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10/17 07:26:23
學習次第 : 進階

懺悔的理論與方法

〔全書〕

目 次

序言
第一章 懺悔的意義
第二章 佛教的懺悔觀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三種懺法的內容
  第三節 三種懺法的比較說明
  第四節 事懺與理懺
第三章 中印懺悔法的異同
  第一節 懺悔的次序
  第二節 懺悔方法的演變
  第三節 中國懺的特點
第四章 禮佛持咒的懺悔功用
  第一節 禮佛的懺悔功用
  第二節 持咒的懺悔功用
第五章 不能作法懺時
  第一節 作法懺的功用,
  第二節 以心念法懺悔罪
  第三節 大乘的懺悔觀
第六章 取相懺的意義
  第一節 禮佛罪滅的徵象
  第二節 持咒罪滅的徵象
  第三節 見到瑞相的意義
  第四節 信心能滅罪
  第五節 取相懺與修行
第七章 完成取相懺的例子
第八章 從事懺到理懺
  第一節 理懺的重要性
  第二節 理懺的內容
第九章 能滅重罪的無生懺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懺除殺父罪的例子
  第三節 懺除害母罪的例子
  第四節 懺除波羅夷罪的例子
  第五節 無生懺罪滅的徵象
第十章 善待懺悔
  後記


懺悔的理論與方法

  序 言

  “業障常會跟隨修行的人”,不管這句話的真實性有多大,但對國內的某些佛教徒來說,卻是個不可否認的事實。

  不知道古代的佛教徒是否如此?在當前,有不少的佛教徒,總是覺得業障深重;而且,難消難解。比方:身體上的病痛,看遍了多少的名醫,吃盡了無數的藥物,老是醫不好;心理上的障礙,一旦用功修行時,就會現前,也一直束手無策。只要進入佛門數年,常在各道場跑、常與各方佛教徒接觸的,就能夠感覺出,有些佛教徒確是多災多難。業障,對現代的佛教徒,尤其是修行者,往往是個很令人困惱的問題——不管是出家或在家。

  為什麼現代的佛教徒會多諸業障呢?或許是福薄吧?或許是往昔(前生)惡業造了太多,今生惡因成熟,終於報應來臨?所謂“業障”,就是會障礙我們學佛修行,使我們不容易達成修行的目標。因此,修行要有所成就,必須先消除業障。 

  那麼,業障要怎樣才能消除呢?業障重的人,可能也是福德較差者。所以,要消除業障,必須先培福德,多做有益於人類社會,乃至一切眾生的善事功德;譬如:持戒、佈施、供養三寶……等等。業障就是由“業”——各人所造作的行為所引起;會形成障礙的業,必然是惡業,善業是不可能成為業障的。於是要消除業障,就不可以再造惡業了;而要不造惡業,必須多行善事功德,這不但可以培植本身的福德,也具有消除業障的功用。

  另外,就是要懺悔了。

  懺悔是消除宿業的主要方法,也是止惡從善必經的程式。業障既由惡業所造成,當然,也就必須先消除惡業,業障才可望消除。

  要如何懺悔,才能達到消除惡業及業障呢?這是有方法的,必須依照方法,正確的懺悔,才有可能達到懺悔的目標;而這,也就是本文所要提供給讀者的了。

  本書所論述的懺悔方法,以根源於印度佛教者為主。佛教傳來中國之後,中國的祖師曾經根據經論中所說的懺悔原理與方法,編集了一些懺法,以供佛教徒懺悔時之用。譬如:《粱皇寶懺》、《三昧水懺》、《法華懺》、《藥師懺》、《大悲懺》、《淨土懺》……等等,都是很有名的懺法,佛教徒依之懺悔,多少也能懺除業障。

  古代中國的祖師,對佛教的貢獻,自然是有目共睹的。他們不但對傳自印度的佛教教理,有所整合,也有所創新;同時,使佛法本土化,為大多數的中國人所接受和信仰——這也表現在祖師所編的各種懺法中。

  如此,本文為什麼不論述中國祖師所編的各種懺法,而要談印度佛教的懺悔呢?這是有原因的。

  (一)佛教來自於印度,印度佛教是中國佛教的根。根源不明,是不容易正確的瞭解一件事情的;而且,中國祖師所編的各種懺悔法,也是根源於印度經論,然後,再進一步的整合、提升與創新。因此,瞭解傳統——印度的懺悔法,也有助於瞭解中國式的懺法。

  (二)一種法門流傳久了,往往會變成形式化,而失去了它內在的精神。懺悔方法在經過中國祖師編集而固定化,長久為中國佛教徒所採用以來,似乎也難免流於形式化的傾向,逐漸偏離了佛教懺悔的真義;於是,憑藉中國懺法以懺悔的人,也就不容易達到懺悔的目的。因此,要來探討印度式的懺悔法,期能匡正與更新中國式的懺悔。

  (三)懺悔,如果要加以分類,或許可以分為“別懺”與“總懺”兩種。別懺是針對自己造了什麼惡、犯了什麼戒,然後再依有關的懺法來加以懺除。譬如:犯戒的遮罪必須依“作法懺”來悔除;性罪則須依“取相懺”才能究竟的滅除,——這是佛教經律所強調的。總懺則是不管自己犯有什麼罪業,更不論自己的業障是今生所造或前世所造,都希望能夠在懺悔中加以懺除。中國祖師所編的各種懺法,多屬於這種。

  這兩種懺法,以那一種較為殊勝,而能達成懺悔的目的呢?似乎各有它的殊勝處,也各有不足的地方。舉例來說:別懺能夠應病予藥,它的懺悔功效自然是很顯著的。但它的不足是:有的懺法只能懺除某些罪業,其他的罪業依然存在。比方:作法懺能除遮罪而不能滅性罪;取相懺能滅遮性雙罪,而不能究竟罪源,唯有無生懺才能究竟懺除諸罪。所以,中國祖師所編的各種懺法,大都將三種懺融合在一起,以便能總懺各種罪業,而又能究竟罪源。這是總懺的殊勝了;但它的缺點是:將各種懺法大意編集成本後,懺悔者很可能以為依著懺本文字念誦一遍,或禮佛一遍,便是懺除了各種罪業。結果:只是自我安慰罷了,罪業並沒有消除。

  因此,在中國的佛教徒,長久以來,習慣了中國式的懺法之後,有必要回頭一探佛教的原來懺悔法;然後,吸收、融合中國式懺法的憂點,再依之來懺悔,如此,將會更容易達成懺悔的目標。所以本文的論述要以佛教原來的懺悔法為主;至於中國式的各種懺法,大多數的佛教徒都知道的,自然不須要再多加論述了。


  第一章 懺悔的意義

  幾乎所有的宗教都注重懺悔,都希望它的信徒常常懺悔;佛教也不例外。在佛教裡面,懺悔也是修行中不可缺少的。

  為什麼宗教——包括佛教在內的宗教,都注重懺悔?懺悔的意義又是什麼呢?

  我們知道,佛教是從印度傳入中國的;懺悔在印度的梵語,叫做“懺摩”。懺摩又是什麼意思呢?《南海寄歸傳》說:“懺摩乃是西音,自當忍義——口雲懺摩,意是請恕,願勿嗔責。”(注一)就是說:懺摩乃是印度梵文的音譯,它的意義就是“忍”;如果我們向人懺摩,意思就是請他人忍受和寬恕我做了對不起他的事情,希望他不要生氣、不要責怪於我。所以,懺摩就是請求他人原諒自己的過錯——也就是做錯了事情之後的一種內心的後悔。因此,懺摩又翻譯做“悔往”(注二)——後悔以往所做的事情。

  從梵語的“懺摩”,演變到”懺悔”,則是在印度的梵文中,加入了中文。《金光明經文句記》卷三說:“懺悔二字,乃雙舉二音,梵語懺摩,華言悔過。”(注三)本來,梵文懺摩一語的意思,就是我們中文的後悔、悔過,大概是古代的祖師,希望懺摩的意義,更容易瞭解,於是,將“摩”字去掉,放入了中文的“悔”字,成了“懺悔”,如此,人家一看,馬上就可以瞭解它的內容。因此,中文化的“懺悔”,就代替了純印度梵語的“懺摩”。

  但是,懺摩成了懺悔之後,在中國祖師的解釋之下,懺悔似乎比懺摩有了更深的意義。《摩訶止觀》卷七說:“懺名陳露先惡,悔名改往修來。”(注四)懺悔不但具有去舊,也含有更新——去惡行善的內容了,這與懺摩的只是後悔以前所做的過錯,請求他人的忍恕,自然是義理上的進一步提升。不過,筆者不懂梵丈,梵文懺摩的意義,是否但為忍恕、悔往,只得存疑了。

  從前面所述,就可以瞭解到;懺悔是在自己做錯事之後,知錯改過的表示,也是一種不甘墮落、向上升進的心志。

  人,是很容易犯錯的,《三昧水懺》說:“人之居世,誰能無過?學人失念尚起煩惱,羅漢結習動身口業,豈況凡夫而當無過?但智者先覺,便能改悔,愚者覆藏,遂使滋蔓。”(注五)所以,有了過錯,比方:對不起他人或對不起自己的良心時,唯一能夠補救的方法,就是懺悔,勇於承認自己的過錯。做了對不起他人的事,就要去向他懺悔,請他原諒;對不起自己的良心時,就自己責備自己,以後不再犯錯了。

  由此可見,懺悔實在是修行中不可少的方法。有了懺悔,人們才能免除做錯事之後,心中所產生的罪惡感;有了懺悔,做錯犯罪的人,才能夠改過向新,不致於長此墮落下去。所以,佛教——乃至其他宗教都注重懺悔,的確是有它的道理存在。  

  注一:見大正藏五四冊二一七下:
  注二:見三藏法數:懺悔條,
  注三:見大正藏三九冊一一二中。
  注四:見大正藏四六冊九八上。
  注五:見大正藏四五冊九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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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佛教的懺悔觀

  第一節 前言

  懺悔,在佛教來說,是有方法的;也唯有講究方法;依靠著正確的方法來懺悔,才能達成預定的目標。

  懺悔除了有改過向善的意義之外,還具有滅罪的功用。但要從懺悔中,達到滅罪的目的,依中國佛教律宗的說法,必須先知道自己犯了什麼罪?這個罪必須用什麼方法,才可以滅除?這在戒律裡都有規定的。所以,要如法的懺悔,罪業才有可能滅除;否則,是徒勞無功的。  

  因此,中國古代的祖師,依照佛經所述,將佛教的懺悔法分為三種:作法懺、取相懺和無生懺。


  第二節 三種懺法的內容  

  一、作法懺

  作法懺就是依靠著一定的方法,來髮露自己所造的惡業,藉著方法的運作,而達到懺悔滅罪的目的。譬如:出家五眾——比丘、比丘尼、沙彌、式叉摩那、沙彌尼,如果犯了戒,就必須向僧中髮露、陳說自己所犯的戒;然後,經過一定程式的羯摩,也就是懺悔儀式的作業之後,犯戒的戒罪,便可以消除,犯戒者的內心也就重獲清淨,不會再為犯戒而懊惱。這便是經由作法懺而滅除了罪業。

  在律宗來說,懺悔時的作法是很重要的;所以,作法懺特別為持戒的人所注重。從戒律的規定來看,犯戒的戒罪,也唯有經過如法的懺悔之後,才有可能滅除。

  二、取相懺

  取相懺就是在佛菩薩像前,髮露過去所造的惡業,然後自貴於心,不計困勞的禮拜佛菩薩,以求見到瑞相。見瑞相之後,身心就會清淨舒適,不再有懊惱、不再有罪惡感;於是,過去所造的惡業,便消除了。

  《梵網》菩薩戒四十八輕中,第四十一條“為利作師戒”內說:“若有犯十戒者,應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相,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戒。”這便是取相懺。

  總之,取相懺必須經由懺悔者,在佛或菩薩像前,痛澈的懺悔與不斷的禮拜;然後,感應到佛菩薩的瑞相,由瑞相的現前而獲得滅罪。

  三、無生懺

  無生懺就是觀察惡業或罪業的由來,了知業性本空,只是凡夫的虛妄執著而已。追究惡業的由來,求之了不可得,無有生處。惡業既然是無生,也就沒有惡業的存在,那又何用懺悔呢?因此,經由無生之理的體會,而自然達到懺悔的目的。這就是無生懺。


  第三節 三種懺法的比較說明

  為什麼佛教會設立這三種懺法呢?這是有它的原因的。這三種懺法各有它所依的原理,和它所要對治的對象。例如:作法懺是依戒而設立的懺法,它所要懺悔的是遮罪;取相懺是依定而設立的懺法,它所能懺除的,通於各種惡業;無生懺是依慧而設立的懺法,它要懺除的是最重要的性罪和罪根。智者大師在《釋禪波羅蜜》卷二說: 

  “今明懺悔方法,教門乃複眾多。取要論之,不過三種:一、作法懺,此扶戒律,以明懺悔;二、觀相懺悔,此扶定法,以明懺悔;三、觀無生懺悔,此扶慧法,以明懺悔。(注一)

  一、作法懺的所依所治

  先來解釋作懺法的所依和所治。

  懺悔,是針對過錯而設的,如果一個人沒有過錯,根本就用不著懺悔。有了過錯,也才有惡業;造了惡業,自然就形成罪業。罪業是會令人感受到難過與痛苦的。這難過與痛苦,更是會從現在存於內心上而延續到未來——包括今世,以及未來世。為了要消除現在和未來的痛苦,所以,才有了懺悔的設立。

  那麼,我們怎能知道,自己有沒有過錯?在什麼時候造了罪業,成了有罪之身呢?這在出家眾,很容易瞭解,他們有戒律作為身心的規範,如果犯了戒,便是行為有了過錯;犯了戒,自然的,也就產生了戒律,又叫做“遮罪”。

  遮罪就是指:有些行為對社會上的人來說,並沒有罪;但是,對出家受過具足戒的比丘、比丘尼們,卻是有罪的。譬如:為青年男女作媒或飲酒、貿易買賣……等等,出家戒中規定:比丘、比丘尼不可以有這些行為,以免引起社會上人的譏謗。既然受了出家戒,就必須守持;受戒而犯戒,在戒律上來說,便是一種過失,也是一種罪業,自然的,也就形成一種罪。但這種罪是佛陀制戒,經由出家眾受戒犯戒之後,才成立的,不是通於一般人,所以叫做“遮罪”。

  出家眾犯了戒,有了遮罪,按照戒律的規定,必須作法懺才能滅除。這在戒律裡是很強調的。遮罪是因戒——犯戒而有,當然,也就必須按照戒律的規定,經由作法懺悔,才能滅除了。


  二、取相懺的所依所治

  再談到取相懺的所依和所治。

  就一般來說,取相懺是要比作法懺來得困難了。因為一個造了罪業的人,能夠見到佛菩薩的瑞相,那就表示,他的懺悔已經發生了效果,罪業已經消亡;不僅如此,連帶的,他的妄想、煩惱更是已經淡薄,乃至消失,身心入於靜定中了。如此,才有可能見到瑞相。瑞相的產生,雖然不能說全是唯心,但如果內心不清淨,就如一潭混濁的湖水,再大再明的月亮,也不可能映現于水上。所以,取相懺就不像作法懺,可以在一時之間完成。它可能必須經過幾天、幾月或幾年,甚至幾十年長久時間的懺悔,才能達成。

