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19 09:05:06
學習次第 : 進階

戒律學綱要(選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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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間天上的護照(五戒十善)

第一章 五戒及其內容

  第一節 什麼是五戒
  凡是一個有組織有理想的團體,有其組成的人員,也必有其組織的規章;組織的健全與否,但看其規章的內容而定。此一組織是否有其卓越的成績表現,也由其規章中所含的理想而定。一切的社會組織,都是依其各各的理想,而制定規章,再由規章產生力量。不過規章的能否產生力量,尚視其組成人員能否一致對其規章的擁護與遵守。
  學校有校規,政黨有黨章,學生有自治公約,訓練機構有學員守則,政黨有其黨員守則,軍人除了軍法軍紀之外,尚有軍人守則。再推至國際間的各種公約規章乃至聯合國的憲章,都屬同一性質的分門別類。其目的不外說明組成分子的權利義務與共同理想的追求。
  但是世界上的任何公約,任何規章,不會永久存在,也不會永久不變的,唯有宗教徒的戒律是例外的。戒律的性質,雖然也跟一切社會組織的規章公約或守則相似,不過,一個宗教能否相傳不衰,而且愈傳愈廣,也要看其戒律的內容而定了。有史以來的人類世界,不知已有過多少宗教,而到目前為止,世所公認的宗教,卻寥寥可數。因為戒律的功用,不唯防止信徒的腐化,更要能夠增進人類大眾乃至一切眾生的幸福,否則的話,便會受到自然的淘汰!
  雖然,除了佛教之外,沒有一個其他的宗教能夠適用戒律的含義而如佛教的內容者,我們卻又不能否認他們之有部分戒律的作用。
  本來,戒律兩字是中國字,戒律兩字的意義,也是各有所指,戒是有所不為,律是有所當為;戒是不能如此,律是應當如此;戒是各人的持守,律是團體的。所以在梵文中,戒叫做屍羅(S
īla),律叫做毗奈耶(Vinaya),不過,有時也可將戒律二義通用的,故也不必硬把戒律二字的定義分割開來。
  現在我們所要講的是戒字。
  戒字的含義,說文解字說是“警也”,是警覺的意思,不能做的做不得的事,就不要去做,就是戒,故也實是一種道德標準的限制。比如通常說的戒賭、戒煙、戒酒等等,便是一種約束的行為。
  我們既已知道戒不是佛教專有的東西,其他的宗教,同樣各有各的戒規或誡命。不過佛教的戒與其他宗教的戒是不盡相同的。
  但是,我們應當明白一個原則,凡為有益於人類的任何高級宗教,它就不能違反人類的道德基準。因此所制的戒律,也不會相差太遠,雖然佛教的戒律,由於層層的發揮,而超出一切宗教之上。
  我們的五戒,是一切佛戒的基礎,但是五戒的戒目,並沒有什麼稀奇突出之處。在的古代,各宗教都有五戒,而且都是大體相同。即便基督教十誡的後五誡,也是如此,現在分別列舉如下:
  一、佛教的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
  二、摩那法典的五戒: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不非梵行(不淫)、不貪嗔
  三、包達夜那法典的五戒: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忍耐、不貪。
  四、錢多亻去耶奧義書的五戒:苦行、慈善、正行、不殺生、實語。
  五、耆那教的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妄語、不淫、離欲。
  六、瑜伽派的五戒: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不邪淫、不貪。
  七、基督教的後五誡:勿殺、勿盜、勿淫、勿妄證、勿貪他人之所有。
  由上面的比較可以知道,佛教五戒的特色是不飲酒,其他各宗教沒有戒酒的。因為佛教是重於智慧的,飲酒能使人昏迷沉醉(酒的害處,後面詳說),所以不許飲酒。至於其他各宗教所標的貪欲貪嗔。那不是行為,而是心理現象,佛教的五戒之中,實已包攝無餘(詳於後面五戒攝十善)。
  還有一點,中國古來,多有人主張儒釋道三教同源之說,最早是見於後漢的《牟子理惑論》中,故將佛教的五戒,配於儒教的五常——仁、義、禮、智、信。
  但是五戒與五常的配法,向來各有不同:
  一、天臺《仁王經疏》中是這樣的:不殺生配仁、不偷盜配智、不邪淫配義、不飲酒配禮、不妄語配信。(大正三三·二六○下至二六一上)
  二、《止觀》卷六的配法又是兩樣的:不殺生配仁、不偷盜配義、不邪淫配禮、不飲酒配智、不妄語配信。(大正四六·七七中)
  三、通常的配法是如此的:不殺生配仁、不偷盜配義,不邪淫配禮,不妄語配信,不飲酒配智。
