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5/13 09:07:33
學習次第 : 進階

 

走向解脫-三乘根本戒概述(六)

益西彭措堪布

第二章、守持別解脫戒的方法

居士學處有五種,即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但從受持戒律的多少又可分下列幾種,只受三皈依為三皈依居士,在此基礎上受五戒中的一條戒的為一分居士,受二條戒為少分居士,受持三條戒或四條戒的為多分居士,五戒全受稱為滿分居士。另外還有八戒居士(又稱梵行居士),即終身守持八關齋戒,如印度弘揚唯識的月官論師即終身奉持八關齋戒。在戒律經論中主要宣說滿分居士戒的求受儀軌及學處。

八關齋戒為: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4、不妄語;5、不飲酒;6、不坐臥高廣大床;7、不歌舞相視、不過往觀聽,不塗飾香;8、不非時而食。

第一節、別解脫戒的共通犯緣

四根本戒和不飲酒戒是別解脫戒中最重要的戒律,只要違犯其中任何一條,就不是佛的弟子,也就不堪稱為戒律清淨的佛的弟子。

犯根本罪必需全部具足各自的基(對境)、發心、加行、究竟四個條件,若只具足其中的一兩個條件則不犯根本罪。根本罪、支分罪等程度輕重不同的罪,各自都有特殊的條件,而同時它們又有共同的五個條件,只有在此五個共同條件都具足,及違反了特殊的犯緣基礎上,才能確定某個人造了最嚴重的佛制根本罪。否則,如果只具足其中一兩個共同條件,則只是造了支分罪,而並未造下最嚴重的根本罪。

五個共通犯緣是:

  1. 已受居士戒,得到居士戒的戒體,並從得戒體時起至此次犯戒期間沒有根本罪。
  2. 在同一個戒品中(此條就沙彌、比丘而言,居士只有居士戒這一個戒品,故不存在這種情況)。
  3. 在同一戒體的相續中。如初時為居士,在偷盜的過程中捨了居士戒,偷盜究竟後又重新受居士戒,這樣雖然他前後都是居士,但戒體相續曾經中斷過,故不犯根本罪,犯支分罪。
  4. 非初學者(初學者即因所犯過失,而引起佛陀制定相應戒律的人,《毗奈耶經》譯作初犯人,此條專指比丘)。
  5. 非癡狂心亂。癡狂心亂分為:不定時發作型;終生發作型。若在癡狂心,即不能憶知自身是受戒者時,不犯為戒。若時而癡狂心亂,時而正常,則在癡狂心亂時犯,不結罪,正常時犯,結罪。

以上五種條件貫通七眾弟子及一切別解脫戒,故稱五通緣(居士實則為三通緣)。若不具足五通緣,雖然別緣的對境、發心、加行、究竟四支都具足,也不會結罪或只得支分罪,但肯定得到自性罪。

第二節、四根本罪與飲酒不共同犯緣

一、斷人命(殺生)學處

1、所破法:智賢律師在《日光疏》中說,斷人命學處的所破法,是因殺生而使他人命根受到損害。 2、犯 緣:斷人命學處的犯緣有二:1、共同的五通緣,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別緣,即基、發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緣與不共同的四別緣都具足後,會造下根本罪。

基:在《日光疏》中,把不殺戒的基分為兩方面:人、入胎;他人的相續命根。

1、人、入胎。 人指男、女、黃門。入胎是只具有身、命、意三根,尚未具足眼耳鼻舌四根的胎兒。自具足五根之後直至老死,都稱為人(為生住胎的時間不盡相同,如佛子羅候羅住胎六年,上座老生比丘住胎六十年,又有住胎一天、一月的,還有無情物上有父母精血而孕育的,這裡是就正常情況而言)。若有殺胎兒的發心,以服藥等種種墮胎的方法將胎兒殺死,就會犯下根本罪。

