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16 00:30:11
學習次第 : 進階

釋量論 成量品 略講 ﹝六﹞

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法尊法師譯

見悲青增格西教授

(疏)醜三、妙相

(論)生苦因即縛,于常何有彼?不生苦因解,于常何有彼?

(疏)問:於得妙解脫,須有常我為系縛解脫之所依。曰:應非須彼所依,以生苦之因即能系縛。于常住中何有彼事?必無有故。不生苦之因即能解脫,于常住中何有彼事?必無有故。

(講記)外道說有獨立自主的我,獨立自主的我是常法。外道:要有常我才有解脫,被系縛也要有常我才能說系縛,沒有一個我,很難說什麼系縛與解脫。自宗:不需要常我作為所依。生苦的因是業與煩惱,主要以煩惱為主,業與煩惱就能系縛,反之,如果有常我的話,就沒辦法被煩惱系縛。「生苦因」:生苦之因是業與煩惱,主要以煩惱為主。「生苦因即縛,于常何有彼」:產生苦的因素即系縛,這樣一個系縛拿常我有什麼辦法呢?「不生苦因」:解脫道。以佛教來說,無我慧是不生苦的因,也就是走向解脫的因素。「不生苦因解,于常何有彼」:不生苦的因即能解脫,如無我慧,無我慧拿常我有什麼辦法呢?總之,外道認為沒有常我追求解脫就沒有意義。自宗說如果有常我的話,系縛之因—業與煩惱拿常我沒有辦法,解脫之法—無我慧等拿常我也沒有辦法。所以有常我的話,就沒有系縛、解脫這些,反而是沒有常我的話,就可以談這些。

 

(論)不可說無常,彼非任何因。于不可說中,縛解皆非有。

    若自性無壞,智者說彼常,棄此可羞見,當說彼是常。

(疏)正量部說:「彼常無常都不可說之我,是系縛解脫之所依。」曰:彼我應非任何果法之因,以不可說是無常性故。系縛解脫皆應非有,以常無常俱不可說故。正量部應拋棄此於正相違中計第三聚可羞之見,當說「彼我是常」,以彼我是不壞法故。若法自性無壞,諸智者即說彼法是常故。

(講記)佛教中,應成派說自相空,自續派說諦實空,唯識宗說異體空,普遍都承認常一自在我空與獨立自主我空。可是有部犢子部等五派主張一個不可說是常、也不可說是無常的我。通常會說他們是剛進佛門的佛弟子,所以不敢說無我,但是說有我,明顯是外道的說法,所以就講出「非常非無常的我」—我是什麼?不可說。是常嗎?不可說,是無常嗎?不可說。[89]

    犢子部等五派:若有常我,確實無法成為系縛、解脫的所依,但非常非無常的我可以成為系縛、解脫的所依。對此,自宗說:不可說無常,也就是不是無常。不是無常,它就肯定不是任何一物的因素,因為無常才會有因果的內容。它既然沒有果的話,那變成常法了。若是常法,如上所說,就沒有系縛、解脫。

    「若自性無壞,智者說彼常,棄此可羞見,當說彼是常」:只要那個法自性無壞的話,智者們就會說它是常法。你們應該拋棄模擬二可的說法,模擬二可的說法是可羞的見解,應該說它是常法才對。

    「正量部應拋棄此於正相違中計第三聚可羞之見」:正相違不可以有第三聚。如常的反面是無常,無常的反面是常,二者是正相違,所以沒有第三聚。如金瓶與陶瓶是相違的,只要是金瓶一定不是陶瓶,可是這二個並不是正相違,所以就會有第三聚,如我既不是金瓶、也不是陶瓶。又如我與不是我是正相違,沒有第三聚,所有的事物都含在我與不是我當中。常與無常是正相違,正相違沒有第三聚,可是你(正量部)講出不可說常、不可說無常的第三聚,你應該拋棄這個說法才對。

 

 

子四、道諦

 

    滅諦是煩惱再也無法生起的情況,所以講的時候是從煩惱是可以斷除的這方面去講,其中的重點是煩惱是不符合事實的。我們越努力去瞭解、觀察只會越來越接近事實。如同昏暗的情況下看遠處某物,乍看之下,可能認為是一頭馬,但是越接近看時,發現不過是個石碑。不清楚、誤解的情況就類似煩惱,越接近看就越清楚的情況就類似道。先前誤認為是馬的觀點是什麼時候破滅的?近看,看清楚時就破滅了。看到它是石碑,確定它是石碑的想法會不會再破滅?就不會再破滅。因此,這個可以從(類似)道諦方面去講,也可以從(類似)滅諦方面去講。從滅諦方面去講,原先誤認為是馬,後來看清楚了,原先認為是馬的想法再也無法生起,再也無法生起的情況就類似滅諦。從道諦方面去講,越接近越發現那不是馬,靠近一看,看到石碑,認定那是石碑,這種認定它是石碑的認知類似道。總之,滅諦是常法、道諦是無常法,二者的關聯是,道諦看清楚了,導致滅除了先前許許多多的想法,而滅掉先前許許多多的想法就是沒有先前的想法,這就叫滅諦。說「聖者心相續中才有滅諦」,聽起來好象聖者心相續中多了什麼東西,但是滅諦並不占什麼空間等。滅諦,如前所說,一直是從煩惱是可以滅的、煩惱是沒有根據的、它是錯誤的認知這方面去說。當正確的認知出現時,就可以斷除錯誤的認知。

 

    道諦有道、如、行、出四相。道相,是指道諦確實能夠得到涅槃,是能走向解脫的道,是真正能夠出離的道。世間道沒辦法讓我們出離,所以它不是道,因為它無法真正引導我們不再回到輪回。如相,是指空正見符合事實,空正見能分毫不差地瞭解事實真相。行相,即行止,行止現證自性涅槃之行,亦行止直接對治煩惱之行。出相,即能永遠、完全、徹底地斷除輪回。

    外道認為:你(佛教)說以前沒有空正見、四諦十六行相的道,經過學習、禪定,現證四諦十六行相,最後可以滅除貪瞋癡,可以達到解脫。以前沒有道,在因緣配合下可以產生道,與此相同,阿羅漢或佛陀雖然沒有煩惱,但是在一些因緣下,可以再產生煩惱。如果阿羅漢產生了煩惱,可以說他再次回到輪回,失去解脫。這樣前面的解脫就變成暫時的解脫,不是真正的解脫。因此不認同解脫之後,煩惱就不再複生。這是否定解脫、滅諦,從道諦方面說,就變成沒有解脫道。下面的諍論就是自宗反駁這個說法的討論。

    自宗是這樣回答的。如1+1=2是符合事實的,當瞭解了這個,其他1+1=8,1+1=5的想法就不會再有。又如某人眼力不好、又處在黑暗等的清況下,將繩子誤認為蛇,因此被嚇到發出驚叫聲,但是繩子畢竟是繩子,打開燈,靠近看,一看到那是繩子,剛才那種以為看到蛇的反應就再也不會有。我們無始以來到現在確實都沒有產生道,可是一旦產生道,道就只會再進步,不會再後退;這與煩惱不同,煩惱是沒有根據的,認清之後就不會再產生。這樣就建立瞭解脫,也建立瞭解脫道。

 

    空正見是明,它的反面是無明,我執叫做無明,這是以最標準的情況來說。若以大範圍來說,一切道都類似明的眷屬,基本上可以說是明,煩惱品都稱為無明,煩惱的部份則是不明的眷屬。即大範圍來說,明就是明事理,小範圍來說,明是明空性,無明是不明空性。為什麼空正見是明?它沒有被黑暗遮住,所以是明亮的,被黑暗遮住就是不明,黑暗在這裏是我執。道諦為什麼沒有被無明遮住,它明瞭什麼?它明瞭空性這個最終的事實。所以以嚴謹的角度說,明與無明是在講空性與實有我執這方面。

    前面說空正見是唯一的解脫道,只有空正見有辦法,其他的不行。如此,如慈悲、瞭解無常、苦等這些是解脫道嗎?就像禪宗的口吻:只要修空性就好,其他的都不究竟,都不是解脫道。如此瞭解苦、無常等中、下士道到底是不是行者要修的道呢?它是不是滅除煩惱的道?從究竟上來說,這些不是,但是範圍拉大,可以說是。也就是,以《廣論》的口氣來說,修無常、苦等這些道是非常重要的,初中後都重要,是主要的道;而《釋量論》文字上會出現「這些都沒有辦法斷煩惱」、「這些都不是解脫道」、「只有空正見才能斷煩惱」等,從文字表面上看,二者是衝突的,但是事實上並不衝突。修無常、苦等這些稱為成熟的道,扮演的是從後面推一把的角色,真正解決煩惱的其實是空正見。而空正見要斷煩惱必須要有修無常、苦等這些修行的協助,如果沒有這些,空正見根本無法生起。所以二者必須要搭配。

    佛教與外道的區別是從無我、有我來區分,除了佛教以外,其他的宗教都不會說無我。換句話說,他們不修空正見。他們也許會修無常、會修苦,就是不會修空正見。這個就叫外道的道。無我見配上修無常、苦等就是佛教的道,離開了無我見,單純修其他的內容,其實會變成外道的道。佛教強調慈悲,為什麼世尊、歷代大師還要去駁斥外道呢?關鍵就是這裏。即修無常、苦等內容一定要搭配無我見,不搭配無我見的話,就變成辛苦沒有成果。像農夫辛苦施肥、灌溉等,就是為了要收割,若很努力地去施肥、灌溉,卻不去作收割的動作,就會勞而無果。同樣的,修無常等內容是要用它來推動空正見,修空正見從而得到解脫,若很努力地修前面那些內容,卻不碰空正見,就會徒勞無益。所以後文會駁斥外道的道,說修外道的道沒有辦法解脫,修外道的道一無是處等。其重點是要說:不修空正見,修其他的,都是徒勞無益。

    總之,重點有二,一、只有修空正見才是解脫道,修其他的道是解脫不了的。當然其他的道要配合它。二、配合空正見就是佛教的道,不配合的話,就是外道的道。

 

(疏)子四、道諦  分二:醜一、說自宗之解脫道,二、破他派之解脫道。初又分三:寅一、明達無我慧是解脫道,二、斷諍,三、明我執是三有根本。今初

(講記)自宗說只有無我慧是解脫之道。對此有些諍論,所以第二是斷諍。第三,為什麼無我慧是解脫之道?它會斷煩惱的根本,所以整個煩惱也就斷了。

 

(論)修彼已說道,轉依。

(疏)問:若爾,能解脫生死之道雲何?曰:彼前已說,現證無我之慧是解脫道,以是由修彼慧獲得究竟轉依之道故。

(講記)前面已說有解脫,既然如此,解脫的方法是什麼?透過修無我慧可以達到究竟—成佛或解脫。只會說無我慧是解脫道,除此之外,不會說菩提心、大悲心等是解脫道。它們若搭配無我慧會是解脫道,若沒有搭配無我慧,就很難是解脫道。

