝所依故。
醜二、廣釋 分二:寅一、明有前後後,二、破無之能立。今初:
最初受生時,呼吸、根、覺等,非不待自類,唯從於身生,
太過故。現見,具有結續能,彼為有何事?又由無何事,
於後無結續?何處不產生,濕生等眾生?全無彼地等。
故一切種性,故根等不待,自類是大種,如一轉變時,
皆變無別故。諸根一一損,意覺非有損,此變則現見,
彼等亦轉變。故覺住所依,有依於覺性,是諸根之因,
故是根從, 覺。有如彼能引,後亦, 當如彼。由彼識益故,,
說意依於身。若無根非覺,彼亦非彼無。如是互為因,
故互是有因。從無次第者,非生有次第,非別亦無待。
從身次生覺。彼亦顯次第。其前前刹那,是一一刹那,
先無者之因,是故一切時,可見其為因。
最初受生之時,其氣呼吸及諸根、意覺等,非不待各自同類,唯從身生。若如是者,有太過失故。現見現在前念心具有與後念心結續之功能,彼有何增上事能續?又出無何因緣於後時無後心相結續?實不應理。立量式雲:胎生無間之心,應有前心為先,是心識故,故此現在心。平常之死心,應有後心結續,是有染心故,如此現在心。問:如何有太過之失耶?曰:地等一切,應皆成有情之種子體性,以地等無任一分不產生濕生等有情根等不待前念,自類唯與大種生者,如有一大種轉變為有情,則一切大種皆應轉變為有情,以彼等之大種因無差別故。又若計身為意覺之殊勝所依者,為有根身,抑無根身?無根身,下文當破。若有根身者,有根身應非意覺之殊勝所依,以一一根受損害時,非意覺直接有損害故。然此意覺都是身之所依,以汝轉變時,現見彼身等亦有轉變故。是諸根從意覺生,以後覺安住之所依是前覺,有依前覺之業。是諸根之因故。臨終時之根等,後亦當與如彼同類後根等結續,以有如彼之能引業故。問:若身非意覺之殊且所依,則與經說“身與心互相隨逐”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由彼身識能饒益意覺之原因,經說意依身故。若謂根是意覺之所依,以無根時意覺不生故。反難曰:意覺應是身之所依,以無意覺彼身亦不生故。若許爾者。觀待相續,亦應是身心互為因,身是心所依,心亦是身所依故。若許爾者,觀待相續,身心應互為有因,以互為因故。又若依身者,為依常身,抑依無常身?常且非理,應非從身次第生意覺,以身是常非次第故。若謂身雖是常,然觀待諸緣能次第生意覺。曰:彼身亦不能待緣次第生意覺,以身,緣不能使有差別故。若謂觀待前意覺,從身漸次生後意覺,曰:若爾,彼身亦顯有次第。以從漸次生覺故。若許爾者,應一切時可見前念身心為後念身心之因,以身心前前刹那,是先無身心一一刹那之因故。以上成立初生之心有前因,臨終之心有後因,故證有前後生。
寅二、破無之能立 分三:卯一、標、二、釋,三、結。今初:
後心與餘心,結續有何違?彼羅漢後心,由何許無續?
豈隨此宗派,量不能義耶?若謂離彼因,此中何不說?
外曰:平常人之死心,不與後心相結續,是死心故,如何羅漢之死心。曰:最後死心,非是成平常人死心,不與後心結續之正因,以汝與餘心相結續,無任何相違故。試問:彼阿羅漢死心,亦由何因不與後心相結續?若謂佛教中如是說故者,曰:佛教宗義,汝豈隨行耶?不應隨行,以是量不成義故。若謂阿羅漢死心,不與後心相結續,以彼因氣息已離身故。即彼因息離身,于此成立平常人死心不與後心相續之因中,何為不說?理應宣說。以汝與死心隨一,是成立彼宗之正因,而死心非成立彼宗之因故。
卯二、釋 分三:辰一、破是增上緣,二、破是親因緣,三、斷諍。今初:
如彼覺取故,意非從有根。生識能異故,亦非從一切。
無心故非餘。一因故共住,如根如色味。由義門轉變。
常隨彼轉故,由有能饒益,彼因故第七,及說言生故。
有時於心續,亦容能饒益,如瓶等火等,唯爾非必遮。
若謂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者,為是增上緣,抑是親因緣耶?若是增上緣者,意義分別非從有根身為增上緣而生,以若是者,應如彼根覺明顯取境,有此過故(分別意識緣色等境,不如根識明瞭)。亦非由一切根和合發生意識,以諸根發生根識之功能各異故。亦非餘發爪等為增上緣發生意識,是無心故。問:若爾,身心共住應成相違?曰:身心可以共住,從一聚因生故,比如五根,如色與味。若謂身是意覺所依,以見由身轉變,意覺轉變故。曰:外義(即外境)應是意覺之所依,是由義門見意覺轉變故。有由飲酒使意識醉亂,有因服毒使意識昏迷。皆由外義使然,非由根力所致。故不能證明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問:若爾,如萬事俱備是使果隨遮之殊勝所依因耶?曰:如燈是燈光之殊勝因,要先有燈方有燈光,燈對燈光作直接饒益故。要常隨彼燈有無轉故。經說“此有故彼有”,說第七轉依聲。又說“此生故彼生”,說第五轉從聲。即為令了知,若是彼果之殊勝因,須是彼果前無間所生,能直接饒益者故。(這三句頌文,即釋經義。“由有”即“由此因有故”,對彼果“能饒益”,即是彼果之因。用第七轉聲表為所依,是增上緣。經又言“此生故”,說的第五轉從聲,表能生之親因緣。用何轉聲,是梵文文法,在漢文中難以表明。)此說明殊勝所依因,要常隨轉,如燈光依燈。身與意識不具此種關係,故非真能依所依。彼身有時於心相續,亦容作饒益。然唯爾許,非是身滅心必隨遮之殊勝因,以無色界仍有心故。比如火等對於瓶等暫時饒益。非必隨遮之因。
辰二、破是親因緣 分二:巳一、觀身為親因緣之理而破,二、觀身體性而破。初又分二:午一、是親因之違害,二、非親因之能立。初又分二:未一、觀前後破,二、觀同時破、初又分三:申一、出過,二、、破救,三、明親因相。今初:
于身安住時,心應無遮滅。
若謂身是心之親因者,已死之身,心應無遮滅。以親因之身安住故。
申二、破救 分二:酉一、破順緣不備救,二、破違緣破壞救。今初:
由彼有乃有,彼自在轉故,彼呼吸,非彼。若無勤功力,
由何風呼吸?由彼等盛衰,應得為盛衰。彼等過亦同。
心因則不同。余安住能引,亦許是因故。
若謂雖有親因之身,然無自緣,故無心不遮之過者。曰:是從彼意覺,生出入息,非彼是意覺之殊勝所依,由有意覺之力,彼出入息乃有,及由彼意自在之力,息乃強弱轉故。彼風息之呼吸,若無意之勤加功力,由何而起?不能起故。又應由彼息等之盛衰,而意得為盛衰,以計彼息是間之親因故。又彼息等亦應於已死身有不遮滅之過失相同,以親因身仍安住故。若謂汝自亦犯“於已死身心應不遮滅”之過,以前心是後心之親因故。曰:若許前心為後心親因者,則無同犯於已死身心不遮滅之過失,以許餘能引業亦是身心共住之因故。
酉二、破逆緣破壞教
若如株杌等,過違,身非因。由死過退時,則應能復活。
若如火雖滅,薪變不復還,彼亦不退轉。不然,有醫故。
有令生變化,有不復生者,有可還轉故,如火於薪金。
初雖小不退,所作可還者,彼當能複生,如金堅硬性。
說非少可醫,能治難得故,或壽已盡故,若僅是病患,
則無不可醫。死毒等遮故,彼咬亦可截,由離變壞因,
彼何不復活?