  但是,有一份的耕耘,就會有一份的收穫,取相懺所能夠滅除的罪業,就比作法懺廣泛的多了,除了遮罪之外,各種罪業,包括性罪,也都可以得到滅除。

  因此,梵網菩薩戒教犯了十戒的人,要從事取相懺,一旦得見好相,便能滅罪。十戒便是波羅夷重戒,包括:“一殺戒;二盜戒;三淫戒;四妄語戒;五酤酒戒;六說四眾過戒;七自贊毀他戒;八慳惜加毀戒;九嗔心不受悔戒;十謗三寶戒。這十戒中有遮有性,犯了十戒的罪,可能是遮罪,也可能是遮罪加上性罪,譬如:殺生、偷盜、邪淫,便是各具遮性雙罪。遮罪可以經由作法懺而滅除,但性罪仍然存在;而取相懺則可以雙滅遮性二罪,自然是比作法懺殊勝了。

  從事于取相懺時,不單只是懺悔,還是一種修行。在不斷的禮佛懺悔之下,無形中,就會具足戒行,乃至進入禪定;再由戒行與禪定的功德,而達成了取相懺。

  三、無生懺的所依所治

  取相懺雖功效比作法懺來得殊勝,但仍然不夠究竟。

  取相懺與作法懺都是建立在有惡業(罪業)的前提下,來從事懺悔的。因為有惡業——承認自己造了惡業,所以,必須懺悔,以求消除惡業。這種觀念,似乎天經地義般,不覺得有什麼錯;然而,仔細探究起來,就會發現是有問題的。

  既然有惡業——惡業是存在的,那麼又怎麼能夠滅除它呢?反過來說,如果惡業是可以經由懺悔而得滅
除,那麼,這惡業就不是真正的惡業了;否則,在道理上是說不通的。因為,既是有惡業的存在,又說惡業可以經由懺悔而滅除,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存在的,就不可能滅除,它會永遠的存在,這才是真正的存在。惡業既然能夠由懺悔而滅除,那麼,惡業的存在並非是真實、不是有自性的存在。如此,惡業不過是個虛幻的東西;虛幻的,才能夠加以滅除。

  但是,惡業既然是虛幻的,也就是空的。空的還用懺悔嗎?因此,只要我們瞭解到惡業的真相,知道惡業的不實,無形中,惡業就消失了,不必我們再去懺悔。所以,常被懺悔者引用的《觀普賢菩薩行法經》說:“若欲懺悔者,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注二)這段偈所表達的就是無生懺的道理。

  無生懺和作法懺、取相懺不同的是:它要從根本上否定罪業的存在,以達到不見罪業,也不用懺悔的境界,而自然達成了懺悔的目的。這就需要智慧了,在智慧的觀照之下,才能夠照見諸法實相,了知罪業不可得,作者、受者更是不可得。所以,無生懺是依慧而設立的。

  從戒定慧三學來說,慧的層次是高於定和戒的;慧也是持戒、修定所要達到的目的。同時,戒與定都不是究竟,唯有慧,才是究竟的;戒與定只是修行上要達到慧的一種前方便。那麼,依戒而立的作法懺,和依定而立的取相懺,自然也就不如依慧而立的無生懺,來得究竟與圓滿了。

  所以,作法懺只能懺除遮罪,取相懺則能懺除遮性雙罪,而無生懺除了能懺除遮性諸罪之外,連最重要的五逆罪:殺父、害母、殺害阿羅漢、破和合僧團、惡意出佛身血也都可以懺除。譬如:佛世有位“阿闍世王”,因為聽信提婆達多的教唆,便將父王殺害,奪取王位,然後,自立為王。不久,果報現前,身上長瘡,痛苦異常,雖有後悔之心,無奈惡業已成,無法挽救了,自認是地獄中人。但後來見了佛陀,在佛陀睿智分析之下,令他覺悟到:被殺者、乃至殺者本身都不可得,那裡有罪業呢?於是,本來必須墮入五無間地獄受報的五逆罪,就在無生理觀之下,重報輕受的過去了(注三)

  第四節 事懺與理懺

  佛教除了作法懺、取相懺、無生懺之外,我們所熟知的懺法,還有事懺和理懺。

  什麼是“事懺”呢?就是依靠著有關事相來達成懺悔的。比方:誦戒、誦經、禮佛、念佛、持咒、觀想……等等,都可以說是事懺。所以,前面所談到的作法懺、取相懺,都屬於事懺。

  什麼是“理懺”呢?就是由對道理的瞭解,來達成懺悔的。比方:像前面介紹無生懺所說的:瞭解到業性本空,罪業是虛妄的,無作者、無受者,如此,無形中,內心的罪惡感便會消失,達到懺悔的目的——這就是理懺,而無生懺也便是理懺了。

  注一:見大正藏第四六冊四八五頁下。
  注二:見大正藏第九冊三九三頁中。  
  注三,見大正藏第十二冊七四頁至四八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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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中印懺悔法的異同

  第一節 懺悔的次序

  從前章的敘述中,我們可以瞭解到,傳統(印度)佛教所建立的懺悔法有三種:作法懺、取相懺、無生懺。而這三種懺法中,又以無生懺為究竟。那麼,如果我們有了過錯,比方:犯了戒或造了惡業,是否採用無生懺就好了?當然,是可以的。不過要從事無生懺,必須是上等根性,具足相當智慧才有可能;否則,是不容易由生滅而契入無生滅的。

  就像修行必須按部就班的來,由戒而定以至慧;懺悔也一樣,必須一步一步,由作法懺而取相懺或無生懺。這也就是先“事懺”,再入“理懺”,如此,理懺才容易成就;這是古來大德所一致認同的。明朝蕅益大師的《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十三有——

  “問:古人謂三種懺法,寧可缺於前前,不可缺於後後,良於罪如霜露,慧日能消,故必以理觀為主也。今獨扶作法,得無拘泥小教,未達大乘實相之奧旨耶?答:寧缺前前,不缺後後者,為緣缺者言也。如欲出罪,而無二十清淨僧可得者也;又為顯示前前不兼後後,後後必具前前故也。若必恥作法,而不肯奉行,則是顧惜體面,隱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豈名慧日?故今獨扶作法,正所以為理觀之本。”(注一)

  依照戒律上規定:比丘犯了波羅夷和僧殘,必須在二十位清淨比丘僧中髮露懺悔,戒罪才能消滅;比丘尼犯了波羅夷和僧殘,則須加倍,要在四十位清淨僧中懺悔,才能滅罪。這在佛世,可能不困難,但在現代,尤其是現代的中國佛教,則幾乎是不可能的了。

  第二節 懺悔方法的演變

  中國佛教,是傳承自印度佛教中期興起的大乘佛教,有別於佛陀在世所立的佛教。佛世的出家眾,以比丘、比丘尼戒為主要的戒律;但大乘佛教卻另制有菩薩戒。依大乘佛教出家者,除了要受比丘(尼)戒之外,還要受菩薩戒。菩薩戒高於比丘(尼)戒,它是大乘的戒;比丘(尼)戒則被稱為小乘戒。

  所以,如果菩薩戒和比丘(尼)戒有矛盾衝突的時候,便以菩薩戒為准。這叫做舍小取大。比丘(尼)戒律頗為嚴格,一板一眼的;菩薩戒則顯得圓融無礙。因此,比丘戒律中規定的;犯了戒必須在僧團中髮露懺悔出罪;但在中國佛教的僧團中,似乎可免了,犯了戒只要禮佛、向佛菩薩懺悔就好,何必那麼麻煩呢?這可能是大多數人的想法。所以,除了少許精持戒律的僧侶外,作法懺悔久已不行於中國僧團了。

  但犯戒很容易,尤其是出家比丘、比丘尼,他(她)們受持的戒條多(比丘戒有二百多條,比丘尼戒有四百多條),可以說,出家人行住坐臥、一舉一動,都在戒律中,稍有不慎,便會犯戒。犯了戒,自有戒罪;戒罪不除,後世就會受到罪報。但要如何除罪呢?要依作法懺來除罪,在當前的國內佛教界,已是不大可能了。犯了比丘(尼)戒,竟然不能以比丘(尼)戒律所規定的方法來懺悔除罪,實在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依比丘(尼)戒律所立的作法阡,既然不能實行,那麼,就只有採用菩薩戒所建立的取相懺了。

  所以,國內佛教徒,不管是出家、在家,禮佛懺悔是很普遍的事;也不管是犯了什麼戒,也唯有禮佛懺悔一法,最為方便了。

  然而,國內佛教徒的禮佛懺悔,是否就是取相懺呢?也不儘然。從事於禮佛懺悔的人,可能並沒有要見瑞相的觀念,只是認為禮佛可以增福報,消除業障。大多數人是抱著這種心態在禮佛,順便懺悔自己過去所造的惡業。這只可以說是通俗的、隨緣式的懺悔,與不辭辛苦、不計歲月的禮佛、懺悔,一定要見到瑞相以證明罪滅的取相懺,是有所不同的。或許,一般懺悔者,並沒有犯下重戒或造下大惡,所以,對於罪滅與否,也就不大重視。當然,有一些禮佛懺悔者,也曾見到了瑞相,完成了取相懺的壯舉。

  但也不可否認,要達到取相懺,並不容易(前面已經談過),那麼,無生懺呢?同樣也不是容易的。還好,除了犯下性罪以及五逆重罪,必須以取相懺、無生懺才能滅除,非得從事那兩種辛苦懺法外,其他較輕的惡業,則只要有心懺悔,肯改過自新、止惡行善,也是可以消除的。

  第三節 中國懺的特點

  中國古代的祖師,曾經編集了一些懺悔方法,例如:梁皇懺、三昧水懺、藥師懺、大悲懺等。這些懺法,可以說都是很優秀的作品,除了道理的解說,也有拜佛、觀想,乃至密咒的持念,融合了事懺與理懺,與傳統印度佛教的三種懺法(作法懺、取相懺、無生懺)比起來,實在是一大進步。對於一般大過未犯、小過不斷的佛教徒來說,是很理想的懺悔法本,盡可依照自己覺得合適的一種懺本來懺悔。當然,如果犯了重戒,造了大惡,就必須有特別的方法來懺悔,才能滅罪了。

  中國佛教的懺悔方法與印度不同的是:以事懺和理懺代替了作法懺、取相懺和無生懺。除了名詞不同外,內容上似乎也有所增加。在中國大乘佛教的觀念中,念佛、拜佛、念咒都具有極大的懺悔功用,能滅除很重要的罪業。所以,過去祖師所編的懺本,都列有念佛、拜佛,乃至念咒。

  當然,祖師所編的各種懺本,乃是根據佛經所述,源於印度的懺法。因此,同樣強調懺悔的次第,更注重事懺與理懺的連帶性。譬如:唐朝宗密大師編有《圓覺經修證儀》十八卷;在十六卷中曾說:

  “夫懺悔者,非惟滅惡生善,而乃翻染為淨,去妄歸真——故不但事懺,須兼理懺;事懺除罪,理懺除疑。然欲懺時,必先於事懺門中,披肝露膽,決見報應之義,如指掌中,悚懼恐惶,戰灼流汗;口陳罪狀,心徹罪根。根拔苗枯,全成善性,然後理懺,以契真源。”(注二)

  印度的三種懺法,似乎有各別獨立的現象。比方:作法懺是由比丘僧團設立的,自然就多流行於出家僧侶之間;取相懺發源于大乘的菩薩戒,那麼,被稱為小乘的傳統僧團大概不會採取相懺吧?至於無生懺則是針對少數犯了五逆或重大性罪,被認為自己不通懺悔,必墮地獄的人,佛陀慈悲,以無上的智慧開啟了他們的重生。

  這三種懺法,各有其優點。中國古代的祖師,可能認為,何不把它們的優點統合起來呢?因此,提出了事懺和理懺之說,將作法、取相二懺歸於“事懺”,無生懺則歸於“理懺”。先由事懺,然後進入理懺,理懺才容易達成;而事懺之後,再行理懺,事懺才能圓滿與究竟。如此,自然是優於印度各別獨立的三種懺法了。而且中國祖師所編的懺法,都是出家、在家通用,不像印度的作法懺大多用於出家眾。所以,中國的佛教徒在懺悔時,已很少再各別採用印度的三種懺法。

  不過,精神上卻是連貫的,只是方式不同而已。例如將作法懺的向人(比丘)懺悔,改為向佛或菩薩懺悔;在禮佛懺悔時,雖然不一定有要見瑞相的念頭。但懺悔者在內心清淨時,往往也會有見到佛菩薩現身放光或摩頂的瑞相,這就跟取相懺一樣了;而理懺更是和無生懺的內容一樣。因此,中國懺法和印度懺最大的不同點,應該是在拜佛和持咒的觀念上。下一章,我們就專對這方面來加以討論。

  注一:見卍續藏六三冊五四○頁。
  注二:見卍續藏一二八冊九六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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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禮佛持咒的懺悔功用

  第一節 禮佛的懺悔功用

  在佛門寺院的晚課中,有一篇“大懺悔文”。大懺悔文主要的內容,就是稱頌、禮拜八十八佛;然後,念上一篇懺悔文,以表示髮露懺悔;最後是發願回向。經文是采自《華嚴經》的普賢行願品,也就是十大願王中的第八願。

  為什麼這篇以“八十八佛”為主的功課,可以稱為“大懺悔文”,成為佛門住眾每天晚課時必念的功課之一呢?這篇大懺悔文是宋朝時代,西夏一位從西域來的法師,號“不動”者所編集;因為他是修密教金剛部的,所以又被人稱為“金剛”法師。大懺悔文裡面的八十八佛名,是引自《佛說觀藥王藥上二菩薩經》,和《佛說決定毗尼經》。前者有五十三佛名,後者有三十五佛名,加起來共八十八佛名;最後的“南無法界藏身阿彌陀佛”,則是另外加入的,不在前二經的佛名之內。

  這五十三佛名和三十五佛名,真得具有那麼大的作用,使得依它們而組成的功課,被稱為“大懺悔文”嗎?我們來看經中怎樣說。

  在《佛說觀藥王藥上二菩薩經》中,有一段經文是:

  “時藥上菩薩說是過去五十三個名已,默然而住。爾時行者即于定中,得見過去七佛世尊毗婆屍佛而讚歎言:‘善哉!善哉!善男子,汝所宣說五十三佛,乃是過去久遠舊住娑婆世界、成熟眾生而般涅槃。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及余一切眾生,得聞是五十三佛名者,是人於百千萬億阿僧祇劫不墮惡道;若複有人能稱是五十三佛名者,生生之處常得值遇十方諸佛;若複有人能至心敬禮五十三佛者,除滅四重、五逆及謗方等,皆悉清淨。以是諸佛本誓願故,於念念中即得除滅如上諸罪,”(注一)

  這段經文,對於想懺悔的人來說,相信是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因為,只要恭敬的禮敬五十三佛,就是造了四重罪——殺、盜、淫、妄;或者造了五逆罪——殺父、害母、殺害阿羅漢、破和合僧團、惡意出佛身血,以及誹謗大乘經典等最重的罪業,都可以滅除,內心重獲清淨。既然四重五逆的大惡大罪,都可以因敬禮五十三佛而消滅了;其他無意間所犯的小罪,則只要敬禮五十三佛,便能獲得滅除,更是不用疑問了。