 

(疏)寅二、斷諍  分二:卯一、斷斷已複退之諍,二、於證無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諍。今初

(講記)如我們很努力地修習十善等,可以修出一些善心,但是如果又思惟負面,善心又會退失,煩惱又會增盛。因此,外道認為:貪等是可以滅除的,但是以後還是會再生起。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憑什麼說無我慧是解脫道?(他人認為:)若說它與我執是相衝突的,貪(對境的喜歡)、瞋(對境的討厭),也是相衝突的,二者也會是互相對治。這樣說來,就很難有真正的對治。

 

(論)雖轉依,如道過複起。

(疏)問:若一次轉依,如從有漏生道,如是過失應複起。

(講記)外道:你說修空正見一直修上去可以斷除煩惱。即使有一次你能獲得解脫,但是就像以前沒有道,後來道生起一樣,煩惱雖一段時間沒有,可是因緣成熟,它還是會複起。如此空正見這個道就不是真正的解脫之道。

 

(論)非爾,無能故。識是取境法,如有而取彼。彼所有體性,亦是此能生。

(疏)曰:斷德究竟之士夫,過不復生,以無生過失之功能故。此之原因,謂心性光明,諸垢是客塵故。如緣色根識,是如色所有而緣,以如境色所有而緣是彼識之法或自性故。色引生緣色識則是色之自性,以如自所有體性,亦是緣自體性,緣色識之能生故。

(講記)自宗:「非爾,無能故」:不會如此,因為煩惱再也沒有辦法生起。注疏:斷德究竟之士夫—成佛者,過失不會再產生,因為沒有任何因素使其再產生。接下來是理由。

    「識是取境法,如有而取彼」:識是瞭解境的法,事實是怎樣,它就如實取,如同鏡子一樣。鏡子與鏡子前面的人,前面的人長怎樣,鏡子就照實取,鏡子就是這樣的體性。「彼所有體性,亦是此能生」:鏡子所取到的內容是鏡子前面那個人所提供的。即以正常的情況來說,認知取境,境產生認知。

    注疏:如緣色的根識—眼識,眼識緣色時,境上有什麼,它就緣什麼,境上有什麼就緣什麼這個就是彼識的自性。識方面是如此。在色方面:色會引生緣色之識,它是所緣緣,所以色法會引生緣色法之識這個就是色的自性。色法是緣色法眼識的能生。

 

(論)非此性[90]。從此,由餘緣歧誤。遮止觀待緣。不堅如蛇覺。

(疏)執蘊常之覺,非有境之自性,以從此境本性,由餘緣故,使成歧誤,若遮止彼,須待緣故。然彼錯覺非於心中不可分離,以不堅固,是由亂因所染汙故。如於繩上誤起蛇覺。

(講記)既然境可以如實提供給俱境,俱境可以如實照境,為什麼會有顛倒識產生?注疏:「執蘊常之覺,非有境之自性」:執常的認知並非是俱境的本性。這邊的回答方式沒有否認有執常的心,心雖然會執常,但是那並不是它的本性。如說一個調皮的小孩本性不壞,並不是說小孩不壞,小孩壞,但是本性不壞。與此相同。「以從此境本性,由餘緣故,使成歧誤,若遮止彼,須待緣故」:無法如實照到的原因是餘緣造成的。若遮止餘緣,需待緣。「然彼錯覺非於心中不可分離,以不堅固,是由亂因所染汙故。如於繩上誤起蛇覺」:把繩子看成蛇的認知是錯誤的嗎?是錯誤的。這種認知本性上錯了嗎?沒有錯。心錯了,但是心性沒有錯。說本性無錯即是可以糾正的意思,是因為繩子盤的很像蛇、漆黑等種種障礙造成了這個錯誤,而不是心本性的問題。

    「非此性」:執常之識非是有境之自性。「從此,由餘緣歧誤」:因為是從其他的因素使其產生錯誤。「遮止觀待緣。不堅如蛇覺」:這些情況是否可以遮止呢?可以。因為它是透過緣產生的,所以可以透過緣來解決。因為是可以解決的,所以它是不堅的,如把繩子看為蛇的這種認知。

 

(論)心自性光明,諸垢是客塵,故先無能者,成性後無能。

(疏)通達諸蘊無常之覺,則是心性光明,以是通達境實相之覺故。諸垢是客塵,從錯亂因生故。若心相續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以後諸垢再無損害之功能,以先聞思觀察時,尚於通達無我慧是諸無損害功能者故。

(講記)接下來是心性光明這個部份。「心自性光明,諸垢是客塵」:光明意思是跟事實一樣。心性光明不是說心在發光,是說心的本性沒有摻雜無明這個黑暗,所以是光明的。客塵好象是灰塵,彈一下就沒有了,而彈不掉的部份是光明。這就好象前面舉1+1=2與1+1=8的例子一樣。

    客塵的解釋很符合字面上的意思—彈一下就沒有了。它的反面是非客塵,是本質。這樣用語就會是「心性是本質,煩惱是客塵」。但是這邊講心性的時候,用了「光明」一詞,字面上,光明的意思是沒有染上黑暗,也就是沒有染上無明,但是這裏頭也有非客塵的意思—堅固、彈不掉。光明、客塵各有字義上的解釋,也可以互相搭配使用。

    通常說心性是光明的,煩惱不是光明的。但煩惱的本質是不是光明的?是。問:內心有沒有客塵?有。內心是不是光明的?不是。即我們現在的心不是光明的,但是心性是光明的。這二個有差別。

    「故先無能者,成性後無能」:一點明功德都沒有時,煩惱都沒有能力阻擋明的產生,更何況明產生、煩惱斷絕之後,煩惱就更難再複生了。

    注疏:瞭解諸蘊無常之覺心則是心性光明,因為是通達境真正的實相的覺。像貪瞋等是客塵,因為是從錯亂因產生的。若已通達無我,從那以後,諸垢再也沒有損害的功能。因為聞思無我時,諸垢就已無法損害無我慧,更何況是現證之後。

 

(論)有能,於能生,損害堅實事,亦不能久住,如濕地上火。

(疏)又不還者,心中雖有引生過失之功能,然非有久住之功能,以是能生損害我執之對治為堅實之事故。如濕地上燃火。

(講記)「不還」:三果。見道、修道行者心相續中會不會產生我執?我執還是會現前。不還者心中雖然還是會產生過失,但即使我執現前,也不會久住,因為它的對治—無我慧非常堅強。如同在濕地上燃火,很快便熄滅。「有能」:還有引生過失的功能。

 

(論)無害,真實義,於自性。顛倒,盡力,不能遮,覺持彼品故。

(疏)究竟轉依之士夫,顛倒雖極力阻撓,然已斷者終不復退,以無生死違害,已現證真實義,彼已入心自性故,以汝之覺堅持彼通達無我慧之品故。

(講記)剛才是在說不還者,此說阿羅漢。已經解脫者,即使顛倒再極力阻撓,但是已斷了就不會再複來。因為一方面他不懼怕生死,而且已經現證真實義,無我見、通達無常之覺等已經入心了。「以汝之覺堅持彼通達無我慧之品故」:講的是整個心都會支援它。如剛開始不知道1+1=2,會認為有1+1=5等,有時候錯,有時候對,心跳來跳去;懂了1+1=2後,已經很肯定它了,就不會再產生與它相違的想法。

    「無害」:輪回不能害。「真實義」已經懂了真實義。「於自性。顛倒,盡力,不能遮,覺持彼品故」:即使是盡力地想顛倒都不能讓它再顛到。如懂1+1=2後,想錯都很難,因為整個想法都在支持它、肯定它。

 

    這個段落與下麵的段落,都在說道諦四相中的出。滅諦四相中的離與出是一樣的。離指的是永遠的離。他人說:過失可以沒有,但是過一陣子就會回復。講的就是沒辦法離。自宗說:有辦法離,如懂1+1=2一樣,懂了,過失就不再回復。「我執一因性,……」是說,他人認為:你說過失不會複生,哪有這種一了白了的方法?自宗就說無我見可以離。此段是斷除他人說無法離的說法。他人複問:憑什麼說無我見可以離?後段是斷除他人說沒有離的方面的說法。

 

(疏)卯二、於證無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諍

(論)我執一因性,是因果事故,貪瞋雖互異,然非能違害。

(疏)問:通達無我慧是我執對治,不應道理。若唯以行相相違便是對治者,貪瞋亦互成對治故。曰:貪瞋雖行相各異,然非能害,以同從一我執因而生故。及是互為因果之事故。

(講記)外道:說通達無我慧是我執的對治,沒有道理。如果是因為行相相違而說無我慧是我執的對治,這樣貪瞋也是相互的對治—貪是瞋的對治、瞋是貪的對治,但貪瞋並不是相互的對治,因此,也沒有理由說無我慧是我執的對治。對此,自宗說:貪、瞋,一者是悅意相,一者是不悅意相,彼此行相雖異,但是它們無法傷害對方。因為第一、二者從同一因素我執—產生;第二、且貪瞋互為因果,瞋會生貪,貪會生瞋。所以貪瞋彼此非能危害對方。貪瞋互為因果倒不是說整體上瞋是貪的因素、貪是瞋的因素,但貪會生瞋,瞋也會生貪,因為就是有貪才會生瞋,對某一物非常討厭說明對某一物非常貪著。「我執一因性」:貪瞋是從同一因素—我執產生的。「是因果事故」:貪瞋是互相的因素。

 

(論)慈等愚無違,非極治罰過,眾過彼為本,彼是迦耶見。

(疏)問:唯通達無我慧是對治,不應道理,慈等亦是對治故。曰:緣有情之慈等,非極治罰過失者,以與愚癡無明行相無相違故。一切過失無明為根本,彼複是薩迦耶見故。

(講記)外道:說通達無我慧才是唯一的對治沒有道理,慈、悲等也是煩惱的對治。自宗:緣有情的慈悲等可以說是對治,可是不是最終斷除過失的對治,因為它與無明的行相並不是直接相違。(「慈等愚無違,非極治罰過」)

    《廣論》剛開始時說要修無常,修無常可以解脫等,講中士道時說到要修苦,一再修苦可以斷煩惱等,反之,則無法成辦。有很多這樣的話。此處則說:除了空正見之外,其他如慈、悲、菩提心等都無法斷除煩惱,沒有辦法與煩惱抗衡。如前所說,很多因素是成熟的因素,如修無常、修苦等這類法類可以讓我們的相續成熟。當相續成熟到一定程度時,空正見的力量才會更強。最終,要越過資糧道中品以上,都要靠空正見。我的意思是,這邊說修慈等沒辦法斷煩惱,但是《廣論》等多處又說這些法類是斷煩惱的好方法,二者字面上雖有衝突,但是意思上並沒有衝突,只是表達方式的差異而已。

