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9/17 03:04:08
學習次第 : 進階

心明學 第四章 自證分與他證分
 

善慧法師

乙三 自證分與他證分

識了別分二  自證他證分

謂識以了別可分為:

他證分——了知境之識

自證分——了知自識之識

如《集量論》:“知境知彼別,故即覺二相”。

分二

丙一 他證分

丙二 自證分

今初

他證所取相  外境相能緣

所取行相是他證分之性相。

即心識於外境所取外境相之了別,如緣青色之眼識,是取外境青色之了別,此緣青色之了別即是他證分,所緣是青色也。然此他證分僅是識之一分,以凡是識非皆是他證分,亦有自證分故。

 

丙二 自證分  分三

  丁一 釋義

  丁二 證義

  丁三 諸宗承許差別

今初

自證能持相  能了自心體

能持行相是自證分之性相。

對境之識所有自體之了別,即於自心之了別。

自證分即自己可以領納自己此分之識。

如:了色之眼識,由識了知外色,而由自證分---此識之一分去領納,自所親證故雲自證分。

自證分即識,然非直接了外色,而是領納了外色之眼識。

如:眼見外色,外色在眼上映出似色,即色法之影,後由眼識去了別,故非真正能見外色,而是見眼識上之影像。

此如鏡喻,如見面前之鏡,鏡上顯現身後之瓶,能照了顯現瓶者,非自眼識,而是其鏡,由鏡顯現瓶相,而眼識由緣鏡中瓶相,能了知瓶,此喻眼識即自證分,鏡為他證分,自證分不能直接了外境,而是由他證分了外境,與此同時,自證分親證他證分上之相,故自證分是間接了外境,直接了自識――他證分。

雖如此,自證分與他證分二者,非是前後二心識,而是同一心識之二分也。

《釋量論》:“如是覺許覺,即成覺自證”。

以自證分即為領納親證自識之分,故皆為現識,而無有比度及分別也,自證分與自證現識同義。

 

丁二 證義

宗派見中,非皆許有自證分也,如有部等不許有自證分,而隨理行經部等許有。

故《釋量論》中,法稱論師以三義為證,有自證分。

三義證為有  緣領受各異

由明體極顯  念亦成證我

(1)緣所取與領受差別而證

《釋量論》:“以是一切識   緣、領受各異

            同義是為緣  自顯是領受。”

謂一切識了境者,緣慮與領受各異,能緣外境之識與領受之識,是為不同,即識有緣與領之二分功用,二者作用各異,以與義相同,安立為緣義。與外境相相同之了別是為緣義,而領受則是須自己明顯生為彼體性故。

《釋量論釋》(僧成釋):“以是一切識之緣慮與領受各異,以與義相同,安立為緣義。領受彼體性,須自己明顯生為彼體性故”。

眼識一分了外色為緣——他證分

一分證了外色之識,自顯領受——自證分

 

(2)明體極顯而證

《釋量論》:“故我覺自己  由明體極顯

            余於彼體轉  明顯而極顯”

此謂識了別明顯自境有二分,一為照了自體,由明自體故極顯,此即為自證分,及將此明于餘體(外境)上,照了了別,而明顯者,是為他證分。

《釋量論釋》(僧成釋):“彼覺不須餘覺所顯,自是明顯體性即極明顯”。

憶念所見境時,亦必憶念彼現境識,要俱憶境識方能決定為見境故。

 

(3)由能憶念而證

《釋量論》:“念亦成證我”

《釋量論釋》(僧成釋):“不僅由念成立二相,亦能成立證我(即自證)。如何成立?曰:現義之識,有能領受,以有念故。如色。由此因成立也”。(領受即感受)

自證分能生起體驗,彼能使內心識,生起先前曾見之識。

比如:曾經見過瓶,之後憶念瓶相狀時,必須有曾見過此瓶之識,以此見瓶之眼識,生起與此瓶相似之眼識,依此力量故,我們能憶念曾經見過之事物。

見瓶之眼識,必須要有一個能了知,證知者,此即自證分,故雖見瓶識已滅,仍能于後時憶念生起。

憶念由念心所,念心所有二:

(1)憶念境---今日憶念昨日之瓶,此為念心所。

(2)憶念有境---今日憶念昨日見瓶之識,此即自證分。

安立自證分者,謂由眼識了瓶,瓶於眼識上現時(如物在瞳孔上),必由了知者,即由識了知,然過後如今日憶昨日所見瓶時,所見之瓶,由他人了知?或已知?乃是由識自證所知,非他了別,故自證分為憶念之主要,若無安立,則雖有念心所,然自他究為誰證知?難可分也。

故知心識緣境時,其功用分為所取行相及能持行相,所取行相為顯現外境,是他證分,是所持,亦為能持行相自證分之所領受境;而能持行相,為能領受,是自證分,是能取。

如緣青色之眼識,顯現青色行相,為眼識所取行相,其為自證分所領受,是他證分;而能領受之識,自證分,以能感受他證分故。

 

丁三 諸宗承許差別

許有自證分者:隨理行經部宗,唯識宗,瑜伽行自續派。

不許自證分者:有部,隨教行經部宗,經部行自續派,應成派。

然同許有自證分之經部與唯識二者,亦有安立不同,以經部宗許外境有,而唯識許外境無,故於自證分上所立有所不同,經部許為:了別自識體性之境為自證;而唯識許:了別自識體性無二相之境為自證,無二相者,即無能取所取異體,以無外境故,從而破除經部僅了別自識體性之境不能安立為自證,以自證非是顛倒識,而經部執取外境是有之了別,以是顛倒識,故非是自證分也,以唯識安立之自證分,是為緣彼境時,無有二現,即唯心識外無境而通達者,是自證也。

中觀應成則不許有自證分,謂:“火不自燒,燈不自照,刀不斷刀”。心識之自性,雖有照了境之功用,然皆是照餘,非是自照也。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