若謂如咒加持之株杌等,則非火因,如果已死之身亦非心之因,以由風膽等過患違逆心安住故。曰:死時之身,心應能復活,親因之身仍安住,而過患已退故。若謂如火雖滅,然由火造成薪之轉變則不退遠。如是病患雖退,而病之轉變亦不退轉。曰:由病所作變化,非不可遮,醫病加行有作用故。所有變化非都不可轉,有能變化,使所生變化不能複生,有能變化,所生變化能還轉故。如火于薪及金。初種變化雖小亦不可退,從自因生為不可退故,如薪化灰。其可退變化則能複生,從自因生為可退事故,如金堅性。問:若病之變化可退,與經說“不可治病”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意說非少功力所能醫治,以能醫治之醫藥皆難得故。以無餘逆緣而順緣具備,則定能醫故。又毒死之身,心何不昨活?理應復活。以親因之身仍住,逆緣致死之毒等,可用咒等遮故。或被毒蛇咬傷,亦可截雲傷處,令離病患變壞之因故。
申三、明親因相
親因無變異,則諸有因者,不能使變異,如泥無變者
則瓶等無異。若事無變異,彼事有變異,此彼因非理,
如牛青牛等。心與身亦爾。彼從俱有因,生果則共住,
如火與熔銅。
如親因無所變異,則亦不能使有親因之果有所變異,如泥團無變異,則瓶等亦不異。若此事無所變異,而彼事有變異者,則此事應非彼事之親因。如黃牛與青牛等。如是身應非心之親因,以身未變時,心有變故。問:若爾,身心共住相違?曰:果心可與身共住,以由身之親因作俱有因而生故。如火與熔銅。
未二、觀同時破 分三:申一、破同時所依之理,二、由此亦破餘理,三、結義。今初:
有無無依故,非爾。有住因。是依,此無依,離住無餘故。
是餘即彼因,彼于事何為?應成無所壞。若計由壞因,
彼亦同上過。住因複何為?若謂遇壞因,之間彼使住。
壞是事法性,有此無害故,住因何所為?若謂如水等。
所依,此亦同。諸事刹那壞,是彼事相續,如是生因故,
是為彼所依。不爾則非理。障礙流失故,是水等所依。
無行者德、總、業等何用依?
外曰:彼身是意覺之同時所依。曰:彼身非意覺同時餘義之所依,以意覺有事、無事,皆無餘義之所依故。若謂其因不成,以於已有事有能住因,即餘義所依者。曰:此意覺已成之後無別安住之所依,以離意覺安住者外,無餘能住者故。意覺之住與意覺是一物故。外曰:此因不成,是由余物使安住者。曰:彼身對於已成事之意覺,有何安住之作為?全無作用。其能使意覺安住之餘物,即彼意覺之因故。若有餘物能使意覺安住者,意覺應成為無所壞滅,以汝已成後,第二刹那仍能住故。若計意覺由能壞因使壞滅者,曰:意覺亦非由壞因使壞,以彼由壞因使壞,亦同犯上說諸過失故。又彼住因複何所作為?應完全不能住,以由壞因使壞滅故。若謂住因之身亦有作用,乃至意覺未遇壞因時,能使住者。曰:若爾,住因何所作為?應成無用。壞滅是有事之法性,有此法性無違害故。若謂如瓶是水等之所依,如是身亦是心之所依。曰:瓶應非瓶內水之同時所依。如是所計,此中亦同犯上文“有無無依故”時所說之過故。問:若爾,雲何世間共說瓶為其中水之所依耶?曰:說瓶是其中水所依者,以瓶中水事刹那壞滅,其瓶中水後念相續,如前念水事所在處所相同,瓶是彼處所之生因,即彼水後念相續之助緣,故說為瓶水之所依。若非如是饒益,說有餘義所依,不應道理。于無常事容有餘義所依,若於常事,則不應理。瓶是其中水等之所依,以能礙其流失故。外道所計之德、總、業等,何用餘義之所依?以前後刹那行動故。是常法故。
申二、由此亦破餘理
由此於和合,及有和合因,種類等住性,無依故皆遣。
由此所說“有無無依故”破使憶成法安住同時所依之道理,對於外計“德於實和合,實是有和合之因,種類住別法,等字攝大種所造、住於大種,心住於大種,法性住於有法等”,亦皆遣除。已說無同時餘義所依故。
申三、結義
若事由餘壞,彼住因何為?彼無餘而壞,諸住因無能。
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一切有事,有時應不壞。
若是自壞性,彼余何能住?若非自壞性,何用餘能住?
彼身住因,于意覺何所作為?應全無用,以若計由餘壞因使意覺壞故。若謂因不成,無餘壞因彼法自壞者,是則諸安住因亦應無能,彼法自壞故。又一切有事應有時不壞,以有生故。已許遍相,以計“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又彼意覺,應無餘能住,若自壞是木性故。若謂因不成者,則彼意覺何用餘能住?全無所用。以汝非自壞為體性故。即自能住,何用住因?