    「眾過彼為本,彼是迦耶見」:一切過失的根本是無明我執。什麼是無明我執?也就是薩迦耶見。不能講無明是薩迦耶見,表面上雖然如此說,但是無明的範圍比較大,薩迦耶見的範圍比較窄,薩迦耶見屬於無明的一部份代表。或許可以這樣說:無明指的就是像薩迦耶見這樣的。

 

(論)見明逆品故,心所所緣故,說邪緣無明,故餘不應理。

(疏)問:若薩迦耶見為無明,不應道理,以薩迦耶見是邪分別,無明是心續不明顯故。曰:無明非唯不明了,及唯明所餘法,以是明智之相違逆品故。及是心所,取所緣故。無明與薩迦耶見說為餘體不應理,經說「邪緣之薩迦耶見即無明」故。

(講記)針對無明與薩迦耶見的關係是什麼,有很多討論。隨教派認為無明就是看不清楚,薩迦耶見是執我的一個見,看不清楚與執著某個物件是不同的,所以二者是別別分離。而以自宗來說,明指的是空正見,不是明指的就是不是空正見。也就是二個說法的差別是:看不清楚的不明與不是明的差別。問:不是明到底在指什麼?什麼是不是空正見?像這張桌子也不是空正見(不是明),你、我也不是空正見(不是明),所以不是明的就有很多了。無明指的是不是這一類的不是明?也不是。那麼自宗的無明到底在指什麼?明的正相違。明取的是沒有我,它的反面取的是有我。因此,解釋不是明就有三種說法:一、不清楚,二、像桌子這類的不是明,三、明的反面(「不明了」、「明所餘法」、「明智之相違逆品」)。

    (第一種解釋—僧成大師的解釋)他人:說薩迦耶見是無明,不應道理,因為無明是不明,薩迦耶見是邪的執著。自宗:無明並不是單單指不瞭解,也不是在說明以外的法,無明指的是明的相違逆品。薩迦耶見取我為所緣,是心所法。(即不單單是不明白,而是執著某一物)。因此說無明與薩迦耶見不同體是不對的。經典也說:邪執的薩迦耶見就是無明。

    「見明逆品故,心所所緣故,說邪緣無明,故餘不應理」:(第二種解釋—克主傑尊者的解釋:) 它是無明,理由是與無我慧這個明在執持境(所入境)上相違,從而成為明的相違品。(接著先解釋「說邪緣無明,故餘不應理」) 除此之外的其他解釋是不對的,沒有明、非明等,與明單單只是相違,並非無明之意。因為無明是一種心所法,只要是心所法,一定是對所緣的明瞭。

    「心所所緣故」以克主傑尊者的解釋來說就很有意義。即無明是心所,所以無明就是明瞭的明(心的定義是明瞭)[91],因此無明就不可以是明瞭以外的、不是明瞭的、與明瞭相衝突的,而是一個緣所緣境的明瞭。既是明瞭又說它是無明時,就要再指出無明在指什麼,就在無我慧上說,因此無明一定要以無我慧的不順品來解釋。

 

(論)相違此當說,空見違彼故,與彼性諸過,相違善成立。

(疏)問:經如何說?曰:月燈經雲:「雲何為無無知?謂於諸如實法不加增益。」問:若爾,雲何與無明相違?曰:相違此當說。通達空性之見,與彼無明自性及彼所生一切過失,皆屬相違。極善成立。以與無明行相正相違故。

(講記)「無無知」:即無無明,講的是空正見。空正見與無明行相正相違。空正見會對治無明,對治了無明也就對治了無明所生的貪瞋等一切過患,所以空正見與無明所生的一切也相違。「相違此當說」:如何相違,下面會說。「空見違彼故」:空正見與無明是正相違。「與彼性諸過」:與無明自性及它所產生的諸過也會是相違。

 

(論)眾生法性故,非盡,如色等。非爾,不成故。若連對治品,現見可遮故。

(疏)問:眾過失眾生應不能盡,以是眾生之法性故。如瓶之色等。曰:眾過以是眾生法性之理由,說不能盡,應非如是,於彼法性不成立故。若與對治品相連系,現見可遮止故。

(講記)外道:就像瓶子的顏色離不開瓶子,貪瞋癡等是眾生的法性,所以無法斷盡。自宗:理由不成立,這些過失不是眾生的法性。為何不是?因為二者可以分開。如水與濕無法分開,因為濕是水的法性。對煩惱若修對治品,可以親眼看到它可以被遮止,煩惱會一直減少。也就是說,二者可以分開。總之,煩惱若是法性,是無法分開的,因為可以分開,所以就不是法性。

 

(論)已滅諸過失,非如堅還生。彼體使無系,如灰不定故。

(疏)若謂過失雖一次滅,仍當複生。曰:究竟轉依之心,諸過已滅,非如金之堅性仍能複生。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便不系屬故,及對治雖退,所斷不定複生故。如火雖熄,然灰不復成薪。

(講記)外道:過失雖可以滅一次,但是以後仍會再複生。「究竟轉依之心」:達到究竟的心,指佛陀的心。又,熔金冷卻之後,金又恢復堅硬;而木頭經過燃燒成灰,它再也無法復原。此說煩惱的情況是如後者的情況。自宗:已滅諸過失之後,像過失已經全滅的佛陀,過失就不會再複生。過失不像熔金冷卻之後會再恢復堅硬,而像薪燒成灰不能複還。「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便不系屬故,及對治雖退,所斷不定複生故」:即前說,明很難,但是明瞭之後,就不再退返。

 

(疏)寅三、明我執是三有根本

(論)若彼見有我,當常著於我。由著,愛於樂。由愛,障眾過,見德而遍愛。

    我所彼成取,故貪著於我,爾時當流轉。

(疏)今當成立「空見違彼故」之因,謂乃至幾時貪著於我,則彼補特伽羅流轉生死。若誰見有補特伽羅我,則彼常時愛著於我。由著我故,當愛我樂。由愛,障蔽過失,見為功德,周遍愛著。執樂為我所,為成辦彼樂而追取故。

(講記)這個部份在解釋前說「相違此當說」。前頌文說了「空見違彼故」,「空見違彼故」是什麼?只要有我執,就會恒常執著我,由於恒常執著我,就會產生愛。由於愛樂(或愛貪)之故,很多過失會被它遮住,沒什麼功德卻會看到功德,會偏愛。貪會掩蓋過失,如貪著誰,就很難看到他的過失,或者他也許沒有什麼功德,可是會把它看成功德。有了我之後,為了讓我舒服一點,就會去取我所。只要貪我,就會流轉輪回。

    注疏「周遍愛著」、「為成辦彼樂而追取故」講的就是愛、取,所以在說執著我,就會有愛,愛會發展成取。在以前的典籍,很多會說比較貪的時候稱為愛,發展成再貪的時候稱為取;但三大寺教科書,以較嚴格的方式定義下來,愛、取只有將往生時才有。

 

(論)有我則知他,我他分執瞋,由此等相系,起一切過失。

(疏)又彼我執,是過失之根本。以有我執,則知有他。由執我他之分,發生貪瞋。由與此貪瞋相連系,當生一切過失故。

(講記)有了我執後,當然會知道有他(或執著他),由執我他之分,就會貪自、瞋他。由此與貪瞋相連系,生一切過失。

 

    空正見正對治我執,因為一切過失都是我執產生的,所以只有空正見才能斷除一切過失,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的道可以滅除這些過失。為什麼呢?因為,第一、它是煩惱根本的相違品,第二、它符合事實。當空正見發展至極致時,煩惱也就不會再生。從這邊也可以完美的瞭解道諦。道諦必須具備這些,否則就不稱為道諦。雖然以地道的說法,見道以上的道所攝受之,如持戒等,都稱為道諦;但是嚴格說來,只有空正見才具備這個能力,其餘的,若與空正見搭配的話,是有這個能力,否則是不行的。也因此,某些典籍會說菩提心、大悲心等不是滅除過失的方式。總之,最終能斷除煩惱,使煩惱不再複生的是空正見。為瞭解釋這個概念,就講了上述的內容。

    下麵的內容說尼犍子派、勝論派、數論派、自在派所說的解脫道都是不對的。不對的原因也是一樣,因為沒有空正見的內涵在其中。不然很多外道修行者也有很好的行為,舉止、修持看過去比佛教徒還優秀,但是他們所行的並不是解脫之道。這些全部都歸結到空正見上,所以空正見是很重要的。

 

(疏)醜二、破他派之解脫道  分四:寅一、破勝論之解脫道,二、破數論之解脫道,三、破自在派之解脫道,四、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初又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講記)外道認為有我,有怎樣一個我呢?各家有各家的說法,但是整體上來說,認為有我。有我的話就不會斷我,有輪回的我,解脫時也要有個解脫者—我。他們沒有無我的概念,如此,他們要拿什麼來解脫呢?外道也會說解脫,方法也有很多,如灌頂、燒供,……等,重點是他們所說的這些方法都不會觸碰無我。如此段落,外道就認為要除我貪與我所的貪,用的方式就是一直觀它的過,但是我與我所是沒辦法斷。也就是,他們承認我與我所,可是要斷貪,那該如何斷呢?當貪生起時,就一直想它的壞處,這樣就斷了貪。自宗說這樣的方式是不合理的。

 

(論)我愛則決定,不離我所愛。無過則我愛,離因亦非有。

(疏)勝論派說:雖愛著我,若於我所離愛即當解脫。破曰:欲求解脫之士夫,應於我所不能離愛,以是決定愛著我故。又彼士夫應亦非有離我愛之因,以貪著我無過失過故。(勝論派說我是實句攝,是實有物,故著我非是過失。若著我所而起貪愛,則受生死。故說斷我所愛為解脫道。)

(講記)「我愛則決定,不離我所愛」:勝論派:雖然愛著我,但只要對我所離愛就可以解脫了。自宗:你沒有辦法離開愛我所的愛,因為你保留了愛我的愛。只要愛我,就決定沒辦法遠離愛我所的愛。

    「無過則我愛,離因亦非有」:外道認為我愛是無過的,要斷除的不過是我所愛。我愛是無過的話,就變成沒有任何因素可以離開我愛。

    即外道說:我愛是沒有問題的,只要斷除我所愛就可以解脫。自宗說你這個方式是行不通的,因為沒辦法斷除我愛。只要有我愛,就會產生我所愛。我愛也是沒辦法斷除的,因為你說我愛是沒有過失的,是可以保留的,因此也就無法剷除我愛。

 

(疏)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修有過非解脫道,二、修是苦非解脫道,三、執功德非系縛。今初