殺非人與殺旁生都獲支分罪,但殺非人獲罪較重。《日光疏》中分析上述三種罪的原因時說:人身珍貴,依人身可為生三寶(十二相成道的佛寶,出家修行的僧寶,佛寶與僧寶相續中的法寶),可獲別解脫戒、無漏戒、禪定戒;非人次之,依非人的身體可眾生法寶與僧寶,只因無法以非人身成佛,故非人中不可能成為生佛寶,雖然依非人還可有無漏戒與禪定戒,但無法受別解脫戒;旁生最次,因旁生中無法為生三寶,也無法受持此三戒。但殺非人、旁生與殺人一樣都犯自性罪。

2、他人相續的命根。 即他人連續不斷的命根。若是自殺,則犯支分罪,因為只有當自殺者命根斷除後,自殺才會究竟完成,而這時自殺者已轉入了中陰,生前盡形壽(即一生)所受的別解脫戒戒體已經失去,已無法結成根本罪,故以自殺者死亡之前的發心及加行,而得支分罪。

3、發心: 殺生的發心分兩方面:想和發心。
1、想:即對所殺之人、入胎確認無誤。若把人誤認作稻草人、非人、旁生,或在人中,把甲誤認為乙而殺死,都得支分罪(在四分律中,把甲誤認為乙而殺死,犯根本罪)。但假若有見人就殺的發心,則殺人究竟後都得根本罪。雖知某個旁生、非人是人所幻化,但仍故意將他殺死,也犯根本罪。幻師幻化出來的幻人,因有人相,故意殺害時會得支分罪。
2、發心:即心裡生起故意並相續不斷的殺害之心。此相續不斷即從加行到究竟之間,從未生起遮止殺生的念頭。若以恐嚇、教訓、遊戲等的發心且失手將對方打死,則犯支分罪。若雖故意殺人,但在他人命根未斷之前生起後悔心,中止了故意將人殺死的念頭,這樣即使他人後來因傷重死去,殺人者得支分罪。

4、加行:加行分二:自作使他、勸贊人死。 自作使他:自作包括身作和口作。

身 作: 以拳或以手持刀、槍、劍、石頭等武器,或投毒或把人囚禁後不給飲 食,或把樹砍倒,故意把人壓死,或以木頭、泥土等各種材料製成能走動的假人,將他人殺死,或欺騙他人,故意讓他掉入懸崖而死,或送信給自己的怨敵,把他引到凶獸出沒的地方,使他喪失性命,或故 意把人投入水、火之中,令他送命。

又《雜阿含經》及布瑪目紮、法友律師論師的著述中說:若明知國王會把某人(如犯人等)處死的前提下,還將他交出去,若他人最後未被處死,則犯支分罪;若最後被處死,則犯根本罪。又若官方追捕犯人時,居士以犯人應被處死的發心,而向官方告發犯人的藏身之處,若犯人最終被抓獲並被處死,則犯根本罪。如沒殺人的發心,在施刑罰時使人死去,則犯支分罪。又《律上分》、《戒律根本論》中說:若看到他人痛苦而心生悲憫,希望他人早日結束痛苦而去世,在給他人服毒、刺殺等作加行時,仍有使他人死去的發心,在究竟時仍犯根本罪。譬如因不忍心看到母親病重的痛苦,想使她早日解脫病痛,而用藥物將她殺死,在究竟時便犯了佛制罪中的根本罪和自性罪中的五無間罪。不忍心見他人在痛苦中煎熬,是賢善的發心,但因此讓人「安樂死」還是會犯根本罪的原因,除了佛在經中已有明確規定,因緣果報只有佛才究竟通曉外,從理論上觀察,他人今世招受難忍之苦,然此苦較地獄之苦卻已輕鬆千萬倍。若在病中猛厲祈禱上師三寶,念佛誦經,如此將可消除無數地獄痛苦,關於這一點,巴智仁波切在《大圓滿隆欽心髓前行引導文》中,引用《金剛經》的教證作了論述。大乘菩薩以菩提心攝持,有度人往生淨土的能力則又另當別論,這將在第五部分「三戒圓融」中作詳細論述。