午二、非親因之能立 分三:未一、正說,二、破身心一體,三、明生死因。今初:
身無所增滅,由覺用差別,慧等能增滅。燈光等諸依,
則非有此事。由彼此能勝,非不益於心。有時貪欲等,
壯等增長,是從苦樂生。彼從調適等,生覺使變故。
由此說合等,使退失念等。由內義差別,生覺使變故。
如有續差別,由聞猛虎性,及見流血等,便發昏迷等。
故定由何性,作用,隨轉心,彼無則不生,故是依於心。
慧及貪等,彼身非是汝之親因,以不待彼身之增滅,由意覺之作用差別,慧等便能增滅故。此因決定,此隨覺增滅之理,其燈光等諸依物為因者,則非有此事故。若謂由餐精華使身健壯,現見亦能增長慧故,其本因不成者。曰:雖由餐精華使身健壯,由彼此慧亦能增勝。然彼身非慧之親因,非身於根心無所饒益而慧能生故。若謂現見由身壯而生貪,由衰弱而生膽,故本因不成者。曰:有時由身盛衰等,增長意識眷屬之膽等,然彼身非貪等之親因,以是從根識眷屬之苦樂而生故。又彼根識眷屬之苦樂,亦非以彼身為親因,彼複是從諸界調適不調適等身內觸義相近而生故。由上所說此理,亦說由合雜病等令退失念等,亦非以身為親因,是由內觸義接近之差別所生根覺,使生彼變氨基故。比如有人由心續怯弱等差別,但聞說猛虎性之聲,及見流血等事,便使心意發生昏迷等。又後念心是依前念心,以若無彼為親因,則此不生故。非依身為親因,以決定由前心任何性慣習作用而隨轉故。
未二、破身心一體
如依止於心,聽聞等諸行,於心時明顯,如是無異無故,
身應顯功德。
若謂雖難已成立後念心依前念心,然於身為親因都無妨害,以身心是一體故。曰:如依止於前心聽聞等諸行功德,能於心中有時明顯,如是依身,彼等功德亦應明顯。身心無異故。然實不爾。故身非親因。
未三、明生死因
由具足我愛,非他有情引,欲得樂舍苦,受生鄙劣處。
於基顛倒覺,愛縛為生因,若誰無彼因,彼即不復生。
若不見去來,根不明不見。如因目不明,不見輕微煙。
雖有身細故,或有無質礙,如水,如金汞,不見故非無。
問:若身非心之親因,何為生死因耶?曰:諸凡夫輩由具足我愛,非被他有情引誘,自心欲得安樂,欲舍痛苦,故受生鄙劣處。以顯倒執苦為樂之覺,及以愛縛,是凡夫受生生死之因故。若誰無彼邪愛之因,彼即不復生死故。若謂無有餘生往來,以不見故。曰:汝順世派不見中有有,不能成立為無,以汝觀中有之眼目不明故。比如因目不明不見輕微之煙。若謂中有之身應有質疑,是有身故。曰:中有之身雖難是有身,或有,是無質疑,以是微細淨妙之有身故。比如水於新陶器,如水銀于金。又順世以汝不見中有故,非定為無,汝雖不見彼,亦容有故。
巳二、觀身本性而破 分二:午一、觀一身為親因而破,二、觀多身為樣因而破。初又分三:未一、正破,二、斷諍,三、破依實之餘法。今初:
手等搖動時,一切應動故,相違之業用,於一不可故。
余則應成異。一覆一切覆,或不覆應見。一染變應變,
或不變應知。故一聚非有。
若謂身是心之親因者,為是粗身無分一耶?抑是眾多支分?若是無分一者,士夫手等搖動時,應一切支分皆動,以粗身是無分一故。此因決定。以動不動相違之業用,開無分一身不可共處故。若餘者謂非一動一切動,則士夫之身應成異分,以一分動時餘分不動故。又如士夫覆一面時,應一切支皆覆。或余支不覆,面部亦應不覆可見。以粗身是無分變。可知本色。以粗身是無分一故。士夫之身,非有無分唯一聚,以具動不動、覆與不覆、變與不變等多種相違法故。
未二、斷諍
若多則如前,無別故微故,應不能了知。無差別不成,
有別是根境,故非是微塵。由此亦遣除,謂無能障等。
水銀與金雜,熱石如何見?根等別無能,如何而了知?
由具,此過同。若謂金與汞,由具能見者,所依無可見,
由何能了知,味色等具違?若許由假立,是則覺應異。
如何名長髮?
若謂瓶色應是眾多塵性,以是外義,非粗無分故。若許爾者,即彼瓶色,應如前一一微塵非根識所能了知,以與一一微塵無差別故,及是極微塵故。曰:彼瓶諸色,與一一微定解之境故。由此上述道理,亦能遣除外謂瓶色應無能障等難。又水銀與金等合雜,或熱石等,根識如何可見?應不能見,以無無分一體之有支物故。三緣和合,如何了知能生根識?應不了知,以與根等別別無能時無差別故。諸因皆已許。若謂由和合而生具(或譯成就),由具而生根識者,曰:應不能生具,此生具中過亦相同故。若謂金與水銀,由有具故,根識能見者,曰:根識由何能了知微塵之具?應不能知,以所依微塵無可見故。如奶茶飲料,具色味等應成相違,以是功德故。不應許爾,以與世說此飲品色好美之言說相違故。若謂味色立聲許由假立而轉者,曰:奶茶與乳二者有無實味,應於覺現其各異,以奶茶與乳二者,有無實味知異故(引是說:乳味是實,奶茶味是假)。或解:若謂彼飲料之色味是假立者,則應緣彼飲將中不共之色味等,生起能見各別無雜之異覺,而不起緣共同和要色味之覺。以說是於不共之支分色味,假立色好味美之和合色味故。又如百花穿成之長髮,如何可名安發?應不名長髮,以離此花發外,無餘義之長髮故。(以上皆就敵者計要有“有支”。方許“支分”,計離“支分”外,別有“有支”而破。)
未三、破依實之餘法 分二:申一、以不可得破,二、斷諍。今初:
異具彼自體,及諸言說外,具數、業等體,於覺無所現。
異於具足數量瓶之自體及說瓶之聲,別無所謂具數與業等自體,以彼於不錯亂覺不顯現故。
申二、斷諍 分二:酉一、無聲與分別不異轉之過失,二、無不可作第六聲之過失。今初:
聲智是緣於,隨異事而行,分別假立義,喻如功德等。
已滅及未生,若許此是假,由何因許彼?彼於一切事,
何不許彼因?若謂非皆假,異差別為主。由何?若無異,
異則應無義。非因有餘義,白等具數等,其聲非異門。
若彼亦餘義,德實應無別。雖非有餘義,由遮分為異。
如業非實聲。
若謂具數之瓶體及說瓶之聲,應離瓶之數等別有異體,以於覺前與彼數現為異故。曰:其量度瓶與數等之聲與分別智,其所見境非有實事,彼是以隨異事行之分別所假立義為所緣故。此即是說:聲與智雖見瓶與瓶之數各異,然彼非見實事,只緣分別假立義為境,故不能證明瓶與瓶之數有異體也。喻如功德青等,雖無第二功德可依,然現見有一青等名言。又如瓶已滅及未生等,雖無異體之功德,然現有一二等名言。若謂過去已滅及未來未生等,許此中數等是假名者。曰:由何因緣許於過去等、數等之聲是未假名?試問:何不許彼於一切事數等之聲是假名轉之因緣耶?若謂非一切事皆是假名,以有異體為能別法者,主要是實名故。曰:試問彼是實名由何決定?若謂若無異體則異聲無義,聲成異門故。曰:所詮雖無異體,然聲不須成異門(異門即同一事之異門)。雖非因是餘義而說異聲,然如白等、具彼數等之聲,非異門故(白等色是德,數等亦是德,應不能同於一實)。若謂彼白等複有餘義德者,則德與實應無差別。雖無異實,而異聲轉亦不相違,雖非有實義,然由遮而分為異聲轉故,如說業非實之聲。