「修有過非解脫道」:修有過失非解脫道。《釋量論》這邊的口吻表面上看過去與《廣論》下士道、中士道、上士道所說的非常不一樣,甚至是衝突的。學習《廣論》時,每一科,《廣論》都強調要修它的功德,如修暇滿的功德;說不修的過失,如不修暇滿的過失、不修依師的過失、不修無常的過失,觀它的過失就能斷除這些。或中士道時會說很多要厭惡輪回、觀八苦、六苦才能得到解脫等,為什麼《廣論》要說這些?因為要知苦、或討厭輪回。討厭輪回要做什麼?要出離。也就是,討厭輪回就能出離嗎?以《廣論》來說,可以。但是此處說不可以,在此處,外道講的就是討厭輪回,「不是討厭輪回就能夠斷貪,因為不是喜歡輪回就能生貪」—此處的口吻就是這個樣子。我的意思是表面上,《釋量論》的口吻與《廣論》是相衝突的,但背後的意思是一樣的。討厭輪回只是一個方法,透過這些才能夠學到空性,才能夠用空性來斷除輪回。《廣論》強調的是前面的部分—加行的部分,《釋量論》強調的則是究竟的部份。

 

(論)若謂貪有過,修此有何益?若謂能斷彼,未破除此境,非能斷彼貪。

斷德失相連,貪及瞋恚等,由不見彼境,非由外道理。

(疏)外若謂「我」雖無過,然應修「貪我」有過。問曰:修彼有何益?外若謂能斷彼「我貪」。破曰:若未破除此「我貪」所著之境,應不能斷除彼「我貪」,以斷除與德失相連之貪瞋(貪與功德相連,瞋與過失相連,即見德生貪,見過生瞋也),是由於境上不見有彼功德過失(即見境上無彼德失),而斷彼貪瞋。非如外物拔刺之理而斷故。

(講記)「若謂貪有過,修此有何益」:外道說「我」是沒有過失的,要修貪有過失。也就是外道沒有無我的觀念,「我」是成立的,是有的,可是貪我就不對了,所以要修無貪。自宗問:修這個有什麼幫助?外道:只要修這個就可以斷我貪。

    「若謂能斷彼,未破除此境,非能斷彼貪」:自宗破除時說,只要沒有破除境—我,就沒有辦法破我貪。如1+1=3、1+1=8的概念要如何斷除?事實上,1+1≠3、1+1≠8,只有厘清1+1≠3、1+1≠8,才能斷除1+1=3、1+1=8的概念。如果你的身上被什麼東西刺入,只要把它拔除即可,但是內心的情況不是如此,有1+1=3、1+1=8的想法,就必須瞭解1+1≠3、1+1≠8才行。所以境方面很重要,境方面斷除了,俱境才會斷除,境方面不斷除的話,俱境方面沒有辦法斷除。斷除境的方法就類似瞭解1+1≠8等。佛經裏面也說到,佛陀並不是像拔刺這樣拔除眾生的苦,也沒有辦法用水洗眾生的罪,是以講法來厘清事實。原因就是要讓眾生瞭解、厘清,才能離苦,與這邊的說法是一樣的。

    總之,只要執著我,就一定是有貪的。換句話說,什麼叫做貪?我們平時的貪心、貪念等是最粗的貪。而只要有了我執—執實有的我,貪就依附著它產生。像佛菩薩也有喜歡的,特別是菩薩,那麼喜歡菩提,但是菩提心並不是貪,而是非常好的心;阿羅漢也有喜歡的東西,但是那與貪也沒有關係。然而把一切執為實有的、實實在在的,只要你有一點喜歡它,就是貪;你有一點排斥它,就是瞋;沒有喜歡或排斥,是單純的愚癡。所以我們喜歡什麼有問題、討厭什麼有問題,不討厭什麼也有問題;但阿羅漢等喜歡什麼、討厭什麼就沒有問題。

此處講的就是這個。外道:我是成立的,無過失的,應該修我貪之過。自宗:修這個有什麼幫助?外道:修我貪之過可以斷除我貪。自宗:若未破除我貪之境—我,就沒有辦法斷除我貪。境上沒有我的話,它的功德,它的過失也就不會有。要用這個來斷除貪瞋,除此之外,沒有任何方式可以斷除貪瞋。「斷德失相連,貪及瞋恚等,由不見彼境,非由外道理」:好、不好都是和貪、瞋相連系。有了我執就避免不了貪瞋,要斷除貪瞋的唯一方式就是境上沒有我,而不是像拔刺一樣。

 

(論)貪非由德貪,是見義功德。其因無所缺,何能遮其果?

(疏)又彼我貪,非由見彼之過失而斷,以非僅由見彼之功德而生彼貪,是由見我義之功德而生彼貪故。(由見我之功德而生我貪,非由見我貪之功德而生我貪。故修我貪有過並不能對治我貪也。)其欲求解脫之人,如何能遮我貪果法?必不能遮,以彼之因(我)無所缺故(既有我為因,則必生我貪為果也)。

(講記)「貪非由德貪,是見義功德」:生起貪並不是因為單單看到功德而生起貪,是看到我,即有我執,而生起貪。如前所說,《廣論》到止觀篇為止,都要思惟依師的功德、不依止的過患,修暇滿的功德,不修暇滿的過患等。整體上來說,不能否認這些內容,但是說到最根本的對治,這些都無法從根去除煩惱等。看到某物很好看、很棒(很有功德),自然會生貪,看到某物有種種過失,自然不會生貪,但是這只能暫時壓伏,說到根本斷除貪是沒有辦法的。總之,根本因素不是因為看到它的功德而產生貪,所以也無法只是觀它的過失就能斷除。

    「其因無所缺,何能遮其果」:它的因素完全具備,因具備之後,如何能遮果呢?注疏:修解脫的人如何能斷除我貪呢?一定沒有辦法的,因為它的因素—我執沒有缺漏,所以也就沒辦法斷它的果—我貪。

 

(論)見貪有何過?若謂苦所依,雖爾非離貪,見我所如我。

(疏)試問見我貪有何過失?若謂是苦之所依故,破曰:我貪雖是苦之所依,然非於汝離貪,以見汝是我所故。譬如我雖是苦樂之所依,然不離貪。

(講記)自宗:應無法見到我貪有何過失,因為解脫的我是希求之境故。外道:我貪是有過失的,因為它會引來輪回之苦。自宗:我貪為有法,雖然它是輪回苦的因素,即使看到有就樣的過失,還是無法離貪,因為我貪是我所之故。有我所就不能斷它,就像我雖然是苦樂之所依,但是因為執我,所以無法離對它的貪,也就是認為有我是對的,就無法斷除。

 

(論)若謂無我所,我非苦因者。

    彼亦與此同。如是俱無過,故俱非離貪。

(疏)若謂我無過失,以無我所之單獨我,非苦因故。破曰:彼我所,如彼我亦應無過,以無我之單獨我所,亦非苦因故。若許爾者,則應於我與我所俱不離貪,以彼二俱無過故。

(講記)外道不承認無我,認為最終還是有個我存在,要在有我的概念下斷除貪等。外道:沒有我所的話,我不會單獨變成苦的因,所以我是沒有過失的。自宗:你說我無過失,這樣我所也與我一樣無過失,離開我,單單我所也不會是苦的根源。如此,我與我所都變成無過失,對我、我所都不用離貪了。

 

(疏)辰二、修有苦非解脫道  分二:巳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論)若如蛇傷肢,修苦而斷者。

(疏)若謂如被毒蛇所傷肢節,由於我所修苦,則當斷除。

(講記)外道:如被毒蛇咬傷手指等,知道會帶來嚴重後果,會死掉等,所以截斷肢節。本來是我所,但是看到過失之後,就把它斷除掉,變成不是我所。

 

(疏)巳二、破執  分二:午一、破喻,二、破義。今初

(論)要摧我所覺,舍此非能遮。

(疏)被毒蛇所傷肢節,非僅修苦便能遮止,要摧毀我所之覺,割捨此肢,乃能斷除故。

(講記)自宗說的是,僅僅是修苦沒辦法斷除它的,要摧毀我所的想法才能斷除。外道的做法是,如手接在軀幹上是我所,把手砍掉就變不是我所。手要怎麼樣變成不是我所?外道的做法是觀苦。如知道被蛇咬會帶來死亡,所以立即砍斷肢節。因此是觀它的過失在前,斷我所在後。這個想法與自宗不同,自宗認為透過我執產生我所執,透過我所執產生貪瞋等,對自宗來說,要先觀非我所,才能斷除它,即認為它會帶來苦並不是斷除的因素,是要讓它變成非我所(摧毀我所的想法),才能斷除它。

    這邊講修輪回的過失就可以斷除輪回。怎麼修?就是認為它是苦,這樣就能斷除,這是他人說的。自宗說,如果不修無我,再怎麼覺得它是有過失的,也永遠無法斷除苦。

 

(疏)午二、破義  分四:未一、以有自覺破,二、以有我執破,三、以餘理破,四、以我無過破。今初

(講記)「自覺」:我所執。

 

(論)由執著根等,為受用所依,自覺何能遮?如何能離貪?

    於離身發等,雖起厭離心,於餘生貪著,是眾所現見。

    彼由和合系,產生自所覺,系如前住故,雖見苦不舍。

    雖無和合等,而有饒益性。

(疏)對於根等,執著為自所有之覺,由何能遮?必不能遮,以執根等為受用之所依性故(由眼等根受用色等境,故根是受用境之所依)。若許爾者,則於汝如何能離貪?定不應理。雖於脫離身之發等起厭離心,然於餘者(未離身的)則生貪著,是一切眾人所現見成立故。又諸根等,縱見為苦,應不能斷執為我所之心,以於彼我由和合等關係,而產生自所有之覺,其關係如前安住故。又不須於我有和合之關係,為生我所執之因,如衣食等,雖於我無和合等,然由見彼有饒益性而起執為我所之心故。

(講記)「由執著根等,為受用所依,自覺何能遮,如何能離貪」:如我的眼鏡,是我的眼識受用的所依,因為我帶著它可看很多東西,這也是一種受用。類似於此,執著眼根等為受用的所依,我—受用者的受用工具,這樣我執怎麼能遮止呢?不遮掉我執,如何能離開貪呢?

