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5/13 09:04:07
學習次第 : 進階
三乘根本戒概述(五)獲得別解脫戒的方法
《走向解脫——三乘根本戒概述 》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第二部分 別解脫戒
第一章、獲得別解脫戒的方法
第一節、釋詞
別解脫梵語是“紮得模嘉”,意義有三:1、“紮得”意為“別別、分別”,“模嘉”意為“獲得解脫”,合在一起意為“別別解脫”或“分別解脫”,因為誰受持別解脫戒誰就會從惡趣輪回中解脫,而他人則不會因此而獲得解脫,有如各人吃飯各人飽一樣。2、“紮得”又可作為“起初、最初”,“模嘉”意為“解脫”,合在一起為“起初解脫”,即在剛獲得戒體的第一刹那之時,已解脫各自的惡戒。如以不殺戒為例:當我們得到此戒體時,我們就即刻從殺生的惡業中得到解脫;3、“紮得”意為“方便”,“模嘉”仍為“解脫”,合在一起即解脫方便,即守持此戒律能得到解脫,故為解脫的方便。
印度弘揚戒律的大論師無垢友(智美西寧)在其彙集一切小乘戒律精要的論著《別解脫經廣釋律集論》,以及藏地薩迦派祖師智賢律師的《戒律根本論善解日光教海疏》(簡稱《日光疏》)都對別解脫戒作了詳細的解釋。
一般而言,居士不能閱讀出家戒律,但佛在《律本事》中又作出了開許,即居士若能在閱戒後對三寶、戒律增上信心,便可閱戒。
第二節、分類
任何法門都可分為能詮之句與所詮之義兩種,如中觀即可分能詮句中觀與所詮義中觀,其餘如“因明”、“般若”等都可如是區分。同樣,戒律也可總分為能詮句戒律和所詮義戒律兩種。
能詮句戒律即是三藏中的律藏,因佛涅槃後,小乘分成了二部、十八部、二十部等不同的部派,因此戒律也有了相應的分類。佛在經中曾講過:“佛告文殊,未來我諸弟子有二十部,能令諸法住,二十部者並得四果,三藏平等,無上、下、中,譬如海水,味無有異”。 各部戒律都是佛法,都是解脫法,而且基本一致,只在細節上各有取捨、詳略的不同,無論依哪部,均可得清淨的戒體,得小乘四果。我們不能以自己的分別心分別、捨棄,否則有可能犯捨棄正法的過失,甚至毀掉自己的皈依戒。
現在主要有南傳的《善見律》、漢傳的《四分律》、藏傳的《根本說一切有部律》三種。漢傳的《四分律》由迦葉尊者傳阿難尊者、末田地、舍那波提、優婆毱多,五祖優婆毱多有五大弟子,各自結集了五部律藏,其中曇無德(法正)分四次結集完了律藏,分裝四夾,故名為《四分律》,唐朝道宣律師著述疏、鈔,廣為弘揚,從而奠定了《四分律》在漢傳佛教中的基礎。藏傳的《根本說一切有部律》,以部派取名(根本說一切有部是十八部中從上座部分出的一個部派),傳承是佛傳舍利弗尊者,再經羅睺羅尊者,薩繞哈尊者、龍樹菩薩等,由靜命大師傳至藏地。《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在道宣律師後五十年左右由義淨三藏翻譯成漢文,是漢文律典中內容最為豐富的一種。本書以《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為主,遇有與《四分律》不同之處,均作注明。