酉二、無不可作第六聲之過失
由諸說事聲,具足彼數等,如異而說者,是簡別餘法。
唯欲知彼許,餘皆無所引,有說指之具,如異法而說。
雖只說一義,為引一切故,而言指具足,許是說有法。
作如是言說。舍色等能別,遮非共果因,而作瓶聲轉。
故非言瓶聲,作一所依聲。此是言種類,與言聚差別。
彼總作為支,言瓶之色等,顯彼能差別。此于餘應說。
外曰:瓶與數應是異體,以第六聲說為異故。曰:諸說有事法之聲,如與具彼數相異而說者,為顯彼數簡別瓶之餘法故。有時言“指之具”,似說指與具是相異之法,是唯欲令知“指之具”彼許事,不引指上之餘一切別法故。有時言“指具足”之聲,共許是說有法,雖只說指之一別法,然由能引指上一切別法,而令了知“指具足故”。彼二種聲雖同外曰:若瓶與色無異體者,與說“有法”之各異言說。是由舍不舍餘別法之門而了知一義故。“瓶之色”者。曰:言“瓶”之聲,非顯離“支分”外有餘“有支”,以遮非瓶入微共果能盛水之因,於彼入微聚說瓶之聲,是彼實名故。言“瓶之色”之聲,非詮瓶之色是同一所依之聲,以言瓶之聲,舍其瓶之色香等能生緣自識之有共功能差別為所詮事故。以是言瓶之聲,觀待瓶之色等,則是詮聚之聲;觀待金瓶等,則是詮類之聲。言瓶之聲不詮色等入微,而詮金瓶等別法。此媽言種類與言聚之差別。問:若瓶與色無異體者,則言瓶之色應全無義。曰:以彼瓶總聚作為彼瓶之支分,言“瓶之色”者,是顯彼瓶能生眼識之功能差別故。由此于余亦應宣說。如何說者?如雲“梅檀之香”之聲,是為梅檀之香,有別于柏木之香故。
午二、觀多身為親因破 分二:未一、諸雲聚為因非理,二、一一支為因非理。今初:
無餘是因者,離一支亦非。
若眾多支是意覺之因者,為無餘一切支是因?抑一一支是因?若如初者,則隨離一支,意覺亦應不生,要須無餘一切為因故。
未二、一一支是因非理 分三:申一、出過,二、破救,三、解同。今初:
各是功能性,應頓生眾多。
若如第二,一一支皆是因者,應眾多意覺同時頓生,以一一支皆是能生性故。
申二、破救
多性相同故,呼吸非能定。一亦應顯多。彼因常住故。
若非眾多因,非漸,無別故。即於一息頃,亦緣多義故,
非由彼決定。若一覺知多,彼即成頓知。無所相違故。
漸亦應不知,無有差別故。若計非自類,時息多刹那,
是如是心因,無具次第因,彼如何具次?前自類為因,
最初應不生,如是因非有。生息異境故,有亦定成多。
故覺應頓生。雖多,一時者,是一心之因,息動微弱等
缺一應不生。倘隨有是因,識亦應有別。若此從彼異,
不異,非彼果。
若謂彼能顯意覺唯一一生,故無過者。曰:諸出入息非能決定唯顯一一意覺,多性相同故。若謂引因不成,是常一性者,曰:諸出入息,亦應同時頓顯眾多意覺,以彼因常相近故。若謂非同時多意覺因者,曰:諸出入息,亦應非漸次生多意覺,既不頓生,前後無差別故。又彼諸息應非決定唯生一一意覺,於一息頃亦緣眾多義故。若謂此因不定,以一覺能知多義故。曰 :是則彼意覺應頓知多義,以如是知無相違故。又彼意覺,應亦不能漸知多義,以既不能頓知,前後無差別故。若計從身所生,非從自類前念生,有時次第之息多刹那前後生起,是如是次第生起一一心之親因(即計前後諸息,次第各生一心)。故眾多意覺不同時頓生。曰:彼等諸息如何能前後次第生?不應道理,以無能次第生之因故。以從常住身為生因故。若謂此因不成,是從前念自同類因生者。曰:若爾,胎中最初息應不得生,以開爾時彼因如是同類前念非有故。若言不成,則無前生應成相違。又初生無間之出入息,縱有同類前念,亦應決定是多分,以遍眾多別異境故。若許爾者,眾多意覺應頓時生,以彼親因身是常住,助緣從多息之功能未退失故。若謂其因不定,息雖眾多,同一是者亦是一心之因,非多心因。曰:若爾,息動微弱等時,如缺一強烈息轉,意覺亦應不生,要彼一切完聚方是意覺之因故。倘謂此因不成,隨有強弱何息,皆是意覺之因。曰:是則由息之力,意識亦應有明不明之差別,以隨有強弱何息,即是意覺之親因故。此因決定,若此果法從彼增減異因,而不隨異者,此即非彼之親果故。
申三、解同
識功能定故,一唯是一因。由貪著餘義,識則無功能,
不緣他義故。若謂先從身,頓生起諸覺,後由自類定。
其身之功能,何故而遮止?
若謂多覺頓生之過,汝亦同犯。曰:此不相同。前一覺唯是後一覺之因,前一一識生後一一識之功能決定故。如識由貪著餘色義,則無緣他聲義之功能,而不緣聲故。若謂先從身頓生起諸覺,後由自同類生覺決定,故非多覺頓生。曰:身之功能後時故遮止?應不遮止,是常住故。
辰三、斷諍
身滅非依故,心應單獨住。若心續住因,不為彼因轉,
而作其支分。即此世五處,是生餘身因。為破彼支事,
及因,不可得,說非能決定。根等是有餘。前根於自類,
現見諸功能,見轉故余餘,諸生亦成立。若彼從身生,
犯如前過失。若從心,餘身,亦應從此生。
若謂死時身遮滅,心應單獨安住,以心不間斷,而身非心之所依故。曰:若從欲界當生無色界之士夫,死後心暫單獨安住,以彼心相續安住之因臨死之心,不為彼後身因獲得隨轉故而為助緣之支分故。若從欲界當生欲界之士夫,死後心非單獨住,以彼臨死之心,是後身之俱有緣故。問:若爾,鈳為後身之樣因?曰:即此生之最後五處,是生餘身之樣因,以是開後身體性,主要能饒益者故。順世派為破臨死之身心,為彼後世身心之支分事及因性,以後世身心之俱有緣及親因不可得故為因。論說彼非能決定,以立彼宗之遍相錯亂故。又根等亦非成立彼臨死之根不結續後根之正因,以是成立彼宗之有餘因故。又亦能成立從前念根引生後念余餘諸根,以現見前念根後轉變成後念根故。如現在前念根現見有饒益自類之功能故。若謂其因不成,是從身生彼諸根者。曰:諸根應犯如前頓生之過失,以其親因之身是常,相近有故。若謂根從心生,則其後餘身亦應從此心生也。
卯三、結
非由離因故,諸最後心等,皆無想相結續,故彼立有餘。
外說:一切最後心皆無後心結續,由離親因之身故。此說非理。以身非心之親因故。如果臨終心之能立,非成立凡夫彼臨終心無後心想結續之正因,許是成立彼宗之有餘因故。
癸二、釋修亦無無邊增長難 分二:子一、難,二、釋。今初:
由修雖增勝,如跳與水暖,非能越自性。
難曰:悲心雖由修習可以增勝,然不能超越以前自性,無邊增長,如跳躍及水暖。
子二、釋 分二:醜一、喻義不同,二、斷諍。今初:
若所作複須,觀待勤功力,或所依不堅,殊勝不增長,
非如是自性。益彼諸功能,於諸後殊勝,無辦功能故。
依非常住故。雖增非性故。若時所修作,不復待勤力,
餘力轉增勝。心中悲湣等,修生,自然轉。如火等於薪 ,
水銀與金等。故從彼等生,是性生功德。故能使功力,
後後轉增勝。是從前同類,種子增長者,悲等諸覺心,
修習於何住?