    「於離身發等,雖起厭離心,於餘生貪著,是眾所現見」:像頭上的頭髮會被珍惜,但是把頭髮剪下,頭髮離開了身體,它就變成垃圾了。對離開身體的頭髮起厭離心,對沒有離開身體的頭髮產生貪著,這是大家親眼目睹的事。

    「彼由和合系,產生自所覺,系如前住故,雖見苦不舍」:如同頭髮與身相連,產生是我的想法,就很珍惜,一旦剪下丟在地上,就覺得不是我的,而是垃圾,因為和我有這樣一個我所的連系,即使是苦,也會見苦不舍。

    「雖無和合等,而有饒益性」:我所的連系並不一定要如頭髮和我有和合關係,如這支筆,雖然沒有和我和合,但是對我有幫助,所以還是生起執為我所的心。所以跟我有連系的、對我有幫助的都可以變成我所。

 

(論)生苦故如指,不起自所心。彼非一向苦,多如有毒食。

    由貪殊勝樂,於相違離貪,由愛殊勝樂,暫舍少分樂。

    無思由貪我,隨得食而趣。如未獲婦女,見於畜行欲。

(疏)若謂不起自所有之心,以生苦故,如被毒蛇所傷之指。破曰:彼非一向生苦,有時亦生樂故。若謂彼不生自所有之心,以多生苦故,如雜毒飲食。破曰:諸異生類由於貪著殊勝快樂,於彼相違下劣之樂暫能離貪,然僅由此不能成立離貪。如由愛著殊妙飲食之樂,而暫捨棄少分餘樂,然在不得殊妙飲食之時,則無所思擇,由貪我故,隨得何飲食而趣食故。喻如未獲婦女,則見於畜生而行欲行。

(講記)「生苦故如指,不起自所心」:外道:只要對生苦的五根觀苦,就能像切掉手指一樣,不會生起我所的心。「彼非一向苦」:自宗:眼根等不會只是生苦,有時亦生樂。

    「多如有毒食」:外道:苦與樂都會有,但是多數是苦,少生樂,所以不會有我所的心。如有毒的食物,本身雖有甜等美味,但其中有毒,所以仍會把它丟掉。「由貪殊勝樂,……」:自宗:碰到好的時候,由於貪那個好的樂,對比較不好的就會離貪。如碰到好吃的食物,就會選擇好吃的吃,對比較不好吃的食物就會離貪,即貪著好的,暫時會捨棄不好的,但是如果遇到沒食物吃的情況,因為貪我,不加思索的,能找到什麼就會貪著什麼而吃,例如沒有婦女時,對於畜牲行欲的都有。總之,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就只會是轉移貪著的物件,這種情況並不能稱為斷除貪。

 

(論)所欲為我者,雲何欲彼滅?

    領受及名言,德所依息滅。如何是所著?所著性不爾。

(疏)所欲為我之士夫,彼得解脫時,其作領受憶念等所依之我,如何欲令其壞滅?不應道理。以領受及取捨名言與功德等之所依息滅,如何許為所著之我?不應理故。外道所計之自性我,非是受念所依息滅者故。

(講記)前面外道說觀苦可以得到解脫,這邊自宗就問:你(外道)所謂的解脫者是怎樣的情況?外道不能說解脫時沒有我,這樣會和他宗義相衝突。外道會說常一自在的我是領受者,它會取什麼、舍什麼。這種我是不會壞滅的,解脫時當然也不會壞滅。「領受及名言,德所依息滅」:滅掉領受、名言、好處的所依,會息滅這樣的所依嗎?也就是,斷除我所就是沒有我所,沒有我所就變成沒有領受等所依的一個我,難道是這樣嗎?你們所講的那個所著的我並不是這樣的。這邊是在說只要不斷我所執,就無法斷除貪瞋等,但是所斷除的我所執,那個我並不是外道所描述的我。

 

(疏)未二、以有我執破

(論)一切相執我,則堅固我貪。彼即是安住,我所執種位。

    雖勤,依德轉,障我所離貪,亦障彼過失。

(疏)彼欲得解脫之人,應是安住於我所執之種子位,有我執故。以一切相執我者,則能鞏固我貪故。又彼人雖於我所勤修為苦,然於我所仍作離貪障礙,亦能障蔽我所之過失,以依我所之德分轉故。

(講記)你們所說想得解脫之人,他應該還有我所執的種子,因為有我執故。(「彼即是安住,我所執種位」)。「一切相執我,則堅固我貪」:「一切相」:無論如何,只要有我執,就會堅固我貪。有了我貪,會堅固我所執。所以只要有我執,就一定有我所執的種子。

    「雖勤,依德轉,障我所離貪,亦障彼過失」:如此,即便那個人雖然勤修我所是苦,但是要對它產生厭惡心、不貪的心還是很難,會一再地出現障礙。不生起貪就要看到它的過失、缺點,對於看到它的缺點也會產生障礙,會一直加強我所的功德。

 

(論)若於我離貪,則無離貪者,如彼亦許我,修苦則無義。

(疏)若謂得解脫時,則於我亦離貪。破曰:是則應無離貪之我,以於我離貪無所知故。又彼為得解脫故而修苦應全無義,以得解脫時,如彼我所,我亦舍故。

(講記)剛才外道是說對我所離貪就能得到解脫,但是自宗說對我有貪的話,對我所無法離貪。

    外道又說:得解脫時,對我也會離貪。在自宗來說,外道講的我與常一自在我義同,也就是外道所執的我為自性有,自性有的我若存在,就會一開始永遠存在或是永遠不存在。因此,解脫時除非沒有這樣的我,若還有我是無法離貪的,因為無法離常一自在我執故。所以自宗用二種方式回答:一、「若於我離貪,則無離貪者」:得解脫時,應該沒有離貪的我可執,因為已棄舍對我的執著。也就是離貪時,若有離貪者(解脫時還有我),就一定會有對(常一自在)我的執著,事實上有我就一定會有我所,這樣是無法離貪的。二、「如彼亦許我,修苦則無義」:就像阿羅漢無餘依涅槃時我完全不存在,亦許得解脫時我也不存在,照這樣說來,為了堅固實有的我而求解脫,所受的很多苦行,就沒有任何意義,因為解脫時我就不存在了,你又何必為一個不存在的無物而修行呢?

 

(疏)未三、以餘理破

(論)雖修彼等苦,僅識為苦性,彼先已現見,雖爾無離貪。

(疏)雖然如是修我所為苦,亦應無離貪。雖修彼等我所為苦,亦僅了知為苦性,彼先已現量成立,而非離貪故。

(講記)自宗:修我所為苦,即使修出了,又能如何?有很多苦,我們都親眼目睹,即使知道它是苦,但也沒有離貪啊。如有時我們會頭痛、肚子痛,那是清楚的不得了,但現見那個苦,又不會離開那個苦,還是要吃藥等。「雖修彼等苦,僅識為苦性,彼先已現見,雖爾無離貪」:雖然你去修苦,修得好的話就會認識它是苦,但是那又怎麼樣?我們已經現見過很多苦,也沒有離貪。

    這些可以拿來思惟中、下士道,因為《廣論》多處提到要修苦,如果弄錯了的話,就跟外道一樣了。

 

(論)若由見彼過,剎那遮彼心,然彼非離貪,如欲於餘婦。

    有取捨差別,從一所生貪,隨彼生起時,即一切貪種。

(疏)若謂其因不成,由見彼境之過失,即見離貪故。破曰:設彼士夫由見彼境之過失,剎那頃遮止其貪心,然非於彼境離貪。以於所取與所舍之差別有貪著故。以從一境所起之貪心,隨由異門生起之時,即是一切貪心之種子之故。譬如有欲之人,雖於一婦女見其過失,然由貪著餘婦,則仍起貪心。

(講記)外道:這個理由不對,只要看到它的過失就會斷貪。自宗:看到它的過失,暫時會遮止住貪,但這不能說對它離了貪。只要有了這個取、那個舍的差別(只要有貪),如我對某一個境產生的貪心,它生起的時候,就已經是一切貪的種子了。譬如有欲望的人,他可能喜歡某個女生,但當他看到她的很多過失時,他會拋棄她,轉向另一個女生。

    講種子時,說某個種子留在內心中,好象是保存在某處似的,有一天,那個種子會萌發;這邊不是如此,見到婦人所生起的貪心,其實是貪另一個婦人、貪桌子、貪房子等一切貪心的種子。所以好象不能有任何一個貪,只要有一個貪,接著就會全部都出來。

 

(疏)未四、以我無過破

(論)無過有境貪,能成亦無過,眾生亦唯爾,今于何離貪?

(疏)於我貪著與諸根等,應皆無過失,如其次第,以是無過我之有境與彼樂之能立故(貪是緣我之有境,根是彼樂之能立)。若計爾者,今複于何事離貪?應無離處,以我與我貪及我所三事,皆無過失。所謂眾生,亦唯是彼三事故。

(講記)「我」在自宗來說是要破的,但在外道來說是正確的,所以是無過。因此貪著我(其是有境)也是沒有過失的,還有能立的眼根等也會變成無過,也就是於我、我貪、眼根等我所,這些都會變成沒有過失。就像我們不會說對解脫的希求心是貪著,因為它是無過的,如果我無過的話,對它的貪著等也會變成無過。

    如果這樣的話,就沒有辦法離貪。眾生、眾生所貪的物件、及這個貪這些都沒有過失,既然沒有過失,還離什麼貪?就沒辦法斷貪。

 

(論)於彼彼有過,彼於我亦同。彼過不離貪,更于何離貪?

(疏)若謂於彼我所起彼貪是有過失,是苦所依故。破曰:若爾,則我亦應有過,以是苦所依,我亦相同故。若許爾者,則彼士夫當于何事離貪?應無所離,雖見彼我之過失,猶於彼我不離貪故。

(講記)對此外道說:對我起貪沒有過失,可是對我所起貪的話,就會有過失。即我貪沒有問題,我所貪才有問題,我所貪是苦的所依。自宗:就像你所說緣我所起貪有過失一樣,緣我的貪也會有過失,因為是苦的所依。反過來說,對我貪沒辦法破除,對我所貪也沒辦法斷除,眾生就無法解脫。

 

(疏)辰三、執功德非系縛

(論)由見德起著,見過失則滅。如是根非爾,愚等亦見故。

    具過亦有故。雖具足功德,於他則無故。及於過去等,我所亦無故。

    是故我所覺,因非由見德,故見非功德,亦非能斷彼。

(疏)外曰:於我所之貪著,由見過失即能斷除,由見功德而生起故。破曰:其於根等之貪著,從見功德而起貪著,由見過失而壞滅,如是汝非由見根等之功德而生,以不了知根等德失之凡愚等,亦見有貪故。於有過根等亦有貪故。於他人之根等縱有功德,亦無貪故。於過去等之我所不生貪故。又於我所之貪覺,非由見我所之非德而能斷,非以見功德為汝之因故。

(講記)「由見德起著,見過失則滅」:對我所的貪著,只要看到我所的過失就能斷除,因為是由看到我所的功德而生貪著。外道認為看到某物或某人好的地方就會生起貪著,所以要沒有貪,就要看到過失,不需要修無我或其他。

    「如是根非爾,愚等亦見故」:如一個人很喜歡騎機車,因為騎機車可以很方便的到他處去,但是某日出了車禍,見到很大的過失,就會討厭騎車。即對某物看到它的優點就喜歡,看到它的過失就不喜歡,是有這樣的情況。但是不能全盤這麼想。像我們對自己的眼珠都很保護,小孩子也會很保護自己的眼珠,但他根本不瞭解它的功德。所以有些外物是如外道所說的一樣,可是眼根等就不是如此,沒看到它的功德也會貪著。

    「具過亦有故」:不僅如此,如有些人的眼睛是斜視的,或有高度近視等,他不會因為眼睛有問題而不喜歡它,反而會更加保護它。即自己的眼根等即使有很多過失,還是會貪著它。

    「 雖具足功德,於他則無故」:有些東西即使再有功德,如某個人的頭髮很漂亮,但是因為是別人的,所以也不會對它產生貪著。

     「及於過去等,我所亦無故」:除此之外,即使是自己的,如自己的頭髮,當長在頭上時就會非常保護它,可是剪下後,就不會如此。也就是對自己過去的頭髮(過去等之我所)再也沒有貪著。

    「是故我所覺,因非由見德,故見非功德,亦非能斷彼」:所以對我所的貪著並不是因為看到功德而產生的。也因如此,看到它的過失也就沒辦法斷。

 

(論)又增不實德,由貪亦見彼,成彼因無害,如何能害彼?