律藏分經典和論典,經典有《雜阿含經》、《四分律》、《僧祗律》、根本說一切有部的《毗奈耶經》、《律本事》、《律上分》等等。按論典來說,《四分律》的論典首推唐朝道宣律師所著的《南山三大律》,在有部律中,當首推德光尊者(又稱功德光尊者)所著的《戒律根本論》,在這部論中,德光尊者歸納了佛在世時所制戒律的全部學處,詳細敍述了比丘戒、比丘尼戒的開遮持犯。德光尊者是世親菩薩的四大弟子之一,約西元六世紀人,精通三藏,他的著作有《戒律根本論》及《自釋》、《百一羯摩論》等,眾多大德授記為三地菩薩,與共同列為印度二聖六莊嚴中的二聖。德光尊者最著名弟子是法友論師,他著有《戒律根本論大疏》,後代的智賢律師(又譯為智慧妙)等主要引用法友律師觀點。釋迦光尊者是德光尊者同時代的人,他的著作主要關於沙彌戒方面,有《戒律三百頌》等。雖然印度很多有關戒律的論典已譯成藏文,但最為重要首推這兩部論典。
而在藏地所造的戒律論典中,最為推崇由智賢律師所造的關於《戒律根本論》的兩部注疏——《戒律根本論善解日光教海疏》和《戒律根本論善解月光教海疏》(簡稱《日光疏》和《月光疏》)。佛在《華嚴經》中曾授記將來在雪山藏地有名為智賢的比丘廣宏戒律,並授記了他的重要論著。在藏地,無論是哪個教派都共推這兩部論,並視為與佛陀宣說無二,因這兩部論典完全按照印度論師所造有關戒律的論典所造,而印度論師所造論典又完全追隨佛陀的言教,且傳承又從未中斷過。
智賢律師在《日光疏》中明確指出,講解抉擇戒律的時候,教證比理證更為重要,因凡夫無法衡量受持戒律的功德與破戒的過患,即使是菩薩,對因果的細微處也難以自力了知,只能憑藉佛的一切智智的觀察結果才能明瞭,這與因明、俱舍中教證和理證同等重要有所不同。
所詮義戒律則是“調伏噁心煩惱、遠離墮罪過患”。如大乘《大乘竅訣經》中說:所詮義戒律有兩種,一是調伏噁心煩惱;一是遠離墮罪。例如大乘的《現觀莊嚴論》所宣說的是般若波羅蜜多的深奧意義,若從調伏噁心煩惱而言,即可被稱為了義的所詮義戒律。小乘別解脫戒所詮的義戒律主要就是遠離墮罪,米拉日巴尊者也曾指出:“調伏內心的煩惱、遠離墮罪過患就是戒律,除此而外,我不知道還有其餘的戒律。”表述的就是所詮義戒律。
小乘別解脫戒的義戒律共有八種:比丘戒、比丘尼戒、沙彌戒、沙彌尼戒、正學女戒(式叉摩尼戒)、優婆塞(男居士)戒、優婆夷(女居士)戒、八關齋戒。
智賢律師的《日光疏》及洛青丹瑪西日的《三戒論釋》等論典中,把上面的八種戒歸納為兩類:一類為在家戒;另一類為出家戒。在家戒包括八關齋戒、優婆塞(男居士)戒、優婆夷(女居士)戒,其他的都屬於出家戒。
就像一張幹牛皮,長時間揉搓之後就會變得柔軟,同樣,只有受持佛陀所制定的戒律,才能調伏自心。還有,如果我們不受持清淨的戒律,就好象一匹未曾馴服的烈馬,或者一頭大象,只有經過調伏之後才能變得馴服,才能騎使。同樣,經過按前面能詮句戒律所規定的那樣行持後,就會調伏自相續,獲得所詮義戒律。
第三節、求別解脫戒的發心
求別解脫戒發心需具足三個要素:
1、求戒的意願。如果求戒時僅是隨例盲然參加的無記發心,沒有求戒的意願,則無法得到戒體。
2、知道獲得戒體。即知道在具備了發心、加行、儀軌等等必要條件後已能獲得戒體,否則,雖然具備了上述條件,但不知道依此可以得戒,也不得戒體。