悲心非如是不無邊增長之自性。若彼修習所作複須觀待勤勇功力,或所依不堅牢性,則其殊勝不能增長。然悲等之所依堅固,是由修習自然轉勝之功德故。跳躍雖亦不增勝,然非如是無邊增長之自性,以無饒益汝前殊勝之諸功能,而能成辦饒益後殊用功能故。又水暖性雖亦增勝,然非如是無邊增長之自性,以其所依非常安住而幹竭故。又跳躍等亦應無邊增長,若時修習所作不復等功力,其餘功力輾轉殊勝故。已許此因。此頌又可作自宗解,謂悲湣等應能無邊增長,若時修習所作,不復待功力,其餘功力輾轉殊勝故。又由彼等修習所生彼悲湣等,其後後修習功力輾轉增勝,是心性中所生功德故。以是心中由修習生,複是自然而轉故。喻如火等於薪等自然而轉,又如水銀與金等和合熔化,不待第二熔化故。悲等諸覺心若已修習,於何量住?應不住增長。何以故?以是從前同類種子增長者之心中功德故。
醜二、斷諍
跳則非如是,從跳生於跳,彼因“力、勤勇”,功能決定故。
跳是決定性。初跳非如後,彼身違逆故。功漸除違逆,
安住自力性。悲從自種生,若自種為因,無逆品損害,
心成彼體性。如是前前修,心法悲湣性,及離貪覺等,
是余顯根本。由修彼悲性,如離貪、貪、厭。
外曰:若悲湣等由修習力無邊增長者,跳躍亦應能無邊跳。曰:跳躍非如悲等,唯從前念同類,生於後念無過跳躍,以跳躍量是決定性故。跳躍之因是體力與勤勇等功能,量決定故。問:若爾,則從最初應如後時能跳。曰:彼練習跳躍之人,非從最初便能如後時所跳,以有痰濕等病,與身輕利相違逆故。又習跳者,縱以功用漸除逆,然亦不能無邊跳躍,以安住自因體力決定量故。問:一切有性應皆有大悲心,以悲心從前念同類生,時無始故。曰:悲心以自種子為因者,若無逆品損害,則于心中自然而轉成彼體性。以是從自種子所生之心功德故。若悲心後。發生嗔恚等逆品違害其種子,則不能相續增長,故非一切有情能成就大悲心也。諸佛世尊由修習力成悲體性。謂由前前修習之心法,悲湣離貪之覺等為同類餘心顯現之根本故,喻如阿羅漢離貪之覺,有貪者之貪欲,瑜伽師之厭離等心,皆自然而生起。
略結上義,謂分別意識為有因無因?無因如後文破。若有因,其因為常為無常?常不應理。常有遍常與不遍常。遍常不應理,如破自在為因,包括計時、方為因等。破不遍常法為因,如上述:非從無次第生有次第等所說。若計從無常因生者,則觀意識自體為常無常?若計常者,如下文破常我時廣說。若自性無常從無常因生者,則觀身心為一體為異體?一體不應理,如是身亦應生功德等文廣說。若異體者,為從物生為從心生?若從物生者,身僅為意識之俱有緣,是已極成,非是所破。若計身為意識之殊勝因者,為作親因緣,為作殊勝增上緣?初不應理,觀為前後,為同時因?初不應理,身住心亦應住等廣說。同時因不應理,身無盛衰等文廣說。若計為殊勝增上緣者,應如眼根饒益限識之理而破。又觀作殊勝所依之身,為有根身?為一切根之合?為是無分一體之粗身?為是眾多細分?前二不應理,彼如覺緣故等文廣說。計無分粗身不應理,手等搖動時等文廣說。計眾多微塵身為意識殊勝所依,不應道理,無餘是因者等文廣說。若計意識從前念心生者,為從自心前念生,抑從他身如父母之前念心生?若從他身前心為因者,為作自意識之親因緣,為作殊勝俱有緣?是則父母聰明多聞等,子女亦應如是。或父母愚暗無知,子女亦應爾。在講親因使果隨轉時廣說。若從自心前者,則善成立自宗同——有前後世。總主量曰:初生無間之意識,必有前念心意為先,是心法故。如現見現前貪生嗔恚等。凡夫臨終意識必有後心結續,是有貪心故,如現見從貪心生嗔恚等。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三(終)
釋量論略解 卷第四
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 法尊釋編
辛二、加行圓滿 分三:壬一、略標,二、廣釋,三、結義。今初:
具悲摧苦故,勤修諸方便。方便生彼因,不現彼難說。
具足悲心之加行道菩薩,應精勤修習息滅眾苦之諸方便行,以是欲摧滅他苦之異生故。此因決定,以方便所生之苦、滅二諦及彼因之集、道二諦,是不現見事故。若自對彼不現見者,則難為他宣說故。
壬二、廣釋
以教理觀察,由苦性差別,當了別苦因,彼無常等性。
如是因安住,不見果遮故。為摧彼因故,當觀彼逆品。
了達因性故,亦解彼逆品。由我我所執,有為為行境,
貪愛是其因。彼之能害者,見無我,相違。眾相多方便,
經長時修習,於其德失相,當行走極明顯。心亦明顯故,
因習氣永斷。能仁為利他,勝出麟喻等。
若爾,通達四歸之方便雲何?曰:又彼加行道菩薩有通達四歸之方便,謂以教理觀察四歸理故。又彼菩薩以苦性之差別暫時生故為因,了別苦因及彼因無常等自性。以如是因若安信,則不見其果能遮止故。又彼菩薩當觀彼集歸之對治逆品,為欲摧毀彼苦諦之因故。又彼菩薩亦能定解彼集歸之逆品,以了達集之因性故。問:若爾,苦歸之因及彼之違害為何?曰:由我我所執所作成之有為法,為所行境之貪愛,是苦諦之因,以是彼之根本故。現見無我之慧,是彼我執之能違害者,以與彼我執由於行相正相違門而能破除故。問:若爾,由於修習現見之理雲何?曰:偉大能仁,永斷苦因之習氣,以心於取捨最極明瞭到究竟故。對於功德過失亦極明瞭,以無量行相眾多方便,三無數劫長時修習,乃能如是故。又偉大能仁,勝出麟喻等,以利他行到究竟故。
壬三、結義
義故修方便,許彼是大師。成就先起故,說此二為因。
其能修無我慧之方便,許彼是此處所說之大師,以是彼究竟大師之因義故。究竟大師是能為他人宣說我慧者,能成此大師之因,即能修習無我慧者,因立果名,故稱大師。此上意樂加行二種圓滿,說為果圓滿之因,以較成就二利之果,先生起故。