  再來看《佛說決定毗尼經》中,如何解說“三十五佛”的功用:

  “若有菩薩,成就五無間罪,犯于女人、或犯男子、或故犯塔犯僧,如是等余犯,菩薩應于三十五佛前,所犯重罪,晝夜獨處,至心懺悔……。菩薩如是現此三十五佛,如在目前;思惟如來所有功德,應作如是清淨懺悔。菩薩若能淨此罪已,爾時諸佛為其現身,為度眾生亦說種種諸行,成就愚惑諸眾生故。”(注二)

  從這段經文可以看出,稱念(或觀想)、敬禮三十五佛,也可以滅除五無間的重罪,功用和五十三佛是一樣的;不動法師將它們排列在一起,加上普賢行願品的發願回向,稱之為“大懺悔文”,實在是無可厚非。因為,稱念、敬禮這八十八佛,可以懺除四重、五逆、五無間地獄的重罪,自然可以說是功用最大的懺悔文了。

  禮佛、念佛既然有這麼大的懺悔功用,那麼,我國佛教徒的愛好禮佛念佛,以拜佛為懺悔的正途,也就不足為奇。

  除了八十八佛為寺院晚課必須稱念、敬禮之外,一般佛教徒也有只禮拜一尊佛或菩薩的。像釋迦牟尼佛、阿彌陀佛、藥師佛、當來下生彌勒尊佛,以及觀世音菩薩、文殊菩薩、普賢菩薩、地藏菩薩……等,都深受我國佛教徒的恭敬與禮拜。經典上也都有記載敬禮這些佛菩薩的功德,除了能消業障滅罪,也能增長福德智慧。

  總之,禮佛對一般佛教徒來說,是有它重大且廣泛的意義。因此,懺悔時自然就少不了禮佛。

  第二節 持咒的懺悔功用

  咒語的懺悔功用,似乎跟禮佛不相上下,也有它不可思議的功效。

  在佛門的早晚課中,咒語的誦念,占了很大的比例。尤其是早課,從楞嚴咒到大悲咒、十小咒的持念,已經占了一半的功課;晚課雖然咒語較少,但仍然安排有大悲咒;同時,蒙山施食,也多靠咒語的加持,就是念完了阿彌陀佛經,也要念上三遍的“往生咒”來消業障。大乘佛教似乎離不了咒語,有顯就要有密,顯密配合,已成了大乘佛教的特質之一;不僅中國祖師所編的早晚課有顯有密,就是印度大乘經典,也常常在經文之間,含有一篇或多篇的咒。  

  咒語究竟有什麼奧秘?持咒會予人怎樣的作用呢?我們單就懺悔方面來探討它,其他方面不談。

  先來談“楞嚴咒”。在《楞嚴經》卷七中,佛說:

  “阿難,是善男子持此咒時,設犯禁戒,于未受時,持咒之後,眾破戒罪,無問輕重一時消滅。……若造五逆無間重罪,及諸比丘比丘尼四棄八棄,誦此咒已,如是重業,猶如猛風吹散沙聚,悉皆滅除,更無毫髮。

  “阿難,若有眾生,從無量無數劫來,所有一切輕重罪障,從前世來未及懺悔,若能讀誦書寫此咒,身上帶持,或安住處、莊宅、園館,如是積業猶湯銷雪,不久皆得無生忍。”(注三)

  這是楞嚴咒的滅罪功用。從經文中來看,它的功用之大,與敬禮五十三佛是不相上下的,同樣能滅五逆等五無間重罪;並且,還能滅除被稱為斷頭罪的比丘四棄(四波羅夷)和比丘尼八棄罪,似乎已超過五十三佛了;至少對出家眾來說,楞嚴咒是比五十三佛來得有意義。因此,楞嚴咒被古代祖師安排在早課的第一篇誦念中,或許是含有特別的意義吧?大概也跟佛說此咒的因緣,也有關係。

  楞嚴咒之外,大悲咒在中國佛教界,也是很受重視的。由於楞嚴咒長,持誦就比較不容易;尤其是背誦。因此,除了早課時誦念外,其他的時間就少有人念;大悲咒便不同了,它比楞嚴咒短,背起來容易,念起來也方便。於是,大悲咒流傳的廣泛,就不是楞嚴咒所可以相比的了;而大悲咒的受重視程度,也是在楞嚴咒之上。

  大悲咒何以受到佛教徒如此的重視呢?我們仍然只從懺悔方面來探討。

  《大悲心陀羅尼經》中說:

  “若諸眾生侵損常住飲食財物,千佛出世,不通懺悔,縱懺亦不除滅;今誦大悲神咒,即得除滅。若侵損食用常住飲食財物,要對十方師懺謝,然始除滅;今誦大悲陀羅尼時,十方師來為作證明,一切罪障悉皆消滅。一切十惡五逆,謗人、謗法、破齋、破戒、破塔壞寺、偷僧祇物、汙淨梵行,如是等一切惡業重罪,悉皆滅盡;唯除一事——於咒生疑者,乃至小罪輕業亦不能滅,何況重罪。雖不即滅重罪,猶能遠作菩提之因。”(注四)

  這是大悲咒的滅罪功用;所滅的也是最重的十惡五逆等罪。佛門早晚課中,都安排有大悲咒的誦咒;拋開大悲咒在其他方面的功用不談,單就滅罪方面來說,無形中,誦念者已得了極大的利益。

  幾乎大部份的咒語,都有滅罪、消業障的功用,譬如:廣為淨土宗信徒所持誦的“往生咒”,也有“於佛像前,胡跪合掌,日夜六時各誦三七遍,即滅四重五逆;十惡、謗方等罪,悉得滅除。”(注五)所滅的也是重罪。再如早課十小咒中的“准提咒”,也有滅罪的功用。《准提經》說:“若有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受持讀誦此陀羅尼滿八十萬遍,無量劫來所造五無間等一切諸罪,皆悉消滅,所在生處皆得值遇諸佛菩薩。”(注六)此咒跟其他咒不同的是:規定要誦滿八十萬遍,一切重罪就能滅除。

  另外,“七佛滅罪真言”更是為滅除佛教四眾所犯的四重、八重等罪而說。《大方等陀羅尼經》卷四載:

  “爾時文殊師利,即從座起,偏袒右肩,右膝著地而白佛言:‘世尊,若比丘於世尊去世之後,毀犯四重;若比丘尼毀犯八重;若菩薩,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毀犯如是一一諸戒,所犯重罪,當雲何滅?’佛言:‘善哉!文殊師利,乃能請問如是等事,汝慈悲勝故,能發是問;汝若不發是問,我終不說彼惡世比丘所犯之過。善哉!善哉!文殊師利,汝今諦聽,當為汝說。我去世後,若有惡律儀比丘毀四重禁,默然而受檀越供養而不改悔,當知是比丘必受地獄苦而無疑也。我今當出良藥救彼比丘重病……,”(注七)

  於是,佛陀說出了七佛滅罪真言。這真言乃是過去七佛所宣說的,它主要的功用,就是在滅犯禁戒的重罪。因此,叫做七佛滅罪真言。

  從上面的引例,持咒所能產生的懺悔功用,就不難瞭解了。《金剛經》中,佛說:“如來是真語者、如語者、不誑語、不異語者。”(注八)佛經都源於佛說,經中既然說咒語和禮佛能夠滅罪,自然是真實不虛、無可懷疑的了。


  注一:見大正藏第二十冊六六四頁上。
  注二:同上第十二冊三八頁下及三九頁上中。
  注三:同上第十九冊一三七頁中。
  注四:同上第二十冊一○七頁上。
  注五:同上第十二冊三五二頁上。
  注六:同是第二十冊一八五頁上。
  注七;同上第二十一冊六五六頁中。
  注八:同上第八冊七五○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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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不能作法懺時

  第一節 作法懺的功用  

  現在,我們再來討論傳統的懺悔法,也就是佛陀在世時所親制的“作法懺”。

  從戒律上的規定來看,“作法懺”是個很重要的懺法。出家眾在受了沙彌(尼)、比丘(尼)戒之後,一旦犯了戒,就有犯戒的罪;除犯了最輕的“眾學法”戒,所得的“突吉羅”罪,可以在佛像前自責心髮露懺悔,或私下自責心懺悔之外,其他,如犯了悔過法、波逸提、偷蘭遮、僧殘、波羅夷戒,都必須行“作法懺”,也就是向僧中懺悔。

  而僧數的多少,又要看所犯的戒的輕重來定。如果所犯的是重戒,就必須在較多的比丘僧中懺悔,才能夠出罪;如果犯的是輕戒,僧數就不必那麼多。譬如:犯了波羅夷和僧殘,比丘必須在二十個清淨僧中懺悔,才能出罪;比丘尼便須加倍,必須在二部僧中悔罪;先在二十個比丘尼中髮露懺悔,然後再到二十個比丘中出罪。經過僧中羯磨處罰之後,犯戒的罪才能滅除。

  如果犯了最重的波羅夷戒,雖然可依“作法懺”而出罪,令後世不墮地獄;但從此便失去比丘(尼)戒,失去比丘(尼)的身份。所以,在戒律上的規定,犯了波羅夷是不通懺悔的;只要犯了任何一條,就將被逐出僧團。因此波羅夷罪又叫做斷頭罪。頭斷不能複生,犯了波羅夷的人,就不可再與僧團共住,為僧團所棄了。

  如果所犯的不是重戒,像犯了偷蘭遮、波逸提、悔過法等戒,就不必向那麼多的僧眾懺悔,只要向四位、三位或一位清淨比丘髮露悔罪,就可以出罪。

  這是比丘(尼)戒律所規定:犯了戒的戒罪,必須經過如法的“作法懺”才能滅除,不是其他懺法所能夠替代的。

  可是,這在中國的佛教,卻發生了問題,不但當前的僧團,少行作法懺,恐怕過去,乃至古代的僧團,也不見得都有實行作法懺。中國的佛教徒,一向自認信仰的最大乘佛教,大乘佛教另有它的戒律,也就是菩薩戒;而比丘(尼)戒則被稱為小乘戒。雖然中國的出家人仍然要受比丘(尼)戒,但卻在比丘(尼)戒授完之後,要再加授菩薩戒,顯示菩薩戒高於比丘(尼)戒。無形中,比丘(尼)戒的權威,已受到壓抑。所以,在中國,除了律宗的信徒,特別重視比丘(尼)戒,一切按照比丘(尼)律儀行事之外,其他的就不可能完全奉持比丘(尼)戒律。

  那麼,在不行“作法懺”的中國僧團裡,出家眾如果犯了戒,戒罪豈非就要永遠存在了?戒罪既然存在,就會受到罪報。依照《佛說犯戒罪報輕重經》所說,犯戒的罪報是很可怕的。犯了眾學戒,就會墮入地獄受報九百千歲;犯了悔過法,會墮入地獄三億六十千歲;犯了波逸提,墮入地獄二十億四十千歲;犯了偷蘭遮,墮入地獄五十億六十千歲;犯了僧殘,墮入地獄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犯了波羅夷,墮入地獄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注一)。

  這不是太可怕嗎?出家、受戒自然有它不可思量的功德;但犯戒的罪報,也相對的非常嚴重。所以,佛經裡不斷地勸人有罪要懺悔;尤其是犯了戒,更要馬上髮露懺悔罪,以免未來受到罪報。

  第二節 以心念法悔罪

  然而,戒罪是要依“作法懺”才能滅除,在久已不行‘作法懺”的中國僧團裡,戒罪如何能滅呢?幸好,佛法圓融,尚有補救的辦法。《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四十二,曾談到有六種人,犯了僧殘,不必經過作法,就可以得到清淨:

  一者、上座犯僧殘,諸人生慢,佛言:“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即得清淨。”

  二者、大德多知識。(就是說:這位犯了僧殘戒的比丘或比丘尼是一位大法師,屬於德高望重的人,有很多的出家朋友,以及在家信徒,如果他向二十僧中髮露悔罪,就會影響到很多人對他的信仰。)

  三者、多慚愧,若遣行者,甯反戒。(就是說:這位犯了戒的人,他有很大的慚愧心,如果要他到二十僧中髮露悔罪,他寧願舍戒還俗。)

  四者、病重不能互跪,無力能懺。

  五者、住處不滿二十,道路遇賊死。(就是說:他住的地方,不足二十位比丘,如果要行“作懺法”,就必須到有二十位比丘的地方去悔罪,但在路途中被盜賊殺害而死。)

  六者、眾不清淨,往至他方道路遇賊死。(就是說:他住的地方,比丘或比丘尼不清淨,不能向他們悔罪,他要到別的有清淨比丘或比丘尼的地方去懺悔,在道路中被盜賊害死。)(注二)

  這六種人,佛說:“一心生念,如法懺悔,是人清淨,得生天上。”(注三)這便是用“心念法”來懺悔,達到滅除戒罪。

  不過,這畢竟是一種方便,要具有上述六種人的因緣,才適合採用。因此,文中又說:“此六種懺法不可妄用,及有僥倖,唐為自欺,罪不得除。”(注四)至於這六種人,為什麼可以不依“作法懺”,只用“心念法”就可以懺除僧殘重罪呢?唐朝道宣律師有進一步的說明:“此六種人,初、二,恐壞眾信,為護法故;三、四,身心怯弱,為接引故;五、六,行法缺緣,為命難故。”(注五)可見必須具備採用方便的因素,才可以行方便。

  那麼,我們中國的比丘(尼),是否有符合採用“心念法”悔罪的因素,而能以“心念法”來懺除戒罪呢?當然,不一定每個犯了戒的人,都在上述的六種人中。但以“心念法”來悔除戒罪,是不行“作法懺”的中國僧團,能採用而且在比丘(尼)律藏中有依據的懺悔法之一。除此之外,就只有採用“對首法”來悔除戒罪了。《根本薩婆多部律藏》卷五載:“有六種人犯眾教罪,對一比丘說,除其罪,得名清淨。何謂為六?一者、遍持經藏;二者、遍持律藏;三者、遍持論藏;四者、性極羞愧,若說其罪,懷慚致死;五者、眾中最老上座;六者、大福德人。”(注六)

  本來,依照戒律的規定,只有犯了較輕的戒——悔過法、波逸提才可以用“對首法”——向一人髮露悔罪而得出罪;但“薩婆多部”卻認為上述的六種人,不論是犯了輕戒或重戒,都可以用“對首法”來悔罪,達到懺除戒罪的目的。為什麼呢?文中解釋:“何故引六許易除罪?罪滅因心不由治罰,若能於所犯罪決情斷絕,誓不更為,深生慚恥,心無欺誑,是故除滅。又為耆年大德,受持三藏,人見治罪,謗議更生,(故)開一人悔。”(注七)這是含有一些理懺的意味在內了。

  雖然“對首法”的懺悔仍是“作法懺”,但比起向二十位(或四十位比丘僧悔罪,應該是容易多了。當然,最容易的,應該是自責式的“心念”法懺悔。所幸在不行“作法懺”的中國僧團中,還有這兩種方法,可以讓犯戒者來悔除戒罪;否則,一旦犯了戒,豈非戒罪就要永遠存在?後世的罪報也就免不掉。

  當然,這是站在比丘(尼)戒律的立場來看的,如果立足於大乘佛教的觀點,便不致於那麼嚴重了。

  第三節 大乘的懺悔觀

  站在大乘佛教的觀點來看,犯了戒的人,無論他犯的是輕戒或重戒,只要誠心懺悔,沒有不可滅除的。

  例如:前章曾提到禮五十三佛、三十五佛都可以滅除四(八)波羅夷罪;持楞嚴咒、大悲咒、往生咒、准提咒、七佛滅罪真言,也都可以滅除最重要的性罪與戒罪。另外,大乘佛教還有“無生懺”,專治犯了不通懺悔的五逆等重罪。如此的重罪,都可以除滅了,其他較輕的罪,自然不用說了。 

  那麼,這是否會顯得很矛盾呢?在比丘(尼)律儀來說,戒罪必須經由“作法懺”才能滅除;要不然,也要有特殊因緣,才能用“心念法”或”對首法”出罪。但在大乘佛教,卻加以否認,戒罪也可以由禮佛、持咒以及“無生懺”來懺除。依比丘(尼)戒律來說,犯了波羅夷是不通懺悔的;雖然有“與學比丘”的處置,仍可在僧團中,不失比丘(尼)身份。但竟終身奪其三十五事(注八),雖有比丘(尼)份,卻不能行比丘事,這也等於是不許懺悔。不禁讓人覺得:一旦失足犯了重罪,要再回頭,已是百年身了。真是殘酷!