  但此以佛教五戒配合儒教五常的方法,只能說明人間的道德標準,有一相近相接的趨勢,卻不能說是絕對貼切的。別的不說,光以不飲酒一戒而言,雖然含有禮與智的精神,但是儒教的禮與智,絕不等於佛教的不飲酒戒,因為實際上儒教並不戒酒。
  說到這裏,我們可以分辨戒的優劣高下了。以佛法看,戒有世戒與第一義戒——佛戒的不同。除了佛制的戒,一切都是世戒。佛戒之不同於世戒,乃在出發點與目的之不一。其他各宗教,守戒是為了遵循上帝或神的意志,比如基督徒奉行十誡,因其是上帝宣示的約命,如不遵守,便是違背了上帝,而致會觸怒上帝。佛教則不然,佛戒雖由佛制,但其遵守在於各人,佛陀制戒也是根據眾生的意志而來,佛陀絕不勉強任何人,守戒不是為佛而守,而是為了各人的自由意志而守。正像吃飯是各人自己的事,吃了自己飽,不吃自己餓,與他人毫無關係。不過佛陀以其大智大悲的胸懷,他雖不能代眾生吃飯,他卻會勸導愚癡挨餓的眾生去吃飯——守戒。這是佛戒與世戒的第一點不同。
  一般的世戒,多半是偏於一面的。比如基督徒守誡(誡是教訓式的戒),是為求得上帝的寵愛而期於末日之後,進入上帝的天國。他們守誡的目的,不為造成人間的幸福與和樂,而是為達生天的意欲,所以是偏於形上的或所謂出世的(以佛法說,他們即使生天,也未真的出世),所以往往也會為了天國的理由而否定人間的和樂;比如宗教的戰爭,即由此而來;另有像儒教(實在是儒家而非儒教,因為儒家根本不成為宗教)對於倫理綱常的遵守,是為造成人間的幸福與和樂,但卻不作形上或出世的嚮往,所以又是偏於現實的了。唯有佛教徒的遵守佛戒,既為造福人間,也為追求出世的境界,所以佛教史上只有忍辱與犧牲的記載,不會找到戰爭或血腥的事實。這是佛戒與世戒的第二點不同。
  一般的世戒,只有形式的遵守,並無戒體的納受,所以也沒有戒罪與性罪的分別,比如基督教的十誡,並不是單為基督徒而有,那是(基督教以為)上帝給予人類的制約,不論信與不信,都在其制約的範圍之內,信了的人固然要守,未信的人,也不能不守,要是不守,其罪過是同等的。佛戒則不然,佛戒是由佛制,佛弟子的受戒,須是師師相授,講求戒體的傳承與納受,唯有受了戒的人,才能將戒傳給他人,此一戒體,是直接傳自佛陀,受戒而納受戒體,便是納受佛的法身於自己的心性之中,以佛的法身接通人人本具的法身,以期引導各人自性是佛的發明或證悟。受了佛戒而再破戒,等於破了佛的法身,所以罪過很大,沒有受戒,雖然作惡,不為破戒,作惡的本身雖然即是罪過,其罪過的程度,卻沒有受戒破戒之大而且重,此乃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作惡的性罪(本來是罪),加上破戒的戒罪。在佛法而言,破戒是破了佛(三世諸佛與自性是佛)的法身,所以戒罪的程度,遠比性罪為大。這是佛戒與世戒的第三點不同。
  一般的世戒,只是教人戒除應戒的行為,並不能形成一套論理的體系,佛戒被列為佛教的三藏之一,與經藏論藏鼎足而立,並以專門談戒的律藏為佛法住世的樞紐,所以有其整套的體系。比如將戒的構成,分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的四大科目,如缺其一,便不能稱為持戒。戒法是佛所制的法規;戒體是一線相承,師師相授的無表色法,所熏的功德;戒行是由持戒所表的行為;戒相是持戒行為的差別現象。如果不能具備這四個條件(通稱為四科),雖然不殺不盜乃至不飲酒,也只算是守的世戒而非佛戒,守持世戒的功德是有限的。這是佛戒與世戒的第四點不同。
  在此,也可順便說明,信佛何必要受戒?
  已在三歸文中,說明了三歸的重要性,信佛之有歸依三寶,等如學生入學的註冊報名,但是,註冊報名,並不等於上課求學;歸依三寶之後的納受佛戒,才是成佛之道的開始邁步。歸依三寶,只是學佛成佛的準備工作而已。又因為學佛的過程是遙遠的,發心學佛的程度也有高下的,所以我人信佛而受佛戒者,也有好多層次,不過佛戒的層次雖多,均以五戒為基礎,五戒雖是佛戒的最下層次,但如起樓而不先打基腳,起樓的企圖,終究是夢想。所以有說:“五戒法是三世諸佛之父,依五戒而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諸佛。”

 

  第二節 五戒的內容

  佛陀制戒的目的,是希望佛弟子們如法持戒,如法持戒的作用是為增長功德,但此功德之來,均由悲心的陶養而起。看五戒的表面,是消極的不作惡,而無積極為善的作用;事實不然,如能稍加體察,便可明白,守持五戒,實也含有無限悲心。此謂悲心,可以解作同情心的擴大,這是推已及人而及於一切眾生的同情心。因為不忍自己被人殺害,所以知道他人乃至一切眾生,都有不忍被殺被害之心,故有不殺生戒;因為不忍自己的資生財物遭人偷盜而去,所以知道他人乃至一切眾生,都有不忍被偷被盜之心,故有不偷盜戒。以下的三戒,亦可准知。因此,我們可以說,持戒的功德,固然由於信仰而來,也由於悲心的陶養而來,佛的功德最大無極,佛的悲心也是最大無極,那就是同體大悲了。