庚二、果圓滿,分二:辛一、善逝,二、救護。初又分二:壬一、正說,二、斷諍。今初:
因斷具三德,是為善逝性。非苦所依故。是善,見無我,
或從彼加行。生及過普起,說為複退轉,斷我見種故,
是不退轉性。彼諦異體性。身語心粗重,無煩惱無病,
餘說道不明。修故無餘斷。
世尊是得具足三德之善逝性者,無餘永斷眾苦因故。問:三德雲何?曰:一、是善斷,謂已得永斷非苦所依故。二、善因為先,謂從現見無我,或從已修習加行而得故。三、不復退還生死,謂是永斷我見種子故。若還生生死,及普起眾患,說為複退轉故。問:通達無我慧,如何違害我執?曰:通達無我慧,能害我執,以與彼我執行相各異而體性相違,無倒通達四諦理故。聲聞獨覺阿羅漢,猶餘身語心之粗重,雖無煩惱,無逼惱心意之病,然于宣說解脫道,心不明了故。諸佛世尊無餘永斷一切過失,以修習對治到究竟故。
壬二、斷諍
有說語等故,過失非永盡。引遮相猶豫,故是錯亂因。
常故、無便故、或便無知故,為何遍計說,諸過失無盡?
有因故,由修,因對治盡故,由了知因性,知彼亦成立。
順世派等有說:能仁諸過非盡,以發語故,具足根等故。曰:此發語等,非成立彼宗之正因,是遍相錯亂因。以於彼逆遍生猶豫故。複次,為何遍計諸過失無盡?為因過失是常住故?或雖無常,而無能斷之方便故?或彼方便無能知故而說諸過不能盡耶?彼等一切皆不應理。以過失有因,故非常信;由修因之對治即可斷盡故有方便;由了知因之自性,即亦成立知彼方便故。
辛二、救護
求護者宣說,親自所見道。無果,不妄語。具足悲心故,
凡一切所作,為利他行故。以故是定量。
諸佛世尊是救護者,以宣說自所見道到究竟故。又佛世尊不說妄語,以現見宣說妄語無所求果故。又佛世尊是定量士夫,以具足悲心故,凡一切所修道皆為利他而加行故。
巳二、逆成立量 分二:庚一、廣說,二結義。初又分二:辛一、果圓滿,二、因圓滿。初又分二:壬一、救護,二、善逝。初又分二:癸一、由說四諦顯為救護,二、抉擇所說四諦。今初:
複次救護者,宣說四對諦。
上來由順次門成立世尊是定量士夫。複次當由逆次門成立。謂佛世尊是救護者,以宣四對諦到究竟故。
癸二、抉擇所說四諦 分四:子一、苦諦,二、集諦,三、滅諦,四、道諦。由初又分四:醜一、明苦,二、成立彼無始,三、破計有始,四、解說諦相。今初:
苦流轉諸蘊。
由宣說四諦是救護者。何為四諦?曰:苦、集、滅、道,是為四諦。苦諦雲何?曰:謂五蘊,是名苦諦。從無始來流轉生死故。
醜二、成立彼無始 分二:寅一、出因,二、成立相。今初:
由修習現見,貪等明顯故。
順世派雲:前因不成,無前後生故。曰:初生無間之貪等,應有前念同類為先導,以現見由於修習能明顯故。
寅二、成立相 分二:卯一、破無因生,二、破邪因生。今初:
非是隨欲性,無因生違故。
初生之貪等,非無因緣隨欲而生,以暫時生故。此因決定,若無因者生相違故。
卯二、破邪因生 分二:辰一、破三病為因,二、破四火種為因。初又分二:巳一、標,二、釋。今初:
由有錯亂故,非風等之法。若謂性雜故,無過。則彼法,
餘法何不見?一切貪應同,故非一切法。如色等無過。
若非由特殊,諸業增上者,彼諍亦相同。若計貪等是,
一切法性者,無能、無自性,果由何不同?
若謂貪等三毒非從前念同類所生,是從三病如次而生。謂從痰生貪,從膽生肺,從風生癡。曰:貪等三毒,非風等之親果法,以於風等有錯亂故。現見患痰病者,嗔增上故。若謂痰中有膽性雜故,無錯亂過者。曰:於痰病者,彼肺病法除彼肺外,為何不見有肉黃等餘法?理亦應見,以彼有親困肺病故。又貪等三毒應非一切病之親果法,以若是者,則三病等分之一切人,應有貪心大小相同之過故。若謂如大種因雖相同,然色體等有大小不同者,故無過失。曰:於彼色體亦應無大小差別之諍相同,以於彼色,若非特殊諸業為增上緣,其大因皆相同故。又若計貪等三毒皆可從一切病生,是一切病自性之法者。曰:是則三毒果法由何因由而不相同?理應相同,都無差別,以無差別功能,及無不同自性故。以從一切病皆生三毒故。當知貪等非三病之親果。
巳二、釋
諸患難有別,而無差別故。不成者,非爾。一切變以,變故,
亦非一切生。若因增長時,果不可衰減,猶如煩熱等。
貪等之轉變,是從苦樂生。不等分生苦,若不生貪者,
當說由何生?從等分增液,從彼生貪者,不等見有貪,
餘等分亦非。餘盡,滴血亦。一女液無定,於一不猛貪。
若色等亦支。非,皆不公平故。無定,應不生。不執德,應生。
執德亦是支。應一切皆成,執為功德者,因無差別故。
若時許有貪,如時非有肺,二體不同故。不見此決定。
若誰說貪等,依賴於同類,習氣差別轉,彼無此過失。
貪等三毒亦非從一切病親生,以諸病患有增減之差別時,而在毒等增減之差別故。若謂因不成,以由肺病逼身,生肺患故。曰:僅由爾許,非因不成,由一切病變化加重,皆能變化生肺患故。根本因決定,以因增長時,果不可衰減故。喻如從肺病增長,則增長煩熱等。又貪等轉變,非唯從病生,是從苦樂所生故。試問:若從三病不等分所痛苦,不生貪者,當說由何生貪?若謂由三病等分增長精液,從彼生貪者。曰:彼不應理,現見三病等分者亦有貪故。餘瑜伽師雖三病等分亦非有貪故。又餘士夫,精液雖盡,由於滴血亦見生貪故。又如貪著一婦女之士夫,於彼一婦女應不成猛利貪者,以於彼一婦女增長精液無決定故。若謂亦須好色等為生貪之支分者。曰:婦女之妙色,非是貪欲之親因,以於一切妙色者,不決定生貪故。於不決定有妙色者應不生貪,有此過故。又于妙色不執功德亦應生貪,有斯過故。(以上三句說妙色非生貪之親因。(一)於有者不決定生,(二)不計為好則不生貪,(三)於無者亦有生者。)若謂於妙色執為功德,亦是貪之支分者,曰:婦女妙色正現前時,一切士夫皆應成為於彼妙色執功德者,以有彼因無差別故。若時痰病增上之士夫,如是應非有肺者,以許是有猛利貪者故。此因決定,以貪肺二心執持體性不相同故。不應許爾,於此患痰病者不見決定不生肺故。若謂患痰病者應不生肺之過失,汝亦相同。曰:彼佛弟子自宗,無此患痰病者不生肺之過失,以說貪等依賴同類習氣差別而轉故。