  蕅益大師在《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十三中,曾經對此加以解釋:

  “問:依律則比丘犯棄(波羅夷),如多羅(樹名)已斷,不復還生;犯二篇(指僧殘)者,須別住意喜(就是說:犯了僧殘戒的人,便必須離開僧團,另外別住自責懺悔。)複須二十僧中出罪;乃至惡作(指最輕的突吉羅罪),亦必對首懺悔,方得清淨。何故《大佛頂經》雲:“若造五逆(等)無間重罪,又犯四棄八棄,誦此咒者,悉皆除滅,更無毫髮;諸佛菩薩,不但不將為過,亦將功德與之,乃至悟無生忍。”如是觀之,罪無大小,只須持咒,曾無髮露向彼之科。經律天壤(差別),義雲何通?

  答:佛頂光聚微妙章句,名為咒心,亦名心咒,即是密詮首楞嚴王三昧。試現於顯說中,最初便敕直心酬問,心言直故,永無諸委曲相;倘罪無大小,不肯髮露向人,既違如來一道,豈合無上咒心?經中為顯密印神功,故雲:罪無不滅;不惟此經為然,舉凡尊勝(經名)、大悲、方等諸咒,乃至三十五佛、五十三佛、五千、五百佛名等經,皆有此義。正由眾生惑業障深,無知造罪,難調難伏、難拔難除,故毗尼嚴擯絕之科,經咒開自新之路。一折一攝,相為表裡,令未造罪者,不敢故造;已造罪者,還得滅除,可謂徹底悲心、勝妙方便。倘無律制,則住持僧寶不尊;倘無經咒,則罪障眾生永墮。四悉巧被,同出一音,豈容妄生軒輊哉!”(注九)

  蕅益大師真是解釋得非常清楚,這或許也是大乘佛教圓融與究竟的地方。因此,在不行“作法懺”的中國僧團中,出家眾仍然可以依照大乘教理來懺除犯戒的戒罪,乃至在比丘(尼)律中不通懺悔的重罪,也可以依大乘的諸佛威德和經咒而得到懺悔。

  但是,卻不可以為一切惡業重罪,在大乘佛教中都可以懺除,就不在意的去犯戒造惡。必須知道,大乘雖然許可一切罪都可以滅除,但要真正的懺除罪業,尤其是重罪,也不是那麼容易的——這就要談到“取相懺”了……

  注一:見大正藏二十四冊九一○下。
  注二:見卍續藏七○冊一七七上。
  注三:同注二。
  注四:同注二。
  注五:同注二下頁。
  注六:見大正藏二四冊五五○上。
  注七:同注六。
  注八:三十五事見唐·道宣律師著“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大正藏四○冊五○六下。詳細請見“僧羯磨”,大正藏四○冊五二一下。
  注九:見卍續藏六三冊五四二下及五四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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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取相懺的意義

  第一節 禮佛罪滅的徵象

  在國內,可能有不少的佛教徒,以為只要禮佛、持咒,就可以消除業障、滅除罪業。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它,這是有經典可作根據的。

  然而,各人罪業有輕有重,懺悔者的用心也不能一樣。試問:從事禮佛、持咒以懺悔的人,如何知道自己的罪業已消除了?有什麼可以證明呢?罪滅必然有罪滅的徵象,不見徵象,就自以為罪已滅了,有時候,可能是被自己所欺騙了。這未免危險!所以,有不少的經典都記載:懺悔必須懺至到見好相,才可以說罪已滅;不論是以禮佛懺悔,或以持咒懺悔,都是一樣的。

  首先,是梵網菩薩戒明文規定:”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注一)佛門晚課“大懺悔文”中五十三佛名的來源——《佛說觀藥王藥上二菩薩經》中亦載有:

  “若有眾生,欲得除滅四重禁罪;欲得懺悔五逆十惡;欲得除滅無根謗法極重之罪,當勤誦上藥王藥上二菩薩咒。亦當敬禮上十方佛,複當敬禮過去七佛,複當敬禮五十三佛,亦當敬禮賢劫千佛;複當敬禮三十五佛,然後遍禮十方無量一切諸佛。晝夜六時,心想明利,猶如流水,行懺悔法。……以本善根力莊嚴故,一念中得見東方無數諸佛。是時東方一切諸佛,即皆同入普現色身三昧;南西北方、四維上下,亦複如是,皆悉同入普現色身三昧。即時十方一切諸佛,皆悉現身往行者前,為說甚深六波羅密。是時行者見諸佛已,心生歡喜,于諸佛前,即得甚深觀佛三昧海。”

  我們再來看三十五佛名方面。在《佛說決定毗尼經》中載有:“菩薩如是觀此三十五佛,如在目前;思惟如來所有功德,應作如是清淨懺悔。菩薩若能淨此罪已,爾時諸佛為其現身。”(注三)

  從這兩段經文來看,敬禮八十八佛.也必須見到瑞相,才能證明本身的罪業已經滅除;尤其是重罪,更非如此不可了。

  可見敬佛、禮佛雖然具有懺悔滅罪的功用,但要得知本身罪業,是否滅了,就須靠有沒有見到好相來證明了。這不僅在禮八十八佛方面如此,就是禮拜其他諸佛以求懺悔的,也有相同的記載。因為文例太多,難以一一舉出。

  第二節 持咒罪滅的徵象

  現在我們再來看持咒方面。

  先前曾談到,以持咒求懺悔,也必須見到好相,才能證明罪已滅;這在《大悲心陀羅尼經》中就有記載:

  “若侵損食用常住飲食財物,要對十方師懺謝,然始除滅。今誦大悲陀羅尼時,十方師即來為作證明,一切罪障悉皆消滅。”(注四)

  由此可見,大悲咒雖然不可思議,但持誦它用來滅罪,有些還是要有所證明,才能確知已滅。

  再來看“准提咒”,也是一樣的。《大准提陀羅尼經》中載:

  “若有誦此咒滿十萬遍,夢中得見諸佛、菩薩、聲聞、緣覺,自見口中吐出黑物;若有重罪,誦滿二十萬遍,夢中亦見諸佛、菩薩,亦複自見吐出黑物;若有五逆罪,不得如是善夢之者,宜應更誦七十萬遍。是時還得如前之相,乃至夢見吐出白色如酪飯等,當知此人即是罪滅、清淨之相。”(注五) 

  從這段經文來看,要以誦准提咒來滅重罪,實在不是只誦幾遍或一天、兩天的事了,至少也要有幾個月的時間,專精持誦,才能達到一定的遍數,而得罪滅。

  那麼,“七佛滅罪真言”呢?《大方等陀羅尼經》卷四說:

  “善男子,若有比丘毀四重禁,至心憶念此陀羅尼經,誦一千四百遍。誦一千四百遍巳,乃一懺悔,請一比丘為作證人,自陳其罪,向形像前。如是次第經八十七日勤懺悔已,是諸戒根若不還生,終無是處;彼人能於八十七日勤懺悔已,若不堅固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亦無是處。又,文殊師利,雲何當知得清淨戒?善男子,若其夢中,見有師長手摩其頭,——若父母、婆羅門、耆舊、有德如是等人;若與飲食、衣服、臥具、湯藥,當知是人住清淨戒。若見如是一一相者,應向師說,如法除滅如是罪咎。”(注六)

  按照這段經文所載,誦“七佛滅罪真言”要達到滅除四重、八重等罪,不但要有“作法懺”的儀式,還要見到好相,然後才能證明罪已滅。

  從上面幾段經文來看就知道,要以誦念咒語來達到懺悔,也跟禮佛一樣,都要見到瑞相,才能確定罪業已滅;雖然密咒具有神效,這點還是不可能免的。因此,用禮佛、持咒,乃至觀想等方法來懺悔的,都可以列在“取相懺”的範圍之內,必須懺至如菩薩戒所說的:“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相”的程度,才可以說是罪滅,重獲清淨的時候。

  第三節 見到瑞相的意義

  為什麼禮佛、持咒等懺悔,必須要見到瑞相呢?在中國對懺悔的解釋中,凡以事相來達成懺悔的,包括作法懺、取相懺,都屬於“事懺”。

  事懺是以有關的事情,來表示自己對於犯戒造惡的懊悔;而懺摩的含義,就是在自己做了錯事之後,請求他人的寬恕。所以,事懺都有懺悔主,比方:作法懺是以人——比丘(尼)為懺悔主;取相懺則以佛或菩薩為懺悔主。懺悔主就是被懺悔者所依,用以請求寬恕自己的惡行與罪業者。

  那麼,在我們以有關的事情,來表達了自己的懺悔之後,又怎能知道,對方是否接受了我們的懺悔?是否寬恕、原諒了我們呢?

  因此,作法懺在懺悔者髮露罪行求悔之後,懺悔主必須給予有關的羯磨,表示已接受對方的悔罪,寬恕了對方。既然懺悔者已得到了寬恕,罪業也就得到了滅除;也唯有求懺悔的人,得到了被依止懺悔者的寬恕,才算完成了懺悔,內心不會再有懊惱與罪惡感,如此,罪業才能完全消除。而大乘佛教以禮佛、持咒等行為來表達懺悔,便是以佛或菩薩為求懺悔的對象,自然也要得到佛菩薩的寬恕,懺悔才算達成。  

  如此,怎樣能夠知道自己的懺悔,已得到了佛或菩薩的寬恕呢?現在,我們已見不到佛菩薩的化身,要得知佛菩薩是否寬恕了我們的惡行,唯有靠感應道交了。

  感應道交的情形是怎樣呢?就是在定中或夢中見到與佛菩薩有關的瑞相,像梵網菩薩戒所說的“佛來摩頂,見光、見華”,以及各部經咒所說的:夢吐黑物、白物,或是師長手摩其頭……等等。

  當一個內心具有貪嗔癡,和七情六欲等煩惱的凡夫,與聖界中清淨慧智的佛菩薩感應之後,無形中,身心便受到了清洗,會覺得舒適異常,有說不出的喜悅,自然的,以前犯戎、造惡所帶給心理的罪惡感等煩惱,便一掃而空,不再存在,如此,才能證知罪業已滅。否則,一個犯了重戒、造了惡業的人,只因為禮佛、持咒,就要叫他相信罪業已除,恐怕他也相信不來的。這或許就是為什麼菩薩戒中要規定禮佛懺悔,必須見到好相,才能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的原因吧?

  於是,為什麼有不少的經典談到,以禮佛或持咒來懺悔的人,必須要見到瑞相,才算滅罪?從前面的解說中,也就不難瞭解了。

  如此說來,以禮佛或持咒懺悔的人,如果都沒有見到瑞相,不論他如何用心懺悔,他的罪業豈非都不能滅除?也不見得。

  第四節 信心能滅罪

  跟記載禮佛、持咒必須見到瑞相,才算罪滅一樣的,也有不少的經典記載著,只要禮佛或持咒,就可以滅罪,並沒有說要見到瑞相,才是罪滅。例如:《五千五百佛名神咒除障滅罪經》卷一:

  “爾時,世尊告彌勒菩薩言:‘彌勒,東方去此佛刹,有十不可說諸佛刹土億百千微塵數等,過是諸佛刹有一佛土,名曰解脫主世界,彼世界內有一佛,名曰虛空功德……。若有善男子、善女子,犯四波羅夷,是人罪重,假使如閻浮提地變為塵,一一微塵成於一劫,是人有若干劫罪,稱是一佛名號,禮一拜者,悉得滅除。’……”(注七)

  這段經文裡只是說到:稱念佛號,加上禮拜,就可以滅除犯了四波羅夷的重罪,並沒有要見到好相,才能滅罪的記載。

  另外,在《佛說觀彌勒菩薩上生兜率陀天經》中,也載有:

  “佛告優波離:‘若善男子、善女子,犯諸禁戒,造眾惡業,聞是菩薩大悲名字,五體投地,誠心懺悔,是諸惡業速得清淨。’”(注八)

  這裡也只是談到“五體投地,誠心懺悔”的頂禮彌勒菩薩,那麼,犯了禁戒的罪,和造一切惡業的罪,就可以馬上滅除,得到清淨。

  在佛經中,尚有不少念佛、禮佛就可以滅罪的記載。文多不能一一舉例了。

  再來看持咒方面。楞嚴咒被稱為咒王——諸部神咒之王;而在《楞嚴經》中,介紹楞嚴咒時,只說了它的種種神威,談到它的滅罪功用上,但說:

  “若造五逆無間重罪,及諸比丘、比丘尼四棄、八棄,誦此咒已,如是重罪,猶如猛風吹散沙聚,悉皆滅除,更無毫髮。”(注九)

  有一部密教經典——《無量壽如來現行供養儀軌》中,也載:

  “此無量壽如來陀羅尼,才誦一遍,即滅身中十惡、四重、五無間罪,一切業障悉皆消滅;若比丘、比丘尼犯根本罪,誦七遍已,即時還得戒品清淨。”(注十)

  由這兩段經文來看,以持咒求懺悔的人,也並非就一定要見到好相,才算罪已滅。

  這究竟是所禮的佛、所誦的咒,它們的威德不同所致呢?還是另有其他的含義,因而禮佛、持咒有必須見到好相才算罪滅?也有不須見到好相,只要敬禮、誦念,罪業就已滅除?這就有待探討了。諸佛境界深奧,所說咒語的威力也不是凡夫所能夠思量的。佛經既然如此說,自然有它的深義,也有它的權威性,是不用懷疑的。我們先肯定了它,然後,再從眾生的立場上,試著來解釋它,或許能得到合理的答案。

  因此,我們暫且放下是否因為所禮的佛、所誦的咒威德不同?而我們必須見到好相,或不必見到好相,只要敬禮、誦念就能滅罪的問題。我們且自問:如果有經典說,某佛、某咒只要眾生敬禮、誦念就能滅罪——乃至最重的五逆、十惡、四(八)波羅夷罪無不滅除。

