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科學

規律與自性空

林崇安

中央大學太空科學研究所教授

一切現象都不是純客觀地存在,規律如此,真善美也如此,

此種性質,稱作自性空。

空性不是神秘遙不可及的東西。 

摘要:

本文分別就自然律、倫理律及美學三者探索其規律的性質。自然現象的變化、道德行為的前因後果、藝術品的創作過程,此三者皆遵循著「廣義的因果律」(包含不確定的影響)。但自然律與倫理律、美學的性質並不相同:倫理律猶如邊界條件或選定的初始值,其目的在於掌握所得的「果」使合乎倫理預求;美學的原理,也同樣的選定規範,使作品合乎美的預求。上述三者分別與真、善、美相關連,但皆具有不確定性的因素,有主觀(觀測者)的影響,因而沒有純粹的客觀,此即佛法上所說的「自性空」。

一、前言

在自然界的變化中,我們發現有種種的規律,例如日月星辰的運轉、潮汐的漲落、四季的變遷,甚至朝代的興衰、經濟的起伏,隱隱約約都有秩序存在著。另外,道德上的倫理律以及美學上的原理,也遵守某種規律。本文以探討這些規律為重點,並且分別就因果的變化過程因的選擇果的呈現來分析。

二、自然律與自性空

()因果的變化過程:

自然的規律,例如牛頓的「萬有引力定律」、「法拉第定律」、「黑體輻射定律」等等,都是經由對現象的觀測,透過理性的思維而得到的。在近代科學的研究下,已知道物理現象的變化過程,不是遵循簡單的「確定性的因果律」,而是遵循著包含不確定原理的「廣義的因果律」。特別是在微觀的系統中,不確定的性質最為顯著。

而自然的規律是否完全精確?Feynman(1965)說:

「所有的定律都不是百分之百精確的,總有一點神秘性還待我們去揭發。這可能是自然的特質,也可能不是,但就我們今日所知的物理律而言,情形的確如此。」(注一)

而自然的規律是否純客觀地存在?是否從自方存在?

由於定律是透過對自然現象的觀測而得到,避免不了觀測者的影響以及主觀上的架構,因而難以純客觀地存在,此即佛法上所說的自性空(注二)

()因的選擇:

在實際的科學應用上,例如控制水庫的流量、防止空氣的污染、設計橋樑的結構等等,都是先考慮預求的結果而後選定最初的條件。由於初始值的不同以及邊界條件的差異,所得的結果大為不同。在微觀的物理現象中,Feynman (1965)以著名的雙孔實驗(two hole experiment )來說明:「即使同樣的條件並不都產生同樣的結果。」(注三)

此即表示因果不具有絕對的確定性,因而是以自性空。

()果的呈現:

自然現象的「果」發生時,若能符合預求,一般便認為這是「真」。任何一個自然定律在不同時間及地點上去驗證,若都能一致,這個定律便被認為是「真」。然而任何一個自然現象是否從自方純客觀地存在?海森堡(1958)在討論基本粒子時指出:

「我們所能論及的只是『粒子』與其他物理系統,比如說量度它們的儀器的相互影響而已。基本粒子的『客觀實在』奇異地消失了,並非消失在關於『實在』新的不良定義的迷霧裡,也不是消失於尚未獲解釋的關於『實在』的觀念,而是消失在不能再描述基本粒子的行為,僅能描述我們關於它們的知識的數學的清晰裡。」(注四)

由於自然現象的「果」不能純客觀地存在,「真」便因為主觀的不同而相異,因而也就沒有「絕對的真」了。因而「真」也是以自性空。

三、倫理律與自性空

()因果的變化過程:

在社會的種種利害衝突下,眾人反應出種種不同的行為,其整個過程的演變也是遵循著包含不確定原理的「廣義的因果律」,例如殺生、偷盜、欺詐等行為,就整體而言,會使社會產生不良的後果。但我們不能精確地期待這些後果何時發生,這是由於眾人的心理具有不確定的特性。

由於心理科學的進步,人類心理變化的過程也可以經由觀測得出某些心理定律,這些定律同樣免不了主觀(心理醫師)的影響。換句話說,根本就沒有心的確定性,因而禪宗說:「覓心了不可得」,雖然心不確定,但心卻存在著,這就是佛經上所說的:「如來說諸心,皆為非心,是名為心。」

()因的選擇:

由於眾人的心理行為有某種規律的變化,為了使得到的「果」合乎倫理預求,因而在「因」的階段給予特定的限制(例如不准偷盜),此猶如給予特定的初始值或特定的邊界條件,這種道德上的限制或規範便是「倫理律」。因此倫理律與自然律並不相同,是類似於初始條件,猶如控制水庫的排水口,使下游得到適當的灌溉而不會氾濫成災。

萊興巴哈說:「如果某些『基本的目標』都相同,那麼很多道德上的爭論都可以變換為邏輯上的問題。例如,私人的財產是否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問題,就不再是一個道德問題,只要我們都承認一個目標:『對所有的公民都應該保證其最低限度適當的生活』。於是,這個問題就可以藉社會科學(運用推理)來解析,看達到這個目標的較佳途徑,究竟是經由私人企業還是經由國有生產工具(來達成)。」(注五)