辰二、破四大種為因
此破大種性,所依亦破故。白色等非是,依止於地等。
依聲亦因義,或與自所依,無別而住故,是依餘非理。
若如醉等能,有別,非離事,有餘義功能。能壞事應壞。
所依若全住,能依應非壞。若相同,非爾,了達現相與,
大種心異故。乃至身壞時,如色等,意體,應同。然分別,
豈是義增上?若時無待身,有識為餘識,習氣醒覺因,
故從識生識。
若謂貪等雖非三病之親果,然是四大種之親果。曰:此破貪等是三病親果之理,亦破貪等四大種親果之法性,道理相同故,若謂大種是貪等生成安住之所依,曰:大種亦非貪等已成後安住之所依,被同時所依亦破訖故。若一切餘義所依皆破者,則與說大種是大種所造色之所依,應成相違?曰:白等色非同時依止地等大種,以與大種是因果故。白等色其大種是同時餘義所依,非應道理。以汝依彼大種之聲義,亦是以大種為因之義。成由與自所依法無分別而安住,以此因緣說是所依故。若謂如灑與麻醉功能,大種與心雖是能依所依而有分別。曰:麻醉功能若失壞,灑事亦當壞,所依酒若完全安住,則能依麻醉功能亦應非壞,以非離尊事,別有餘義之麻醉功能故。若謂大種與心同一體性亦應相同。曰:大種與心非同一體性,是異體故。以不錯亂覺了達現相各異故。又意體性應如色等,乃至身變壞時,不變同轉。以彼大種是汝不壞安住之所依故。若謂由所取義增上而轉者,曰:諸分別心豈是由所取義增上而轉?非義增上,是以增益為境故。又諸心識是從前念識生後念識,若時無所觀待身,有前念識為後念餘識習氣醒覺之因故。
醜三、破計有始 分二:寅一、以因破,二、乙太過破。今初:
非識則非識,親困故亦成。若許一切事,具識能故者,
草等端百象,先不見言有,除如牛數論,餘有慚誰說?
百次分析因,所應見體性,彼性先不見,如何彼當有?
生死無始亦得成立,以識有親因,而非識法非識之親因故。若謂一切事皆具生識之功能故,諸非識法非識之親因,吾等已成。引是數論計因中已有果,是因中之不顯了識為識了識親因,餘法則非其因。曰 :言於草端等因上,有成百大象果,以先時不見之理而雲有。除如牛之數論外,餘有慚者誰作是說?皆不應說。以彼果法於因體中如何當有?不能有故。以於其因百次分析所應現見其果體性,先於因時不可見故。
寅二、乙太過破 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從先無而生,貪等應無定
若生死有始者,則貪等過於一切有情應無定生,以先無同類而生故。
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破有貪等之能立,二、破遍相不定,三、結。今初:
未越大種故,若都具貪等,一切貪應同。若由大種別,
諸種無生別,然此別所依,如其彼增減,此從有應無。
若貪等雖異,因同體無遮,故非。因體同,一切貪應同。
同體生牛識,或此中地等,非有有情等,諸差別次第。
暖次雖有別,非有無暖火。如是此亦爾。非爾以離暖,
餘火已破故。若有餘功德,具差別次第,彼等彼差別。
可斷如白等。
若謂一切有情皆具貪等,以未越大種體性故。曰:一切有情貪心大小應皆相同,以大種因相同故。若謂由大種之差別,貪心成大小者。曰:彼貪心先有,後應成無,以諸大種雖無大有情等之差別,然汝增減差別之所依大種,如彼增減差別而轉故。若謂貪等雖有增減之異,然非有畢竟盡,以相同大種體性之因不能遮止故。曰:一切有情貪應相同,以磊種體性之因相同故。比如數論派說:從牛同體性所生知牛識之境,無大牛等差別。或如此中順世派說:於地等亦非有大有情等之差別次第(因同果應同)。
若謂如火雖有暖大小之次第差別,然非有無暖之火,如是諸有情雖有貪等大小之差別,然無無貪等之有情。曰:法喻非相同,以離暖外餘火已破故。彼諸貪等於彼身之差別有可分斷,以是離身有餘義之功德,具足增減之差別次第故。如布上之白等。
辰二、破遍相不公平
非定如色等,與種無別故。若彼同,日非,貪等應俱故。
遍計為境故,境亦非能定。
若謂如於大種、色等不能分離,如是貪等亦爾。前說“從先無而生”遍相不公平。曰:貪等非決定如所選色等不離大種,以彼色等與大種無有分別,貪等與大種有分別故。若謂色等與貪等,於大種上彼無分別相同者,曰:彼非相同。若相同者,貪肺等應俱時生故。若謂由所取增上,依次而生者,曰:貪肺亦非同所取境能決定使依次而生,是以分別所遍計為境故。
辰三、結
離同類因故,貪等應無定,或因相近故,諸覺於一切,
一切時應生。
貪等應於一切有情不決定生,以離同類因故。若謂無過,大種是常因故者。曰:若爾,一切諸覺於一切有情應一切時生,以大種因常相近故。
醜四、解脫諦相
彼暫可得故,無常。過依故,因自在故,苦。非我。非加持。
非因非能持。常如何能生?故非從一因,多果異時生。
雖餘因和合,亦不生果故。若比知餘因,諸常非有彼。
彼諸取蘊是無常相,以暫時生可得故。是苦相,是眾過所依故,及是業煩惱因他自在故。非補特伽羅我相,以是無常與苦故。彼諸取蘊是空相,非我所加持故。彼我非能加持者故。彼我非因故。以從常一不應異時生多果,以常住如何是能生?非能生故。以常住法無生果之功能,即與餘因和合亦無暫生果故。若為比知餘因,彼隨行隨遮,諸常住法皆非有故。