(疏)又于我所修為苦,如何能害我所貪?定不能害,以已成立生汝之因無違害故。以于我增益不實功德之貪著,亦見於彼我所而起貪故。

(講記)外道認為貪是看到功德而產生的。就像他們所說的,有一部分貪的確是由見到功德而生起,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是如此,如自己的眼睛有缺點,自己仍然會很愛惜,會起我所的貪。外道說觀過可以滅貪,如果能真實的觀過的話,或許可以有正確的厭離。但是從根本上來說,有我執等這些錯亂時,其實會把不是功德的看成是功德,把不是過失的看成是過失,會有錯亂,所以再怎麼觀過也不是真正的觀過。因此,也就無法真正離貪。「又增不實德,由貪亦見彼」:本來沒有那個功德,增益那個德,本來沒有那個過,增益那個過。「成彼因無害,如何能害彼」:你觀的過根本不是真的過,所以也就沒辦法斷它。注疏:把我所看成苦或有過失,斷不了對我所的貪,因為產生貪的因素在你來說是正確無誤的。

 

(疏)寅二、破數論之解脫道  分四:卯一、破了知各異即得解脫,二、破唯厭離便能解脫,三、明彼等是生死,四、教令斷除薩迦耶見。今初

(數論是計二元者,一謂神我,二謂自性。神我被自性所變之二十三諦所迷,則流轉生死。由修禪定引發天眼,見神我與自性各異,自性所變息滅,神我得以獨立,說名解脫。)[92]

(講記)數論派會說一切所知包含在二十五個法中。二十五個法中,神我、自性是勝義諦,其他二十三個是由自性生出來的。我們迷惑的時候,神我迷惑地看到自性,自性變化出二十三個來迷惑神我。有一天,透過上師的言教,看清神我其實與自性沒有關係,此時,知道被看破了的自性就會害羞的隱沒,那時就只剩下神我,其他的都煙消雲散,這就是解脫。所以就變成那個我要獨立出來,就可以得解脫。

    「破了知各異即得解脫」:「各異」:我與我所相異。

 

(論)求餘上根故[93],有生滅覺故,此眾生了知,我異於根等,

    故非見一貪,其貪著我者,是于緣內支,本性而貪者。

(疏)數論派說:雖唯修苦非解脫道,然將自性與士夫(神我)執為一體,則流轉生死,由了知各異即得解脫。破曰:士夫應非由見根等之自性與神我渾為一性而生貪著,以此凡人亦了知我異於根等故。以上根等求利他故,執我常住,而有了達根等生滅之覺故。若爾,何為貪著我所之因?曰:彼我貪即我所貪之因,由依於汝,則於所緣內支,自性貪著故。

(講記)印度宗派對「我」有很多諍論。佛教講無我;前面勝論派說我是無過的,沒有我是不行的。佛教說:執著我,所以才輪回。此處數論派說:我是有的,但是說到為什麼會輪回?就說眾生是因為分不清楚我與我所是分離的,把我與我所混在一起,所以才輪回。如果遇到上師,由上師的言教把我與我所分開,單獨看到我時,就能解脫。這邊的重點是,數論派認為我異於根等,眼根等是我的受用,我是異於它們的。注疏:數論派說單單修苦沒有辦法解脫,因為將神我與自性執為一體(我和我所執為一體),就會流轉生死,要超脫生死,則要了知我與我所各異,就能得到解脫。

    「求餘上根故」:如凡夫會說「我的眼睛」、「我的耳朵」等,凡夫知道眼睛是我的,這就說明凡夫把我與我所分開,可是凡夫並沒有解脫,所以你的說法不對。「求餘上根故」是希求其他上等的眼根等故的意思。如我有一枝手機,可是看到更好的手機時,又想追求那個。又如,現代人不滿意自己的五官,會去整容等,想換個更好的。眾生都會把追求者與追求物分開,會一直追求更好的。

    「有生滅覺故」:我昨天是這個樣子,明天也是這個樣子,可是我昨天的享受、我明天的需要都跟今天的不一樣。也就是我所是有生滅的,而自己是沒有生滅的常法。

    「此眾生了知,我異於根等」:由此可以了知眾生其實是瞭解我異於根等。

    自宗說,即使是凡夫也都會把我與我所分開,理由有二:「求餘上根故」、「有生滅覺故」。因此並不是將二者混為一體而生貪(「故非見一貪」)。那麼產生貪的因素是什麼呢?就說到「其貪著我者,是于緣內支,本性而貪者」:產生貪的因素是我執。緣內支(「內支」:如五根等)從而產生我執,透過我執就會生貪。

 

(疏)卯二、破唯厭離便能解脫  分三:辰一、正破,二、指示離貪,三、釋違教難。今初

(論)若由如是苦[94],厭離是瞋彼,非離貪。爾時,有貪求餘故。

(疏)若謂由苦生厭離心便得離貪。破曰:若如是由苦生厭離者,是瞋相應,非是離貪。以彼厭心生時,亦有貪著故。以于爾時尋求余安樂位故。

(講記)外道:由於受苦而生厭離心,生了厭離心之後就能夠離貪。

    「若由如是苦,厭離是瞋彼,非離貪」:我們很苦時,會生厭離;很舒適時,看到很多很好的東西,又會起貪。其實那種厭離並不是真正的厭離,而是瞋。中士道中一再要我們修出離心、厭離心,我們生活中也會有心灰意冷,感到厭離的時候,但要分清楚二者是不同的,中士道所說的才是真正的厭離。通常我們感受的那些厭離是與瞋相應的,或說與瞋攪和在一起的,所以因為苦而產生的厭離並不是真正的厭離。既然是與瞋攪和在一起,就不可能離貪。為什麼呢?因為會貪求其他的(「爾時,有貪求餘故」)。如一個病人非常討厭躺在病床上,那其實是起了瞋,那時候他有強烈的欲望想到戶外等,貪求其他的。所以為什麼他沒有離貪,因為他貪求其他的。注疏:自宗:由苦產生的這個厭離其實是與瞋相應的,而非離貪。因為彼厭離心生起時,有貪著。因為會尋求其他的安樂。

 

(論)瞋苦為因故,彼唯爾時住,彼滅則自己,仍依於自性。

(疏)若謂相續生瞋則能離貪。破曰:懷瞋之士夫,非由生瞋便成離貪,以彼瞋心唯於有苦時而安住,若瞋心息滅,則仍依于自己本性之貪故。初因成立,以瞋恚是以苦為因故。

(講記)「若謂相續生瞋則能離貪」:「相續」:一直繼續。對外道來說,就是厭離就能離貪。

    自宗:瞋是以苦為因而產生的,所以在苦的時候,就有你說的那個厭離,當苦消失了,這種瞋也就不見了,那個貪又會回來。也就是一方面如前所說:那個不是厭離,是瞋;又說那個瞋,其實是依賴於苦,有苦的時候就有瞋,苦消失了,瞋也就沒有了。如同躺在病床上的病人有厭離,但是一旦病好了,那種厭離也就消失了。

    外道講的都是針對苦苦,而非行苦。我們要用修八苦、六苦來接近行苦,這樣才是無過的作法。如果單單在苦苦方面下功夫,是沒用的,只是折磨自己。

 

(疏)辰二、指示離貪

(論)取捨俱斷故,於刀割香塗,觀一切平等,說名為離貪。

(疏)外問:若厭離不是離貪,何為離貪?曰:阿羅漢說名離貪,以於刀割香塗,一切平等觀故。以於所取與所舍俱斷貪著故。

(講記)「指示離貪」:解釋什麼是離貪。

    「取捨俱斷故」:取捨是不會斷的,是斷取捨的執著。阿羅漢斷除了貪求的取、貪求的舍。對阿羅漢來說,若有人用刀割他的左臂,另一個人則在他的右臂上塗香油,他都沒有取捨的執著,觀二者是平等的,這個才稱為離貪。

 

(疏)辰三、釋違教難

(論)經說修苦者,意依於行苦。我彼從緣生,是無我見依。

    空見得解脫,余修即為此。故說無常苦,由苦故無我。

(疏)外曰:若修苦非解脫道,經說修苦則成相違。答曰:此不相違,意依周遍行苦,說修苦故。又我所說之彼苦,亦非依于常我,是從緣生故。其修行苦非解脫道,僅是無我見之所依故。空性見乃是解脫道,由修空見能解脫故。經說由通達有為無常,故而通達有漏皆苦,由通達苦故而通達無我。其理由即由空見而能解脫,其餘所修即為生彼故。

(講記)外道:你們的佛陀不也說要修苦嗎?自宗:我們講的苦並非苦苦,雖然也修苦苦,但是真正要修的是行苦。而且我們所說的苦也不是依于常我,是因緣所生的苦。修苦並非最終的解脫道,是產生無我見的前行。空正見才是唯一的解脫道,由修空正見才能得解脫故。佛經說透過通達有為無常而通達有漏皆苦,透過修行苦而產生無我見。只有空正見才能得到解脫,其餘的,如無常、苦等,都是為了空正見而修的。通常也說:空正見是解脫道,其他的是成熟道。

    「空見得解脫,余修即為此」這句話是說法者常常引用的話,與《入行論》「一切諸支分,悉為般若說」是相同的意思。所以說無常、苦等都是為了空正見。透過無常而達到修行苦,透過修行苦而達無我見,這個次序也是確定的。

 

(疏)卯三、明彼等是生死

(論)非離貪,有愛,依止諸發趣,非解脫惑業,彼名生死者。

    不許我所性,則無彼受者,造作受用相,彼我亦應無。

(疏)如是計為離貪而有我執之補特伽羅,名為生死者,以未解脫煩惱與業故。以非離貪及有愛心,是依止一切取捨之發趣故。若謂解脫生死者,則應無彼我所之受者,以不許我所性故。若許爾者,則爾時亦應無彼我。以彼我是以造作業與受用果為相故。