  所以在佛典中,每稱五戒為五大施,持五戒而能持到徹底,絕不僅止於止惡,當能做到行善。不殺生而要護生與救生,不偷盜而要行佈施。其餘三戒,亦可准知。不過五大施的本意,是在施予一切眾生的無畏懼心,由於我持殺戒,不必怕我傷害;由於我持盜戒,不必怕我偷盜;由於我持邪淫戒,不必怕我淫汙其親屬;由於我持妄語戒,不必怕我欺騙;由於我持飲酒戒,不必怕我以飲酒而瘋狂。故稱五戒為五大施。
  在目前的人類世界,可以說人人都是生活於恐懼之中的,除了時時擔心著第三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我們在報紙上,也可天天看到人間悲劇的報導,那無非是為了金錢女人與酒的作祟,而演出了層出不窮的罪惡;那些罪惡的類別,又皆不出殺盜淫妄的範圍。因此,人類安全,雖有法律的保障,法律只能制裁於事後,卻不能防患於未然。要殺人的、要偷盜的、要姦淫的、要欺騙的、仍然我行我素。生活於現世界中的人,誰也沒有把握絕對不受殺盜淫妄等災禍的威脅。正因如此,我們要提倡五戒的受持了。如果多一人受持五戒,便為人類社會減少一分製造災禍的威脅,人人受持五戒,我們的世界,便是人間的淨土了。最要緊的,佛教的五戒,能夠擴大同情心而至一切眾生,受持了五戒,可施人類以無畏,也施一切眾生以無畏,這是其他世戒所不及的。比如基督教的不殺,只是不殺人,而不戒殺人類之外的動物,中國儒家主張推仁及物,但卻並不戒殺其他的生物。受持佛戒的功德之大,也即在此,因為持一殺戒,便於一切眾生分上得到不殺的功德。如果人皆受持五戒,不唯人類可以和樂相處,一切眾生也可解除人為的災禍了。
  五戒是一切佛戒的基礎,進入佛門之後的在家弟子,便應受持,所以通常稱之為在家戒。
  五戒雖僅五條,但其細則,非常繁複,如想求得五戒清淨,即應加以研究。現在略述如下:
  五戒的毀犯,皆有輕重之別,重罪不通懺悔。所以稱為不可悔,輕罪可通悔又分兩類,稱為中可悔與下可悔。根據大乘菩薩戒,雖犯重罪,如能作取相懺,在佛前禮懺,得見好相,見光見華,見佛菩薩前來摩頂,罪即悔除。但是,懺悔除罪,只是除的犯戒罪,而不是性罪,比如犯戒殺人,戒罪應墮三塗,如能取相滅罪,即可不墮三塗;然而欠人一命仍需要償,因緣成熟,必定還報,如果不入無餘涅盤,即使證到阿羅漢果,仍得還他一命,乃至殺一蟲蟻,性罪永遠不滅!盜戒也是一樣,不過盜戒的戒罪雖與殺戒一樣,盜戒的性罪,只要償清所盜之值,便可了結。
  在五戒之中,殺、盜、邪淫、妄語的四戒,均有可悔與不可悔罪;飲酒一戒,雖犯均為可悔。五戒的前四戒,皆有戒罪與性罪,飲酒一戒,只有戒罪而無性罪。所以稱前四戒為性戒,飲酒戒為遮戒。性戒是在佛法與世法中皆所不許者,佛不制戒,犯了殺、盜、邪淫、妄語壹(欺騙)行為的本性,就是罪惡;遮戒是佛陀制來為弟子們遮止防犯性戒於未然的,所以唯有受了佛教五戒的人不得犯。說到這裏,也許有人懷疑:不受佛戒,做了壞事,只有一重性罪,受了佛戒,反而增加一重更大的戒罪,那又何必受戒?其實,受戒是為戒除惡業,難道說受戒之後,還準備造惡嗎?即使真要造惡,也可隨時舍戒,萬一未及舍戒便造了惡業,雖將下墮三塗,但也畢竟可以成佛,如果永不受戒,也將永無成佛的可能,下了種子,因緣成熟,必有收穫。現將五戒的持犯,於以下各節分別敘明。


  第三節 殺生戒
  殺戒以殺人為重,殺旁生異類為輕。殺人以具足五個條件,成不可悔罪:
  一、是人——所殺者是人,而非異類旁生。
  二、人想——蓄意殺人,而非想殺異類旁生。
  三、殺心——有心殺人,而非無意誤殺或過失殺人。
  四、興方便——運用殺人的方法。
  五、前人斷命——被殺的人,斷定已死。
  殺人的方法,可以層出不窮,若加類別,不外自手殺、勸人自殺、教人殺人、派人殺人等等。殺人的後果,可以有三種:(一)當時殺死,犯不可悔罪,(二)當時不死,以後因此而死,亦犯不可悔罪,(三)當時不死,以後亦不因此而死,犯中可悔罪。所謂殺人,不限用刀用槍,凡是能夠致人於死的種種手段,都稱為殺人,都得負起殺人的罪責。
  殺生的動機,不外四種,犯罪亦有差別:
  一、為殺人而作方便者(如設陷阱、置毒藥、放火、放水等等),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變化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中可悔罪。
  二、為殺非人而作方便者,非人死,犯中可悔罪;人死與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
  三、為殺畜生而作方便者,人死、非人死、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
  四、作不定方便——準備遇到什麼就殺什麼者,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下可悔罪。