3、出離戒。即是發起出離心後受持的戒體。出離戒和別解脫戒的名稱不同,但意義一致。什麼是出離心呢?出離心是對因果有堅定的信心,希望從輪回中獲得解脫(佛法總分有三乘,故解脫也從暫時到究竟分有三種),以這種發心求戒,就叫以出離心受持別解脫戒。大乘弟子在受持小乘的別解脫戒時,則是以菩提心攝持(菩提心已包含了出離心在內)。而且,若僅受持小乘別解脫戒只對自己有益,但若生起了菩提心,雖只一人受別解脫戒,卻能令無量眾生得到安樂。
在這三個要素中,前二個是助緣,第三個是主因。在小乘戒律的經論中,對受別解脫戒,修法提出的首要條件就是出離心,如在德光尊者所造的《戒律根本論》中,開篇並無頂禮句,而是直接宣說以出離心攝持去求戒、持戒、懺悔,法友律師、智賢律師也都對此作了強調。
無論是出家僧人或居士,都必須至少生起出離心,否則都得不到別解脫戒體,不能稱作真正的出家僧人和居士,這就像要坐飛機,必須有足夠的錢買上機票。或要出國,必須辦好護照、簽證一樣。
世親菩薩的《俱舍論自釋》中指出,戒律以發心的異同而分為怖畏戒、正願戒與出離戒三種。怖畏戒即為擔心缺乏衣食活命資具或失去他人的恭敬,或怖畏怨敵迫害,或怖畏墮惡趣受難忍苦楚而去求戒;正願戒就是以希求人天福報和世間善趣的安樂而發心求戒;出離戒即是以深信因果不虛,對輪回痛苦生起如量的厭離心,渴慕真正解脫的殊勝安樂的發心而如律求得的戒。前兩種戒並非以希望從六道輪回中解脫的出離心攝受,故不是真正的別解脫戒。只有第三種出離戒才是真正的別解脫戒。
那麼在末法時代,很多人是否因為生不起如量的出離心而無法得到別解脫的戒體呢?智賢律師用其無垢智慧觀察後,回答說:雖然想求別解脫戒,但因生起的不是出離心,而是畏懼惡趣的痛苦或希求人天福報的發心,故在如理如法的傳戒後,仍只得到怖畏戒或正願戒,但如果後來在自力或他人幫助下生起了出離心,在生起出離心的一刹那,以前所得的怖畏戒或正願戒立即轉變為別解脫戒。
小乘弟子的根基分為上、中、下三種,上根者在受戒之前,已通過聞思等,發起了堅定而強烈的出離心,對解脫的功德和輪回的過患等已生起了不退的信心,了知若不修持正法,不證人無我的空性就無法得到解脫,自相續中已具有了佛法的種姓,一切行住坐臥都是以出離心攝持。因對小乘的戒律非常恭敬,如果發現失壞一點支分戒,都會以發出離心去懺悔。他們在開始時能以出離心求戒獲得戒體,中間能以出離心攝持而持戒,犯戒後能以出離心攝持而懺悔,故是真正的小乘種姓中的上根者。
關於出離心的功德等,還可參閱第一部分中的“三乘戒律的共同基礎——出離心”。
第四節、別解脫戒的因緣
獲得別解脫戒的戒體的因緣,是內的發心三要素(如前已述)和外的傳戒師數量圓滿、儀軌的圓滿。
傳居士戒以比丘(尼)為主,沙彌(尼)若精通戒律儀軌者也可傳居士戒,授戒師只需一位。
第五節、別解脫戒的體相(定義)
寧瑪派大德洛青丹瑪西日在《三戒論釋》中介紹別解脫戒的體相時說:“(別解脫戒是)以出離心攝持的律儀戒,攝於欲界中。”這個定義直接說明了別解脫戒的三個特點:1、需以出離心攝持,2、是律儀戒,3、只有欲界中的眾生才能受持;間接上還包含有三種意義:1、因以出離心受持,故排除了怖畏戒、正願戒以及外道的戒,2、因是以出離心受持的律儀戒,故排除了中間戒(中間戒是指非盡形壽所受的戒律,有善、惡二種),3、攝於欲界中,即只有欲界的眾生才能受別解脫戒,這樣就有別於色界的靜慮戒(又名定共戒)和出世的無漏戒(又名道共戒)。