又《日光疏》中說:若有人在一天中分別被十人刺傷,其中第一人的謀害會使他在十天中死去,第二人的謀害會使其在九天內死亡,第三人的謀害會使其在八天裡死亡,如此乃至第十人的謀害會使其在當天死亡。這樣此人當天死亡後,因為這十人都是具足了發心、加行,且每人的加行,都必然會導致究竟斷人命的完成,雖然此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第十人的加行所致,但上述十人還是都得根本罪。口 作:

有殺人之心通過下命令、念咒等而使他人喪失性命,犯根本罪(由此可知,在修密乘四事業法中的誅法時,若未生起悲心,僅以殺人之心修成誅法,也得根本罪)。若有殺人的發心,欺騙他人到危險的地方去取寶等,若他人因此而死去,得根本罪。若有殺人的發心,隨喜、鼓勵他人去殺人,殺人究竟後,自己也犯根本罪;若在他人被殺死之前後悔,則得支分罪。若僅在心中想殺某人,但沒有以身口作加行與究竟,造支分罪;若在夢中殺人,不犯(因小乘調伏身口惡業,若在大乘,仍犯支分罪,因大乘著重於意業)。

人以書信、電話等種種方便指使他人去殺人,若最後殺人究竟完成,則指使的人犯根本罪(被指使的人若具足犯緣,也犯根本罪),若是多人商量後,決定派一人去殺人,究竟後,所有人都得根本罪。

2、勸贊人死 若對病人、惡人說:你本來業障重,在世上只會感受無邊痛苦,又不能積累福報,還不如去死。他人接受勸告後,便以服毒等方法自殺,勸贊者自己得根本罪。

若對具足戒律的病人、善人說:現在你有清淨的戒體,現在死去可以生天,或往生西方極樂世界,且今後就不可能會破戒;或對老人說:上師在世僧眾數量甚多,念破瓦的加持力大,現在死去能有很大的把握往生西方極樂世界。若他人果真因此自殺,勸贊的人便犯根本罪。若派人帶口信、書信等,教他人自殺,也與親口勸說相同。

佛在經中規定,在探望病人或老人時,應鼓勵他好好堅強的生存下去,祈禱三寶,積福懺罪,獲得證悟,弘法利生等。

3、究竟:

即以發心、加行而斷除了他人(包括人、入胎)相連續的命根。

雖然人的命根每一剎那都在生滅中,但在名言中一世的命根,可認為是一相續,斷人命就是以殺人的惡心和加行,使這相連續的命根中斷。又《俱舍論》、《戒律根本論》中指出,如果在被害人死去之前,兇手已提前死去,則其發心和加行將獲支分罪,而不造下根本罪。

與其餘的三條根本罪相比,斷人命的根本罪不易違犯,但是其支分罪同其餘學處的支分罪一樣,最容易違犯的就是殺害旁生。

4、殺生過患 殺害旁生在居士而言犯支分罪與自性罪,但其果報仍然極為嚴重。

1、失壞皈依戒 佛弟子在最初皈依三寶時,就有了這樣的學處:「皈依佛,不得皈依外道諸天;皈依法,斷除損害眾生;皈依僧,不以外道為友。」若行殺生,就會失壞皈依戒。

2、來世償報 殺生者去世後將墮地獄,有獄卒化現成被自己殺害的牛羊等眾生,前來折磨,《正法念處經》云:「設使殺害一有情,一中劫住於地獄。」《楞伽經》云:「為利殺眾生,因財網諸肉,二俱是惡業,死墮叫喚獄。」