  以上所舉四種殺生動機,皆以動機的物件邊得罪,不以被殺的對象邊得罪。比如殺人而誤殺非人是中罪,誤殺畜生,也是中罪,是從殺人的方便而得。無心殺非人與畜生,雖誤殺,亦不得罪。如果作殺人方便,未達殺人目的,也未誤殺非人與畜生,亦得中可悔罪。以此類推,作殺非人方便,作殺畜生方便,均犯下可悔罪。
  佛戒殺生,故亦戒墮胎。若為殺胎兒墮胎,胎死犯不可悔罪,胎不死母死,犯中可悔罪(也從胎兒邊作殺方便而得罪),俱死不可悔,俱不死中可悔。若為殺母而墮胎者,得罪與此相反。
  因為殺人人死,犯不可悔罪,殺非人非人死,犯中可悔罪,殺畜生畜生死,犯下可悔罪,故照藕益大師說:殺人作人想,不可悔,殺人作人疑,亦不可悔,殺人作非人想,中可悔,殺非人作人想,中可悔,殺非人作人疑,中可悔,殺非人做非人想,中可悔。(
續藏一○六·三七○B
  殺人而殺父母、殺阿羅漢,便犯逆罪,應墮無間地獄,乃是殺戒中的極重罪,唯其亦有分別:殺父母而作父母想,犯逆罪,殺父母而作父母疑,亦犯逆罪,殺父母而作非父母想(如人自幼離開親生父母,且已不識親生父母是何人者),不犯逆罪,但犯不可悔罪。如殺非父母而作父母想(比如從小為他人帶作養子或養女,而自不知究底者),或作父母疑,皆不犯逆罪,但犯殺人不可悔罪。殺阿羅漢,亦可比照殺父母而知。唯亦有說,雖不作阿羅漢想,殺亦犯逆。
  如果殺人者於殺人之後,自己先死,被殺者後死,犯可悔罪,而非不可悔罪。因為人死戒體亦舍——五戒是盡形壽受持,故其只於未死之前得殺人方便罪,不得殺人已遂罪。已死之後既已舍戒,亦無戒罪,被殺者雖然因其殺傷而死,既然死在兇手之後,兇手便無殺人的戒罪。
  殺生以心為主,無意殺者,不犯重罪;所以戲笑打人,被打者因此而死,不犯重罪,但犯可悔罪。意外的誤殺,無犯。若有誤殺的可能,而不加審慎者,誤殺他人致死,犯中可悔罪。如果為癡狂心亂、痛惱所纏,不由自主而殺人者,無犯。
  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殺非人是很少見聞的,殺人總不是尋常事,若非屠夫,也不會天天殺豬宰羊,我們最易犯的殺生戒,乃是對於蟲蟻之類的旁生動物。
  有人寫信問我:住宅內如有蟲蟻,應當如何處置,打掃時,必定會傷殺一些,那樣的傷殺,算不算是破了殺生戒?或者命僕役打掃,僕役於打掃時,傷殺了蟲蟻,是否會構成教他殺生的重責?或者歸咎於蟲蟻的業報所致?這實在是個大問題,為了維護人類自身的資生財物,不得不驅除蟲蟻侵蝕,為了護持戒體的清淨,又不得故意殺傷蟲蟻。不過,有損於人的蟲蟻,是必須驅除的,驅除之時,則不得存有傷殺之心,應該小心為之,如已盡到護生的最大可能,仍有誤殺誤傷之者,應該自責於心,生悔意,發悲願,願其投生善類,願其終將成佛,庶可免以殺生之罪。這在律中是有根據的。《十誦律》卷十一,記載佛陀親自為僧伽的床褥除蟲(大正二三·七七下)《十誦律》卷三十七,因為浴室之中,濕熱生蟲,佛說:“應蕩除令淨。”(大正二三·二七○下)但是,最要緊的工作,乃在於不使住宅之中生起蟲蟻,經常保持乾燥清潔,破損了的,立即修補,牆腳壁孔,要填平塞滿,容易生蟲的所在,在尚未生蟲之先,予以消毒,防止生蟲;如在生蟲之後,為了持戒,便應小心驅除而不得使用藥物來殘滅。否則的話,殺一蟲,得一下可悔罪,殺千萬蟲,即得千萬下可悔罪!但要求得殺戒的絕對清淨者,要到小乘初果以上哩!所謂“初果耕地,蟲離四寸”。凡夫是辦不到的!
  由於戒的持犯,全在於心,故對殺蟲的罪責,分別六句:有蟲有蟲想,根本小可悔罪;有蟲有蟲疑,亦犯根本小可悔罪;無蟲有蟲想,方便小可悔罪;無蟲有蟲疑,亦犯方便小可悔罪;有蟲無蟲想,無犯;無蟲無蟲想,無犯。另外,不得打人,不得打畜生乃至蟲蟻,嗔心打者皆得罪。
  在此,讀者可能尚有一個疑問,即是守持殺戒,是否必須素食?依照五戒乃至比丘戒的律制,並無素食的要求。不食魚肉,乃是大乘菩薩戒的規定,持五戒的不殺生,不得親自殺生,不得勸他或教他殺生,故自不得屠殺雞鴨魚暇,如果買食已屠好的內類,不在五戒的禁忌之列。當然,如能發心素食,那是更好了。素食是漢文系的大乘佛教的美德,乃是戒殺精神進一步的具體表現,故希望受了五戒的人,最好能夠茹素,否則自亦無妨。


  第四節 偷盜戒
  盜戒如果詳盡的介紹,乃是五戒之中最最繁複的一戒,我們在此,只能明其大要。
  盜是偷盜,不與而取的行為,便稱為偷盜。
  盜戒的毀犯,也有輕重之別,具備六個條件,便成不可悔罪:
  一、他物——他人的財物。
  二、他物想——明知是他物而非自己之物。
  三、盜心——起偷盜的念頭,亦即存有偷盜的預謀在先。
  四、興方便取——假借種種方法,達成偷盜目的。
  五、值五錢——所盜之物,價值五個錢。這是佛陀比照當時摩羯陀國的國法而制。國法偷盜五錢以上,即犯死罪,所以佛也制定佛子偷盜五錢以上,亦成重罪不可悔。五錢究有多少價值,殊難衡定,唯據明末讀體大師考核,相當於三分一厘二毫銀子;又據藕益大師研究,則為八分銀子。