(講記)「非離貪,有愛,依止諸發趣,非解脫惑業,彼名生死者」:你們(外道)認為的離貪、有我執的補特伽羅,應稱為輪回者,因為沒有脫離業與煩惱之故。為什麼沒有脫離業與煩惱?因為沒有離貪、有愛—貪著輪回的心,有了貪(有愛),就會產生一切取捨的追求。

    「不許我所性,則無彼受者,造作受用相,彼我亦應無」:外道認為解脫者沒有受用這個我所。自宗:這樣講的話,解脫時,也不會有受用者我。因為我沒有造作業、沒有受用果這些相輔相成,我也就沒辦法安立。

 

(疏)卯四、教令斷除薩迦耶見

(論)故欲解脫者,當根除無始,同類因種生,諸薩迦耶見。

(疏)故欲得解脫者,當根本拔除從無始同類因種子所生之薩迦耶見,以薩迦耶見是生死之根本故。

(講記)這個部份是結論。所以想解脫的人,當根除無始以來由同類因素而產生的諸薩迦耶見—我見。總之,這些都不是辦法,所以想解脫的人一定要修空性,一定要斷薩迦耶見。

 

    這邊的重點就是,外道不談無我見,摒除無我見而修其他的。現在的情況也是一樣,有的人修苦行,就會得到眾人的稱讚。如果有一個人坐在山洞裏,長時間不動,可能會轟動全臺灣吧!同樣的情況,在中國、西藏、印度等都會如此。可是這樣只是折磨自己而已。如果禪坐可以與無我見搭配,那會是很好的修行,不是的話,都會變成無意義。我們會受苦,苦是惡果,樂是善果,同樣的,用這樣的方式來折磨自己,其實這也是惡果。受惡果是沒有辦法除什麼惡的。這邊類似在講這些。

 

(疏)寅三、破自在派之解脫道,分三:卯一、破能立,二、說違害,三、明解脫道。今初

(講記)此處是針對大自在天派說。《四宗》裏並沒有提到大自在天派,但是成量品的前段,說到前生來世時有提到。即外道說世間的一切都是大自在天所造,當時他們說了三個理由—住、行、能作義。重點是大自在天創造了一切,創造者是大自在天,大自在天想怎樣就可以怎樣,所以最後要解脫也是要求大自在天,大自在天說你可以不要輪回,你也就可以解脫。所以祈求大自在天灌頂,就可以解決你的輪回。此外,他們也會說到雙修,也是透過大自在的一些儀軌,如此就能解脫;也會說修寶瓶,類似修氣脈明點。總而言之,世界的創造者是大自在天,所以解脫時,也要透過它的一些做法,從而解決輪回。現在要破除的就是這個方面。

    「說違害」:他們所說的有什麼不對的地方。「明解脫道」:明自宗的解脫道。即如何才能解脫。

 

(論)教說如是事,諸未見因者,說教能解脫,不能使歡喜。

    咒種等儀軌,非使人不生。塗油火燒等,我亦應解脫。

    先重後輕故,非能消滅罪,使此重性無,無體罪非重。

(疏)自在派說:上述彼等雖皆非解脫道,唯自在之言教是解脫道,以用自在言教中所說之咒,而咒種子則不生芽故。破曰:諸求解脫者非唯以自在言教宣說便生歡喜,以自在言教對所說義是不欺誑,未見如是事之因由故。使咒過之種子不發芽之儀軌,非能使人不生後有。若果如是,則塗油及火燒等(即照自在教中所說「沐浴塗油與燒護摩等儀軌」),亦應能使我解脫故。若謂護摩能令解脫,以燒護摩後,將罪人稱之,先重後輕故。破曰:僅由此事,非能消滅罪。由燒護摩使此身無重性,罪非可稱之重故,罪無體故。

(講記)「教說如是事」:大自在天講的教法。「諸未見因者」:「諸」指的是透過大自在天的灌頂、儀軌等。「教說如是事,諸未見因者,說教能解脫,不能使歡喜」:大自在天的教法裏面說,透過它的那些儀軌等可以解脫,但未見其因,所以這個說法沒辦法讓我們信服。解釋時,「諸」指的是灌頂、修寶瓶等,這個是克主傑尊者的解釋,僧成大師解釋時,「諸」指的是諸求解脫者。注疏:其他派講的那些不是解脫道,自在派講的這些才是解脫道。為什麼呢?因為用大自在天儀軌的那些咒,在種子上面念咒,這樣種子種下去也不會發芽。自宗:你(外道)說大自在天講的這些言教是解脫道,可以讓我們解脫,但是我們根本無法瞭解它是對的或是不對的,因為沒有任何理由說明它是不欺誑的,所以沒有辦法讓我們信服。

    「咒種等儀軌,非使人不生」:外道認為咒持在種子上,種子就不會發芽,同樣的,如果持在人上,就不會輪回。自宗說:讓種子不發芽的咒,並不能使人不生後有,二者是不一樣的。種子用火烤,用水煮,就可以讓它不再發芽,塗油、火燒等就能讓人解脫嗎?不能的。因為物質的特性不一樣,持這個咒可以讓種子不生芽,但這不能說明它可以讓人不生輪回。「塗油火燒等,我亦應解脫」:如果讓種子壞滅的咒能使人不生輪回的話,護摩等也可以讓我們解脫。

    「先重後輕故,非能消滅罪,使此重性無,無體罪非重」:外道認為用它的一些方法,如火烤等,這樣一個人會變輕,如先前是九十公斤,後來變成八十九公斤等,這說明罪已經減輕了。自宗說:體重會減輕沒錯,但是體重減輕並不代表能夠滅罪。罪不是可以秤的東西,罪是沒有色體的。

 

(疏)卯二、說違害  分三:辰一、灌頂不能害三有因,二、破救,三、斷諍。今初

(論)邪智及彼生,愛思增上力,生趣下賤處。故斷彼不趣。

    唯從彼生故,即彼等能生。彼思即業故,能生因無失。

(講記)「邪智及彼生」:此處邪智指常樂我淨中的樂與淨。我們的身體由種種不淨物組成,是骯髒的,但是我們通常會把身體看成是潔淨的。邪智指的是對自己的貪著,以對自己身體的貪著為主。透過這種邪智就產生貪,或邪智所產生的貪能讓我們生到輪回。「愛思增上力」:「愛」指的是貪,「思」指的是業。「邪智及彼生,愛思增上力,生趣下賤處」:這邊是在講,讓我們輪回的因素不是其他的,是邪智及它產生的愛思—貪與業。邪智透過貪及與貪相應的業增上力,會一直往下掉,生到下賤處。完全無貪的話,就不生;一點點貪的話,會生到無色界;再多一點貪的話,會生到色界;貪很重時就生到三途(下賤處)。「故斷彼不趣」:斷了貪的話,與它相應的那些業也就斷了,就不會生三有了。

    「唯從彼生故,即彼等能生」:只要具備邪智與愛思,單單這樣就會生到輪回。有這些因素就會生,沒有這些因素就不會生,是唯從那些生的,而不是大自在天或其他因素生的。那些是能生輪回的因素。

    「彼思即業故,能生因無失」:外道問:你們不是說都是由業生的,邪智與愛思並沒有涉及業?自宗:愛思中的思說的就是業,所以能生因是無缺的,單單這樣就夠了。

    也就是說,此處的邪智是把不淨當成淨的這種邪智。透過這個就會產生貪愛,與貪愛相應的思心所就是業。這三個因素產生之後,就已經圓滿生輪回的因素,只要這些就能夠生輪回。換句話說,你不想生輪回就必須要斷除這些,除此之外的方法都是無用的。

 

(疏)邪智及彼所愛相應思,若以對治力斷除彼思,則不趣向生死。以由彼思增上之力,趣下賤處而生故。凡人生生死者,即由彼邪愛相應諸思能引,以唯從彼思而生故。外問:業豈非因耶?曰:離邪愛相應諸思外,不須餘業為三有因,自己即引後有之業故。具足灌頂之士夫,應生三有,以有彼因未失壞故。

(講記)邪智及邪智所生的愛,及與愛相應的思(也可以說這個思是由前二者所生的),若由對治力斷除這種業,就不會生到輪回,原因是由業的增上力趣入到三途下賤處。凡人生到輪回者,只要有了這個思,就已經圓滿了。只要單獨有這個思,就可以生到下賤處。外道說:難道業不是因素嗎?自宗:除了這個思之外,不需餘業為三有的因素,因為這個思就是業,它就是引生後有的業。所以受過你們大自在天灌頂的人,應該還是會生到三有,原因是灌頂並沒有讓這個思業有任何的改變。

    前面的解釋是有邪智,接著由邪智引來貪,接著由貪引來業,只要這些就夠了。注疏的說法是只要有那個業就夠了,但業是由前面二者來的。換句話說,只要有愛取有的有就夠了,其他, 不需要。可是這並不是說前面的無明、行、識等不需要,少了前面,後面也不會出現。因此,因為講話的方式不同,可以說只要有愛取有的有,就一定會生輪回,沒有就絕對不會生輪回;也可以說要有無明、行、識,愛、取、有才會生輪回,這樣說也是對的。

 

(疏)辰二、破救

(論)趣與達所依,彼從不見生,不見滅,無趣。故是行,非思。

    隨有無轉故。能生作根者,見覺有功能,非是由餘力。

    彼等既有彼,雲何而不趣?