  我們相信,信心堅固,那麼,毫無疑問的,只要禮某佛,誦某咒,必然就能如經典所說的,滅除了罪業。為什麼如此呢?這就要談到佛法的基本上了。佛法的基本是什麼呢?就是“三界唯心”“萬法唯識”;罪業的存在,不離三界,也是萬法中的一法,它的滅除與否,自然是有賴各人心識的作用了。因此,“罪從心起將心懺,心若亡時罪亦消”,這句懺悔偈語,充分表達了滅罪的原理。

  這就是為什麼,在前面我們會說,只要我們能夠相信經典的話,那麼,禮佛、持咒不必見到瑞相,就能滅罪——而且,滅的是最重的罪。因為,罪業根本上,乃是子虛烏有的事。它是虛妄、空的;由於凡夫的無知,妄加執著,才會影響到我們,使我們受苦——感受到苦報。如果我們知道它是虛妄不實的,不執著它,或者相信經典所說:禮佛、誦咒便能滅罪,如此,在我們禮了佛、誦了咒之後,心裡相信罪已滅,自然罪業也就滅除了。《付法藏因緣傳》卷六,記載有一則滅罪的故事,可作為佐證。

  “彼闍夜多有大功德,精進勇猛、勤修苦行,善持禁戒,無有漏失,世尊所記最後律師。曾於眾中有一比丘,其嫂至寺,持食餉之,淫火熾猛便共交通。犯重禁已,尋自悔責極生慚恥:‘我大愚癡,造斯惡業,吾今定非沙門釋子。’衣缽盡置三奇杖上;處處遊行,高聲唱言:‘我是罪人,不應複著佛法染衣。為惡既重,必入地獄,當於何處而得救護?’時闍夜多語比丘言:‘汝今若能隨順我語,當令汝罪尋自消滅。’比丘歡喜自言受教。時闍夜多即以神力化作火坑,其焰猛盛,令此比丘自投其中,爾時比丘為滅罪故,舉身投入大火坑內;于時猛焰轉成清流,水齊其膝,都不傷害,時閹夜多告比丘曰:‘汝以善心至誠悔過,所有諸罪,今悉摧滅。’既為說法,得羅漢道。”(注十一)

  文中的比丘,在欲念衝動之下,犯了四重禁戒,事後非常懊惱;但因信任闍夜多律師,順受其語,終於在闍夜多的神通方便之下,滅除重罪,並證得了阿羅漢果。

  所以,懺悔除了發自慚恥與懼怕遭受苦報而有的誠心之外,對所從事的懺悔方法,必須具足信心,相信它可以滅除本身的罪業;能夠如此,又有何罪不可滅呢?因為,罪業原本不存在,它是依附於妄心的執著而有,一旦心中沒有妄執,再重的罪業也消失了。

  從這些道理的瞭解,我們可以證知,佛經所言不虛——只要禮佛、持咒,就能滅除最重的罪。

  第五節 取相懺與修行

  可是,既然如此,為什麼有些經典,又談到禮佛、持咒必須見到好相,才能滅罪?不論經過了多久,如果未見到好相,“雖懺無益”。何以又要如此說呢?這除了含有前面所說:得到寬恕的證明之外,可能還要牽涉到眾生的根器,也就是信與不信的問題了。

  不容否認,人的天資是參差不齊的。上等根器的人,領悟力強,善根也深厚,佛經說什麼,他就會信什麼。這種人,靠著他的智慧、善根與信心,只要禮佛、誦咒就能消除他的罪業,不必瑞相的加持;但是,有些人就不可能如此了,他們智慧、善根不夠,懷疑特多,信心也就難以生起。因此,必須經過長久的時間,不斷的禮佛或持咒懺悔,慢慢的薰染來轉變他心中的觀念,然後,再加上感應道交的加被,才會相信罪業已滅。這種人,就是取相懺所要度化的物件。前者是由理而及事;後者則是從事而到理。雖然,起始點不同,結果卻都是一樣的。如果有不同,就是前者輕鬆,後者比較辛苦。

  由此,又可以瞭解到:為什麼有些經典談到以禮佛、持咒懺悔,必須見到瑞相才能滅罪;有些經典卻說只要禮佛、持咒就可以滅罪。看來,似乎顯得矛盾,其實卻含有它的深義!

  瞭解了這些道理,再回過頭來談談:從事禮佛、持咒懺悔的人,應該以取相懺為主,懺悔至見到瑞相才停止?還是相信禮佛、誦咒就能滅罪,只要禮佛或誦咒就好了,不求見到瑞相?這似乎要由懺悔者自己決定了。試問:是否對經典所說,禮佛、持咒就能滅罪,深信不疑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只要禮佛或持咒就可以滅罪了,不必定要見到瑞相;否則,還是老老實實的,以取相懺為主吧!

  當然,要完成取相懺,可能是一條長遠的路,是耐心與恒心的考驗。但,如果把它當作是一種修行,或許就不會覺得路遙;而禮佛、持咒等取相懺,也確實是一種戒與定的修持。在不斷的禮佛或持咒之下,妄想、煩惱會減少,身心也越來越清淨,不但不會覺得苦,有時候還會有意想不到的喜悅呢?

  注一:見四十八輕第四十一條。
  注二:見大正藏第二十冊六六四頁中。
  注三:見大正藏第十二冊三九頁上、下。
  注四:見大正藏二十冊一○七頁上。
  注五:見大正藏第二十冊一八五頁上、下。
  注六:見大正藏第二十一冊六五六頁中、下。
  注七:見大正藏第十四冊三一八頁上、中。
  注八:見大正藏第十四冊四二○頁中。
  注九:見大正藏第十九冊一三七頁中。
  注十:見大正藏第十九冊七一頁中。
  注十一:見大正藏第五十冊三二○頁下及三二一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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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完成取相懺的例子


  以見到好相為罪滅根據的取相懺,在大乘佛教史上,曾被廣泛的用來懺悔。尤其是犯了重戒、造了大惡的人,都以虔誠的心情,不計時間的長久,來從事禮佛或持咒,希望能感應到佛菩薩的瑞相加持,以滅除本身所造的罪業。他們所得到的感應事蹟,對於後代想以取相懺來懺悔者,無疑的,是一個很大的鼓勵。因此,摘錄幾個例子以供參考。

  在《三寶感應錄》卷中第十七則,載有兩位僧人行方等懺得到感應的事蹟——

  “唐潞州法住寺釋曇榮,(於)貞觀七年,依清信士常凝保等請,於法住寺行方等懺法。至七月十四日,有本寺沙門僧定者,戒行精高;于道場內,見大光明,五色間起上而下。中有七佛,相好非常,語僧定雲:‘我毗婆屍如來無所著至真等正覺,以汝罪消故來為證,然非本師,不與授記。’如是六佛皆同此詞,最後一佛言:‘我是汝本師釋迦牟尼,為汝罪消故來授記。曇榮是汝滅罪良緣,於賢劫中,名普寧佛;汝身器清淨,後當作佛,亦為普明。’”(注)

  能夠在懺悔中見到賢劫七佛皆來證說罪滅,從事懺悔的人,自然會深信不疑。所以,不論怎樣重的罪,在懺悔至見到瑞相時,都可以滅除,確是真實不虛。

  我們再來看一則感應事蹟,這是載於《三寶感應錄》卷下第三十七則——

  “釋法安,住法聚寺修方等懺,累日專修,更無微應。詣(佛)像前啼哭自責,夢見異冠神語安雲:‘汝有重罪,懺悔所不及。’安問:‘何等重罪?’神曰:‘犯用常住僧物,此罪難滅。’安曰:‘更有滅罪方便否?’神曰:‘更畫滅惡趣菩薩像,專誦隨求明,罪漸微薄,行方等懺悔,障除可見化身。’(安)夢覺流淚,便畫滅惡趣菩薩像,專修懺悔.閉目即得見化佛。生年六十七方卒,臨終奇瑞蓋多矣” (注二)。

  從這個感應事蹟中,可以知道,要依取相懺滅罪,也是先要知道自己有何罪?依什麼懺法可以滅除此罪?就如病人,必須對症下藥,才能藥到病除——見到瑞相。所以,取相懺似乎也必須以作法懺的原理為基礎。

  從上述所引的兩個例子中,可以窺知見到瑞相的一些情形。至於瑞相是在什麼情況之下出現的呢?天臺智者大師在《釋禪波羅密次第法門》卷二有很清楚的解釋——

  “問曰:‘種種相,雲何知罪滅?’答:‘經說不同,罪法輕重有異,不可定判,今但舉要而明。相不出四種:一夢中見相;二于行道時聞空中聲,或見異相及諸靈瑞;三坐中睹見善惡破戒、持戒等相;四以內證種種法門道心開發等為相。’”(注三)

  能夠見到瑞相,自然是一種定心的作用——至少,也是不離於定心的。而在見及瑞相的刹那,身心也都是清涼舒適,甚至有如禪定中的喜樂,如此,才是罪滅之相。我們再來看一個感應事蹟——

  在《宋高僧傳》卷十四載有唐朝時,百濟國金山寺有位真表法師,法師俗家世代都以打獵維生,真表出家前,更是打獵高手。後來,在某個因緣之下,令他覺悟到人們不應該為了口腹之欲,而令眾生受苦。於是,發心要出家;但,家人會同意嗎?

  “表自思維:‘我若堂下辭親,室中割愛——難離欲海,莫揚愚籠。’由是進入深山,以刀截發,苦到懺悔(時)。舉身撲地志求戒法,誓願要期彌勒菩薩親授戒法也。夜倍日功,繞旋叩禮,心心無間,念念翹勤。

  終於七宵,詰旦見地藏菩薩手搖金錫為表策發,教發戒緣作授前方便,(表)感斯瑞應,歡喜遍身,勇猛過前。二七日滿,有大鬼現可怖相,推表墜於岩下,然身無所傷,乃匍匐就登石壇上,加複用功;然魔相未休,百端千緒。

  至第三七日天明,有吉祥鳥鳴曰:‘菩薩來了。’乃見白雲若浸,粉然更無高下;山川平滿,成銀色世界。兜率天主,逶迤自在,儀衛陸離,圍繞石壇。香風華雨,都非凡世之景物。

  爾時,慈氏徐步向行,至於壇所,垂手摩表頂曰:‘善哉!大丈夫,求戒如是,至於再、至於三,須彌山可攘而卻,爾心終不退。’乃為授法。表身心和悅,猶如三禪,意識與樂根相應也。四萬二千福河常流一切功德,尋發天眼。

  慈氏躬授三法衣瓦缽,複賜名曰真表……。於是,持天衣,執天缽,猶如五夏比丘。”(注四)

  從這個感應事蹟中,可以看出:當真表懺悔到彌勒菩薩臨壇為他傳授戒法時,他身心的喜悅,猶如三禪,這自然表示他過去所造作的殺生罪業,已經消除了。所以,他在受戒之後,就發起了天眼等神通——神通是依禪定而產生的。由此可見,取相懺悔不但能嚴淨律儀,也是修習禪定的前方便。

  另外,從這個感應故事中,也可以知道,從事懺悔時,偶爾是會有魔障的。這時候,懺悔者必須堅定信心,勿驚勿懼,繼續用功。

  同時,見到好相時,也要注意它的真假邪正。天魔外道也能化現佛菩薩,示瑞相給懺悔者,如果不知道它的邪正,便會功虧一簣,入於魔道。這豈非可惜?所以,在從事取相懺時,也不可以存有要見好相之心。瑞相是在功夫圓熟,罪滅心淨時自然顯現,不是可以強求而得的。執著要見相,就有可能引來外魔。這點,從事於取相懺的人,要特別注意一下。

  注一:見大正藏五一冊八四○上。
  注二:見大正藏五一冊八五五中、下。
  注三:見大正藏四六冊四八五下——四八六上。
  注四:見大正藏五○冊七九四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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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從事懺到理懺

  第一節 理懺的重要性

  懺悔,自然是一種修行。尤其是:以禮佛或持咒來表達懺悔的取相懺,運用的適當,還具有調和身心的作用,可以算是一種不錯的修行。

  然而,不可否認的,它必須靠時間的累積,可能要經過長久的用功,才能達成懺悔。而且,如果以修行來看的話;它的最高成就,大多只到達禪定,並非究竟,因此,中國歷代祖師所編的懺悔法,都在禮佛、持咒等事懺之後,再加入理懺,以求懺悔方法的圓融與究竟,而有“事懺除罪,理懺除疑”之說(注一)。換句話,事理猶如體用,不可偏舉,事懺之後,必須再加上道理的信解;前者對治妄心的執著,後者對治妄心的疑惑。中國的祖師並認為:理懺才是正懺,事懺只是助懺——幫助達到理懺。經過理懺之後,才能究竟的懺除罪業。

  如何見得呢?比方:為什麼髮露懺悔能夠滅罪?為什麼禮佛、持咒等行為也能夠滅罪?這豈非必須透過理上的瞭解,內心才能無疑嗎?雖然,有關的經典曾告訴我們,這些事懺是可以滅除罪業的;但所說簡要,只令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當一個人在從事作法與取相等事懺時,內心總難免會有少許疑惑:我如此的懺悔,真得能夠滅罪?真得把惡業都滅除,後世就不會再墮入三惡道了?……

  所以,要在事懺時內心能無疑,必須配合道理上的瞭解。這點,中國的祖師早就想到了,在他們所編的懺悔法裡,無不有事有理。既有禮佛或持咒等事行,也對懺悔的原理加以解釋,使人知道罪業的由來,和懺悔能滅罪的原因。譬如:有名的《三昧水懺》,卷上載有——“夫欲禮懺,必須先敬三寶。所以然者,三寶即是一切眾生良友福田。若能歸向,則滅無量罪,長無量福,能令行者離生死苦,得解脫樂。”(注二)

  這對於禮佛能滅罪,不也是一種詮釋嗎?另外,又談到要懺悔業障者,必先興七種心以為方便,然後業障乃得滅。這七種心就是:“一、慚愧,二、恐怖,三、厭離,四、發菩提心,五、怨親平等,六、念報佛恩,七、觀罪性空。”(注三)其中第七:“觀罪性空”之文,對於懺悔能夠滅罪,更有很好的解說,也是從事懺進入理懺的媒介。田此,將全文摘列於下:  

  “第七:觀罪性空者,罪無自性,從因緣生,顛倒而有。既從因緣而生,則可從因緣而滅。從因緣而生者:狎近惡友,造作無端;從因緣而滅者,即是今日洗心懺悔。是故經言:此罪性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故知此罪從本是空。”(注四)

  從這段文中可以瞭解:為什麼懺悔能夠滅罪?因為罪沒有自性,它是從因緣而有,依因緣而存在著。如此,也就可以從因緣中來把罪滅除掉。《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十三也說:“夫罪從緣起,緣起無性,故對治道生,罪種則滅,名為罪性本空,非撥相以求性也。(注五)這就是髮露、禮佛、持咒、念佛等事懺能夠滅罪的原因。

  第二節 理懺的內容

  罪既然可以隨因緣而生,也隨因緣而滅,就可見它是個虛妄不實的東西——只有現象的存在,沒有實體,因此說罪無自性。那麼,所謂罪生罪滅,也只是俗諦上的方便言說,並非真的有罪生與罪滅。所以,《大乘六情懺悔》中說:

  “然此諸罪實無所有,眾緣和合假名為業,即緣無業,離緣亦無,非內非外不在中間。過去已滅,未來未生,現在無住。故所作以其無住故亦無生。

  先有非生,先無誰生?若言其無及與今有,二義和合名為生,當本無時即無今有,當今有時非有本無。先後不及、有無不合,二義無合,何處有生?合又既壞散亦不成;不合不散、非有非無。無時無有,對何為無?有時無無,待誰為有?先後有無皆不得成。當知業性本來無生,從本以來不得有生,當於何處得有無生?有生無生俱不可得,言不可得亦不可得;業性如是諸佛亦爾。如經說言:譬如眾生造作諸業,若善若惡,非內非外;如是業性非有非無,亦複如是。本無今有非無因生,無作無受,時節和合故得果報。行者若能數數思惟如是實相而懺悔者,四重五逆無所能為;猶如虛空不為火燒。”(注六)

  由此可見,罪業只是個虛妄不實的東西。

  可是,為什麼虛幻的罪能夠存在,讓人覺得,它好像是實在的?這就是妄心的關係了。人們曾造惡犯戒,是妄心的主使;犯了戒、造了惡,使它們成為罪業,長存心底,揮之不去的,也是妄心的執持。所以,心是罪主,滅罪必須先滅心。只要妄心消亡,罪業也就無所依附,自然滅除了。這便是理懺的精義所在。

  《占察善惡業報經行法》中說:

  “如是罪性,但從虛妄顛倒心起,無有定實而可得者,其唯空寂。願一切眾生速達心本,永滅罪根。”(注七)

  因此,諸罪的根本是妄心,要完全的滅除罪業,唯有觀心了。《法苑珠林》卷八十六載:

  “罪從心生,心若可得罪不可無。我心自空,空雲何有?善心亦然,罪福無主。非內非外,亦無中間,不常自有,但有名字,名之為心;但有名字,名為罪福。如是名字,名字即空,還源反本,畢竟清淨。是為觀罪性空,翻破無明顛倒執著心也。若無明滅故諸行滅,諸行滅故生死滅,是為十二因緣大樹壞,亦名苦集子果而縛脫,亦名道滅二諦顯。是為方等觀慧、日月照明。眾生遇此重恩,故得見十方佛也。”(注八)

  理懺的重點就是在這裡,由分析、觀照罪業的本元——妄心不可得,而了達無生的道理,甚至證入無生,那時,就沒有什麼罪不可滅了。這種觀法在智者大師的《釋禪波羅密》卷二中,有很好的述說:

  “夫行人欲行大懺悔者,應當起大悲心憐湣一切,深達罪源。所以者何?一切諸法本來空寂,尚無有福,況複罪耶?但眾生不善思惟,妄執有為而起無明及與愛恚。從此三毒,廣作無量無邊一切重罪,皆從一念不了心生。若欲除滅,但當反觀如此心者,從何處起?若在過去,過去已滅,已滅之法則無所有,無所有法,不名為心;若在未來,未來未至,未至之法即是不有,不有之法,亦無此心;若在現在,現在之中,刹那不住,無明相中,心不可得。

  複次,若言現在,現在者為在內、外、兩中間?若言在內,則不待外,內自有故;若言在外;於我無過。——複次,外塵無知,豈得有心?既無內外,豈有中間?若無中間,則無停處。

  如是觀之,不見相貌,不在方所,當知此心畢竟空寂。既不見心,不見非心,尚無所觀,況有能觀?無能無所,顛倒想斷。既顛倒想斷,則無無明及愛恚。無此三毒,罪從何生?

  複次,一切萬法,悉屬於心;心性尚空,何況萬法。若無萬法,誰是罪業?若不得罪,不得不罪,觀罪無生,破一切罪。以一切諸罪根本性空,常清淨故。故雛摩詰謂優波離:彼自無罪,勿增其過,當直爾除滅,勿擾其心。又如普賢觀經中說:觀心無心,法不住法,我心自空,罪福無主,一切諸法,皆悉如是無住無壞。作是懺悔,名大懺悔,名莊嚴懺悔,名破壞心識懺悔,名無相懺悔。行此悔者,心如流水,念念之中,見普賢菩薩及十方佛。故知深觀無生,名大懺悔,於一切懺悔中,最尊最妙。”(注九)

  罪的根本是心,能夠觀心無心,沒有什麼罪不可滅的。這是理懺能滅重罪的原因。

  所以,事懺之後,必須佐以理懺,才能究竟的滅除諸罪——包括輕罪與重罪。而理懺也必須建基於事懺的基礎上;有事懺在先,懺除了大部分的罪業,才容易以理懺來懺除罪根,到達無生。如此,懺悔便不僅是懺悔而已,它還是修行。懺悔者在經過理懺之後,不但重罪滅除,可能也完成了初步的修行,具備戒定慧了。

  注一:見卍續藏第一二八冊九六四頁。
  注二:見大正藏第四五冊九六九頁上。
  注三:同注二中。
  注四:同注二頁下。  
  注五:見卍續藏第六三冊五四○頁上。
  注六:見大正藏第四五冊九二一頁下。
  注七:見卍續藏第一二九冊一三○頁下。
  注八:見大正藏第五三冊九一六頁上。
  注九:見大正藏第四六冊四八六頁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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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能滅重罪的無生懺

  第一節 前言

  “理懺”原來稱做“無生懺”。因為無生的通達,必須依賴道理的瞭解與信入,然後才能到達不生不滅的諸法實相,並從此消除一切惡業罪障。所以,中國過去的祖師又稱無生懺為理懺。

  由於無生懺是以理觀,來使懺悔者通達不生不滅的罪業實相。因此,不論怎麼重的罪,像五逆、波羅夷等罪,都可以經由理觀的達成,而獲得消除。

  那麼,要如何來從事理觀呢?我們舉幾個例子來說明。

  第二節 懺除殺父罪的例子

  在《大般涅槃經》第十九與二十卷中記載:佛陀在世時,有位“阿闍世”王,為了奪取王位,害死了自己的父王。自立為王之後不久,心生後悔懊惱,全身發熱,由發熱而全身生瘡,臭穢不可聞。自認此身已受到害父的花報,地獄的果報也將不遠了。他的母后韋提希,用種種藥為他治療,瘡病不但沒有減輕,反而越發嚴重。他告訴母后說:

  “這瘡病是從心理產生的,不是四大之身病,凡夫眾生想治好它,那是不可能的。”

  阿闍世的六位大臣,也都前來慰問:

  “大王,您為何那麼憂愁?那麼憔悴?臉色又那麼不愉快?是身體痛苦呢?還是心理痛苦?”

  阿闍世王回答說:
  “我現在的身心怎能不痛苦呢?我的父王是無辜的,我卻將他殺害。我曾經從有智慧的人那裡,聽聞到這樣的話:世上有五種人,不能脫離地獄罪報,就是造了殺父、害母、殺害阿羅漢、破和合僧團、惡意出佛身血等五逆罪。我造了五逆罪之一的殺父,我現在已有無量無邊阿僧祇的罪,如何叫我身心能不痛苦呢?又沒有良醫能夠醫治我身心的痛苦。”

  這六位大臣各是當時印度有名的學者,也就是佛教所稱的六師外道的弟子。於是,他們六人就各各地介紹自己的老師.能為大王解除身心的痛苦,並對自己老師的學說略加說明;同時,勸說阿闍世要皈依他們的老師。王回答:
  “如果有人能夠確實的除滅我的罪,我會皈依。”

  最後,印度當時有名的醫生耆婆,前往拜見阿闍世王。耆婆是佛教徒,他向阿闍世王介紹了佛陀所說,懺悔能滅罪的道理。為了存真,按照原文抄下——

  “善哉善哉,王雖作罪,心生重悔而懷慚愧。大王,諸佛世尊常說是言:有二白法能救眾生,一慚。慚者自不作罪,愧者不教他作;慚者內自羞恥,愧者髮露向人;慚者羞人愧者羞天,——是名慚愧。無慚愧者不名為人,名為畜生;有慚愧故則能恭敬父母師長,有慚愧故說有父母兄弟姊妹。善哉大王,且有慚愧。大王且聽,臣聞佛說,智者有二:一者不造諸惡,二者作已懺悔;愚者亦二:一者作罪,二者覆藏。——雖先作惡後能髮露,悔已慚愧更不敢作;猶如濁水置之明珠,以珠威力,水即為清;亦如煙雲除,月則清明,作惡能悔亦複如是。王若懺悔慚愧者,罪即除滅,清淨如本。”(注一)  

  耆婆並為阿闍世王大概介紹了佛陀的身世、學說,然後勸阿闍世王往見佛陀,唯有佛陀能究竟的解除他身心痛苦,和使他不墮入地獄。但阿闍世王卻自慚形穢,又是極惡之人,怕去了佛陀也不願接見、開示,因此不願去。後來,經過其父頻婆娑羅顯靈出聲告以:佛陀將入滅?若不速去,就將見不到佛了,除佛能相救,使他不墮地獄之外,再也無人能救他。阿闍世王受到其父的警策之後,才決定往見佛陀。

  於是,佛陀為阿闍世詳細的解說滅罪的理觀。先告訴阿闍世王,要先觀身,對身體作二十種觀想(文長不錄),能夠如此觀想,就不樂生死;不樂生死,就能得到正觀。然後,再次第的觀心——瞭解妄念的生相、住相、滅相……如此,就不會再作惡。阿闍世聽了之後,就陳述他的心得:從小以來就是未曾對身體作二十種的觀想,才會造惡,由於造惡才會害怕死後墮入三惡道。但是,自己已經造了重惡,殺害了父母,現在再對身體作二十種觀想,已經沒有用了。於是——

  “佛告大王:‘一切諸法性相無常,無有決定,王雲何言:必定當墮阿鼻地獄?’阿闍世王白佛言:‘世尊,若一切諸法無定相者,我之殺罪亦應不定?若殺定者,一切諸法則非不定。’佛言:‘大王,善哉善哉,諸佛世尊說一切法悉無定相,王複能知殺亦不定,是故,當知殺無定相。’

  ‘大王,如汝所言,父王無辜橫加逆害者,何者是父?但于假名眾生五陰,妄生父想。(然)於十二入、十八界中,何者是父?若色是父,四陰應非;若四(陰)是父,色亦應非;若色、非色合為父者,無有是處。何以故?色與非色,性無合故。’

  ‘大王,凡夫眾生於是色陰,妄生父想;如是色陰,亦不可害。何以故?色有十種,是十種中,唯色一種,可見、可持、可稱、可量、可牽、可縛。雖可見可縛,其性不住,——以不住故,不可得見、不可捉持、不可稱量、不可牽縛。色相如是,雲何可殺?若色是父可殺、可害獲罪報者,余九應非;若九非者別應無罪。’

  ‘大王,色有三種,過去、未來、現在。過去、現在則不可害,何以故?過去,(已)過去故;現在,(於)現在念念滅故,遮未來故名之為殺。如是一色或有可殺、或不可殺,有殺不殺、色則不定;色若不定,殺亦不定;殺不定故,報亦不定。雲何說言:定入地獄?……’

  ‘王若得罪,諸佛世尊亦應得罪,何以故?汝父先王頻婆娑羅,常于諸佛種諸善根,是故今日得居王位;諸佛若不受其供養,則不為王;若不為王,汝則不得為國王害。若汝殺父當有罪者,我等諸佛亦應有罪;若諸佛世尊無有罪者,汝獨雲何而得罪耶?’

  ‘大王,頻婆娑羅往有噁心,于毗富羅山遊行獵鹿,周遍曠野悉無所得,唯見一仙五通具足。見已即生嗔恚噁心:我今遊獵所以不得,正坐此人驅逐令去;更敕左右而殺之,其仙臨終生瞋噁心,退失神通,而作誓言:我實無辜,汝以心口橫加戮害,我于來世亦當如是還以心口而害於汝。時王聞已,即生悔心供養死屍。先王如是尚得輕受,不墮地獄,況王不爾,而當地獄受果報耶?先王自作還自受之,雲何令王而得殺罪?如王所言父王無辜者,大王,雲何言無?夫有罪者則有罪報;無惡業者,則無罪報。汝父先王若無辜,雲何有報?頻婆娑羅于現世中,亦得善果及惡果。是故丸王亦複不定;以不定故,殺亦不定;殺不定故,雲何而言定入地獄?”(注二)

  這真是一段非常精彩,充滿了智慧結晶的破罪理觀。

  佛陀告訴阿闍世王,所有的一切法,無論是從它的本體或現象上來說,都是無常的,不能決定某種法一定會怎樣。所以,阿闍世王認為殺了父親,就一定會墮入地獄,這種觀念是錯誤的。

  接著,佛陀詳細的分析了世俗所謂的“父”是什麼?不過是指一個人的五陰身體。但五陰中廣分之,有十二入、十八界,當中,那一個是父?要不然,身體是五陰——五種東西,試問:其中,那一個是父?如果一個是父,其他四個就必須不是父了;反之亦然。如果說五陰中的色和四個非色的受、想、行、識合起來才叫做父,那更是不可能的事。因為,色——物質是不可能和非物質的東西合在一起的,它們性質不同。

  同時,色有十種(文意不詳),但色的體性卻是空而無常——不常住的。既然如此,色又如何可殺害?……

  另外,色——物質身體的存在,有過去、未來、現在三種。過去的、現在的,都不可能殺害。因為,過去的,已經過去了,如何殺害?現在呢?因為,色是無常的,又是念念生滅,更不可能固定不變的存在到未來,也不可能殺,——殺的意義是:障礙了一件東西存在到未來,才叫做殺。

  從上面的分析,就可以發現,單是從殺害色身上來看,都沒有辦法肯定,是否真正的殺了色身?既然殺害了色身與否,是不定的,那麼,罪報也就不一定。如何說一定會墮入地獄呢?

  然後,佛陀再告訴阿闍世王,因果是不爽的,有因才有果,沒有因哪來果呢?父王頻婆娑羅能夠為國王,甚至被殺害,都有它的前因在。所以,父王的為王與被害,不過是受其往昔所造因的報應而已。你又何必認為自己一定會下地獄呢?