三戒有時指別解脫戒、菩薩戒、三昧耶戒,有時則指別解脫戒、靜慮戒、無漏戒,有時也專指居士戒、沙彌(尼)戒、比丘(尼)戒等等,在具體的上下文中有其具體的含義。
按小乘有部,別解脫戒、靜慮戒、無漏戒這三種戒互不相關,但如果從大乘的角度來說,這三戒卻是一體的,因為大乘行者安住于正行的修法時,遣除了惡業,因此從這角度來說得到了別解脫戒;因安住於禪定中,故從這一角度來說也得到了靜慮戒;又所安住的禪定是大乘證道的體性,故從這一角度來說具足無漏戒體。
第六節、內道四宗關於別解脫戒體相的不同表述
佛教顯宗大體分為小乘的一切有部、經部和大乘的唯識、中觀四宗。洛青丹瑪西日在《三戒論釋》中指出,內道四宗對戒體的表述上,在三種發心及遣除以身口為主的惡行上是相同的,但在關於戒體的體性是屬於色法還是心法、心所法上,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別。
1、有部 有部認為別解脫戒、靜慮戒以及無漏戒三戒的戒體都是色法,其根據是,身口的惡業屬於色法,只能依靠身口所產生的色法才能對治。
色法又分有表色(又譯作有作色)和無表色(又譯作無作色)兩種,小乘《俱舍論》中說,當時傳戒者與受戒者見聞到的,如受戒者頂禮,以及傳戒僧眾念儀軌彈指等都叫有表色,經過加行正行後行的這些有表色,然後受戒者才獲得別解脫戒體。無表色即在其相續潛隱著這個法,故無法從外境上觀察到。
那麼戒體是色法中的有表色還是無表色呢?洛清丹馬西日在《三戒論釋》中說:“正行的戒體,從第一刹那開始即是無表色。”
在《俱舍論》中,世親菩薩說戒體是“最初有表無表色”,在《俱舍論自釋》中,世親菩薩又說:第一刹那的別解脫戒戒體是有表無表色。這具體是什麼意思呢?洛青丹馬西日在《三戒論釋》中解釋說,最初的有表色指受戒者頂禮、傳戒僧眾念儀軌、彈指等加行,最初的無表色是指以這有表色的因所產生戒體的果,因為小乘有部認為因果也可同時存在。
這在《俱舍論》頌詞中就可找到根據。在《俱舍論》的頌詞中提出,無表色的戒體有三種:善戒,惡戒,中間戒。別解脫戒的戒體即屬善戒的戒體,薩迦班智達也同樣指出“聲聞戒體無表色”,智賢律師的《日光疏》中也作了同樣的宣說。
另外,小乘有部認為無表色的戒體充滿于全身,智賢律師比喻說,如烈火遍燒森林,林中充滿火光一樣。佛在小乘有部的經中說,佛能以一切智智照見無表色,但佛在小乘的經部以及大乘中指出,無表色是假立的色法,在二諦中都不存在。
2、經部 小乘經部分隨教經部和隨理經部兩種,世親菩薩的《俱舍論自釋》中主要宣說隨教經部的觀點,而隨理經部在很大程度上則與大乘隨理唯識一致。隨教經部認為,將內心煩惱相續,通過僧眾以及儀軌的加持轉變為清淨相續,這個清淨相續是別解脫戒。隨理經部則認為戒體是心所的一種。
3、唯識 唯識宗認為萬法唯識,心外無境,故不承認戒體為色法,而是一種心所法。因為輪回的根源——煩惱妄念是心法,故應以屬於心法的戒體方能對治。心所法有五十一個,戒體是由其中五遍行心所中的造作識及其種子相續兩部分組成。
