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10: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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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網 日期:2010/06/06 10:25:09   編輯部 報導

中觀宗不許自證分的問題

──佛護、月稱的中觀宗講座之五  法尊法師  法尊法師佛學論文集
  

 

自證分,是說能緣境的內識,不但能緣境而且著重地指出還能夠緣自體。這能緣自體的作用,就是由己來明(了知)自己的存在,所以名自證;他是內識本身的東西,所以叫自證分
  

主張有自證分的宗派很多,但是主張所取分(相分)、能取分(見分)、自證分同是以一心為體的,那就是唯識宗的思想了。
 

 在成唯識論裏,敍述安慧、難陀、陳那、護法四大論師的不同主張,因之稱他們為一分家、二分家、三分家和四分家。一分家的主張,就是簡單的說一切法唯識,總以識為體而說。二分家則是把識分為能取、所取二分,說明所取不離能取,主要是在成立唯識義。三分家則是在能取和所取,能量和所量的關係上要找一種能為證明的心體,那就是自證分。這三分又叫做所量、能量、量果。說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見分,量果即自證分;又說相見二分是識的用,自證分是識的體。到了四分家,並沒有別的道理,只是根據三分家的理論上引申推理的方法,主張說自證分後也還須要更另有個量果來證明它的存在,所以又安立了證自證分。就是說,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時,用自證分為量果證明見分心為實有體。進一步推論,若以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時,倘沒有證自證分,又用什麼為自證分的量果呢?假如說用見分回過頭來給自證分為量果,那是不合理的;因為見分通量(正確的)與非量(不正確的)兩種性質,通非量的東西是不能給純屬現量的自證分作量果的。
  

以上是唯識四分說的簡單內容;但在月稱論師等中觀師看來,自證分已經屬於多餘的東西,更何況乎證自證分呢。
  

主張有自證分的論師們,主要是用它來成立內識為實有體。他們說,內心生起的時候必具有兩種作用:一是向外轉的,即見境的見分;二是向內轉的,即緣見分的自證分(所見的境是否離心的外境,另是一個問題,此處不談。凡心生起的時候,必有所緣的境和能緣的心,這是大家所共許的,這裏也不詳論)。倘若不許有自證分,則能見境的見分如現見青色縱然是現量,但也沒有量來證明它是現量,那麼它所見的青色也就無從說是由現量而成立的了。但所見的青色,各宗都主張是現量所成立的,那麼能見青色的心是現量,也需要有量來成立它。但能成立它的不外兩類心:一是每一直接緣境的自識,二是直接緣境自識之外的其餘識。餘識,又不出兩類:一是與直接緣境自識的同時餘識,二是異時(後起)的餘識。但研究起來,不論同時的或異時的餘識,它們都各有各的不共作用,各有各的所緣境界,沒有那一個識能來給直接緣境自識作證明而成立它為現量。這個余識是不能成立的,況且餘識又須用余識來成立,那就有無窮的過失。顯然不能用余識來成立見青色的心為現量,那就只有用自己緣境之識來證明自己為現量了。這是成立有自證分的一套理論。
  

另有一套理論,就是以過後有能夠回憶的念心所為理由,來成立當時見青色的心是有自證分的。他說,一切念心所,都是緣著曾經習見的事情為境而生起的(這是大小乘對法論中所共許的,用不著再以理由成立);反言之,假若過去某一種事情雖曾發生過,但在個人過去卻不曾見過,則對於這種情形,過去也不可能回憶的。如像我們昨天看見過青的顏色,今天我們就能回憶起昨天所看到的青色;如果我們昨天沒有看到青色,今天就不能回憶了。這就是說:凡是我們所能夠回憶到的東西,也就是我們曾經見過的東西,這是念心所的定義。就以這種回憶(念)為理由,來證明是過去曾經見過的。那麼,我們憶念昨天曾看見青色的時候,這裏面憶念著兩種東西:一是憶念了所見的青色,二是憶念著看見青色。由憶念青色為因,證明當時有能見青色的心。如是由憶念看見為因,也可以證明當時對於看見又有能見的心了。這種對於能見(見分)而能見的心,也就是自證分。既有了自證分,就用自證分來成立實有能緣心。這也就避免了無窮的過失
 

 月稱論師說,你這種用憶念為能立因,推比你所立宗的自證分的量式;你是用什麼樣的為因呢?是以有自相的念呢?還是以無自相的念呢?假使你以有自相的念為因,而我中觀宗不許念有自相,你的能立因犯不極成過,也就是失卻成立宗的作用的。假使你以無自相的念為因,這種念在我宗雖然許可,可是在你宗是不許可的,也是犯不極成因。再說用無自相的念來成立有自相的自證分,也是很不恰當的;問題在於無自相的念的因和有自相的自證分的宗並沒有因果關係,怎麼可以用與宗沒有關係的東西作能立因呢(這是因明中的規律,此處不能詳說)?你的立量的形式應是這樣:
  緣青之識,有能領受的自證分(宗)
  以有回憶緣青識之念故(因)
  這個量式是找不到同喻的,也就沒有成立宗義的功用了。假如你的立量是這樣:
  緣青之識,有能領受者(宗)
  後有回憶緣青之念故(因)
  猶如青色(同喻)
  

