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2/03 喇嘛網 編輯部 報導
因明,音譯醯都費陀,在古印度發展的邏輯學,是一種思考方法,也是探索真理的工具之一,為五明之一。佛教、耆那教與印度教都受到它的影響。 維基百科
因明(梵語:हेतुविद्या,Hetuvidyā),音譯醯都費陀,在古印度發展的邏輯學,是一種思考方法,也是探索真理的工具之一,為五明之一。佛教、耆那教與印度教都受到它的影響。
佛教因明 VS 邏輯
林崇安教授答
(《現代佛教月刊》318期,2010年11月)
問一:因明是什麼?何時傳入漢地?
答:
因明是古印度研究邏輯推理的一門學科。「因」是原因、理由;「明」
是學科。由印度傳入漢地的第一本因明論著是《方便心論》,傳說是
龍樹菩薩(約 150~250)所造,於後魏延興二年(472)由吉迦夜與曇
曜二位譯出。而後是世親菩薩(約 320-400)的《如實論》,於西元 550
年由梁朝真諦法師譯出。西元 647 年玄奘將商羯羅主(陳那的弟子)
的《因明入正理論》由梵譯漢。649 年玄奘再譯出陳那的《因明正理
門論》。以上是早期最具有代表性的因明要典。民國後,法尊法師將
陳那的《集量論》和法稱的《釋量論》,由藏文翻譯成漢文,這是二
本最重要而完整的因明要典。
問二:因明與西方邏輯有何不同?
答:
(1)因明是由「結論」(宗)找出正確的理由(因);如果沒有正確
的理由,該「結論」就不被接受。西方邏輯是由已知的大小前提,推
出「結論」。
舉例說明:
A、因明論式:
柏拉圖,應是會死的(東西),因為是人故。
「前陳」 「後陳」 「因」
(宗) (因)
因明論式由「宗」與「因」所構成。宗由「前陳」(有法)及「後
陳」(所立法)所構成。「前陳」與「因」之間構成小前提,「後陳」
與「因」之間構成大前提。因此,一個論式的宗與因提出來之後,大
小前提即已提出,其結論(宗)是否成立,就決定於大小前提是否正
確。論式中的「應」、「因為」,在於區隔開「前陳」、「後陳」與「因」。
B、三段論法:
大前提:凡是人都是會死的(東西)。
小前提:柏拉圖是人。
結 論:柏拉圖是會死的(東西)。
三段論法中共有三詞:柏拉圖是「小詞」,會死的(東西)是「中詞」,
人是「大詞」。三段論法中三詞各出現二次,因明論式中則各詞出現
一次即可。
(2)在西洋邏輯的三段論法中,認為大前提是一假設,不必再追問
下去;但是在因明的推論中,認為還沒到底,還要繼續再追問下去。
上列大前提「凡是人都是會死的(東西)」為何必定周遍?三段論法
認為這是一合理的假設。因明則認為大前提是中詞和大詞的關係,如
果將這一大前提「凡是人都是會死的東西」追下去,可以明顯看出「人」
和「會死的東西」二者,是部分和整體的關係而已。所以,大前提「凡
是人都是會死的(東西)」,其成立的理由是:「因為人是會死的東西
的部分故」。同樣,在因明的推論中,認為小前提可以再追問其成立
的理由,最後會出現「自身與自身為一」的公設。
問三:能否簡要說明因明的課程內容?
答:
一般而言,因明的啟門課程,是將佛學的基本術語配合定義、分類、
同義詞、舉例等,來進行推理和辯論。其內容又分成「遮破他規」(駁
斥別人的主張)、安立自規(提出自己的主張)、斷諍(排除別人對自己
的問難)等三部分。經由因明論式的一問一答,使對辯的雙方都能深
入義理,這是因明的「應用課程」。
《因類學》或《因理論》是專門探討因明論式中的「因」的初階
理論課程,使學員對「因」的分類、定義及正誤都能正確地掌握。法
稱所造的《釋量論》,是研究因明高階理論的要典。全論共分四品:
(1)自義比量品,(2)成量品,(3)現量品,(4)他義比量品。第一品在於
研究比量(推理)所依據的正因(正確的理由),此中指出「正因」必須
是宗法、隨遍及倒遍,並將「正因」分成「果正因」、「自性正因」及
「不可得正因」三種來分析。第二品在於證明世尊是「量士夫」,此
中用順逆二門來成立世尊的「因圓滿」及「果圓滿」。「因圓滿」中分
成「意樂圓滿」及「加行圓滿」二項來說明。「果圓滿」中又分成「善
逝」及「救護」二項來說明。第三品探討根現量、意現量、瑜伽現量
及自證現量。第四品則抉擇「能詮語」及「論式」。此論所討論的問
題,除了邏輯上的重要課題外,並兼及認識論。
問四:能否舉例說明「正因」?