如只承許戒體是一種心所法,但心所法是刹那的生滅法,第一刹那得戒,第二刹那就失去了,不可能連續存在下去,故應安立其同時也是一種習氣,才可以連續。若只承認是種子習氣,這樣雖能在阿賴耶(識)中成立,但由於破戒後種子習氣還是不滅,戒體也就不會失去,然而此顯然與事實不符合,故唯識在安立為習氣的同時,又安立其為心所法。
4、中觀 中觀宗認為戒體是善心,也稱為持戒度。
因為大乘的修行者,甚至登地的菩薩、瑜伽士都必須要具足三乘戒,故大乘弟子同樣應受持別解脫戒體。
第七節、戒律的主次之分
比丘(尼)戒中最主要的是遣除身口方面的七種嚴重的自性惡業,即身的殺、盜、淫三種,口的妄語、兩舌、惡口、綺語四種。《戒律三百頌自釋》中指出,沙彌戒和居士戒的主要部分是根本戒,次要部分是支分戒,若犯根本罪時有刹那覆藏心,則破根本戒,今生再也沒有機會獲得別解脫戒體,在印度論師所造的《毗奈耶經注疏》中,用比喻說明了戒律中的主次關係:主要戒如院中的芒果,次要戒猶如院子的籬笆。
在佛弟子中,最主要的就是比丘,接下來是沙彌,最後為居士,相對而言,比丘所受的是圓滿戒體。另外從弘揚以及住持佛法的角度而言,最主要的力量就是比丘,這是佛在許多經典中親口宣說的。但是,如果比丘犯戒,所得的過失也遠遠大於沙彌、居士(犯根本戒的過失相同)。
第八節、具足清淨別解脫戒的衡量標準
佛在世時,弟子們持戒非常清淨,連支分罪也不犯。但今非昔比,在此所講的並非是佛在世時所提倡的標準,而是針對末法時代的實際條件而相對提出的清淨戒律的標準。
佛在小乘戒律中嚴格遮止了飲酒,在此基礎上,再不犯四根本罪,其戒律已算清淨。佛在《毗奈耶經》中雲:“不造四根本罪(他勝罪),則可稱其為戒律清淨。”釋迦光尊者的《戒律三百頌自釋》也作了同樣的宣說。智賢律師的《日光疏》、《月光疏》中說:“不破四根本戒的他勝罪,對自性罪十分謹慎,如此則可稱其為戒律清淨。”又因佛陀曾說:“若以我為師者,乃至不得以茅端滴酒而著口中”,故即使在末法時代,在四根本戒的基礎上,也還應嚴守酒戒。法王如意寶在《教誨甘露明點》中指出:
根本墮罪與自續,常非並存為淨戒。
自相續中只要不存在根本罪,持戒已屬清淨。
因此,末法時代的持戒是否清淨,主要是觀察能否持守四根本戒,在五明佛學院,不論出家在家,只要持守四根本戒及不飲酒戒,就可算得上戒律清淨,可以長住,否則開除出院。
有人見出家僧人儀錶整潔,就認為是守護了淨戒,反之則以為不如法,這只瞭解到戒律的一半。佛在《毗奈耶經》中指出,清淨的持戒有世俗不了義和勝義了義這兩層含義,在世俗而言,持淨戒就是在形相上的如理如法,如穿淨衣等;從勝義而言則是清淨心相續的煩惱,也即若他的煩惱很少,則表明其持戒很清淨。如是觀察我們相續就會明瞭自己持戒是否清淨,年輕人著重觀察貪心,老年人應著重觀察嗔心,同時他們應共同觀察癡心,故調伏自心煩惱為守持淨戒的標準。否則身穿出家僧衣或手持居士皈依證,仍只是形像而已,並沒有太大的意義。
在小乘中,犯了根本罪後,下世必然墮入地獄,別無出路,在末法時代中,雖然只把不失壞四根本戒和不飲酒作為衡量戒律是否清淨的標準,但若犯了支分罪的學處,且不懺悔清淨,雖然未必在下世馬上墮入地獄,但仍將在未來世中絲毫不爽地感受相應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