在地獄業報清淨後,又將償五百次的生命,也就是說,將有五百世被他人殺害而死亡,如華智仁波切根據佛經云:「若殺一有情,需償五百生」。

4、現世短壽、多病 眾生最愛自己的生命,最恐懼的則莫過於他人斷除其生命。常有牛羊將被宰殺時,似有先知,而四處逃竄,被抓回後,四肢簌簌發抖,雙目垂淚。尤其是那些蛇、狗、貓等較有靈性的動物,被殺害後往往陰魂不散,神識緊緊的跟隨在仇人周圍,伺機報復。故殺業重的人,常遭遇無妄之災,較常見的是現世中罹患不知病因的疑難病症,壽命短促,且多半在淒涼無助的困境中死去。殺生者所生之子女,常帶有先天性的殘疾,或多病、夭折,耗盡了做父母的心血和錢財,或與父母處處作對,如冤家相遇一般。

有人在學佛後,因不願放棄經營飯店行業所獲得的豐厚利潤,每天繼續宰殺大量的「生猛海鮮」,也有的將利潤的一部分用來供養,期望以此抵消殺生惡業。但即使將全部利潤都用來供養十方諸佛,仍不能挽回因殺生導致的墮入地獄的命運,在墮地獄等惡報消盡後,才能有機會感受供養十方諸佛所感得的安樂果報。曲珠仁波切的《極樂願釋》中說:「若為三寶殺生,其罪超過餘罪十萬倍」。

又有人認為動物生來就該被殺,或被殺的越早,惡業消除得越快,投生善趣也就越快。其實提出這似是而非理由的人,缺乏悲心及理智的分析,他們應設身處地地想一想,假如他人僅僅以「應該被殺」的理由,將它們無辜殺死,它們是否同樣也會感受到仇恨、恐怖、絕望……,動物雖是業報之身,但它們對自己的命根卻是無比珍惜,被殺害時,猛厲的嗔心又增加了它們的罪業,且只要是凡夫,凡殺害有情必在五百世中償命,故對自己也是百害而無一利。

已殺過生的人應儘快懺悔,如果心裡生起了懺悔往昔罪業的破惡力,和今後誓不再犯的恢復力,則通過依止金剛薩垛本尊等的依止力和觀想、持咒的對治力,殺生的果報可望在這一生之中逐漸減輕乃至消盡。

懺悔殺生罪業,希冀長壽無病、幸福安樂的另一殊勝方便是放生。就像自己將被槍決之前突遇赦免一樣,旁生行將被宰殺前被人救下時,也同樣會對救命之人感恩戴德,設法加以回報。如此既有許多生靈在冥冥中的護助,自己的善良願望無疑會更順利快捷地實現。以上僅從小乘學處出發而作的論述,從大乘角度來說,一切眾生無不曾做過自己的母親,了知這一點後,還去殺害做過自己母親的旁生,於情於理都相違背。又在大乘菩薩戒中,凡殺一有情,無論他是人、非人、旁生,都犯了根本罪。

關於殺生的罪業和放生的功德,還有許多教證,如龍樹菩薩在《大智度論》中云:諸餘罪中,殺業最重,諸功德中,不殺第一。

藏地的根桑曲紮大師云:「應斷殺生,救護放生,於一切身語之善法中,放生功德最大。」《地藏十輪經》云:「若離於殺生,一切皆愛敬,恒無病長壽,常樂不害法。一切所生處,恒樂佛所行,常遇佛法僧,速成無上覺。」

又藏地著名空行母根桑曲珍根據親身體驗,在《深道總集空行耳傳深義蓮花心滴》中云:「一切高貴卑賤眾,今生來世安樂法,無此放生更殊勝,轉繞瞻洲之功德,等同放生一牛犢,念誦七億觀音咒,等同放生一小牛,吾至閻羅境見此,今莫忘失空行語,勵力放生牛犢等,乃有無量功德也。」

關於殺生的罪業和放生的功德,還可以參閱索達吉大堪布,和丹增嘉措活佛各自所著的《放生功德文》。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