答:
「正因」分成「果正因」、「自性正因」及「不可得正因」三種,舉例
說明如下。
(1)果正因的典型例子為:
煙山,應有火,因為有煙故。
此處,「煙山」是「前陳」,「火」是「後陳」,「煙山有火」是「宗」
(結論),「煙」是果正因(以果作為正確的理由)。若改寫成三段論
法,則為:
大前提:若有煙,則有火。(若無火,則無煙)
小前提:煙山有煙。
結 論:煙山有火。
(2)自性正因的典型例子是:
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處,「聲」為「前陳」,「無常」為「後陳」,「所作性」為自性正因。
同樣可以改寫為三段論法:
大前提: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凡不是無常,都不是所作性)
結 論:聲是無常。
(3)不可得正因的例子,例如:
於無樹之石寨,應無沈香樹,因為無樹故。
此處,「於無樹之石寨」為「前陳」,「無沈香樹」為「後陳」,「無樹」
為不可得正因。此例改成三段論法如下:
大前提:凡是無樹,則無沈香樹。(凡有沈香樹,則有樹)
小前提:於無樹之石寨無樹。
結 論:於無樹之石寨無沈香樹。
問五:學因明有什麼用處?請舉例說明。
答:
因明的用處,在於釐清觀念,建立正見、正思維。所以在生活上、在
修行上都用得到。經由因明推理,可以很快訓練出聞所成慧和思所成
慧,進而深入經藏。從西藏的寺院教學可以看出這種具體的效果。
在生活上的應用例子,以「果正因」為例,許多事件的結果發生
了,由果去追溯原因,便是因明的運用。譬如,甲山發生土石流(這
是果),可以立出論式:
甲山,應是或者 1 濫墾爛伐、或者 2 地震傷損嚴重、或者 3 土質先天
脆弱(列舉所有可能的原因,項目要完備),因為有土石流故。
此處是依據「有果則必有因」(1 濫墾爛伐、或者 2 地震傷損嚴重、
或者 3 土質先天脆弱)的原則。但要列舉所有可能的原因(項目要完
備),不能遺漏。如果遺漏,那麼大前提就不成立。進一步也可以立
出論式:
乙山,應沒有土石流,因為 1 沒有濫墾爛伐、2 沒有地震傷損嚴重、
3 沒有土質先天脆弱(項目要完備)故。
此處依據「無因則無果」的原則,論式中的正因(1 沒有濫墾爛伐、2 沒有地震傷損嚴重、3 沒有土質先天脆弱,項目要完備)是「不可
得正因」,由此推論出「乙山應沒有土石流」,接著可去實際勘查是否
如此。
一般的推理小說,也都是由果追因,這便是「果正因」的應用。
所要注意是,要列舉所有可能的原因,項目要完備,不能遺漏。
問六:因明與西藏佛教之辯經有何關係?
答:
西藏所傳的佛教因明學,其一大特色是運用因明論式來探討佛教的教
理,一般稱之為「辯經」。在辯經過程中,問方(攻方)靈活地提出
因明論式來徵詢答方(守方),問方採用「立式」與「破式」二種,
經由來回對答,直接運用推理,將教理分析入微;並引經據典,將佛
教經論透澈地研究。雙方經由不斷辯經和推論,自然對每個佛學術語
的定義、分類以及各宗各派的思想都能釐清細微之處,確立正見,並
熟記在心裏,這便是藏傳因明的實用之處。
問七:因明論式的立式與破式二種有何差異?
答:
「立式」又稱「自續式」,「破式」又稱「應成式」。前述(第五問的
回答)的果正因、自性正因及不可得正因中,所舉出的論式屬於「立
式」,是問方立出自己的主張。若對方主張「煙山,無火」,則問方可
以提出「破式」如下:
煙山,應無煙,因為無火故。
這破式不是問方自己的主張,而是順著對方所推出的不合理的結果。
同理,若對方主張「聲常」,則問方可提出破式:
聲,應不是所作性,因為是常故。
若對方主張「於無樹之石寨,有沈香樹」,則問方可提出破式:
於無樹之石寨,應有樹,因為有沈香樹故。
這些破式的結論,並不是問方的宗,也不是答方所能接受,但若答方
堅持「煙山無火」、「聲常」等,就會墮入不得不接受這些結論的窘境。
因此,破式便是一種歸謬式的辯證方法。將「立式」的後陳與因,前
後易位,並加上否定詞,就變成「破式」。