  六、離本處——將所盜的財物,帶離原來的位置。但此中包括移動位置、變動形狀、變更顏色等等,凡是以盜心使物主生起損失財物之想者,皆稱離本處。
  不論是自身不與而取,教人不與而取,或派遣他人為自己不與而取他人的財物,皆為偷盜;獲得五錢以上的贓物者,即成不可悔罪。
  如果物主不同意,不論用什麼手段,騙取、竊取、強奪、霸佔、吞沒,凡具以上所列的六個條件者,皆成重罪不可悔。除了合理的利潤(五戒優婆塞除了不得漁獵、酤酒、屠宰、販毒、走私、賣淫、賭博等的惡律儀之外,可以販賣,也可以耕作),不得謀取他人的財物。
  無論是地面上、地面下、水面、水中、高處、低處、樹上、空中、動物、植物、礦物、行動中的、靜止中的一切財物,不論是國家的、私人的、佛教的,只要有其所屬的主權者,皆不得偷盜。除非是無主系屬的糞掃物(拉圾類的拋棄物),取之無罪。試舉數例:
  如果以盜心盜人,擔人置肩上,兩足離地,犯不可悔罪;盜心拐騙,使人行過兩複步,亦不可悔罪。
  如果以盜心偷盜牛羊驢馬等四足動物,以繩牽引,行過四複步,即犯重罪不可悔。
  水中有木筏,盜心留其一部分,使之離筏落後,值五錢即犯不可悔罪。
  水中物盜心取離水面或使沉水底,值滿五錢,成不可悔罪。
  空中有主的鳥,銜他人之物去,盜心期待,犯中可悔;盜心奪得值五錢,犯不可悔;若有野鳥銜物飛去,盜心期待,犯不可悔;盜心奪得,犯中可悔(此非以物得罪,而以盜心結罪)。
  盜心取捨利,犯中可悔(因舍利不能以價值計算);恭敬心取捨利者無犯(舍利在律中及《阿含經》中的原義是屍骸,今所相傳,皆以焚化屍骸所得的堅固子稱為舍利子)。
  經卷法器,一切三寶用品,莊嚴財物,皆不得盜,若盜值五錢,皆犯不可悔罪。
  一切稅,不得偷漏,若漏稅,值五錢成不可悔罪。其中包括各項國家法令所規定的稅捐,乃至今日的郵件,在印刷物中夾帶書信,或以印刷物達成傳遞書信的目的,或在平信之中附寄現款,皆算偷稅,皆犯盜戒,滿五錢,成不可悔罪。
  弘一大師善於書法,向他求墨寶的人很多,有一次他的在家弟子寄他一卷宣紙,請他寫字,但他寫完所要寫的字,尚有宣紙剩餘,他不知如何處理,為了不犯不與而取,他便寫信詢問那位在家弟子。從此可以見出弘一大師持戒的謹嚴了。但是生活在今日的社會裏,能夠不公開的竊盜與走私,已算好人了,至於要絕不苟取分文的非分之財者,實在很難。所以,要想守持盜戒清淨,並不容易,在十法界中,也唯有佛才是究竟持戒清淨的人,到了小乘初果,始能永斷故盜。
  再說,盜戒的範圍,也包括損壞他人的財物在內,這是所謂“損人不利已”的惡作劇,如果存心使他人蒙受財物的損失,不論採用何種手段,只要造成損壞的事實,所損財物若值五錢,即得重罪不可悔。
  盜戒的輕重分別是這樣的:資值五錢或過五錢,重罪不可悔;盜不足五錢,中罪可悔;作偷盜方便而未達成偷盜目的,下罪可悔。漏稅或損壞,罪責與偷盜同科。
  依佛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如饑餓、疾病、天災人禍、孝養父母、供給妻兒等,而行偷盜,若行偷盜,一律成罪。如有困難,可以求乞,受人佈施者無罪,借而不還者,犯盜罪。
  但是盜戒之中,也有開緣:如作自己的所有物想而取;得到對方同意,或以情感深厚,知彼必將同意而取;暫時借用而取;以為他人之所拋棄而取;或因癡狂心亂痛惱所纏而取者,無罪。


  第五節 邪淫戒
  除了夫歸之間的男女關係,一切不受國家法律或社會道德所承認的男女關係,均稱為邪淫。
  《圓覺經》中說:“若諸世界,一切種性;卵生、胎生、濕生、化生、皆因淫欲而正性命。”(大正一七·九一六中)可知眾生的存在,皆由淫欲而來,若要凡夫眾生,皆斷淫欲,那是不可能的事;眾生修證至三果阿那含位,始得永斷淫欲;修禪定而入初禪以上,始能伏住淫欲;欲界眾生,雖至第六天,仍在淫欲中。所以淫欲的煩惱,在人類世界是很難戒絕的。佛陀設教,固然盼望一切眾生皆能離欲,但此終屬不可能的事,所以巧設方便,在家弟子,允許有其正當的夫妻生活。
  事實上,人間的安立,端在男女夫妻的和合,正常的夫妻生活,不會帶來社會的悲劇;男女問題之為社會造成悲劇,都是由於不正常的男女關係而來,如果人人安於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我們的新聞報導中,便不會發現奸殺、情殺、強姦、誘姦、和奸以及破壞家庭等等的字眼了。為了造成人間的和樂,佛陀為在家的男女信徒,制定了邪淫戒。
  邪淫戒以具備四個條件,成重罪不可悔:
  一、非夫婦——不是自己已經結 婚 的妻子或丈夫。
  二、有淫心——樂於行淫,如饑得食,如渴得飲。否則便應如熱鐵入體,或
  腐屍系頸。
  三、是道——須於口道、小便道(陰道)、大便道行淫。
  四、事遂——造成行淫的事實。男女二根相接相入如胡麻許,即成重罪不可
  悔。