  後來,佛陀又告訴阿闍世王,眾生有四種的狂惑:一是因貪而發狂;二是因藥而發狂;三是因咒力而發狂;四是因自己過去所造業的因緣而發狂。佛陀說:他的弟子中,如果有因這四種狂而造惡,就是造了再大的業,我也不會說他犯戒;他也不會墮入三惡道。只要他以後回復本來的心,就不可說他有犯戒。——

  “王本貪國逆害父王,貪狂心作,雲何有罪?大王,如人酒醉逆害其母,既醒寤已心生悔恨,當知是業亦不得報。王今貪醉非本心作;若非本心,雲何有罪?”(注三)

  佛陀接著告訴阿闍世王:凡夫愚癡,總是把虛幻的東西當作真實;有智慧的人就知道那不是真實的——

  “殺亦如是,凡夫謂實,諸佛世尊知其非真。大王,殺法、殺業、殺者、殺果及以解脫,我皆了之則無有罪。王雖知殺,雲何有罪?”(注四)

  最後,佛陀再說:

  “大王,夫眾生者,名出入息;斷出入息故名為殺,諸佛隨俗亦說為殺。大王,色是無常,色之因緣亦是無常;從無常因生,色雲何常?乃至識是無常,識之因緣亦是無常;從無常因生,識雲何常?以無常故苦,以苦故空,以空故無我。若是無常苦空無我,為何所殺?殺無常者得常涅槃,殺苦得樂,殺空得實——殺於無我而得真我。大王,若殺無常、苦、空、無我者,則與我同;我亦殺于無常、苦、空、無我不入地獄,汝雲何入?”(注五)

  佛陀在開示時,阿闍世王便隨理而觀照、而契入,等佛開示完了,便說出他的領悟——

  “世尊,我今始知色是無常,乃至識是無常;我本若能如是知者,則不作罪。……

  “世尊,我若不遇如來世尊,當于無量阿僧祇劫,在大地獄受無量苦。我見佛,以是見佛所得功德,破壞眾生所有一切煩惱惡。”(注六)

  於是,佛陀讚歎阿闍世王終能破壞噁心;而阿闍世王的重罪,也即時微薄。末後,他說了段偈頌以表對佛和法的讚歎,其中有“無因亦無果,無生及無滅,是名大涅槃,聞者破諸結”(注七),更是究竟真諦之言。

  在過去的帝室中,為了爭權奪位,作兒子的,殺死父親。這種大逆不道的事情,在中國的歷史上,也曾發生過。但在今天的民主社會中,應該是不可能了;尤其是佛教徒,更不可能去造這種五逆罪。但卻不能保證絕對沒有。如果有人不幸造了,要想免除阿鼻地獄的苦報,那麼,前面所抄錄的經文,便是無上的良藥。必須依文觀照思惟,以破除內心的罪業,才能免除五逆的罪報。


  第三節 懺害母罪的例子

  在《經律異相》第十八卷中,載有一個殺害親生母親的人;後來,為菩薩和佛陀所化度而出家,並且證得阿羅漢果——

  “路有一人,害所生母,止住樹下,啼哭懊惱,稱叫‘奈何!’自責無狀而造大逆,自害我母當墮地獄……。

  溥首菩薩,見其現在應當得度,(便)化作異人,攜其父母詣害母人所——去之不遠中道而止。父母謂子:‘此是正路。’於言‘非正。’遂共爭計;子(便)嗔怒殺化父母,殺已啼哭(不能止),(即)往殺母(者處),謂言:‘我殺父母當墮地獄。’哭言‘奈何!當設何計?’害母者自念言:‘今此來人乃害二親,我但害母;其人癡冥罪莫大焉,我之為逆尚差於彼,知彼受罪,吾猶覺輕。’

  其人悲哀(啼哭),口(自)言:“吾當往詣能仁佛所,其無救者,佛為設救;其恐懼者,佛能慰除,如佛(有)教,我當奉(行)。”于時化人啼哭進路前行。此害母者尋隨其後,(心念):‘如彼悔過,吾亦當爾;吾罪微薄,彼人甚重。’ 

  化人詣佛(所),稽首于地而白佛言:‘唯然世尊,吾造大逆而害二親,犯斯大罪。’佛告化人:‘善哉善哉,子為至誠而無所欺言,言行相副詣如來前,口不兩舌,亦不自侵。當自察觀心之法:以何所心,危(害)二親?用過去心?當來心?現在心耶?其過去心即已滅;現在心即以別去,無有處所,亦無方面,不知安住;當來心者,此則未至,無集聚處,未見遊返,亦無往還。子當知之,心亦不立於身之內,亦不由外,亦無境界,不處兩間,不得中止……。

  化人歎曰:‘未曾有!如來成最正覺,了知法界無人無有作者,亦無有受;無有生者,無滅度者,無所依倚。願得出家,因佛世尊得作沙門,受具足戒。’佛言:‘比丘,善來。’于時,化人(即)作沙門,白佛言:‘唯然世尊,吾獲神通令欲滅度。’佛之威神使彼化人去地四丈九尺,於虛空中而滅度;身中出火還自燒體。

  逆子(害母者)見之,心自念言:‘彼作沙門,便得滅度,吾(當)效此人。’(於是),往詣佛所,稽首聖足,言:‘我亦造逆自危母命。’佛言:‘善哉,至誠而無所欺,言行相副。’于時,逆子地獄之火從毛孔出,其痛甚劇而無救護,(乃)白佛言:‘我今被燒,唯天中天而見救濟。’世尊出金色臂,著逆子頭上,火時即滅,見如來身,若干相好,身痛休息而得安穩。又前白佛,欲作沙門,佛尋聽之。即為出家,說四諦法,其人聞之,遠塵離垢得法眼淨。修行法教,逮得不還,證得羅漢。又白佛言:‘欲般泥洹。’佛言隨意。時比丘踴在虛空,去地四丈九尺,身自出火,還燒己體,百千天人於虛空中,而來供養……。”(注七)

  這是以觀心的方法,了知害母之心無有,而懺除重罪的方法。正如《金剛經》所說:“過去心不可得,現在心不可得,未來心不可得。”(注九)三心都不可得:那麼,是何人何心在造業?不過是如溥首菩薩所化——幻化之人,還殺於幻化之人,毫無實義可言。所殺非實,罪業也就不實,所以,就是再重的罪,也都可以滅除。

  第四節 懺除波羅夷的例子

  “波羅夷”罪,在佛教戒律上來說,是最重要的罪。比丘有四條波羅夷戒,比丘尼有八條;而在梵網菩薩戒中則有十條,稱為十波羅夷。

  依照出家戒律來說,比丘、比丘尼犯了波羅夷,名為破戒;戒體己失,不可再稱僧了。所以,波羅夷罪是“棄”罪,出家眾只要犯了任何一條,此生就被永棄於僧團之外;又是“斷頭”罪,犯者就像人頭已斷,不可能再複生;不論怎樣懺悔,都不可能再是比丘、比丘尼了。同時,犯者不論怎樣修行,此生也不可能證道果……。因此,犯了波羅夷戒,在聲聞戒律中,是非常嚴重的。

  那麼,大乘的看法呢?同樣也是認為波羅夷是重戒,犯者是不容易懺悔的。但菩薩戒是有犯不失,就是犯了最重的波羅夷戒,並沒有因此就失去菩薩戒體;犯波羅夷戒的戒律,也可以經由取相懺或無生懺而懺除清淨。因此,在聲聞律僅中,認為不通懺悔的波羅夷,在大乘佛教中有了轉機,比丘(尼)犯了波羅夷戒,雖然不能以作法懺來悔除,但卻可依大乘的取相懺和無生懺來完成懺悔。  

  現在我們就舉兩個比丘犯了波羅夷的例子:一是犯淫,另一是連犯淫、殺二波羅夷戒。他們都依大乘的無生理觀,而得滅罪,重獲清淨。

  在《佛說淨業障經》中記載:

  佛陀在世的時候,有位比丘名叫無垢光。有一天,他去乞食的時候,不覺的乞食到一個淫女(妓女)之家,邪位淫女看到無垢光來乞食,竟對他起了淫欲心,想要跟他共行淫欲。於是,叫無垢光,進入屋內,然後把門關了起來,告訴他說:要跟他行淫事,不然她心裡很難受,好像要死了。無垢光說:“不可以這樣!我不能做這種事,因為佛陀制戒不允許比丘做這種事;我就是犧牲了生命,也不會毀犯佛戒。”

  淫女看無垢光心志很堅定,心裡便想:“我必須用咒術藥草迷惑他,他才會跟我行淫。”於是,告訴無垢光說:“我不能令你轉變心意,毀犯佛制的禁戒與我行淫,算了!但請你接受我所佈施的食物吧。”說完,便進入廚房,以咒術施在食物上,然後將食物放在比丘缽中。由於咒力的原故,無垢光便失去正念,淫欲越來越重,臉色都變了。淫女知道時機已到,就牽著他的手,進入房中,行了淫欲事。

  事畢之後,無垢光帶著所乞到的食物,還到佛陀與諸位比丘住的精舍中。回到精舍後,人也清醒過來,心裡便產生了很大的憂惱與後悔;全身發熱,心想:“糟糕!我為什麼犯了大戒?我今後不應該再受他人的信施了。我已是破戒的人,將會墮落地獄。”

  於是,他向在一起修行的比丘述說了自己犯戒的事,並說:自己已不是沙門,將來必然會墮落地獄。同修比丘們便告訴他:“這裡有位大菩薩,名字叫文殊師利,他已得到無生法忍,最能為人除滅破戒的罪,也最能令眾生脫離各種煩惱。我們現在就跟你到文殊師利大菩薩那裡,相信他能夠解除你的憂惱懊悔。”

  於是,無垢光連飯也沒有心情吃,就跟各位比丘來到文殊師利菩薩處。無垢光將犯戒的事告訴了文殊師利菩薩;文殊師利要無垢光先吃飯,然後帶無垢光等人一同前往拜見佛陀。文殊師利將無垢光犯戒的事,向佛陀作了報告——

  “爾時,世尊告無垢光:‘汝實爾不?’答言:‘實爾。’佛告比丘:‘汝本有心欲犯淫不?’答言:‘不也。’佛言比丘:‘汝本無心,雲何而犯?’比丘答言:‘我于後時乃生欲心。’‘如是,比丘。心犯欲耶?’答言:‘如是。’佛告比丘:‘我常不言:心垢故,眾生垢;心淨故,眾生淨耶?’答言:‘如是。’

  佛告比丘:‘于意雲何?汝曾夢中受欲之時,心覺知不?’答言:‘覺知。’佛告比丘:‘汝向犯欲豈非由心而覺知耶?’答言:‘如是。’‘若如是者,比丘,寤夢犯欲有何差別?’比丘答言:‘寤夢犯欲無差別也。’佛言:‘于意雲何?我先不言:一切諸法皆如夢耶?’答言:‘如是。’佛言:‘于意雲何?如夢諸法是真實耶?’答言:‘不也。’佛告比丘:‘于意雲何?寤夢二心具真實耶?’‘不也,世尊。’佛告比丘:‘若非真實,是有法不?’‘不也,世尊。’佛告比丘:‘于意雲何?無所有法為有生不?’‘不也,世尊。’佛告比丘:‘若法無生有滅、有縛有解脫耶?’‘不也,世尊。’佛告比丘:‘于意雲何?無生之法,當墮阿鼻地獄、餓鬼、畜生中耶?’答言:‘世尊,無生之法尚無所有,而當有墮三惡道耶?’佛告比丘:‘一切諸法本性清淨,然諸凡夫愚小無智,於無有法不知如故,妄生分別;以分別故墮三惡道。’

  複告比丘:‘諸法無實而現種種所應作事,為著貪欲、嗔恚、愚癡,凡夫等故分別諸法,不知如故非是真實。’

  複告比丘:‘諸法虛誑,如野馬故;諸法如夢,本性自在逮清淨故;諸法究竟,如水中月、泡沫等故;諸法寂靜,無生老死諸過患故……(文長不錄。)比丘當知,諸法如是不可宣說,是故我昔坐於道場無所得。無有一法有出、有沒、有縛、有解,亦無有法有障、有纏、有憂、有悔。所以者何?諸法清淨,無雜穢故。’”(注十)

  無垢光比丘聽了佛陀的開示之後,不覺心懷踴躍,悲喜交集,流下眼淚。於是,雙手合掌,一心觀佛,說了段偈言,讚歎佛陀及表示自己的領悟。

  這是用觀照諸法的不實,以去除妄心對犯戒的執著,從而達成懺悔而滅罪。現在略作解析——

  正如經文中所說,人在睡覺做夢的時候,偶爾會夢見與異性行淫,這對年輕男女來說,是很普通的,不足為奇。雖然是在夢中和異性行淫,但在行淫的當時,心裡卻總是知道的;而且,往往是夢假成真,會有遺精與快感的現象。夢是假,可是,遺精、快感卻是真的。夢中行淫究竟是真、是假、有時候確實會令人搞不清楚。

  再轉過來看,當醒著的時候跟異性行淫,心裡自然也是明白的,而行淫時所產生的現象,也和夢中行淫時一樣。如此說來,醒夢有什麼差別呢?不都是一樣嗎?雖然是醒著,但醒著時所作的任何事情,豈非跟做夢一樣,刹那便消逝,無常而幻化不實?因此,《金剛經》說: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注十一)所以,醒時行淫和夢中行淫是沒有什麼差別的。

  那麼,夢中行淫算不算犯戒?有沒有罪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為在夢中,凡人沒有辦法自主;而且只是個夢,虛幻不實。如此,在醒時行淫,也是受到了淫欲心的左右,不能作主。因此,事後想來,只恍惚像做了一場夢,刹那便過,幻化不實;夢是夢,我是我,了不相干。不能說沒有做那種夢,卻也不能說自己真有做那種事;一切如幻、如化,虛假不實,求之了不可得。這和夢中人行夢中事,實在沒有什麼差別。

  犯了戒的人,最嚴重的妄執、就是認為“我”——自己犯了戒。那麼,要破除他心中妄執的最好方法,就是針對他所認為的“我”,來加以分析、觀照。

  所謂的“我”是什麼呢?或者說,是用什麼去行淫犯戒呢?當然是以身體。如此,請問:身體是“我”嗎?身體乃由地、水、火、風所組成,分開只是地、水、火、風四種物質元素,合之才有身體。身體既由和合而有,根本不是“我”。

  那麼,犯戒的只是身體,不是“我”。

  或者說,是心驅使身體去犯戒,是我的心犯了戒。身體有死,死後便沒有了,所以身體犯戒不受果報;但心卻在身體死後仍然存在。因此,心將會帶著“我”,去遭受犯戒的果報。  

  如此,我們就來分析:什麼是心呢?心是看不見、摸不著,無形無相的東西。所以知道有心的存在,乃是我們感覺到它有生起、滅去,那麼,所謂的心,只是妄念而已。既然是妄念,就表示它是虛妄的,並非真實。試看,它有生有滅,即生即滅,生生滅滅,生滅不已。如果說,是心在犯戒,則犯戒的心已滅亡,早已不存在了,如何會去受報應呢?

  所以,犯淫戒的是身體,身體是四大——地水火風,不是“我”;而驅使身體去犯戒的心,卻是念念生滅,虛妄不實,更不可能是“我”。可見,犯戒的只是色、受、想、行、識等五蘊,不是“我”。

  五蘊都是無常虛妄的,那麼,五蘊所做的事——犯戒,也就不是真實的,只是在做夢。如此,夢是夢,我是我,行淫犯戒與“我”了不相干。怎麼可以說我有罪,一定會墮入地獄呢?

