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2/20 00:45:23
日期:2012/02/20 00:42:28 喇嘛網 編輯部
法尊法師佛學論文集 中觀宗“不許自證分”的問題
釋法尊法師 撰
呂鐵鋼 胡和平 編
17. 中觀宗“不許自證分”的問題
佛護、月稱的中觀宗講座之五
“自證分”,是說能緣境的內識,不但能緣境而且著重地指出還能夠緣自體。這能緣自體的作用,就是由“自”己來“證”明(了知)自己的存在,所以名“自證”;他是內識本身的東西,所以叫“自證分”。
主張有自證分的宗派很多,但是主張所取分(相分)、能取分(見分)、自證分同是以一心為體的,那就是唯識宗的思想了。
在“成唯識論”里,敘述安慧、難陀、陳那、護法四大論師的不同主張,因之稱他們為一分家、二分家、三分家和四分家。一分家的主張,就是簡單的說“一切法唯識”,總以識為體而說。二分家則是把識分為能取、所取二分,說明所取不離能取,主要是在成立唯識義。三分家則是在能取和所取,能量和所量的關系上要找一種能為證明的心體,那就是自證分。這三分又叫做所量、能量、量果。說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見分,量果即自證分;又說相見二分是識的用,自證分是識的體。到了四分家,並沒有別的道理,只是根據三分家的理論上引申推理的方法,主張說自證分後也還須要更另有個量果來證明它的存在,所以又安立了“證自證分”。就是說,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時,用自證分為量果證明見分心為實有體。進一步推論,若以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時,倘沒有“證自證分”,又用什麼為自證分的量果呢?假如說用見分回過頭來給自證分為量果,那是不合理的;因為見分通量(正確的)與非量(不正確的)兩種性質,通非量的東西是不能給純屬現量的自證分作量果的。
以上是唯識四分說的簡單內容;但在月稱論師等中觀師看來,“自證分”已經屬于多余的東西,更何況乎“證自證分”呢。
主張有“自證分”的論師們,主要是用它來成立內識為實有體。他們說,內心生起的時候必具有兩種作用﹕一是向外轉的,即見境的見分;二是向內轉的,即緣見分的自證分(所見的境是否離心的外境,另是一個問題,此處不談。凡心生起的時候,必有所緣的境和能緣的心,這是大家所共許的,這里也不詳論)。倘若不許有自證分,則能見境的見分如現見青色縱然是現量,但也沒有量來證明它是現量,那麼它所見的青色也就無從說是由現量而成立的了。但所見的青色,各宗都主張是現量所成立的,那麼能見青色的心是現量,也需要有量來成立它。但能成立它的不外兩類心﹕一是每一直接緣境的自識,二是直接緣境自識之外的其余識。余識,又不出兩類﹕一是與直接緣境自識的同時余識,二是異時(後起)的余識。但研究起來,不論同時的或異時的余識,它們都各有各的不共作用,各有各的所緣境界,沒有那一個識能來給直接緣境自識作證明而成立它為現量。這個余識是不能成立的,況且余識又須用余識來成立,那就有“無窮的過失”。顯然不能用余識來成立見青色的心為現量,那就只有用自己緣境之識來證明自己為現量了。這是成立有“自證分”的一套理論。
另有一套理論,就是以過後有能夠回憶的“念心所”為理由,來成立當時見青色的心是有自證分的。他說,一切念心所,都是緣著曾經習見的事情為境而生起的(這是大小乘對法論中所共許的,用不著再以理由成立);反言之,假若過去某一種事情雖曾發生過,但在個人過去卻不曾見過,則對于這種情形,過去也不可能回憶的。如像我們昨天看見過青的顏色,今天我們就能回憶起昨天所看到的青色;如果我們昨天沒有看到青色,今天就不能回憶了。這就是說﹕凡是我們所能夠回憶到的東西,也就是我們曾經見過的東西,這是念心所的定義。就以這種回憶(念)為理由,來證明是過去曾經見過的。那麼,我們憶念“昨天曾看見青色”的時候,這里面憶念著兩種東西﹕一是憶念了“所見的青色”,二是憶念著“看見青色”。由憶念“青色”為因,證明當時有能見青色的心。如是由憶念“看見”為因,也可以證明當時對于“看見”又有能見的心了。這種對于“能見”(見分)而能見的心,也就是自證分。既有了“自證分”,就用自證分來成立“實有能緣心”。這也就避免了“無窮的過失”。
月稱論師說,你這種用憶念為能立因,推比你所立宗的自證分的量式;你是用什麼樣的“念”為因呢?是以“有自相”的念呢?還是以“無自相”的念呢?假使你以有自相的念為因,而我中觀宗不許念有自相,你的能立因犯不極成過,也就是失卻成立宗的作用的。假使你以無自相的念為因,這種念在我宗雖然許可,可是在你宗是不許可的,也是犯不極成因。再說用無自相的念來成立有自相的自證分,也是很不恰當的;問題在于無自相的念的因和有自相的自證分的宗並沒有因果關系,怎麼可以用與宗沒有關系的東西作能立因呢(這是因明中的規律,此處不能詳說)?你的立量的形式應是這樣﹕
緣青之識,有能領受的自證分(宗)
以有回憶緣青識之念故(因)
這個量式是找不到同喻的,也就沒有成立宗義的功用了。假如你的立量是這樣﹕
緣青之識,有能領受者(宗)
後有回憶緣青之念故(因)
猶如青色(同喻)
這僅是一種暖昧的說法。實際上還是把自證分作為所立法的。這樣的量式,雖然勉強可以找到同法喻,但是那個因,還是犯不定過。因為“有能領受者”一語,若指的是自領受(即自證分),則因不決定,仍然沒有b同喻。若僅指有能領受之心,則立敵共許,犯相符極成的過失,也不能作為立有自證分的宗。你說要先曾經領受過(見過)的才生後來的憶念,即說“念心所”是從前“領受”而生起來的。這種說法,如果僅僅說是在互相依仗關系方面的,本沒有什麼過失;但是你的主張是說﹕前頭的領受心是有“自相的”,後生的念也是“有自相”的;而我宗明確地指出﹕凡是前後各別有自相的兩個東西,就不應當有因果的關系,如張三所見過的事情,李四是不會憶念的。假如你認為前頭的領受和後來生起的憶念其關系不同于張三與李四,認為張三、李四是兩個相續(有情),是沒有因果關系的;認為領受與憶念是一個相續所攝,故可以是有因果關系的。這種因果關系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前後各別有自相的兩個東西,其自相是各別獨立的,是不須依仗別的實體的,這種各別獨立的實體怎樣能成為一個相續呢?縱然是在一個人身中生起的,甚至是前後相鄰接的兩剎那,既然各有自相、其體各別,也就不能成為一個相續了。假如你認為前後兩剎那心雖各有自相而體是一;那麼,在同一個體上有前因後果之不同,這和數論派的“自生”,又有什麼區別呢?