  若五戒信士,除了妻室以外,於人女、非人女、畜生女的三處(即口道、陰道、大便道)行淫;或於人男、非人男、畜生男及黃門(閹人及陰陽二性不全人)的二處(口道與大便道)中行淫;人二形(有時變男有時成女者)、非人二形、畜生二形的二處行淫,犯重罪不可悔;兩身和合而未行淫,即行中止者,犯中可悔罪;發起淫心,而未和合者,犯下可悔罪。除女性的三處男性的二處,於其餘部分行淫,罪皆可悔。
  於熟睡中的女性三處男性二處行淫,亦犯重罪不可悔。
  於死女性的三處死男性的二處行淫,若死屍未壞或多半未壞者,亦犯重罪不可悔;若死屍半壞、多半壞,一切壞,乃至於骨間行淫者,中罪可悔。
  一切方便而未行淫者,皆犯下罪可悔。
  在《優婆塞五戒相經》中說:“若優婆塞,共淫女行淫,不與直(同值)者,犯邪淫不可悔,與直無犯。”(大正二四·九四三上)這是說,受了五戒的在家信士,給錢嫖妓,不為犯戒。此乃由於是熱帶民族,對於男女關係,非常隨便。男人嫖娼妓,是普遍尋常的事,所以不禁,但在大乘菩薩戒中,若非地上的菩薩,為了攝化因緣者,不得有此行為。即在今日中國人的習俗觀念中,狎妓而淫的行為,斷非正人君子的榜樣。我們既然信佛學佛,並且受了五戒的人,自亦應該視為邪淫了。
  今人為了避孕或防毒的理由,有用子宮帽及安全套的,雖然男女性器,未曾直接相觸,但其仍受行淫之樂,若與夫妻之外的男女行淫,自亦視同邪淫。律中有明文,不論無遮隔(如用子宮帽及安全套)或一方有隔,或兩方皆有隔,只要性器相入如毛頭許(亦稱胡麻許),即成重罪不可悔。不論是內中作,外邊出精,或外邊作,內中出精,一律犯重罪不可悔。
  如果是在家的信女,梵語稱為優婆夷,除了自己的已婚丈夫,不得與任何男性發生肉體關係。
  女人以三處(口道、陰道、大便道)受人男、非人男、畜生男、人二形、非人二形、畜生二形,及黃門行淫,而有淫樂的感受者,犯重罪不可悔;不論睡中或醒時,乃至強力所制,三處受淫,但有一念淫樂的感受者,皆成重罪不可悔;女人由於淫欲煩惱而於男性的死屍上行淫,若屍未壞或多半未壞者,重罪不可悔,半壞或多半壞者中罪可悔;女人由淫欲煩惱而利用器物入女根(陰道)中(今人所謂手淫)而受淫樂者,犯下罪可悔。
  有隔與無隔,准上可知。
  犯戒均在於心,如無邪淫之心,即不會主動去犯邪淫戒,萬一受到強力的逼迫,而被姦污,若於被奸之時,了無受樂之感,雖被姦污,不為破戒。這在佛陀時代,有些比丘比丘尼,已經證得阿羅漢果,或因睡熟之際,或因病苦之中,也被淫女及暴徒之所強姦,但因羅漢已經離欲,斷無受樂之理,所以並不犯戒。
  因此,淫戒也有開緣:若為怨家所逼,而不受樂者,無犯。
  邪淫的範圍,不唯不得與夫婦以外的男女發生曖昧關係,即使自己的夫婦,亦有限制:佛菩薩的紀念日,每月的六齋日,不得行淫;父母的生日,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等的死亡之日,不得行淫;月經期中,妊娠期中,產前產後,不得行淫;除了陰道,不得行淫;除了夜間的臥室中,不得行淫。最好還能做到:子女成年之時,即行節欲,子女婚嫁之後,即行禁欲。
  因此,邪淫的罪過,分為三品:與母女姐妹父子兄弟六親行淫者,為上品罪;與夫婦之外的一切男女邪淫者,為中品罪;與自己的妻子於非時、非道行淫者,為下品罪,以此三品輕重,分別下墮三塗。
  然在一切邪淫戒之中,以破淨戒人的梵行者,罪過最重。所謂淨戒人,是受了比丘、比丘尼戒、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戒,乃至受持八關齋戒於其齋日的佛弟子。破淨戒亦稱汙梵行,但須是第一次破,若雖曾受戒,已先被他人破毀,再次與之行淫者,即不成破淨戒罪,但為邪淫罪。若不受五戒而破他人淨戒,雖未受佛戒,而沒有犯戒罪,但其永不得求受一切佛戒,永被棄於佛法大海之邊外,所以稱破淨戒者謂之邊罪。
  邪淫戒,本亦頗為繁瑣,比如不得說粗惡淫欲語,以及種種防微杜漸的細節,在此不能詳盡,但願各自攝心自重。一般而言,已婚的男女,既有夫妻的正常生活,守持邪淫戒是很容易的。


  第六節 妄語戒
  妄語,是虛妄不實的言語。在今天來說,我們的世界,我們的社會,確是充滿了妄語的氣氛,從個人之間,到國際之間,大家都在互相說謊,彼此欺騙,以求達到自私自利的目的。
  在古代,妄語的散播僅在有限的範圍之中,受騙的人,不致太多,今日的人類,有報紙、電話、電報、電視等作為散播妄語的工具,只要運用得巧妙,妄語的力量,無遠弗屆,說一句謊,可以欺騙全世界的人。
  遠古的妄語,僅限於語言,如今除了直接的語言,更新興印刷術的文字作為媒介,語言說過即消失,文字不但欺騙一時一地的人,更可於時空之中作縱橫面的滲透。
  我們可以斷言:打開每天的報紙,報紙中便有很多很多的妄語,從時人的談話,到商業的廣告,誰能保證它們含有幾分真實的意向?特別是記者筆下的花邊新聞,不能說其全屬捏造,最低限度有好多的情節,是出自記者先生聰明的臆想。但是,可憐的讀者,誰個不受騙!