(疏)外曰:彼應不趣三有,作趣者與了達境之所依者謂諸根,彼從不可見之業生,由不可見之業力而滅故。以是我之行為業,非是思也。破曰:能作根之生起,現見是覺思之功能,應非由餘而生,以隨思之有無轉故(謂內有思惟,乃有所作,若無思惟則亦無作)。彼等具足灌頂之士夫,雲何而不趣三有?定應趣彼,以有彼邪愛相應之思為因故。

(講記)「趣與達所依」:「趣」指走來走去等。「達」:瞭解境。「所依」:根等。可以走來走去、瞭解境等的因素是什麼?是根等。「趣與達所依,彼從不見生,不見滅,無趣」:(外道)得灌頂的人應該不會再墮入三有輪回。原因是讓我們走來走去、能瞭解境等是依於諸根,諸根是從不可見的業產生,也由不可見的業壞滅。總之,大自在天創造了不可見的業,不可見的業再產生諸根,諸根再產生眼識等。

    「故是行,非思」:走來走去的這些行為是業,不是思。在佛教來說思心所才是業。外道的話,動作才是業。在印度、西藏,業和中文「行動」一樣,所以在印度,業指的是行動,我是行者,我到哪里等叫做行動。但是佛教為了提倡內心的重要性,所以行動全部都是心。心裏有個思,身體就動起來了。也就是,業的字義是行動,但從實義上講的話,業屬於思心所。

    「隨有無轉故。能生作根者,見覺有功能,非是由餘力」:眼根等作用、現見等這些是思的功能,非由其他而生。我們想怎樣的心所叫做思,因為起心動念才有身語等動作。有思這些動作就會有,沒有思這些動作就不會有。

    「彼等既有彼,雲何而不趣」:受過灌頂的人,怎麼會不生三有呢?一定還是會輪回,因為還有邪智、貪等。總之,外道認為所有的動作,如走動、張口、閉眼等,都是來自於業,業滅了,這些動作也會滅除。自宗說一切動作都來自於思,思中有雜染的,與邪智、貪相應的思,這是讓我們墮輪回的思。有它之後,就一定會墮入三有。因此,接受灌頂對不墮輪回是否有幫助,要看那是否能對治貪瞋等。受了灌頂還是有貪等的話,說明他還是會生三有。[95]

 

(疏)辰三、斷諍

(論)若彼等無能,灌頂等無間,彼等由思力,取、轉與散亂,及滅皆應無。

(疏)外曰:彼等士夫應不生三有,以彼思等之功能由灌頂力所破壞故。破曰:若爾,則彼等受灌頂等無間,其由思增上取境,於別境轉,於餘境散亂,及彼壞滅,皆應非有。以思之功能被灌頂破壞故。

(講記)外道:得過灌頂的人應不會生到三有,因為思的功能已經被灌頂力破壞。自宗:如果灌頂能夠破壞思業的話,得灌頂當下,就可以破壞思,如此,受灌頂的這個人當下就沒有行走、閉眼等動作。思沒有了,由思而有的動作也都沒有了。

 

(論)若謂於彼時,無覺故不生。諸垢覺相續,彼等能若無,活亦應無能。

    對治與自品,增則減增故。罪流有自種,灌頂不能遮。

(疏)若謂彼不生三有,以彼死時則無覺故。破曰:若爾,則彼生活時亦應無生覺之功能,以諸垢染令覺相續之功能,被灌頂力使無有故。又有自種子之諸罪流,僅受灌頂不能遮止,要對治通達無我慧增長,過乃損減。若自品增長,則愈增長故。

(講記)「若謂於彼時,無覺故不生」:外道又說不生三有的原因是得到灌頂的人死後就沒有覺了。即不是在當下,要等到死亡時,諸垢覺,如貪等,才不會繼續下去。「諸垢覺相續,彼等能若無,活亦應無能」:自宗說:諸垢覺延續下去的功能沒有的話,在灌頂的當下,即活著的時候,也應該沒有能力才對。

    「對治與自品,增則減增故。罪流有自種,灌頂不能遮」:像貪等都是從自己的種子,或自己同類的種子產生的,單單用灌頂並不能遮止這些。貪是有空正見這種對治的話,它會減損,如果像瞋等煩惱品多的話,它就會增長。所以它的增長、減損與灌頂沒有關係,所以僅僅受灌頂並不能遮止。

 

(論)常,無觀待故,次第生相違,作不作同性,造作成相違,因果亦應一。

    彼等若異彼,作受者失壞。功能亦不成[96]。

(疏)若謂唯思為因,不應道理,以常住我亦是因故。破曰:其常住我,次第生果則成相違,不待緣故。是常住故。又能作果亦成相違,以作果與不作果,體性相同故。(以常我為因,先既不作果,後又作果,則成相違,以我性相同故。)又因與果亦應成一體,以常我為因故。若謂彼等因果與彼常我物體各異者,則計我是作業者與受果者,便當失壞,以與因果物體異故。又常住我饒益果之功能應不成立,以汝滅時果不滅故。

(講記)外道說由業產生一切是不對的,有恆常的大自在天這個因素才有世間,還要有常我才對。自宗說:常法漸次生果是不對的,常法無法配合因緣。(「常,無觀待故,次第生相違。」)常法也無法生果,生果的常與不生果的常完全一樣。又因果會變成一才對,因為常不能生無常,無常都是有次序的。(「作不作同性,造作成相違,因果亦應一。」)

    「彼等若異彼,作受者失壞」:如果你說因果是異體的話,造業與受果就會失壞,因為因果體性上不相同。「功能亦不成」:常我饒益果的功能也不成立,沒有因果的情況。

 

(論)他憶受等過,都無所妨難,全無念者故。是從受生念。

(疏)外難:若無常住我,應有他人所受,餘人回憶之過失。答曰:以破常住我為因由,他人所受餘人回憶,及他人作業餘人受報等過失,皆不妨害,以全無常住我為憶念者故。外問:若爾,念從何生?曰:念亦有因,是從領受生故。

(講記)外道:沒有常我的話,難道我是無常嗎?我是無常的話,這樣我今天做了什麼事,而由另外的人回憶?(自宗:)今天的我不是明天的我,但是今天的我與明天的我同樣都是某人,因為是同一相續的人。因此,就不會有造業者與受業者是不同的。細分上,造業者與受果者是不同的,可是總的來說是一樣的。如說世尊在某處苦行,在某處成佛,從苦修到涅槃都稱為世尊,所以都是世尊,但是苦修時的世尊不是成佛時的世尊。因此,我們沒有過失。外道:念是從何而生?自宗:是從感受生。有沒有回憶是看相續的那個人有沒有領受過,單單是這樣,並不需要牽涉到恒常的人的想法。

 

    外道認為要得大自在天的灌頂才能解脫。自宗說輪回的因素是思業,灌頂對思業能做什麼呢?起不了作用,一點關係都沒有。既然如此,憑什麼說它能阻止輪回?

    我們平常也會修觀世音法門、文殊法門,就是供起個神像在拜,這樣的概念是有大自在天派的想法。事實上,我們去翻讀這些儀軌,應該要與《廣論》相同,就是要從發菩提心、大悲心等修上去。當然觀修本尊是有的,但是是要讓自己變成本尊。詳細看儀軌的話,其實講的都是三士道的內容,只不過用一個本尊的名義讓我們修這些,問題是我們使用那些名義,卻不太瞭解佛法的內容,這樣學佛學到變成大自在天派。

 

(疏)卯三、明解脫道

(講記)這段講到自宗的解脫道。以道來說,此處的主題是悲心與空正見,果是成佛。雖然也有很多其他的討論,但真正要說的是悲心,悲心這個主題涵蓋了菩提心、六度。另一個主題是空正見,講到空正見時就提到很多外道的解脫道,總結起來就是要懂空性,不懂空性的話,用其他的方式都是沒辦法的。因此,駁斥許多外道所說的解脫道後,就講自宗的解脫道。

 

(論)于四諦增益,堅、樂、我、我所,此等十六相,非真而愛著。

    於彼相違義,真性相了達,善修之正見,能破愛隨行。

(疏)若爾,何為解脫道耶?曰:有於四諦性顛倒執著,其於彼相違義—十六真實行相隨順通達,極善修習之正見,是解脫道。以彼能破貪愛及隨行故。以于四諦,增益堅固、安樂,及我、我所等十六種非真實行相周遍愛著,是三有之根本故。

(講記)修四諦十六行相就能斷除貪愛,從而解脫;反之,如果心中有四諦十六行相的反面、常樂我淨,就會產生貪,有了貪一切輪回都會有。

    外道問:你們所說的解脫道是什麼呢?「于四諦增益,堅、樂、我、我所,此等十六相,非真而愛著」:「真」:真諦。「非真」:非真諦,與事實不符合的,因此會產生愛著。四諦本來沒有堅、樂、我、我所,可是顛倒執著,增益十六相。四諦十六相是與事實符合的,增益十六相與事實不符合,產生了愛著。「於彼相違義,真性相了達」:「真性相」:真理的十六行相。對四諦顛倒執著的反面,修與真理相符的四諦十六行相是解脫道,它能斷除貪,破除貪之後,那些隨行也就自然破除了。

 

(疏)寅四、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  分四:卯一、破由有業身故流轉,二、破能斷業身之對治,三、破由斷果故業永盡,四、以自許相違破。今初

(講記)有業、身體、煩惱,通常說業與煩惱導致我們輪回,在業與煩惱上面加上一個身體。自宗認為業是沒辦法破的,只要有煩惱,業就會再生,沒有煩惱的話,業就不會有,所以自宗在這三者中,破的是煩惱。外道認為業也是三有的因素,身體也是三有的因素,他們不談煩惱這個部份,說破業、破身體就不會流轉。以下就要破除這個說法。

 

(論)業身雖安住,三因缺一故,其生則非有,如無種無芽。

(疏)尼犍子派說:縱然斷愛,若有業身,仍當流轉。破曰:諸阿羅漢業與身雖仍安住,然不生於三有,以缺愛一因故。以生三有,須三因故。如無種子則不生芽。

(講記)業與身體雖然都存在,但是三個因素中,缺了煩惱這個因素的話,就不會生到輪回,如同沒有種子就不會有芽一樣。像阿羅漢,有業也有身,但是不會生到三有,因為缺了三因當中貪這個部份。生到三有必須要有三因之故。

 

(疏)卯二、破能斷業身之對治

(論)非斷業及身,無能對治故。無能故。有愛,仍能生起故。

    為盡二雖勤,盡業勞無義。

(疏)外曰:斷除業身,亦應解脫,以生三有須三因故。曰:非業與身能單獨斷,以無斷彼之對治故。無斷彼之功能故。以若有愛,則業與身仍能生故。若謂業與愛二法,理應努力各別令盡。破曰:為單獨盡業,勤勞無義,以未斷愛不能斷業故。

(講記)「非斷業及身,無能對治故。無能故。有愛,仍能生起故」:外道:斷除業、身應該能解脫,因為生三有必須要有三因之故。自宗:沒辦法單獨斷業與身,因為沒有能對治它們的,沒有這種能力。如果有煩惱(愛)的話,就能生起業與身體,如果沒有煩惱就不會生起。

    「為盡二雖勤,盡業勞無義」:外道:就像要個別對治煩惱一樣,也要對付業與身體。自宗:為了單獨斷業的努力是徒勞無益的,因為未斷愛就不能斷業。此處與《廣論》的說法相同:有煩惱,即使沒有業也會新生業;沒有煩惱,即使有業也沒有能滋潤它的,所以不會發芽。

 

(疏)卯三、破由斷果故業永盡

(論)見種種果故,比知業功能,有多種差異。

    故一苦惱事,不能使都盡。

    有行使彼生,果報有減少,非一切異類,所應受果報。

(疏)外曰:前雲「無能對治故」,此因不成。以由苦行消盡宿業,不更作新業,能解脫故。破曰:以某種苦行,僅能使彼所生果有所減少,非能使一切異類業都盡,以一切苦行煩惱事,不能盡一切業故。以比知諸業功能各異故,以見有可意不可意種種果故。

(講記)外道提倡用苦行來盡業,從而解脫。

    「見種種果故,比知業功能,有多種差異」:世上萬物種類非常多,一個人身上也會發生非常多的事情。因為業有各式各樣,有很多種業,所以世間才會有種種的果。因此,看到那麼多的果,就知道因素—業有那麼多種差異。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