“中觀宗不許有自證分”的問題,對于“念”這個心所,也說是從曾習境生的,也可以用念為能立因來比知有曾領受的宗。但問題是在于﹕不能用念為能立因,來比知前領受心有“自領受”(自證分)的宗法。例如憶念昨天見過青色,這里面是有憶“青色”和“見青色”的兩種憶念,但這種憶念不是孤立的。是因為憶念了“青色”而引起憶念“曾見過青色”的。這就是說,能緣心是依著所緣境而生的,故憶念所緣境時也就能憶念能緣心;並不是由有“自證分”才能憶念的。又如憶念所見的青色時,也就成立了自己見過青色。應該是這樣來理解;這時憶念“我曾見過”青色,這時的“能憶念心”是用“能見者”為境界,也就是憶念自身的假我,不必要有個當時領受的自證分,因為這種憶念自身會展轉相引生,這樣說法是合理的。靜天菩薩的“入菩薩行論正”中,說了個很有趣的比喻﹕印度有一種齒上有毒的田鼠,冬天咬了人其毒不發,必待春季雷鳴,其毒乃發。例如有人冬天被鼠咬的時候毒已入內,但是當時只知道被鼠咬了,不覺得中了毒。後來到了春天雷聲震動其毒暴發,這時才憶念到曾被毒鼠所咬過。而當時所中的鼠毒今天暴發了。這是說中毒時雖未覺有毒,後憶被咬即可憶念有毒;用來比喻先見青色時雖只見青色,並未見到緣青色之識,但過後回憶時,由憶念所見青色之力也能憶念當時有見青色之識。
又在關于能量、所量、量果的問題方面,計有“自證分”的人把這三者割開來而獨立化了,即認為各有各的體性。把所量之所以為所量(相分),說成是有它的自相的;雖然也說它是由能量而安立,實際上已被固定起來,不過借能量的形式來成立罷了。能量、量果也認為都是有自相的。能量之所以為能量(見分),也是由自相本身固定的,借自證分來成立也不過是一種說明的手續而已。在月稱中觀師們,根本“不許諸法有自相”,指出能量所量僅是互相觀待而假立的。即觀待所量境而安立能量心,觀待能量心而安立所量境;雖沒有有自相的所量境,也沒有有自相的能量心,而能量所量都是一種相待假立,那還要什麼自證分來畫蛇添足呢。《中觀論》在這方面更有明確的說明﹕“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回諍論》也說,“若量能自成,不待所量成,是則量自成,非待他能成。不待所量物,若汝量自成?如是則無人,用量量諸法。”皆是說明能量所量觀待假立,非有自相。能量所量既無自相,也就不須更用“自證分”再來成立了。
我們知道,在龍樹提婆弘法的時代,自證分的問題尚未提出﹕在更早的薩婆多部盛行的教義中,也是不許心能自緣的,它說緣“一切法無我”的智慧,在當前的緣境上也只能緣出自體及隨行法處的一切法;到第二念心時才能緣前念心及隨行法;要兩念合起來,才能總緣一切法。在龍樹提婆的論中都說﹕諸法的作用不于自體轉,如指不自觸,刀不自割,燈不自照,暗不自障等。這些說法原是破“自生”、“自作”時的譬喻;但移到破自證分上來,也很是適用的。試看《十二門論》觀一異門第六中雲﹕
凡物不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觸,如眼不能自見。是故汝說識,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
又在“觀作者門第十中雲﹕
若自作,即自作其體,不得以是事,即作是事。如識不能自識,指不能自觸。是故不得言自作。
都很明顯地否定了自證分。雖以“識不能自識”為同喻以證明諸法皆不自作,從而也就可知當時的立敵諸家,都不許有“識能自識”的“自證分”。故知佛護、月稱不許自證分,實是深符龍樹、提婆的本旨的。
(原載《現代佛學》1960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