這僅是一種暖昧的說法。實際上還是把自證分作為所立法的。這樣的量式,雖然勉強可以找到同法喻,但是那個因,還是犯不定過。因為有能領受者一語,若指的是自領受(即自證分),則因不決定,仍然沒有b同喻。若僅指有能領受之心,則立敵共許,犯相符極成的過失,也不能作為立有自證分的宗。你說要先曾經領受過(見過)的才生後來的憶念,即說念心所是從前領受而生起來的。這種說法,如果僅僅說是在互相依仗關係方面的,本沒有什麼過失;但是你的主張是說:前頭的領受心是有自相的,後生的念也是有自相的;而我宗明確地指出:凡是前後各別有自相的兩個東西,就不應當有因果的關係,如張三所見過的事情,李四是不會憶念的。假如你認為前頭的領受和後來生起的憶念其關係不同于張三與李四,認為張三、李四是兩個相續(有情),是沒有因果關係的;認為領受與憶念是一個相續所攝,故可以是有因果關係的。這種因果關係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前後各別有自相的兩個東西,其自相是各別獨立的,是不須依仗別的實體的,這種各別獨立的實體怎樣能成為一個相續呢?縱然是在一個人身中生起的,甚至是前後相鄰接的兩刹那,既然各有自相、其體各別,也就不能成為一個相續了。假如你認為前後兩刹那心雖各有自相而體是一;那麼,在同一個體上有前因後果之不同,這和數論派的自生,又有什麼區別呢?
  

中觀宗不許有自證分的問題,對於這個心所,也說是從曾習境生的,也可以用念為能立因來比知有曾領受的宗。但問題是在於:不能用念為能立因,來比知前領受心有自領受(自證分)的宗法。例如憶念昨天見過青色,這裏面是有憶青色見青色的兩種憶念,但這種憶念不是孤立的。是因為憶念了青色而引起憶念曾見過青色的。這就是說,能緣心是依著所緣境而生的,故憶念所緣境時也就能憶念能緣心;並不是由有自證分才能憶念的。又如憶念所見的青色時,也就成立了自己見過青色。應該是這樣來理解;這時憶念我曾見過青色,這時的能憶念心是用能見者為境界,也就是憶念自身的假我,不必要有個當時領受的自證分,因為這種憶念自身會輾轉相引生,這樣說法是合理的。靜天菩薩的入菩薩行論正中,說了個很有趣的比喻:印度有一種齒上有毒的田鼠,冬天咬了人其毒不發,必待春季雷鳴,其毒乃發。例如有人冬天被鼠咬的時候毒已入內,但是當時只知道被鼠咬了,不覺得中了毒。後來到了春天雷聲震動其毒暴發,這時才憶念到曾被毒鼠所咬過。而當時所中的鼠毒今天暴發了。這是說中毒時雖未覺有毒,後憶被咬即可憶念有毒;用來比喻先見青色時雖只見青色,並未見到緣青色之識,但過後回憶時,由憶念所見青色之力也能憶念當時有見青色之識。
 

 又在關於能量、所量、量果的問題方面,計有自證分的人把這三者割開來而獨立化了,即認為各有各的體性。把所量之所以為所量(相分),說成是有它的自相的;雖然也說它是由能量而安立,實際上已被固定起來,不過借能量的形式來成立罷了。能量、量果也認為都是有自相的。能量之所以為能量(見分),也是由自相本身固定的,借自證分來成立也不過是一種說明的手續而已。在月稱中觀師們,根本不許諸法有自相,指出能量所量僅是互相觀待而假立的。即觀待所量境而安立能量心,觀待能量心而安立所量境;雖沒有有自相的所量境,也沒有有自相的能量心,而能量所量都是一種相待假立,那還要什麼自證分來畫蛇添足呢。《中觀論》在這方面更有明確的說明: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回諍論》也說,若量能自成,不待所量成,是則量自成,非待他能成。不待所量物,若汝量自成?如是則無人,用量量諸法。皆是說明能量所量觀待假立,非有自相。能量所量既無自相,也就不須更用自證分再來成立了。
  

我們知道,在龍樹提婆弘法的時代,自證分的問題尚未提出:在更早的薩婆多部盛行的教義中,也是不許心能自緣的,它說緣一切法無我的智慧,在當前的緣境上也只能緣出自體及隨行法處的一切法;到第二念心時才能緣前念心及隨行法;要兩念合起來,才能總緣一切法。在龍樹提婆的論中都說:諸法的作用不於自體轉,如指不自觸,刀不自割,燈不自照,暗不自障等。這些說法原是破自生自作時的譬喻;但移到破自證分上來,也很是適用的。試看《十二門論》觀一異門第六中雲:
  凡物不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觸,如眼不能自見。是故汝說識,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
  又在觀作者門第十中雲:
  若自作,即自作其體,不得以是事,即作是事。如識不能自識,指不能自觸。是故不得言自作。
  都很明顯地否定了自證分。雖以識不能自識為同喻以證明諸法皆不自作,從而也就可知當時的立敵諸家,都不許有識能自識自證分。故知佛護、月稱不許自證分,實是深符龍樹、提婆的本旨的。  (原載《現代佛學》1960年第一期)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