  所以,今日來提倡戒除妄語,是絕對必要的。
  妄語在佛教中說,分為三大類:大妄語、小妄語、方便妄語。最重要的是犯大妄語罪。大妄語具備五個條件,即成重罪不可悔:
  一、所向是人——對人說大妄語。
  二、是人想——認定對方是人,而不是非人或畜生。
  三、有欺誑心——蓄意要使對方受欺騙。
  四、說大妄語——自己未證聖果聖法,而說已證聖果聖法,乃至實未得四禪定,而說已得,實未見天來、龍來、神來、鬼來,而說見到天來、龍來、神來、鬼來。
  五、前人領解——對方能領解所說的內容,如對方是聾人、癡人、不解語人,及向非人、畜生等說 大妄語,不犯重罪。
  妄語的定義是不知言知,知言不知,不見言見,見言不見,不覺言覺,覺言不覺,不聞言聞,聞言不聞。
  妄語的方法是自妄語、教人妄語、遣使妄語、書面妄語、理相妄語(現異惑眾,表示已非凡夫的身行威儀,又如默認、暗示、點頭、手勢)等。
  凡是存心騙人,不論利用何種方法,使得被騙的人領解之時,不管能否達到妄語的目的(如求名聞利養),即成妄語罪。
  故意的互相標榜,甲說乙是聖人,乙也說甲是聖人,以期求得第三者的恭敬供養,而實則皆非聖人者,也算大妄語罪。如果不以大妄語騙人者,一切欺誑,皆屬小妄語。若為救護眾生,菩薩可作方便妄語,比如有醉漢要殺某人,實見某人而騙醉漢言未見某人者,無罪。
  大妄語具足以上所舉五個條件,成重罪不可悔;雖作大妄語而言詞不清或對方不解者,中罪可悔;向天人作大妄語,天人解者,中罪可悔,不解,下罪可悔;向畜生作大妄語,下罪可悔;欲說已得阿羅漢果,錯說已得阿那含果,凡是類此心口不相應者,雖作大妄語,使人領解,皆得中罪可悔。說世間妄語誑他者,皆為可悔罪。
  妄語之中,尚包括兩舌、惡口、綺語,雖犯不失戒體,但犯可悔罪。兩舌是挑撥離間,東家說西,西家說東;惡口是譭謗、攻訐、罵詈、諷刺、尖酸、刻薄語等;綺語是花言巧語、誨淫誨盜、情歌豔詞、說笑搭訕、南天北地、言不及義等言語。受了五戒的人,皆應隨時檢點,否則動輒犯過,猶不自知。
  妄語之中的大妄語,除非是不知慚愧不解因果的人才會造次,常人最易犯的是小妄語,最難戒的是綺語;犯兩舌、惡口的機會,不會太多。如有三朋四友聚集一起,興高采烈,談笑風生,保證他們犯了綺語罪了(如果他們已受五戒的話)。所以,修行人應該守口如瓶。
  在家的信士信女,最應注意的,乃在評論佛子尤其是出家人的操守問題。在家人不得說出家人的過惡,如其過惡屬實,亦不可見人便說;如果缺乏由見、由聞、由疑而來的確實罪證,人云亦云,或捕風捉影地說某某人犯戒者,他自己便首先犯了無根(見、聞、疑、稱為證罪的三根)謗人罪。謗得愈重,自己得罪也愈重。
  不過,要斷絕妄語,須證初果之後,博地凡夫,終難做到妄語戒的一向清淨,但能知所檢點,犯了小小口過,立即悔改,仍可不失為學戒的佛子。


  第七節 飲酒戒
  飲酒戒是佛戒的特勝,自五戒乃至大乘菩薩戒,無不戒酒;小乘的比丘,不戒肉食,但無有不戒酒的。這在中國,情況略有不同,有些吃長素的佛教徒,竟然並不戒酒,他們以為飲酒可以養生,他們抱著“飲不及亂”的觀念,貪戀杯中之物,其實這是犯戒的行為。
  酒的本身,並無罪惡,所以飲酒屬於五戒之中唯一的遮戒。因為飲酒之後可能造成罪惡,為了遮止因飲酒而造成犯戒的罪惡,所以不許飲酒。飲酒雖不即是犯罪,酒卻最能使人犯罪,三杯一下肚,由於酒精的刺激,使得神經系統興奮,膽大、衝動、盲目、失去了理智的控制,可以罵人、打人、殺人、強姦、放火。
  在大小乘經律論中,無不主張戒酒,同時還流傳著這樣的故事:在迦葉波佛時,有一個五戒信士,一向持戒清淨,有一天從外回家,口渴非常,見有一碗水色的酒,放在桌上,他以為是水,一口喝下了肚,誰知酒性發作時,他便連續地犯戒了——見到鄰家的雞,走進他的屋,他便偷了殺了煮熟了吃了;鄰居的太太不見了雞,便來問他,他見鄰居太太美得很,竟予強姦了;事後把他扭上公堂,他又支吾其詞,不肯招認。他由於誤喝一碗酒,連續犯了五條戒,酒的罪惡,可謂大矣!
  另有佛陀時代,有一位名叫莎伽陀的阿羅漢,他的神力,能夠降伏毒龍,後於乞食時誤受信徒以水色之酒供養,喝下肚去,竟在歸途中醉倒了。佛陀見了,便問弟子們說:“莎伽陀先能降伏毒龍,現在還能折伏一隻癩哈蟆否?”
  什麼叫做酒?《四分律》中說:“酒者,木酒(果汁酒)、粳米酒、餘米酒、大麥酒、茗有餘酒法作酒者是。”(大正二二·六七二上)
  如何算是犯飲酒戒?《四分律》中說:“酒色、酒香、酒味,不應飲;或有酒,非酒色、酒香、酒味,不應飲;”(大正二二·六七二中)《十誦律》中說:飲酢酒、甜酒、若麥豐、若糟、一切能醉人者,咽咽波逸提。“若但作酒色,應酒香無酒味,不能醉人,飲者不犯。”(大正二三·一二一中)《律攝》中說:“酒變成醋,飲不醉人。”(大正二四·六○二中)無犯。但是《四分律》中說:“以酒為藥,若以酒塗瘡,一切無犯。”(大正二二·六七二中)然此必須是醫生的處方,不得自作主張,假名以酒為藥。而享飲酒之樂。否則便是咽咽犯可悔罪。(波逸提,譯為“墮罪。”)
  飲酒的罪報很可怕,《四分律》中說有十過,第十過是“身壞命終,墮三惡道。”(大正二二·六七二上)另有三十六失(《四分律》及《分別善惡報應經》),可知酒是飲不得的。
  不過,必須具足三個條件,始成可悔罪。
  一、是酒——能醉人的飲料。
  二、酒想——明知是能醉人的飲料。
  三、入口——不得一滴沾唇,入口則一咽,犯一可悔罪。
  從五戒的持犯上說,飲酒一戒是最容易持的,但要永不犯飲酒戒,須到四果阿羅漢的聖位,才可辦到。