由此也可看出,倫理律是由「因」的選擇來控制「果」的發生,由於選擇是人為的,因而具有主觀的色彩,不是純客觀地存在。

()果的呈現:

不同的人對同樣的一件善行或惡行的結果,反應未必相同;而且善與惡是相對的,其標準也隨著時空而變化,因而並沒有純粹的客觀可言。但這並不妨礙世俗上建立相對的善惡準則,這就是《金剛經》上所說的:「所言善法者,如來說即非善法,是名善法。」

四、美學原理與自性空

()因果的變化過程:

藝術的創作過程,由構思到完成,也是遵循著包含不確定原理的「廣義的因果律」,並沒有絕對的必然性,作者本身的觀念可伸縮地表達於作品上(如音樂、油畫、舞蹈),其理由也是自「心」本身的不確定性。創作時雖然須要「靈感」來點發,但要成就一個完整的作品,仍須加以琢磨。

()因的選擇:

藝術創作的唯一目的就是「美」,因此在琢磨時,對作者而言,唯一的規範就是排斥掉「不美的成分」,此時作者主觀的色彩甚為濃厚;對大眾而言,作品要得到大眾的共鳴,仍須遵循一般美學的規範(例如色彩的和諧、合音的配合、圖形的比例),因而具有某種程度的客觀性。由此可知,美學原理也是一種規範律,在創作過程中加上規範,使作品合乎美的預求。這一類規範的選定,猶如物理上的選擇「邊界條件」或「初始值」,並沒有絕對的標準。

()果的呈現:

當作者本身的觀念與鑒賞者的心靈產生共鳴而有美的感受的傳達,便達成了藝術的共用目的。對鑒賞者而言,其美的感受也是來自主觀;但若共鳴者多,就呈現出某種程度的客觀性。由於「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好的藝術品能在人類文化中存在著。

五、真善美的探討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與自然律相關的「真」、與倫理律相關的「善」以及與美學原理相關的「美」,三者運用到實際的事物時,現象的前後變化是遵循著廣義的因果律。就定律本身而言,離不開人們主觀的架構,因而不能純客觀地存在。而倫理律與美學原理只是一種規範律,因而更難純客觀,所以沒有「絕對的真」、「絕對的善」與「絕對的美」,也就是說:「真」「善」「美」都是自性空。

六、結語

本文指出規律並不是純客觀地存在著。有關自然界的定律,Feynman(1965)說:

「我覺得將來若不是發現了全部定律,即有了足夠的定律,計算的結果總與實驗相符,到了這一步,科學的發展便算到底了;若不是這樣,便是實驗越來越難,越來越費錢,結果是我們知道了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自然現象,但總有一些新發現很難觀測;等到這一發現有了解釋,便有另一件接踵而來,進步越來越慢,研究也變得越來越沒有意思,這是另一可能的結束方法──我覺得只有這兩種可能的結束方式。」(注六)

倫理律的基本性質是一種規範律,因此萊興巴哈說:

「涉及我們行為的規範,都是意願的表式,因而也無所謂真假。」

「道德規範都具有意願的性質,它們所表示的是說者在意願上的決定。」

「所有的道德問題都可以藉化約為『共同的基本目標』而予以解決嗎?我們都是人類這個事實,就可以為這樣一個假定作有力的辯護,因為人與人之間在心理上的相似,就包括在意願目標上的相似。」(注七)

美學原理的基本性質也是一種規範律,在「因」的創作過程中給予規範,使「果」(作品)合乎作者的預求。藝術品能受大眾的欣賞,也是基於人類有共通的相似心理。

所以,整個規律的性質是:一方面有某種程度的客觀性,可供大眾互相溝通;一方面沒有絕對的客觀、沒有絕對的標準、沒有絕對的確定性,都會受到主觀的影響,因此,可以說:

「所言規律者,即非規律,是名規律。」

附記

自性、自性有與自性空:

佛經中的「自性」一詞,有二個層面的意義。在第一個層面,「自性」表示任何法(存在的東西)的一般性質。「法」的定義是「任持自性(自相),軌生物解」──維持各自的性質而能被人瞭解。這種「自性」,是由「現象」的層面來理解,在大、小乘的看法上,大致相同。

而第二個層面,則追究任何法的自性是否從自方存在?是否純客觀地存在?這一「自性」是由「本體」的層面來理解。大、小乘的看法就大不相同。小乘認為一切法都是從自方存在,都是純客觀地存在,此觀點稱作「自性有」。中觀宗則認為都不是從自方存在,都不是純客觀地存在,此觀點稱作「自性空」或「無自性」。大乘中觀宗的看法,合乎今日科學的看法。

參考資料:

注一:Feynman, R.The Character of Physical Law,The M.I. T.Press, Mass.,1965.《物理定律的特性》, 林多梁譯, 中華書局, 2nd,1969.
二:見拙著《佛教的生命觀與宇宙論》第陸章,慧炬出版社,1994.
三:同注一。
四:海森堡,《物理學家的自然觀》,1958英文本,劉君燦譯,牛頓出版社,1987.
五:萊興巴哈,《科學的哲學之興起》,吳定遠譯,水牛出版社,1986.
六:同注一。
七:同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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