  一切諸法皆如夢,都不是真實的。既然不是真實,那麼,我們所做的種種行為,也就沒有實質上的定義。因此,說有犯戒、墮地獄,都只是從表像而談,不是真有那一回事;因為一切行業都是虛幻不實,如水中月、鏡中花,事過如煙,了不可得……。

  這種對事物的如實觀照,實在是佛教獻給人類的一大福音;尤其對犯了戒、造了惡業的人來說,更是無上的良藥,可以依之而去除內心的妄執,達成滅罪,重獲清淨。

  在《淨業障經》的後半段,佛陀又說出了過去劫中,曾有一位比丘與居士女常相往來,日久生情,終於共行淫事。後來,被女夫懷疑而想對比丘不利,比丘便先下手為強,拿毒藥給該女,要她毒死丈夫。當女夫被毒死之後,比丘才心生後悔:怎麼造下如此大的惡業,既犯淫戒又殺害人命?內心煩惱、痛苦異常,自認必當墮入地獄無疑,誰能解救我的痛苦?於是從一精舍至另一精舍,尋求救護。後來,被一位菩薩告以諸法虛幻,世間猶如夢幻的如實觀照,該比丘才去除內心的罪咎,並且證得無生法忍。佛陀說:這位比丘,如今已經成佛,名號為“寶月如來”。(注十二)

  把人世間看作是夢,並非佛法專有的思想,一般人也會有這種想法。所謂“浮生若夢”、“黃梁一夢”等等,便是同感於人世間的不實在;有這種思想的人,不一定是佛教徒。可見,人生與世間的夢幻不實,確是一種真理。

  但能夠徹底的透視人世夢幻,那就非佛法莫屬了。佛法不僅認為人世間如夢,就是天堂地獄亦是夢;乃至生死輪回,證果成佛,猶在夢。各種般若經典中,對此都有廣泛的解說。

  由如實的夢幻觀,進一步就升化為諸法空觀。空所以能不取、不舍、無罪、無福……。在空慧的觀照中,不但能滅除五逆、波羅夷等重罪,還能將懺悔者的心境帶入無生——涅槃寂靜當中。如此,才是究竟的完成了懺悔。

  第五節 無生懺罪滅的徵象

  在作法懺、取相懺和無生懺等三種懺法中,以無生懺的滅罪功用最大,智者大師說它能“破除無明一切煩惱習因之罪”、“此則究竟除罪源本。”(注十三)換句話說:無生懺不僅是滅罪,連罪的本源:煩惱、貪嗔癡等無明,都可以滅除。所以,無生懺是一種究竟的懺悔方法,也是大乘佛教特有的懺悔法。

  那麼,在我們從事無生懺時,如何知道自己罪已滅了?這在《釋禪波羅密》卷二中,智者大師曾加以解釋——

  “問:觀無生懺悔,雲何知罪滅相?”

  “答曰:如是用心(注:即按照無生懺法用功),於念念中,即諸罪業念念自滅。若欲知障道法轉者,精勤不已,諸相亦當自現,觀此可知——如前觀相中所說:善夢、靈瑞、定慧開發等相。複次,若行者觀心與理相應,即是罪滅之本,不勞餘求。故《普賢觀經》中言:‘令此空慧與心相應,當知於一念中能滅百萬億阿僧祇劫生死重罪’,以此為證。若得無生忍慧,則便究盡罪源。”(注十四)

  從這段文可知,從事無生懺的人,自三種情況下,可以知道罪已滅——

  (一)就如取相懺的見到瑞相。瑞相並非只是出現於取相滅中,它是通於無生懺的。以無生理觀懺悔的人,當懺至內心清淨時,往往也會有瑞相的出現。由此可以得知自己罪已滅。

  (二)是以無生理觀轉化妄心罪障。只要瞭解到罪業虛妄,妄心不再執著,不會有罪惡感時,無形中,罪業便已滅除。

  (三)進一步,契入無生——不生不滅的實際理地,則諸罪自然消除。能夠得無生法忍,不但究竟的懺除了罪業,在修行上,也已超凡入聖,不同俗輩了。

  注一:大正藏12冊477頁中、下
  注二:同上483頁中、下
  注三:同上484頁上
  注四:同注三
  注五:同注三中
  注六:同注三中、下
  注七:同上485頁上
  注八:大正藏53頁冊99頁上、中
  注九:大正藏8冊751頁中
  注十:大正藏24冊1096頁上、中
  注十一:大正藏8冊752頁中
  注十二:大正藏24冊1099頁
  注十三:大正藏46冊486頁下
  注十四:大正藏46冊486頁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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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善待懺悔

  懺悔是宗教最慈悲的一面,也是上蒼付予人類改過自新的無上良藥。有了懺悔,犯錯者才能免於久處罪惡中,而能自拔。  

  但是,卻不可辜負了懺悔的慈悲面,以為不管造什麼罪——小罪、大罪、輕罪、重罪都可以依佛教的取相懺、無生懺而得懺除,那又何必在乎於做惡犯戒呢?以後再懺悔就好了。這就大錯特錯了!世俗有句話: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明知道那種行為是不對的,卻一再去作,這已乖離了懺悔的精神。懺悔必須有慚愧心、羞恥心,知不該作而作,便是無慚無愧的人,又如何能懺悔呢?

  同時,懺悔也不是萬能的,從前面各章的論述中,可以看出,要達到懺悔的目標——滅除罪業,實在不是容易的;無論是作法懺、取相懺或無生懺,都必須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所以,最好不要犯錯,如果無意中,犯了戒或造了惡,必須馬上髮露懺悔。如果自恃懺悔可滅罪,便不在乎犯戒造惡,一錯再錯;一旦業報臨頭,後悔就來不及了!

  話說回來,對於知錯不犯,具有慚愧心、羞恥心,一心一意要消除業障,改過向新的人,不論他過去遭了多大的惡業,犯了多重的戒,依照大乘佛教的取相、無生等懺悔,都可以滅除罪業,重獲清淨。

  因此,在過去曾犯下大錯的人,請勿再為過去所造惡業而煩惱,只要從現在起痛下決心懺悔,誓志不再犯,那麼,再大、再重的惡業都可以轉變。《優婆塞戒經》中說:

  “業(有)四種:一者現報;二者生報;三者後報;四者無報。業(複)有四種:一者時定果報不定;二者報定時不必定;三者時定果報亦定;四者時果二俱不定。——時定者,所謂現在、次生、後世。若時不定,果報不定,是業可轉。若果報定應後受者,是業可轉現在受之。何以故?善心、智慧、因緣力故;惡果定者,亦可轉輕。何因緣故,名果報定?常作無悔故、心作故、立誓願故、作已歡喜故,是故是業得果報定。除(此)之外,悉名不定。”(注一) 。

  從這段經之中可以知道,除了業報現前之外,不管過去造了任何罪業,只要決心懺悔,都可以轉變;重業可以輕受,輕業可以不受。

  所以,已有過錯的人,請好好珍惜宗教給予信徒們最慈悲的禮物——懺悔;請善用上蒼付予人類的無上良藥——懺悔。

  注一:見大正藏二十四冊一○七○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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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作本書的因緣

  一

  談到懺悔,我是個最需要懺悔的人。從我出生時家境的清寒,以及半生以來正報(身心)依報(生長環境)的不佳,可以推知:我前世必然造了許多不好的業;否則,不會如此。

  就算前世不談,從今世談起吧。自我懂事開始,雖然沒有造作大惡業,遭受過刑法,但也沒有做過什麼善行;而大惡雖沒有,小惡倒是不少。後來,接觸了佛法,受了在家五戒,乃至出家受三壇大戒之後,惡習並未消除,輕戒、重戒都有所毀犯。單以五戒來說,就犯了不少,儘管不曾殺人、做強盜、大妄語……,然而,曾殺死蚊蟲、螞蟻和其他生物,曾不予而取、曾妄語……。事件雖小,但因為我有殺心、偷心、妄語心;有心犯戒便已成罪,更何況已付諸行動,怎能說不是犯戒呢?

  在家五戒都不能全持,更不必說出家的比丘戒和菩薩戒。所以,如果說戒是我生命的話,那麼,我這個生命早已佈滿傷痕,無一完膚,真夠自己慚愧的人。

  再反省自己從小以來的行為,覺得自己簡直不是人——不夠資格作人。沒有善心、缺乏慈悲、自私自利、不知感恩、妄恩負義,對父母不孝、對兄弟不悌、對朋友不義……。如此的一個人,可以算是人嗎?未學佛以前,不知善惡、不明因果,還情有可原;可是,學佛之後,惡習仍未盡除。這可以說是個佛教徒?是個出家人?是個修行人嗎?唉!我非得痛徹懺悔,非得痛改前非不可!

  二

  那麼,要如何懺悔呢?自然,必須先瞭解懺悔的方法。於是,翻了不少有關懺悔的經典與書籍。我一直有個習慣,喜歡用寫的方式,把心得整理出來;總是覺得,沒有透過自己的思維,經書的思想,不一定跟自己有關,也不大能從其中得到受用。因此,便有了這本書的寫作。寫作的過程,也便是研究的過程;研究的同時,更是我以身心投入實驗的時候。

  這本書,從收集好有關的資料,到全部寫成,大概半年有餘吧(不大記得了)?在寫的時候,不但針對自己過去所造的惡業、所犯戒的戒律,尋求滅除;也聯想及,當代的佛教徒所容易造的惡業和犯到的戒,假想如果自己造了這個惡業,或者犯了這個重戒,要如何來滅除?如何以佛教所說的懺悔方法來滅除罪惡?我把書中所引述造惡、犯戒的事蹟,都儘量想成是自己所造、所犯。然後,親自去體驗所說的懺悔方法,是否真的能滅除罪惡,令內心重獲清淨。  

  寫成之後,我想到要交給哪家雜誌刊登?《慈雲》雜誌在國內的佛教雜誌中,其普遍性相信是被肯定的。本書能夠在《慈雲》雜誌刊登,自然會使眾多的佛教徒看到它,希望在獲得正確的懺悔方法之後,人人都能藉以懺除自己的惡業。於是,從七十七年七月開始刊出至七十八年六月止(慈雲一四四期至一五五期),本書在《慈雲》雜誌連載了十二個月——整整一年的時間。

  連載未完,便有某印經會與我連絡,表示此文很好,願能加以印行,廣為流通;我所認識的一些居士,也表示要募款來印行此書。這或許正如我在該書的“序言”中所說的:現代的佛教徒總是有不少的業障,他們不只是需要修行的方法,更是需要能消除業障的方法。所以,一看到此文,心中喜悅,自是意料中事。

  本書所談的懺悔方法,都是源於佛教經論,絕非自己所創見,從書中多方引證,相信讀者對此當不會懷疑。因此,這本書的說服力,自信是足夠的。

  但,凡事有其利必有其弊,為了取信,在多方引證之下,本書不免顯得學術味重了點。而且,所引證的經文,都是古代的文言文,這對看慣了淺易白話文的今人來說,可能會覺得吃力。希望讀者看書中的引證文時,不要求快,而能細嚼慢嚥,靜靜的品嘗,以求瞭解其文,貫通其意。

  三

  寫完了此書,對於佛教的懺悔方法能消除業障,滅除輕重罪,我不會再疑惑。因為,從理論上,我已獲得了文證——不管事實如何,理論上確已不容懷疑。本書所提供的,便是以懺悔的理論為主;由理論而方法。

  至於事實上,是否與理論相符合,這就牽涉到多種因緣了。比方:虔誠心是否足夠?懺悔有沒有徹底?平常的修行態度如何?懺悔清淨後又如何保住?……都是關係重大的。

  人很容易犯錯造業,要能不犯錯造業,必須具有修行的心態,隨時注意自己的身口意業;有了不當的行為,要馬上髮露懺悔。如此,方能減少過失,懺悔也才能日見其效。  

  另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感恩的心態。從事懺悔的人,尤其在懺悔清淨之後,就要懂得感恩。懺悔顯露的是人生黑暗的一面——在做了對不起他己的事情之後,來求亡羊補牢;但人生也有光明的一面,每個人從小到大,必定感受了別人不少的恩惠。別人有恩予我,能不感恩嗎?而自己以前,懂得感恩嗎?感恩了多少呢?人會做對不起他己的事情,往往就是不知感恩所致。懂得感恩的人,他報恩都還來不及,怎會去傷害他人,也不會做對不起自己的事情,他會好好的珍惜自己。

  在修行上來說,懺悔旨在消除妄心,淨化本心;感恩則是在顯露本性真心的德性。一是否定式的,一是肯定式的,兩者必須相輔相成,才不會有所偏差。因為如果單是懺悔,不懂得感恩不去實行報恩,缺點顯露了太多,又總是改不了,每天老是在那裡犯過懺悔,懺悔之後又犯過,迴圈不已,久了,難免退失信心,變得心灰意冷,自暴自棄,認為自己缺乏善根,不是修行的料子。其實,這是方法的問題,沒有針對習氣,反其道而行,所以習氣仍在,才會常常過錯連連。而感恩顯露的卻是自己的優點,可令心性愉悅,精神活潑。

  由此,我們不難瞭解到:大乘佛教談到戒律的意義,不僅只在消極的止惡,還要積極的去行善。因為,對一個長久在惡業中打滾的人,有一天,改過向新,不再為惡了。惡雖已止,但習氣仍在,必須反其道而行,廣做善事,才能將習氣消除;為惡的習氣消除後,才不容易再作惡。所以,有名的《了凡四訓》中,當袁了凡居士被雲谷禪師的解說所啟悟之後,便將過去造作的大小惡業,在佛前髮露懺悔,並且,立誓要行三千件善事,以報答天地與祖先的恩德。這種行為是深具意義的。

  可惜,這在本書中都沒有因緣談到。如何將懺悔與修行結合?如何去感恩?在書中是摸不著的。因此,我計畫將本書未完之意,再寫作一本書,以站在修行的觀點來談懺悔,乃至將懺悔與修行結合,有別于本書完全立足於懺悔的觀點。把懺悔溶入修行當中,或許功效會更加顯著。

  不過,新書何時完成,則非我所知了。我不是專業作家,寫作對我來說,只是即興式、隨緣式的,必須有好的靈感、好的內容,我才會下筆去寫;否則,是不動筆的。因此,有時興致來了,便會一篇接著一篇的寫個不停;有時,則會連續幾個月都不曾動筆。畢竟,我也沒有心要成為作家,幾年來的寫作,只是山居有閑,隨著興趣、隨著因緣而為罷了。

  四

  最後想說的是:出版本書如果能用以表達什麼,我希望能用來表達我的懺悔。

  首先,要懺悔我過去所造的殺孽。年幼時,曾與兄長將一隻隨處大便、令人討厭的貓,在地上挖個坑將他活埋死,這件事,往後常會引起我良心的不安;同時,也打死過一條蛇;有一陣子生病,為了補身體,曾唆使母親殺雞——這些,都是未學佛以前的事。後來,皈依三寶,受了五戒,不敢再如此了。但小生物,像螞蟻、蚊蟲,惹惱了我,瞋心一發,仍被我殺害了不少。對這些被害的生靈,我在此表達萬分的懺悔。如果我有功德,願將我所有的功德都回向予它們,以表示我的懺悔和補過;如果必須受報,我也歡喜接受。這是很公平的,不應該逃避。

  另外,過去由於我的無知、貪心、嗔心、我慢、我見我執、自私自利等心態的作祟,曾得罪了一些人,傷害他們的內心,令他們難過。我也在此表達我萬分的歉意,希眾!望他們能原諒我。出版此書如果有功德,我願回向予他(她)們,用以彌補我的過錯。

  再者,如果出版此書有功德,我還能要求什麼,我願求本身業障早日消除。同時,也希望看了此書的人,都能依著書中所述的懺悔方法用功,從而滅除惡業、消除業障。如果看了書中所述,仍有不明或不知如何懺悔之處,可與我連絡,當詳加解說;或者,讀者有更好的懺悔方法,能快速的滅除惡業、消除業障,也希望能賜告我,當不勝感激。

  總之,我希望人人都能消除業障,個個心安理得。沒有煩惱,沒有愁苦;諸惡莫作,眾善奉行,國土、社會、家庭都能安詳和樂,那是最好的了!

  78年5月寫於高雄六龜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