  第八節 五戒配三業十善
  五戒的內容,講到這裏,大致已經略備。另有通常都將五戒十善分別解釋,故亦有將十善稱為十戒的,但在佛戒之中,並未把十善列為戒品。如說受十戒,一定是指的沙彌十戒,沙彌十戒的內容與十善是不盡相同的。實則十善可以包含在五戒之中的,所以五戒十善,通常是被連在一起的。修五戒十善,同得人天果報,十善實即五戒的分化,離開五戒,並不別有十善,這在經典中,有著很多的根據。
  十善的內容是:不殺生、不偷盜、不邪行(亦稱邪淫,但此邪行之中,包括一切五欲之境的放逸之處,皆屬邪行)、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離貪欲、離嗔恚、離邪見。以類別而言十善分屬身、語、意的三業,故亦稱為十善業;持修十善之行,乃為生於善道之行,所以謂之十善業道。
  前面講妄語戒時,標明妄語一戒含攝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的三善,可知五戒實即概括了十善的身語二業的七支善戒。至於意業所屬的離貪欲、嗔恚、邪見三支,如果不假身語二業的表現,便不成其為善惡的造作。事實上,意業的三支,乃是分由身語七支所攝受,意業支配身語二業,身語二業表現意業,意業不能不假身語二業而有所造作;身語二業,若無意業為其造作惡業的主宰,所造惡業,亦不會成為重罪,甚至根本無罪。所以,若談五戒,即以具足十善,若成十善的反面而為十惡,便是五戒的反面而為五不戒。
  五戒配十善的情形,大致可以用兩表說明:
  ………
  上表需要稍加說明:
  表中的飲酒戒,配合貪、嗔、邪見的三意業,似頗牽強,實則不然。依佛法說,酒有事酒與理酒之分。普通飲酒是有物質形態的事酒;因為酒的性質能夠使人昏沉糊塗而失去理智,所以凡為貪嗔愚癡的心理現象,亦皆稱為飲酒,那便是飲的無明煩惱的理酒,這要等到成佛之後,才能永不復飲。故此貪、嗔、邪見的三種意業,配為飲酒一戒,並沒有錯。
  上表以三種意業配合五戒,雖有十善之質,卻非十善的形態;因為十善的支目中並無飲酒戒。但以三種意業,配合五戒的行為造作,乃是絕對正確的。試述如下:
  一、殺生有三種:(一)貪欲而殺:為貪肉食的美味,為貪因殺生販賣而得的利潤,為貪因殺生而得的代價或報酬。(二)嗔恚而殺:為報仇洩憤,為惱羞成怒,為去除障礙。(三)邪見而殺:為求福報,為求功德,為祈平安,為禱豐收。比如祭神祀鬼的屠殺畜類,甚有野蠻民族以獵取人頭,作為謝神的祭品者。此類殺業,皆屬邪惡知見之所促成,故稱邪見殺。
  二、偷盜有三種:(一)貪欲偷盜:見利忘義,為求發財,為求享樂,為求生活得好些,為求貪心的滿足。(二)嗔恚偷盜:嫉妒他人的財富,不滿他人發財,或為報復他人,而使他人遭受財物的損失,或為受了刺激,因而遷怒他人,致使偷盜以及損毀他人的財物。(三)邪見偷盜:為求平安,為求願望的達成,比如我的鄉間,新婚的婦女或是久婚不孕的婦女,喜歡到寺院中偷竊出家人的鞋子以及佛前的莊嚴供具,拿回家去,壓在枕頭下面睡覺,她們以為如此做法,便會生兒子了,此可算是邪見偷盜的一種。
  三、邪淫有三種:(一)貪欲邪淫:為貪淫欲的享受,不論和奸、誘姦或強姦,乃至淫業的買賣,但為貪圖淫樂而與夫婦之外的男女發生超友誼的關係者,皆是貪欲邪淫。(二)嗔恚邪淫:為了怨仇而姦淫他人的母女姐妹與妻妾。記得在抗日戰爭期間,凡少數日軍下鄉,往往被中國遊擊隊“吃”了,埋了,日軍察覺之後,便大肆下鄉掃蕩,見到房子就燒,見到男人就殺,見到女人,統予強姦或輪奸,姦淫之後,就是一刺刀!這就是嗔恚邪淫的一種了。(三)邪見邪淫:為求功德,為求福報,為求子息,為求長生,乃至為求解脫而行邪淫者。古時有許多迷信的低級宗教,比如中國的道教,有“房中術”的說法,認為采陰可以補陽,采陽可以補陰,男女交媾是長生不老的修煉法門。教中也有類似的邪見,以為可在男女的淫樂之中解脫,說什麼“性命雙修”啦,“身心雙修”啦!還有一種邪見,一些婚久不孕的男女,有借胎借種的行為。其實,想從縱欲的方法中得到長生、禪定、解脫、功德、福報,乃至子息者,那是絕對荒唐的事。
  四、妄語有三種:(一)貪欲妄語:為貪名聞利養,為貪酒色勢力等。(二)嗔恚妄語:為使怨家受騙,為使一切惱亂於已及障礙於己的人與非人乃至畜生,受到損害,故作妄語者;因嗔而惡口與兩舌者,最為普遍。(三)邪見妄語:以為說謊可以避難,罵人可以消災。比如中國鄉下人感冒之後,有用紙條寫著:“出賣重傷風,一念就成功”的字樣,貼在路旁的樹上或牆上,那就是邪見妄語的一種了。
  五、飲酒有三種:(一)貪欲飲酒:為滿口腹之欲,貪圖酒精的刺激,為求引導色欲的興奮(醇酒與美人,往往不可分)。(二)嗔恚飲酒:所謂“借酒澆愁”,人在憤怒或失意之時,往往願意用酒來麻醉自己。其實,豈不聽說:“借酒澆愁愁更愁”嗎?(三)邪見飲酒:為求養生,為求羽化,為求生天而飲酒者。比如一般人以為飲酒有益於健康;有人以為李太白飲酒,終成酒仙;有的低級宗教,以為酒能通神,群神之中,也有酒神;的裸體外道,甚至以為酒能幫助解脫。這些都是邪見,都是顛倒之見。別說旁的,但問讀者之中,你們見到一個面色鐵青(或面色通紅),滿眼血絲,酒臭沖人的醉漢或酒徒,會有什麼感想,以為可惡,抑是可親?
  五戒配合十善,已經說明如上,明白了五戒的內容之後,我們可以介紹如何來納受五戒的戒體了。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