子二、集諦 分四:醜一、因相,二、集相,三、生相,四、緣相。今初:
由是暫時性,成苦性有因。無因,不待他;應常有,或無。
若如棘刺等,銳利等無因。如果皆無因,有作如是說。
若此有彼生,若此變彼變,說此是彼因,此於彼亦有。
觸是色因故,於見是因由。
此苦已成有因性,是暫時生性故。若謂無因而生者,曰:經苦應不待他而生,以無因生故。若許爾者,則應常有或永無也。若謂如棘刺等之銳利性等都無有因,如是一切事亦皆無因。有順世派等作如是說。曰:棘刺之銳利等亦皆有因。若有此因彼乃生起,或此因轉變彼亦轉變,即說此法是彼法之因。此因道理於彼棘刺等亦皆有故。外曰:若爾,觸應是緣色根識之因,以有觸,緣色之根識乃生,無則不生故。曰:觸是於見色根識之因由,是彼色之因故。
醜二、集相
破常;亦非有,從自在等生,無能故。
若謂雖然有因,彼因是常。曰:苦亦非有從自在等生,彼無饒益之功能故。常住為因已破除故。
醜三、生相
是故,有貪是為因。何故?謂諸人,遍執境差別,
得彼意樂作,彼有貪。何故?有情於樂苦,欲得舍而轉,
許彼等即是,欲愛及壞愛。
有因是無常故,彼有貪是為苦之因者,經說“三愛為因”,則成相違。曰:此不相違。何以故?以諸有情欲得安樂,欲舍痛苦而轉,許彼等即是欲愛及壞愛故。
醜四、緣相 分二:寅一、正說,二、斷諍。今初:
由著我為因,於非樂樂想,於一切尋求,故愛是有依。
離貪不見生,諸論師所說。無身不見貪,從身亦生貪,
許彼因故許。是遣除親因。若隨許此理,自害自所計。
若生見貪故,謂與生俱起,同類生,前成。
愛是三有之所依。以由著我為因,於非樂起樂想,於一切境極遍尋求故。又愛是三有之所依,以諸論師說“離貪不見生三有故”,彼應理故。問:若爾,從身亦應生貪,以無身則不見貪故。曰:許從身亦生貪,以許身是貪之俱有緣之因故。前文非破身是貪因,只是遣除是貪之親因故。順世派自已逆害自已所計“無前後生”,以隨順此貪是身因之理,許身是貪因故。若謂貪非身因,以與身生而俱起故,以於身生見有貪故。曰:貪應不從身生,以與身俱起故。若許爾者,則應成立前念同類,以從同類因生故。
寅二、斷諍
“不知”是有因,未說,唯說愛,能引相續故,無間故。非業,
有彼有無故。
問:不說無明與業是三有因,說愛為因,理由雲何?“不知”雖是三有之因,此中未直說之理由,以非後有無間之能成故。說愛為因之理由,以能引三有相續故,及是後有無間之能成故。業亦非主要因,以若有彼愛,便有業等。若無愛者,縱然有業,亦不定生三有故。
子三、滅諦 分三:醜一、滅相,二靜相,三、妙相。今初:
彼非堅固性,因有礙等故。轉故無解脫。非,許,不成故。
若未壞我貪,彼當受逼惱。爾時增益苦,不能住自性。
雖無解脫者,勤摧邪增益。離貪安住者,由悲或由業。
引業無遮欲。已越有愛者,非餘所能引。俱有已盡故。
彼苦非堅固性,其因容有障礙等故。若謂補特伽羅我,應無解脫,是輪轉法故(輪轉即生死)。曰:如是出過,于佛弟子非是違害,可以答“許”,及“因不成故”。許無我故。問:若無解脫者之我,精勤修道應無義。曰:彼諸異生雖無解脫者之我,然為摧毀邪增益故,須勤修道,乃至未能摧毀我貪,便為眾苦逼惱。爾時于苦增益為樂,不能安住樂自性故。問:諸阿羅漢應刹那頃不住生死,由已現證無我。於自利義無希望故。曰:離貪之阿羅漢,由於悲心或由業力,安住生死。由業所引餘苦,無欲遮止,或見有某所為而安住故。問:若由業住,當生後有。曰:已越有愛之阿羅漢,業力不能引餘有,以俱有緣愛已盡故。
醜二、靜相
知苦以無違,前行隨轉者,事法生悲湣,非連系有情。
彼於無我法,增餘我而貪,由了苦相續,而生起悲湣。
癡是過根本,彼是執有情,無彼則不從,過因而生嗔,
故許悲無達。非無有解脫,由宿行已盡,不續餘生故。
行功能無盡,彼住無過失。由悲下劣故,無大功力住。
若是大悲者,為他而安住。離薩迦耶見,初道應無有。
未斷俱生故。若斷豈有有?若欲得安樂,及欲不受苦,
所有念我覺,俱生有情見。若不見有我,則全非我貪。
若無有我愛,非求樂賓士。
問:諸阿羅漢應未斷執,具足悲心故。曰:諸阿羅漢發生悲心,非與有情見相連系,是現知有情為苦逼惱,於彼無違修平等性,隨彼先行而轉,生為心之事法故。問:諸阿羅漢應有貪心,具悲心故。曰:貪與悲心所緣行相皆不相同,若於非諍樂我性之法,增益為餘我性而生貪心。僅由了知有情是苦相續,而生起悲湣心故。問:諸阿羅漢應有嗔恚,具悲心故。曰:諸阿羅漢非從過失因而生嗔恚。以愚癡是過失之根本,彼複是執自在有情。已無彼愚癡故,阿羅漢之悲心許無過失。以彼之悲心一切煩惱皆遠離故。問:若由業安住,應不解脫。曰;諸阿羅漢非無解脫,以宿行之功能已盡,不再結續餘有故。彼大乘阿羅漢安住三有亦無過失,以二資糧行之功能無盡安住故。問;若以悲心安住生死,應常安住。曰:小乘阿羅漢無大功力安住三有,以悲心下劣故。若諸大乘阿羅漢,盡生死際,為利他故安住三有,以是大悲究竟之補特伽羅故。問:若薩迦耶見是生死之根本,則預流者初得聖道時,應即不生三有,以已離薩迦耶見故。曰:此因不成,以未斷俱生薩迦耶見故。若言已斷,豈有生於後有?應無有也。有預流者,應有俱生有情見,以有想自在我之覺故。以有願我安樂或願不受苦之欲心故。若無自在我見,則都不著我。若無我愛,則非為求樂而賓士故。
醜三、妙相
生苦因即縛,于常何有彼?不生苦因解,于常何有彼?
不可說無常。彼非任何因。于不可說中,縛解皆非有。
若自性無壞,智者說彼常,棄此可羞見,當說彼是常。
問:於得妙解脫,須有常我為系縛解脫之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